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編者按:光陰似箭,歲月如梭。30年,國家的綜合實力得到發展。但是30年,人們的養老,醫療,教育等保障制度卻是一直在倒退,大家能夠從生活中有一個直觀的感受。本文主要摘取自《政府執政理念對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責任的影響分析》,系統地將毛時代政府執政過程中關于養老方面的理念做一分析,讓讀者能夠通過文字了解短短30年間中國社會養老制度的新變化。
下文摘自《政府執政理念對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責任的影響分析》,作者鄭軍、樊元華。
毛澤東通過《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深刻揭露出中國人民長期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的根本緣由,在于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產階級對我國人民實行的剝削和壓迫,特別是在“喪失了生產手段”,“又受著帝國主義、軍閥、資產階級的極殘酷的待遇”。對于農民問題的核心,毛澤東也有精辟的論斷,認為農民長期處于貧困狀況的根源在于土地被地主階級攫取了所有權,特別談到了“貧農是農村中的佃農,受地主的剝削”,由于沒有土地,農民每年通過辛苦耕種所獲得的勞動收入甚至不到耕種收獲的一半。
針對農民缺乏土地所有權帶來的包括養老在內的一系列問題,毛澤東指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前提是,通過階級斗爭,消除剝削,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使土地真正為勞動者所有。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新中國成立后通過土地改革,很快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然而,由于農業生產力水平在短期內沒有得到迅速提高,許多農村居民仍然存在養老等困難。針對這種現象,毛澤東提出:“鰥寡孤獨,沒有勞動力,但是互助組和合作社可以給他們幫點忙”。隨著土地改革的成功,如何解決農村老人在內的貧困家庭生存問題,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已經成為新中國政府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過程中急需解決的重要難題。為此,1953年毛澤東明確指出了通過農業合作化、興辦大社,走集體化經濟道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從而解決包括貧困農民養老在內的許多問題。綜上,在“以階級斗爭為綱”執政理念的影響下,新中國政府在革命和社會建設的實踐過程中,逐步確立了“平均主義”的建設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或價值取向,我國的人民公社式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就這樣誕生了。
受這種理念的影響,新中國政府在革命和社會建設的實踐過程中,逐步確立了“平均主義”的建設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或價值取向。由此,我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頒布憲法,保障農民養老權益。1954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執政理念指導下,為了更好地保障包括養老在內的人民利益,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并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需要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老、疾病等各種權利的明確規定,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人民各種權利保護的原則,新中國政府頒布了各種社會保障條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條例,同時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與社會優撫等相關政策,也給予了較為充分的說明。應該指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給予了中國農民養老的法制上的根本保障。
2、進行土地革命,實現“耕者有其田”。在“以階級斗爭為綱”執政理念的作用下,以毛澤東為首的新中國政府認為,廣大農民養老在內的根本利益,只有通過階級斗爭,消滅剝削,建立民主、自由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得以實現。其中,實現“耕者有其田”是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性舉措之一。為此,1928年中國共產黨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又頒布了《興國土地法》,1930年出臺了減租減息政策,1946年和1947年在建國前夕,又進一步對土地問題給予了《關于清算減租減息及土地問題的指示》以及《中國土地法大綱》等明確指示。通過這一系列土地法和土改政策的頒布實施,絕大部分農民獲得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為了使農村老人和貧困農民戶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實現養老權利,新中國政府從1950年至1952年,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全國范圍內完成了3 億左右農民的土地改革。土改的實質就是實現“耕者有其田”,即通過階級斗爭,打倒剝削和壓迫農民的地主階級,直接沒收其土地,并分配給那些真正進行農業耕種的農村勞動者。顯然,這次土地改革,既鞏固了社會主義制度,又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問題。
3、推動農業生產合作化,解決貧困農民的養老問題。毛澤東一直主張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解決福利問題,改善人民生活。他認為,“我們的重點必須放在發展生產上,但發展生產和改善人民生活二者必須兼顧。福利不可不謀,不可多謀,不謀不行”。并指出“要盡可能使農民能夠在正常年景下,從增加生產中逐年增加個人收入”。為了更好地發展生產,增加農民收入,解決貧困農民的養老問題,1953年毛澤東明確指出了通過農業合作化、興辦大社,走集體化經濟道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從而解決包括貧困農民養老在內的許多問題。隨后新中國政府通過了《1956—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其中第三十條規定:“農業合作社對于社內缺少勞動力、生產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社員,應當統一籌劃,指定生產隊或者生產小組在生產上給以適當的安排,使他們能夠參加力能勝任的勞動,在生活上給以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老人)。”應該指出,通過農業合作化、興辦大社,走集體化經濟道路,不僅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也為那些鰥寡孤獨的社員實現了老有所靠。
4、重視社會救濟工作,解決農村老年災民的燃眉之急。毛澤東歷來都很重視社會救濟的重要性,他指出,“對那些全家沒有人就業的,還要救濟,總之以不餓死人為原則”。“一切合作社有責任幫助鰥寡孤獨缺乏勞動力的社員(應當吸收他們入社)和雖然有勞動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難的社員,解決他們的困難”。為此,政務院發布了《關于生產救災》的指示,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紛紛響應,開展救災運動。其中“生產自救”是當時最主要的普遍采用的根本方法,同時也加強了對災民的賑濟,解決農村老年災民的燃眉之急。毛澤東親自批示撥調糧、鹽救濟蘇北災民,并考慮軍隊一部分復員和重災區1950年不征夏收,以減輕民負。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他提出“必須繼續認真地進行對于災民的救濟工作”。
在這種理念的作用下,新中國政府認為,廣大農民養老在內的根本利益,只有通過階級斗爭,消滅剝削,建立民主、自由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實現。而通過農業合作化,解決貧困農民的養老問題,是進行階級斗爭,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保障。并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平均主義”的建設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或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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