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既然是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又要維護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就要在經濟政策上處理好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關系,也就是某些經濟法規對二者要有所區別,不能“一律平等”。
對此,七十年前的一個事件是極好的例子。
西元1953年夏季,在北京召開的全國財經工作會議上,時任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中財委)副主任兼財政部部長薄一波受到比較嚴厲的批評,原因是他在制定“新稅制”工作中犯了錯誤。這個事,按照薄一波后來的回憶大致是: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扶持當時力量很薄弱的國營和合作社經濟,稅法規定:國營工商業總分支機構內部調撥貨物不納批發環節營業稅;新成立的供銷合作社免納一年所得稅,營業稅按2%的稅率征收,并打八折優待;新成立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免納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年;等等。而到了西元1952年下半年,由于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在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國營工商業總分支機構內部調撥貨物與合作社經濟的免稅、減稅范圍越來越廣,使國家稅收有下降趨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薄一波領導財政部經過幾次醞釀、討論,提出了“修正稅制”方案,其主要“修正”內容為:取消國營工商業總分支機構內部調撥貨物不納批發環節營業稅的規定,工業總分支機構從生產、批發到零售要繳納三道營業稅,商業總分支機構從批發到零售要交兩道營業稅;取消對新成立的合作社在一定年限里減征、免征營業稅、所得稅的優待。
可以看出,這個“修正稅制”主要就是要取消對公有制經濟和合作社集體經濟的稅收減免優待,使公有、集體與私有面對完全一樣的稅制,用當時薄一波親筆修改的《人民日報》闡釋“新稅制”的話就是“公私一律平等納稅”。
這個“修正稅制”當時經政務院會議批準,于西元1952年12月31日公布,次日實施。但制定過程中沒有向毛澤東主席匯報過,也就沒有經過中央討論,公布實施后不但導致了思想混亂,還引發了物價波動等。毛澤東主席了解情況后,對薄一波在“新稅制”制定過程中體現出的思想觀念錯誤和組織紀律錯誤進行了尖銳批評,并要求在六月舉行的全國財經會議中討論、解決這個問題。
在全國財經會議上,“公私一律平等納稅”的說法受到重點批評。為什么這個“平等”是錯誤的呢?陳云當年在會上就此指出:
“公私一律”的提法是錯誤的。公有制經濟在實際經濟運行過程中,承擔了私有制經濟所不承擔的社會政治功能。第一,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性質不同,公有制經濟全部利潤要上繳國家,私有制經濟只上繳所得稅。第二,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承擔的責任不同,私有制經濟雖然也供應市場的需要,但它只是做買賣、賺錢,公有制經濟則為了維持生產,“不管是旺季或是淡季,都要加工訂貨。農產品下來了,也要收購,不管是過半年后才能推銷,或是過一年才能從外國換回東西來,不然,農產品就會滯銷。為了穩定市場,就必須有相當數量的積存物資。如果沒有這個積存,私商的投機活動就打不下去。有積存,商業部門就要負擔很重的銀行利息。不但如此,有時還要做賠本買賣。”公有制經濟要做賠本買賣,“這從國家角度來看,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人民政府不采取這樣的辦法,那就要犯很大的錯誤。”既然國家賦予公有制經濟這樣的社會政治功能,使它擔負著許多私有制經濟所不擔負的社會政治任務,那就不能搞“公私一律”,因為“‘公私一律’,看起來好像是很公平合理,實際上是不公平的。”
陳云的分析深刻而全面,直抵問題的本質。“公私一律平等納稅”是表面上的“公平”實質上的不公平,在公有制經濟因為國家賦予它社會政治任務而不具有私有制經濟那樣的經營靈活性時,在國家政策上對公有制經濟給以適當優待,是天公地道的,是真正的公平。
現在,我國的公有制經濟仍然承擔著(也必須承擔)巨大的社會政治功能,肩負著(也必須肩負)穩定社會經濟的責任。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現實一次又一次表明,私有制經濟對上述功能和責任不可能具有積極、主動的正面效應。因此,陳云同志關于對公有制經濟和私有制經濟采取不同的經濟政策以保護公有制經濟領導地位的思想,依然具有現實意義。現在依然要在政策上處理好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關系,對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經濟政策上加以區別對待,以避免公有制經濟基礎受到不應有的削弱,以切實鞏固公有制經濟的社會主義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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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薄一波著《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西元1991年5月第一版。
《陳云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西元1995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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