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VIE平臺型服務商的巨額財富來源、示例如何還富于民
很多人都覺得VIE平臺大鱷的巨額財富只是壟斷所得,果真如此嗎?
也許有人會想到霸權、那么、是怎么霸權的呢?霸權中的掠奪又是怎樣在蠻橫和蒙蔽之中實現的呢?
再有、現有的反壟斷法能有效解決下文所述的各種霸權掠奪嗎?
關于壟斷,依據現有法規、國家已開始懲治
阿里【二選一】壟斷霸權被罰款183億,滴滴行業壟斷、其多個運營APP被下架,下一個會是誰?
7月8日深圳衛視消息:
滴滴、阿里、騰訊因涉嫌經營者集中的壟斷行為全部被罰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這次處罰的違法案例,涉及多起互聯網平臺經濟投資并購案,并且時間跨度很長,最早追溯到十年前2011年的案例。蘇寧易購2011年與三菱重工設立合營企業、騰訊2011年收購獵豹移動股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這些案件中,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或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前,沒有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經營者集中情形,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而此前,7月4號,國家網信辦發布通報:根據舉報,經檢測核實,滴滴出行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工信部此舉導致滴滴APP被悉數下架;那么、騰訊、阿里的系列應用中的個人信息采集呢?還有大量其他VIE網絡平臺的APP應用采集個人信息的問題呢?
其實、采集個人信息有敵對雙方的戰略隱含需要;更有商家本身的利益需要;所謂大數據就是維利起早的資本鎖定用戶需求而進行導流收益的渠道。
筆者相信、此次懲治滴滴所用法條只是一個開始
——VIE外資企業除了采集個人信息之外還有大量其他霸權掠奪行徑,才鑄就了其大鱷暴利嘴臉!
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必然具備一網打天下的能力,一個行業從理論上說一家網站就足以滿足地球人的對應領域需求;只不過因于國家或地區的限制,有多國多網的現實;即使考慮個性化需求或運營模式的細分差異,一個領域即使多網也必然數量有限,否則必然是資源浪費。
網絡虛擬空間的用戶承載聚合力確實是足夠龐大的,這就是平臺商風起云涌的原因。
可;流量本身并非真金白銀;但唯利是圖的資本為什么會愿意先期巨額投入其中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VIE平臺商如何將各個流量者的利益囊括于平臺商個人名下的。
這些VIE商家皆以這是【我的平臺】為由,大肆霸權暴利;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些平臺到底該有哪些權利,到底該不該將平臺上各個勞動者的權益都囊括于其平臺自我名下。
其中哪些權利該交還大眾?哪些才是平臺商應該自己所有?
若得以正本清源,還會出現其巨額財富的個人聚集嗎?
我們先舉例說明:
一座山,有人承包下來(拿到ICP或電信增值服務許可),將山體劃成若干小塊、然后做了些圍欄、可能還做了些土壤改良(軟件技術開發);然后與各農戶簽訂協議(入住開店或發布音像圖文開戶),【免費】交給各農戶種植各類花草、樹木、糧農作物,或山雞山鴨、生豬魚蝦牛羊養殖場(開店售賣產品或勞動出產各類原創知識產權);最后,承包人說了,這山是我承包的,你們該給我交點費用了(手續費);甚至還說、這山上的東西都是我的,你種的東西我可以隨便砍伐甚至燒毀,你養的動植物我可以隨便殺!你種的果樹我可以想拔掉就拔掉!(禁售、禁發、屏蔽刪除文章、封號,掠奪知識產權等);如果說農戶的種植養殖物真的有害,其判定的法律依據具體條款是什么呢?其判定權、執法權又該由誰來掌管呢?(而現實是平臺商大都會缺乏法律依據地自己說了算、甚至還有隱含險惡用心的恣意妄為!)
夠霸道吧?!
之所以本文強調VIE平臺
就在于大家耳熟能詳的各大平臺幾乎都是VIE模式
而VIE模式的平臺其實質都是我們必須警惕的外資企業
(阿里、滴滴當然也在其中)
我們來具體分析下這些VIE平臺的霸權壟斷行徑
1、雙方爭執起來,平臺商說,我們有協議在先——
我們來看看某某公眾平臺的這一協議條款
9.1 條款如此寫道——【某某】(暫隱商家實名)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某某】所有,但【某某】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
——這不是對其平臺上數千萬家個人或企業用戶的相關知識產權及勞動價值及其增值的掠奪侵占嗎?
就算房間是房東的,租住或入住人家里的床桌椅、電視手機等個人物品可以歸房東所有嗎?
拿上述山地承包人列舉來說,不就是其可以隨意損毀農戶的種植養殖物嗎?
這不是霸權掠奪是什么?!
這一類協議霸王條款在其他VIE網絡平臺商的服務協議中幾乎也是換湯不換藥,只不過是產品形式或服務形式不同而已。
2、平臺商說:我沒收過你們費用就給你用的,所以、我想收回就收回
——真沒收嗎?阿里淘寶京東拼多多的開店者、微信、QQ、微信公眾號等各種平臺的各用戶沒給平臺帶來流量嗎?做互聯網的人都明白流量的真金白銀轉化率,再有、由此給平臺帶來的廣告收益、及數千萬、乃至數億個人用戶的聚合品牌效益沒這些用戶的功效嗎?阿里后期的支付寶、余額寶,騰訊的財付通、零錢通不正是架設在這樣的流量之上的嗎?其產生的資金池利息收益、資金其他用途收益是怎么來的?
——筆者在2010年的【免費商業模式】分析中早就披露過免費對流量利用食利的真相;免費的管道下是大眾不斷流向平臺的各種真金白銀;平臺還敢說沒收過用戶的注冊使用【租金】?!——而且是源源不斷的真金白銀流入;支付寶、財付通給過用戶利息嗎?因為用戶聚集才帶來的流量及平臺品牌價值有分過給各位用戶嗎?
3、我們再看看這些平臺的所有權問題
基站所立領地是誰的?無線傳播的領空是誰的?農戶在山地的種植養殖物是誰的?用戶使用的自身空間的附帶流量及勞動增值是誰的?
山地由承包人搭建的籬笆、土壤改良化肥可以算承包商的;可陽光雨露政策環境是誰的?農夫后續澆水施肥、修剪護理的勞動是誰的?
可為什么承包人、運營商可以拿走籬笆化肥之外的絕大部分收益?那么,我們顯然就必須要來看看平臺的所有權問題了!不解決這一所有權的明晰,這種霸權掠奪勢必還會繼續;國家資產勢必還將繼續流失、民眾財富勢必還會繼續被剝奪。。。
不難看出:平臺運營商實際真正擁有的只是其開發的一套軟件和相關運營。
大家都知道,在如今的網絡時代,幾乎每家企業都在使用自己的網站,但絕大部分企業都是找人代開發的,如果按這些平臺商的邏輯,那些使用別人開發的軟件的企業在對應網站上的各類商品、各類知識產權都成了軟件開發商的了——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
可笑嗎?
但這些VIE平臺商不都是如此操作的嗎?不都是如此霸權掠奪了別人的產品宣傳效益(聚合性品牌效益)、別人的知識產權、別人的相關權益的嗎?!
否則、這些VIE大鱷何德何能可以聚集如此巨大的個人財富?!
4、那么、這些平臺的產權歸屬顯然就應該重新公平公正地另行劃分!
1)該是平臺的、包括其推廣運營成本和對應增值都可以劃歸平臺;
2)但、該劃歸其中開戶的各用戶的各類產權、也包括各用戶自身產權及自我運營的增值也應該歸還各對應用戶;
3)該回歸全民的公共資源租賃費用也該交歸全民!包括平臺的整體品牌價值也應該進行平臺、(在其中付出對應勞動的)用戶、和國家三者的科學劃分,而不是平臺獨占!
不難看出、若得以公平公正地進行產權劃分,平臺商還會得到現實中的巨額財富嗎?對應行業中的貧富兩極分化還會出現嗎?
綜述:
知道了霸權掠奪的途徑當然就能明白該從哪些方面將權益歸還于民。
反壟斷似乎也是為了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根本目的不也正是為了防止貧富兩極分化嗎?
但、由上所述系列霸權財富獲取方式不難看出,巨額財富的獲取更主要在于資本霸權的剝削掠奪,而單純現有的反壟斷法是做不到對其霸權掠奪的有效懲治和遏制的。
當然,今日示例僅是互聯網VIE外資企業,但相信讀者們完全可以舉一反三看明白其他按資分配企業的剝削掠奪所在;所以、筆者在文末(閱讀原文)鏈接中呼吁立法【反剝削掠奪法】;當然、立法實施也是按部就班的,內外有別、拿外資企業開刀當然是應有的先后次序!
——總之、只有真正消滅剝削掠奪才可能實現良性競爭的有序市場環境、實現大眾希望的公平公正、實現人人都有勞動積極性的整體國家經濟提振、實現民富國強的真正按勞分配的真正共同富裕。
口誅筆伐之外,聚力做些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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