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者按:多年以來,海外反共勢力為了非毛化制造了各種歷史謠言。資改派是反共勢力在體制內的內應,他們不僅積極參與制造謠言(如《炎黃春秋》),還利用各種權力,為這些謠言合法、非法地傳播大開方便之門。此文反應的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案例。
有關毛遠新的辯護律師張海妮的一封信
蘇鐵山
2009年10月26日
2001年9月,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幕后新聞》一書,作者關捷,據說是《沈陽晚報》的記者。書中有一篇《她給冤家毛遠新當辯護》的文章,是寫毛遠新的辯護律師張海妮的。該文在同年11月24日由上海《文匯讀書周報》第三版轉載,由此在全國各地廣為流傳。同年12月20日,遼寧有幾位離退休干部給上海《文匯報》編輯部寫信,對該文提出了一些質問。八年時間已過,至今未見上海《文匯報》編輯部的任何答復。現將遼寧幾位離退休干部的信全文附后,供朋友們在閱讀上海《文匯讀書周報》轉載的文章時研究、思考。
該信所涉及的事情紙媒和互聯網上早已流傳,張海妮律師亦應早已知情,但未見到張海妮律師公開說明事情真相。也許張律師認為該文純屬造假傳謠,假的真不了,不值得一駁吧。
讀了該信,筆者對遼寧的這幾位離退休干部實事求是的精神深感敬佩,也對張海妮律師在法庭上實事求是的辯詞深感敬佩,更期望張海妮律師對《沈陽晚報》記者關捷寫你的文章做個說明。
附:遼寧省幾位離退休干部致《文匯報》編輯部的一封信(2001年12月),全文如下:
《文匯報》編輯部:
《文匯讀書周報》2001年11月24日第三版刊登了《她給冤家毛遠新當辯護》(以下簡稱《她》文)的文章,我們僅想對文中涉及到我國現行法律的尊嚴及律師的職業道德的幾個問題提出些看法。
我們幾個人原先都是遼寧省委、沈陽市委的干部,“文革”期間都曾受過迫害,于1969年被送到盤錦等地,在冰天雪地里強迫勞改,最長的達七年之久。粉碎“四人幫”后才落實政策回到機關,現都已離休或退休。1986年初,我們有幸參加旁聽了對毛遠新的審判,并當場聽過張海妮律師的辯護詞。
《她》文說:“這年七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該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犯有反革命顛覆罪、反革命煽動罪的毛遠新,上級指派張海妮做毛遠新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進行辯護。當時選擇這個特殊律師的條件是要有無產階級革命立場,在十年浩劫中家里受過迫害,痛恨‘四人幫’——于是張海妮成了最佳人選。”
為什么她是最佳人選呢?《她》文提到1966年夏張海妮的父親張允中同志被抓一事(此事因為涉及到沈陽市委書記莫文祥同志,在當時的沈陽是轟動一時的大事件,我們當時都知道),《她》文說,“毛遠新奉命主抓此案。于是‘抄家’、‘罷官’,還有‘嚴刑拷打逼供信’不一而足”。由于張允中同志堅持真理,“毛遠新似乎十分生氣,他決定將張允中和張志新一起槍斃。幸而到了1971年年底,毛澤東為‘二月逆流’講了幾句公道話……張允中保住了性命”。
這里有幾個問題很值得研究。
第一,在審判毛遠新時,因為他不要求律師辯護,是由法庭給他指定了辯護律師。按《她》文的說法,法院在給被告指定律師時,附加了特別條件:律師必須是與被辯護人有刻骨仇恨的人擔任,張海妮因與被告有“殺父未遂之仇”而被指定為被告的辯護律師。
我們認為,這個說法是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挑戰。當今中國的法律制度怎么能允許人民法院專門指定與被告有“殺父未遂之仇”的人去做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辯護律師呢?這難道不是對現行法律的公正性極大的誣蔑嗎?
如果當時真有此類附加條件,那也只能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前期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措施,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難道還有宣揚它的必要嗎?當前,國外反華勢力一再以什么“保障人權”為借口,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橫加指責。而我們自己卻“不打自招”,主動授人以柄,為敵人提供所謂“中國的律師制度純屬政治需要的虛偽欺騙”等誣蔑之詞提供證據,這樣做到底對誰有利呢?
第二,張海妮女士作為一名律師,明知自己與被告有“殺父未遂之仇”,在充當被告律師時卻有意向被告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分”,這難道不是對律師職業道德的嚴重褻瀆嗎?如果被告知道法院專門為自己指定了一位與自己有“殺父未遂之仇”的律師,根據中國法律,被告完全有權利拒絕這位律師。而張海妮女士卻靠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騙取了被告的信任,當上了被告的辯護律師。這樣罕見的法律丑聞也要公布于世,加以張揚,真令人懷疑其用意何在。
第三,《她》文提到張海妮就“張志新一案”在法庭為毛遠新辯護時,曾指出該案“當時是集體決定的”,提議將毛遠新應負“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改成“一定責任”和“有責任”,她的意見并為法庭所采納。她所做辯護的根據是:1970年張志新被錯判無期徒刑時,是第一書記陳錫聯主持決定的,毛遠新因車禍正在外地療傷,并不知道張志新一案。直到1975年遼寧省高級法院對張志新改判死刑后,按當時規定死刑案件須經省委常委集體討論通過,才能上報最高法院復核批準。毛遠新參加了這次由另一位省委書記主持的省委常委會,并明確表態同意改判死刑,所以他負有“一定責任”。
既然張海妮在法庭上說毛遠新是在1975年參加省委常委會時才知道“張志新一案”,所以不能負“主要責任”,但在《她》文中卻又說:在1966年她的父親張允中被捕后,由于堅持真理,“毛遠新似乎十分生氣,他決定將張允中和張志新一起槍斃。幸而到了1971年年底,毛澤東為‘二月逆流’講了幾句公道話……張允中保住了性命”。既然到1975年毛遠新才知道張志新一案,卻怎么能在1966年就決定要把她的父親和還根本沒有立案的張志新一起槍斃?(張志新1970年才立案)這算是什么邏輯?作為“國內著名律師”“遼寧律師的四大金剛之一”的張海妮女士,是不是為了抬高自己的律師知名度,連最普通的常識都忘記了。
最后,還需要說明一點:遼寧的干部都知道,毛遠新是在1968年夏遼寧成立“革委會”時作為“革委會”的副主任才第一次來到沈陽。而1966年夏天,即《她》文所說張海妮的父親張允中被抓被抄家被嚴刑拷打及差點被槍斃時,毛遠新在哪里我們不清楚。據說那時他還在空軍導彈部隊當兵,在中越邊境戰備值班,此說是否屬實尚待查證,但當時毛遠新不在沈陽是完全肯定的。所謂“毛遠新奉命主抓此案”當屬人為編造的故事,由此再推導演義出張海妮“她給冤家毛遠新當辯護”這一醒目標題,顯然是為了抬高張海妮女士的知名度,人為抄作出來的“戲說” 噱頭。張海妮女士作為毛遠新的辯護律師想必對他的履歷一清二楚,1966年夏天毛遠新究竟在何地,還是她自己來說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小平同志一再提倡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倡法制社會,就是不能讓“四人幫”當政時“無法無天”現象重演,而我們很多同志卻總是聽不進去。為了包裝炒作某個律師,居然不惜編造莫須有的噱頭來抵毀我們國家法律的尊嚴,褻瀆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不惜為國外反華勢力提供攻擊我們法律制度的炮彈,真是令人寒心啊!
遼寧省幾名離退休干部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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