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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奇:中國社會對東京審判的認知(1946—1948)

程兆奇 · 2024-11-13 · 來源:《抗日戰爭研究》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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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對東京審判的最重要認識,就是倪家襄概括的:懲罰戰犯、確定侵略戰爭是罪惡、侵略元兇應負刑事責任、防止侵略及保障世界和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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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東京審判的多重意義中,有兩點最為重要:一是與紐倫堡審判共同開創了人類社會追究發動侵略戰爭元兇的先例;二是對日本近代對外擴張是侵略做出明確定性。前者對戰后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刑事審判的司法實踐至今仍有重要影響。后者對奠定戰后國際秩序,特別是東亞秩序以及日本戰后的政治轉型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作為受日本侵略時間最長、受害程度最深的國家,中國對于東京審判和東京審判對于中國也有著雙向的重要意義。有關這些問題,筆者此前已有兩文詳述,這里不再重復。本文主要通過梳理1946—1948年中國社會對東京審判的感受和評說的變化,重新審視國人對東京審判逐漸深化的認識。

  一、輿情從期待到意外、疑慮、失望

  七七事變不僅遠在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前,也早在德國侵略波蘭之前,因此,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最早受到全面侵略的國家以及參與對日本戰犯審判的亞洲地區唯一戰時主權獨立的國家,戰后審判,尤其是東京審判,在中國從一開始便受到官民兩方的高度重視。翻開塵封已久的檔案可以看到,從戰犯名單的提出、罪證的搜集,到法官、檢察官的遴選等相關事務,牽動了國民政府外交、司法、軍事等各個主管部門,其中主要戰犯名單的確定,更是出自蔣介石的親筆。另一方面,雖然歷經八年磨難,民意對日本侵略懷著深仇大恨,但從當時報刊的各種報道和評論可見,占輿論上風的,仍是以“審判”的形式懲治日本侵略者。《波茨坦公告》發表的當日,《大公報》在社評中即表示“現在我們要從國際法的觀點給日本黷武者定讞,日本是戰爭的罪犯,它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

  戰爭的目的只在摧毀對方的作戰能力,除此之外,一切非必要的生命與財產的破壞,都為人道與戰爭法規所不許。不但1864、1906與1929年的各次日內瓦公約以及1899與1907年的海牙公約,對于戰爭的行為有嚴格的規定;即美英法德各國的軍事法典,也不許士兵于作戰時胡作胡為。上次大戰后協約國懲治德國戰罪,日本也曾參加。但日本在這次戰爭中犯盡了一切可能列舉出來的罪行。1919年協約國方面曾設一個特別委員會調查德國的罪行,一共舉出三十二種,現在的日本,于此無不具備,并且有過之無不及。

  但通過“戰爭法規”“給日本黷武者定讞”的意識,并不等于對于國際審判,特別是給予辯方充分辯護權的國際審判,已有足夠的認識。所以當東京審判開庭之初,被告在“罪狀認否”環節中全部表明自己“無罪”的消息傳到中國后,輿論都大感意外,多家報紙爭相發文進行報道和評論。《民國日報》文章標題為《日戰犯竟稱無罪》,《民強報》文章標題為《群魔狡辯說無罪》,《和平日報》文章標題為《日本戰犯竟諉稱無罪》,《中華日報》文章標題大概最能傳達當時國人的心情:《罪惡滔天毫無悔意——日戰犯悍不認罪》。

  進入庭審后,辯方在所有問題上都提出強烈質疑,反饋到國內,使國人更生不滿。《工商晚報》在社評中憤而指出:“最近我國代表出席作證,法官容許罪犯之辯護者做過分之質難,致使我以戰勝國之地位與資格受極度之難堪。”翻開當時的報道,這樣的不滿僅從標題即一目了然:《無賴的狡辯》《東條等大放厥詞》《東京戰犯審判法庭低能、紊亂、遲緩》《松井詭詞辯釋居然自稱系中國友人》;《一派詭譎獰惡之態東條英機昨日受審》《萬惡罪魁希圖卸罪》《東條等鬼話連篇》《國際法庭違背初衷東條變成民族英雄》《日人心理一反映東條成民族英雄》《由于美國獨攬審判東條反成民族英雄》;等等。諸如此類,很可看出國人因意外而感到失望。

  辯方的糾纏其實只是漫長庭審的序幕,但已使國人十分不耐,如庭審正式開始僅一月,《解放日報》便刊文批判“屢被拖延”。但即便如此,當時誰都不會想到審判會延綿兩年半。在各種預料中,最樂觀的估計是三個月內可以結束。當時不僅中國大陸民眾,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對審判也給予高度關注。如香港《華僑日報》報道援引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美國人季南(Joseph B. Keenan)的講話:“一、審訊順利進行,法庭上十一國中并無絲毫摩擦痕跡。二、審訊或可于三個月內結束。”即使較謹慎的估計,也仍多認為“年底”可結束,最多不過“需時一年”。1946年底梅汝璈法官回國,在回答記者時也說半年后的“明夏”可“竣事”。之所以如此估計,主要是當時國人的普遍想法是日本侵略、日軍暴行,人所共知,審判當是行禮如儀,走個過場;檢方提出的每一條證據都被檢視、檢方派出每一位證人都被詰問,是完全想不到的。

  以后審判一再拖延,讓人有遙遙無期之感,除媒體反映出的不滿,北到長春市參議會、南到福州市參議會等各地參議會,甚至臺灣高雄市參議會也都紛紛致函中央,要求督促法庭早日處決日本戰犯。高雄市參議會電函稱:

  查遠東國際法庭成立已有兩載,對于日本戰犯,迄未有所處決,近且昌﹝倡﹞言和議,不復提議及此。一旦事過境遷,恐成為懸案。回顧德國戰犯,早經分別懲處。兩相比較,寬嚴炯〔迥〕異。日本侵略戰爭,吾國受害最烈,人民水深火熱,迄未解除。在他國影響較輕,不妨姑予寬縱,惟圖永久和平,固當加以懲處。我國追維已往,余悸猶存,更應據理力爭,以杜亂源。

  這類地方參議會的陳情,配合上廣泛的輿論,使國人對東京審判的熱情和期待,大幅度冷卻和降低。

  二、中國團隊的勉力支撐

  因《波茨坦公告》第10款明記將對日本戰爭罪犯進行審判,故日本戰敗后希望能參與審判,一度甚至幻想所謂“自主審判”。自主審判的提議被駐日盟軍總部(GHQ)否決后,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國際審判的辯護準備。1945年10月23日,日本政府確定了以“不累及至尊(天皇)”等為目的的辯護方針。

  基本方針確立后,日本各種相關工作隨之展開。從10月24日天頭印著“極密”字樣的《所謂戰爭犯罪人(政治犯人)辯護資料項目并搜集整理分擔》的文件看,單單海軍省就已擬定較全面的應對規劃。其中“項目”共分五類:第一類為“論辯”“戰爭責任者”“逸脫國際法的行為”;第二類為“論證”“大東亞戰爭的動機為自存自衛的不得已”,包括“滿洲事變與退出國際聯盟”“支那事變”“日德意防共協定”“日德意三國條約”“進駐法印”“對蘭(荷蘭)交涉”“對美交涉”“對英交涉”“帝國國情、國際開戰的不得已”;第三類為“開戰措施的闡明”;第四類為“天皇和開戰責任及關系的論究”;第五類為“個人辯護”。該文件起草者包括8位少將、6位大佐等一大批高中階軍官及書記長等文官。

  日本緊鑼密鼓進行應對審判準備之際,正是中國剛剛接獲舉行東京審判通知之時。1945年10月22日,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致電國民政府外交部,轉來美國國務院有關駐日盟軍總部決定設立國際法庭、要求中國選派法官和檢察官的通知。外交部譯出電文已在東亞時間24日,恰巧就是日本確定“辯護大綱”和“辯護項目”開始應對審判之時。至于國際檢察局建立、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發布審判通告和法庭憲章、各國檢察官和法官抵達東京,更遠在之后。所以,雖然東京審判操之于同盟國之手,日本作為被審方,處于被動地位,但開始有針對性的審判準備,日本其實還遠遠走在了前面。這里說走在前面,不是說盟國方面沒有準備(同盟國戰罪委員會、設在重慶的遠東小委員會的工作都開始于之前),而是說從以后的進程看,審判之所以久拖不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檢方有針對性的準備工作做得不足。

  接到即將進行東京審判的通知后,國民政府行政院立即協調各部會遴選法官、檢察官。最終,蔣介石在各部推薦的名單中圈定梅汝璈為法官(外交部推薦)、向哲濬為檢察官(司法行政部推薦)。向哲濬抵達東京后即函外交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檢察局“緊急要求”提供九一八事變到七七事變期間日本的陰謀、松井石根和畑俊六所部暴行、掠奪和種植販賣鴉片的證據。按理,這樣的基本證據出發前早應有所準備,抵達東京再“緊急要求”,可見中國團隊匆促上陣,赴任時幾乎是兩手空空,也可見東京審判是什么樣的審判,出乎中國官方的預想。以后要求國內提供證據,一直是前方的主要訴求之一。季南來華的一個重要任務也是收集證據。

  中央大學校長顧毓琇在梅汝璈抵達東京之初曾贈送寶劍,梅汝璈日記中就此事寫下一段豪氣干云的話:“現在是法制時代,必須先審后斬,否則我真要先斬他幾個,方可雪我心頭之恨!”這很能反映國人對審判的想象:難道審判不就是讓罪有應得的戰犯引頸就戮么?

  但當和國外同行匯合開始做審判準備時,梅汝璈即感受到了潛在的困難。他在4月8日日記中記:“明思(向哲濬)兄這幾天很感痛苦,因為中國所能提出的戰犯證據實在太少,而論理說日本侵華戰爭至少有十五年之久,我們可以提出的證據應該是最多。”4月16日記:“明思來談。他因為起訴書快要起草完成而中國資料收集得不夠,翻譯更是人手太少,極感困難。”4月20日又記:“明思來訪,說他回國主要任務是請助手,其次為找資料。”

  5月4日開庭后宣讀起訴書,梅汝璈法官在日記中這樣記:

  我除注視犯人之外,同時也在數著多少個訴因是關系中國的。我發現在五十五個訴因(即count)之中,有十二個是完全關系中國的,有三個是與中國有密切關系的,我們的證據資料并不多,將來檢察處是否能夠充分證實這些訴因?想到這樣,我不免有點杞憂。

  證據的困難,不限于書面證據。因時隔不遠,許多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見證人仍然在世,所以找到證人不算最難,困難的是如何能讓證人經得起辯方的尖銳詰問。向哲濬檢察官在給外交部函電中說:

  我方證人較多,自感甚好。大員出庭作證,在法治國家,歸屬常事,國際法庭亦可直接傳詢證人。惟我國大員此時公務繁重,遠道異國,經重復陳述,一再反復詰問,是否相宜,自成問題。行止似應由被邀大員酌定。

  向哲濬發出這封函電時,剛剛經過管轄權之爭,親眼目睹了辯方無休止的糾纏,所以他繼而建議:“倘出庭作證,宜就所問事件盡量攜帶有關資料,對于事實做有系統之準備,惟大員臨時因公不能出庭作證時,似可書面陳述。”筆者曾分析,向哲濬因“內憂外患的環境,流離顛沛的經歷,使他對世道的艱難和人事的復雜有深刻的體會”,因此“面對某些事不可為(勢不可違)之局面時顧全大局、知所進止”而被人誤解。筆者認為,向哲濬建議“盡量攜帶有關資料”“做有系統的準備”,也委婉提醒“可書面陳述”,就是擔心“公務繁忙”的“我國大員”事到臨頭可能會出現的窘迫。以后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算不幸而言中。

  東京審判中國檢察組顧問倪征晚年回憶說,中國第一位證人秦德純“到庭作證時說日軍‘到處殺人放火,無所不為’,被斥為空言無據,幾乎被轟下證人臺”。秦德純七七事變時是北平特別市市長,作證時是國防部次官。十多年前我們在編纂東京審判庭審記錄索引時,注意到秦德純作證并非像倪征回憶的那樣“空言無據”。那時我們正擬舉辦首屆東京審判國際學術研討會,一次和同事曹樹基說起,他說他來研究一下此事,作為研討會的報告。研究后他的結論是,秦德純的陳述雖有不足,但有理有據,因此倪征回憶有誤。從庭審記錄看,秦德純的表現確實不像倪征所憶。此事到此本已可了,但后在進一步查考中發現,事發時第一時間的報道顯示,倪征的印象也不全是憑空生出。秦德純作證的次日,《華商報》轉美聯社和合眾社東京電,標題用了醒目的四行大字:1.“東京戰犯法庭審訊土肥原”;2.“秦德純將軍出庭作證”;3.“美辯護士步步追詰,秦將軍有理難言”;4.“國家體面再受一次糟蹋”。“有理難言”“再受一次糟蹋”,與“空言無據”“幾乎被轟下證人臺”的觀感如出一口。

  三、外部壓力造成的內部困難和分歧

  媒體報道、民意機構陳情給中國團隊帶來相當大的壓力和困擾,但最重要的戰場還是在法庭之內和法官團之內。

  與紐倫堡審判美蘇英法四國平權不同,東京審判的國際檢察局局長由美方代表季南擔任,其他各國檢察官都是“陪席檢察官”(亦稱“檢察官”“副檢察官”“助理檢察官”),權力比例不同,所以檢察官之間未見歧見。法官團則采“多數決”原則,相互之間的分歧乃至對立,在審判過程中便已顯露和外傳,如印度法官主張被告全員無罪,在宣判前即已傳至被告,即使參與判決書擬定的“多數派”,對被告量刑仍各有主張。

  梅汝璈在庭審結束后的1948年7月23日致電外交部(以下簡稱“八十號電”),內含頗多信息,姑且全文照錄:

  南京外交部八十號電奉悉,所囑之事,自當特別注意,并在可能范圍內努力推動。惟擬判工作,進行遲緩,其主因實為案情龐大,卷宗浩多,以及十一國同人見解紛歧,常陷僵局,協調折沖,頗費時日。國內一部分人士,揣測美方故意宕延,殊屬無稽之談,與事實完全不符。刻下問題最多及僵持最久之日蘇關系一章,已于上周經多數派會議修正通過。同人希望今后進度,稍可加速。惟判決書上部,即事實確認部分,尚余“全面侵略戰之準備及實施”、“太平洋戰事之發動與擴大”及“日軍在各地違反戰時國際法規之暴行”三大章,有待完成。至于判決書下部,即被告個別參預犯罪經過,其應負之責任,及應處之刑罰,則尚未著手。但同人認為上部事實經過,既已備極詳盡,則下部個人責任,將可提綱挈領,從簡描述,需時當可較短。惟綜觀全局,判決書草案之全部完成,尚非最近期間所能竣事。法官同人,大都歸心似矢,尤以久離祖國之數位醫生為甚。但勢逼處此,莫可如何。我國人士對于東京裁判,關懷甚切,期待最殷,乃情理之常,璈至了解。但為璈個人影響所及,自當努力,促其加速,并當竭其心思才力,使我國在此國際法律正義斗爭中,有所收獲,而不致由于曠日持久之結果,反令國人大失所望。時至今日,璈對裁判之注意,尤重于裁判之速度。蓋速結束固為吾人所希冀,而勝利則為吾人所必爭。璈雖德薄能鮮,但職責所在,自必全力赴之,決不疏怠。知關注念,特以奉告,余后續陳。梅汝璈敬叩。

  “八十號電”的“所囑之事”,收電的機要室注明是“國內人士對國際法庭久不宣判極多非難希注意事”。國內對審判進程太慢的不滿,開庭不久即已出現,已如前述。國人對此“關懷甚切,期待最殷”,梅法官當然十分清楚。但一方面受限于判決書草案的撰寫進程,“事逼處此,莫可如何”;另一方面,梅法官深知,既已久拖至此,“使我國在國際法律正義斗爭中,有所收獲”,才更是“吾人所必爭”的最重要的關鍵,否則未達目的“反令國人大失所望”。

  此封電報也解開了一個多年的疑問。長期以來,國內有關東京審判的主流看法認為,由于美國從有利于占領等權宜考慮出發,包庇、拖延,使不少戰犯重罪輕罰或放免不罰。這一看法由來已久,如1957年黃德祿發表的論文雖然肯定了“紐倫堡與東京審判既開歷史上國際審判戰犯的先河,而戰罪的范圍擴大及于破壞和平、違反人道以及共同計劃與陰謀等罪行,更是對國際法的一大貢獻”,但也多次批判美國:“美帝國主義不僅在歐洲包庇并利用納粹戰犯,在亞洲包庇并利用日本戰犯,而且1950—1953年在侵朝戰爭中更在制造‘美國牌’戰犯。”曲終奏雅,最后還要來一句:“戰爭販子們聽諸!殷鑒不遠,在紐倫堡與東京。”梅汝璈在20世紀60年代寫的《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一文中,對美國律師在東京審判中的作法,用了“搗亂”二字;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稱,首席檢察官季南“骨子里他是執行袒護日本戰犯和恢復日本軍國主義的政策”。對于梅汝璈的這些記錄,筆者曾說“有關回憶寫于文革前,當時的環境只能高調反美,只能夸大美國的‘搗亂’”。話雖這樣說,當時實際情況究竟如何,還只是推想。“八十號電”中則明確說:“揣測美方故意拖延,殊屬無稽之談,與事實完全不符。”看來“文革”前的論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時代烙印的產物。加“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為梅在某些問題上對美國的立場確有不滿,下文將詳及。

  9月16日,梅汝璈再次致電外交部:

  近日東京中央社某記者連發關于東京審判之報道及評論數篇,引起國人不少之誤會、疑惑與批評,實則該項報道盡系一知半解之論及捕風捉影之談,大都與事實毫不相符。該記者目的固似欲駭人聽聞或非十分惡意,但其見解淺薄,全憑主觀,故所評述推測,多不中肯。如謂“法庭確認戰爭起于偷襲珍珠港而非始自918攻占沈陽”一端,即為完全信口雌黃,與判決書中業經多數通過部分所持論斷恰恰相反。但依照一般司法慣例及法官道德,璈此際又不能有所聲明辯正,無已,惟有聽之。異日判決書正式公布,真相自可大白。茍判決果違反法律正義,致我國不能得益,璈屆時自必提出異議,拒絕簽署,縱使我國退出東京審判亦所不惜。

  此電主要是就中央社多次報道而發。當時審判進入尾聲,檢方“審”的重擔已落到法官“判”的肩上。中央社報道主要是說判決“困難重重”,其他各報在報道時雖略有不同,但重點都一樣:《國際法庭因根據偽造之報章報道,探索真情困難》《日戰犯審判太難法官對過去歷史又欠熟稔》《真相探索不易遠東軍法庭工作困難重重》。當時判決書對日本侵略部分的論述已完成,但因法官團內部分歧較大,判決結果究竟如何?確實難以預料,所以梅汝璈才會發出“判決果違反法律正義”“退出東京審判亦所不惜”那樣的重誓。

  由于今存《梅汝璈日記》記錄了東京審判開庭前后短短數月的情況,而半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也僅及法源、制度、起訴、程序的部分,作為研究者和普通讀者最希望了解的法官團內部會議、中方內部(駐日軍事代表團、檢察組)關系等情況,今尚難明。因此,許多疑團一直無法解開,如曾讓人困惑的前方與后方往來函電中所顯示的內部芥蒂。

  在庭審進入最終階段的1948年初,在“檢方反駁立證”時,媒體忽傳“法庭之某法官表示意見,認為證據不足,影響判決前途”。1月23日向哲濬致電外交部,表示“如此顛倒是非,殊深駭異”,次日再次致電:

  中央社1月9日東京電消息一則,內容略謂中國檢察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所提關于日軍在華暴行之文件,為數稀少,情節輕微。“法庭中某法官,對此殊感迷惑,并謂將來判決時,可能于中國不利。”……該電訊……與事實絕對不符……重洋相隔,消息誤傳,予人以不良印象。職與本處各員,個人之是非功過,雖可不問,而事實之真相,則不可不明,國家之體面,更不可不顧。

  法官、檢察官對媒體有意無意誤報而致函中央澄清的情況,上文已多次援引。因向哲濬在1月23日的另函中有希望中央“電請梅法官汝璈協助查究”之語,以前對“法庭中某法官”究竟是誰,也“殊感迷惑”。筆者初見此函時感到,他國法官對他國記者談法庭證據影響判決并不意外,他國法官對中國記者談法庭證據影響判決也不能說全無可能,但他國法官對中國記者談涉華暴行證據影響涉華判決結果則殊不合常理,完全無法想象。筆者最近復看相關檔案,才注意到之前忽略了一張便條。外交部就中國檢察組關于1月10日《大美晚報》所載1月9日中央社電為不實之事致電“代表團梅法官、向檢察官”公函的“說明”欄,有一要緊記錄,記錄的落款者為亞東司司長黃正銘,內容為:“梅法官曾面告職,我方提證情形大致與中央社所報無甚出入,二人之間或已早有異見,為促進梅向二氏合作,以免影響審務,拙見似不必再加追究。”梅、向的經歷頗為相似,都曾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留美班,都曾留美,學而優則仕,歸國后都曾在政學界一展長才;但梅、向的性格則頗不同,梅較積極,向較持重,所以看法不同并不奇怪。但向以為“與事實絕對不符”,梅卻以為“與中央社所報無甚出入”,雙方看法的差別如此之大,還是讓人頗感意外。筆者認為,梅、向在東京審判期間“昕夕從公,未敢懈怠”,都為國家盡了全力,他們之間的歧見,主要不是意氣之爭,而是立足點不同。這點此處無法展開,俟另文討論。

  四、判決和中國訴求的基本達成

  經過檢方和法官團多數派特別是中國團隊的不懈努力,中國的訴求在最終判決中基本達成。“基本”(而非“完全”)之意是中方本來希望與侵華有關的更多戰犯被判處死刑,“達成”之意是未處絞刑的主要戰犯,也多獲判重刑(無期徒刑)。

  庭審的周折,把國人對判決的想象從不切實際拉回現實。不僅梅汝璈法官在第一線有“判決果違反法律正義”的擔憂,媒體的報道也都趨于謹慎,不再有過高的期望。1948年9月30日中央社專電稱,如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不能判死刑,中國將要求引渡。大陸和港臺地區報刊在10月1日紛紛轉發了這則消息。《救國日報》在標題中點明土肥原與板垣是“中國人最痛恨的日人”“東京法庭如不判處死刑,我將要求引渡來華受審”。當時對判決結果究竟如何,前方后方都心中無數。

  從媒體的反應看,如將整個審判作為一部大戲,因拖時太久,看客早已興味索然,但因東京審判對國人來說,意義實在是分外重大,及至宣判,還是高光聚焦,萬眾矚目。11月4日,終于等來宣判,但判決書猶如大部頭著作,最終刑期的揭曉要在費時宣讀之后,所以在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媒體報道顯現的焦急心情,仍像過山車那樣忽高忽低,起伏不定。判決書宣讀之初,對結果究竟如何,相關報道還是偏向于悲觀,如《國際法庭最后判決罪名中剔除在華暴行等項》《國際法庭發表判決南京屠殺暴行罪已剔除》《日戰犯在華血債可能一筆勾銷遠東法庭暗中開脫剔除罪名三十八項》。造成這樣的疑慮,主要是第一天宣讀判決書第二章“法”之三“起訴書”的說明中,法庭認為檢方提出的55項訴因太過繁復,而簡化成10項,使外界誤以為檢方提出的有關日軍暴行的罪項已被法官團否定。

  因此,當11月5日在宣讀對華侵略罪中述及日本對華暴行罪時,輿論方感釋然。除天皇免責為國人深感不滿之外,看到“判決書幾全部同意我國所持看法”后,甚至重燃了“相信廿五名被告免受極刑者無幾”的期待。連一向較為謹慎的向哲濬在11月10日給外交部部長王世杰的信中也說:“可能處死之被告有十四五名之多。”同時,媒體也紛紛發表社論,強調“日本戰犯不容量刑過輕——‘以德報怨’的對象是日本人民,寬恕戰犯等于縱容黷武主義”,“戰犯應判極刑”,“八年血債最后清償”。

  11月12日,等候已久的最后判決終于到來,所有被告全體有罪,除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東鄉茂德有期徒刑20年外,其他罪犯都為絞刑或無期的重刑。中國駐日代表團團長商震因此“咸表滿意”。這是中國政府的立場,當然這也多少是“官樣文章”的表面立場。少數報刊轉載“中央社電”時也說到“我法官對判決表示滿意”。其實,梅汝璈的身份因在官方(國家派遣法官)、個人(一介法官)之間,有一定程度自主權,因此他在“表示滿意”的同時,也表示了不滿。許多報刊轉載梅汝璈談話時標題的重點主要是不滿。如《臺灣新生報》的標題為《戰犯尚多逍遙法外東京審判僅象征梅汝璈談審判情形遠遜紐倫堡審判》,《文匯報》的標題則直接表明“不滿”:《我不滿要犯漏網梅汝璈在東京發表談話》,這里的“我”,當然是商震不便站在國家立場表示不滿的“我國”:

  我國出席國際軍事法庭法官梅汝璈,昨晚稱:日本人若僅以侵略中國之戰罪受審,即可發現有罪者數以百計。梅氏指出東京戰犯審判,僅系象征性質,一切被告均發現有罪一事實,即表示其他尚有甚多逍遙法外,且因實際原因,未加審判者。但梅氏對于法庭之判決,表示滿意。并謂:最低限度,吾人所提出審判之被告,均繩之以法。

  從中可見梅汝璈的“滿意”只是被告“最低限度”“均繩之以法”。這點報刊所載當不誤。因梅汝璈在宣判前發給外交部的電報中已表明同樣的看法。宣判前一日的11月11日電報為:

  最后節目,即各被告個別罪狀及刑罰之宣布。此一節目,系日前由全體法官十一人經長久討論,熱烈爭辯后,而以投票表決方式而定。其他部分,均系多數派主持,況經過復雜離奇,非片言可盡,且此際亦未便泄露。惟可告慰者,即侵我最著、國人切齒之元兇巨魁,已在從重發落之列。

  11月16日梅汝璈的電報也說:

  國內輿論,是否滿意,非璈所知。然璈憑心自問,確已竭其最大努力,或堪告無罪于國人。至于時論之毀譽褒貶,非所計也。

  “惟可告慰者”,“已竭”“最大努力”,表明梅汝璈自然是心有不甘,也就是其向中央社記者表明的審判只具“象征意義”之意。在這點上,不僅梅汝璈,向哲濬和整個中國團隊也同樣,對東京審判在肯定的同時多少都抱有遺憾。

  這種遺憾,除了量刑過輕,尤其是中國檢察組最希望嚴懲的8人中,南次郎、荒木貞夫、畑俊六、小磯國昭未獲極刑,也是如梅汝璈所說有罪者“數以百計”“甚多逍遙法外”。這不是隨口夸大。戰爭后期中國政府已開始準備戰犯名單,以后多次提出的名單,累計達到2000余名,先后兩批的主要戰犯名單也有33名,蔣介石還曾親擬主要戰犯名單。1946年4月,國際檢察局根據各國提交的名單,最終確定第一批甲級戰犯被告28名,其中在中國名單之內的有15名。從最初設想東京審判之后還將進行后續審判來說,15名作為“第一批”被告,并不算少。但審判開始后,由于內外局勢的變化和審判超出預想的波折,駐日盟軍總部決定不再進行后續審判,在押的甲級戰犯嫌疑人被陸續釋放,中國的引渡要求“主要戰犯名單,凡未經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審判者,除由聯參向盟軍總部交涉交我審理外,請循外交途徑辦理引渡”也未獲回應。這樣便和中國的期待有了很大落差。

  此外,從整個審判來說,受人詬病最多的是赦免天皇。不僅中國和海外華人圈,一些國家法官與中國法官同樣,在肯定東京審判的前提下,對這一點也十分不滿??傮w說,東京審判得以完成,靠的是各國,特別是中美英蘇等多數派求同存異的合作。其中最大的“異”,便是是否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為了審判的順利進行,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的代表,顧全了美國不追究天皇的“大局”;但就像前文提到的梅汝璈對審判結果的看法與判決書不盡相同一樣,作為個人,他們并沒有放棄自己的立場。東京法庭庭長韋伯(William F. Webb)在宣判結束后立即向媒體強調,天皇應列“首要戰犯”。當時國內各報紛紛轉載韋伯的主張,同時點明與美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對立。季南雖是首席檢察官,但在天皇是否有罪的問題上代表的只是美國的立場。梅汝璈和韋伯同樣,強調“天皇有罪”,“亦應受審”。當時中國各報刊發表的社論也都主張天皇應該受審。正如《南洋商報》的社論所說,“日皇裕仁在戰爭中應負的罪名,判決書完全把他開脫了”,“裕仁是日本侵略行動的發號施令者,是文武百僚之長,在外交上及軍事上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決定者”,“‘一日縱之,百世之害’,我們是不能遺下‘百世之害’的!”追究天皇戰爭責任,以后還在繼續。1950年2月1日,蘇聯駐美大使訪問美國國務卿,代表蘇聯政府提出,要求以國際法庭審判天皇,不過這是后話。

  從宣判到包括死刑執行的刑罰的生效,中間按程序還有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核定的環節。一般預料,這個環節就是個手續。宣判結束的當日傍晚,中國駐日代表團發回的電報也稱:“據美檢察官季南透露消息,麥帥征詢各國代表意見后,不出十日,即將執行。”但正如整個庭審的一波三折,宣判次日,正當各方還在猜測死刑犯何時上絞架之時,辯方提出減刑要求(其實宣讀起訴書時已有動向)。雖然東條英機表示希望“速死”,島田繁太郎自求死刑,但其他不少戰犯要求減刑,還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對廣田弘毅的赦免聯署,甚至聯到了日本之外。麥克阿瑟接受上訴后表示,在美國最高法院有結論前,對判決暫不執行。面對這一情況,國內輿論界各種擔憂四起,甚至報道有《若干日本人說 東條等將派華領導反共軍作戰》《日人紛紛猜測 美正努力拯救東條等犯性命 以便美蘇作戰時重用》。前文報道消息來源是“若干日本人士”,后文則是“此間日人多有認為”,因日本相關材料中沒有蛛絲馬跡,如說是“我們”自己因憂生疑,也毫不奇怪。

  結  語

  1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1的投票結果確定“無權干涉”東京審判,23日執行絞刑,上距宣判已一個多月。為時兩年半的東京審判終于落下帷幕。東京審判是人類有史以來參與國家最多、規模最大、開庭時間最長、留下檔案文獻最豐富的審判,也是日本右翼長期以來攻擊的重要目標。東京審判在中國國內基本沒有爭議,但幾十年來隨著時代發展,看法還是略有變化。筆者認為,長期以來被淡忘的事發當時我們的主流看法在今天仍有重溫的價值。

  回過頭來看,在東京審判宣判之際出版的倪家襄的《東京審判內幕》(以下簡稱“《內幕》”),言而有據,當得上最準確、最全面反映東京審判全貌的作品。此書因有“內幕”兩字,筆者以前曾誤以為只是獵奇性的讀物,而未加注意。后來我們在查閱檔案中,意外發現“倪家襄”之名,才知《內幕》實有所本。東京審判時國民政府與前線的對接單位是外交部亞東司,在來往函電中科長欄簽字的始終是“張廷錚”。稍前從《梅汝璈記事》中得知,這個張廷錚就是1953年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的譯者“張效林”。從“擬稿員”簽名欄中可以看到不少人參與了擬稿,其中便有倪家襄。比如新西蘭曾主張:“(a)甲級戰犯今后不再審理,但甲級戰罪嫌疑犯得依乙丙級戰犯審判;(b)乙丙級戰犯之檢舉,應在本年底以前完畢,其審判須在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一日前審結。”倪家襄所擬中國的立場:“對紐(當時新西蘭譯為‘紐西蘭’——引者注)案(a)項可表支持,對(b)項審結期限,擬采保留態度。”

  《內幕》不僅要而不繁地回顧了東京審判從準備到宣判的全過程,它所概括的國人——這點上官民并無大的不同——對東京審判的觀感、評價、認識,也最能反映當時的實情?!秲饶弧吩诘谑恼?ldquo;東京審判的總賬”中有一節“各方批判”,“批判”包括了正、負兩面,共分5點。第1點有關“審判戰犯意義”:

  審判戰犯,其目的不僅在處置若干戰犯,最重要的,是要證明侵略戰爭是一種罪惡,領導侵略者個人應負刑事責任,以防止日本軍國主義者復活并保障人類的正義與和平。

  這是東京審判至今仍為國際主流社會肯定的最為正面的意義。雖然依國際社會的看法,“防止”的是一切戰爭販子,而不僅是“日本軍國主義者”。

  “各方批判”的第2點至第4點是通行義的“批判”。第2點是“對美國包辦審判的不滿”,主要是“美國獲得了首席檢察官的地位,即決定戰犯最后指名減刑的大權”。這是以后批判“美國主導”的主要源頭。第3點是“對審訊時間拖延的失望”,認為“時間的拖延,使審判的政治意義喪失殆盡。此等戰犯若在投降后不久,明正典刑,必能予日本軍閥一大打擊,而收殺一儆百之效。但東京審判計不出此,坐令這批垂審的戰犯一個個壽終正寢(指永野修身、松岡洋右等——引者注)……失掉原來懲罰戰犯的意義”。這點是備受戰爭蹂躪的被侵略國家,尤其是大難之后中國的特別感受。時過境遷,“懲罰”的意義已然退隱,“正義”和“司法公正”更為凸顯。第4點是“對日皇未列入戰犯的責難”,主要理由是“日皇為日帝國主義軍閥官僚統治的核心,為政治上軍事上的最高權力者,不僅中國輿論要求追究其責任,以根絕日本反動統治的基礎”。追究不追究天皇責任,是高度的政治性問題,美國堅主不追究,既有權宜的考慮,也有天皇本無責任的誤判,這在麥克阿瑟致美國政府的函件中有明確的說明。今天看來,日本戰后新憲法將天皇從明治憲法的“總攬統治權”變為了“日本國”和“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征”,從這點上說“反動統治的基礎”已經“根絕”。但裕仁有沒有戰爭責任是另一回事。而從追究天皇責任、甚至廢除天皇制的角度說,當時確實是千載難逢的唯一機會。第5點是“對審判制本身的好感”,主要是肯定“英美法訴訟程序”,特別提出兩點“(一)訊問證人(包括當事人在內),均由兩造律師擔任”,“(二)英美訴訟法不采自由心證主義,而采法定證據主義”,“這程序的優點在檢察官被告律師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只聽,而不發問,不致因感情上沖動而有偏頗。中國一向未注意證據,所以就提不出真憑實據的罪證來。這責任不應該完全推在檢察官方面,而是大家有些責任的”。這里的“中國一向未注意證據,所以就提不出真憑實據的罪證來”,多少也有對中國——不僅是前方——應對不足的反省。

  隨著國內時局的變化,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發展重心的轉移,審判以及追蹤、控訴日軍暴行,不再像戰時和戰后那樣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相關的記述也大幅度減少。

  總之,戰時對東京審判的最重要認識,就是倪家襄概括的:懲罰戰犯、確定侵略戰爭是罪惡、侵略元兇應負刑事責任、防止侵略及保障世界和平與正義。這一主張,沒有過期,也永遠不會過期。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戰爭審判與世界和平研究院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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