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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里 || 中共地下黨對組織破壞信息的傳遞與分析(1927—1935)

李里 · 2024-05-25 ·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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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龐大的組織體系在破壞信息傳遞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但全黨參與及組織權變的運作特點,使得中共在組織被破壞的情況下仍能繼續傳遞與分析破壞信息,從而折射出中共應對危機的組織理念和運作方式。

  〔摘要〕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中共地下黨在傳遞與分析組織被破壞信息的各個階段,都會根據組織要求對其進行不同處理,通過跡象判斷、內線渠道與新聞報道等不同渠道,從外界獲取零碎的破壞信息。在傳遞過程中,破壞信息會逐漸從通知、警號被轉化為更正式規范的組織文書形式,并通過交通、郵寄與電報等方式在各級黨組織之間進行傳遞。最后,零散多樣的破壞信息被分析整理為秘密工作的經驗教訓,成為組織建設經驗的一部分在黨內擴散。盡管龐大的組織體系在破壞信息傳遞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但全黨參與及組織權變的運作特點,使得中共在組織被破壞的情況下仍能繼續傳遞與分析破壞信息,從而折射出中共應對危機的組織理念和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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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李里(華東師范大學社會主義歷史與文獻研究院副教授)

  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中共地下黨在日常運作中需要經常面對來自國民黨方面的組織破壞威脅。既有研究主要是針對具體破壞事件進行史實考證,或從政策路線演化框架探究組織破壞的政策背景。相較而言,關于破壞事件中的中共組織應對機制尚未引起學界重視。黨組織受到破壞固然損害了革命運動,但這種組織危機也是理解中共組織應急能力及其運作特征的重要切入點。尤其對于中共而言,在組織破壞的嚴峻形勢下,如何獲取、分析破壞信息并將其迅速、準確、安全地在黨內進行傳遞,是關系到組織存亡的重要考驗,值得學界深入探析。本文通過梳理1927年至1935年中共地下黨傳遞與分析組織破壞信息的過程,探究中共在組織被破壞狀態下的信息處理機制,從信息傳播的角度豐富學界對中共組織運作的認識。

一、破壞信息的獲取

  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中共大批黨員轉入地下。根據秘密工作要求,中共黨員需要時刻保持警惕,通過分析組織及周圍環境中的異常跡象及時察覺破壞威脅。這種警惕性與判斷能力需要經過長期的秘密工作經歷逐漸積累形成。然而,大多數地下黨員是在大革命時期參加的革命,習慣公開的群眾工作,缺乏秘密工作經驗。正如周恩來在中共六大中承認道:“我們過去沒有秘密工作的經驗,也沒有建立一個好的秘密機關。”

  而此時中共需要面對的組織破壞威脅復雜多樣,主要來自警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公安局、清鄉督辦署、租界巡捕房等機關以及流氓、叛徒等群體。各方破壞方法除了戶籍調查、郵件審查、關卡檢查等常規手段,還包括跟蹤、監控、滲透、拉攏等隱蔽方式。在破壞活動中,各方關系錯綜復雜,破壞動機也各不相同。1932年2月,北平市委指出:“一般說來,對于辦共黨案件,北平之憲兵司令部與公安局是有沖突的,所以并沒有統一的組織。可是這些共黨的叛徒,好像因為自己之共同歷史的來源,所以他們是非常親密的,互通消息,互相幫助著設計破壞共黨。”據張國燾回憶:“租界和國民黨的特務,多將逮捕共產黨的工作當作生財之道。”這就意味著中共面對的多重組織破壞威脅,既可能出自政府的“防共”計劃,也可能源于街頭的偶發勒索。

  公開的破壞方式較易被中共察覺。例如加強住戶調查與關卡檢查即往往被中共視為國民黨加緊破壞活動的前兆。如1928年12月,福建省委指出:“廈門早即按月調查戶口,福州近也舉行很詳密的戶口調查。鼓浪嶼也正在準備,此亦可見白色恐怖日益加劇之一斑。”相較之下,隱蔽的破壞方式則不易被察覺,需要中共根據細微、模糊、有限的異常跡象進行分析推斷。其中,出現偏離組織活動規律的異?,F象往往意味著組織破壞風險提高。如1930年11月,長江局向中央報告長江局秘書長沈紹藩的情況:“紹藩于十月十九日晚七時自家外出(他住張美之巷,即現在之民生路),他說九時可歸,惟俟翌日下午二時蔡楨去他家時他仍未歸,因斷定他發生問題無疑。”此外,黨員被跟蹤、信件被拆閱、機關周邊出現陌生人員等現象也常常被視為組織危險的征兆。

  盡管如此,對異常跡象的判斷并沒有標準依據,主要仍依賴黨員的個人感知。由于黨員的個人感知存在差異,因此對異常跡象判斷容易陷入兩種極端。一方面,黨員容易心存僥幸,忽視異常跡象透露的破壞風險。例如1934年,共青團中央上海局組織干部培訓班,宣傳部部長黃藥眠察覺有受訓干部私自外出,雖認為有告密嫌疑,但“因為自己沒有坐過牢吃過苦,想事情總是從好的方面去想,沒有從壞的方面去想,作些可能發生壞的情況的準備”,因而沒有上報,最終導致培訓機關遭到破壞。另一方面,黨員也可能因恐慌心理而夸大破壞信息。例如1930年6月滿洲省委被破壞后,在省委秘書處負責油印工作的李一雨“被查戶口的嚇跑的,查戶口的剛出門,他就跑了”,結果機關廢棄,“使省委經過許多困難,花了許多錢,才把文件取出”。顯然,李一雨認為戶口檢查與省委將遭到破壞之間存在聯系,因而迅速轉移。而在滿洲省委看來,李一雨對戶口檢查的跡象判斷顯然夸大了組織破壞風險。這種因環境氛圍惡化導致黨員對異常跡象過于敏感的情況并不罕見。

  從組織成本來看,低估異常跡象中的破壞信息容易導致黨組織破壞,從而產生一系列損失。但夸大異常跡象的破壞信息,引發人員疏散、文件銷毀、改變通訊與機關廢棄等一系列組織轉移措施,也會浪費組織資源。可見,黨員個體的跡象判斷關系到組織成本,這就要求黨員要準確地分析判斷異常跡象,既避免組織遭到破壞,也防止組織資源浪費,從而增加了黨員的分析壓力。而對于工作在黨組織各部分的黨員個體而言,所接觸到的異常跡象往往是局部、細微與模糊的,存在較大的判斷難度。

  相較于黨員個體,黨組織能夠通過黨組織各部分上報的異常跡象進行綜合分析,從而推斷破壞活動的全貌。例如1931年4月,河北臨時常委向中央報告省委被破壞經過:“七日前即發現各租界特別戒嚴,劉靜生、葉立三等同志被便衣追蹤競日而始脫險,劉同志到大亞洋行取錢而人財兩失(是否被捕有許多可疑之處)。于是七號晚,常委乃接著討論此問題,初步決定省委暫移北平,負責人盡可能的職業化并徹底改變工作方法,擬于八號上午八時開常委全體會議具體解決此問題。”該案例顯示,在省委破壞前,河北省委已經從不同方面注意到租界戒嚴、便衣跟蹤與黨員失蹤等異常跡象,并在4月7日晚上的常委會上判斷出組織動搖,從而決定省委遷移。可見,多方異常跡象匯集的確使黨組織更容易注意到破壞威脅。然而,4月8日河北省委即遭到破壞,說明省委的跡象判斷雖然準確,但收集與分析信息的過程損耗了時間,錯失了轉移時機。由此可見,當異常跡象中的破壞信息比較模糊時,黨員的判斷受到秘密工作經驗與組織成本的影響,難以迅速決斷。而當異常跡象中的破壞信息較為明顯時,也意味著破壞已經迫近,黨員能用于應對的時間已經非常有限。

  顯然,僅憑跡象判斷難以及時準確地獲取破壞信息。因此,中共也往往借助外部信息渠道來獲取破壞信息。其中,中共尤為強調打入國民黨內部、獲取內線情報的重要性。1929年2月,江蘇省委在秘密工作要求中提出:“設法投軍,調查反動派里行動及消息,時常迅速的報告省委。”1929年4月,湖北省來滬干部在介紹武漢地下工作經驗時也指出:“至于消息的靈通,是重要問題,頂好設法派人打進敵人的機關中去。如清鄉督辦署、稽查隊、衛戍司令部、公安局這些地方,關于我們的問題是非常之重大,就是當勤務兵、伙夫都要設法使人摻雜進去。”此外,中共也通過內線渠道購買破壞信息。據張國燾回憶,中央特科的顧順章即負責此類工作,“憑他的精干,建立了各種情報線索。捕房方面每逢有逮捕中共黨員的行動,他用賄賂的方法,往往在行動的半小時或一小時之前就購得消息”。

  內線渠道不僅能預先獲取破壞信息,而且信息內容較為明確,有利于中共及時察覺破壞對象與破壞方式。1929年1月,廣西省委委員朱錫昂指出:“在機關第二次破獲之前一日——二十八日,我們得到報告說,國民黨市黨部某日開會,曾決議要總動員去偵緝拔奇,因為他們已知道拔奇再回梧了。”該內線渠道已經透露出當地國民黨密切關注的是廣西省臨委委員鄧拔奇,并已經初步掌握其動向。與此類似,1932年8月,河南省委書記陳資平報告中央:“破壞是七月二十三日,在前兩、三日在省公安局當職員的一個同志向黨市委書記報告:‘聞鄭州有大批共黨,省公安局已派大批包探前去捕捉。’”該內線渠道也已經提前透露出河南省公安局開展的搜捕行動。

  然而,內線渠道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出于保密需要,內線渠道一般采取專線聯系,并不穩固。例如1931年4月,河北臨時常委報告省委被破壞經過:“本來六號即有公安局關系人通知一位交通朱槐同志,要我們于‘四一二’一周內停止出入,可惜朱同志于關系不密切,無法事前通知。”可見,即使提前獲取破壞信息,中共也可能無法及時接收。1932年8月,河南省委書記陳資平報告中央,因市委書記被捕而失去了內線渠道:“在公安局的同志有很大作用,可惜市書被捕而失掉關系了。”這也說明內線渠道的交接替代比較困難。另一方面,內線渠道也需要經費、人員的投入和維持,具有相應的經費壓力與組織風險。1927年中共轉入地下后,組織經費頗為緊張。即使是經費相對寬裕的中共中央,也被認為用于購買情報的開支過大,“中共有限的經費,既大部分花在這方面,自然要減弱其他方面的工作”。這說明并非所有的黨組織都具備開辟內線渠道的經費條件。同時,國民黨也會采取內部防范措施,使內線渠道失去作用。1935年7月,上海臨時中央局被破壞時,“因警報線索不靈,破壞時,有的先被敵人調開,有的被敵人監視,完全失掉作用”。

  除了內線渠道,新聞報道也是中共獲取破壞信息的重要外部渠道。報刊是公開發行物,傳播穩定,覆蓋面廣,從中獲取破壞信息不僅不用承受風險,而且成本很低。通過閱讀中共組織被破壞的新聞,各處黨員不必黨內通知就可以同時獲悉破壞發生。當黨員個人處于流動狀態且暫時無法與組織聯絡時,也往往可以通過報刊及時獲取破壞信息。例如1929年2月,湖北濟難會黨員培林向濟難總會報告從上海返回武漢經過:“在途中見報載武漢又捕去大批同志,破獲機關多處,我因身帶文件及大宗款項,不得不預防在漢口登岸時發生問題。”

  此外,新聞報道的破壞信息內容雖不能保證完全準確,但大多取自官方文件,能夠披露出國民黨破壞行動的較多內部細節,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例如,1929年3月7日的《大公報》就摘錄了武漢衛戍司令部呈報國民黨中央的文件,披露了中共武漢機關被破壞的詳細經過。而報刊也會對中共組織內部進行詳細報道,顯示中共已經暴露的情況,進而引起中共的警覺。1933年12月,中央駐北方代表孔原報告中央:“近來北方報紙,特別是法西機關報,如老實話之類中登載許多關于我們的消息,其中很有些可以值得吾人注意的。他們知道組織上領導機關的變動情形,甚至關于我的一些為同志們都很少知道的事情……這類事情被敵人知道的可能,可以解釋為叛徒們推測料想所致。但也不能不使我們警惕是有可能被存在黨內的奸細傳出(知道這樣事情的人定是較重要分子),或是我們出入的行蹤被敵人發現過。”

  通過新聞報道獲取破壞信息的主要缺陷是信息的滯后性。畢竟報刊只能對已經發生的破壞行動進行報道,不可能提前預知。但新聞的時效性也往往使得報道的時間與破壞行動發生的時間相隔不久,甚至有時新聞報道要比黨內信息傳播還快。有時中共從新聞報道中了解組織破壞信息時,尚未接到下級組織的報告。例如1928年11月3日,松浦特委報告:“前又被捕十四人,結果重要三人押訊,余均保釋。此節僅由報紙看來,未得報告,不知重要三人姓名。”1930年12月26日,中央軍委長江辦事處報告中央:“今天報載武漢前后被捕五十余人,查明后再詳報。”

  國民黨也注意到新聞報道存在泄密的可能,因此有時在采取破壞行動時會封鎖相關報道,以期延遲中共對破壞信息的獲取,擴大破壞效果。但??旧硪矔怪泄矎闹胁煊X出破壞威脅依然存在。如1929年4月,杭州黨組織在被破壞后報告:“此事發生后,杭州報紙均已排入新聞中,但均為浙當局所扣留,各報均停出二天,可見浙當局對此事之重視。”1931年3月27日,福建省委向中央報告省委被破壞后情況:“此事經過二天,各報都禁止登載,敵人還在繼續對付我們。”此外,外文報刊往往不受此限,使中共得以繼續從中掌握破壞信息。例如,1931年1月17日東方旅社被破獲后,中文報刊沒有即刻報道此事,但英文報《泰晤士報》已有所報道,為中共所獲悉。

  綜上所述,跡象判斷、內線渠道與新聞報道是中共獲取破壞信息的三種主要來源。三者在時間性、安全性與準確性等方面各有利弊,往往被中共綜合使用。

二、破壞信息的本地傳遞

  獲取破壞信息后,中共需要迅速將其在黨內傳遞,使機關與黨員能及時戒備與疏散。破壞事件發生初期,破壞范圍往往限于本地黨組織,破壞信息傳遞對象主要是本地機關與黨員,傳遞的信息內容也主要是關于破壞人員與地址。在這種情況下,中共更注重在本地機關與黨員之間傳遞信息的速度,因此不過多考慮組織層級,也無須復雜的傳遞技術,主要采用通知與警號作為傳遞方式。

  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中共縱向設置省委、特委、縣市委、區鄉委與支部等各級組織,橫向聯結共青團、工會、互濟會等外圍組織,形成了縱橫交錯的龐大組織體系。在日常工作中,黨組織各層級各部門之間進行周期性聯絡。在正常運作的情況下,黨組織能夠從全局了解被破壞的組織部分所處的組織位置,通過常規組織渠道通知相關機關與黨員戒備。1929年11月,江西省委的機關高文龍鞋店被破壞,“省委自得到高店破獲消息,即馬上通知和高店有關系的同志注意”。1930年4月,四川省委向中央報告:“當時討論‘三·三一’工作后,木清同志于午后三時被捕,六時得消息,秘書處即通知各機關戒嚴,并偵查被捕原因。”

  當常規組織渠道受到破壞影響時,通知的任務往往由破壞中存留下來的黨員承擔。在秘密工作規章中,中共強調了黨員傳遞破壞信息的義務,以及以被破壞的黨組織部分為中心,向與其有關的機關和黨員擴展的傳遞路徑。如1929年2月,江蘇省委要求各區討論秘密工作的各條注意事項,其中就包括“遇機關發生問題,須馬上通知有關系的,同時要在機關附近派人等候”。1929年4月24日,湖北省來滬干部在上海介紹的地下工作方法也指出:“無論某個機關破獲和某個同志被捕,環境怎樣的險惡,盡可能的通知所曉得的同志,很技術的很敏捷的遷避,不要幾個人知道跑了就算完事,丟下多數的同志遭受敵人的屠殺釀成整個的破壞。”1932年3月,河北黨組織總結的秘密工作經驗也提出:“某一機關或同志被捕后,凡是他知道的機關及同志住處須立即通知搬家,及他知道的通訊處及其關系須馬上改換。”

  同時,即使黨員自身因破壞威脅而撤離,也需要盡力通知相關黨員與機關。1929年11月,江西省委機關大破壞后,江西省委秘書長吳道一報告中央:“C·Y省書記歐陽△,知道我的住址,他常去。發生問題時我即告宋△△,叫他轉知歐陽勿去(因我不知C·Y地址),不知轉告否?”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黨員往往會受到組織懲處。如黃平回憶,在上海遭遇機關破壞時,中央曾派人來通知其轉移,但因其轉移后沒有通知一名與該機關有來往的黨員而受到臨時中央負責人博古的批評。這說明,中共在日常的秘密工作訓練中,期望通過增強黨員的秘密工作紀律意識而充分發揮每個黨員傳遞破壞信息的能動性。即使組織體系受到破壞,黨員依然能自動形成破壞信息傳遞網。

  然而,在組織破壞后,實際的通知路徑往往取決于存留黨員所掌握的組織聯絡信息。相同組織部門的黨員因具有共同的工作軌跡,往往容易在發現破壞時迅速就近通知。例如1932年5月,廈門中心市委發行機關被破壞時,“董同志要送東西到該處,遠遠聽到人聲嘈雜而有福州人的聲音(廈門警察多福州人),情知事機不妙,終至回頭逃跑。董知道早上許同志一定送東西來?。?lsquo;五卅’宣言),他不得不到要道暗地等待,準備通知許同志”。“董同志”即廈門中心市委常委董云閣,“許同志”即廈門中心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許依華。兩人同為廈門中心市委常委,熟悉彼此的工作軌跡,因此可以在機關破壞后準確地到達相應路線進行通知。

  相較而言,不同組織部門的黨員之間工作聯系較少,緊急聯絡就比較困難。出于安全考慮,中共要求組織間的信息聯絡要嚴格保密,僅由少數人掌握。1930年5月,中央指示各省委:“每一機關來往的人,必是工作上之必要的,且應決定不得超過的一定數目。如在工作上不必要,就是負責同志亦可不必使其知道。”這也意味著,一旦負責聯絡的黨員被捕、失聯、叛變,其他黨員因不知相關的聯絡地址即無法及時進行通知。1933年10月,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胡大海向中央報告省委破壞情況:“秘書長小陳(女)在十八號又被捕,她被捕后第三天即叛變(因為等三天破壞了幾個地方都是她供出的),供出許多地點。被捕的有宣傳部×,另外有石家莊特委兩人及天津來的五個反戰代表。這些地方只有她一人知道,無從通知,想已發生問題了。”1930年12月,北滿特委被破壞,“七號特委破壞,當破壞是[時]我秘書處與油印科的同志簡直不曉得,因為這兩處工作的同志不知道其他任何地址,全靠特委同志與他們發生關系,至十號同志們覺得特委三四天不去,必有問題發生,但尚不知特委已經破壞”。

  在這種情況下,黨員不得不花費時間尋找組織關系,嘗試重新恢復組織間的聯絡。要在緊急狀態下聯絡到相關組織顯然并非易事。例如1929年2月,據漢陽縣委秘書陳介陶報告,湖北省委破壞后,漢陽交通耗費一天的時間也聯系不到省委:“十一時漢陽縣委與省委接洽之交通來,介詢其來何遲?伊答,很驚異的答:‘省委的交通被捕,我找了一天的省委,總無著落,故來遲,我看情形有大的變動了’。”況且國民黨在發動破壞時,往往會在街區要道緝捕中共黨員,增加了黨員流動的風險壓力。隨著時間推移,黨組織破壞蔓延的風險也在提高。

  中共河北省委“四八”破壞事件即完整地展現出這種通知的路徑特點。1931年4月8日上午,省委常委會會議在招待處召開。河北省委農運書記阮嘯仙“遲到五分鐘,即見有兩武裝巡捕隊從招待處出來,知有事,即跑至原、蘭兩同志家,他倆已早出走,旋經過英巡捕房去找廖胖子,即見原、蘭、胡、周四同志鐵鎖鋃鐺進捕房去,慘變已經證明”。“原”為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陳原道,“蘭”即河北省委書記徐蘭芝,“廖胖子”為河北省委軍委書記廖劃平。在獲悉破壞后,阮嘯仙與廖劃平商議應對辦法,結果“廖除軍委機關外,一概不知”,而阮嘯仙“因新從直南巡視回去,除原、蘭兩家及招待處外,一概也不知”。經過商議,阮嘯仙當晚將省委遷往北平,廖劃平則留在天津嘗試聯系天津市委,結果“廖在津九號找到津市負責人張同志及省委組部秘書于九日晚來平。旋□黨和團秘書處及鐵總自動在街找著關系,并同時通知各地及中央”。在該案例中,阮嘯仙、陳原道、徐蘭芝與廖劃平均為河北省委領導成員,需要定期接頭辦公,形成了緊密的工作聯系。因此,阮嘯仙在察覺破壞后能迅速在該范圍內進行通知。但接下來,由于阮嘯仙、廖劃平都不是省委與天津市委的聯系人,不知市委地址而無法及時通知市委進行防范,只能進一步尋找市委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時黨團的秘書處與鐵總同樣也在自發尋找關系、相互通知??梢姡茐氖录l生后,組織間的聯絡容易因聯絡人員問題而導致中斷,需要重新建立聯絡渠道組織。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各部門內部的黨員間仍然能夠進行緊急通知,形成若干個信息交流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正式的組織工作關系,黨員間的人際網絡往往也會在組織破壞時影響信息傳遞路徑。據張國燾回憶:“項英是我的密友,常到我家里來。我們之間有一種‘互助公約’,即是遇到有被捕危險之時,盡先互相通知互相援救。”與正式組織間的單線保密聯絡不同,黨員人際網絡可以接收多方信息,不容易被切斷。如下圖所示,1931年1月17日東方旅社破壞事件發生后數日,夏衍先后與蔡叔厚、錢杏邨、杜國庠、尾崎秀實等人互通破壞信息。夏衍與蔡叔厚曾經同屬閘北區街道黨支部,此后蔡叔厚則調入特科,而夏衍、錢杏邨、杜國庠同屬于文委領導下的左聯成員?!冻招侣劇否v上海特派員尾崎秀實、美國記者史沫特萊既與左聯有聯系,與宋慶齡主持的互濟會也關系密切??梢?,夏衍通過自己的人際網絡,既可以在左聯內接收信息,還可以從特科、互濟會等多方了解破壞情況。其中,南強書局、內山書店還是夏衍的人際網絡的交匯點,便于其網絡人員尋找與交流。這說明,破壞信息除了容易在同事之間傳遞外,也會沿著黨員人際網絡進行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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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衍的信息網絡圖

  中共在進行緊急通知時,也注意到黨員人際網絡在信息傳遞中的重要作用。如1932年12月上海共青團發生嚴重破壞時,上海黨組織需要緊急通知主管群眾工作的陳云戒備,但因不知道陳云的住址而無法通知,不得不派曾與陳云有過共同工作經歷的楊尚昆前去設法聯絡。顯然,人際網絡在一定范圍內提供了更詳細的黨員聯系信息,可以彌補正式組織聯絡的不足。

  除了通知以外,機關警號也是中共傳遞破壞信息的常用方法。機關是黨組織處理各種日常事務的場所,文件、人員與經費往來頻繁,聚集多重組織關系。一旦機關遭到破壞,將會波及多處組織。國民黨也深悉機關的重要性,因而往往會在破壞機關后繼續留守,等待拘捕來往機關的人員。對此,中共要求留守機關黨員要設置警號,向來往黨員傳遞破壞信息。警號是黨員在機關內根據安全狀況設置的特殊物件擺設,發生破壞時通過變動物件擺設可以向機關外黨員傳遞出機關破壞信息,避免來往機關的黨員被捕。警號將破壞信息內容轉化為暗號,避免傳遞信息的黨員之間直接接觸,從而降低了傳遞破壞信息的風險。同時,警號固定于機關,在破壞發生時不用花費時間四處聯系黨員,只需等待來往機關的黨員自行察覺即可,較為省時省力。

  在各地黨組織的秘密工作規章中,常有設置機關警號的要求。1929年6月,順直省委規定:“某一機關破壞或發生問題時,必須設法在附近做一暗記,以免后來的同志被捕。至于記號,可由往來同一機關中的同志自定。”1929年10月,廣東省委指示:“各機關須定出安全、破壞的符號,告訴出入該機關的人。”1930年7月,江蘇省委要求各縣委、區委:“每一機關應設警號,機關內應有相互報警的辦法。”可見,中共試圖將警號設置貫徹至各地各級機關中。

  警號要發揮作用,需要保持設置警號的習慣,以及確保警號的隱含含義不泄露。而從各地機關情況來看,警號設置并未能完全落實。如1933年10月,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朱文軒承認:“警號制度一般的都是沒有的。”1933年共青團四川省委機關被破壞時,“當即捕去了組部秘書、宣傳秘長,因為機關一貫對警號設置的忽視”。從報告中“一般”“一貫”等用詞來看,這是普遍、長期的現象。甚至中央所在的上海,警號設置也未能全部實施。1932年9月,江蘇省委批評上海法南區委:“區委機關布置不精密,警號沒有,警報不看,不去研究破壞的教訓等等。”而其他地區的情況也可想而知。

  無法通過通知的方式傳遞破壞信息,可能僅導致黨組織察覺破壞遲緩,但如果警號沒有及時變化,其釋放的信息恰好是相反的,容易導致更大的破壞。例如1931年7月,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阮嘯仙向中央報告省委破壞經過:“適是日中時為常委辦公時間廖胖子已赴會去,旋到辦公室處。雖警號未除,但胡同左右及門口有可疑的人站著,當斷定破壞無疑。下午又到胖子家里,便又發現街談巷議及視見破壞的探警出來。次日軍委秘書老薄被捕。二十八日,少共小馮到辦公處見警號仍在,進去又被捕(事前已通知他了)。”在該案例中,警號在辦公處破壞發生后一直沒有變化,呈現的是“警號未除”與“警號仍在”的狀態,傳遞的是機關安全的含義。阮嘯仙觀察到辦公處附近有警探,因此知道警號的信息是虛假的。而共青團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馮振中則沒有懷疑警號的設置,進入辦公處即被逮捕。此時,警號已經反過來成為國民黨拘捕黨員的誘餌。

  隨著機關破壞增多,警號的含義也逐漸為國民黨所掌握。尤其是1931年顧順章叛變后,國民黨不僅會識別警號,而且會利用警號擴大破壞。對此,黨員有時不得不臨時采取特殊方式制造機關異狀,作為機關新警號。例如1934年,當共青團中央上海局宣傳部部長黃藥眠所在的機關被破壞時,上海法租界巡捕已經知道該機關警號。黃藥眠見狀采取打碎機關玻璃,作為機關新警號。

三、破壞信息的異地傳遞

  破壞發生后,中共還需要及時將破壞信息傳遞到異地黨組織,防止破壞蔓延。1929年4月,湖北省來滬干部介紹地下工作方法時強調:“不僅通知武漢三鎮的同志,就是外縣各特委也要很迅速的通知。外縣的同志被捕或機關破獲也要迅速的報告省委。”中共在將破壞信息向更廣的區域空間與組織結構擴散時,其傳遞的路徑與方法均與本地破壞信息傳遞有所不同。

  就傳遞路徑而言,本地破壞信息的傳遞主要以當地機關、住址位置為點,以黨員日常活動軌跡為線,形成的傳遞網絡因地而異。而異地破壞信息的傳遞路徑主要以各地黨組織為點,以組織間的交通軌跡為線,均為黨內全國交通網的一部分,受到明顯的組織等級結構影響。在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中,中共的常規組織聯絡以縱向聯絡為主。在破壞事件中,黨組織的通信、接頭機關受到波及,那么首先就會影響到其與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因此,被破壞黨組織在向外傳遞破壞信息時,首先考慮的也是上下級黨組織。1928年12月,河南機關發生破壞后,省委“以為與各地關系又斷絕了,同時破壞的情形又須趕快通知各地防備”,所以“決定光明仍回河北,作短期巡視,景曾巡視豫南及東南,期限是一月,光霽赴滬報告最近情形及向中央接洽幾項事情(另詳),育南、錕容留省”。當黨員到達外地黨組織后,還可以繼續通過該組織的通信渠道擴散破壞信息。1929年11月江西省委被破壞后,省委秘書馮任前往九江巡視,“在九江時,除指導九江工作外,并派了個交通到東北特委去”,使東北特委“知道省委再破的情形”。1933年7月陜西省委被破壞后,西安留存干部陳靖波被派往藍田,“由藍田弟兄黨部發告關中各地一通函,說明省委小章等叛變狀況,經我檢閱同意他們后,才派高□夫同志到渭南等縣去”。

  相較而言,黨組織之間的橫向聯絡較少,因此被破壞黨組織往往只是選擇性地對可能受到破壞波及的平級黨組織傳遞破壞信息。如1932年9月,皖西中心縣臨時縣委致信皖北中心縣委:“合肥中心縣黨團全體負責同志被捕,機關亦完全破壞,此次事變的原因系合肥團負責人小張叛變,并勾結蕪湖中心縣叛變的陳仁共同行為。因小張于五月間紅四軍東征時來巡視過壽縣鳳臺工作,知道你〈們〉的機關組織,故特通知你們,望你們加緊秘密工作,組織上對小張戒嚴。”

  當被破壞黨組織需要跨省傳遞破壞信息時,則須經過中央轉達。如1929年6月,南京市委代表王培槐向中央報告,在南京工作的湖南籍黨員王振榮叛變,“據密息,他有回湘之舉”,因此請求中央“即日通知湖南省委——他系湖南的老同志,可以找人證明發生關系,如湖南省委不知其叛逆情形,則湖南黨的損失,將又不知到什么地步”,“并通知湖北省委——鄂地湘籍同志多,他相識或曾同過事者亦很不少,他如用狡詐的手段關系,也是可能的”。可見,在中共組織渠道中,南京市委與湖南、湖北省委之間沒有常規的橫向聯絡渠道。

  與本地破壞信息傳遞相似,在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中,中共的異地信息傳遞容易因組織破壞而導致中斷。但由于全國組織體系相互聯通,被破壞黨組織往往可以通過改變組織間的傳遞路徑來繼續傳遞破壞信息。一方面,被破壞黨組織會借助其他組織渠道來傳遞破壞信息。1931年4月,河北省委被破壞后,常委阮嘯仙將省委從天津遷至北平,“在平利用平委技術機關通知各地方黨部及中央建立新的通訊處”。可見,當在天津的機關遭到破壞后,河北省委可以通過遷移北平,運用北平市委機關將破壞信息對外傳遞。同樣,1928年6月,梅縣縣委報告廣東省委:“梅委自從汕頭機關破后,二月余無從知道汕頭情況,知道通訊處和接洽處,就香港的通訊處,也曾一處派人去過,但終成白走,故此無從知道。所以那時起,簡直沒有報告送給你處。現在碰著興寧縣委交通員出那處,途中倉促作此函,概括的報告二月來梅委狀況和梅縣政治情形。”可見,梅縣縣委也是在汕頭機關破壞后即失去與廣東省委聯系,最后通過相鄰的興寧縣委交通恢復了與省委之間的聯系。

  借助渠道不僅發生在黨組織之間,而且發生在黨與團、工會、互濟會等外圍組織之間。這些外圍組織也有各自的信息傳遞系統,并與黨的相關系統相互交織。1931年3月,福建省委向中央報告:“事變后當日即通知各機關戒嚴應付,現沒波及。并由團省委代為通知各地,省互濟會打電濟總黨團急轉中央。”可見,在福建省委被破壞后,省委是通過共青團的信息傳遞系統通知各地破壞信息,通過互濟會的信息傳遞系統通知中央。

  另一方面,被破壞黨組織還會采取跨級傳遞的方式應對組織之間的信息中斷。1929年6月,中共蕭山縣委報告杭州市委:“蕭山黨于本月十三日被反動派破壞了。本擬即日來前報告,奈在杭交通處未明了,只得到上海找路線。茲將此次破壞經過情形的報告及今后恢復黨的組織意見書,由江蘇省委代達中央轉錄給你們如下。”1929年4月,浙江省委撤銷后,杭州中心市委直屬中央領導,蕭山縣委則隸屬于杭州中心市委。在該案例中,因聯絡不暢,蕭山縣委直接到上海向江蘇省委及中央報告,再通過中央轉告杭州市委。與此類似,1929年12月,贛東北特委干部趙丕良報告中央:“整個的東北特委,相繼破獲,于是決定我赴南昌向省委報告特委情形,請示善后辦法。及到南昌后,省委舊的地方,均找不著,新的地方又無從探知,于是沒法子想,只得冒昧來滬呈報中央轉示省委,圖謀善后。”可見,贛東北特委被破壞后,趙丕良到南昌無法聯絡上級江西省委,于是前往上海報告中央,再由中央轉達江西省委破壞信息。

  除了傳遞路徑,破壞信息的異地傳遞要求不同于本地傳遞,因此傳遞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本地破壞信息的傳遞對象以本地黨員為主,而異地破壞信息的傳遞對象是不同組織層級的異地黨組織,這就要求傳遞形式更為正式、規范。在傳遞信息內容上,本地破壞信息傳遞只需提供破壞的簡要信息,使黨員有所戒備,而異地破壞信息傳遞除了說明破壞事件外,還涉及破壞后的組織應對、通訊變更、機關重建與經費調撥等諸多問題,不僅信息量大,而且需要更詳細準確的表述。因此,黨組織往往兼采文書報告與口頭報告兩種傳遞形式,相互補充。1931年5月,河北臨時省委報告中央:“省委自‘四八’之變后,除委托毅宇向中央口頭報告外,曾向者壽同志處轉信三次,最后一封是密寫的。現接小野函,才知者壽離滬,信必失落了。”1932年11月,奉天特委報告中央:“這次破壞更詳細的經過和教訓,因時間關系不多寫,中央可向德平同志(廣生)詢問,要他做口頭的詳細報告。但據他在奉時所知道的有不正確處,茲據最近出來的被捕同志的報告,告訴你們。”

  傳遞要求的提高無疑增加了中共異地傳遞的難度。中共要迅速將破壞信息從簡要的口頭通知、警號設置轉化為詳細準確的文字報告顯然并不容易。在組織破壞狀態中,留存的黨員干部往往只能倉促成文。1932年1月,共青團江巴縣委報告:“這天的報告是在江巴縣一年來空前未有的大破壞的第二天寫的……在這種情形之下客觀環境不允許我們寫得十分詳細,關于一切工作更詳細情形以后補報。”1933年3月,直中特委在被破壞后報告:“因種種困難寫得非常簡單,詳細情形可由×同志口頭報告。”因此,這種信息傳遞往往是持續的,不斷根據新獲取的信息進行補充與修改。

  將破壞信息傳遞至異地,增加了傳遞的風險壓力。當時,異地黨組織之間的長距離信息傳遞主要依靠交通與郵寄。與本地傳遞中的口頭通知不同,交通攜帶的文件往往被國民黨作為定罪證據。因此,在國民黨的沿途檢查中,交通需要嚴密收藏文件,以防暴露身份。同樣,國民黨也通過郵件檢查制度搜索中共往來信件,作為破壞中共通訊機關的突破口。1929年12月,中央巡視員鄭馨在巡視浙東北時指出:“這一個月浙東北四個重要地方破壞,被捕同志達三十余人,其中有九個是負責同志,損失很大。破壞的原因大都是信被檢查出來。杭州陸監同志信寫出來,在獄同志十分之七八是通信處破壞而被捕的。他們說以后千萬不要通信,可多花幾塊錢由交通送。”由于異地黨組織之間的聯絡頻率顯然少于本地黨組織,因此也很難確定異地黨組織的通訊地點與接頭地點是否仍舊安全。如1934年5月,滿洲省委吉東局報告:“巡視員到饒河接頭,省委通知的接頭處……已成了走狗機關,險些被捕。”

  相較于交通與郵寄,電報能將破壞信息轉化為電訊形式進行迅速傳遞,減少了組織層級與空間距離的阻礙,且安全穩定。1930年,中共已經開始在白區使用電報互通破壞信息。然而,中共的電臺僅設置于少數城市,供中央與中央局、部分省委使用。1931年5月,共產國際遠東局成員蓋利斯指出:“在中央委員會里李立三同志有收發報機。他把這些機器分發給天津、香港、漢口各地,卻一臺也不給蘇區。”由于黨組織構建的電訊網絡覆蓋面不廣,電報在整個破壞信息傳遞體系中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1931年后,白區電臺多次被破壞,這種有限的作用也在逐漸減退。

  相較而言,同時期國民黨內部已經在異地破壞中頻頻使用電報互通信息。如1927年11月27日《大公報》記載:“蘇州市公安局奉到中央黨部組織部長謝持秘電,略謂據駐蘇中央軍事政治學校入伍生騎兵大隊學員報告,蘇鄉光福玄墓山太湖廟內,有共黨首領二名,在內設立機關,著即一并拏捕解京云云。”1933年2月,福州公安局向廈門一處有中共嫌疑的通信地址拍了一封假電報,“福州公安局拍了這個電報之后,又拍電給廈門公安局,如有收電的人,立即把他捕去”??梢?,位于南京的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與蘇州公安局、福州與廈門公安局之間均已采用電臺互通信息,協調破壞活動,省卻了人員異地調動的時間與資源,提高了破壞的速度。

  可見,靈活調整組織間的傳遞路徑保證了中共的異地信息傳遞,但國共之間長距離信息傳遞技術的差距日趨明顯,使中共異地破壞信息傳遞面臨更大壓力。

四、破壞信息的分析

  如前文所述,轉入地下后,中共大部分黨員缺乏秘密工作經驗。因此,對于中共而言,破壞信息既是一種即時資訊,也是黨組織積累秘密工作經驗的素材。破壞發生后,中共對破壞信息的分析會逐步加深。破壞初起時,中共通過對破壞信息的分析,判斷破壞點及擴大走向,以進行相應防備。而隨著破壞事件的推移,中共對破壞信息的分析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根據黨內的報告制度,各級黨組織均須報告破壞事件的起因、發展、影響以及應對舉措,總結經驗教訓。1929年8月,江蘇省委規定:“為搜集經驗起見,各級黨過去及最近凡曾經有機關破獲事實時,須將破獲原因,經過及解決情形詳細報告省委。以后如有此項不幸之事件發生,亦須詳細報告,以便匯集各地經驗改進秘密工作。”1928年6月,共青團湖南省委要求:“在各地組織關系有相當恢復后,省委須將過去工作方式錯誤,白色恐怖下可痛犧牲之主觀原因及教訓,詳告各地。”

  對破壞信息的分析并非由被破壞黨組織獨自進行,而是各級黨組織共同參與討論。上下級之間能夠對破壞事件進行討論。1929年1月,針對龍巖縣委向福建省委提出“省委秘密工作做得不好,致損失同志”的批評,福建省委進行了答復,并承認“你們這個批評,省委很誠意的接受”。1931年9月、10月,直南特委就河北省委破壞問題給省委寫了三封信,向省委提出了建議。河北省委認為“有的問題,需要中央來解決”,所以將這些信轉交中央進行商討。被捕入獄的黨員也會在獄中組織分析討論,并與外界黨組織進行溝通。1932年9月,天津黨組織招待機關負責人秋潮向河北省委提出:“在一九三一年四月七日天津招待處(集賢里)機關破壞的原因問題,以前獄中同志曾發生過爭論,有的認為(如啟敦同志)主要是技術不良引起破壞,然后敵人方收買叛徒來告密指正。這完全與事實不符,而且是十分錯誤的見解。當時我是這機關的負責人,現在出獄了,應當將客觀事實與因果完全報告省委,請求黨對此問題加以討論,并懇切承認我在此次事件技術疏忽的錯誤,請求黨給我相當的處分。”可見,在破壞事件發生一年多后,天津黨組織對破壞事件的分析仍在進行。當事黨員不僅在獄中參與了分析討論,而且在出獄后仍繼續向省委提出相關意見。

  此外,中共還通過巡視制度對下級破壞事件進行調查。1929年4月,湖南省委秘書處報告中央:“派往岳州調查人昨已回漢,得悉岳州機關亦于同時‘破獲’。”同時,當地黨組織也能通過組織渠道向上級反映巡視的調查情況。例如1932年11月,奉天特委在給中央的報告中,即批評巡視員北羊對破壞中被捕干部審查不嚴:“過去書記陳德森曾經一度被捕,主要原因,由各方調查,完全是為了他個人的問題,與黨毫無關系。后經打保開放后,北羊去解決他的問題,結果完全受了德森的欺騙,并許他妻子到上海去,給他路費(現洋十元、哈洋十元),還給他寫介紹信。”這樣,黨組織就可以建立多重信息來源,既防止當事黨組織諉過,也不片面采納巡視結論。

  破壞信息的總結分析涉及事件責任與黨內評價,關系重大。這就要求分析的依據全面可靠,論證嚴密合理,在還原事件的基礎上形成組織結論。然而,破壞事件中容易產生組織受損,當事人被捕、失蹤或叛變,難以留存文字信息等一系列特殊情況,使得破壞信息存在碎片化、遺漏與虛假等問題。此外,國民黨也會有意制造假信息,誤導中共的判斷。1932年3月,香港偵探通過叛變黨員逮捕廣東省委成員后,“用盡他們的‘技術工作’,要使我們誤認為這次的被破壞是由于陸同志被跟到(其實他從來不出門一步)或國芳(住從前常委機關的女同志)的告密”。因此,中共需要從多種渠道收集破壞信息,展開綜合分析。

  在各種渠道中,內線渠道與獄中黨員信息能夠透露國民黨破壞行動的內部情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內線渠道往往能夠提供破壞行動具體過程與叛徒名錄等重要內部信息。1929年12月,寧波特支執委葉陵向中央報告破壞調查:“在事發生的次日,我就請同志韋到寧波特刑庭去探問,回答是‘當局派探密跟鳳鳴同志已有一月多了,況且昨夜在發反戰傳單’。同之刑庭要捉拿的人亦告訴我們。我們相信被獲的原因或許如此。”1928年4月,湖北省臨委秘書長余澤鴻向中央報告:“查此次破壞,完全是女同志張玉衡、梁赤威告密,張系轉信人,梁系內部交通,此事以許多事實證明非誣,且得自稽查隊女稽查口中,十分真確。”1930年4月,四川省委報告中央:“從公安局所偵察得的密告單內有省委各部重要負責人。”

  來自獄中黨員的信息也能透露破壞過程、黨員表現以及國民黨掌握的證據,便于獄外黨組織進行分析。例如1931年4月,安徽省委組織部秘書謝節三向中央報告,由于省委代理秘書長厲冰心叛變,導致安徽省委破壞:“厲冰心這次承認自首,把黨一切秘密都告供出來了,并供了蕪湖四十多人,在堂上和何昆榮同志對口供。王、何兩同志先后有條子出來通知我們。兩張條子都保存在劉正、吳英兩同志手里,說冰心自首叛變數次,隨后可拿出作證。”“何昆榮”即安徽省委組織部部長霍錕鏞,“王”應為安徽省委書記王步文,均在1931年4月6日破壞中被捕。通過他們從獄中傳遞出的條子,透露出省委代理秘書長厲冰心的叛變情節。對于這方面獲取的信息,中共同樣需要復查。1931年10月,河北省委在了解獄中黨員情況時指出:“這是與監獄通訊的一個同志并與反動的叛徒通往來,很不可靠的一個同志的報告。我們拿他作參考材料,現已指定一位忠實同志作調查。”

  在破壞信息分析中,中共往往從當事黨員與被破壞組織的關聯來推論破壞軌跡。如前文所述,組織聯絡信息往往限于黨內少數人知曉。因此,在破壞事件中,與被破壞機關、被捕黨員有所關聯的黨員往往存在破壞嫌疑;反之,黨員被捕后,如果相關的機關與黨員未受明顯影響的話,那么其嫌疑則相應降低。1930年2月,山東黨團機關被破壞后,山東臨時省委候補常委牟洪禮等人對被捕黨員王立順是否叛變有所懷疑:“我們對于立順自首的估量:據報紙及反動派消息,立順已自首,并允將他所知之同志盡量破獲,已得到反動派的允許而恢復其自由,由公安局及偵探隊,秘密隨從出外捕共。如果他真自首,我們山東負責同志就成了問題,因為他過去作過交通工作,負責人他都認識,所以值得我們注意。不過從他的自首事實有以下的調查:(1)省秘書處是他布置的,未破壞;(2)負責的同志姓名未供出;(3)青市秘密機關亦未供出;(4)他的供完全不實際。根據這些條件是不成問題的,但反動派所說他供出C.Y.機關,據我們的估量一定有其他的原因,我們還未得確實消息。”可見,雖然新聞報道等渠道透露王立順已叛變,但與王立順關聯的機關與黨員尚未遭遇危險,且其供詞內容也不準確。因此,牟洪禮認為王立順是否真的叛變,共青團機關破壞是否與其有關,仍需進一步收集信息加以分析。

  黨組織在兩地同時發生破壞,往往會牽涉更多復雜關系,增加了信息分析的難度。如1929年三四月間,湖南岳州機關與湖北漢口的湖南省委通訊機關均遭到破壞,武昌潘姓黨員等人被捕。湖南省委在4月14日的報告中認為,即將從岳州機關調離的朱敢義存在破壞兩地機關的嫌疑,“因為武昌之潘同志只有朱敢義知道,他如不告密是無人知道的”。而湖南省委在4月24日的報告中補充了新獲取的信息,發現岳州機關破壞是該機關干部胡立生私自回家被捕導致,而武漢機關破壞則可能是由于偵探跟蹤導致,承認“前此以為是朱敢義、王少云(即陳[成]正清)叛變者,實是一時猜測與誤會也”。5月28日,湖南省委再次補充:“省委已有二函詳報中央,現此案已水落石出。老袁(即足三)在武漢衛戍司令部判徒刑一年又四月,潘同志宣布無罪開釋。昨省委與他談話,得悉前次通訊機關破獲的原因,并不是因岳州之關系,而是王少云、黃龍的被捕自首。”兩地機關同時被國民黨發現、破壞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在該案例中,湖南省委最初通過排查兩地被破壞機關之間的關聯推斷朱敢義叛變。但得到兩地新的破壞信息后,湖南省委解除了朱敢義的破壞嫌疑。最后通過在漢口被捕的當事人潘同志的報告,湖南省委弄清了破壞事件的原委,排除了兩地破壞存在聯系的最初設想。

  綜合內外信息分析后,中共才能確定破壞事件的整體情況。1929年10月,共青團河南省委書記徐蘭芝向中央報告河南黨團組織破壞經過:“此次河南的破獲,據外面及在獄內所得的消息,確系我們內部的告密。送來的報告,是正確的。”在此基礎上,中共會提煉若干秘密工作經驗教訓,將其整合為中共組織經驗的一部分,在黨內進行傳播。1929年8月,江西省委機關遭到破壞后,決定“將這次事實的經驗,編作教育同志的材料,促起全部同志對于秘密工作和技術工作經常的特別加緊注意,并糾正部分同志不正確的傾向”。

五、結 語

  綜上所述,風險信息的傳遞與分析是對組織應急能力的巨大挑戰,不同的組織具有不同的風險信息處理方式。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中共地下黨時常受到組織破壞威脅。在秘密工作實踐中,中共逐漸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破壞信息處理方式。

  中共在傳遞與分析破壞信息的各階段中,會根據組織要求對其進行不同的處理。在獲取破壞信息階段,中共通過跡象判斷、內線渠道與新聞報道等不同渠道從外界獲取零碎的破壞信息。在破壞信息的本地傳遞階段,中共采用通知與警號等簡便方式在黨員之間互通信息。而隨著破壞信息向更廣的區域空間與組織結構擴散,破壞信息會被整理為正式規范的組織文書形式,通過交通、郵寄與電報等方式在各級黨組織之間進行長距離傳遞。最后,零散多樣的破壞信息被分析整理為秘密工作的經驗教訓,成為組織建設經驗的一部分在黨內擴散。整個過程體現了中共對破壞信息由淺至深的吸收過程。由此可見,在中共的組織理念中,組織破壞事件不是簡單的消極案例,而是與組織整體發展密切相關的研究對象。

  從組織運作方面來看,中共對破壞信息的傳遞與分析存在兩個顯著特點。一個特點是全黨參與的組織理念。中共強調的是每名黨員均應遵守秘密工作要求,積極應對組織破壞。因此,組織破壞信息的傳遞與分析并不限于秘書處、交通科、特科等專門機構,而是全黨參與。每名黨員均有責任獲取、分析破壞信息,并在組織受到破壞后自發聯絡組織,傳遞破壞信息。另一個特點是傳遞路徑中的組織權變。在組織破壞時,中共龐大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容易因一級黨組織被破壞而導致信息傳遞中斷。在這種情況下,黨員采取了借助其他組織通信系統與跨級傳遞等方式,改變信息傳遞路徑實現傳遞。可見,盡管龐大的組織體系在破壞信息傳遞中存在諸多問題,但全黨參與及組織權變的運作特點使得中共在組織破壞的情況下仍能繼續傳遞與分析破壞信息。

  由此可見,1927年至1935年中共地下黨傳遞與分析破壞信息的過程,既展現出黨內信息處理技術與破壞風險、組織結構之間的相互影響,也折射出中共應對組織危機時積極的組織理念與靈活的運作方式。

 ?。ㄔd《中共黨史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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