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對“存款”、引進外資、僑匯問題的看法
20220914
關于《教員在視察深圳時說了什么》一文,在紅歌會網上有朋友提出“僑匯”問題,似乎是“引進外資”。當年的僑匯和今天的引進外資的不同,我想引用一位網友“大俗”老師對我《教員在視察深圳時說了什么》的補充來回答。如下:
這是真相。但是沒有說清楚。
這些錢也會由華僑在家鄉的父母兄弟姊妹親朋好友們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流通買賣商品補貼家用,但不容許所謂的“投資”和變相投資。
90年代初鄉巴佬曾經在當地官員好友陪同下順道做過近月余實地考察親身感受。由于沿海沿邊地區(尤其是東南沿海)在外華僑很多。很多地方,一個村(即原來的1個大隊)每年都有上千萬乃至上億的華僑寄回匯款(如福建福清縣級市很多村如此,尤其是印尼華僑首富林紹良、林永清的老家村,福耀玻璃老板所在的那個村……)。在當地,隨隨便便一個不起眼的穿著打扮簡陋的清潔工、滿臉勤勞的當地普通企業員工,家里資產數百萬元乃至上千萬以上比比皆是!因此,華僑匯款歷來是沿海地區的工農中建交等銀行和城市農村信用社的存款的最大頭寸來源。(所以,后來回想——改開搞初期的所謂的“當地農民大規模偷渡香港”、“偷渡南亞”才被迫實行沿海特區改開搞的真相……鄉巴佬只能呵呵了!)
由于華僑港商匯款屬于臨時過賬存款性質,雖然匯款轉變為是父母兄弟姊妹親朋好友戶頭所有的人民幣,但是兌換匯率和存款利率是由國營銀行集體信用社按統一規定進行人民幣外匯兌換的,而且不容許個人進行購買生產性的經營性的資產資源所有權的投資,只允許改善家用。所以不存在所謂的“外資投資”現象。
另外,社會主義銀行的貸款業務,對境內國營集體個人都是由國家信用和國營集體個人收入信用為擔保的補貼性貸款。社會主義銀行禁止以侵占資產資源所有權為目的的惡意貸款(包括高利貸),禁止除產品抵押以外的任何資本主義銀行實行的以實物資產資源所有權的所謂抵押貸款等變相“投資”做法。同時,貸款的基準匯率、存貸利率也都是由銀行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的。由于貸款用途同樣不準進行購買國營集體生產資料或資產資源所有權的“投資”或變相投資。所以也不存在換匯后的貸款投資現象。
引進存貸款(除惡性的非產品的實物資產抵押貸款外),與“引進投資”完全是兩回事。打個簡單的或通俗的比方:
存款:甲存了100元在乙方,存期一年,約定乙方可以任意使用這筆錢,存款到期后乙方還甲方100元(本)需要多給2元(2%息)。
貸款:甲貸了100元給乙方,貸期一年,約定乙方可以任意或專門用途使用這筆錢,貸款到期后乙方還甲方100元(本)后,需要多給10元(10%息)。否則就是違約,乙方承擔罰息20%(累加貸款息為30%)。
惡意抵押貸款的變相“投資”:甲貸了100元給乙方,乙方將200元實物資產所有權(通常抵押貸款按實物資產市場價折半價抵押)抵押存放在甲方,貸期一年,約定乙方可以任意使用這筆錢,但到期后乙方還甲方100元(本)需要多給20元(20%高息,知道乙方還不起本息)。乙方違約,抵押實物資產歸甲方所有(除去本息損失凈賺80元,高利貸更黑)。
投資:甲男投資100元現金,乙男用實物資產、乙方當地信用人脈無形資產、所有的勞動力(妻兒)資產等等折價或100元或150元或50元(通常折價比例低于現金值的真實資產價值價格的70%以下),在乙方實物資產資源地上組成甲乙雙方不同控股比例新共同經濟實體。一旦形成,從法律上講,甲乙雙方的所有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總體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而在具體的甲乙雙方的實際上對共同所有資產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實際決策支配權力大小上,就看誰掌握了控股權!通俗簡單點講,如果甲男掌握了控股權,理論上和資本法權上,甲男就是一家之主了,乙男的名譽權、乙男的家、乙男的妻兒等等的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等等權利都歸甲男所有……如果甲男是負責任的還好,如果是不負責任,想想會有多慘!?乙男不僅身敗名裂遺臭萬年、而且家沒了,連妻兒也沒了……
知道這些常識,就知道漢奸賣國賊買辦官僚政治集團在干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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