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吏治研究之二--集體行動的真實規則(上)
歲月之書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吳思把自己的書名稱作《潛規則》,研究傳統中國的官吏集團;奧爾森把自己的書稱作《集體行動的邏輯》,研究美國的"集體行動";我把這兩本書名結合,又從烏有之鄉《真實世界基本書目》中抄襲出"真實"這倆字,弄出個"集體行動的真實規則",以補充上篇《利出一孔與身懷利器》中對官僚政治特點的描敘不足。
1、首要的規則自然是"人性自私、人性本惡",宣傳與現實有差異,真正支配集團行動的是現實的利害計算(個人行動也是如此),而不是宣揚中的各種仁義道德、各種主義。我很久之前慢慢從"現實生活"中揣摩"體""會"到這點,曾經在痛苦的回憶中無奈地寫下了《最偉大的愛是愛自己》,用了近六百K的篇幅去寫人類生命利己的本性。(本博客的"人性本惡"欄目將陸續推出《最偉大的愛是愛自己》的要點與縮略)
2、第二個規則是"公權力私用",每個集體組織都具有一定的權力用來權衡集體中個人的利益(沒有任何利益調整能力的所謂"群體"不過是"烏合之眾",缺乏集體行動的能力,奧爾森稱這條規則為"具有選擇性刺激手段的集團比沒有這種手段的集團更易于組織集體行動"),而合理的利用這些公眾權力,用來重新分肥資源和財富以謀取個人小團體利益,是做好傳統官僚的基本功底。(這條規則也可以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形成兩個利益并不完全統一的階層。)
3、第三條規則"食利階層更團結",較小的集團比較大的集團更易于組織,因為在大型集團中,個人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為集體贏得的利益被大家共享,個人只獲得微乎其微的一部分,往往得不償失,所以一般不會主動為支持該集團的活動而作出犧牲。大型集團中,一個理性的人為集體所作的貢獻愈大,其自愿行動的可能性將愈小。小型集團則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在官吏集團與百姓集團的斗爭中,官吏集團衡常得勝,直到突破人口界限,"官逼民反",通過戰爭解決人口過剩。
吳思舉了個《眉山縣志》中的例子,說有個叫李燧的讀書人,為了縣財政在收稅時每年每戶多收50塊錢的亂收費問題(折合為現今人民幣),舍棄前程,變賣家產,奔波五千里,做了12年牢,終于得到解決,一個人為50元與擁有整個1000萬元利益的官僚集團奮勇斗爭,這種自愿"犧牲"極其少有。
這三條規則中,除了第二條"公權力私用"發達國家號稱比我們更有所約束,其它兩條規則,則不論什么社會統統適用。人性自私,在于保全和延伸自我,"耳目欲極聲色之好,而心夸矜勢能之榮",民風自古如此,"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荀子也認為人性本惡,主張"化性起偽",不過在太史公眼中,人性不可改變,化性起偽只是中策,他的方略是"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建國以來可以看作是教誨之整齊之,改革開放則是由"利道之"發展到"與之爭"。小型集團更團結適用范圍也很寬泛,奧爾森不但把其應用于美國的集體行動研究,也把它應用到了《國家興衰探源》。
當代吏治研究之三--集體行動的真實規則(下)
歲月之書2006年6月17日星期六
(累死了,下一篇寫《傳統官僚政治及對策》,結束這個吏治系列,恢復到歷史中的《國家興衰探源》,基本上是這些原則的應用。)
由于"人性自私、利益分層、統治階層更團結"這三條規則,我們又得出以下推論:
(1)由于下層難以組織和上層談判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所以不存在利益均衡的國家。
(2)特殊利益組織或集團會降低社會效率和總收入,并加劇政治分歧。社會上大部分上層特殊利益集團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國民收入而不是去創造更多的總收入,從而導致全社會效率與總產出的下降。這條推論是帶有毛澤東思想的光輝理論,嘿嘿。
我在南溪的博客中已經表達過,任何組織在原則上都可通過兩條途徑為其成員謀取福利:一是通過"增加全文明的整體利益",從而使其成員分享按原有份額取得的更多產品;一是在蛋糕一定的情況之下,為其成員爭取更大的"局部利益"份額。
由于需要付出全部代價而只獲得部分利益,所以很少組織選取前一條途徑。而通過第二條途徑,為 "局部利益" 爭取更大的份額,該集團組織所掌握的界限是:當影響"整體利益發展"所分攤在該集團身上的社會損失大于或等于集團爭取的"局部利益"收益時,這種損失才會對該組織有約束力。這個界限通常只對大型廣泛性組織起作用,比如工業國家的工人階級等等,而對于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團不起作用。
所以各種社會組織采取集體行動的目標幾乎無例外地都是爭取重新分配財富(爭取更多局部利益),而不是為了增加總的產出(文明的整體前進)--換句話說,大部分組織都是"分利集團"。
分利集團的活動,一是通過爭取改革和立法,以提高某部分商品的價格(比如房子、教育、醫療等)或某部分人的工資(比如公務員工資),或者減少某類收入的稅率(比如三資企業),或者降低某部分商品的價格(比如工人下崗運動、民工血汗工廠等),或者降低某類活動的懲罰(比如經濟犯罪廢除私刑等);分利集團的另一個行動就是建立壟斷組織(比如權力壟斷、經濟壟斷、身份壟斷,就是管仲說的"利出一孔");一般說來,分利集團的這些活動,會使社會的總產出下降,影響"文明的整體利益"進程。(應該說分利集團的罪惡是 "罄竹難書",為了能順便發表不被刪除,其它種種推論我都給省略了)
(3)包含相當大部分人的集團稱作廣泛性組織,這些組織一般都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會更加繁榮昌盛,并力圖在為其成員增加收入份額的同時,盡可能地減輕其額外負擔,從而只有當國民收入再分配中所產生的利益與由此引起的全社會損失相比較大時,才支持這種再分配行動(通俗點說就是"追求增加全文明的整體利益"、"一般不造反、不搞文1革",嘿嘿,廣泛性組織最主張"和諧社會")。
廣泛性利益集團的行為動力與那些僅代表社會上很小一部分人利益的集團完全不同,如同大股東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一樣,廣泛性利益集團關心社會整體的生產效率。一個擁有利益占整體利益1%的組織,當它從"局部利益"份額中多取得1份的成本是損害了"整體利益"的100倍時,它才會有所顧忌;而一個擁有利益占整體利益一半的大型廣泛性組織,爭取局部利益1份時,損害的整體利益是這一份的2倍,它就會自我約束。
顯然可見,如果廣泛性集團的領袖是富于理智的人,他將異常關心"分利"政策所招致的全社會損失,而且純粹從本集團利益出發,力求使此種損失減至最小。廣泛性集團的難處在于難于形成,由此引出下一條推論。
(4)組織集體行動困難、不易成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只有在穩定的社會中,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愈來愈多的集團和組織。小型特殊利益集團組建相對快;大型廣泛性集團,由于成員眾多,每個擁有共同利益的成員都會出于個人得失計算,不愿意在起初主動參加爭奪其集體利益的行動,只有在遠見卓識的領導者醞釀相當長的時間之后,這樣的大型組織才可能成立。
(5)由于大型廣泛性組織的不斷成立和發揮作用,"小型"特殊利益集團的成員雖然具有較強的集體行動的能力,但這種優勢隨著社會穩定時間的延長而遞減。
總結:
1、沒有利益均衡的國家;
2、分利集團是萬惡之源;
3、廣泛性集團是進步之源;
4、擁有越長的穩定時間,就擁有越大的廣泛性集團成功組織可能;
5、廣泛性集團會限制分利集團的不良作用。
結論:
1、我們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通過改良爭取利益、爭取和諧發展;
2、論持久戰。
潛在觀點:暴力革命不可取,往往"低水平重復建設"陷入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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