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托,J.B.
Josip Broz Tito (1892~1980)
[] 南斯拉夫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活動家,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1969~1980),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總統(1953~1980),不結盟運動創始人之一。1892年5月7日出生于克羅地亞庫姆羅維茨村一個貧苦農民家庭。家境清貧,15歲離開家鄉外出謀生
開始在西薩克鎮一家菜館當學徒,后學鎖匠手藝,18歲滿師。1910年加入五金工人協會和克羅地亞社會民主黨。1910~1913年先后在薩格勒布、斯洛文尼亞、捷克斯洛伐克、奧地利和德國做五金工人,參加過罷工斗爭。1913年應征入伍,服役于奧匈帝國軍隊,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因發表反戰言論被監禁。1915年,在喀爾巴阡山前線與俄國軍隊作戰中負傷被俘,押解到俄國做工。1917年俄國二月革命后,逃出戰俘營到彼得格勒,與布爾什維克有所接觸,參加反對資產階級臨時政府的七月示威游行。十月革命后在鄂木斯克參加國際赤衛隊并加入布爾什維克黨。
1920年回到南斯拉夫,同年10月正式成為南斯拉夫共產黨黨員。1920~1927年,在薩格勒布等地當機械工人。1924年選入克里瓦茨和別洛瓦爾地區黨的領導機構。1927年擔任薩格勒布五金工會書記和薩格勒布共產黨委員會委員。1927年 6月被警察逮捕,后逃出。1928年起成為黨的活動積極分子,從事職業革命活動,建立地下黨組織,推動工會工作和罷工斗爭,擔任克羅地亞五金工人工會書記和南共薩格勒布地方委員會書記。同年再次被捕,判處 5年徒刑。1934年出獄,擔任南共克羅地亞省委委員,同年12月在南共第 4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和中央政治局委員。1935年初,去莫斯科任南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成員,并擔任共產國際巴爾干地區書記處書記。1936年任南共中央組織書記,秘密回國恢復和建立黨組織,組織志愿人員赴西班牙參加反對F.佛朗哥的斗爭。1937年共產國際任命鐵托為南共中央臨時總書記,負責整頓黨的組織。他提出把黨中央領導機構從國外遷至國內、消除派系斗爭、自籌黨的活動經費等重要原則。
1941年4月,德國、意大利法西斯侵占南斯拉夫。以鐵托為首的南共中央領導了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戰爭,任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游擊隊總司令(見彩圖[J.B.鐵托(中)在反法西斯斗爭中])。1943年11月 29日在亞伊策第2次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上被授予元帥稱號,當選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主席,兼國防委員
1944年獲人民英雄稱號。1945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宣布成立,鐵托任聯邦政府主席、國防部長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并任南斯拉夫人民陣線主席。1948年南共第 5次代表大會至1964年南共聯盟(1952年11月,南斯拉夫共產黨易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第 8次代表大會上,均當選為南共中央總書記。1966年起被選為南共聯盟中央主席。
鐵托在南共歷史上率先反對并消除黨內長期存在的派別斗爭,向共產國際表示反對解散南共,并組織南共新的領導,挽救了黨。在反法西斯戰爭年代,領導南斯拉夫人民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艱苦奮戰,依靠自身力量奪取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戰后,通過對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實行工人自治,開創了獨特的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面對共產黨和工人黨情報局的譴責和施加的巨大壓力,他始終堅持反對外來干涉和大國主義,為爭取維護各國共產黨關系中的獨立自主和平等原則而奮斗。在國際事務中,為緩和國際緊張局勢,維護世界和平作了不懈努力。他堅決主張世界各國獨立、主權、領土完整,支持和援助民族解放運動,反對由集團瓜分世界,對不結盟運動的產生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1946~1963年,鐵托任南斯拉夫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1953年起任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總統。1974年南共聯盟第10次代表大會和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議會上,根據全體共盟成員和勞動者的愿望,選舉鐵托為南共聯盟終身主席和共和國終身總統。1980年5月4日病逝,終年88歲。
參考書目
弗拉吉米爾·查吉耶爾著,葉國等譯:《鐵托傳》,三聯書店,北京,1977。(Vladimir Dedijer,Tito,Simonand Shuster,New York,1953.
菲利斯·奧蒂著,黑龍江大學英語系翻譯組譯:《鐵托傳》,黑龍江人民出版社,哈爾濱,1979。(PhyllisAuty,Tito, a Biography,Penguin Books, 1974.
Kade'er
卡德爾,E.
Edvard Kardelj (1910~1979)
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聯盟領導人、國務活動家、理論家。1910年 1月27日生于斯洛文尼亞盧布爾雅那市一個工人家庭。1926年在師范學校讀書時加入南斯拉夫共產主義青年團,1928年參加南斯拉夫共產黨。1929年做教師,并任斯洛文尼亞共產主義青年聯盟地委書記,組織和領導青年運動。1930年,因進行革命活動被捕,監禁兩年。出獄后,在斯洛文尼亞從事黨的組織和宣傳工作。1934年被派往蘇聯列寧學校學習,并在蘇聯西方少數民族共產主義大學任講師。參加南共和共產國際的一些活動,開始翻譯..列寧'" clas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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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著作。1937年回國,參加斯洛文尼亞共產黨成立大會,被選為南共中央委員。次年,任J.B.鐵托新組建的南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此后一直是南共領導核心成員,是鐵托的親密戰友
1941~1945年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戰爭期間任斯洛文尼亞解放陣線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南斯拉夫人民解放軍和游擊隊最高司令部成員。曾任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主席團委員
全國解放委員會副主席和臨時政府副主席
解放后,歷任南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南共聯盟中央執委會委員(1952~1974)和書記處書記(1952~1969)
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委員(1969~1979);外交部長(1948~1953)、聯邦政府副主席(1945~1953)、聯邦議會主席(1963~1967)、聯邦主席團委員(1974~1979)等職。曾主持制定南共聯盟綱領和南斯拉夫憲法以及其他法令。他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本國的具體情況,就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和社會主義建設問題發表過大量理論著作。代表作有《社會主義自治政治制度的發展方向》和《不結盟的歷史根源》。其講話、演說和文章收錄在 9卷本《戰后社會主義建設問題》中,被認為奠定了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基礎。1979年2月10日逝世。
南斯拉夫聯邦主席團
Federal Presidium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聯邦集體國家元首。
歷史發展 在南斯拉夫聯邦主席團成立之前,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規定,聯邦國家元首的職權由聯邦議會主席團行使。1953年憲法性法律撤銷了聯邦議會主席團,設共和國總統職位,總統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1963年憲法設立副總統職位,副總統在總統缺位時行使總統職權,或受總統的委托代行某些職權。1967年憲法修正案撤銷了副總統職位,總統缺位時由聯邦議會主席代行職權。1971年憲法修正案設立聯邦主席團,作為集體國家元首。
組成和任期 197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主席團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主席、每個共和國的 2名代表和每個自治省的 1名代表組成,總統為聯邦主席團主席。1974年憲法把聯邦主席團的成員減為 9人,即每個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各選 1人,加上作為當然成員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1980年 5月J.B.鐵托總統去世后,南斯拉夫不再選舉總統。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仍是聯邦主席團的當然成員,但不擔任聯邦主席團主席。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刪除憲法中關于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是聯邦主席團當然成員的條文。從1989年 5月15日起,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不再參加聯邦主席團。
聯邦主席團每屆任期 5年。主席團成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聯邦主席團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1 年,按預先排定的順序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選派的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
職權 聯邦主席團在國內外代表南斯拉夫聯邦,在戰時與平時是領導和指揮南斯拉夫武裝力量的最高機關。聯邦主席團在本身職權范圍內,為了確保各民族平等,根據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對聯邦所負的責任,關心協調它們的共同利益。其主要職權是:頒布聯邦法律和國際條約的批準書;建議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修改憲法、制定對內對外政策、通過法律和臨時措施;向聯邦議會提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候選人,提出南斯拉夫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人選的建議;任免駐外全權代表和接受外國使節遞交的國書;任免和晉升三軍將領;任免軍事法院院長、法官、陪審法官以及軍事檢察長;頒發勛章、授予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在存在直接戰爭威脅時發布總動員令或局部動員令;在聯邦議會不能開會時宣布戰爭狀態,并在這種非常情況下有權就聯邦議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選舉和任免聯邦機關領導人(事后須經聯邦議會最近的一次會議批準)。聯邦主席團根據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行使職權,并對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負責。
聯邦主席團應向聯邦議會報告對內對外政策的狀況和問題,并可建議聯邦議會就某些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如果聯邦議會有關的院不采納聯邦主席團的建議,雙方應在 6個月內進行協商;如果到期未取得一致意見,則有爭議的問題從聯邦議會有關的院的議程上取消,但根據聯邦主席團的要求或根據議會有關的院的決定,可將該問題重新列入議程,在 3個月內經過重新討論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則聯邦主席團和聯邦議會有關的院都解散,重新舉行選舉。
聯邦主席團可以召集聯邦執行委員會的會議,并把某些問題列入議程;有權要求聯邦執行委員會為實施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而采取具體措施;有權決定暫緩實施聯邦執行委員會制定的具有普遍政治意義的法規,并將問題提交聯邦議會有關的院處理;有權向聯邦議會提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
聯邦主席團設有國防委員會,國防委員會主席由聯邦主席團主席擔任。聯邦主席團還設有組織問題委員會、提案和申訴委員會、特赦委員會和嘉獎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主席由聯邦主席團委員輪流擔任。
20世紀80年代末,南斯拉夫國內局勢發生劇變,由于民族矛盾尖銳,聯邦主席團已難于履行原來的職權。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相繼宣布獨立。1992年 4月,塞爾維亞共和國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
Nansilafu Gongchanzhuyizhe Lianmeng
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
Savez Komunista Jugoslavije
南斯拉夫執政黨,簡稱南共聯盟。1919年4月在貝爾格萊德舉行的南斯拉夫各地社會民主黨統一代表大會上,建立了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工人黨(共產主義者),F.菲利波維奇(1878~1938)當選總書記。該黨同年加入第三國際。1920年 6月在伏科瓦爾召開的社會主義工人黨第2次代表大會上,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黨,D.馬爾科維奇、菲利波維奇當選為書記,通過了黨綱和黨章,主張用革命手段推翻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無產階級專政在1952年11月召開的“六大”上,南共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
1929年南斯拉夫王國政府宣布南共非法,黨的領導人轉移到國外,黨內存在嚴重的宗派主義,對一系列革命策略和戰略問題存在分歧。黨曾面臨被共產國際解散的危險。1937年,J.B.鐵托擔任南共總書記,將南共中央書記處從國外轉入國內,并組成新的中央委員會,制止了黨內的派別活動,加強了黨的政治獨立性。
1940年10月,南共舉行第 5次全國代表會議,揭露了王國政府的親法西斯政策,主張同蘇聯建立友好關系,為發動人民參加反法西斯運動作了思想上和組織上的準備。1941年 4月,德意法西斯入侵南斯拉夫,王國崩潰。同年 7月,南共中央政治局號召全國舉行武裝起義,反對法西斯占領者和賣國賊。戰爭期間,黨領導全國人民堅持武裝戰爭,建立了人民軍隊和革命政權,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了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
戰后,南共堅持獨立自主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同共產黨和工人黨情報局發生了沖突,南共不顧外來壓力,捍衛了黨和國家的獨立。50年代南共聯盟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提出用工人自治和社會自治來取代行政管理,以克服官僚主義,建設具有自己特色的自治社會主義。1974年舉行南共聯盟“十大”,鐵托當選為黨的終身主席。同年通過聯邦新憲法,加強南共聯盟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領導作用,使社會自治發展到自治的聯合勞動階段。1979年 4月召開的中央全會決定建立集體領導制,規定中央主席團委員輪流擔任執行主席,主持日常工作,任期 1年。1980年5月4日鐵托逝世。1982年 6月舉行黨的“十二大”,大會把穩定經濟和發展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作為中心議題展開了討論,并表示繼續執行鐵托制定的全面發展社會主義自治、民族團結和不結盟政策。80年代初,南共聯盟已擁有 210多萬盟員南共聯盟的機關報是《共產主義者》周報;理論刊物是《社會主義》月刊。
南斯拉夫聯邦執行委員會
Federal Executive Council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即南斯拉夫聯邦政府。
聯邦執行委員會的前身是1943年11月29日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成立的南斯拉夫全國解放委員會。1945年 3月7 日改組為民主聯邦南斯拉夫政府。同年11月29日,制憲議會宣布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成立,要求南斯拉夫政府繼續留任。1946年 1月憲法通過后,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政府。1953年 1月憲法性法律把它改名為聯邦執行委員會。
聯邦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各聯邦秘書(相當于部長),各聯邦委員會主任組成。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人選由聯邦主席團經 2/3多數通過后向聯邦議會提名,由聯邦議會兩院選舉產生。聯邦執行委員會委員、各聯邦秘書和各聯邦委員會主任,則根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候選人的提名并依照聯邦議會選舉和任命委員會的意見,由聯邦議會兩院選舉和任命,在確定人選時要貫徹各共和國均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應地派代表的原則。聯邦議會代表當選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后,即失去原來的代表資格。聯邦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 4年,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不得連任(原來可連任 1次),委員可連任1次(原來在特殊情況下可連任2次)。
聯邦執行委員會在聯邦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就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狀況、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情況、指導和協調各聯邦管理機關工作的情況,對聯邦議會負責。聯邦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建議聯邦議會制定對內對外政策,向聯邦議會提出法律草案,有權對其他機關和團體提出的法律草案發表意見,有權建議聯邦議會暫緩討論某一法律草案;確定聯邦社會計劃、聯邦預算和決算的草案;為貫徹執行法律和政策而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命令和通過行政決議;關注國防政策的實施和國防準備工作;批準不由聯邦議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協調、指導和監督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撤銷它們發布的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的文件;規定聯邦管理機關內部組織的一般原則,設置各種專門機構,任免聯邦法律規定的公務員等。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在執行領域不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聯邦執行委員會可依據法律獨立地制定行政法規。
聯邦執行委員會如果認為它無法保證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或無法保證聯邦主席團建議的措施的執行,或聯邦議會不通過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無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可以提出集體辭職,或要求聯邦議會就對它的信任問題進行表決。聯邦議會聯邦院根據10名以上代表的提議,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根據 1個代表團的提議,也可以討論和表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198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任期滿 2年后,須向聯邦議會做全面的工作報告,聯邦議會兩院要對報告進行專門討論,對其工作作出評價,并對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進行信任投票。
為了保證聯邦法律在全國的貫徹執行,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如果共和國和自治省管理機關不執行聯邦法律和條例,經提醒后仍無改進,聯邦執行委員會將保證這些法律的貫徹執行,同時建議聯邦議會將這一情況通知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并要求它們追究該管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
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后,聯邦的權力不斷下放,聯邦管理機關大大精簡。1989年 3月組成的聯邦執行委員會設有外交,國防,內務,財政,對外經濟關系,商業,能源和工業,交通和郵電,發展,農業,勞動、衛生、退伍軍人和社會保障,司法和管理等12個秘書處(相當于部)。此外,聯邦執行委員會還設有各種聯邦管理局、聯邦檢查署、聯邦專業局、聯邦經理處以及若干工作機構和咨詢機構。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 4月,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1974)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繼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憲法。由共和國議會在各共和國議會和自治省議會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個部分,406條。
序言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第1部分規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是聯邦國家,是自愿聯合的各民族和這些民族的社會主義共和國及社會主義自治省在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的權力和自治基礎上建立的國家共同體,是勞動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會主義自治共同體。
第2部分規定了南斯拉夫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規定了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者行使權力并管理其他社會事務。議會是社會自治機關和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這一部分還對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憲制和法制,法院和檢察院以及國防等問題作了規定。
第 3部分規定了聯邦中的關系和聯邦的權利和義務。
第4部分規定,聯邦議會是社會自治機關和聯邦權利和義務范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議會包括聯邦院及共和國和自治省院兩院。聯邦院由每個共和國各派30名和每個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組織和共同體以及社會政治組織的代表組成。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由每個共和國議會各派12名代表和每個自治省議會各派 8名代表組成。聯邦主席團是國家的最高集體領導機構,由6個共和國和兩個自治省的議會各選出 1名成員和作為當然成員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組成。共和國總統為聯邦主席團主席;在共和國總統停止履行職務時,聯邦主席團行使其全部權利和義務,而主席團副主席則成為主席團主席,直至他當選為副主席的任期屆滿時為止。聯邦執行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聯邦執行委員會由聯邦主席團提名,聯邦議會兩院選舉產生。南斯拉夫除了設立聯邦法院、聯邦檢察院之外,還設立憲法法院,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
第5部分規定了憲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為附則。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頒布了憲法修正案,共 8條,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憲法修正案規定:一切政權機關和自治機關實行集體工作、集體決定和集體負責制;如果憲法未另行規定,當選的和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為4年以下,最多只能連續兩次擔任同一職務;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議會主席、副主席及兩院主席的任期為1年;任何人不得連續兩次當選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南斯拉夫憲法法院的院長依次每年從一個共和國或自治省在該法院的法官中選舉產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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