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80)予字法刑上第379號判決書指控張欽禮犯有煽動策劃“打砸搶“罪的證據(jù)之一是:”1968年以來,張欽禮多次在蘭考召開大會、小會,指名誣陷原縣委、縣人委領(lǐng)導干部和群眾“,”原縣委宣傳部長李林鶴因?qū)以舛敬颍h直機關(guān)黨委秘書李仁德等因?qū)以舛敬颍┒馈?/p>
關(guān)于李林鶴之死,當年蘭考縣人委辦公室主任樊哲民,講述了他了解到的情況:
1968年二月,縣革委已成立。周化民、李林鶴等“走資派”被編成一個小組負責在縣委機關(guān)打掃衛(wèi)生。
西安一批學生來到蘭考,到縣委要找走資派,沒人告訴他們。他們從一個五六歲的小孩子口中得知了這些“走資派”住在什么地方。于是這些學生就找到了李林鶴并把李打了一頓。李當天夜里就在縣委院里的一棵樹上自殺了。
當年和李林鶴在一起的縣委書記周化民這樣敘述了李林鶴死的情景:
《新篇章》出來之后,那天剛下過大雪,從西安來一伙人還有開封“回民支隊”到蘭考,找那報上點名的走資派。他們先到我的住處毒打了我……打過我之后便去打劉呈明、李林鶴。大概有一個多小時以后,李林鶴回來過我的門前,我見他渾身上下被雪水和泥抹得象泥人一樣,……第二天早晨天不明我起來掃地,……也未見李林鶴出來。……早飯后,我見他的門前放了一口棺材,這時已把他放進棺材里去了。(任彥芳 《焦裕祿身后》 第171頁)
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新篇章》及其歷史背景。1968年1月30日,河南省革命委員會成立。可能是為了配合宣傳的需要吧,1月31日人民日報在頭版發(fā)表了長篇通訊《蘭考人民戰(zhàn)斗的新篇章》,同時配發(fā)了評論員文章《向英雄的蘭考貧下中農(nóng)致敬》。長篇通訊詳細介紹了蘭考文革幾經(jīng)反復最終成立革命委員會的過程。特別是揭發(fā)批判了原縣委書記周化民等人反對宣傳焦裕祿,打擊迫害張欽禮的錯誤。這篇文章隨著人民日報的發(fā)行和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廣播,很快引起全國的巨大反響。據(jù)說,當時全國到蘭考的紅衛(wèi)兵和各地參觀學習的就有二、三萬人。打周化民李林鶴的就是來蘭考串連的外地紅衛(wèi)兵。
當時在蘭考革委會政工組工作的白玉贊是事情的目擊者,他說:
“外地串連學生打劉呈明和李林鶴時,我就在現(xiàn)場。其實也沒有怎么打,就是把他們按翻在地上,弄了很多雪到身上。文革時學生很厲害,學生打人,誰也不敢管。學生打過人就走了,當時都擔心劉呈明受不了,因為他是縣委副書記,而且打他打的比較厲害。政工組安排我注意招呼劉呈明,就是怕他出事。沒想到劉沒事,反倒是宣傳部長李林鶴自殺了。”
通過上述幾位知情人的描述,李林鶴自殺的事實真相就比較清楚了。
1968年元月31日,人民日報發(fā)表長篇通訊《蘭考人民戰(zhàn)斗的新篇章》,詳細報道了蘭考文革的情況,在全國引起很大的反響。全國各地的很多人到蘭考參觀、學習,也有外地學生到蘭考串連。
二月的一天,來自西安、開封的串連學生來到蘭考,找到“走資派”的住處,分別批斗毆打了周化民、劉呈明和李林鶴。
不堪忍受學生的批斗和打罵,李林鶴于當天夜里上吊自殺。
張欽禮的判決書說,是張欽禮在大會小會上的煽動策劃,導致李林鶴遭毒打而自殺的。這根本是不符合事實的。
1 毆打李林鶴的都是外地的學生,與蘭考毫無瓜葛,他們的行為完全是自發(fā)的行為。
2 退一步說,就算張欽禮的所謂“煽動策劃”是真的,他在蘭考“煽動策劃”的能力再大,也不可能影響到遠在千里之外素不相識的學生身上。
3 從因果關(guān)系上說,張欽禮的所謂“煽動策劃”發(fā)生在4月份[1],而李林鶴自殺發(fā)生在二月份。說4月份的“煽動策劃”竟能導致二月份的自殺,豈不是荒謬之極?
結(jié)論:李林鶴自殺的起因是外地學生的毆打。與張欽禮沒有任何關(guān)系。
關(guān)于李仁德自殺案,由于年代久遠,很多直接當事人都早已不在人世,但仍有很多健在的老同志知道這件事,而且說法都是一致的。下面是對多人回憶綜合后的情況概括:
李仁德是縣直機關(guān)黨委秘書,屬于反張欽禮一派。他在1967年二月抓捕衛(wèi)焦派時親自領(lǐng)人捆人捕人,表現(xiàn)非常積極,因此在衛(wèi)焦派中民憤很大。蘭考成立革委會后,由于實行精兵簡政政策,只有少數(shù)人組成了革委會。縣直機關(guān)原有的沒進革委會的大部分干部都進了斗批改大隊,李仁德就屬于斗批改大隊。
1968年4月,中央號召反擊為二月逆流翻案。鑒于李仁德在二月逆流中的表現(xiàn),斗批改大隊對其進行了批判。批判中有人揭發(fā)李仁德貪污了各支部上交的黨費。李仁德心里害怕就自殺了。
上述事實說明:
1 李仁德并不是如判決書上所寫“屢遭毒打,含冤而死”的。他是因被人揭發(fā)貪污黨費而自殺身亡的。
2 對李仁德的批判是斗批改大隊決定的,是事出有因的。既沒有受張欽禮的“煽動”,也沒有受張欽禮的“指使”。
結(jié)論:李仁德自殺的直接原因是被人揭發(fā)貪污黨費,與張欽禮沒有任何關(guān)系。
有一種為這個錯誤判決辯護的觀點認為:當時判案的原則就是,既然在張欽禮主政期間發(fā)生了這些自殺案件,張欽禮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管這些自殺案件與張有沒有直接關(guān)系。
可以用蘭考歷史事實證明,這種“判案原則”是只對張欽禮等人是有效的,而對周化民等另一類人,卻是無效的。
1967年二月逆流鎮(zhèn)壓了張欽禮一派后,周化民主政蘭考。在他主政期間,蘭考發(fā)生了三起自殺案件:
張邦興:66年方調(diào)任的蘭考縣委副書記,來蘭考以前,開封地委領(lǐng)導親口交代:張欽禮要下來,你就是去頂替張欽禮的。就因為張邦興參加了張欽禮主持的一次生產(chǎn)會議,被認為是參加了黑會,要求在批斗張欽禮大會上發(fā)言揭發(fā)張欽禮。因為實在沒有什么可揭發(fā)的,被逼上吊自殺。寫有遺書,還有給周化民的信。
人民銀行副行長楊孔昭、銀行干部周性善,因揭不出張欽禮問題而多次挨斗,都被逼懸梁自盡。這時的周化民等人,不時在批斗現(xiàn)場擁衣高坐。
按這個所謂的“判案原則”,周化民就應該同張欽禮一樣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現(xiàn)實是周化民在張欽禮被判刑后,仍然官運亨通,一直升任地委副書記。
所以,判決書的這個指控,完全是為定罪而栽贓,為定罪而判決,毫無公正可言。
[1] 關(guān)于所謂張欽禮開大會小會指名誣陷問題,筆者將在《張欽禮案調(diào)查之三》一文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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