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剛剛審議通過,著作權又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在著作權中,稿酬又是一個最直觀、最敏感的焦點。為此,我們特別約請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的周林撰寫此文,以饗讀者。
--編者
稿酬的故事
作者地位的變化是中國版權史研究的一條重要線索,能夠反映作者地位變化的內容,有許多方面。例如,作者是否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是否享有出版作品的自由,是否能夠從對其作品的支配中獲得合理報酬,作者與使用者的關系,作者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以及作者在社會生活中的狀況,等等。本文試從稿酬制度變化及作者稿酬所得個案角度,探討1949年以后作者地位的變化,從而進一步認識以保護作者合法權益及促進作品繁榮為宗旨的中國版權制度。
一、1949年以后的稿酬制度
1950年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決議指出:"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竄改等行為"。關于作者的權益,該決議指出:"稿酬辦法應在兼顧著作家、讀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則下與著作家協商決定;為尊重著作家的權益,原則上應不采取賣絕著作權的辦法"(《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國家版權局辦公室編《中國著作權實用全書》(下稱《全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28~31頁)。50多年前的這段文字與現代版權保護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1957年國家有關部門曾試圖制定保障出版物版權的法規,但僅完成草稿。關于稿酬的規定,在六七十年代曾發生過多次重大起伏變化。1958年 7月試行的稿酬辦法中曾申明,制訂稿酬辦法是"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和合理收入,鼓勵著譯和提高著譯的水平,并且初步統一稿酬的基本制度和辦法,克服目前稿酬支付上的若干混亂現象"(《全書》第54頁)。此辦法試行僅過了不到三個月,文化部即發出了一份關于降低稿酬標準的通報。該通報認為,鑒于"過高的稿酬標準,使一部分人的生活特殊化,脫離工農群眾,對于繁榮創作并不有利",故希望各地報刊、出版社將稿酬按當時標準降低一半(《全書》57-58 頁)。1959年3月,文化部發現"稿酬標準降低以后,有些專業的作者和翻譯工作者生活發生困難,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雖然人數不多,但也是不利于文化和學術的繁榮的",故專門發通知要求"在執行降低稿酬標準的時候,應實事求是地掌握降低一半的原則,使一般作者的實際收入,不減少一半以上","既要有利于作者的思想改造,又要照顧到作者適當水平的物質生活"。至10月,文化部再次發出繼續試行"稿酬辦法"的通知,該通知并承認,"根據半年多來實行稿酬降低一半以后的情況看,降低稿酬過多,對于繁榮創作和提高質量都有某種程度的不利影響"。然而一年后,稿酬辦法再次遭到否認。當時的一份報告提出,"稿酬問題,是關系到作家、藝術家、知識分子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觀的改造的一個重要問題",為了"防止產生特殊階層的危險",亟需對稿酬制度加以改革,廢除版稅制。這份報告不僅根本否認版稅制,甚至根本否認版權的性質。
1977年,國家出版局發布了一個《關于試行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認為"文革"期間完全不給稿酬的制度是不對的,本著"對于作者,需要發揚他們艱苦奮斗的精神,也需要解決他們在勞動和生活中的迫切問題的精神",決定試行"低稿酬,只付一次稿酬"的制度。著作稿為每千字2至7 元,翻譯稿為每千字1至5元。1980年,國家出版局黨組制訂了新的稿酬標準,適當提高了基本稿酬,著作稿提高到3至10元,翻譯稿提高到2至7元,恢復了印數稿酬。
1984年,文化部出版局決定修改書籍稿酬,認為1980年制訂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存在三方面問題:①基本稿酬偏低;②體現優質優酬的精神不夠;③印數稿酬太少。解決的辦法是:①將基本稿酬提高一倍,著作稿由每千字3至10元提高到6至20元,翻譯稿由2至7元提高到4至14元;②對印數稿酬作了調整,提高了計酬標準,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規定了較高的計酬比例。③增加了對已故作者稿酬繼承辦法的規定。
1990年6月,國家版權局發出《關于適當提高書籍稿酬的通知》,對稿酬標準進行了調整。基本稿酬中,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 30元;對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再適當提高標準,但每千字不得超過40元。翻譯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特殊的不得超過35元。印數稿酬改為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1-10000冊,由原來的按基本稿酬的 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1990年9月7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1992年1月國家版權局發出《關于頒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標準式樣的通知》,該通知所附合同第九條規定了三種付酬方式:①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②一次性付酬;③版稅。在遭遇批判30多年后,版稅重新獲得肯定。但實踐中,由于《著作權法》第27條的規定,國家制訂的稿酬標準僅僅是個參考,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付酬標準。確實有許多出版社突破了90年國家制訂的稿酬標準,以高價吸引作者;但更多的情況是,作者得到的稿酬低于標準,有的不僅得不到分毫稿酬,還要向出版社交納所謂"補貼"或"贊助"。
1999年4月5日國家版權局頒布了一個《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作品由1990年每千字10-40元,提高到每千字30-100元。作者的稿酬一下子被提高了很多,人們有理由期望它能獲得熱烈的反應,而實際反應卻是冷靜的。因為人們只要把它與10年來物價上漲的幅度稍做比較,一眼便知這個稿酬規定的實際意義。
二、幾位作者的稿酬的故事
在上述背景下,我們看一看幾位作者的稿酬情況,是很有意思的。
1.劉紹棠:50年代的高收入者
下面的材料引自當事人的自述(見劉紹棠《往事不堪回首》,轉引自牛漢、鄧九平主編《荊棘路--記憶中的反右派運動》,經濟日報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24-325頁)。在中國版權史研究時,這樣的材料是不應被放棄的。
1957年"反右"前,小說稿酬每1000字分別為20元、18元、15元、12元,我的小說1000字18元。然而,出書付酬,完全照搬蘇聯方式,3萬冊一個定額,每增加一個定額便增加一倍稿費。發表之后出書,出書又印數多,稿酬收入也就相當可觀。
我專業創作時,已出版了4本書,收入情況如下:
短篇小說集《青枝綠葉》,4萬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6.3萬冊,三個定額,每1000字45元,收入1800元左右。
短篇小說集《三楂村的歌聲》,6萬多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4萬多冊,兩個定額,每1000字30元,收入2000元左右。
中篇小說《運河的槳聲》,10.4萬字,每1000字18元,印了6.8萬冊,三個定額,每1000字54元,收入5000多元。
中篇小說《夏天》,11萬字,每1000字18元,印了10萬冊,四個定額,每1000字72元,收入8000元左右。
光是這4本書,我收入一萬七八千元。稿費收入的5%交黨費,但不納稅。
存入銀行,年利率11%,每年可收入利息2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收入160元,相當于一個12級干部的工資。那時的物價便宜,一斤羊肉4角多,一斤豬肉6角。我買了一所房子,住房5間,廚房1間,廁所1間,堆房1間,并有5棵棗樹和5棵槐樹,只花了2000元,加上私下增價500元,也只花了2500元。
我專業創作之后,立即下鄉掛職,當了個鄉和大社黨委副書記,到1957年8月劃右的1年4個月,主要致力于50萬字的長篇小說《金色的運河》的創作,一年多只發表了3個短篇小說和3篇論文,從報刊上得到的稿費不算多。但這一年多出版了3本書,卻收入了6000多元,也不算少。最有意思的是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我的《瓜棚記》,只是個1萬多字的小冊子,但是印了17萬冊;六個定額,稿酬每1000字竟達108元。
從這段自述得知,按照現在的收入水平,1957年"反右"運動之前的劉紹棠完全可列"高收入"一族。劉當時曾設想,花5000元在農村蓋一座四合院,過肖洛夫式的田園生活。即使10年不出版作品,每月的收入仍可使全家豐衣足食。然而,一場"反右"運動粉碎了劉的夢想。高收入竟使他獲罪劃"右 ",蒙塵22年,"從風華少年到落難才子"(見從維熙《蒲柳雨凄凄一文祭紹棠西行一周年》,第335頁)。
2.毛澤東:與普通作者平等對待
"韶山毛澤東同志紀念館"所編的"毛澤東遺物事典"(紅旗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532頁,影印了一張1960年度的"毛主席稿費清單",共列五項:"1959年底結存款二十四萬八千六百八十九元三角;1960年共收入稿費二十三萬七千四百零四元九角三分;1960年共收入利息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六元二角四分;1960年共付出款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元零四角一分;1960年底結存款四十八萬七千零九十元一角三分。"這張清單的真實性無可置疑。那就是說,1960前后,毛澤東每年稿費收入是二十幾萬(見王彬彬著《為批評正名》,時代文藝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另有一材料披露1958年 7月11日,毛澤東在《文藝報》第13期發表了《蝶戀花》詞一首,稿費通知單寫有"毛主席稿酬25元"等字;該詞的曲作者瞿希賢的稿費為30元。1960 年第6期《詩刊》上發表朱德的《詩三首》、董必武的《觀〈洪湖赤衛隊〉演出》,稿費通知單上分別登記為30元和10元(見《一批珍貴文學史料在廢品站露面》,載1999年8月21日《中華讀書報》第9版)。
拿《蝶戀花》詞作者毛澤東與曲作者瞿希賢的稿費收入作比較,可見當時出版部門在發放稿酬時,對國家領導人與普通作者是平等對待的。
3.陳寅恪:"特級稿費"制度
50年代,《中山大學學報》專為陳寅恪等人設了一個"特級稿費"制度,每千字稿費可達二十元。而一般的稿費千字十二元。從1956年3月開始,陳寅恪在《中山大學學報》上先后發表《述東晉王導之功業》、《書世說新語文學類鐘會撰四本論始畢條后》、《論李棲筠自趙徙衛事》、《論唐代之番將與府兵》、《書魏書蕭衍傳后》等五篇論文。最后一篇《書魏書蕭衍傳后》載于該學報1958年第1期。五篇論文總字數為三萬余(陸健東著《陳寅恪的最后20 年》,三聯書店1995年12月第1版第169-170頁)。
1956年在許多老作者來說是值得懷念的(前引,第157~178頁)。從1956年至1957年的上半年,在這四百多天的日子里,陳寅恪的生活充滿生機。"但歡樂在這個夏天已走到盡頭"。陳特殊的生活境況(包括高稿酬)受到批判,其本人也遭受到謾罵與攻擊,并飽受盲目、"臏足"之苦。 1969年陳含冤去世。
4.施光南:《在希望的田野上》只有稿費30元
著名音樂家施光南一曲《在希望的田野上》,曾經傳唱一時,打動了億萬聽眾的心。然而,就是這首膾炙人口的歌曲,創作者本人所得稿酬僅僅是首次發表時所得的區區30元(見《人民日報》1999年11月26日第四版,王澤華文,《想起了施光南的三十元稿酬》)。施光南曾說,"我一首歌曲的稿酬還不夠一張流行歌星音樂會的門票"(出處同上)。施光南的遭遇是80年代中國作者不合理的低稿酬的一個典型。施光南的英年早逝,不能不說不與這種超負荷付出,卻幾乎拿不到合理報酬的制度有關(施光南于1990年4月18日逝世。80年代,施光南創作的大型歌劇《傷逝》沒有分毫收入。施生前曾多次慨嘆:我的創作居然養活不了我的藝術。(見張愛平文《為施光南圓夢的人》,載1998年第3期《家庭》)。
5.當今高收入作者群體
最早因較高的稿費引起人們關注的恐怕是賈平凹了,前一段為廣東《家庭》雜志寫專欄,不論字數,每篇3000元,這引起過一陣議論和羨慕。其實這種稿費標準在名作家里也只能算是一般。王朔曾自暴身價,上海《青年報》的記者向王朔約稿,王朔的口氣很牛:你們報社能給我多少錢?我寫一個字5元錢,兩千字就是1萬元(見2001年第1期《今日名流》周志星文,轉引自《中國作家有多富?》,載《作家文摘》2001年2月2日第11版)。
現在出版社與作家簽約時,實行的都是版稅制,版稅及書價一旦確定,作家拿多少錢就取決于印數,而印數取決于作家的知名度和作品本身的價值。賈平凹《懷念狼》的起印數是15萬,王朔《美人贈我蒙漢藥》是20萬。搶手的作者一般版稅都不會低于10%。華藝出版社出版的王朔小說《看上去很美》,至今已發行了40萬冊,23元一本的定價,乘以出版社給王朔12%的版稅,王朔寫作該書的總收入,怎么算也超過了100萬(出處同上)。
三、故事之后的思考
從建國以后的稿酬制度以及作者獲得稿酬的情況來看,在制度方面,作者的稿酬標準經歷了上上下下的多次反復,而這種反復,是與國家的整個政治生活的變化是密切聯系的。政治生活氣氛寬松的時候,作者的稿酬標準就正常,反之,就處于極不正常的狀態。在這種不正常的狀態下,作者的地位是極其低下的。在作者獲取稿酬的個案方面,也符合政治生活的變化。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生活正常的情況下,作者的稿酬標準是有一定之規的,即使是國家的領導人,他的稿酬收入與其他普通作者的稿酬收入基本是一致的。
建國五十多年來,盡管作者的稿酬在制度上以及在實際的收入上存在著反復和變化,稿酬標準在數字上是緩慢增加的,但稿酬的實際收入與作者的實際地位并不總是一致的。作者稿酬低,不意味著作者的地位低;作者稿酬高,也不意味著作者的地位高。有時候,有高收入的作者,由于受到獲取高收入的誘惑或者壓力,他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或者他所能給予社會的影響力,與他的高收入之間,并不總是成正比的。例如王朔,以及"炒做"或者自覺不自覺參與"炒做"王朔的那些"知名作家"們(參閱劉智峰編《痞子英雄:王朔再批判》,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筆者舉王朔的例子,并非"炒做"或參與"炒做",而是想說,一幫"知名作家"們在種種"炒做"中賺足了錢,卻逐漸被廣大讀者所冷淡,并逐漸失去了其對于更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的影響)。
我國的稿酬標準,五、六十年代每千字為2~7元(個別人較高),七十年代幾乎為零,八十年代初由3~10元提高至3~20元,到九十年代初每千字15~40元,再到九十年代末每千字40~100元,標準提高了幾十倍,但扣除通貨膨脹的因素,實際的稿酬收入非但沒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我們的深思。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現行的稿酬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對作者的地位起作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顯然已超出了本文所要探討的范圍。這個問題不可能僅僅靠對稿酬制度本身的研究就能回答的,它還涉及更高層次的政策與制度。但是,正如對中國版權制度的研究不可能僅僅就版權談版權一樣,從稿酬制度及其個案的研究至少讓我們看到,這種研究使我們對更高層次的政策與制度有更進一步的認識。社會的大變革總是從一些具體的個案、從一些較低層次的制度的變化開始的。
《中華讀書報》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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