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戒甲內之住民,不得有不良行為。
(5)當確認戶口上有異動或是從甲內收到申報時,得向保正報告。
(6)當確認是犯罪者、行為怪異者,或是有被疑為是傳染病患者時,應迅速向保正申報。
日本殖民者利用保甲制度控制臺灣鄉村社會的具體事例,張麗俊的《水竹居主人日記》為人們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圖像,如1908年1月2日保正例會:
到役場,諸保正亦俱至,支廳長城與熊,警部補青柳,巡查樋口、石松、川上、藤崎等臨場會議,此會系明治41年(1908)之開先也。(一)會各莊宜照舊時,各保甲輪流巡警,自舊歷十二月初一夜巡起,至同月末日止,(二)會凡鐵道大路附近敷地,切不可飼牧牛馬,恐牧童無知,三五成群,致有所損傷也,(三)會凡街中軒下,自圓公門以外,切不得排列貨物,因市上鬧熱,有妨于往來行人也,(四)會保甲內凡有浮浪子弟,保正須先說論一番,悔過則可,如不變,速即報告也,(五)會各保共同秧籍地,各處須設一名管理,以備聽屬查問,及分配誘蛾燈故也,(六)會各保須造連名冊,各戶主俱要按印,每甲各一本,保正一本,支廳一本存根也。《水竹居主人日記》,轉引自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蘆墩區保甲實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討(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由此可以看出,保甲與警察是如此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舉凡城鄉社會的治安、浮浪者取締、市場管理、農田防蟲、畜牧與鐵道等等,都涵蓋在內,殖民當局的政令得以迅速下達,地方社會秩序得以保持,臺灣人自己在監督和約束著自己……保甲與警察的結合,使得日本殖民者順利的實現了對臺灣社會的控制。
通過一系列的立法和制度設計,日本殖民者在臺灣建立了總督專制統治,他一方面通過警察和保甲掌握治安警察權,另一方面經由各級地方官吏掌握行政命令權,從而構成金字塔形的權力結構,壓在最底層的是廣大的臺灣人民。
第二部分土地林野調查
日本殖民者在臺灣建立殖民統治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變殖民地為殖民母國的投資場所、原料來源地和商品傾銷市場。但是,當時臺灣社會正處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時期,社會經濟條件并不適于日本資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領,因此,在建立總督專制統治的同時,如何將臺灣社會經濟結構來個迅速的改變,使之殖民地化,成為擺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課題。日本殖民統治初期臺灣的土地林野調查,度量衡和幣制的改革以及外國資本的驅逐,就是為此進行的基礎工作。
一土地林野調查
日本殖民統治以前,臺灣的土地權力關系十分復雜。清代前期,一些有資格申請土地開墾權的有力者,將獲準開墾的土地轉包給開墾者,墾成之后抽分,形成為大租權,而佃戶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發生分裂,一部分佃戶將田面轉租他人,收取小租成為小租戶,從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戶逐漸與生產經營相分離,小租戶成為土地的實際經營者,但卻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土地關系相當紊亂,業主定義模糊,納稅義務不明確,這種前資本主義的土地關系嚴重地阻礙了土地的商品化乃至臺灣的殖民地化進程。日人曾言:“土地所有權不明,土地權利關系不能判定,本島人民的唯一財產土地不能作為資本運用,隨之各項開發——亦歸無望。”涂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第34~35頁。
1898年7月,總督府頒布《臺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9月成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以民政長官后藤新平任局長,開始實施土地調查事業,其主要內容為:①土地測量,即對土地地形的測繪;②土地種類的確定;③土地權力關系的確定。后來增加地租改正事業,計耗資540萬元。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博文館,東京,1905,第206頁。據《土地調查規則》規定:業主須將其土地向政府申告,政府據此予以測量(第一條);土地之業主及種類,由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決定之,不服決定者,60日內向高等調查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五條);未申告的土地業主權歸屬國有(第六條)。執行的結果,首先確定了土地的所有權關系,從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進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時由于臺灣歷史上大量隱田被丈量出來,使得耕地面積大幅度增加,隨著所有權和納稅義務的明確,總督府獲得巨額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財政狀況。據統計,包括水田、旱地、宅基地和其他類土地,調查前的數據為361447甲,調查后增至777850甲,凈增416403甲,翻了一番。由此而來,地租收入從原來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元,猛漲33倍。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博文館,東京,1905,第211頁。
對于大小租關系,總督府一方面承認大租權,同時規定自1903年12月5日以后不許有新的大租權出現。1904年5月以律令第六號公布《關于大租權整理文件》,宣布取消大租權,對大租權者以公債作為補償。當時擁有大租權者及相關業主數達339934人,與1905年人口調查中農業人口99萬人相比,竟占約1/3強。涂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第41頁。隨著土地權利關系的理順,小租戶成為單一的土地所有者,這就給予日本資本家對臺灣的土地投資及企業的設立提供了便利條件。正如竹越與三郎指出的那樣:“(土地調查)內使田制安全,外使資本家安心,可以投資于田園,故其效果是無限的。”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博文館,東京,1905,第214頁。
在林野調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頒《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定:“如無足以證明所有權的地劵或其它確據之山林原野,概為官有。”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灣銀行,臺北,1964,第8頁。從而確定了無主地官有的原則。自1910年度起5年間,實施林野調查,以確定林野之歸屬。但是,有清一代,臺灣山林從未丈量課賦,林野業權多屬自行開辟或屬房屋旁的邊角地,而其交易之相當部分亦采口頭契約。這樣,大批擁有林野的臺灣人民由于缺乏所謂確證而被剝奪其應有權益。蔡培火,葉榮鐘等:《臺灣民族運動史》,學海出版社,臺北,1979,第 496~497頁。日據初期的林野調查面積約為783198甲,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甲,96%的林野變成為官有地。在被確定為官有地的林野中,有歷史上長年為當地民眾所開墾、畜牧或植樹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占有和使用,日人一時無法強制收奪,故此又設立所謂“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費的前提下,允許其使用收益。然而,保管林的設置所形成的非單一的所有權關系,顯然不利于日本資本家對林野的獲取和利用。因此,1915~1925年又實施所謂“官有林野整理事業”,分官有林野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其中不要存置林野出售給保管林利用者或日本資本家,面積約266398甲,對“緣故林”(即事實上由臺灣人長期占有使用的林野)出售的土地為187389甲,價值4850841元。如此說來,臺灣人民祖祖輩輩自己開墾占有的林野到了日本人統治下卻反過來須向殖民當局購買才能擁有所有權。淺田喬二:《日本帝國主義下的民族革命運動》,未來社,東京,1978,第35頁。
土地林野調查,一方面是為了明確土地所有權關系,清理隱田,使納稅義務得以落實,另一方面,是為日本資本大規模進入臺灣鋪平道路。通過大片耕地與山林的國有化,日本資本在臺灣投資就有了基本的條件,而單一土地所有權的形成,又使得土地的交易更加簡單順暢,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安全,土地的商品化程度隨之提高。還應當指出的是,隨者日本殖民者通過國家暴力機器對林野的收奪,一批臺灣農民被剝奪了生產資料,造成了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因此這種收奪又帶有殘酷的殖民地資本原始積累的形態。總之,土地林野調查事業的完成,為日本資本涌入臺灣創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同時也標志著臺灣殖民地化的確立和深化。
第二部分度量衡與貨幣制度改革
在清代,臺灣官方對民間制造、販賣度量衡器采取放任的政策,據稱當時的度量衡十分混亂,“過去本島所用的度量衡,都是中國式的,種類繁多,器物的制作與修理,亦任民間隨意為之,地方不同,其器其量亦異,所以一定發生種種弊害”。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灣銀行,臺北,1964,第14頁。至于貨幣制度,也是相當雜亂無章,其數凡百十種。臺灣市面雖以元為單位,但一元的價值在各地又有不同,北部的庫平銀為七錢二分,中部是七錢,南部是六錢八分來換算為一元。日常交易收受的貨幣有元寶、銀幣、銅錢等,此外還有私錢的流通。顏義芳:《日據初期臺灣貨幣制度之研究》,《第三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年。日本據臺之后,又帶來了大量的日本銀行兌換券、一元銀幣等,使得島內通貨益形混亂,而人民對新來的紙幣又缺乏信任,加上兌換率變幻無常,常招來民怨。此外,當時神戶、廈門、香港等地的外商、華人包括臺灣人也有計劃地利用銀價波動開展從臺灣套取巨額價差的活動。此一狀況顯然不能適應日本殖民者的要求,更不利于商品流通的順暢。為此,度量衡和幣制的改革勢在必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