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缺乏直接的史料文獻,加上中央黨史部門的個別領導人又“有意識地保留千古之謎”的意思。,所以長期以來各地各方就各執一辭,扯得一地雞毛,未有定論。
缺乏直接的史料文獻依據,但間接的史料證據卻有。
一是陳云同志的《遵義政治局擴大會議傳達》提綱的最后一段說明了大致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在由遵義出發到威信的行軍中,常委分工上,決定以洛甫同志代替博古同志負總的責任”——“在由遵義出發到威信的行軍中”!
二是從機要、電訊部門的工作制度來推理——沒得充分的史料證據的情況下,合理推理至少可以從可能性的角度從概率學上作出最大可能性的推斷。
機要部門或電訊部門的制度:見著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簽批文字,才能發文和發報。這個規矩不難理解吧?否則是個人兒拿個文件或電報要發你都發,責任誰負?
順此思路一縷:從遵義出發到扎西的行軍中,最早以中共中央書記名義發出的電報在何時,何地?
答案:1935年2月5日,以中共中央書記處(也就是政治局常委)名義發出的《中共中央書記處致項英轉中央分局電》。
因為該電只有日期,沒得時間,所以還得作些研判。
中央書記處當天在哪疙瘩耶?在石廂子去花房子的路上,深夜23時30分才到(軍委三局政治委員伍云甫當日日記)。所以,這份電報存在著在石廂子,行軍途中,或花房子發出的可能性。后兩者可能性比較小,而在上午在從石廂子出發前發出的可能性,最大(5日凌晨也算5日哈)。
而且,這一定是石廂子會議議定的內容!
但筆者同時也認為,這個“分工”問題,不必過份渲染,好象是一個了不得的事情。“和平過渡”或“和平交權”這類粉飾之詞盡量節制不用。理由無他,這在黨的組織原則和黨員的黨性原則來說,貫徹和執行黨的組織決定,是天經地義之事!中國共產黨不是天地會義和團或者袍哥大爺,公權力是不能私相授受的!!!我們作為后人,沒有權利去置幾位當事人的黨性!——尤其是不能隨意置疑博古同志的黨性。相類推理一哈,寧都會議毛澤東同志交出紅軍總政委的權力,是不是和平的?這種事情,如果過度渲染,那就有可能產生“一粉頂十黑”的效果,對博古同志也是一種傷害——他老可是“四八烈士”哈,錯誤歸錯誤,人格和黨性還是在英烈保護法的范圍之內哈!
畢竟,黨的歷史上,操著槍桿子向黨要權的,也就是張國燾一人!
——這可是中國共產黨,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一群懷揣理想提著腦袋在干革命的革命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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