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眾黨“以確立民本政治,建立合理的經濟組織,及改除社會制度之缺陷為其綱領”,這項綱領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確立民本政治。這是針對總督專制統治及日本人對臺灣政治資源的獨占而提出的,其中心含義是要求還政于民,是政治權利的平等;在具體政策主張上,要求基層政權實施普選,擁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廢除教育領域的日臺人不平等并強烈要求“公學校教學應以日臺語并用之”,“公學校應以漢文科為必修科目”。其二,建立合理的經濟組織。臺灣殖民地經濟組織的特點是:日本人在各類經濟組織如株式會社、水利組合中占據壟斷地位,金融組織也控制在日本人(包括在臺日本人和在日日本人)手中,由此引申出,日本人不但操縱著臺灣工農業經濟命脈,同時也透過資金優勢掌握著臺灣民族資本的發展前途,臺灣人在經濟上對日本資本的依附性正日益加深,民眾黨的經濟政策就是圍繞著上述問題展開的,如“要求改革金融制度及緊急設立農工金融機關”,“改革專賣制度”等等。其三,改除社會制度之缺陷方面,民眾黨著重強調了兩條:第一,“援助農民運動,勞動者運動及社會團體之發展”,第二,“確認男女平等之原則,援助女權運動,反對人身買賣”。他們認為:“帝國主義國內被壓迫階級的解放運動,應取階級斗爭,在帝國主義國內殖民地的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運動,應取民族運動——以農工階級為基礎的——這是世界解放運動的原則。”《以農工階級為基礎的民族運動》,《臺灣民報》1927年5月1日。號召實行“以農工階級為基礎的民族運動”。蔣渭水:《對臺灣農民組合聲明的聲明》,《臺灣民報》1927年6月12日。上述表明,盡管在文化協會分裂后民眾黨與新文協各行其道,但民眾黨仍然希望繼續主導臺灣的民族運動,并擴大對農工運動的支持,努力促成臺灣全島全民性的民族運動。
臺灣民眾黨結黨時曾宣布:“我黨的目的只是為提高本島住民的政治位置,安定其經濟基礎,改善其社會生活,如在綱領政策里所表示者。不但沒有民族斗爭的目的,更認為在此小地方如兄弟墻相爭的情況并不能增進我們的幸福。”《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149頁。強調“以合法的手段”進行抗爭。但這一宣告并不能表明民眾黨就不是一個民族運動團體了。首先,民眾黨隨后的各類決議和文章都不斷強調了黨的民族斗爭目標。1928年7月民眾黨第二次黨員代表大會宣言這樣寫道:“我們求臺灣人之解放,對內先要喚起全臺灣人之總動員,對外與世界上之弱小民族和無產階級聯系,共同奮斗,如此始能達其目的。”《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177頁。1930年的第四次黨員大會更申明當初之所以有不從事民族運動的申明,是由于“帝國主義的壓迫和客觀情勢之限制”而絕非本意。其次,民眾黨的一系列活動實際上就是臺灣民族運動的發展和延續,譬如抨擊總督專制統治和警察的橫暴,發動向國際聯盟控訴臺灣“卑劣的”鴉片政策,揭露所謂總督府評議會花瓶擺設意義,要求廢除封建保甲制,取消限制臺灣與大陸間往來的渡華旅券制度,反對所謂始政紀念日,舉辦大規模的講演會等等,無不包含著濃烈的民族斗爭氣息。再次,民眾黨也得到了臺灣廣大民眾的支持,特別是以依靠人民大眾進行民族運動思想為核心的蔣渭水一派在民眾黨內逐漸占據領導地位后,臺灣民眾對民眾黨的支持率大為提高。1927年,支持民眾黨的工人團體有20個,所屬會員3188人,農民團體2個,所屬會員362人,普通團體12個;1928年很快就上升為工人團體42個,會員12806人,農民團體4個,會員1022人,青年團體8個,會員409人,普通團體10個,會員866人。《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183~184頁。
在1920年代社會主義思潮的沖擊下,民眾黨內以蔣渭水為首的一批骨干人物思想日趨激進。蔣渭水對社會主義觀點并不排斥,相反,他還相當認同社會主義運動的一些基本理念。早在1923年,蔣渭水即與連溫卿、謝文達、石煥長、蔡式谷等人發起成立社會問題研究會,研究蘇聯革命及勞農問題。同年7月,又與王敏川、翁澤生等謀組臺北青年會,其中的主要干部多傾向社會主義和民族自決主義。蔣渭水本人于1928年進一步發表了《臺灣民眾黨特質》一文,強調:“臺灣民眾黨有六個特質:民主的中央集權、解放團體、多階級的黨、以農工階級為中心勢力、注重民生問題、喚起民眾。”《臺灣民報》1928年10月21日。他在談及中國問題時還說過:“中國只用孫博士的預防藥——民生——才是合著醫理。”《臺灣民報》1927年6月5日。換句話說,蔣渭水的建黨思想是試圖仿效孫中山聯俄、容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下的國民黨的模式,建立以農工勢力為中心、聯合各階級的全民政黨,即所謂“大眾政黨”。參閱張炎憲《一九二0年代的蔣渭水》,《臺灣風物》41卷4期。
第五部分臺灣民眾黨及臺灣地方自治聯盟(2)
與此相對應的是,民眾黨內蔡培火一派則主張以輿論的力量來逼迫總督府放松專制統治,著重于啟發民智,最終目標是實現殖民地自治,斗爭的手段采行合法性為原則。日本殖民者認為他們的做法“尚不至欲脫離我統治”。但對于蔣渭水的評價則不同,由于蔣渭水派主張民族運動與階級運動同時并進,號召聯合全世界弱小民族無產階級與帝國主義作斗爭,實現殖民地民族解放,日本人認為其目標是以“臺灣之民族的獨立為其目標”。《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185頁。民眾黨內兩派分歧隨著臺灣工人運動的發展而日趨尖銳起來。1928年6月的民眾黨中央常委會上彭華英為此與蔣渭水間發生了激烈的爭論,指責民眾黨專注于工人運動的發動,違背了單純謀求參政權以達臺灣地方自治的斗爭目標,稱彼此之間已成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彭氏還提出了辭呈。蔣渭水一派則針鋒相對的痛斥彭華英為“反動及總督府當局的走狗”。《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186頁。1929年10月17日民眾黨第三次全島黨員大會宣言中更明確提出:“世界無產階級及殖民地民眾,對內須堅固陣營,對外須緊密聯絡更加努力奮斗,并猛烈進攻,以便和他們進行最后決戰。這是極為要緊的事。”《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臺北,1989,第220頁。濃厚的左傾色彩激化了黨內不同思想路線的斗爭,林獻堂、蔡培火就認為“蔣渭水所領導的民眾黨,事事遷就左派分子”蔡培火等:《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學海出版社,臺北,1979,第445頁。,違背了體制內抗爭的路線,同時階級斗爭的運動方針也危及民族資本和地主士紳的切身利益,在謝春木、黃旺成、邱德金等進入常委會,蔣渭水一派實際掌握民眾黨主導地位后,林獻堂等人于是醞釀脫離民眾黨,并于1930年8月17日組建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林獻堂本人亦于1931年1月21日正式辭去民眾黨顧問。趁著民眾黨內部的分化,日本殖民者迅速采取行動,1931年2月18日宣布取締民眾黨,理由是:第一,民眾黨隨著穩健分子的退出已為左派所把持,故不得不予嚴正處分;第二,民眾黨的目的,在于反對總督政治、宣傳階級斗爭,妨害日臺融合,違背本島統治大方針,斷難容許。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是臺灣民族運動中的穩健派——林獻堂一派,在日本殖民者的高壓政策下,逐步從民族運動的前沿后撤,亦即向殖民當局妥協的產物。它以有限的地方自治為單一的追求目標,延攬了形形色色的身份復雜的各階層人物,包括御用紳士、在臺日人等,美其名曰全民運動,實際上只不過是在日本殖民者容許的范圍內,對殖民統治制度做一些不痛不癢、修修補補的工作,故而得到了總督府的準許。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綱領的核心內容是:“確立臺灣地方自治”《臺灣社會運動史》第二冊政治運動,創造出版社,1989,第280頁。,采行的政策方針是以合法的手段改革現行地方自治制度,訓練民眾政治能力,同時排斥所謂“分裂主義之徒”,以達成“網羅無色彩之紳士、文協、農組、日本人而成的所謂全民運動”蔡培火等:《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學海出版社,臺北,1979,第448頁。。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后,在臺灣島內設立支部,進行巡回政談講演會,舉辦地方自治改革促進運動,推出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革案,懇請太田總督實施諸如義務教育、改編教科書、重組公眾團體政策等等。由于該聯盟的妥協、軟弱色彩,民眾支持度相對于文化協會和民眾黨來說要低得多。當然,其積極的一面是繼續推進臺灣議會設置請愿運動,從而延續了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在日據時期臺灣民族運動中的地位。在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決議案中,他們要求賦予民眾普選權,將原來的官任咨詢機關改為民選議決機關,州市街莊有自主權和財政管理權等等。由于地方自治機關的擔當者多為當地的有力人士,普通勞動者很難躋身其中,因此他們所爭取和代表的實際上是臺灣民族資本及大地主階級的利益,為其在殖民統治的架構中謀求參政權,名為全民運動,實則與廣大人民群眾是相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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