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該文刊載于《東岳論叢》2024年第5期,全文及注釋請查看本刊紙刊原文。
海洋治理是明朝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琉球是明朝海洋治理的重要參與方。針對“東海”海域的混亂狀態和琉球國內的紛爭亂局,洪武十六年明朝向琉球中山王察度頒賜印章。在認可中山國家地位和察度國王地位的基礎上,通過引入“表文鈐印”這一技術規范,利用印章本身所具有的憑信功能,明朝與中山之間建立起基于信用制度的關系模式,在杜絕偽使的同時,形塑起中山在“東海”海域的對明貿易壟斷地位,借以威壓山南、山北事大服屬,并依靠中山對游離于體制之外的私人海洋勢力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間接管控,以期達到改善“東海”海域政治生態、穩定海域秩序的目標。頒賜給中山王的印章連同金符與賜予“南海”國家的勘合之間具有目標取向上的關聯性,都是明朝構建以自身為中心的海洋信用秩序體系的嘗試。頒賜印章是明朝決心優待琉球的政策起點,在客觀上加速了琉球列島的一體化進程。
中國既是大陸國家,又是海洋國家,歷史發展兼具陸海兩個方向。在漢唐時代,“頭枕三河、面向草原”,“內陸型國家”特質突出。至宋元時代,“頭枕東南、面向海洋”,轉變為“海陸型國家” 。經略海洋成為宋元王朝的國策,官民共同參與海洋事業,跨區域的海洋國際貿易圈出現,“海陸雙重帝國架構”漸趨成型。明朝建立后,國家構造重心轉向內陸,對海洋的定位有所降低,但對海洋的重視程度卻并未減弱。當時朝貢明朝的國家基本都是來自海洋,“萬邦之貢,皆下水而趨朝”,而且海上外來勢力侵擾幾乎與明朝相伴始終,這使明朝不得不從事海防建設,“古有邊防而無海防,海之有防自明始也。” 海洋事關朝貢制度運轉和國土安全穩定,海洋治理也成為明朝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明朝依靠國家強制力全面壟斷海洋事務,建立起以朝貢和海禁為基軸的海洋統制體制,政治外交、貿易往來、文化交流被嚴格限定在國家層面。由此,積極發展和正確處理與海外國家的關系,就成為明朝經略海洋、構筑以自身為中心的海洋秩序體系的關鍵環節。
琉球是明朝海外交往的主要對象國,也是明朝海洋治理的重要參與方。明朝待琉球極為優遇,“是國乃天朝素所親厚寵禮”。琉球對明朝也特別敬重,“其翊戴本朝,尤為忠懇,非若朝鮮、安南之世事中國者比也。”物品頒賜是明朝維持與琉球關系的慣常手段,頒賜的物品涉及國書、織物、服飾、貨幣、海船、鐵器、陶瓷器、大統歷等。除此之外,還有印章頒賜。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明朝派遣內使監丞梁民、奉御路謙攜帶著三通敕諭前往琉球,分別發給中山、山南、山北三王。其中,在給中山王的敕諭中有“赍符賜王鍍金銀印一顆”之語,這成了明朝向琉球頒賜印章的嚆矢。對于這枚印章,史籍中并無過多記載,只知是“鍍金銀印”。學者們參考明代的印章制度和頒賜海外國家印章的事例,認為此印章應是“駝鈕鍍金銀印”,“方三寸”,印文為“琉球國中山王之印”。對于此次印章頒賜,學界多從“冊封”的視角加以解讀,將之視為明朝冊封琉球的重要標志。然而,圍繞著印章頒賜尚有兩點疑問:首先,琉球中山是在入貢 11 年后才被頒賜印章的,較之他國,間隔時間明顯過長。其次,洪武時期明朝派往海外國家頒賜印章的使者,只有對琉球中山派遣的是宦官,其余國家皆為朝臣。參照洪武十一年(1378)“朕恐待王之禮薄,專命內臣與阮士諤親往安南”一事,派遣宦官頒賜印章無疑體現了明朝的重視程度。綜合此兩點考慮,頒賜印章背后或許另有考量?;诖?本文嘗試轉換一下研究思路,擬以明初東亞海域局勢演進的整體視角,從印章的憑信功能出發,探討頒賜印章與明琉通交體制變革、明朝塑造琉球中山在“東海”地區優勢地位的內在聯系,并兼及其與明朝對“南海”政策的聯動效應和對琉球國內一體化進程的影響。
一、變革通交體制:頒賜印章與“表文鈐印”
中國古代王朝向周邊國家頒賜印章濫觴于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向南越王趙佗頒賜印章為其開端。此后,頒賜印章作為中國古代外交的重要政策傳統被后世王朝所繼承。洪武二年(1369)六月,明朝向安南頒賜印章,由此開啟了明朝向海外國家頒賜印章的序幕。有明一代,共向 24 個海外國家頒賜印章,總計頒賜 29 次。
頒賜印章與明朝冊封海外國家密切相關。萬歷《大明會典》指出:“蕃王受封,則賜印”。但是這一表述并不十分準確,因為從類型上看,明朝對海外國家蕃王的冊封可以分為“始封”和“襲封”兩種。按照明朝制度,“外夷襲封,例賜皮弁冠服及誥敕等項。惟始封,例有印章。”“始封頒印”也是明朝冊封海外國家蕃王的慣例。明朝頒賜給海外國家的印章有金印和鍍(涂)金銀印兩種,前者一般為龜鈕,后者多為駝鈕。明朝國內在分封諸王時,親王授金印,郡王授鍍金銀印。以此為參照,被頒賜金印和鍍(涂)金銀印的海外國家蕃王分別受到了比擬于親王和郡王等級的待遇,頒賜的印章也就具有了標識海外國家蕃王王爵高低的功能。此外,印章從其誕生之日起便是一種表示信用的器物。“印,璽節也,刻文以識信。……信不足,有不信,故為之印。”“示信”也被視為印章的核心功能。朱元璋對此也有著明確認識:“寶,乃乾符也。昔列圣握而統寰宇,故為神器,特謹以示信。”明朝頒賜給海外國家的印章也具有鮮明的憑信功能,這主要是通過印章參與表文制作,借助“表文鈐印”這一技術性規范而實現的。
明朝與海外國家往來主要依靠使臣傳送外交文書的形式展開,這些外交文書種類繁多,根據發受方的不同,可大致分為皇帝下達的下行文書、海外國家上呈皇帝的上行文書和官廳間的平行文書三類。表文屬于上行文書,最早出現在漢代,是一種“標著事緒使之明白,以告乎上”的文體,多用于臣下向皇帝的慶賀、進獻、陳乞、問安等。明朝將表文納入對外關系中,規定:“四夷入貢中國,必奉表文。”這樣,“奉表”就成了各國遣使朝貢的必備手續和前提條件。
表文制作“皆頒有定式,不敢逾越。”單洪武一朝,就曾 5 次修改表文撰寫規范。如果表文違規失當,輕則卻貢不受,重則會引發嚴重的外交事端。為了確保“奉表”的順利進行,明朝專門制定了《蕃國進賀表箋儀》,并將之頒發給海外國家遵照執行。
根據《蕃國進賀表箋儀》的規定,表文成文后,需在蕃國內舉行由蕃王、使者、眾官等參加的隆重儀式,之后才能交付使者進呈明朝。儀式中有一項內容,即在表文上鈐蓋印章:
是日侵晨,司印者陳印案于殿中。滌印訖,以表箋及印,俱置于案。王具冕服,眾官具朝服,詣案前。用印畢,用黃袱裹表,紅袱裹箋,各置于匣中,仍各以袱裹之。
表文上鈐蓋的就是明朝頒賜的印章,“其貢使必奉表文,原賜印鈐者。”當然,沒有被頒賜印章的海外國家是不用在表文上鈐印的。此外,對被頒賜印章的海外國家來說,在先王去世,新王尚未獲得明朝冊封期間,上呈的表文也不用加蓋印章,以朝鮮為例,稱這種未加蓋印章的表文為“白文”。“表文鈐印”的規范為相關海外國家所遵從。朝鮮將之作為表文制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并美稱之為“安寶”或“踏寶”。日本室町幕府也有“遣唐疏上,被押金印,仍讀誦之”的明確要求。因史籍記載有限,加之實物資料匱乏,無法詳盡論述“表文鈐印”的具體方式。如果參考《蔭涼軒日錄》中收錄的成化十一年(1475)十月日本國王源義政上呈明朝的表文樣式,表文中應該有三處需要鈐印,即封面一處,正文開頭一處,結尾一處。
琉球中山在洪武五年(1372)初次入貢之時便“奉表”而來,表明其業已熟知明朝的朝貢規范。實際上,琉球中山極重“奉表”之事,將其專稱為“上表渡”。為確保表文質量,又設置“漢字筆者”一職。被頒賜印章后,琉球中山將“表文鈐印”作為表文制作的必備一環加以執行?!读鹎驀f記》有載:
此日辰時,兩長史捧表章進國殿,法司官題奏。至巳時,王出御下庫里。即長史侍講表文,而打御印。既而移置其文于庭上,圣主亦出御唐玻豐,眾官拜禮。禮畢,法司授表文于耳目官,耳目官授都通事,都通事拜授,赴那霸津上船。時眾官,跟送表章,而赴那霸拜禮。
文中詳細敘述了表文從裁定到交付使臣朝貢的經過,其中的“打御印”就是指在表文上鈐蓋鍍金銀印。對此,《中山世鑒》有明確記載:
鍍金銀印者,爾來歷代國王之寶物,對大明、日本等往來表文所押之金印是也。
琉球上呈明朝的表文原件至今尚未被發現。《歷代寶案》中收錄有 16 通表文的原文,但卻沒有標注鈐印的具體方式。小葉田淳認為應該與前述日本表文的鈐印方式相同。
“表文鈐印”不只是一項禮儀規范,也是一種極具憑信功能的實用技術手段。海外國家使臣在抵達明朝后,照例由所到地的市舶司“辨其使人表文”。洪武七年(1374)市舶司被裁撤后,由布政司負責“查照表文方物,事理明白,然后遣使驅驛。”到達京師后,需將表文呈送禮部,由主客司負責查驗。因頒賜的印章是由禮部的附屬機構鑄印局鑄造的,故而如果遇到鈐蓋印章的表文還需將之“悉送該局,辨其真偽”。這樣,對明朝來說,印章的有無、印文的真假自然就成了辨驗表文和來使真假的重要依據和憑證。洪武二十九年(1396)三月,朱元璋在發給朝鮮的圣旨中說:
今朝鮮每遇時節,遣人進賀表箋,似乎有禮,然文辭之間,輕薄肆侮。近日,奏請印信誥命狀內,引用紂事,尤為無禮。或國王本意,或臣下戲侮,況無印信所拘 ??????,或赍奉使臣中途改換 ?????????,皆不可知 ????。
可見,朱元璋對朝鮮表文之真實性產生懷疑的依據之一,便是沒有加蓋印章。
在洪武十六年(1383)以前,琉球中山只要上呈符合“定式”的表文就可朝貢,但印章頒賜后,必須“表文鈐印”,并經明朝查驗無偽方可入貢,這體現出明朝在制度層面規范琉球中山朝貢的積極意志。由此,隨著印章頒賜,明朝與琉球中山之間確立起基于信用模式的通交新體制。
二、塑造中山地位:貿易權集中與“東海”治理
在明朝官方話語中,大明為“四海”所環繞,這是傳統的華夷觀念和天下秩序解說下的海洋認知體系的延續。但實際上,早在宋代就已認識到“四海”中的“西海”和“北海”只是想象中的概念,并非實指,真正成為中國邊海的只有“東海”和“南海”,這一認識為元明清三代所承襲。當然,“東海”和“南海”所指并非固定不變,而是一個變動中的籠統的空間概念,可以認為是對中國“以東之海”和“以南之海”的大略稱呼。南宋時期,首次劃定“東海”和“南海”的地理分界,即福建路以北為“東海”,廣東路以南為“南海”。具體到明代,陸楫認為:“四海之邊中國者,在山東則為東海,在廣南則為南海。”另據徐應秋所言:“東漸吳越,則云東海。”由此,在明人的觀念里,山東、南直隸、浙江臨“東海”,廣東臨“南海”。從明朝建立后在山東萊州、廣東廣州分別祭祀“東海” “南海”和洪武二年(1369)四月命翁德前往江浙沿海捕倭時特地遣使祭祀“東海之神”兩事件分析,朱元璋也認為山東至浙江臨“東海”,廣東臨“南海”。此外,朱元璋在賜給福建布政司參政瞿莊的璽書中說:“敕卿南行,以轄八閩,然其地利盡南海,勢控諸番。”據此可知,朱元璋是將福建定位在“南海”。因此,在朱元璋的認識中,“東海”和“南海”應該分別是指山東至浙江以東的海域和福建至廣東以南的海域,“東海”和“南海”海域的地理范圍與明初“東洋”(即蘇門答臘島“帽山”以東海域)的地理認知范圍基本一致,而明朝的海洋治理就是對“東海”和“南海”海域的治理。
在元末群雄中,方國珍起事最早,而其倡亂之地就在“東海”,“方國珍材器雄毅,識慮深遠,知世道將不可為,乃奮于東海之濱。”“東海”也就成了元末內亂的始發地。朱元璋對此也秉持著同樣的看法,他在歷數方國珍罪過時說:“當爾起事之初,元尚承平天下,誰敢稱亂,惟爾倡兵海隅。”自韓山童以“復宋”為名起兵后,其一手炮制的“蘊玉璽于海東,取精兵于日本”的謠言便在民間廣為流布。朱元璋久事龍鳳政權,對此說當有所知。綜合這兩點考慮,朱元璋對“東海”應該有著一種“亂源”的潛在認識。另一方面,從他在平定張士誠、方國珍后隨即設置市舶司和招徠以朱道山為首的海外群商看,朱元璋眼中的“東海”也有作為“利源”之所在的側面。
明朝建國后,退居北方的殘元勢力是新王朝的“腹心之患”,“北虜”問題是當時國家戰略的重心所在。與之相對,海洋問題居于次要地位。起初,朱元璋對“東海”的著眼點有三:一是吸納“駙馬之國” 高麗和“崛強不臣”日本入貢的國交問題;二是方張殘黨歸降復叛帶來的海防問題;三是“設官市舶,遷有無之貨”的海外貿易問題。到了洪武二年(1369)正月,“倭人入寇山東”事發,朱元璋隨之產生日本、高麗兩國與東北地區的殘元勢力結成“反明聯盟”的隱憂。從當年四月起,方張殘黨開始“煽誘倭奴”侵擾山東以南的沿海地區。次年五月,明州人鮑進寶又帶回高麗政府安置、包庇蘭秀山叛賊的情報。方張殘黨與日本、高麗過從甚密,朱元璋自然擔心他們會加入“反明聯盟”。與此同時,以方張降眾為代表的沿海軍民私自下海不止,來明蕃舶又“狡詐無常”“肆行窺探”,以致沿海地區走私貿易猖獗,治安環境惡化,這就加劇了“內外勾連” “瀕海大擾”的風險。在此背景下,“東海”不僅再度淪為“亂源”所在,發生在當地的國交、海防、貿易等問題還超越了區域性海洋問題的范疇,與“北虜”問題關涉在了一起,成了朱元璋謀劃對“北虜”戰略時不得不通盤考慮的一環。
在“倭人入寇山東”事發后,朱元璋于洪武二年(1369)二月派遣楊載使日。楊載抵達日本后,南朝懷良親王殺隨行五人,將楊載拘留三個月后放回。楊載在歸國時,選擇“南島路”,“道經琉球”,與琉球中山王進行了某種程度的接觸,進而攜帶相關情報歸國。琉球自 13 世紀后期開始,形成了以沖繩本島的浦添為中心的國家政權———“初期中山王國”。至 14 世紀初,“初期中山王國”解體,分裂成了中山、山南、山北三個獨立政權,明朝后來將他們合稱為“三山”,“三山”之中以中山實力最強。當時“東海”地區局勢晦暗不明,突然出現的“遁居東海之東”的琉球又與日本“疆域聯絡,聲氣相通”,這自然會加劇朱元璋的緊張感。而且琉球“自古不通中國”,隋朝和元朝雖曾 5 次經略,但都以失敗告終,這意味著開展對琉外交沒有任何成功經驗可資借鑒。如何處理與琉球的關系,防止其倒向日本,就成了擺在朱元璋面前的現實挑戰。對此,朱元璋一方面于洪武三年(1370)派遣楊載隨同趙秩使日,深入探查琉日關系情報;另一方面在洪武四年(1371)九月宣告“不征”海外政策時特地將“隋煬帝征討琉球”一事作為反面事例加以批判,“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虛名,自弊中土”,向琉球傳遞“和平外交”理念,使其放下戒心。到了洪武五年(1372)正月,朱元璋正式派遣楊載招撫琉球。同年十二月,中山王察度派遣泰期入貢,朱元璋與之盟約:“東海為帶,南山若礪,國以永存,爰及苗裔。”以此為標志,明琉朝貢關系建立。在此前的洪武二年(1369)和洪武四年(1371),明朝已分別與高麗和日本確立了朝貢關系。隨著此時琉球中山的加入,“東海”地區以明朝為中心的朝貢格局形成。此后,至洪武十二年(1379),雙邊關系平穩。琉球中山對明王朝基本維持在“二年一貢”。期間,朱元璋曾在洪武七年(1374)響應琉球中山所請,派遣李浩前去市馬。除此之外,再無其他遣使活動。當時兩國交往并不像此后那樣熱絡,明朝主動經營雙邊關系的心態不算積極。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山南王承察度遣使入貢。在此之前,琉球的入貢者只有中山王,山南王使者的到來使朱元璋對琉球國內的局勢產生了疑惑。因當時正忙于“廢相”后的內政改革,無暇顧及海外事務,“邇來朕失務德,人神有變,惶懼無已,爾勿我干。”因此采取了接納入貢,承認山南王入貢資格的權宜之策。但在對山南使團進行賞賜時,較之中山,采取了降格賞賜的做法。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二月,中山王察度派遣泰期入明,在例行朝貢之外,向朱元璋通告了新老使臣交替的消息,即由亞蘭匏代替泰期負責對明外交。自朝貢關系建立以來,琉球中山的朝貢使臣都是泰期。在朱元璋眼中,泰期既是親明事大的代表,也是中山王察度的弟弟,是推動雙邊關系發展和維系兩國高層交往的關鍵人物。泰期的下臺是否表明琉球中山的對明政策已經發生了改變? 這是否算作是對明朝接納山南王入貢的不滿? 在情形不明的態勢下,朱元璋于同月派遣路謙護送泰期一行歸國,意在實地探查琉球情報。至遲在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路謙歸國,帶回了琉球國內“三王并立”“日尋干戈”的消息。
就當時“東海”地區整體的海域形勢而言,恭愍王被弒后,高麗奉行“親元脫明”外交。從洪武十一年(1378)九月開始,雙方圍繞著請謚、襲封、歲貢等問題爭執不下。朱元璋對高麗極不信任,持續“卻貢”不納,國交關系無法正常展開。洪武七年(1374)祖闡、克勤使日歸國后,朱元璋知曉了日本國內南北朝并立的國情。在此后的 7 年間,南朝與北朝、國王與臣下、官方與私人朝貢充斥其間,對日外交不得要領,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雙方互相發文指責,明日關系隨之中斷。此外,從洪武十三年(1380)開始,倭患復起,沿海地區頻遭寇擾。瀕海之民不但違禁下海,還私自前往交通海外國家。恰在此時,琉球國內又紛爭不斷,山南、山北對明態度又不明朗,這意味著“東海”地區的以明朝為中心的朝貢格局隨時有崩壞的危險。與之相對,隨著洪武十五年(1382)征南之役的勝利結束,長城以南的殘元勢力被徹底肅清,朱元璋的經略重點轉向東北的納哈出和漠北的脫古思帖木兒。然而,“東海”地區局勢動蕩,自會使其存有后顧之憂,難以盡力于北方。在此背景下,能否穩定與琉球的關系就變得至為重要。
自洪武七年(1374)九月裁撤市舶司后,明朝確立起“貢市一體”的海外貿易體制,“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而“奉表”又是海外國家朝貢的必備手續和前提條件,在明朝與琉球中山之間“一以文移相通”的局面下,鈐蓋有印章的表文,既是中山王遣使入貢的身份證明,也是對明通交權的象征,自然也就具有了“對明貿易許可證”的效力。在明麗、明日關系陷入僵局的態勢下,明朝頒賜給琉球中山的印章實則就是專屬的通交貿易憑證,這就在事實上塑造起琉球中山在“東海”地區的對明貿易壟斷地位。
首先,單獨向琉球中山頒賜印章而未及其余二王,借助“琉球國中山王之印”,明確承認中山的國家地位和察度的國王地位,從政治合法性上向山南、山北施壓。
其次,避免山南、山北假借“中山”之名從事對明通交貿易,杜絕偽使。
再者,通過“東海”對明貿易權的全般賦予,增強中山的經濟實力。一方面向山南、山北展示親明事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強化琉球國內“三山爭雄,中山最強”的局面,從正反兩方面敦促山南、山北效仿中山對明事大服屬。
最后,以對明通交貿易權吸引“東海”地區游離于體制之外的,包括方張殘黨、倭寇等在內的私人海洋貿易勢力前往中山,并使之處于中山的一定程度上的間接管控之下,借以緩解海防壓力,凈化海域生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幾乎與頒賜印章同時,朱元璋又在北起山東、南至浙江的“東海”沿岸地區大規模修筑城堡、配備戍兵、強化防衛,增加從事走私貿易和寇掠明朝的難度,從側面配合彰顯中山對明通交貿易權的現實價值和吸引力。
朱元璋借助印章的憑信功能,實現“東海”地區貿易權的轉移和集中,進而塑造琉球中山的做法是有歷史依據的。早在洪武元年(1368) “蘭秀山之亂” 爆發時,朱元璋就清楚地認識到印章所蘊含的通交貿易權在東亞海洋世界中的重要地位:“初,方國珍遁入海島,亡其所受‘行樞密院印’ ,蘭秀山民得之,因聚眾為盜。” 眾所周知,方國珍在至正十八年(1358)歸順元朝后,便利用“太尉江浙行省左丞相,賜爵衢國公”的頭銜,占據浙東三路,糾合土豪集團、海民無賴等組成了所謂的“方氏政權”。方氏政權把持海道,通交外國,強勢介入“東海”管理,而“行樞密院印”就是方氏政權掌控“東海”海洋勢力和海洋事務的憑信。方氏政權對“東海”的經營,無疑為新興的明王朝的“東海”治理提供了現實的經驗參照。
三、構建海洋秩序:“東海”“南海”聯動與海洋信用體系確立
從前述“赍符賜王鍍金銀印一顆”的表述看,在印章之外,朱元璋還向琉球中山頒賜了“符”。陳侃在《使琉球錄》中也說:“我太祖悅其至誠,待亦甚厚,賜以符印。”另據《中山世鑒》 所載:“洪武十六年……錫以金符、印,寵以章服。”由此,當時頒賜的應該是“金符”,這也是洪武朝唯一一次向海外國家蕃王頒賜金符。
在明朝國內,金符一般被授予親王。按照明朝制度,親王就藩前需從尚寶司領取金符,皇帝和親王各執一半: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朝廷或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赍持御寶文書,并金符前去,方許起程詣闕。
從中可知,金符是本著“制一物中分而兩之,授者、受者各執其半,以待參驗”的“符驗”本意而作的,是親王用以辨驗朝廷來使身份的憑證。事實上,在朱元璋看來,“昔者君天下,符契為先,所以取信于臣民也。”在“東海”地區官私勢力充斥、沿海軍民私自下海通番不止的態勢下,無疑存在著他們假托帝命,冒充明使,交通中山,擾亂明朝對琉方略和雙邊關系發展的隱患,故而便向中山王察度頒賜金符,以作來使證明,杜絕偽使。這樣,通過“頒賜符印”,不論是琉球中山對明朝貢,還是明朝向琉球中山遣使,皆有憑信可資證明,明琉之間建立起雙向的來使辨偽制度和基于信用制度的關系模式。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鍍金銀印雖然將中山王定位在了郡王等級,但金符又有著比擬于親王的待遇,體現了明朝對中山王的重視程度。
洪武十六年(1383)四月,即派遣梁民、路謙前往賜印的 3 個月后,朱元璋下達了向“南海諸番國”頒賜勘合的命令:
南海諸番國地方,遠近不等,每年多有番船往來,進貢及做賣買的□□的人多有假名托姓,事甚不實,難以稽考,致使外國不能盡其誠款。又怕有去的人詐稱朝廷差使,到那里生事需索,擾害他不便。恁禮部家置立半印勘合文簿,但是朝廷差去的人及他那里老來的,都要將文書比對,朱墨子號相同,方可聽信。若比對不同,或是無文書的,便是假的,都拿將來。欽此。
從中可以看到,朱元璋在“南海”地區實行勘合制度的目的是依靠勘合的憑信功能,杜絕在雙邊交往過程中出現偽使,確保交往的有效性和真實性,這與向琉球中山頒賜印章和金符的目標取向是一致的,《善鄰國寶記》就指出:“今所謂‘勘合’者,即符信也。”實際上,在海外國家中,“南海諸番國”是入貢最頻繁、最積極的。對此,朱元璋分別在洪武五年(1372)和洪武七年(1374)向“南海諸番國”重申貢期,要求其嚴格遵守“三年一貢”的朝聘之禮。然而,占城等國不僅繼續頻繁入貢,還“內帶行商,多行譎詐”。正像朱元璋說的那樣:“海之曠,吾與共之。設有揚帆浮游,奚知善惡者耶?”而單純依靠“表文鈐印”,并不能有效應對這一局面。在實施勘合制度后,明朝要求“南海諸番國” “今后但有進貢及一應客商賣買來者,須于本國開填勘合,內開寫進貢方物件數、本國并差來人附搭物件,及客商物貨、乘坐海船幾只、船上人口數目,逐一于勘合上開寫明白。”由此,明朝就可準確全面地掌握“南海諸番國”的入貢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說,頒賜勘合可以看作是對“表文鈐印”的補強措施。除此之外,實行勘合制度也與對爪哇的政策有關。
“南海”在地理上可以劃分為兩部分,即中南半島地區和馬來群島地區。當時位于中南半島地區的國家有安南、暹羅、占城、真臘,位于馬來群島地區的有爪哇、浡泥、三佛齊、蘇門答剌等。在頒賜勘合時,盡管說是面向“南海諸番國”,但實際的賜予對象只有暹羅、占城、真臘三國,并未及于馬來群島地區。事實上,從 13 世紀 30 年代開始,爪哇麻喏巴歇王朝崛起,并逐步掌握了馬來群島地區的霸權。明朝在詔諭“南海”的過程中,處于爪哇勢力范圍內的浡泥、三佛齊等國希望依靠明朝權威,擺脫爪哇控制,實現國家自立,這自然會引起爪哇對明朝的不滿。洪武十一年(1378)明朝遣使冊封三佛齊新王,此舉從根本上挑戰了爪哇的霸權。爪哇為此不惜與明朝對抗,派兵誅殺了冊封使團。以此為標志,明朝經略“南海”暫時受挫,處于爪哇控制下的浡泥等國也不再入明朝貢。除去安南外,“南海”地區的朝貢國只剩下了暹羅、占城、真臘。因此,只向三國頒賜勘合也是形勢使然。殺使事件發生后,朱元璋扣押了爪哇使者,但不久便將之釋放,并在洪武十四年(1381)十一月接受了爪哇入貢,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朱元璋打算冰釋前嫌。當時擁護北元政權的梁王把匝剌瓦爾密仍然盤踞在云南,由于地理相連,梁王在“南海”地區擁有一定的影響力??紤]到明朝建國前夕爪哇“奉使于元”一事,朱元璋擔心爪哇與梁王聯合,故而對其所為暫且隱忍。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正月,云南平定,朱元璋轉而對爪哇強硬,決意采取“絕貢”的方式進行制裁。其實,朱元璋早已看到“雖云修貢,實則慕利”在爪哇身上表現的最為明顯,這反映出爪哇依靠朝貢貿易獲利的積極心態。此時推行勘合制度,就是在與中南半島地區三國重新理順通交關系規則的基礎上,在“南海”地區構筑起“勘合通交圈”,將爪哇排除在對明貿易之外,進而將之孤立化、邊緣化。
綜上所述,在洪武十六年(1383)這一時點,朱元璋采用“頒賜符印”和“頒賜勘合”的方式,依托琉球和中南半島地區三國,借助憑信制度及其所帶來的貿易權的轉移收束態勢,分別對“東海”和“南海”的海洋秩序進行了整頓。隨著符印、勘合的頒賜,以明朝為中心的海洋信用體系基本形成。
四、結 語
洪武十六年(1383)明朝向琉球中山王察度頒賜印章,是因應“東海”海域的混亂狀態和琉球國內的紛爭亂局而采取的策略決策,體現了明朝海洋治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除了現實的利益需求外,促成頒賜印章的直接契機還是洪武十五年(1382)路謙使琉。對朱元璋來說,琉球中山位于“中國東南遠處海外”,明朝鞭長莫及,如果開始時就予以優遇,萬一其心懷兩端,反而得不償失,在缺少有效制衡手段的情況下,明朝缺乏提升與琉球關系的信心,因此在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朱元璋對琉球中山實際上采取的是靜觀其變、順勢而為的策略。隨著路謙使琉歸國,琉球“三王并立”的國情得以明確,這既為明朝深刻影響琉球事務提供了前提,也降低了扶植中山可能帶來的乘勢坐大、不服明朝管束的潛在風險,最終使明朝下定了頒賜印章,將琉球中山塑造成“東海”地區對明通交貿易窗口的決心。頒賜印章可以視為明朝決意實施優待琉球的政策起點,其與此后的“朝貢不時”、海船撥予、官生培養、“閩人三十六姓”派遣等是一脈相承的,都是塑造、確保琉球中山在“東海”地區貿易優勢地位的舉措。此外,以往學界在論及明琉關系中的信用制度時,多聚焦于執照和符文兩項。然而,現存執照和符文最早者皆為宣德元年(1426)所作,以致無法了解洪武、永樂時期的相關情況,而對頒賜印章問題的探討和解讀或可有一定的補充之效。
對琉球來說,如何實現列島統御,是國家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現實課題。一方面,琉球“依洲島為國”,島嶼分布極為零散,“即所屬諸島,浮影波末,如晨星錯落河漢”。島嶼間距離不等,往來不便,“琉球屬島三十六,水程南北三千里,東西六百里”。彼此間語言文化相異,“惟姑米、葉壁與中山為近,余皆不相通。”所屬島嶼基本處在“各有君長而莫能相一”的狀態下。另一方面,琉球島嶼大多“山谷崎嶇,沃野鮮少,厥田沙礫瘠薄,稼穡甚艱。” “是以五谷雖生,而不見其繁碩也。”為維持生活所需,不得不“過海通諸國,而常來往貿易,以備國用”。從中可以看到,雖然各島分立而治,獨立化傾向顯著,但對開展海外貿易卻抱有共同的目標和期待,這一利益契合點的存在,就為實現列島統御提供了可能。事實上,琉球國家的發展往往與貿易權的轉移密切相關。在宋元交代之際,琉球列島的貿易中心從奄美群島轉移到了沖繩本島,這在客觀上促成了英祖王權的出現和奄美群島對沖繩本島的臣屬。與之相對,由于慶良間海裂的存在,先島群島自外于奄美群島和沖繩群島,其海外貿易主要面向“南海”地區的馬來群島地區。隨著海洋信用體系的確立,馬來群島地區被排除在對明貿易之外,“東海”地區的對明貿易權也被沖繩本島所掌握。在此背景下,為了求得對明貿易機會,先島群島的宮古、八重山君長不得不向琉球中山臣屬:“時乃二島之人,見琉球行事大之禮,各率管屬之島,稱臣納貢。”因此,先島群島臣屬琉球中山并不是日本學者所謂的“中山以武力為背景,強要服屬的結果”。琉球國家的統治者對印章所蘊含的對明通交貿易權在統御列島上的作用也有深刻認識,景泰五年(1454)尚泰久在請求明朝重新賜印時就說:“今本國臣庶,推臣權國事,乞賜鑄換,用鎮邦民。”從這個意義上說,頒賜印章無疑促成了“羅列眾星皆內拱,中山大宅居中央”的列島統御格局,在客觀上加速了琉球列島的一體化進程。
洪武十六年(1383)九月,梁民、路謙歸國。同年十二月,山北王怕尼芝遣使入貢。次年正月,中山、山南、山北三王同時來貢,“三王并來貢”的局面正式形成。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朱元璋派遣行人蔡英夫出使,補賜山南、山北二王駝鈕鍍金銀印。在賦予二王較之中山王對等地位的同時,又將中山壟斷的“東海”地區對明貿易權一分為三,以此維持三山均勢,確保明朝對琉球的整體掌控。永樂帝即位后,以“廣示無外,諸國有輸誠來貢者聽”的姿態,開展全方位外交,并通過優待來使、減免征稅、復設市舶司等措施,吸引海外國家入貢。在此背景下,明朝恢復了與朝鮮、日本的朝貢關系,倭寇擾害也漸次收斂,琉球在“東海”地區的貿易壟斷地位也隨之被打破。為了應對這一變化,琉球以明朝頒賜的印章為憑證,以“大明朝貢國”的身份,以收買物貨“以備進貢大明御前”的名義,主動“交接鄰國”,這就是《琉球國舊記》中所說的:“永樂年間,尚思紹王,與暹羅國、朝鮮國、蘇門答喇國、滿喇加國、爪哇國等,以為交接”,拉開了琉球“大航海時代”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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