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射雕時,萬里暮云平
韓毓海
北虜散處漠北,人不耕織,地無他產,虜中鍋釜針線之日用,需藉中國鑄造,綢緞絹布之色衣,惟恃劫掠。今既誓絕侵犯,故虜使于乞封貢之初,即求聽伊買賣充用,庶可免于盜竊。
——王崇古《確議封貢世宜疏》(1571年)
明以降500年來,中國所面臨的國家安危,不僅僅是來自于海洋,而且還始終有來自北方的大陸問題。如果說海洋朝貢貿易體制,是明代穩定周邊海洋環境的基本政策,那么,大陸條約體系,則是清代穩定北方大陸的基本政策。
1368年明朝建立,而此后流亡在塞北的元遺民政權,就一直是明朝的主要戰略威脅。由于喇嘛黃教與蒙古政權之間的宗教聯系,造成青藏高原地區長期淪為蒙古勢力范圍,隨著西蒙古瓦剌的崛起,新疆地區也成為蒙古的勢力范圍,因此,我們可以說,500年來影響中國國家安全根本利益的新疆、西藏和蒙古問題,其實是自明代初年就歷史地、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
在現代資本主義海洋體系確立之前,世界的戰略形勢大致是中亞各民族不斷發動征服戰爭的歷史,而明朝所驅動的“世界經濟”的重要功能,也正是要以經濟和貿易的方式去瓦解并轉化這種中亞征服史。
對明、清兩朝何以沒有走上西方國家以國家以軍事力量向海外擴張的道路,阿瑞吉認為:來自北方的威脅和白銀依賴進口的問題,乃是其中兩大主要原因:
至少一個世紀的時間,清朝的主要安全問題依然在西北邊境,在此情況下,向造船、航海投資從好的一面看是奢侈之舉,從壞的方面看就是走向帝國過度擴張的不二之路。此外,為什么要在歐洲國家爭相用白銀換取中國商品時采用危險的擴張的呢?從16世紀到18世紀,由于中國在絲綢、瓷器和茶葉出口上極具競爭力,再加上中國對白銀的需求,都使銀價達到世界其它地區市價的兩倍以上,因此“新大陸”生產的四分之三的白銀都流向中國??紤]到這種現實,人們就不難想象,中國給全世界印象深刻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成功發展,為何使清朝忽視了那些侵略性的海上“野蠻人”帶到該地區的新力量。[ ① 喬萬尼·阿瑞吉:《亞當·斯密在北京》,路愛國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339頁。]
明朝立國10年后的1378年,北元昭宗卒,而當時北元依然十分強大,它的版圖東自松遼平原,西逾阿爾泰山,南面出燕山、陰山一線,并有云南梁王遙奉正朔,因此,北元政權依然具備與明長期對峙的條件,并影響著周邊國家對于明王朝的認同。例如在北元政權尚強之時,朝鮮在明初一度委蛇于明朝與北元之間,直到1369年高麗才停用北元的“至正”年號,而1377年復倒向北元,再用北元“宣光”年號,重奉北元為中國正朔。對于北方蒙古政權殘余,明朝稱之為元、故元、前元,朝鮮《高麗史》中則稱北遷后的元政權為“北元”,這種說法也得到了后世的普遍接受。[ ② 曹永年:《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0頁。]
永樂初,蒙古勢力已經明顯地分裂為兩大部分,即西部的瓦剌和東部的韃靼。所謂“韃靼”是明朝對于“蒙古大汗”的譯音,指的就是由成吉思汗“黃金家族”所代表的蒙古本部。而瓦剌后來亦寫作鄂魯特、阿魯臺或衛拉特,該部落500年來對于中國的國家利益影響最大。瓦剌本是來自蒙古高原西部的一個古老的部落,13世紀就活動在葉塞尼河上游地區,其故土為蒙古大草原西北方的大森林地區。實際上,瓦剌是蒙古族在對抗突厥入侵的過程中,與此地早期移民(回紇)長期交往、混合而成的種族,故也被稱為“蒙古的突厥諸部落”,它在唐時即稱回紇。1207年左右才開始被成吉思汗征服,元代其核心民族則為畏兀兒,而元帝國瓦解后,瓦剌民族再次獲得了巨大的獨立發展空間,從此開始與蒙古本部分庭抗禮??梢哉f:終明清兩朝,位于蒙古高原西部,跨越今新疆、西藏、青海的瓦剌蒙古,一直是中央政府經營、籌劃的主要對象,也是對中國國家安全影響最大的力量。
而夾在明王朝與瓦剌和韃靼之間的,則是所謂“兀良哈三衛”。其所在地于歷史上是東胡諸民族,如契丹、鮮卑的生存區。經過元代的熔煉,這里的契丹族雖已成為蒙古人,但卻保留著某些農業和定居的生產生活方式。明朝建立之后,主要已成為農耕民族的兀良哈三衛,與明建立起特殊的隸屬關系,成為明朝的看邊和藩籬。
故而,終明一代,蒙古有三部:韃靼、瓦剌和兀良哈三衛,總體上看,前兩者是大明王朝的對手,后者則是明的“看邊”。洪武末年,明與北元雙方的邊界,基本上已經確定下來,這條界限,大體是東起明奴兒干都司,沿西剌木倫河,至今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部,折向陰山山脈,復由陰山西行,沿賀蘭山南下,轉河西走廊至哈密。而陸續建立起來的明代長城,就是沿此邊界展開。
而永樂間,瓦剌、韃靼這“兩個蒙古”和明王朝在中國北方的長期角逐、三足鼎立,其基本形勢又表現為:瓦剌和韃靼都想利用明朝的協助來打擊對手,最終消滅對方,先統一蒙古,而后再與明一爭高下。而對明朝來說,既然一時無法消滅北元,也只好最大程度上利用“兩個蒙古”的政策,以削弱和分化其為最大目的。所以,成祖朱棣雖然“五出漠北,三犁虜庭”,但主要還是通過“兩個蒙古”的政策,恩威并施,力圖使瓦剌、韃靼兩敗俱傷,從而保持均勢,最終凌駕于他們之上。而北元與明朝的長達200年建立在戰略和武力均衡基礎上的對峙,亦由此形成。
在明王朝的大部分時期內,維持“三足鼎立”的戰略格局,是明、瓦剌、韃靼統治者在曠日持久的爭戰中,一直心照不宣地恪守著的基本游戲規則,這一點,戲劇性地表現在1449年著名的土木堡之變中。在這場戲劇性的戰役中,明英宗朱祁鎮被瓦剌蒙古的也先可汗意外地俘虜了,俘虜朱祁鎮的也先汗是瓦剌蒙古第三代汗王(其祖為馬哈木,其父為脫歡),為了平衡與韃靼部的關系,也先汗竟然主動把朱祁鎮送還,并把自己的妹妹嫁給了這位人質。而明朝野上下,卻頓時把這場災難的罪魁禍首,歸結為唆使英宗親征的太監王振的濫權,對于太監禍國的指控,也自然不能不威脅到主要是由太監主持的海洋貿易(朱祁鎮也就是那個在大宴外賓時餐具都被客人盜走的皇帝),未料這場危機卻以瓦剌戲劇性地罷兵送客而得以解決。而瓦剌這樣做的原因,就是因為也先汗不準備與明王朝徹底決裂,而是欲同時駕馭兩位對手:明皇朱祁鎮和韃靼的脫脫不花,從而維持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 ① 曹永年:《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30頁。]
至明朝末年,為了爭取統一蒙古而互相殺伐的“兩個蒙古”,卻使得蒙古地區再進一步分裂為互不統一的三部:西蒙古瓦剌一面獨大,而韃靼蒙古本部則又分裂為南北(漠南與漠北)兩部分。漠南蒙古的不斷南下蠶食,使得兀良哈三衛不復存在。蒙古勢力的南部,于是成為與山西相接壤的俺答汗后裔——土默特部。在這一歷史階段,四分五裂的蒙古政權名義上的政治中心是蒙古大汗所在的察哈爾部,而陰山南麓的土默特草原,在“俺答封貢”之后則成為聯系中原與北國的門戶。[ ② 內蒙古大學出版社的《蒙古民族通史》(四卷五冊)在這個問題上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以往歷史敘述的獨特見解,值得指出的是,這是一部力圖站在蒙古族立場上進行敘述的歷史,它因而才能夠提供不同于漢族視野的明朝、清朝形象,對諸如“土木之變”這種歷史事件,也有別開生面的敘述。這部歷史著作的出版,證明了即使在中國內部,也存在著關于“中國敘述”的復雜聲音,是一部極富參考價值的通史。]
在這一時期,原本明朝用來打擊蒙古的“看邊”——女真族,卻在努爾哈赤的領導下不斷壯大。1626年,迅速崛起的女真勢力,在皇太極的率領下,率先征服了漠南蒙古,反過來從北面完成了對于明朝的全面包圍。女真族隨后更通過與朝鮮的貿易,大量進口了日本白銀。在軍事、財力不斷壯大的同時,皇太極還進一步通過大力提倡滿蒙聯姻,將滿蒙貴族的利益緊密聯系起來,鞏固了漠南蒙古對于后金的臣屬地位,從而為清朝最終統一中國,奠定了北方堅實的基礎。
而此時的瓦剌即“西蒙古”,卻在固始汗的率領下,向東南方向繼續擴張,逐步征服了青海、西藏地區,并在文化上與西藏喇嘛黃教結合在一起,更設立了在蒙古武力保護下,由著名的達賴、班禪坐床統治西藏的制度,從而使得西蒙古的勢力擴展到整個青藏高原。直至清朝建國之后,瓦剌部日益走向強大,始終堅持與中央對抗,特別是,西蒙古的噶爾丹部不但控制西藏事務,而且在1638年的俄國和清的雅克薩戰爭中,更力圖利用俄國勢力制約大清。1686年,俄國方面更提出了建立“俄國-瓦剌聯盟”的設想,中國北方局面空前嚴峻。
也正是由于俄國與西蒙古加快了建立軍事聯盟的步伐,才迫使康熙皇帝不得不著手解決西蒙古噶爾丹的問題。經過長期準備、連年爭戰,清利用“蒙古保護人”與西藏喇嘛之間的矛盾,一舉廢除了蒙古汗王控制西藏的制度,設置了中央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共治西藏的體制,保證了西藏站在中央一邊??滴?6年(1697年),清王朝終于初步平定了噶爾丹勢力。在這個意義上,雄才大略的康熙皇帝,為清王朝最終統治新疆、西藏和整個蒙古地區,為中華民族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亞-蒙古問題是近千年以來北方問題的核心。應該說,蒙古問題直到清朝中葉才得以整體解決,這成為清王朝為中華民族的統一所交出的一份最光榮的答卷。但是,隨著清王朝的近代瓦解,蒙古問題卻再次凸現出來了。最終,隨著國民黨政府在1945年8月13日與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協定》,外蒙古實行獨立,從此被從中國版圖中分割出去。
那么,終明一代對蒙古的主要政策如何,蒙古對明中央政權的態度又怎樣呢?總起來看,自明代以來,蒙古勢力對中央政府的不斷襲擾,其目的顯然已不是要恢復元朝帝國,而是基于蒙古地區對于中原地區物產的依賴。所以,自明成祖朱棣以來,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明就開始了經濟上懷柔蒙古的長期政策。這主要是以商品換取蒙古臣服的“封貢”。1402年,剛剛稱帝的朱棣即遣使至韃靼、兀良哈等部宣告:“朕今統承天位,——特諭爾等,其各據邊境,永安生業,商賈貿易,一從所便;欲來朝者,與使臣偕至?!泵鞒捌?,北元與明的經濟貿易交往主要是朝貢與馬市這兩種形式,陸地朝貢與海洋朝貢形式相同,共分以下三個主要內容:進貢——于指定的“會同館”開市交易,使團進京途中進行貿易,馬市——主要是通過民間邊境貿易。
1570年代是世界史的重要轉折關頭。世界海洋形勢也發生了劇變。美洲白銀的發現和大量引進,隨后是日本白銀的發現和引進,極大地緩和了中國歷代面臨的貨幣缺乏與市場擴張之間的矛盾,從此更為深入地將中國經濟納入到美洲殖民者所掌握的白銀資本體系中:隨著隆慶元年“海禁”止,由福建經馬尼拉到墨西哥的太平洋三角貿易體系形成,明的大陸政策也開始發生重要調整。由于手中掌握了大量白銀,這使得明朝對蒙古北元的“道德感召”和感化,方才有了切實的誘惑力,至此,明與北元終于化干戈為玉帛,開始實行用明之財力換取北元臣服的政策。而停戰協定的簽署,更標志著經濟貿易的原則代替了武力的原則,“中亞征服史”的時代終于讓位于“世界經濟”時代——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蒙古封貢開始了。
隆慶五年(1571年),出身于豪商世家的兵部尚書王崇古在《確議封貢世宜疏》稱:“北虜散處漠北,人不耕織,地無他產,虜中鍋釜針線之日用,需藉中國鑄造,綢緞絹布之色衣,惟恃劫掠。今既誓絕侵犯,故虜使于乞封貢之初,即求聽伊買賣充用,庶可免于盜竊?!倍鎸Φ缹W家們反對馬市的議論,張居正則指出:無論從戰略上還是財政上說,馬市和封貢都是對明有利的,因為這代表著蒙古的戰爭體制被明的市場機制所瓦解。
仆嘗恐虜不慕官爵之榮,不貪中國之利,但以戎馬與吾相角于疆場,真無可奈何也。今誠有慕于我,我因機而制之,不過出吾什一之富,則數萬之眾可折菙而使之。顧今時人皆不足以語此,反以為狂而悖矣。[ ① 《張太岳集》23,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2頁。]
而張居正之所以能有這樣的底氣,敢于口出“不過出吾什一之富,則數萬之眾可折菙而使之”的豪言壯語,其實就是由于他的手里掌握著前人從來不能想象的巨額白銀。給蒙古人以白銀,讓他們“買賣充用”,而銀子的供應則由明王朝掌握,這一政策對蒙古制度的瓦解比槍炮更為徹底。隨著北元政權在貨幣上依賴于明朝,明與蒙古在北方大陸上的長期爭戰終于告一段落,邊疆對峙為貿易互市所取代。
俺答封貢后,宣府-大同一線之大同得勝堡、新平堡,宣府之張家口堡、歸化之殺虎口堡同時開市,邊關重鎮從此成為貿易重鎮。通過以大規模出口商品換取美洲白銀,再以朝貢方式贈予蒙古白銀,使其“買賣充用”,以放棄武力掠奪,大明帝國從此支配起一個橫跨陸地與海洋的巨大貿易網絡,中國在漫長的16世紀主導世界經濟的輝煌由此奠基。
而山西的晉商,遂因北方邊境貿易起家。由于明代在長城邊關設立的九個邊鎮中,其中兩個最大的——大同和山西都在今天的山西,還有一個邊鎮延綏(今榆林)在山西和陜西的交會處,而另一個邊鎮宣府(今宣化)則在今河北、山西和內蒙交界處,這四鎮占了邊關兵力的45%。由于在代北這樣缺水的地方屯田解決軍糧,無異于天方夜譚,所以明朝就不得不利用商人往邊關運糧,而商人把糧食運到邊關,不是直接拿到錢,而是拿到賺錢的辦法——鹽引。鹽引就是鹽的專賣權,自漢武帝實行鹽鐵國家專營后,鹽是歷代國家??匚锲?,販賣獲利極高,而把鹽引給糧商,這就意味著國家以鹽稅作抵押,來換取民間的戰爭投資。明代負責鹽專賣的機構稱“都轉運鹽使司”,由于上述政策,它卻并不從事食鹽運銷,而將此交付商人進行。這就是影響中國歷史甚巨的“開中法”。
開中法源于宋,而大行于明,它的主要功用有兩個:第一個是打擊商人窖藏貨幣,讓商人們把錢拿出來為國家所用,特別是為當時國家的戰爭開支所用。我們前面已經說過,隨著經濟的發展、貿易的擴大,中國作為一個銀和貴金屬產量非常低的國家,貨幣短缺與經濟貿易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成為核心的矛盾。而在貨幣短缺的情況下,商人巨賈們窖藏貨幣必定盛行,尤其是在對外貿易發達時,銅銀又必然出口,這構成了歷代海禁的主要動因。宋代首倡開中之法,主要目的就是調動商人的贏利積極性,使得他們事先把錢拿出來為流通和貿易所用,從而刺激經濟和交換,以解除商人窖藏貨幣的弊端。[ ① 將運糧販鹽之權交由民間商人,國家從中退出,這反而會削弱國家組織能力。黃仁宇指出:“國家并不居中統籌,當中不設中繼所,沒有倉庫、銀行及接運站,也缺乏醫藥衛生等各項設備,邊區一個軍事單位的糧食來源可能來自十來個或二十個不同的縣份?!闹袑尤狈笄诘哪芰εc責任,是明清體制最顯著特征。”] 宋初令商人運粟輸邊,商人得到的好處是取得販鹽權,而其主要目的是擴大貨幣流通。天圣八年(1030年),宋御史中丞王隨曾說明“開中法”之五利,其核心其實就在第四條:打擊富家“藏褓”貨幣。
錢幣國之貨泉,欲使流通,富家多藏褓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余萬助經費,四利也。[ ② 《宋史》181。]
明帝國延續了這種做法,將“開中法”用于戰爭物資運輸,這表面看起來,似乎與歐洲國家以國家稅收為抵押,來換取私人銀行家對于戰爭的借款和投資有一定相似性,都是借助于商人,以鼓勵貨幣的流動性來壯大經濟的方法,而這里的區別卻在于:近世西歐為國家與商人資本的結合,而中國之“開中”則是國家于社會組織乃至軍事組織活動中進一步退出,一切組織活動均交由商人。
開中法要處理的第二個問題,則是國家和市場的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實質,又是圍繞著主要贏利商品而展開的博弈。這里所說的主要的贏利商品,在當時就是指鹽和茶。鹽和茶是老百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故關系國計民生很大。而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國家把鹽、茶貿易壟斷在自己手里,日益變得不可能。因此宋代以來,就有放開鹽茶禁榷,允許指定的官商進行經營的議論。這其實也一直成為宋、明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對此,反對者認為,將茶鹽販運交由商人壟斷,或由國家出賣鹽引,勢必造成官商勾結,茶鹽騰貴,消費者受害;更有人主張如此則會使得國家稅收大權旁落,不可避免地造成國家和生產者兩面貧窮,而不事生產的商人卻壟斷市場、獨自獲利暴富,從而造成一面毀滅經濟,一面國家行政效率低下的局面。[ ① 黃仁宇即從另一角度批評開中法說:由于國家實際上不能控制鹽業,結果使得國家喪失了主要稅收來源,從而導致國家行政效率低下落后,參見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三聯書店,2001年,第282頁。] 而主張者如王安石、張居正等,他們則認為:只有通過開中法,將鹽茶貿易從國家壟斷中轉移到商人,才能確保有效稅收,開中法的真正目標,其實是通過增加稅收壯大國家能力,而不是將茶鹽貿易交給巨商。
中國歷史上產鹽的地方,一是沿海的海鹽(江蘇歷史上成為巨商云集之所,就與海鹽貿易關系最大,故有“煮錢十萬貫,騎鶴下揚州”之說),一是四川的井鹽(以自貢為最),再就是寧夏和山西解州的池鹽(直到現代陜甘寧邊區時代,曬鹽依然是邊區經濟的主要來源),而晉商就是靠販賣池鹽獲利而起家的。當然,除了鹽之外,還有其他商品,比如長治的絲綢,因為當時長治稱潞安府,明代國家鼓勵晉南地區大規模植桑種麻,潞綢則是北方絲綢紡織業的代表。[ ② 胡兆亮等:《中國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1頁。]
清代以來,特別是康熙中葉以降,清軍萬里西征,行軍瓦剌蒙古,皇商和其他商販隨軍貿易,“所帶貨物,以茶布為主”,目的就是以商利充軍需。雍正八年的布蘭泰奏章中,更有商販們“借名運糧”,實際上是“貨多糧少”的奏報。但朝廷依然堅持對進入蒙古地區的商人采取鼓勵和保護政策,包括發給寫有滿蒙漢文的“龍票”,甚至給部分商人封官加爵。乾隆初年,隨著經營資本的不斷擴大,旅蒙軍需商人開始在張家口、歸化和多倫等地區定居下來,其中最初設于今外蒙古烏里雅蘇臺的山西商號“大魁盛”,在光緒年間已經積累資本白銀2000萬兩以上。它不但為清軍包辦軍需,而且還為蒙古政權提供財政借款,最終包攬了蒙古地區的稅收,以此方式控制蒙古地區。
清代西征蒙古,主要原因是由于西蒙古與俄羅斯的軍事勾結,以及俄羅斯與東蒙古之間的沖突。17世紀中葉,俄國殖民勢力進入外貝加爾地區,開始與喀爾喀蒙古的車臣汗、土謝特部的布里亞特部發生沖突(目前這些地區均已屬于俄羅斯的蒙古自治共和國),而在噶爾丹與俄國的軍事同盟的鼓勵下,自1660年代起,俄國把侵略的重點,由西部蒙古轉移向東,放在了貝加爾湖以東的布里亞特蒙古地區和黑龍江的廣大地區,俄國在蒙古草原東部的侵略行動,明顯地是利用了東西蒙古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是充當了噶爾丹討伐東部蒙古的先鋒隊。也正是為了孤立和打擊噶爾丹,清中央政府介入俄國與布里亞特蒙古之間的戰爭,以開通清俄貿易的方式,阻止了俄國對于東部蒙古的入侵,使得東部蒙古地區得以穩定,并最終為徹底解決噶爾丹分裂勢力創造了條件。
所謂“大陸條約體制”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創設的。1689年,清俄簽訂《尼布楚條約》,這其實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國、跨境貿易法,而不僅僅是一部軍事停戰協定。1727年(雍正五年),清俄再簽訂《恰克圖條約》,此條約一方面劃定了兩國在西伯利亞地區的邊境線,另一方面則根據《尼布楚條約》所奠定的跨國貿易法,規定原屬土謝特部的恰克圖地方,為清俄雙方政府認定的互市地點,該城(恰克圖)為中俄兩國所共有的自由貿易區。從此,清俄兩國商人蜂擁而至,隨著北方陸上共同市場不斷擴大,特別是當1830年英法大戰封鎖了歐洲海路之后,歐洲對中國的貿易主要是經過蒙古和俄羅斯這個通道轉運的,以恰克圖為核心的北方中路貿易,是17-18世紀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陸貿易商道。
《尼布楚條約》在國際法史上具有重要的開創作用,這種作用又主要表現在如下兩點:
第一,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 ① 威斯特伐利亞(Westphalia),是德國西北部地區,宗教信仰復雜,區域矛盾嚴重,堪稱近代歐洲縮影。1648年,羅馬帝國皇帝、德國各諸侯和作為調停人的法國、瑞典及教皇代表,在此簽定和約,以結束西班牙帝國與荷蘭間的八十年戰爭和德國內部的三十年戰爭,史稱Peace of Westphalia.] 一直被西方視為“現代國際法”的基礎,因為它既標志著羅馬帝國皇權與教權的實際解體,又標志著歐洲進入到300個諸侯國彼此混戰的“民族國家”時代,標志著“法律條約”代替了皇權和教權的普遍性和權威性,這突出地表現為被法學界稱為“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二元論”的國內法、國際法的二元框架,但是,這種二元框架,并沒有涉及跨國法、民間法和地方法的內容,而只是通過“國內法-國際法”這種狹窄的二元關系,將民間法、地方法和跨國法完全排除在外,從而將復雜的國際關系大幅度簡化了。
而與上述以民族國家主權的排他性為基礎的權利觀念不同,《尼布楚條約》的主旨不是權利的排他性,而是“權利的重合性”,其目標是調解。作為亞洲霸主的清王朝并非衰弱的神圣羅馬帝國(伏爾泰曾稱其“既不神圣、也不羅馬、更不是帝國”),調停的目的更不是讓當時的蒙古分裂。眾所周知,造成德國分裂,恰恰則是《威斯特伐利亞條約》調停人法國和瑞典的目的。《尼布楚條約》不僅具備跨國貿易、跨國追究逃犯等內容,而且更注意到蒙古地方法,并引進了大量蒙古地方法的內容作為司法依據,這在當時和今天無疑都是非常先進的。實際上,只是在二戰結束后,歐洲司法體系中才補充了針對跨國貿易、跨國犯罪的內容,并且增加了尊重地方法的條款,這實際上都是對《尼布楚條約》的繼承,同時也是對《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那種把國際關系簡單化的法律體系的揚棄。[ ① 1640年以前,漠北和漠西蒙古各自執行自訂的地方法規,1741年之后由清王朝頒布的《蒙古律例》系“爰按蒙古土俗酌定法律”即參照蒙古地方法而制定。烏云畢力格、成崇德、張永江:《蒙古民族通史》,第四卷,內蒙古大學出版社,第274—282頁。]
第二,《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由于沒有英國、俄國兩個歐洲大國的參與,并不能說是一個劃定歐洲秩序的條約,更不真正具備處理“世界事務”的意義,而《尼布楚條約》不僅僅涉及中俄雙方,而且有法國傳教士張誠等參與其事,作為締約一方的清中央政府,實際上是作為蒙古地方的中央代理人、作為蒙俄之間的協調人參與其事,正是考慮到蒙古作為一方的利益所在,《尼布楚條約》才采用了多種語言文本。它成功地避免了蒙古的分裂,維護了蒙古的統一。[ ② 英國法學家威廉·推寧在《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一書中較系統地批評了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體系的缺陷,指出這個體系所奠定的國內法-國際法的二元結構,將洲際法、地區法、非國家的習慣法從法律體系中排除出去,使得法律由對民眾的訴求的回應,變成了以國家官僚為主體的強制,香港中文大學於興中教授對此問題也有系統研究,參見於興中:《威斯特伐利亞二重奏、黑箱操作及法學的北強南弱》,《法學家茶座》第21輯(2008年)。]
正是1570年的“俺答封貢”,特別是1689年的《尼布楚條約》和1727年的《恰克圖條約》,為歐亞大陸貿易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它以和平的方式推動了跨國市場的擴大。明代后期以來分裂為二的南北蒙古地區,最終被《尼布楚條約》保證的跨境貿易統一起來:漠南蒙古著名的貿易城市為歸化城、多倫、熱河,而漠北則有庫倫、烏里雅蘇臺、科布多等。客商不斷地以他們雄厚的商業資本,投資于北方商道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這種對于固定資產的投資,使得商人足跡所至,創造了一個以貿易和商業聯系起來的巨大市場,也開拓、創造了一系列新大陸上的北方城市。這種被市場和貿易創造出來的城市還有:張家口、包頭、西寧、巴里坤、卜奎(今齊齊哈爾),其中,張家口是明代隆慶年間崛起的市場交易中心,而包頭亦如此,喬姓的晉商首先在這個商路上設立了商號,這之后才形成了商埠。蒙古國的首都烏蘭巴托,當時叫庫倫,清康熙時代,12家最富的晉商是這座城市的主體,號稱十二首甲。而在國際關系和對外貿易史上最著名的,當然就是北方中路貿易國際中繼站——恰克圖。該城今位于蒙古共和國和俄羅斯的邊境線上,往北是俄羅斯邊疆布里亞特共和國首府烏蘭烏德,往南則是蒙古共和國首都烏蘭巴托。而恰克圖在清代是蒙古土謝特部的重鎮,隨后成為亞歐之間最重要的貨物集散地。
在這個意義上,今天已經被人們遺忘的琉球貿易和北方恰克圖貿易,實則開創了一個“世界經濟”的偉大時代。明、清兩朝均以和平的方式,推進了貿易和市場的跨國化,從而與近代西方的金融和軍事擴張的方式推動的“全球化”劃開了距離。
正如貢德·弗蘭克所指出的:1500年之后由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外軍事冒險所締造的海洋貿易體系,不過是長期借助于上述橫跨大陸-海洋的亞洲貿易體系的力量才得以發展起來的,西歐先是通過美洲白銀融入這個龐大的世界貿易體系,隨后,西方世界以帝國主義戰爭和資本主義金融壟斷的方式,將大陸與海洋對立起來,切斷了融大陸與海洋為一體的世界經濟貿易體系,使得資本控制生產,海洋宰制大陸,西方宰制東方的不平等世界得以產生,——而這才是施密特所說的西歐主導的“海洋時代”的實質。
節選自《500年來誰著史--1500年以來的中國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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