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金融機構想辦法把錢給到房地產企業,是最近諸多政策的核心之一。
問題在于,僅僅是政策上鼓勵就能做到嗎?
房地產上升時期,銀行貸款有相當部分給到了民營的房地產,你限制它都限制不過來。之前房地產火爆的時候,雖然國家有限制,但是金融機構開發了大量規避監管的“金融創新”。比如,銀行把貸款偽裝為信托貸款,這樣表內業務就成了表外業務,就能合法合規地繞開監管放款給開發商。
當時除了金融機構外,民間借貸也搶著放款給開發商,平均利率一度超過25%。“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5%,而表內貸款利率為6.56%,表外貸款利率平均可以達到9.56%,民間拆借利率平均達到25.44%。這種不同利差導致在目前信貸管制和金融壓制的環境中滋生大量的監管套利。”
房地產能賺錢,金融結構就會借錢給開發商,國家管都管不住。反過來,房地產不能賺錢了,你覺得銀行還會給開發商放貸?
現在的情況下,你看看有幾個銀行愿意給民營房企放貸的?
之前說是政策歧視,問題在于,就算是政策一視同仁,是不是銀行就愿意放貸呢?遠非如此?!敦斝隆穲蟮勒f,“縱使政策表達對民營房企一視同仁,銀行還是傾向于貸款給有政府背景的公司。”
前幾天《彭博社》發了一篇報道,講到當前的銀行窘境。“經濟衰退下金融體系的行為是這樣:盡管銀行大多是國有銀行,但它們有時將自身利潤置于政府優先事項之上。”
“中國的商業銀行,尤其是最大的商業銀行,現在非常謹慎……當他們看到開發商惡化的跡象時,每家商業銀行都會自動收縮正式承諾的貸款。”
“知情人士稱,去年年底,他們大聲宣布向開發商提供巨額信貸額度,但實際上很少有落實。自去年以來,貸款機構還回避了央行提供的低成本房地產貸款融資。”
金融是趨利避害的,你很難想象金融機構在當前形勢下,會把自己的錢主導貸給風險更高的企業。因此,在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著實際上的平等,這句話對勞資雙方是這樣,對大資本和小資本是這樣,對大資本中有政府背書和沒有背書的資本也是這樣。
更進一步說,對實際操作放貸的人來說,如果我遵照政策,把錢給了房地產救市,那違約了算誰的?扣不扣我獎金?是否追究我的責任?這些問題不落實,誰敢執行呢?
更何況,現在房地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沒錢拿地。你沒錢拿地,就無法獲批開發貸,就算銀行想貸款給你,你也接不住。特別是這兩年,“多數房企暫停拿地,銀行無法提供開發貸;很多項目的銷售進度達不到貸款合同約定,銀行也無法放款。”
怎么辦?除非降低貸款條件,不抵押也放款,不合規也放款?
問題是,這樣做的后果是什么?會不會導致更大的風險?這些都是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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