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之交,狂熱的立憲新政運動促使傳統的社會流動——垂直的與水平的流動——發生了革命式的劇烈變動;如新的社會流動體系的建立、出國留學、廢科舉興學堂、「人才」概念的改變、新統治階層的出現和舊統治階層的沒落、中層羣體的擴大和扮演新而活躍的角色、傳統社會階層的分化、民營實業的勃興、擴建新式軍隊和輔助旗民就業等。這一系列的變化,徹底改變了傳統中國社會的面貌。至此,阻滯建立新社會流動體系的一些傳統藩籬逐漸解除,社會走向開放。
——社會風尚與人際關系的變易,通常須經歷好幾個世代,而且其變化緩慢而不易覺察。但在清末民初之交,由于國體迅速從君主變為共和,因而促使這方面的變化特別突出。如修改和制定規范人際關系與個人行為的法律,立憲社會中的「國民」須具備與傳統社會中「臣民」不同的條件,倫常關系的破壞、習俗的變易和女權的提高等,均為中國社會空前的大變動。
【按:龔忠武先生是著名歷史學家,師從費正清,獲得哈佛歷史學博士學位。生在中國大陸,后來隨父母到臺灣,后來去美國留學工作定居。他在美國治學期間,研究中國近現代歷史,深刻認識了毛澤東之于中華民族的偉大意義,從而轉向了毛澤東思想和社會主義,認同了祖國大陸。他曾在美國麻州波士頓學院講授中國與東亞歷史,后來與紐約僑社愛國華僑合作共同創辦了《僑報》華文報紙,并擔任周報總主筆、日報主筆、特約撰述。他曾經兩次來烏有之鄉做過演講,學識反響很大。這次烏有之鄉向龔忠武先生約稿“紀念毛主席誕辰120周年”,龔忠武先生非常認真地積極回應,將持續給我們發來系列文章。】
辛亥革命、己未革命,是革誰的命?(1905—1921)
——試論中華幽燕大陸仁性文明同歐美海洋理性文明在中國海疆的猛烈碰撞
——紀念毛澤東120周年華誕
(初稿)
中
目錄
章次
三、社會走向開放
節次
一、 萬流竟進
1、革了舊教育的命,學堂、留學代興—科舉走進歷史
2、學以致用—-真才實學
二、憲政、新政促進社會流動
1、憲政
2、新政
四、 革了禮教禮制禮治的命
節次
一、民刑律法的革命
二、革了臣民的命,變身為國民
三、建元改歷、移風易俗-革了辮子的命
四、 革了男權中心的命、女權運動初興—革了纏足陋習的命
第三章社會走向開放
清末民初之交,狂熱的立憲新政運動促使傳統的社會流動——垂直的與水平的流動——發生了革命式的劇烈變動;如新的社會流動體系的建立、出國留學、廢科舉興學堂、「人才」概念的改變、新統治階層的出現和舊統治階層的沒落、中層羣體的擴大和扮演新而活躍的角色、傳統社會階層的分化、民營實業的勃興、擴建新式軍隊和輔助旗民就業等。這一系列的變化,徹底改變了傳統中國社會的面貌。至此,阻滯建立新社會流動體系的一些傳統藩籬逐漸解除,社會走向開放。
第一節 萬流競進
具體而言,在傳統社會中,一般人通顯致貴的路,舍科舉制度外,別無他途,人人視做官為唯一的人生理想期盼。(1)但自立憲和新政運動以后,君憲時期的《欽定憲法大綱》和《憲法十九信條》明定人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擔任文武官吏及議員之權利。民初之《臨時約法》、《天壇憲法案》和《新約法》規定人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營業、選擇職業、從事公職和充任議員等權利,并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2)這是中國社會第一次將有關社會流動的條文明確的載于根本法中。
傅統中國社會的流動自此從單式的渠道一變而為復式的渠道,中國社會從此由內向的無限收縮一變而為外向的無限開放、擴張。這對中國社會的近代化具有深遠的影響。
一、革了舊教育的命,學堂、留學代興—科舉走進歷史
光緒31年(1905)8月4日,清廷在疆吏聯名奏請下明令自丙午科起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3) 至此,實行了1300年的科舉制度正式宣告廢止。這一變動,言其重要性,「無異古者廢封建開阡陌」,(4)對后世影響至深且巨。代之而興的是各種性質的學堂。此后,士子盡趨學堂,結果在當時造成四種現象:國內學堂學生激增、留學踴躍、確立新教育體系和新出身制度。茲分別論述如后:
1、國內學堂學生激增:中國自有學堂學生始于同治初年京師同文館,降至光緒31年(1905),雖歷時40余年,但西學出身在科舉未被廢止以前始終被視為異途。及至廢科舉、停捐納,士子登進乃皆出于學堂一途。青年學子不復再徘徊于學堂科舉之間,羣趨學堂而無所顧忌,于是學堂人數激增,逐漸超過舊學學生而成為中國社會人才的主要來源。
2、留學之門、之路大開:中國人最早赴外洋留學始于道光27年(1847)。迨至光緒31年(1905),歷時將近60年。但在此之前,政府對留學生一向棄置不予重用,而民間對留學也向存輕視。及至廢科舉興學堂,倡行立憲,政府民間均一改對留學的態度:監國攝政王載澧以辦理新政,需才孔亟,故對考試游學生特別重視。東省總督趙爾巽視留學生為溝通中外的橋梁。(5)閩紳戶部主事易學清、湖北按察使梁鼎芬則謂資助留學生可免將來借才異地之患。民間亦以政府仿行西法,學成歸來可作先覺,乃視留學為登進快捷方式,出身正途。于是青年士子相率爭趨留學,結果在清末民初之交造成留學熱狂。(6)留學國別,遍及世界各國,尤以留日者最眾。據1911年美國駐日領事報告,中國留日學生最多時達四萬人。(7)
這個數字較1902年的274人高出達一百余倍。但至民國初年,留日學生反而遞減,而留學他國,尤以留學俄國者則日漸增加。這批留學生,對1914年以后的中國歷史—無論在政治、社會、經濟、學術思想等各方面—均產生巨大之影響。但清末民初之交,影響中國社會最大的是留日學生,其次是留美學生,他們替代傳統知識分子,引導中國社會走向近代化。
但是在此必須強調,源遠流長的對科舉功名的崇拜及其相關的維護機制殘存的慣性,在人們的心中十分堅韌牢固,一時或短期間的留學狂熱,并不能根本改變這種重正途出身、輕視飛正途出身的傳統心態,之所以前有同盟會內吳稚暉看不起不是征途出身的孫文的歷史插曲。(8)吳稚暉認為,這種心理狀態,對革命派在國內的發展影響至巨。(9) 誠哉斯言,多年之后中國共產黨內的留俄學生張國燾和留俄的二十八個布爾什維克也看不起土共毛澤東的歷史插曲,結果帶來來了丟掉蘇區、遭受湘江的慘敗和走上兩萬五千里長征的悲壯征途。(10)
3、新教育體系之制定: 光緒31年(1905)以前,近代教育行政與近代學校制度已粗具規模。及至光緒31年以后,中央設學部行省設提學使,廳州縣設勸學所,并先后奏定《視學官章程》、《提學使辦事權限章程》和《勸學所章程》。于是全國教育行政制度乃歸統一,規模大備。民初,大致仍循清制,在教育行政制度上,并無根本變更。
至于學制的厘定,最為重要。清末的學制以光緒28年(1902)張百熙奏定的學制為基礎,光緒29年(1903)和31年(1905)經過兩次修改,才算確定。光緒29年(1903)的學制分為三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通儒學院、分科大學及大學選科、高等學堂及大學預科、優級師范及高等實業學堂。中等教育包括中學堂、初級師范及中等實業學堂。初等教育包括高等小學堂、初等小學堂及蒙養院、初等實業學堂、實業補習學堂和藝徒學堂。這個學制的特征是:學校制度和教育行政分開,補習教育予以明確規定和女子教育在學制上仍無地位。
民元,南京臨時政府將光緒29年(1903)學制加以修改而成《壬子癸丑學制》。這個學制的特點是:初等小學男女合校、小學停止讀經、中學校為普通教育和廢止前清的出身獎勵。這一套學制系統——光緒 29年(1903)學制和壬子癸丑學制——替代科舉教育體系而成為中國社會儲備人才的主要合法來源。青年士子通常均須通過這一套學制體系取得出身,進入社會流動的軌道,攀登至社會的上層。
這一套學制大體抄自日本,源自西方,因此無法擺脫資本主義教育的特征:如規則章程繁多而嚴密、繳納學費和班級制。這一套商業化和擬工廠式的教育體系,移置于中國社會,固然使中國社會進一步踏上資本主義式的近代化,但也為未來的歷史伏下困擾的因素。(11)
4、出身:科舉廢止后,人才盡由學堂——文學堂和武學堂。請先試論文學堂。清末民初之交是新舊出身制度交替的過渡時代;舊的出身制度逐漸揚棄,而新的出身制度逐漸建立。清末、清廷實行獎勵出身制度,凡高等學堂畢業者調京覆試,及格者,分別給予出身獎勵,即授實官。舊的科舉出身轉而附麗于學堂,于是學堂出身始正式獲得合法地位。
所謂的獎勵辦法,不僅適用于國內學堂畢業生,留學外國的游學生也同樣適用,但留學生須參加廷試,及格者方予出身獎勵。留學生最早獲得出身獎勵的是光緒32年(1906)9月12日。這次參加廷試的一共360人,結果5人獲得進士,27人獲得舉人。進士與舉人又分很多類,如法政、工科、商科、醫科、農科、理科、譯學等。獲得出身獎勵的游學生即授實官,這種將學堂與官職結合的制度,不啻變相的新科舉制度。由于所學非所用和學堂畢業生日漸膨脹,致使這種制度無法存續。宣統三年(1911),學部及各省教育總會乃建議廢止。清朝覆亡后,學堂獎勵制度也隨之廢止。
此后,擔任公職的須以一定的資格通過文官考試、特任或選舉三途。特任并無定章,考試與選舉則有一定章程以資遵循。宣統三年(1911)憲政編查館曾制定文官考試章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法制局曾先后擬定各種性質的文官試章程,但臨時參議院一直未將各草案議決。北京臨時政府也曾擬定文官考試一類的草案。總之,民初為新任官制度的草創時期,中國社會在嘗試著建立能適應近代化社會的健全任官制度。
特任和選舉完全脫離科舉常軌,為中國社會開辟新的上流途徑。杰出人才可以受國家或人民的付托,迅速上升,擔任國家最高公職,不必像科舉時代論資排輩,受年齡、年資、出身和經歷等過分僵固條件的限制。至于文官考試,則脫胎于科舉,但與科舉及出身獎勵的新科舉有許多不同之點。其可得而言者凡五:
A、文官考試只是鑒定能力,以作為用人和銓敘的根據,而非授予出身。
B、文官考試視需要而定,可以隨時隨地舉行,也可以舉行各種性質的文官考試。因此保有充分的彈性。
C、在文官考試制度下,學堂出身與公職沒有必然的聯系。凡學堂出身的人,政府沒有義務一定要授予實官。至此文官考試制度將求學與做官分開,減輕了中國人迷官的傳統心理,并且由于科舉出身不再獲有授官的保障,因此許多具備科舉出身的人,轉入學堂或留學,以取得學堂資格。這批人具備了舊的與新的混合出身。
D、學堂出身轉變成為考試的資格。(12)凡學堂出身的人,可以此資格參加任官考試,也可以此資格從事其他任何職業。因此,士人登進之路大為擴張,從而社會上也將重視科舉的觀念轉而重視學堂的學位。(13)
E、更重要的是,文官考試與科舉的內容極為不同。文官考試的內容除共同科目外,其余科目因「才」而異。但科舉只有一種內容,除四書五經外別無他物。因此士人可以從錮蔽的思想中解放,講求實用,而不再為空疏的經學所困,這是革了科舉的命,收到解放讀書人思想的最大作用。
至于軍事學堂,遠較文科學堂單純。軍事學堂最早始于同治5年(1866)福建馬尾的船政學堂,但直至光緒年問,始有長足進展。先后設立天津水師學堂、天津武備學堂、廣東水師學堂、威海衛水師學堂、南京陸軍學堂、湖北武備學堂、江南武備學堂等。光緒27年(1901)7月16日廢止武科,武人方以軍事學堂為出身正途。軍事學堂出身的學生,就其所學, 授以武科出身,如步兵科、工兵科、馬兵科、炮兵科等進士、舉人。30年(1904) ,練兵處奏定《陸軍學堂辦法》,采擇西方學制,分軍事學堂為四等:陸軍小學堂、陸軍中學堂、陸軍軍官學堂和陸軍大學堂。這是中國正式建立近代軍事學制之始。(14)
此后,尤以清末民初之交為甚,中下層武人泰半出身于這些學堂。此外,尚有留日及留其他國家軍事學堂的學生,其中以留日者最多,但僅就讀初級軍事學校。(15)這批出自軍事學堂,握有實力的軍事人材,適處于中國社會分權趨勢日顯之際,因此隱控中國政治形勢的發展,這使他們在未來的民國政壇中扮演叱詫風云、呼風喚雨的人物。其中就出了個日本士官學校出身的這樣的人物--蔣介石。
總之,新任官制度——文官考試、特任和選舉——的厘定與確立和新軍事學制的發展,為使傳統社會流動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步驟。從前,士子擁擠于科舉的窄徑;現在,則條條大路,任君選擇。這是革了舊科舉出身的命,對加速、擴大新社會流動的最大貢獻。
二、學以致用—真才實學
這里所謂的「人才」,與一般人所了解的意義不同,而是特指受過專業訓練、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傳統社會中,科舉學制所培養的人是通才而非專才。中國傳統社會假定接受儒家訓練的人,不論事情多么復雜,都有能力作政策性的判斷。在他們看來,政府只不過是處理人際關系的一種藝術而非一門法政科學。因此,一個傳統社會的官吏可以治軍,可以理財,可以治河,可以制槍造炮;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并博曉西藝 ..... 簡直是無所不能。(16)同光之際,中國社會在內外力交互壓迫之下,人才的新觀念在逐漸形成中。(17)但到了光宣之交,時變更亟,新政與憲政繁興,需才甚亟,(18)通才已無法適應當時最低限度的需要,故新式學制乘時而興,替代了科舉學制,而為中國社會塑造各種專門人才,而不是像科舉學制只塑造治術人才,(19)故兩者在基本上完全不同。
清末民初之交,實已走上因才任使之路。清末學堂出身獎勵,分科授予出身是重視人才的第一步。到了民初,文官考試制度更是不折不扣的符合任用專門人才的精神與原則。此外,與人才概念的改變有密切關聯的是破除資格、關系、種族、黨派等因素,惟量才而授予官職。滿清舊制,官吏升轉皆須按照資格,否則郎使出類拔萃也只有屈居人下。但狂熱的憲政與新政運動卻打破這一落后而僵固的慣例。至此,理論上,人才在社會流動的軌道中可以自由運轉,盡情展露真才。民初,學有專擅的年青士子,秉持國政,多少證明了這一極可珍貴的趨勢——任官授職,惟才是視。
人才概念的改變直接影響塑造培養人才的學堂的發展。清末民初之交,在立憲運動下,因為人民需要法政知識,和政府急需法政人才,所以培養法政人才的機構如法政學堂、自治研究所、法政講習所和法官養成所等迅遠發展,尤以法政學堂的發展最為驚人;(20)公立私立法政學堂充斥國中。法政學堂的驚人發展除了上述的兩個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因為法政學堂畢業后可以登入宦途,所以一般人將迷戀科舉的心理轉而迷戀法政學堂,因此使法政學堂變成「官吏的養成所」;學生進入法政學堂的目的不在求學,而在獲得做官的資格。這種現象不僅限于國內學堂,游學各國學生也以法律科、政治經濟科最多。(21)另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具有科舉出身的人紛紛轉入法政學堂,或出國留學,以獲得混合出身;甚至清廷設立進士館,令新進士入館 ,改習新學。由此可見,學堂可以使中國人做官的欲念較科舉制度更容易得到滿足。
此外,新政也影響學堂的發展,如警察學堂、監獄學堂、實業學堂(礦務、銀行、鐵路等學堂)、軍事學堂和師范學堂等均曾獲得長足的進步,以加速培養新政人才;其中,師范學堂由于當時急需教員以及和宦途接近,故曾盛極一時;甚至設立師范速成班或臨時教員養成所以加速訓練師范人才。此外,實業學堂學生的人數遠不如法政學生。即以北京大學為例,理科學生一向很少,尤以地質學生自開辦以來卒業者僅3人。又以民國2年(1913)江蘇省立學校招生情形而論,實業學生不及法政學生十分之一。于此可見人心之一般趨向!
總結而論,學堂得人遠較科舉為盛。但學堂——尤以法政學堂——的畸形發展,也訓練了過量的人才。結果反而對過渡社會造成不良后果,因而迫使政府不得不壓抑法政學堂。宣統3年(1911),清廷乃禁止設立私立法政學堂,并撤銷法政留學生公費。由此足證,在新人才的概念下,政府始終無法制定一套明確的教育政策。
第二節 憲政、新政促進社會流動
傳統中國社會層級構成的理論以儒家說明得最為透徹。孟子說:「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冶人,勞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墨、法兩家的理論與此大致類同。治人者為統治者,治于 人者為被統治者,于是形成兩個界劃厘然的羣體;高高在上的統治羣體,具有一方面開放,一方面又封閉的雙重特性:他們的成份除皇室集團以外都不是世襲的,而是藉科舉制度從被統治者中選取的;同時,這個羣體又封閉身分,維護既得的財與勢相結合的特權。在統治羣體之下的被統治羣體,即所謂庶民,可分為士、農、工、商四民。士為四民之首,即通常所謂的儒生,他們的思想按儒家學說定型化,為統治羣體的主要來源。這一睪體也具有一方面開放一方面又封閉的雙重特性,他們可以從農、工、商三民中吸收新的分子,但一旦進入儒生羣體后立即封閉身分,盡力防止變成農、工、商三民。因為傳統社會輕視體力勞動,和追逐末利,結果使士人與實際生產脫離關系,因而完全符合了「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原則。
除了上述四民以外,還有一向被傳統社會賤視的少數羣體,如樂戶、丐戶、惰民、蛋戶、倡優、皂隸、義民、奴婢、奴仆等。他們永遠被排斥于社會流動軌道之外,沒有變換身分的自由。如此而構成的社會層級相當安定,盡管傳統中國社會曾經發生變亂,但這一層級卻始終未發生結構上的根本變化。及至清代同光之際,入侵的外力迫使傳統社會層級發生適應與調整的需要。但直至清末民初之交,傳統社會層級與社會理念始發生激烈的變化。憲政運動破壞了統治羣體和被統治羣體間僵固的界劃,并為統治羣體開拓許多吸收新血的來源:同時,新政打破身分的封閉,使四民身分可以自由流動。更重要的是清末民初之交的立憲運動——憲政與新政——使傳統社會層級無限分化,從原來的四民分成更多性質的羣體。職業類別與性質的轉變,使原來四民的定義已無法適用于立憲社會。由此,中國社會的結構愈來愈與西方資本主義的社會結構相接近。下面將論述憲政與新政對社會流動的影響。
(1)憲政
清末民初之交,科舉制度的廢止,雛形憲法輿立法機構的出現,和革命運動等,徹底改變了傳統統治階層構成的基本理論和成份。雖然在一個立憲社會中,仍然有治人和治于人之分,但就權力的分配而言,兩者由官權至上單向分配的關系一變而為相互制衡的關系。現在,在理論上,治于人者可以藉立法機構和選舉公職人員的權利對行政人員構成有力的約束。另就成份而言,理論上凡屬國民,合于法定條件者,均可由選舉、文官考試或特任而進入統治羣體。因此,使中國社會上流與下流遠較過去自由。傳統統治羣體的身分封閉至此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統治羣體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部份。茲將行政部分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分別論述如后:
1、行 政
A、中央:清末民初之交,傳統統治羣體,被革了命,由沒落而下流至被統治羣體,一批新的統治羣體代之而興。就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而言,君憲時期的《憲法十九條》將清帝變成了虛君。到了共和建立時期,各省代表聯合會選舉孫文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之就任臨時大總統為中國社會開了許多先例:一是他是個接受英美外國教育的美籍廣東華人,(22)擔任國家最高公職:二是由各省代表聯合會的立法機構所選舉;三是一個實行三權分立共和國的元首和 行政首長;并具有一定的任期。這些先例,突破了數千年來有關「君主登極」的許多傳統概念。雖然不久袁世凱取而代之成為臨時大總統——后來又成為正式大總統,明顯地表現了中國社會的復返傾向,但袁世凱除了不是一位留學生外(他是一個典型的舊朝殘余的官僚武人),其余的都符合孫文所開的先例;甚至當他決心稱帝時,他也得偽造民意,利用國民大會將他擁上皇帝寶座。
總之,革了皇帝和帝制的命以后的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不再是「天授」,而是「民授」;理論上,「他」被拉下了神壇,而平民化了。那個曾經是天授的愛新覺羅滿洲皇族的清朝皇帚,和附著于他的皇室,從此永遠退出統治舞臺,走進了歷史。
就內閣而言,由掌握行政實權的內閣閣員的變遷經過,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統治集團的變動與社會流動的關系。由于篇幅所限和無實際上的需要,本章無法逐一研究清末民初之交的十個西式內閣,其中具有代表性是五個西式內閣:君主內閣——奕劻內閣;虛君責任內閣——袁世凱內閣;總統內閣——南京臨時政府內閣;共和責任內閣——唐紹儀內閣和陸征祥內閣。
隨著內閣的更替,政制徹底改革,人事大肆更動;舊官紛紛裁缺,新官紛紛設立。部份中央各部會中舊學出身的中下級官員,為學有專長的留學生或學堂學生所取代,因而墜落至「食人和治于人」的被統治階層,頗似春秋戰國禮崩樂壞時期貴族被打倒淘汰而流落民間的史例,如出一轍。當時最彷徨的是守在北京等侯補缺的官員,他們日夜盼望發表新官制,但又怕發表新官制。共和成立,南京臨時政府所用之中下級官員絕大多數是同盟會會貝。及至南北統一,北京臨時政府則新舊兼用。袁世凱有一套特殊的用人標準:首重東西洋專門大學畢業生,次重本國專門學堂畢業生、或大學堂、高等學堂畢業生,最后才輪到過去所謂正途出身曾經朝考并具有實際行政經驗的儒生。但袁世凱對于具有新舊雙重資格的人更特別重用,而對于不諳時務或老邁的人則令其退休。這一套用人標準極具意義:它改變了構成權力核心的人物——所謂「名公巨卿」——的意識形態。這批人不再受儒家定型教育,或出自考據詞章,(23)而是出自新學——政治、經濟、法律或工科。就對于新學和新法的了解而言,他們較諸同光時期的中興名臣進步甚多;這一掌握行政權力核心人物成份性質的改變,正足以顯示傳統社會結構經歷著巨大的變化;中國社會在進行現代化的過程中已獲致相當可觀的進展。
B、地方:由于篇幅和本文目的的限制,本文無法對行省中下級官員逐省論述,更無法論述縣以下行政官員的成份。大致而言,愈往下層,愈保持更多的傳統成份;即絕大多數仍屬清廷舊人。(24)由于地方分權傾向至清末民初完全呈露,地方行政首長地位的重要性不下于內閣閣員,甚或猶有過之。
此外,行省以下府、廳、州、縣的行政首長,如上所述,一般而言仍為清廷舊人,或為少數傳統武人以武力所割據。總結而論,革命派對行政方面的影響大致至行省一級而止。這就是1914年以后,為甚么革命派迭遭頓挫 ,艱困求存掙扎和不斷實行革命的主要理由之一。
(2)立法
政黨、議會、輿論的出現與急劇的發展,對中國社會層化的影響頗饒趣味。它們不僅在官民——統治羣體與被統治羣體——之間制造了一個新的有力的「是官非宮、是民非民」的階層,而且在融合新舊社會層級與社會理念上也有特別貢獻。
就前者而論,這批人連絡官民間歷史的鴻溝;治于人者現在可以通過議會、政黨和輿論而直接與聞國事,有效地監督治人者——上至國家最高行政元首,下至州縣官吏,從而嚴重地削弱官威,和相對地大大提高人民的政治地位。就后者而論,可得而言者有六:一、議會、政黨與輿論的結構至為自由與龐雜,可以消納過剩的沒落官僚、政客與策士。二、由于這批人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其中尤以議員,不但具有崇高的政治與社會地位,而且享有優厚的薪俸——可以相當地滿足一般中國人「讀書、做官、發財」的傳統心理;而且這一層級也是謀官的快捷方式。三、這一層級理論上可以吸收各種出身、各種職業、各種年齡、各種政治觀點的公民,使身份的變換遠較過去自由。四、中國歷代政治遞嬗,胥不出武力奪取一途。由一姓轉至另一姓常須經過數年甚至敷十年的燒殺擾攘,因而使國力民生蒙受嚴重的打擊;數千年來未嘗稍變,形成朝代衰變的規律。清末民初的政權更替,未遭此劫難,實在是個奇跡。
之所以能夠逃過此劫的原因固多,但立法體系于行立憲政治以后,為政黨、輿論與議會所組成,從而使政權和平轉移于議壇之間,成為可能;輿論鼓吹政黨主義、政黨結合同志、人民藉選舉授權政黨、政黨利用議會推動政綱、最后再由政黨所領導的政府將政綱付諸實施。清末民初之交,為新舊政治權力運作體系的交替時期,這批議員、黨員與報人所組成的集團,在交替過程中擔任極重要的融合工作。五、議會——中央的與地方的——制造了一批新的革命派的權貴,同時更使大量的縉紳由此獲得合法的機構和合法的地位,以干預國事或地方事務。這一新羣體的出現很自然地在中國社會結構重構過程中銜接了傳統家族社會與近代社會。但縉紳也因此而將家族社會的習性帶入近代社會中,因此使中國社會近代化遭遇了許多屬于社會結構上的障礙。六、在舊的朝代衰變規律之下,政府著重于培養無爭的馴良民風,(25)但在新的政治權力運作體系之下「爭」則為必要形式。(26)議會、政黨與輿論即為這種理論的實踐。由是,人民對政治的概念為之一變。綜上以觀,清末民初之交,中國社會結構所經歷的劇變,于此可覘大概。
清末民初之交,歷次中央級議員—北京資政院、(27)南京臨時參議院議員、北京臨時參議院與國會議員--的流動,最足以說明當時的社會流動情況。概而言之,他們職業的種類頗具意義;這批議員中含有官僚、通儒、律師、新聞、實業、軍、警、學、商......等界人士,這是水平流動充分自由的明證。至于省以下的議員,與行政官員相似的,其立場、出身、年齡與職業愈往下則殘存的傳統特性愈益明顯;也即深受儒家定型教育的土縉紳愈占優勢。這批人在紳權的傳統下很容易與新的政制改革相結合,而上升至統治階層。(28)
總結以上行政與立法而論,民初(1912——1913)為革命派極盛時期,中央級的統治階層—— 不論行政或立法,革命派在數量與位置上均占很重要的地位;溫和派官僚政客與實力派的武人均暫懾伏其下。這批當政的青壯年,身為議員的則制定法律、服飾、禮制等,而身為行政官員的則加以實施。故民初,中國社會在以留日學生為主的革命派引導下,(29)奠定了現代中國社會理論的和實質的基礎。
但也有令人失望的部份,其中嚴重影響當時及后世歷史發展的有:一、留學生對國內實際情況缺乏了解:留學生雖然將西方新學、新政介紹至中國,但由于他們對中國社會民情風俗、政治習慣不大熟習,故雖有理論,但將自東西洋舶來的東西機械地照搬于中國社會時,卻困難重重。(30)二、缺乏實施議會政治的精神、實際經驗和對民主政治程序的了解,結果使議會數月不能議一事。由于作為政治權力中心的議會自陷于混亂和無效率,于是陷民初社會于無政府狀態中。三、政客與官僚將家族與倫理社會的的習性帶入立憲政治中,結果紊亂了民主政洽的正常秩序。以上三點,均為實行民主政治的基本障礙,短期之內絕對無法矯正,因此民初政局陷于絕望的混沌狀態。此時,野心的實力派與傳統官僚集團乃利用人心厭亂的心理,乘機實行集權,排除革命派勢力,解散議會,進行帝制,重新任用前清的舊統治羣體,以恢復傳統社會秩序。
(3) 司法
司法改革對社會流動的影響,遠不及行政與立法來得重要。值得一提的有兩點:即新司法人才需要的迫切和律師的出現。中國舊制,省級以下司法官由行政官兼充。(31)但自清末立憲運動以后,司法制度離行政制度而獨立,各級審檢廳紛紛設立,于是舊的人才逐漸淘汰,急需大量新的人才以填補空缺。大致而言,新司法人才極大部份仍屬過去的刑幕及候補官吏,另一來源是留學生和國內法政學堂學生。
但最重要的改變是律師地位的日趨重要,律師制度最初興起于通商口岸,延請外國律師辯護。然自行立憲,司法獨立,于是律師應時而興;開明官僚紛請建立律師制度,民間也有律師會之設。尤以共和建立以后,國人對律師制度寄以更大的關注。當時充任律師的不為法政學堂學生即為留學生,尤以留學生最眾。但當時最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時社會上已頗重視律師的地位和確認律師制度對保障人權的重要性。此外,律師與司法制度可以消納過剩的的學堂人才,減輕宦途的壅塞現象。然司法體系系屬草創,故當時暴露許多弱點,無法驟然步上正軌。(32)
(2)新政
實業——農、工、商、礦等,新式軍隊、近代教育和地方自治事務等新政之興,并不全都開始于1905 年,但在此之后,有許多發展深深地影響當時的社會流動,因而適合于本文的需要。其中可得而言之者凡三:一、社會層級的無限分化:自資本主義入侵中國后,中國社會層級即開始分化,其中最顯著的即買辦階級。(33)但至1905年以后,由于加速推行新政和地方自治,于是社會層級更無限分化,許多新的職業紛紛出現;但最重要的是,這些新出現的羣體其人數已累積至足以產生穩定作用和形成羣體性或階級性的地步。當時許多「界」的出現即為最好的例證。(34)二、職業學術化:就本文的需要面言,最具意義的是「 科學」的概念輿每一種職業結合,個言之即職業學術化:最好的例證是各種性質的實業學堂紛紛出現,如銀行學堂、鐵路學堂、蠶桑傳習所.....等。理論上,現在從事實業的不再是不學無術的逐利之徒,而是學有專長的知識分子;實業活動離不開學術的指導,(35)因此使過去傳統社會層化的原則完全動搖。三、身份具有最大的可變性:資本主義經濟引誘統治羣體中的新舊官僚進入實業界,而實業界或其他性質的職業羣體又藉參政權而進入統治羣體;不但如此,個人職業的變換性完全自由,并得到法律的保障。這種水平和垂直流動頻率的增加,其增量已足以矯正傳統社會中國家與社會脫節的嚴重現象。(36)以上三點,徹底動搖了傳統社會結構的基礎,使其步上現代化。以下將扼要論述實業、教育、新式軍隊和地方自治與社會層化和社會理念的關系。
1、實業:傳統社會將知識分子塑造成具有下列傾向的特殊人格:一、以讀書做官為唯一理想的職業和尊顯之路,(37)一做官一生與官為伍,不務他業,形成職業的僵固性;(38)二、一旦中了科舉,統軍、理財、牧民、治河無所不能,事事依據經典——傳統社會的百科全書,墨守成規;三、視工商為賤業,形成牢固的「重勞心、輕勞力」的觀念。盡量維持自己的身份不墜入農、工、商三界中,從而使傳統社會的菁英,完全與生產脫離關系。影響所及,使農、工、商三民也以士人為理想的期望,因而嚴重地阻滯了實業發展的可能性。迨至光、宣之交,外力主要以經濟、商業的形式出現,中國社會的知識分子——上至朝廷的名公巨卿,下至學堂學生,乃鼓倡實業的重要性,上行下效,于是造成實業運動的狂潮。
光緒29年(1903)中央設立商部,繼即立法定制,扶植民營實業,如商法、公司法、商業法等各項規章皆先后訂定頒布。32年(1906),農工商部(商部改》更奏定《華商辦理實業賞爵草案》,尤足示政府對民營實業之重視。在此實業運動下,工商業人士的政治與社會地位激劇上升,因此民間參與實業運動也頗積極,蔚成風氣。知識分子激于利權外溢和仕途壅塞多艱,投身于實業的人日眾,其中最成功的例子為點過狀元的張謇;民初,張謇在國會以最高票進入熊希齡內閣,出長農林、工商兩部,可見當時人心頗著重于實業建設。此外,一般人民紛紛投資于路礦,和研究實業,以實業為就業的新途徑。這一現象固然多少矯正了中國人賤視工商的心理,和使知識分子從事實際生產工作,但也使官僚增加了攘利的新途徑——不循舊例投資于土地,而投資于實業。
清末民初盛行以官為商的心理,如盛宣懷以郵傳部尚書掌握漢冶萍公司和招商局的股票,陸宗輿充任中日合辦的匯業銀行總理,唐紹儀擔任金星人壽保險公司董事會主席等。同時,藉實業而致富的人也漸漸入官,因此使官與商的界劃混淆不清。至此,官僚或以私人資本假官權而投資于實業,或假公家資本以圖私利,從而嚴重地動搖傳統社會中官僚「不言利」的古訓。這一趨勢——官僚與買辦階級相結合,使中國社會過渡問題更趨復雜。從此,地主在中國社會上的地位
漸為實業家所取代。這是中國社會由農業經濟社會過渡至資本經濟社會的明證。
此外,實業運動還產生三種頗有意義的副效果:第一,政府以設立工廠、游民習藝所等方式救濟災民而不只是放賑。更重要的是,清廷以實業嘗試解決自清代中葉以來即一直困擾政府的旗民生計問題。如此可使旗民不再寄食于社會,而養成獨立謀生的技能。第二,科學試驗的思想隨實業運動傳入中國社會。(39) 政府在中央及行省設農事試驗場,從而將農業技術與現代科學相結合。這種努力雖然效果很微,但影響 深遠。第三,重才的觀念也隨實業而發展。理論上與實際上,從事實業的人,須有專門知識和專門訓練,故選人不注重「他是誰」,而注重「他能做甚么」。這一概念的改變,極為重要,它進一步破壞家族制度,和多少制衡了家族姻親關系對實業發展的不良影響。(40)
2、軍事:新式軍人的出現并不始于光宣之交,但自光緒31年(1905)科舉廢止后,青年士子投身軍旅者日眾。這些人或出身于外國軍事學堂,或畢業于本國軍事學堂。由于他們接受過近代軍事教育,所以他們對中國國防的近代化頗具重要性;但由于他們對儒家傳統日漸疏遠,漠視忠君之義,乃使地方割據傾向有日益加強之勢。清末民初,由于分權傾向日顯和外力壓迫日緊,自宋、明以還一向受賤視壓制的武人,其地位開始逐漸躍升。(41)段祺瑞曾奏訂優待軍人制度,清廷亦將服兵役規定為國民的義務,列入雛形憲法中,以使國家社會相率講求右武,尊重武人。實際上,當時一般中下級知識分子和下層社會,或激于救國熱誠,或有見于軍旅可以獲得財勢,或寄食軍界,乃紛紛投身行伍,因此使民初師旅激增。這一現象固然可以表示一般人心逐漸改變「好男不當兵、好鐵不打釘」的觀念,有助于恢復漢人的尚武精神,但同時也加強武人割據趨勢,惡化民初亂象。
3、教育:光渚31年(1905)科舉廢止后,政府獎勵人民私資興學,民間也相率倡辦新式教育。在此趨勢下清末民初之交的教育界日益擴張,足以涵容眾多文人學士。昔日的儒生——童生、舉貢生監等——既 絕于科舉,對他們比較適合的職業是充任教員。同時,由于新學勃興急需師資,政府除了從學堂吸收師資外,勢必求之于昔日文士。
但我們也可以發現當時出現一個極有趣的矛盾現象:一方面歸國的留學生不愿充當教員,或已寄身教育界的人紛紛改入軍界、政界、新聞界等,另方面卻有許多官僚鉆營教員,以官兼教,政學雙棲,這種心理頗耐人尋味;大概這還是昔日座師門生觀念變象的延長。
4、地方自治:第二章第三節所列述的地方自治要項,只是紙面上的設計與構想,流于紙上談兵,其對實際社會人才的流動影響很微。值得一提的是警政之興,頗具意義;它不僅使失業的文人士子可以寄身其間,更重要的是將維持地方公安的責任逐漸由縉紳和丐頭移于政府直轄的警察。這是建設近代化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
注釋
(1) 錢澄,《論為官風思想之發達及于國家社會之危險》,《大中華》,卷二,期十二,1916年12月24日,頁1:「依于專制政體之下之人民,恒視為官一途為無上之殊榮。有人茍能為官,則必邀數世之榮幸。親族戚黨,咸沾余澤,而其家庭之勢力,身份之尊貴,經濟之發達,戚族之擁倚,社會之恭維,非同類者,殆無敢與其比肩焉。至于其他特別榮幸,尤難枚舉,故一般鄉俗有云:「為官一日,勝似為民一世」;于是乎社會之羨慕心起焉,人民之希望心生焉.......。」
(2) 但所謂的「在法律范圍內」,實際上是制定了許多條規,用法律的形式保護社會上既得利益階層—滿洲的王公貴族、官僚紳商--的利益和地位,而將一般人排斥在外。我們可以很容易從歷次公布的選舉章程中觀察「在法律范圍內」的實際涵義:
1、 《資政院院章程》明定資政院議員資格限于宗室、王公、世爵、各部院衙門官員、碩學通儒、納稅多額及咨議局議員。
2、《各省咨議局章程》規定選舉咨議局議局議員資格限于一定年齡、男性、曾辦理公益事業、科舉或學堂出身、退休官吏及定額財產。并規定被選舉資格限于一定年齡、男性、及非軍、警、小學教員、僧道和現任官吏及幕友。
3、《國會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規定選舉眾議員資格限于繳納定額直接稅及有一定教育程度的男子。并規定被選舉資格限于一定年齡的男子,及非軍、警、法官、現任官吏、小學教員、僧道和學生等。
4、 《省議會暫行法》規定省議會議員選舉資格及被選舉資格限于男子、一定之年齡、繳納一定額之直接稅 、一定額之財產和一定之教育程度。
其余議員選舉章程對于選舉資格及被選舉資格的規定大多類同。此外,關于行政官員的選舉資格及被選舉資格限制更嚴,除了總統、副總統和下級地方自治辦事人員規定經由選舉外,其余的行政官員均由政府委派。因此,就選舉章程而論,當時有資格經由選舉一途通顯致貴進入上流社會的,始終只限于極少數的特權階層。
由此看來,要做到法律之前,就業機會人人平等,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現在只是向這個方向踏出了第一步,而且只是很小的一步。
(3)光緒31年(1905)5月30日,直隸總督袁世凱、盛京將軍趙爾巽、湖廣總督張之洞、兩江總督周馥、兩廣總督岑春煊、湖南巡撫端方等聯名奏請立停科舉,以廣學校。是年8月4日,清廷諭令廢除實行了1300多年(607-1905)的科舉制度,不啻一次中國教育之大革命,這道劃時代的諭令值得引述如下:
「諭內閣:袁世凱等奏,請立停科舉以廣學校,….三代以前,選士皆由學校,而得人極盛,實我中國興賢育之隆軌。即東西洋各國富強之效,亦無不本于學堂。才方今時局多艱,儲才為急。朝廷以近日科舉每習空文,屢降明詔,飭令各省督撫,廣設學堂,將俾全國之人,咸趨實學,以備任使,用意至為深厚。前因管學大臣等議奏,已準將鄉、會試中額分三科遞減。茲據該督等奏稱。科舉不停,民間相率觀望,欲推廣學堂,必先停科舉等語,所陳不為無見。著自丙午科(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為始,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其以前舉、貢、生員,分別量予出路,及其余各絳,均著照所請辦理。」(《清德宗實錄》,卷548,頁4。光緒31年(1905)8月甲辰(4日))
(4)嚴幾道,《嚴幾道觀察教育之講義》,《北洋學報》,期29,光緒丙午年(1906),頁1:「雖然學堂立矣,辦之數年, 未見其效。則嘩然謂科舉猶在,以此為梗,故策論之用不及五年而自唐宋以來之制科又廢。意欲上之取人,下進身,一切皆由學堂。不佞嘗謂此事乃吾國數千年莫大之變動,言其重要性,直無異古者之廢封建開阡陌。」
所以稱之為教育大革命,絲毫沒有言過其實。
(5)《順天時報》, 2910期,宣統3年(1911)8月30日:「世界處于今日,唯有一通字,.....。自維新以來,吾國力求其通,如君民相通以情,內外相通以誠 ,中外相通以敬,關山相通以鐵道,河海則通以汽船,無不力求通之之術....然而通之之術亦非貿然可言也,必有學識乃始可言其通。當日吾國選派學生至日本而后始知日本,吾國選派留學生至美洲而后始知美洲.....。吾輩今日豈有他哉?亦惟從學問作根本耳!
(6) 《陶廬文集》,卷10,頁31: 「光緒之季年,朝廷驟停科舉,士之游學日本者若蟻趨而膻集也。」;《順天時報》,宣統3年(1911)7月13日:「自學部出示考試留學后,一般熱心志士,遂爭先恐后,紛紛赴學部考棚報名。每日報名者,足有百余人,故日來該處車馬擁擠,道為之塞。」;同上,7月3日:「送鄧槐庭游學美國:不道別離苦,只道別離樂。快哉渡重洋,負笈遠求學。…歸來作先覺……」。
(7)M.E. Cameron, The Reform Movement in China, 1898-1912. P.78.
(8)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頁175:「吳稚暉說:我起初瞧不起孫文,就因為他不是科第中人,不是經生文人,并且疑心他不識字。」
(9)同上。
(10)詳見拙文,《毛澤東核心地位的確立和中國的崛起》,各大網站均有轉載。
(11)古楳,《現代中國及其教育》,冊下,頁338: 「公布的規則、章程、條告之繁瑣,少則數條,多則數十條,乃至百余條--完全是資本主義工業社會的產物,根本不適合中國的社會民情……歐美、日本工業社會裹的辦法,因為他們的學校采用工廠制度,把學生當作機器原料看待,……實行這種辦法,自有先決的條件,就是大家都要立于平等守法--遵守條規--的地位,大家都要有一種機械觀,然后條規一發布,才能依法轉動……秩序才不致紊亂,中國的社會民性是否如此?」
(12)《民國經世文編》,冊4,頁1073, 1914年梁啟超蒞臨北京大學歡迎會演說詞講:「學制之弊……其誤國最甚者莫如獎勵出身之制,以官職為受學制報酬,遂使學生以得官為求學之目的,以求學為得官之手段。其在學校之日,所希望者為畢業之分數與得官之等差。及畢業后即拋棄學業而勉力做官矣……則望諸君當為為學問而學問,不當以學問為手段,蓋大學為研究學問之地……」;又《大中華》,卷1,期8,1914年8月20日:「吾國興學近二十年,始終為科舉思想之所宰制。今試檢清季之奏定學堂章程,與歷年學部之案牘,所謂某學堂畢業獎廩附增生……所謂學校者,不過官吏之制造廠而已,所謂學部,不過一銓敘局之作用而已。」
(13)古楳,《現代中輟及其教育》,冊下,頁88:「后來廢除功名,改稱學士、碩士、博士等名目,社會就莫名其妙了。得到這些頭銜的人,還是仍舊用舊功名翻譯新功名,說是學士等于秀才,碩士等于舉人,博士等于翰林。第一名的博士便是前清的狀元……由「科舉的
功名」變為「學校的資格」,社會上的信仰不改…到如今,「資格」愈高,從社會得到的報酬愈大。」
(14)《袁世凱奏創立軍官學校折》,光緒32年(1901)4月:「中國比年稍知尚武,爭往就學東瀛,然僅肄業士官、振武諸校, 聯隊經驗不過數月,服習止于少尉。其造就高級軍官之大學,則不能闌入。……創立軍官學校,于各鎮軍官內擇其品學超卓,才識優異者,派令入學肄業,分為速成、深造兩科,務期指揮調度,悉協機宜,蔚為將才,用備干城。」(錄自沈祖憲等著,《容庵弟子記》,卷9-10,1913年2月校印本)
(15)同上。
(16)《知新報》,冊36,光緒33年(1907)10月11日。頁8:「獨不解中國之道員,凡一稱「 觀察 」二字,則上至天文地理,下至百工藝學無一不精。凡督造炮臺,修理船艦,驗收槍炮,一切百政,非道員為之經理不妥。至若一切軍械局、槍炮局....電線局、船政局,礦 務局、鐵道局、紡紗局.....,一切化學、藝學各學堂,非道員為之總辦則不成。故西人謂宇寅間奇才異能之神圣,莫如中國之道員也。夫人各有能有不能,責眾長于一人,其不治也宜哉!」
關于中國官員的這個特點,美國的李文森有深刻突出的刻畫,他說:政府衙門的官員都是業余性的通才,而非僅有一技之長的專才。
明代或許與唯實的八股文發達有關,這種特征似乎特別明顯。這些官員都是受過很正規的教育,但是他們都不是為了將來擔當某一種特殊職務,而接受某些特別的專才教育(它可以說是一種適才教育),所以政府衙門中的官員,只要擁有較高功名與職位者(一般沒有好教育與功名的小吏另當別論),都不得以專才視之。衙門之具有崇高的威望,這是很主要的理由。因此明代政府衙門的官員,必須具備高尚的文藝修養與擁有豐富的非專門性、非技術性的學問,主要并不是在提高政府衙門的行政效率(事實上不如說楚阻礙了行政效率的提高》,而是在提高政府衙門的學術門面與文化威望。
如果這些官員們所擁有的知識只是一種專業性、技術住、實用性的知識,那么它最多只是一種職業的手段,基本上不能達到榮耀衙門的目的;但是一旦衙門成為一種具有最高文化、最高文明、以及為學問而學問的象征時,擁有官職便顯然勝過任何其他的社會角色。任
何其他方面的成就,如商業、軍事、技術等,都被認為只要擁有某些專門知識、按部就班,一定會有所成,都遠非獲得官職可比。因此通過科舉考試,以取得功名利祿,便成了明代文人一生最主要的目的(盡管這些科舉考試的內容都是唯美的;撇開道德意義不論,僅從專門
與技術的恿義上說,它甚至輿將來之從事政治毫不相干)。(參見Joseph Levenson, The Amateur Ideal in Ming and Early Ch’ing Society: Evidence From Painting , in John K. Fairbank, ed., The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1957. 本文引文根據張永堂譯,《從繪畫看明代及清初社會的文人業余精神》,頁424-425。 (參見,段昌國、劉紉初、張永堂譯,《中國思想與制度論集》,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79年。
作者并認為,中國文人這種強烈的「反科學」、「反進步」 、「反商業」、反實用」的典型的中國文人精神,到明代與清初發展列了項奉。一直要到近代西方以武力打開了中國門門戶,輸入了西方的價值觀念以后,以及因為西力的東浙,激發起中國的民族主義,使知識分子急于要求富國強兵的知識與技術以后,傳統文人這種崇高社會地位才受到打擎,這種文人的精神也才逐漸末落。當然,李文森的這種看法帶有強烈的歐美中心史觀的特點,但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值得借鑒,也與本文的題旨大致相符。
(17)《時務報》,冊16,光緒22年(1896)12月1日,頁6:「泰西諸邦,用舉國之才,以興農商工藝之利,即藉舉國之商力以養水陸之兵,保農工之業。蓋國非兵不強,必有精兵…然后可以應征調;則宣練兵,兵非餉何練,必興商務然后可以擴利源;則宜理財....。兵與財不得其人,雖曰言練,曰言理,而終無可用之兵,可特之財,則宜育才。」
(18)《光緒實錄》,卷531,光緒30年(1904)5月己亥(21日),頁3:「世局日變,任事需才,學堂、警察、交涉、工藝諸政,皆非不學之人所能董理。」
(19) 陶希圣,《中國社會與中國革命》,頁106:「士大夫的教育,目的在養成統治人才....。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謂:學校所以養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學校....。學校教育的目的在造成治術人才,在平時則致君堯舜,在變時與朝廷爭政事,也即學校教育的目的,在養成政治活動份子。」 可參看上文注釋(15) (20)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民國經世文編》,冊4,頁1081。
(21)張孝若,《南通張季直先生傳》,冊2,頁110:「中國人留學外洋者多喜就政治、法律,二者之成效近官而其從事也空言而易為力,若農工實業皆有實習,皆須致力理化,而收效之榮不逮仕途,國家又無以鼓舞之,宜其舍此而就彼也。」
(22)唐德剛,《細說辛亥革命》 :「我們如以中山先生比諸今日僑生,他老人家其實也是當年的華僑小青年之一而已。賤日豈殊眾、貴來方悟稀。華僑小青年或金山仔有其共同的特點。這些特點也是鑄造后來革命家孫文的社會條件。」 大體說來,他們底特點約有數端:一、工農家庭出身。其父祖伯叔類多貧雇農、苦力工人或小商人。胼手胝足,日常工作都在十二小時以上。他們除舊有的觀念和道德標準之外,平時沒空亦不知如何管教子女。二、小華僑們受父兄寵愛,甚至溺愛;類多豐衣足食;至少不愁衣食。佳子弟,頗可上進;惡子弟,則至為墮落。三、教育水平,下輩平均都在高中以上,遠超過長輩。──當年老輩華僑多不識字,縱識字也不過稍讀『三百千千』(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千家詩)而已,而下輩則于三百千千之外,有的且精通外語了。四、以說漢語 的『弱勢文化』,在海外對抗西語(英語)的『強勢文化』,老輩多 不諳外語,為自尊自重乃堅拒同化。因此一般老輩華僑,較之國內人民,更為保守;而講『雙語』的小輩于自卑之余,則趨向『全盤西化』。所以他們父子之間『代溝』極其嚴重。……。中山先生與他的長兄孫眉,曾一度反目,弄到互找律師的程度,吾知其沖突根源所在也。處于我輩今日,『西化』與『現代化』固截然有別,然在孫公青少年期,則二者固為同義字也。五、這老少兩代的華僑對祖國都有極深的感情,甚至流于『沙文主義』。但是他們兩代對祖國的愛法,卻截然不同──老一輩的總希望大清大皇帝多爭點氣,也好為我輩天朝棄民,出口烏氣。小一輩的則要驅除韃虜,創立以美國模式為張本的『共和國』和『合眾政府』,乃至新的社會,新的宗教,和新的道德標準了。 老實說,當年在檀香山的『興中會』和在香港的『輔仁文社』,都是這一類的華僑青年所組織的。孫中山先生(譜名孫帝象,學名孫文、孫德明,字載之,人耶教時,名孫日新,行醫時他的漢文老師區鳳墀為他作一音之轉改為孫逸仙,后來變成『美國公民』時,在美國護照上的英文名字則是Sun Yat-sen)當時便是這一類的『華僑青年』之一。他或許由于稟賦較高,幼年時確實『異于群兒』;他也確實是讀書用功,作事有恒,終能『脫穎而出』。(人民網)
(23) 《民權素粹編》,卷2,集3,頁19:「滿清儒生學問,祟尚考據,名公巨卿多從此中出。相與提倡,至同光之際,未盡衰也」。
(24)《臨時政府公報》,《雜報》,號17,1912年2月20日,頁8~9:內務部總長呈:為立國之道在乎立本,立本之道在乎任賢....況各省獨立以來,惟軍政一節全歸我有,而地方官吏如府縣各缺仍滿清之舊人....。」由此可見,辛亥革命是個早熟催生的革命,許多主客觀條件,均未具備,孫中山謙讓總統寶座給袁世凱,也是形勢使然,順水推舟而已。
(25)柳詒征,《中國郷治之尚德主義》,《學衡》,期17,1923年5月,頁2:「吾國郷治之精義,....即其立法之始,不專重在爭民權,而惟重在淑民德。故于法律之權限,團體之構成,往往不加規定,而其所反復申明,歷千古如一轍者惟是勸善懲惡,以造就各地方醇厚之風。徒就其蛻變之跡言之,則病在徒善不足以言治。」
(26) 陶希圣先生于1961年3月9日應邀在臺灣大學作「中國社會史」之專題講演,其中有:春秋末期,發生一本(儒家的單線關系,以己為本,推己然后及人)與二本(墨家的雙線關系,即兼愛與互愛的對立關系)的論爭。結果儒家取得了勝利。君主要求人民忠君,父親要兒子盡孝....下對上只盡義務而無權利,于是形成了單向的壓倒關系。上有錯,下不能抗辯,此為專制制度之特色。西方議會思想輸入中國后,此種單線關系便從根本上發生動搖,因為議會政治是一種對待關系,一種事情需要大家討論一番,然后大多數決定誰是誰非。權利與義務也為對待的關系,于是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基本動搖。另見《順天時報》,宣統3年(1911)12月14日:「抱共和主義者,即宜鼓動其主義于國民之前,抱君主立憲主義者亦宜披瀝理由,以訴之于國民智力,兩者討論其利害之所在,使國民知所適從,此代議政治之所以優美也。(孔予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國為是言所誤)」
(27)資政院院開中國議院之基,因屬初創,故至為簡陋。茲舉念遐先生一篇短文以說明資政院議員產生的方式。臺灣《聯合報》,1964年6月17日:「載澧為遂行其皇族集權的計劃,表面裝做著決心行憲,于宣統二年(1910)諭令召集資政院,以為行憲國會之基礎。其議員定額共為二百人,分欽選輿互選二種,名額各占半數。欽選議員,由宗室王公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衙門官,碩學通儒,及納稅多額者選任之。互選議員,以各省咨議局議員名額,按照科舉時代進學額的百分之五為標準,由各省咨議局按照本省名額互選。選出之后,呈由總督或巡撫咨送圈定之。…….
欽選議員的圈選經過,笑話百出,……。其碩學通儒議員十人,系由學部就清秩、著書、通儒院三類人物,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吏、翰林、給事中、御史、各省督撫、提學使、及出使大臣,各搜一二人,保送審查,……奏請圈定。」
由上可見,當時資政院議員仍為典型的傳統儒生和官僚。因此,他們的思維模式,跳不出傳統的范疇。
(28)無名氏,《論革命之趨勢》,《民報》,號25,1910年1月1日,頁4: 「例如紳士者,既無官守,份亦平民,然其威福與官吏無殊……一旦立憲,則由干預地方訟事之劣紳,進而為地方自治會議之議員矣!」
(29)除孫中山先生外,其余大半革命派顯要均在不同程度上與日本有關。參見《黃遠生遺著》,卷2,頁69:「前清時代秉政者,多與國際潮流無關系之人,而民國則青年文明之人多執政要。而其文明大半皆受自日本,與革命無關系之新派固然,而與革命有關系者,尤與日本有直接、間接之天緣,故親日之思潮乃一日而千里矣!」(1913年,3月15日);另見逐微譯,《支那民族及政局之前途》(譯自日本《中央公論》,載于《獨立周報》,期43,1913年5月25日,頁39:「……今則朝野重要人物半30至40歲之人,日本反似老人國,彼等以先進國之禮待吾輩,舉日本之制度文物,皆欲模仿之。」
清末民初,飽經內憂外患的國人,一度曾拜世界各先進國家為師,其中就包括歷來被我們輕視的日本。日本戰后至今對中國和中國人之驕狂心態,或多或少也與這段短暫的「師法日本」的異常歷史有某種關聯。
(30)雞鳴,《孫中山先生之政見》,《民國報》,號3,辛亥年(1911)10月21日。頁2:「蓋先生(孫中山)久居外國,多與歐美人士游,所觀察者,皆歐美社會之情形,故所持政見議論至高,而見解至新。余謂政治、理財、工商實業固宜取法歐美,力求進化,至于禮文道德、風俗刑教之微,不能不參酌舊社會之習慣而保留其粹美之特質,甚愿先生有采于斯也。」另見《黃遠生遺著》,卷2.頁13:「記者.......一至陸君之金魚胡同住宅與陸君見面,陸君恂恂下人,出言有章,蓋一絕好歐西紳士之風度.....又其談吐超俗,于吾國之社會人事不甚了解者。記者退而語吾之同人,此君涉足于中國今日政界猶以一葉泛于波舉風發之大海,未有不顛覆者」(1912年12月初9日);滄江,《對于湖南制定自治根本法的私議》,《太平洋》,卷2,期10,1921年3月5日,頁10:南京參議院所制定的臨時約法.....當時起草的各位先生都是從外國回來的學者,他們自然也有許多學理在腦子裹,卻是把學理運用錯了,把當前的事實忘卻了,所以植下這9年以來的混亂。」
這些批評,一語中的,切中要害,為土生土長、沒有喝過一點洋墨水的毛澤東這位歷史巨人的造山運動,填土加石,做了必要的歷史鋪墊。
(31)《臨時公報》,《紀事》,期54,1912年4月1日,頁13:「前清舊習慣,司法行政掌之一人。」
(32) 《庸言》,卷1,號12,1913年5月16日,頁4:「今日司法法官廳之組織,雖云各處已設……有以自由意思改竄法規者,有不服上級官廳命令者,有以本地紳士自由組織者,有裁判時不照法規者。以吾所聞…南方大都如此,北方程度乃較南方為低,更不知若何耳!……此次國會選舉……違法者十分之六七,告發者十分之三四,而此十分之三四之中,判決而不能執行者實居其大半。是故今日議員之違法當選者,不知若干經告發而不為裁判者。不知若干經裁判而不受制裁者……。」;《不忍》,冊7,1913年8月,頁37:「律師滿街,號稱法律國,而各省殺人奪貨自若也,法律不行如此。」
(33)沙為楷,《中國買辦制度》,頁7:「買辦云者,乃華人與外商根據互訂之契約在一定報酬之下,充外商之使用人,居于外商與華商之間,以外國商人之名義與華商交易,一方繳納保證金或具保保證人,關于一切交易,須負無限保證之責任;于交易成就后,而得其規定之之傭金者也。」頁11:「買辦種類:銀行買辦、輪船公司買辦、保險公司買辦、普通商店買辦。」;《讀書雜志》,卷2,七、八兩期合訂本:1932年8月1日,頁15:「我們認為歐洲資本主義的對外貿易是中國經濟問題最重要的中心問題,是中國社會的階級關系空前的大變于焉開始……。憑借對外貿易的發展,從中國原來的階級關系中生長出一個新興的資產階級,就是買辦階級。買辨階級是從昔日的商業階級與地主階級中生產出來,他的發祥地雖然主要在廣東、福建,……然而從兩廣到全國,從都市到農村,從大洋行到小的洋貨店……所有的這些,便形成了布滿全中國的買辦制度與買辦資產階級關系。」
(34)《臨時公報》,電報,1912年2月22日:「社會界之增多,原為士、農、工、商,現為軍、警、學、商、工、自治各界睜。」
(35) 祉偉,《治商學者應采之態度》,《新生命》,卷4,期1:「由吾國數千年來賤商政策之結果……大都皆椎魯無知之儈夫,與之談商學,殆皆風馬牛也。近20年來,因潮流之趨向,非有大規模之組織,不足以競爭,……然察其商學知識,則缺乏特甚,大都囿于見聞,拘于舊習,……就上海一埠論,銀行林立,票據用途日廣,而無票據交換所;外匯驟變,而無國外匯兌準備銀行;海外商務,目蹙百里,而無海外商情調查所;工廠林立,而未采成本會計;……皆由商學兩界隔膜之故,因之商之為商,學自為學,……商以經驗自詡,學以理論見譏。」《訓令各省民政長未設立商校處所應分別推廣設立文》,《教育公報》,號235,冊一,1914年5月19日,頁9:「據上海全國商會聯合會呈稱:……世界列強漸由工業時代而過渡至商業時代,考英、美、德、法諸邦中等初等商業學校遍地林立,高等商業學校亦所在皆有,匪但秉政者具有高等商學專長,即營商業者亦皆商校產出……我圃商業幼稚,欲求戰勝于國際交易,非儲備人才不可,欲得應用人才非速設商務學校不可。」
(36)楊端六,《時局問題之根本討論》,《太平洋》,.卷3,期8,1922年6月5日,頁12-13:「今日之社會組織,較昔日大為復雜,昔之所謂士、農、工、商,今可析為兩大部份:一部份為直接從事生產者,農工以外,商亦屬之;一部份非直接從事生產者,在昔日統謂之士,今則分為官吏、議員、政客、新聞記者、學校師生五大項。此外尚有軍人……今欲仿照歐美組成近代國家,一方面勸誘農、工、商中人漸漸加入政治圈內,一方面須勸誘士界中人漸漸加入農、工、商范圍,而后社會輿國家聯貫為一體。」
(37)蔣夢麟,《西潮》,頁28-29:「做宮可以光宗耀祖,幾百年來,年青人無不心響往之……。士大夫都是統治階級,因此也是最尊榮的一級,凡是族人中有功名的,家廟中都有一面金碧輝煌的匾額,舉人以上的家廟前面還有高高的旗桿,懸掛他們的旗幟。我還記得有一天縣太爺到鄰村查命案,……縣太爺所經之處,老百姓就得肅靜回避.他是本縣的父母官。我們老百姓的生命財產都得聽他發落。他的權勢、什樣來的? 讀書呀!」
(38)楊端六,《時局問題之根本討論》,《太平洋》,卷3,期8,1922年12月5日,頁14 :「士以做官為一種職業,大凡職業非習不可得,惟習而得之,欲其改棄,亦復不易,是以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而況于其本身乎? ……今之作官者,一作官即不能不復作官,一為總統即不能復為總長,一為總長即不能復為司長,一為政客即不能復為農、工、商。如此不能流動之人才群,立于社會,其社會不綦危哉?」
(39)古楳,《現代中國及其教育》,冊上,頁840;另參見《民國經世文編》,冊4,頁1129:「今欲振興實業,開通民智,非學理經驗互相發明不為功。爰就省城大普吉地方開地1200余畝,籌設農事試驗場。并附設種子養成所,委派農校畢業者,分任其事,凡土壤、氣候、肥料、害蟲,以及播種、種耨諸法,概令認真講求。」
(40)朱維,《中國社會之研究》,《民國經世文編》,冊1.頁158:「中國法制以家族為單位,習俗如是,一人得官,期必以攬引鄉親周濟故舊為天職。于是蒞任以后,摒棄舊吏,任用私人,……嘗聞某得一鐵路總辯之差,親友族姓,莫不修函稱賀,以達情意,登門投刺,而謀位置。于是全路舊員,莫不更調……京漢鐵路既經贖回,全路委員,皆總辦私親,人人坐食,其結果則一事不舉而已。」
(41)蔣夢麟,《西潮》,頁79。
第四章革了禮教禮制禮治的命
目錄
節次
一、 民刑律法的革命
二、 革了臣民的命、變身為國民
三、 建元改歷、移風易俗—革了辮子的命
四、 革了男權中心的命、女權運動初興—革了纏足陋習的命
正文
社會風尚與人際關系的變易,通常須經歷好幾個世代,而且其變化緩慢而不易覺察。但在清末民初之交,由于國體迅速從君主變為共和,因而促使這方面的變化特別突出。如修改和制定規范人際關系與個人行為的法律,立憲社會中的「國民」須具備與傳統社會中「臣民」不同的條件,倫常關系的破壞、習俗的變易和女權的提高等,均為中國社會空前的大變動。
第一節 民刑法律的增修與制定
當構成傳統中國社會的基層結構逐漸析離時,隨之而來的是社會理念、社會關系和社會習尚的調整,以適應新的客觀環境。這些變化清晰的反應于清末民初所增修和制定的民法及刑法中。民法和刑法為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及區別權利、義務的準繩,因此民、刑法律條文最足以反應當時社社演變的趨向。
經歷道、咸、同、光四朝,同來自三北的歐俄大陸帝國主義的領土擴張主義成鮮明的對比,來自海洋的西方帝國主義在華特權逐漸穩固地確立,歐美「保障人權」、「權利」和「義務」的文化思想不斷強行輸入中國社會。加以沿江沿海工商業勃興,社會經濟逐漸發達,因此,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得不由傳統的方式進而吸收大陸法系的思想和制度,以適應變動的新情境。至此,中國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儒家獨占時代逐漸打破,代之而興的是大陸法系侵入的時代。
光緒27年(1901)5月,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聯銜奏請改革法律。次年,直隸總督袁世凱、湖廣總督張之洞和兩江總督劉坤一,為了收回治外法權復會銜奏請派員修訂法律。同年4月6日, 清廷明令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細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自裨治理」。自此,中國社會開始從學理上研究大陸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并增修和制定新法律。清末民初之交10多年間,一共曾編訂過四部重要的民、刑法典: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和暫行新刑律。其主要內容約可分為下列諸端:
1、人道主義:基于人道的理由,沈家本在刪除律例重法折折中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尸、刺字等殘酷刑典。(1)光緒31年(1905)3月癸巳,清廷諭令死罪至斬決而止,并將凌遲梟首和戮尸三項永遠廢除。為了使中國法律「世界化」和「一般化」,沈家本在虛擬死罪改為流徙折中,奏請將誤殺和擅殺改為流罪。這一連串廢除重典和減輕死罪的改革及思想是重視人道主義的最好證明。
二、尊重人權:沈家本在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倒議中極力支持兩江總督周馥奏清禁賣人口的建議。沈氏認為這是符合「尊重人格之主義」。嗣后,沈家本又利用清廷明令「化除滿漢畛域」的機會,建議滿漢人民在法律上應完全平等。他分別從民法和刑法兩方面提供具體的意見。如在《旗人遣軍流徙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中,沈氏奏請將旗人犯軍流徒各罪照民人一體同科,實行發配;在《變通旗民交產舊例折》中,沈氏奏請準許旗人與民人互相買賣房地和聽令旗人在各省隨便買賣產業。沈氏這三份奏折,不僅實行了雛形憲法中的平等權,而且在消融滿漠畛域方面也貢獻至巨;旗人既不再是社會上的特權階級,則滿漢的對立狀態自然隨之逐漸消失。此外,舊律關于刑的適用有「官秩」、「服制」、「良賤」等輕重差別,新刑律則予以劃一,除直系親屬以外,全部一律平等。
三、個人主義逐漸得勢:自資本主義經濟侵入中國后,資本主義的法律內含漸次滲入。其中最重要的是個人主義的逐漸得勢。清末民初之交,這種趨勢表現于廢除緣坐法和民律草案中的繼承法。沈家本在《刪除律例內重法折》中建議酌情廢除緣坐之制,使刑罰止及一身,以免因一案株連、波及家族或其他無罪之人。至于繼承法,《民律草案》中的規定表現顯著的個人主義色彩,宗祧繼承的舊習已減輕很多:如《民律草案》規定基于個人主義的遺產繼承;從身分繼承的宗祧繼承轉變成財產繼承的宗祧繼承:第1468條規定女子有最終順位的遺產承受權等更是觀念上的一大進步。《民律草案》的繼承法想把中國的家族制度和外國的個人主義融為一體;結果使《民律草案》的繼承法一方面在外觀上帶著個人主義的色彩,另方面在實質上又保留 家族主義的原則,這是中國傳統家族制度發生根本變革的具體表現。
四、法治代替禮教:《新刑律》由日本岡田朝太郎博士擔任起草刑事法。其內容雖參酌唐律以來的舊規定,但大部份實采當時歐洲大陸派德意志等國最新的法案,因此對于中國禮教頗多忽視。如「奸通無夫婦女治罪」、「干名犯義」、「犯罪存留養親」、「親屬相奸」、「親屬相盜」、「親屬相毆」、「故殺子孫」、「殺有服卑幼」、「妻毆夫」、「夫毆妻」、「無夫奸」、「子孫違教令」等款,《大清律》皆有特別規定,而《新刑律》卻無明文規定。這些條文是維護禮教的重鎮,一旦廢止,自然激起衛道者的激烈反對。其中反擊最力的是張之洞和勞乃宣。其余強吏和傳統儒生隨聲附和,他們的主要理由是抹煞這些條文,將「大失明刑弼教之意,蔑視禮教」。(2)結果,守舊派得勢,宣統3年沈家本不安于位。另一次反動是1914年和1915年,袁世凱因欲以「禮教號召天下,重典脅服人心」,所以于1914年公布《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5條,補充并擴大清末法部尚書廷杰所加的暫行章程5條。袁世凱希望藉此恢復禮教勢力,以為末來的帝制鋪路。
第二節 革了「臣民」的命,變身為「國民」
《欽定憲法大綱》時代由于方由君主進入立憲,故清廷仍稱人民為「臣民」,可是到了《憲法十九信條》時代,則改稱人民為「國民」。這一名稱上的改變極具意義,因為作為一個立憲的國民與作為一個君主的臣民非常不同。約而言之,其不同點有二:一為與統治者問的關系不同,另一為兩者所具備的條件不同。前者留待本章下節中討論,至于后者,則可從清末民初教育宗旨和國民平等方面觀察。
一、教育宗旨
教育宗旨的目的是要將接受教育的個人塑造成所期望的典型——理想的人格。因此,我們從清末民初之交教育宗旨的改變,可以清晰地觀察當時人民所處的地位和社會演變的趨向。傳統社會并無明確的教育宗旨,但我們可以由帝王的祟尚和其言論中觀察。大體而言,傳統社會的教育,希望將人民塑造成愚民—— 錮蔽民智、順民——惟令是從和弱民——銷觸反抗力,以利于在上者的統治。他們使用科舉與經學、道德信條,偶像與風習慣、祖宗遺訓和嚴刑峻法以達成此目的。依此方式而造成的人民便是典型的「臣民」。(3)但到了清末,形勢激變,迫使清廷修改教育宗旨。光緒32年(1906)學部奏請明定教育宗旨五條:
1、忠君:使學生時時刻刻不忘忠義,因而可似防止一切犯名干義的邪說。
2、尊孔:使經學為大小學堂必修科,敦崇國教,固結民心。
3、尚公:培養人民道德,愛團體而去私利。
4、尚武:于中小學堂傳布軍國民主義。
5、尚實:講求實用,使人人可農、可工、可商。
這一套教育宗旨,使新舊教育宗旨融而為一。它最大的特徽是用品性而不再用學科來定教育宗旨,將「臣民」塑造成具有上列五種要素的人格。這些宗旨,并非只是一紙虛文,當時一些學堂確曾實行。(4)
迨至共和成立,立國精神與君憲不同,教育宗旨乃為之一變。1912年由于「忠君與共和政體不合,尊孔與信教自由相違」,乃將這兩條刪除,易為「注重道德教育,以實利教育,軍國民教育輔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與清末教育宗旨比較,道德教育即尚公,軍國民教育即尚武,實利教育即尚實,所不同者易忠君、尊孔為美感教育。美感教育為蔡元培個人的意見,純從哲學方面立論,故在實際上無多大影響。到了1915年1月22日袁世凱頒布教育綱要,其中有一條「申明教育宗旨,注重道德、實利、尚武,并運之以實用」。2月,袁世凱更明白宣布教育宗旨為「愛國、尚武、崇實、法孔孟、重自治、戒貪爭、戒躁進」。
這種教育宗旨,完全暴露袁世凱帝制自為的野心,其中「戒貪爭、戒躁進」簡直就是教人不要和他爭皇帝的蜜座。于此可見教育宗旨和當時社會演變的密切關系:共和國欲將國民塑造成自動、自主、自治和自立的完全人格,而君主國則反之。
隨著教育宗旨的改變,經學的地位也隨之變動。經學為傳統中圓社會構成的權威理論基礎,相當于法治社會的根本大法;(5)所以由經學地位的變動,可以清晰的觀察中國社會近代化的程度。科舉時代,士人舍讀經外幾置他書于不讀。及至學堂勃興,在「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原則下,經學的壟斷地位首先為西藝、次為西政所撼動。到了廢止科舉,經學不再成為登進仕途的敲門磚,乃退而為學堂修身的必修課。1912年2月1日,臨時政府公布《普通教育暫行辦法14條》,,明令小學讀經課程一律廢止。3月8日,教育部復通令禁用前清有違民國精神之教科書。這一發展引起衛道者們的激烈反對,并觸發是否定孔教為國教的激烈辯論。終致熊希齡內閣所公布之大政方針定「教育以孔子教義為結合之中心」和《天壇憲法草案》將孔教明定為修身大本。此后,袁世凱更極力恢復儒經和孔子的地位,欲假孔子以穩固帝制。(6) 要言之,清末民初之交,由于廢科舉,行立法,個人理論上不再按僵固的儒家經典定型化,而可以自由發展個性。這對中圓社會的近代化極具重要性。
一個立憲國民,除了具備上述教育宗旨所規定的要素外,還要具備與立憲有關的一般性常識。清末民初初之交,無論請廷或民國政府都注重社會教育,普及教育以開通民智,培養立憲國民資格。1911年,李劍農在《民國報》論共和國民之資格的一文中,(7)列舉共和國民之資格凡五項:一、人人有合羣之性質;二:道德心堅固;三、政治常識.,四、法律知識;五、經濟知識。有此五者,方算有完全之人格。(8)故實行立憲的首要工作之一是培養立憲國民的資格。清末民初之交,無論清廷或民國政府均注重推行社會教育,即為達此目的。光緒34年公布的《籌備憲政事宜清單》中明定編輯簡易識字課本,和在府廳州縣設立識字學塾,以期增加人民識字的數量。1912年,教育部在通電臨時宣講辦法中,指示宣講方針和強調社會教育的重要性。當時推行社會教育的機構——如簡易識字學墊、共和宣講社、法政講習社、閱報社--等,確曾積極開展工作,而且聽者踴躍,講者熱心。(9)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清末民初之交的立憲運動,確有它蓬勃的建設性的一面。
二、國民平等
國民平等為立憲的重要原則,因此傳統社會世代相沿的習慣如滿漢地位互殊,蔑視賤民,蓄妾和販賣人口等理論上均無存在的理由;因為這些被歧視的人,在法律上均屬國民的一分子,自不應再受差別待遇。清末民初之交,在促進國民平等方面曾采取許多重要的措施。
一、滿漢平等:滿漢不平,源自清初,滿人為了保持種族的純一與完整,乃盡力防止清人漢化。其最深刻的莫如采取社會控制以維護滿入風俗習慣和禁止滿漢互通婚姻,以示別于被統治階級的漢人。此外,滿漢兩族政治權不平等,官階不平和刑律互殊。光宣之交,立憲思想彌漫國內,再加上革命黨散播種族革命,激發漢人種族意識,于是「一時融合滿漢之聲,此唱之,彼和之,此歌之,彼舞之。幾以一『融合漢滿』四字,貫徹全國而響震遐陬」。
慈禧太后默察時勢,為了延續大清帝國的和平和穩定乃于光緒28 年(1902年)2月1日諭令滿漢互許通婚,以化除滿漢畛域。宣統末年,滿清政權瀕于覆亡,漢人勢張 ,迫使滿漢的地位更為接近;滿人不得不進一步貶抑滿族的特殊地位,消除滿漢種界。其中最徹底的莫如統一滿漢兩族的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宣統3年(1911)9月,高凌霄建議平滿漢須將八旗人名改為漢姓:滿州婦女改著普通服裝;籌劃旗民生計,永撤駐防,準許滿漢人民在駐防城地自由遷移居住。實際上,民間有些地方旗人與漢人早已融而為一了;滿人離開駐防地與漢人同化,使「旗人從此成為歷史上的名詞」。
及至民國成立,在共和精神之下,「五族一家」,種族畛域更無存在余地。(10)就廣東省而言,八旗紳民上書該省自治研究社,以共保共和為宗旨,漢族士大夫「群相與納之」。他們的理由是無論滿人、漢人、本省人、外省人、中國人、外國人,凡在廣東者均可享公共和平之福。此外,民軍與清廷議和條約規定皇族對于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滿、蒙、回、藏與漢人平等;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取消,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至此,滿漢平等完成了法律程序,滿洲皇室從此走下了統治寶座,將政權和平地移交于漢人。于是共和的精神使滿漢兩族的歷史仇恨可能激發的一場血腥屠殺,輕易地清彌于無形。
二、社會走向解放:傳統中國社會的妾佞、奴婢、皂隸;蛋戶、丐戶、樂戶、倡優等是文明古國中最不幸的人。他們受社會蔑視,有的甚至被人當作物品買賣,過著非人待遇。如果這批人不予解放,將大悖人道主義和自由平等的原則。光緒32年(1906年)清廷下令禁止人身買賣。1910年,定《禁買賣人口章程》,解放奴隸和奴隸的子孫為自由民。農奴的地位依舊,他們仍須替滿洲主人耕種土地。此外,禁止買賣奴婢妾佞,奴仆改以雇用,男人不準蓄妾。共和成立,社會解放更為澈底。南京臨時政府于民元3月2日,基于「凡屬國人,咸屬平等」的原則,故禁止買賣人口; 以前所結買賣契約一律廢除,改為雇主與雇工的契約關系,并廢除主奴名分。是月17日,南京臨時政府明令解放閩粵之蛋戶、浙江之惰民、河南之丐戶、發功臣披甲家為奴之義民和優倡皂隸,并使這些人與一般人民共同享有對于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如選舉權,私權如居住、言論、出版、集會、信仰自由等。是月19日,又頒布命令禁止販賣豬仔,保護華僑。(11)這一連串的措施已將在傳統社會中受差別待遇的人羣在法理上完全解放。至此,凡屬中國國民一律平等,在理論上算是徹底實現了立憲的精神;中國由此在理論上和精神上,開始走上成為一個真正文明的近代國家的漫長征途!
第三節 建元改歷、移風易俗 --革了辮子的命
傳統中國社會,主要的是一個倫理的或儒家的社會,而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數千年來,規范中國社會的人際關系與個人行為胥賴道德、信仰與習尚;其間雖曾屢經變遷但從未發生過激烈的變革。及至清末民初之交,法治與人棹思想的流布,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體制和社會習尚藉留學生、傳教士和商人為媒介而涌入中國社會,使一向被視為「天經地義」(12)的傳統道德、信仰與習尚相應地產生根本變化,從而澈底改變了儒家社會的性質,動搖了儒家社會賴以存立的精神基礎。本節將依次論述道德、信仰、倫常關系、體制與服飾等改變。
一、信仰:孔子是傳統中國社會中精神生活的源泉;他同時扮演三種角色:1、學術思想的——以四書五經為依據;2、道德的——四書五經中有關道德的言論;3、和宗教的——傳統社會視孔子為偶像以時祭祀。
君憲時期,孔學雖然因不能有效適應時勢的需要而至「疑圣」,(13)但孔子的宗教地位卻未改變。及至共和成立,雛形憲法明定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孔子的獨尊地位,乃在理論上受到有力的約束。民元南京臨時政府教育總長蔡元培倡言廢孔,于是廢丁祭、拜孔,并將學田學產沒收入官,和禁祀文廟。1913年蔡氏去職,孔教復活, 社會上并對「孔教是否定為國教」這一問題引起激烈的辯論。民間孔教會敬函電交馳,武夫官僚此起彼應,同年11月,黎元洪在大總統書中亟言祀孔配天為國家萬年根本至計,并建議大總統通令京外各學校凡習用漢文者一律設位崇祀。1914年1月29日,政治會議議決祀孔春秋兩祭。至此,革命派的主張大受壓抑,孔子的偶像崇拜仍被官僚集團用作統治工具。在信仰自由與宗教平等的思想下,1914年民間曾呈請將回教經典與儒家經典并列入教科書中,但在一片恢復孔教聲中,這一提議自然無法實行。
此外,共和思想對傳統社會中敬天、祭神、崇德報功等也產生根本的影響。共和建立時期,激烈的革命黨為打擊偶像崇拜,曾毀神像、廟宇、祠堂、污辱道士和沒收廟產。中央在革命黨的影響下,廢除祭天俗尚,使天壇停祀達兩年之久。當權的革命黨,為轉移民俗,培養新的信仰,令撤前清顯宦祟祀,而代之以為革命犧牲的死難烈士。1912年2月23日,陸軍部通令各省都督將前清忠義各祠分別改建大漢忠烈祠,崇德報功。政府和民間紛紛追悼和褒揚死難烈士并牽之于忠烈祠以備民間崇祀,于是社會的偶像改變,而人心的價值標準也隨之一變。(14)
迨至革命黨失勢后,舊的信仰又恢復勢力。1913年11月26日,袁世凱令厘定奠孔典禮,3年1月29日,政治會議通過祭天案,議決大總統代表國民于天壇致祭,各地行政長官代表地方人民致祭。9月28日,袁世凱率百官舉行祀孔典禮,各地孔廟由各該地方長官主祭。12月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議定尊孔辦法六條,至此,中國社會在信仰上似乎又回到了原來的面貌。
二、道德與倫常關系:儒家綱常的道德理論,所謂的綱常名教,是鞏固傳統社會人際關系和維系社會秩序的基本依據、的綱維。(15) 綱常名教明確地界定了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間的關系和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也即明確地界定傳統社會所習稱的「分」的觀念,和如何各安其「分」。(16)但到了清末民初之交,由于人權思想廣泛的流布,使五倫平等化;結果嚴重地打亂了儒家的綱常倫理,使道德權威和政治權威——維系傳統社會精神生 活的兩個礎石——相繼動搖。這是清末民初之交甚至1914以后,對儒道秩序的解構,也即對禮教禮治禮制的解構,代之以共和新秩序的重構的必然趨勢。茲分別論述如后:
1、君臣:滿清末造,君主地位日漸削弱。自道咸以來,帝國主義加施于中國社會的巨大軍事壓力,使君主「天威」掃地以盡,(17) 君主變成一切對外失敗的替罪羔羊。人民對于君主由絕對的忠君轉而為疑君。 流落在海外的革命黨更利用輿論對君主與皇室發動猛烈的攻擊;這種攻擊不僅只是污蔑君主個人的人身,而是主張根本廢除君主制度,革了君主制度的命,革了帝王的天命。(18)此外,自由平等的學說,也是政變國家最高公職的性質和促使君主沒落的一個主要的原因。(19)在自由平等的思想下,人人可興「彼可取而代之的觀念;(20)擔任國家最高公職的人不再是「天 子」萬世一系,永世尊戴。由清末民初之交雛形憲法的內容,可以清晰地觀察國家元首地位變動的經過。
隨著君主地位的沒落,從天上墜落至地下,和人民地位的躍升,君民之間的關系也隨之發生劇烈的調整。宣統2年(1910)正月, 清廷諭令廢除「奴才」稱謂,茲后滿漢人民一律稱臣。宣統三年(1911)復將臣民改為國民。民國建元以后,不但廢除清帝,而且南京臨時政府飭令民間撤去寺觀廟宇中的萬歲廟牌和奉旨牌坊,以期徹底清除君主制度的痕跡。
此外,最足以說明君主沒落的現象是:在清帝退位,滿清覆亡后,既無殉節臣民,也無持久的勤王義師;(21)不但如此,朝廷文武大吏,當此新舊政權交替時,或紛紛請假以觀時變,或密與民軍往來,以保權位。而民間中層社會的君憲派則將節操置諸一旁,轉而爭政體之實現,(22)乃支持民軍,發動各省獨立。此外,當袁世凱當權時期,置身政局者多為清室遺臣,所謂「不事二姓」的觀念,也已蕩然無存,這是革了私天下的命的必然結果。(23)
但對君主制度采取消極留戀態度者仍大有人在。大概而言,北方對君主留戀的程度最深,漸向東南遞減如東三省總督趙爾巽于聽到清帝退位后,「伏案大哭」,并且組織勤王之師三十營,此外陜西巡撫升允比也曾耀兵西北。但這些勤王之師均在袁世凱的勸阻下無疾而終。還有,新國既建,北京政府某些衙門仍保留「忌辰牌」,可見尊君之念一時驟難根絕,但守舊派的勢力終擋不住時代潮流。「忠君」之義,終究變成了歷史的陳跡;然民國優禮遜君,大有儒家頌揚之遠古堯舜禪讓之流風余韻,頗足稱揚。(24)
2、官民:在一個立憲社會中,官吏與國民的地位是相對的;國民有政權,官吏有治權,相互制衡,不同于傳統社會中官吏是高高在上的特權階級,人民則畏官如虎,除絕對服從外無可如何。清末民初之交,立法機構的出現和輿論的發達使官威大殺。而且在傳統社會,官僚除裁判公正外,對人民一無利益—— 差役、傳案、催科、調查戶口等所謂地方行政事務均為擾民淵藪,伹在自由平等的浪潮沖擊下,社會上盛行「公仆」(25)「服務」(26)思想;在此思想下,所謂官吏——甚至包括大總統在內——不過是人民選出來為大眾「服務」的「公仆」而已。因此,官吏一舉一動,皆受他們主人翁——國民——的監督,一有過失或藉輿論或藉議壇、或藉選舉予以懲治。國民擔任公職之日為官吏,卸除公職之日復為國民。這一思想使官民間的距離較以往遠為接近。
民國成立,南京臨時政府更采取實際的步驟以泯除官民界限。1912年3月2日,內務部咨各省革除前清官廳所謂「大人」、「老爺」之稱呼,一律以職銜相稱,民間則稱「先生」或「君」。此外并修改公文程序 :上級公署職員用于下級公署職員或公署職員用于人民者曰「令」;下級公署職員行用于上級公署職員,及人民行用于公署職員則曰「呈」;公署公告人民曰「示」,或由大總統宣布者曰「公布」。這一連串稱謂的改變是基于官民間公務上的相對關系,而非像傳統社會基于人格身份上的差別。這一概念上的改變,極為重要,它顯示了傳統社會和立憲社會在人際關系上的主要不同之點。
3、個人之問:傳統社會的道德是以界定家族關系為起點,也即始于界定父子、夫婦、兄弟的關系。然后一般社會關系,如君臣、朋友、師弟等均擬家族關系而制樣。因此家族道德是維系中國社會最強固的力量,也是西方勢力最難破壞的強固據點。
我們有理由相信,自同光以后,由于中國社會加速近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破壞,致使家族制度遭受某種程度的解離——如從大家庭制度演變為小家庭制度,和農村村民的離村率不斷增加等;但究竟解離至何種程度和對家族道德產生何種影響,直到目前仍無有系統的研究。這是一個極細致復雜的問題,需要好幾個世代的演變始能顯示明確的后果。因此,在清末民初短短的十多年中,我們實難期望個人主義和人權思想對家族制度,從而對家族道德產生普遍的和基本的影響;甚至現在,我們仍能觀察到家族或隱或現的道德影響力。由于這些限制,本文所論述的,僅限于當時社會中極少敷突出的零碎現象,切不可以此視之為當時社會普遍的發展。
在自由平等思想影響之下,就父子關系而論,20多歲的年青人要求獨立自主,擺脫父親的約束;或在外就職,以國家觀念為重,忽視親情;或留學外國,違背了「父母在不遠游」的圣訓。就夫婦關系而論,婦女與其夫爭取平等,以致離婚案件「日增月盛」。就師弟的關系而論,自實行班級制和學費制的新學制后,傳統的師弟之誼更遭受嚴重的破壞:學生或哄堂毆師詈長,或鬧學潮脅迫師長。此外,在平等主義下,有師長生徒攜手同行,親子姻戚共同游戲者,破除了傳統社會上下有別,長幼有序的信條。就男女關系而論,青年男女自由戀愛時有所聞,留學生與西人結婚更不乏人,或在交際舞會中男生擁抱共舞。若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男女授受不親」的傅統觀念來衡量這些現象,實足以駭人聽聞!
綜上而論,清末民初之交,傅統的倫常關系遭受劇烈的破壞,以致使價值觀念混亂。這本是一個過渡社會在破壞后所難免的現象,但保守勢力不圖建立新價值體系,卻乘機大肆攻擊新說,竭力倡言舊道德,以期全面恢復舊的社會秩序。袁世凱鼓倡于上,以前的君憲派附和于下。1914年參政院代行立法院上建議案建議提倡忠、孝、節、義的固有道德。袁世凱以忠、孝、節、義為「中華民族之特性,立國之精神」,乃飭令各省將此建議案曉諭人民,懸掛各學堂,「務期家喻戶曉」。袁世凱所以如此著力提倡,是為了恢復君主時代的價值標準,「由其道而行之即古之所謂忠臣孝子節義之士,反其道而行之即古之所謂亂臣賊子,狂悖之徒」。自然,反抗他稱帝的人即他所謂的「亂臣賊子,狂悖之徒」。因此,袁世凱整飭偷常, 提倡舊道德的真正用意恐怕是以舊道德作為維護帝制的精神屏障。
但同時另一股有力的反舊道德的勢力同時興起:新文化運動的健將們陳獨秀、李大釗、胡適等人編輯的《新青年》于1915年創刊,極力攻擊舊道德,宣揚個人主義。(27)由此足證,盡管保守派留戀舊的價值標準,中國社會已無法恢復原來的秩序了;只是進兩步,還得退一步。
三、禮制輿習尚的改變:中國向例,凡改朝換代,必換國號,改正朔,易服飾,以別于前代。清代遞嬗至民國,雖也循舊例,但改了國體、政體,所以性質上與歷朝有本質的不同。民國改定禮制與服飾與往代不同者有以下諸點:一、君國與民國:以往所謂國家,為一姓所有,現在則屬于國民全體。以往昕謂改朝換代,只不過由一姓變為另一姓,如由朱姓的明朝變為愛新覺羅的清朝等,現在則變更國體、政體,稱新的國家為「中華民國」,不為一姓所私有。二、人權思想:人權思想源自西方社會。在此思想下,法律之前人格平等。但在傳統社會則有謹嚴的級序,個人人格隨級序而異。三、世界性:中國由閉關自守一變而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因此必須處處與世界各國求同。四、留學生:以往制定服飾的為深通經史的儒生,經典的例子,就是周公制禮作樂,西漢初年叔孫通制定朝儀,現在則為接受西方教育,深受西方習俗熏染的留學生。這四個因素決定了清末民初之交中國社會體制和習尚改變的性質。當時重要的改變,約有以下諸端:
1、建元改歷:1912年1月1日,共和成立,建國號「中華民國」,廢除清國字號。元年(1912)1月2日, 臨時大總統孫文通令各省都督以皇帝紀元4609年11月13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改行陽歷,廢除舊歷。同年2月20日(宣統3年12月30日)新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公布自陰歷壬子年正月初一日起 ,即元年1月初一日起,內外文武官吏所發公文一律改用陽歷。至此陽歷始通行全國,但民間過年仍守舊俗。此外,關于國旗,則多變化。清廷初以龍旗為國旗,民國元年(1912)1月1日孫文就任大總統于南京時,各地商民皆懸五色旗慶祝。迨至北京政府,仍沿用五色旗為國旗,而以星旗的陸軍旗,青天白日旗為海軍旗。后經參議院議決,政府明令公布,國旗形式遂定。至此,中國社會在外形上與世界各國劃一:定國名、行陽歷、過新年、和制國旗。
(2)禮制服飾:清末,在外力影響下,我們有理由相信沿海通商口岸和內地大都市在禮制和服飾方面必然發生或多或少的改變——也即西化。尤以留學生去國后即剪發變服,(28)近西俗而遠中習。但到了民國建元,禮制與服飾才發生更澈底和更確定的改變;政府與民間相率剪發,行新禮制和變易服飾。因經國家承認,故更具意義。
在官方禮節方面,廢除三跪九叩,職員覲見長官甚至大總統,皆免冠行鞠躬禮。民間或社交場合則改揖拜為握手。顏色則尚白,以白為吉,以黑為兇,故名片用白色,且仿效歐美慣例在名片上注明現任職任及出身。另定官吏丁憂給假并不免職,國會定10月10日為國慶節,和定勛位等級等,這一系列的改變,均與前清不同。在服飾方面,廢除君主時代的朝衣,和滿清特有的紅頂花翎,在官服未定前,袁世凱令各部首領及司員,均暫以便袍著鞋對襟寬補馬掛為臨時公服。而袁世凱自己卻于元年(1912) 2月16日剪發易西服。
是年夏,參議院議決以西洋禮服為正式官服,于是服制遂定。此后,凡社交場合,均以西服為正式禮服民間亦多喜用西式服飾,如西服、西帽、西履等,競趨時髦;都市中男子盛行戴帽,女子亦以著西式服裝為文明。于此可見當時一部份人心之趨向。伹舊習舊俗仍極普遍,民間私人慶吊,仍有循跪拜舊制;北京著清朝衣冠,藍頂、花翎者所在多有。于此可見變易舊習舊俗各地難期一致;移風易俗,非一蹴可幾,必須假以時日,持之以漸。
最饒趣味的是剪發。因為清初曾以一發之微而遭殺身、誅家、滅族、墟城之禍者比比皆是;中葉,凡蓄發者被清廷所殺,而薙髪者又被洪楊所殺;迨至清末民初之交則準自由剪發,前后相較,適成尖銳對比!。發辮本滿洲舊俗,清人入關后使用武力強加于漢人歷數百年后竟演成民俗「國粹」。迨至清末民初之交,由于外人斥發辮為野蠻和發辮有礙美觀,(29)更重要的是,由于交通日繁,活動日增,發辮極為不便,于是發生割辮的需要。(30)最先剪辮的是留學生、海外華僑,特別是厭棄清廷,懷抱種族意識的革命黨,不論身居國內或海外。光宣之交,滿漢開明的官僚和知識分子也提倡割除發辮,倡導最力的是伍廷芳。此外滿洲皇室載澤于考察憲政歸來后也力促剪發,載濤則力贊其議。至此,割辮的時機接近成熟。宣統2年(1910),資政院議決許臣民自由剪髪,但為監國攝政王以「祭太廟無顏對祖宗」為理由不準實行。3年(1911)冬,資政院重提舊議,奏請準臣民自由剪發。10月辛亥(17日)上諭照準,于是剪發遂正式開放。此后剪鬃與否不再是法律問題,而是人的心理問題;開通的人對發辮毫無留戀,錮蔽的人則仍墨守舊俗。
實際上在清廷未下諭旨之前,剪發已頗盛行。尤以學界軍界實行最力,商界次之。而政府卻不聞不問,聽令自由剪發。迨至明降諭旨后,北京清廷官員剪發者更眾,即使素稱頑固的度支部,其剪發者也約數十人。自然也有反對的一面,迷戀「豚尾」的仍不乏人。(31)最有趣的例子是資政院,自由剪發是資政院奏準的,可是其議長卻首先不剪髪;不但如此,其余議員剪發者亦寥寥無幾。至于地方,如奉天省于接到諭旨后,紳商相率觀望。于此可見要想在短期內實現普邊剪發必須如施壓力。
武昌新軍之役后,革命和保守兩個勢力直接影響剪發的發展。因此北方和南方的剪發情形大不相同,茲分別扼要加以論述。首論南方各省:清室既倒,人民已無顧忌,故剪髪較過去更為自由,和更為普遍。這時,通都大邑留發者已不多見,伹窮鄉僻野大多仍依然故我。南京政府為了徹底清除虜俗,乃于元年(1912)3 月5日,令內務部通行各省都督轉諭所屬地方、凡未剪發者于令到20日內一律剪除凈盡,否則以違法論。 是月12日,江寧巡警總廳再申剪髪令,限寧人未剪發者于令到20日內一肆剪除。于此可見,南京臨時政府是對剪發采取積極的態度,不是「聽令人民自由剪發」,而是「厲行剪發」。
江寧以外的南方各省,剪發情形亦頗積極。其執行剪發情形大約可分三種:第一種是由軍隊協剪。革命軍派人巡行通衢,遇行人有辮者即迫令剪發。如在蘇州、湖北、湖南等地革命軍均曾參與剪髪。笫二種以褫奪公權相脅,凡不剪發者不準訴訟,并取消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如正陽縣和鄞縣即曾實行。第三種為自動剪發:或個人自動剪發,或開剪辮大會集體剪發,如浙江寧波商團會舉辦之剪辮大會;或由自治會散發傳單勸導剪發,如桔州粵商自治會;或由咨議局布告勸令剪發;或認留辮為滿俗而剪發。自動剪發的種類不勝枚舉,要皆均非出自于外來的壓力,而是自愿的行動。
至于北方各省,一般而言,其剪發情形遠不如南方;而且其剪髪執行情形與南方相較,適成尖銳對比。雖然北方也有種種不同:既有自動剪發,復有以褫奪公權處罰帶辮等情形,但兩者最大不同之點是:南方軍人促進剪發的進展,而北方軍人則極力阻撓剪發的進展。最突出的例子如:北京兵變據傳由于強迫剪發所激成;結果使袁世凱打消原定3月5日頒行的剪發令;奉天總督趙爾巽、河南巡撫齊耀林在境內妄捕斷辮之人,濫行捕殺;奉天統制張作霖、馮麟閣反對革命,凡見無發辮者即視為革命黨肆行殺戮;還有提督姜翰卿于奉到自由剪發的諭旨后下令部下剪發,結果各鎮營官兵大唱反調。
于此可見,不但可見北方武人肆意阻撓剪發,而且也可發現北方武人于1914年以俊,在中國社會近代化的進程中注定了扮演反動的角色。就民初一般剪發情形而論,北方不如南方,鄉野不如城市,民間不如官府,軍界、商界不如學界。總之,要完全使髪辮「割除凈盡」,顯然仍須假以時日。
總結而論,清末民初之交,中國社會風俗習尚改變的激烈程度,超邁以往中國任何一代。易信仰、破倫常、變服飾、剪辮發等,這一系列的改變,對那些素重「夷夏之辨」、素習「保存國粹」、「奉守祖制」的傳統迂儒而言,實不啻翻天覆地的巨變;的確令他們無法驟然適應。難怪他們大興亡國滅種之感,(32)從而發諸文字言語,對新說新制極力攻擊。這批人,甚至在戊戌時,大倡變法的康有為這時也深深后悔當時的魯莽從事。(33)不幸,這批人構成了中國社會極重要的中層羣體,他們對大眾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因此,他們形成了除北方武人以外對中國社會近代化的另一個嚴重的障礙。
第四節革了男權中心的命、女權運動初興
--革了纏足陋習的命
在中國人口中,女子約占半數,但他們在中國社會卻一直飽受壓制和摧殘。女子所受的壓力,大約有三個來源:第一種是經傳與道德的,如「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女子無才便是德」、三從四德、男女內外、貞節、宗祧之繼等;第二種是習俗的,如纏足溺女、童養媳、置妾、婚姻操之父母等;第三種是經濟的。女子一向無經濟獨立能力,因此永遠附屬于男子。在傳統社會的農村經濟體制之下,女子通常被視為增加勞動量和生產量的一個主要來源,但他們自己卻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
在中國社會中,女子所扮演的角色極為奇怪,他們所受的待遇,最好的時候,如果貴為母后或太后,就可打著圣人孝道的尚方寶劍,可以輿至高無上的帝王共治天下,甚或篡奪帝王的權杖以垂簾聽政的名義,統治天下;可是最壞的時候竟不如被蔑視的賤民。這樣的情況歷敷千年而未有顯著的改善。
及至清末民初之交,人權思想引入中國,女子地位始漸漸受到社會各階層開明人士的重視;他們提倡女權,不不遺余力。此外,女子本身在各方面也有許多杰出出的表現,因而使女權較以往大為提高。本節將論述女子的教育情況、政治地位、實業活動和放足。
一、女學:在「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傳統觀念下,傳統中國社會的女子根本沒有與男子同等接受教育的機會。最后解開這個死結的不是中國人自己,而是西洋的傳教士。1884年,英國婦女組織的東方女子教育協進會會員阿德西女士(Miss Alderssey) 在寧波創辦第一所女子學校。在1847-1860年的14年間,通商五口設立女學凡11所。但直至1898年,中國人吳懷疾在西人理查德德夫婦(Dr.and Mrs、T. Richard) 協助下始于上海創設第一所中國人自設的女子學校。自是以后,國人興辦的女學始逐漸推廣。開明的知識分子紛紛鼓吹女學的重要性并倡設女學,如梁啟超于光緒24年(1898)在上海設立女學一所,但這時開明的官僚如張之洞則仍輕視女學。其《勸學篇》獨未言及女學。(34)光緒27年(1901),慈禧太后在端方的奏請下始諭準國人設立女學,這是官方正式認識女舉價值的開始。
光緒29年(1903)的學制,雖然將女學包括于家庭教育中,但女子教育在學制上仍舊沒有地位。科舉廢止后,學堂代興,女子教育也隨之取得確定的地位。光緒33年(1907)1月24日,學部《奏定師范學堂章程》及《女子小學堂章程》,將女子教育列入學制系統。至此,女學始正式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女子師范學堂年限四年,女子小學堂分初兩級。
但最饒趣味的是女子教育的宗旨,女子師范學堂的課程及女子訓育。光緒33年(1907)奏定的《師范學堂章程》明定「以養成女子小學堂教習,并講習保育幼兒方法、期于貼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為宗旨。」其課程的特點是不設讀經講經,修身完全注意女教和特設家事。至于訓育,在宏揚女德,培養兼具「慈、淑、端、儉」諸美德的女性,養成謹守禮法的賢妻良母,以修明家政。總之,當時女子教育的思想仍逃不了傳統禮教的范疇。
宣統年間(1909-11),女學發展更速,而且男女教育機會平等的思想也得到進一步發展。女子小學堂最多的省分為江蘇,多達80余所,其次為湖北、奉天,多達40余所。女子小學堂與當時男子小學堂為1比171,小學女生與男生為1比150。(35)可見女學的發展仍遠不及男學。但在困難重重下,有此發展,已屬難得。
迨至共和成立,自由平等的思想直接對女學的發展和女學的思想影響頗巨。報章雜志紛紛破「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謬誤,亟言大興女學,男女教育機會均等,提高女子人格;而女界也自動力爭教育平等權利,向大總統請愿改良家庭教育,提倡女學。1912年的 「壬子癸丑學制」增加女子中學和女子高等師范,因此女子教育不但比從前推廣了,而且提高了。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女子留學和男女同校的問題。清末民初之交,并無女子公費留學,伹私費留學者仍不乏人,如康有為一女即曾畢業于美國哥倫比亞大學。(36)民國初年,《神州女報》曾鼓吹女界「應出死力」在庚子賠款項下派遣女公費留學生,但卒未成功。至于男女合校問題,在「男女授受不親」的禁忌觀念下,進展極為遲緩。清末大致禁止男女合校,間或有極少數初等小學曾實行男女合校。宣統3年(1911),學部曾擬定男女合校限于官立學堂,初等小學和10歲以內。但演至民初,南京臨時政府公布的《普通教育暫行辦法》,進而明白規定初等小學可以男女合校,這是實行男女平等的重要步驟。數年以后(1918),嶺南大學實行男女同校,繼之有北京大學、南京高師等。至此女子教育始算獲得更大的解放。
二、政治活動:清末民初之交,差不多舉國上下都動了起來,女子也不例外。當時女子最突出的活動便是參加政治活動。在傳統中國社會中,一向固守「婦人伏于人者也」、「內言不出于閫」和「女子不言外」等圣訓,因此女子若參與政治性活動簡直不可思議。光宣之交,女學勃興,有的進入學堂,有的留學外國 ——尤以留日女生最眾。這些人成為女子活動的先驅。光緒29年(1903)4月8日,留日女學生數人組織共愛會「以拯救二萬萬之女子,復其固有之特權,使之各具國家之思想,以得自盡國民之天職」為宗旨。(37)并組織紅十字會。
國內方面,此時康同壁、薛錦琴等人于上海張園開外交演說大會,開婦女愛國運動的先河。另武昌秀女學校,雖然是女子師范預備科,可是提倡女權不遺余力,儼然成為女子革命運動的溫床。光緒31 年(1905)——也即立憲運動開始的一年,許多婦女參與抵制美貨運動。是年以后,在憲政思潮鼓蕩下,女子活動更為蓬勃,或結社以求達到目的,如光緒33年(1907)留日女生組「留日女學生會」;或辦報章雜志,如 《中國女報》、《神州女報》,以喚醒被痲醉的中國婦女;但最具意義,直接對當時歷史發展影響重大的,是許多采急進主義與緩進主義的婦女紛紛加入同盟會,直接或間接地獻身于革命。
采急進主義者如秋瑾女土,她于 31年——中國同盟會正式成立的一年——加入同盟會,隨后返國積極參與實際革命行動。33年(1907),當秋瑾女士任浙江紹興大通學堂督辦時,密謀舉事,以泄密被捕身殉。宣統3年(1911)3月29日黃花岡之役,是滿清與革命黨勢力轉移的關鍵。在這役中女子扮演了頗不尋常的角色,她們或擔任偽裝掩護、或運送彈藥、或負責聯絡策應。其留名于世的有卓國興、卓國華姊妹,徐慕蘭、徐宗漢姊妹及廣妹等。光復杭州之役,秋瑾女士門弟子尹銳志姊妹組織浙江女子軍,親與其事。此外有女子國民軍、女子決志隊、女子暗殺隊、女子北伐軍、女子北伐炸彈隊等組織。光復之際,女子曾分別擔任武昌城守備之任,并參加攻擊南京、 漢口諸役。此外,沈警音在上海募集女子軍團;吳叔卿組織女子衛隊,隸屬于黎元洪;且陳其美的部下亦有婦女參與。
至于采取緩進主義者如張靜江(伍廷芳夫人)、吳芝英(康南湖夫人),組織女子共和協濟會為革命軍募款籌餉;張竹君組織紅十字團及看護婦會,服務于戰線。
總之,不論是采激進主義或緩進主義,這些女子的政治性活動都對推翻專制政體作出一定的貢獻。他們為飽受壓制的中國女界注入了新的刺激素;更重要的是,他們在自認為比他們優越的男性面前顯示他們的智能、勇氣與能力。
迨至民國成立,同盟會當國。由于臨時大總統孫文素持平等自由之說,加以共和思潮盛行,所以女子活動更見蓬勃。但這時女子活動卻由戰場轉至政壇,致力爭取女權;最突出的是爭女子參政權。民國元年(1912) 1月13日,社會黨女黨員林宗素覲見孫總統,要求承認女子參政權。孫總統力言保護女權,排除困難。23日,婦女團體如上海女子參政同志會、女子后援會、女子尚武會、女子同盟會、男女平權維護會、女國民會等召集18省婦女代表集會南京召開參政同盟會。是次會議議決十一條政綱,其重要者如實行男女平權、實行普及教育、改良家庭習慣、實行一夫一婦主義、禁止奴婢買賣、禁止無故離婚、實行結婚自由等。3月2日,嶺南女權研究社集會,決議公推代表赴南京力爭女子參政權。
同時,由于《臨時約法》第二章第55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的條文中,所列舉者僅限于種族、階級、宗教,獨不及于女子,于是女乎參政同盟會會員徐漢清、張昭漢、唐群英、尹銳志等20人,以中華民國女界全體代表名義,分別呈送請愿書于孫總統和參議院,要求參政權。(38)但他們的努力所得到的只是社會輿論——代表男權的輿論——的激烈反對,因此他們的請愿終未獲通過。
于是3月19日,參政同盟會激進派會員唐群英、蔡恵等模仿英國婦女對議院實行暴力請愿,乃親率武裝青年婦女39名至眾議院騷擾。20日,襲擊參議院與警衛發生沖突。21日謁孫總統要求他出席參議院斡旋。民元(1912)8月,當國民黨開成立大會于北京,女界領袖沈佩貞、唐群英等復至會場力請國民黨將「男女平權」加入國民黨政綱中,但以同盟會以外政黨之反對,卒被否決。
雖然女權運動者的努力最后未能達到預期結果,但由此可見女子要求參政的狂熱實已達于極點。不僅約法中未明白規定女權,即國會選舉法——參議院和眾議院選舉法——中也明白規定選舉權及被選權限于男子。但唯一的例外是廣東省,當時廣東臨時省議會選出女議員李佩蘭、倫耀華、汪兆鏘、呂漢元、余岱宗、程云卿、吳桂嫦、鄭鴻云等8人,而為當時歷盡艱阻的女子參政權問題多少增加了一點樂觀的氣氛。
但民元以后,革命黨勢消,袁世凱當國,革命黨婦女或受軟化、或遭壓抑。及至二次革命以后,激烈派的婦女如傅文郁等一度組織女子暗殺隊出沒于京津一帶,以圖狙擊袁氏;吳木蘭及鄭毓秀等則奔走各方為民軍收集情報。自是而后,婦女的政治活動忽斂其鋒,婦女領袖或獻身于教育,或留學于外洋,女子政治活動乃漸趨于平淡。直至五四運動,女學生和婦女的參政活動始又現高潮。
三、實業活動:在新政的影響下,女子的實業活動,是清末民初之交中國社會另一項特殊的成就。但它若與女子教育和女子參政權的進展相較,則遠不如后者來得突出和蓬勃。婦女們或鼓勵子女從事實業,或倡導女子實業,如鼓吹設立女子國民銀行或創辦實業機構,(39)如設立女子振業公司。
同時,工業化為婦女提供許多經濟獨立的途徑——這是女子解放不可少的條件。女子涌入都市,或走進工廠,或進入金融機構......。擺在婦女前面的道路似乎愈來愈寬闊而平坦。那些衛道的迂儒,看到蓬勃的女子活動——狂熱地爭取參政權和組織軍事團體等,難免發出「厭惡、憂懼」的感慨,但他們日漸沒落的勢力終究擋不住時代的潮流;女子地位穩穩步地逐漸提高。
四、放足:實際上使女子感受切身痛苦最深的不是缺乏智識、政治地位、經濟獨立,而是纏足;纏足嚴重地損害女子的健康。傳統社會以婦女纏足為美,男子婚娶多嫌天足。故婦女纏足的風氣極為盛行,除滿洲、廣東客家等婦女不纏足外,沿海及內地婦女泰半纏足。(40)而且由于纏足被視為滿漢種族不同的標記,故推行放足頗為不易。
及至同光之際,西洋傳教士興辦女學,禁纏足女生入學,于是纏足風俗在外力影響下,開始稍受挫抑。光緒28年(1902)以后,放足逐漸普遍。是年諭禁婦女纏足,民間也先后設立天足會推行革除纏足的不良風俗。到了1906年許多由西洋婦女領導的天足會交由中國人負責推行,于是天足運動加速發展 。民國成立,為了培養健全人格,政府與民間乃厲行禁止纏足。南京臨時政府于元年3月14日,頒布禁足三條件。是月22日,內務部又分咨各省都督禁止纏足。這時革除纏足的辦法大致不出以下幾種:由天足會、演說團等剴切開導;重罰其夫或父兄;編為另戶;褫奪公權;嚴定捐納和禁止入學等。至此,禁止纏足的辦法更為具體、嚴密和有效,纏足的不良風氣乃大受壓抑。
清末民初之交,由以上四種活動,使女子的教育機會、政治地位、經濟能力和健康獲得顯著的改善,從而使他們可以分擔推動中國社會現代化的責任。
注釋
(1) 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頁305-310。
(2) 同上,頁325。
(3) 稻葉君山,《清朝全史》,卷上,頁101:「當時有一位朝鮮
學者謂,帝(康熙)之尊崇朱子,非真心信服,實是一種權術而已。」朱熹為清初儒者定型的偶像,依此定型可以通顯致貴,再無反抗戰斗之志。另見陶希圣,《中國社會與中國革命》,頁107。
(4)如私塾添練體操。東督奏準學堂改授軍事教育,《國風報》,年1,號34,宣統二年(1910)12月11日,頁90:「奉省咨議局呈請錫良督,將中學以上各學堂,加授軍事戰術,授兵式體操,仿照陸軍實行教練,并習打靶,實行軍國民教育……業已奉旨批準。」;
《中輿日報》,1909年,11月18日:「……法政學堂牌示云:衛身必先衛國,強國必先強身。當預備立憲時期,已人人有政治權利,即有當兵之義務……本學堂為研究政法之地,尤當深明大義,今于功課外特刷教授體操。」
(5)《光緒實錄》,卷567,光緒32年(1906)11月庚戌,頁2:「諭內閣:倫常之道,禮儀之防,尤于風俗人心,大有關系……各種科學固宜講求,經史國文尤為根本。」
(6)「飭京內外各學校中小學修身及國文教科書采取經訓務以孔言為指歸文」,《教育公報》,冊1,1914年6月24日。頁3-4:「國民教育以國民道德為本根,國民道德之淵源肇于國民特性,而集其成于出類拔萃之模范人物也……足以為我國民性之全表示于世界各國而為我國教育上之模范者莫大于孔子,歷代之崇奉孔子,多從事于訓詁、詞章、性理、制藝之末,求能本孔子之言行,身體力行者蓋寡……本總長深惟國民教育與國民特性之關系,不能不以敷千年所奉為人倫師表者為道德之準繩。嗣后,各書坊、各學校教員等編纂修身及國文教科書采取經訓,務以孔子之言定為旨歸;即或兼及他家,亦必擇其與孔子同源之說。」
(7)《民國報》,號4, 1912年1月11日,頁1-5.
(8) 《大中華》,卷1, 1915年5月20日,柯閔義,《吾所告于國民者》,頁8-9:「夫一國之國民,必先當具備其國民之品格,而后國能競立,政有可言。求其所以為國民品格者,必先醞釀圃家思想,求所以醞釀國家思想者,必其先有舉術獨立,生計獨立,道德獨立,教育玀立之思想,次有實行諸獨立思想之能力。」
(9) 《順天時報》,宣統三年(1911)8月5日:「河北關上祁家胡同李君彥等組織簡易識字學塾一區,……行開學禮,報名的學生甚為踴躍…又有河北大寺舉堂教員張君蔭民、閻君草庭,次第演說。大致立憲之必要在于人民有普通知識,人民之知識必由讀書識字入手,然后直接閱書讀報,從臻文明之域,達立憲之目的云云。」;同上,宣統三年(1911)7月3日:「南開中學堂附近設法政講習社,以增進人民法政知識,成立憲國民為宗旨,所講課目為憲法、民法、法學通論、行政法、國際法、經濟等科……。月來報名入學者極為踴躍。」;《庸言》,卷1,期20,1913年9月16日:「承數千年專制之后,一旦改
建民國,欲使窮鄉僻壤,人人知共和之要義,非宣講不為功……以街談巷識之口吻,述共和國民之知識,宣講員得此以為資料,雖農夫村婦聞之無不了解……民國成立,各屬地方宣講所,延聘專員,隨時演講,以增進國民知識。」
(10)《順天時報》,號外,1912年2月28日:「自茲以往,我中國之統治權非復一姓獨攬,而為四百兆人民所公有。我中華民國不論滿、漢、蒙、回、藏,何種民族,均由專制之臣仆,一躍而為共和平等之人民。」
于此可見,在一般人民的心目中,已經革了被數千年來帝王之學視為天經地義的「私天下」的命!
(11)《臨時政府公報》,號42,令示,1912年3月19日,頁2:「茲據荷蘭僑民曹運郎等呈請禁止販賣豬仔及保護華僑各節。查海疆各省奸人拐販豬仔,陷人涂炭。曩在清朝,熟視無睹,致使被雞同胞,窮而無告。今民國既成,亟應拯救,以尊重人權,保全國體……今民國人民,同享自由幸福,何忍僑民向隅,不為援手?除令廣東都督嚴行禁止豬仔出口外,合亟令行該部,妥籌杜絕販賣及保護僑民辮法,務使博愛平等之義實力推行。」
(12)陶希圣,《中國政治思想史》,冊4,頁116:「朱子把這些倫理規范都看成自然法則,……三綱五常這些規范是由特定的社會組織出來的,他把拿來說成自然的法則,所謂『父子、兄弟、夫婦,皆是天理自然。』這個倫理規范原是一定社會組織的產物,朱子卻說是圣人發現的自然法則。」;另見芮瑪麗 Mary C. Wright,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 Conservatism--T’ung-chih Restoration, 1862-1874, Atheneum, New York, 1967,p.2: “To the Chinese conservatives, the Confucian social order, the Confucian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Confucian ethics are of enduring value, true and right for all men in all ages.”[對中國保守主義者來說,儒家的社會秩序,儒家的政治體制,和儒家的倫理規范都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都是天經地義的,歷久彌新的。]
(13)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冊上,頁191:「至于此次維新工作的結果,……也有幾種意想不到的成績:一、給予青年知識界思想上一種刺激,對于康有為的學說,無論接受輿反對的人什么樣,朱一新所謂『既疑古人不已,進而疑經,疑經不已,進而疑圣,….』 ,這是康有為最大的成績。」
準此而論,則譚嗣同的《仁學》,在這疑經、疑圣方面,更是起了顛覆性的作用。(參見,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譚嗣同研究」一章中之「譚嗣同之社會政治思想」,頁233-253。)
(14)《中國日報》,1912年2月20日,頁2:「共和改建,社會偶像改變,凡為革命犧牲之烈士均予以褒揚,如秋瑾、鄒容、喻培倫、彭家珍等,是人心價值標準一變矣!」
(15) 蔣夢麟,《西潮》,頁8:「這些自古流傳下來的處世格言是很多的。我們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諸如寺廟、戲院、家庭、玩具、格言、學校、歷史、故事等等,來灌輸道德觀念,使道德觀念成為生活中的規范。以道德規范約束人民生活是中國社會得以穩定的理由之一。」
(16) 梁啟超,《中國道德之本源》,《民國經世文編》,冊4,頁1268:「分也位也,所以定民志而理天秩,我國德教所最尊也。……欲一國中常有秩序倫脊,則非明分之義深入入心焉,固不可也。分也者,分也……人人各審其分之所在,而各自盡其分內之職……天分也者,物之則也。吾國倫常之教,凡以定分,凡以正則也。而社會之組織所以能強固致密恃之不散者正賴是矣!」
(17)古楳,《現代中國及其教育》,冊上,頁23:「自鴉片戰爭以至中日戰爭,中國政府無一次不受巨大的創傷,割地賠款,開通商口岸,一任帝國主義者的要求。中日戰后,一部分知識階級感覺到中國情勢的危險,必須改革政治,于是有戊戌變法運動,……八國聯軍入北京,皇帝的尊嚴從此掃地。這時候,孫中山先生所領導的革命勢力日益擴張,后武昌起義,……三千年來君主專制的成例便根本推翻。禮教中的三綱也就割去了一綱。到現在,中國稍有新知識的人,大多數不再相信『為君死命』這種觀念了。」
(18)《中興日報》,1908年11月11日:「故吾先為前說破之,使彼知皇帝之一物,無論其為滿人與漢人,皆與中國人民之進步有礙。故中國革命,當先除皇帝。」;《不忍》,冊7,1913年8月,頁30: 「夫既謬視其國為君有,而君未肯公國于眾,即君為異族,安得不起而革之?何況或屬族哉?」這與革命理論家秦力山的調子如出一轍。
(19)康有為,《中華救國論》,同上,冊1, 1913年2月,頁52:「或者謂儒家經傳多重倫綱,今政改共和,君臣道息,諸绖舊義,窒礙難行。」
(20)吳貫因,《中國共和政治之前途》, 《庸言》,號22, 1913年1016日,頁3:「在君主之國,以忠君為天經地羲,其有敢覬覦神器者則視為大逆不道,國有常刑,故競爭君位之禍猶可以稍殺減。若共和國之總統,人人得而為之,國民之競爭總統,不但不視為大逆不道,而且認為天職人權焉。蓋君主國對于元首之教義以止爭為根本,而共和國對于元首之教義,則以獎爭為為根本。」
(21)《中國日報》,1912年2月16日,頁2:「清帝退位,即舊史之亡國,為何無勤王之師?百僚臣工無一介之士為之殉難者何乎? 一曰清朝德簿政兇;二曰國民知識進步;三曰種族感情『無君不妨有國』,為人人所公認,忠于一姓之謬見可斷其絕跡矣!」;《民國經世文編》,冊1,頁68:「訖乎武昌之舉,……素謂君臣之義者,至今亦不聞有身殉之事。蓋孔孟學說,陷溺雖深,特為異族之君,殉節而死,終覺于良心上有所不安。極之矯情如粱鼎芬者,著為論說,欲以賣文之錢以葬其君,終不肯斷首見其故主于地下,此亦足見漢人之心理矣!」(大愚譯,外人之共和觀);雞鳴,時評,《民國報》,號1,1911年10月1日,頁1:「蓋昔之革命為一姓之輿亡,故舊朝既滅,即新朝崛起,與其無顏而立新君之廷,毋寧斷首殉身以從舊君于地下之為愈也。今之甲胄之士,專閫之將,一旦反戈,……非降敵也,曰為萬民圖樂利也,其心跡皆可大白與天下……是故今之界說,當以忠于民者為忠,忠于君者非忠。……」
(22) 粱啟超,《鄙人對于輿論界之過去及未來》,《庸言》.卷1,號1,1912年12月1日,頁6:「立憲派不爭國體而爭政體,其對于國體主維持現狀,……于政體則求貫徹將來之理想……。故在今日擁護共和政體,實行君主立憲政體,此自理論上必然之結果,而何有節操問題之可言耶?」
(23)兼古,《國民生存之大問題》,《大中華》,卷1,期8,1915年8月20日,頁8:「吾國忠君之說,著于經典,故一朝鼎革,當以不事二姓為美談。今置身政局,多屬清室之遺臣,未聞以事二姓為恥者,豈非國民道德之觀念異于昔所云耶?」
(24)《順天時報》,1911年12月27日:「孫與袁首相往返電商,規定優待皇室條款,實足洗除國史上虐遇故君之羞,尤足開國史之新紀元?」
(25)《中國日報》,1912年9月9日:「今之官非昔之官,名為公仆,號則先生,薪有限制,社會趨向稍變……」;《順天時報》,1912年2月23日:「民主立憲國,官吏甚輕,國民極重。因合全國之民,組成一國家,其民選之總統,民選之官吏與議員,皆代國民服務,謂為公仆,謂國民為主人翁,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各種自由之權利……《臨時公報》,1912年2月28日:「我至親至寶貴之公仆首領袁大總統」。
(26)《中國日報》,1912年3月27日,頁1:「新名詞『服務』最流行,政界文電中用之最多。出于孫中山。」時至今日,仍然是時髦的用語,還隱含有「政治之正確性」。
(27)詳情見下文最后一節,革了「帝王素王之學的命」。
(28)蔣夢麟,《西潮》,頁49「上船前(1908年),找了一家理發店剪去辮子。理發匠舉起利剪,拿住我的辮子時,我簡直有上斷頭臺的感覺,全身汗毛直豎,卡察兩聲,辮子剪斷了,我的腦袋也像是隨著落了地。」
(29)《清議報》,卷26,頁178:「嗟!我華人托身異國,……惟華人頭剃半邊,皆拖長辮如繩索,如鎖鏈,如獸尾……自顧形穢…。」;「前使美大臣伍廷芳請剪發不易服折」,《國風報》,年1,冊9,宣統2年(1910)3月21日,頁80:「據該僑民等咸稱,屢被外人訕笑,甚且加以種種不美之名,有時竟為婦孺所謔弄。」
(30)康有為,《請剪發易服折》,《不忍》,冊1,1913年2月,頁1:「光緒24年(1898)康有為上剪發易服折:『且今物質修明,尤尚機器,辮發長垂,行動搖晃,誤纏機器,可以立死,辮發與機器不兼容也。』」
(31)最膾炙人口的例子就是民國初年的北大教授、被譽為奇人怪才的辜鴻銘(1856-1928),原本是個馬來亞的土生華僑,后留學英、法、德、奧等國,精通六七國語言,深諳西學西政西俗,回國后入湖廣總督張之洞幕府充當智囊,不想竟是個大保守派。在反傳統的五四時期,他卻頭上「留著一條灰白的小辮子」,戴著「瓜皮小帽」,身穿「油光可鑒的長袍馬褂」,給人一種十足的遺老形象。
(32)康有為,《中國顛危在于全法歐美而盡棄國粹說》,《不忍》,冊7,1913年8月,頁31:「吾國自古稱中國,以異于夷狄者,不曰衣冠之族,則曰冠帶之倫。今國未滅也,胡為自滅其冠?見伊川之披發,而知百年之為戈,吾滋懼矣!」
(33)同上,冊1,1913年2月,頁4:「吾后游歐美,閱歷加深,則甚悔于前議之過勇而未盡當也。」
(34)古楳,《現代中國及其教育》,冊下,頁115。
(35)陳啟天,《最近三十年中國教育史》,頁147。
(36)《順天時報》,宣統三年(1911)7月29日:「中國憲政發達,女權也有起色,……予(康有為)有女二人,均年20余,一女畢業于哥倫比亞大學,現正游歷中國各地。」
(37)胡彬夏,《祝共愛會之前途》(本文作者按:不啻代表當時中國半邊天的婦女發出的心聲,值得全文轉載):「(1903年)留學日本女學生十數人,課余之暇,團聚談話。憤女學之衰敗,慨女權之摧折,不自量力,欲恃區區熱誠,拯救吾二萬萬同胞于涂炭之中。
顧吾國女子,素重女紅而輕學問,積習相因,由來已久。……思之思之,遂以年(1903)之4月8日,有共愛會之組織。聯結團體,研究學問,以謀吾女同胞之公益。…….。振興我女學,教育我女子,排斥『女子無才為德』之謬訓,……。他日束亞女學,駕軼歐美,放一燦爛鮮明之奇花,著光輝于世界,我共愛會大有力焉,吾為是祝。
女權摧折殘敗兮,自我復之,自由廢棄墮弛兮,自我舉之;自今而后女輿男平等平權,共享安樂,共肩患難;彼男尊女卑之莠言,男重女輕之謬說,將不除而自除,不熄而白熄,我共愛會大有力焉,吾為是祝。
我二萬萬之女同胞,今霾沉于數十層地獄之下,誰實致之,誰則援之,發達其國家之思想,完全吾國民之分子,棄其依賴之性質,養其獨立之精神,與男子并存于柬亞大陸,演出生龍活虎之大活劇,于二十世紀之舞臺,巾幗未必讓須眉,以愧女子之天職,我共愛會大有力焉,吾為是祝。與我國于已亡,拯斯民于涂炭,他日我開化最早之中國,駕陵歐美,雄飛世界,達文化最高之點,我共愛會大有力焉,吾為是祝。
嗚呼,我共愛會,今日為無聲無臭僅為十數女子學生所組織;安知他日不為全國轟轟烈烈之大團體? 今日棲息于異國養精蓄銳之潛龍;安知他日不為在天之飛龍?不鳴則已,一鳴驚人;不飛則已,一飛沖天。我共愛會榮耶否耶?樂耶否耶?覽世界之大勢,察中國之內情,吾悲甚;睹共愛會之前途,望中國之轉機,吾喜甚。
……嗚呼!我最親愛之二萬萬之女同胞,亦有,悲耶喜耶,二者交戰吾心中,……總之,吾共愛會茍能抱定目的,百折不回,持之以久,守之恒,必可轉悲為喜也。嗚呼! 我最親愛之二萵萬女同胞,亦有投袂而起者乎?! 吾馨香而三祝之。(錄自《江蘇》,期6 ,《女學文集》,頁162-166. 皇帝紀元4394年(1903)8月1日發行)
(38) 《中國日報》,1912年3月11、12、13日,5版:「中華民國女界全體代表要求參政權請愿書:竊維人類進化,則社會盛興,民氧發揚則權利所在者大。《易》以乾坤始基于男女,《戴記》謂君子造端乎夫婦。初無大小尊卑之別也。其于社會負義務也同,享權利亦同。……足見男女平權之事實。
自腐儒倡三絕之說,以女子隸屬諸男子,于是男子以媵養女子為天職,女子亦以順承男子為天職,故女子嫁于男子不曰偕伉儷宜室家,則曰執箕帚奉巾擳,謬說流傳教千余年,女德不彰而女禍日烈,束縛者使之然也。女子之知識日劣,能力日薄,人格日卑者以無權利思想也。以至閨閣之外,禮、樂、刑、政、食貨、兵、農諸事罕得聞焉,于是廟堂之上,謀謨籌劃咸資男子,女子不能側足于其間。
噫嘻!同是人類,何不平等若是其甚歟!茲幸神州光復,君為臣綱者已變為共和;政治革命既舉于前,社會革命將踵于后,欲彌社會革命之慘劇,必先求男女之平權;欲求男女之平權,必先予女子以參政權不可。或有疑女子程度不及,不能遽予以參政權者,……
要之女子程度不齊,由前此教育之不平等,今我中華民國既號稱共和,主張平等,則男女之教育不宜再有分別,男子與女子既輸入同等之文明,即增進同等之知識,是男女之程度必不至再有參差,即男女法律上之地位不宜再有界限。……竊恐習俗相沿,猶有襲前此學說妄加分別,留此待決之問題以釀后日男女無窮之患者。
同志等惄然憂之……用是聯絡全體女界上書貴院執事諸公,請于憲正文之內,訂明無論男女一律平等,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除呈請大總統外,理合歷陳貴院,請即議決。……」
(39)《神州女報》,期7,1913年正月,頁6。
(40)梁啟超,《戒纏足會敘》,《時務報》,冊16,光緒22年12月1日,頁3:「纏足不知所自始也……酷烈輕薄猥賎之事,……流毒千年,父母以此督其女,翁姑以此擇其婦,夫君以此寵其妻……禍及今日,貴胄豪富,競相夸尚,……」。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