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衛東:與國際接軌究竟是什么意思?
這些年來,“與國際接軌”是一個使用頻率很高的提法和用語,許多人張口閉口就是“與國際接軌”,“與國際接軌”這個用語也頻頻見諸于媒體和學術文章著作中。似乎搬出一個與國際接軌來就是接近普世真理了。但其具體含義是什么?恐怕大多數人都不清楚。
其中國際一詞,本意是國家之間,一般認為翻譯自英文international,很可能是清朝晚期西方傳教士翻譯的。從詞源上看,本是形容詞,比如國際貿易就是指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國際沖突就是指國與國的沖突,修飾名詞用的,表明地域性的特征。然而,這里的與國際接軌中的國際變成一個如歐洲、聯合國、地球之類的名詞,意思是一個比國家還要高級的組織。英語中并沒有一個詞與此對應,可以說,是中國近代產生的特有的詞,很可能是西方傳教士推銷給我們的,是西方文化侵略的產物。
“接軌”本是一個交通術語,原義是指把兩條分別修筑的鐵路軌道連接起來。如果兩條鐵路軌道間距不同,一輛列車就難以直接在兩條鐵路上同行。因此,接軌還常常表明使兩條鐵路軌道間距相同。引申為把一種體制或做法跟另一種體制或做法一致起來。更廣義地說,是在文化和意識形態方面的一致化,因為制度和文化是要相適應的,一致的制度必然導致文化上的趨同。
與國際接軌,就意味著要與國際一致起來。那么這個國際的制度、文化和做法,究竟是什么?通常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最重要制度之一。法學家們根據世界各國法律基本特征,將世界各國的法律劃分為五大法系: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然而,在西方國家,就是在一國之內,所使用的法律都差異很大。例如,英美和加拿大都是以英美法系為主的國家,但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實施的卻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最先產生于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性,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維習慣;(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國際貿易活動是最常見的國家間的交往之一。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法律系統則包括國際貿易法與世界貿易法,它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系統。前者形成于上世紀四十年代,后者形成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
國際貿易法的定義雖有多個版本,但是其基本內容則是大同小異。國內的教材如王傳麗主編的《國際貿易法》認為它是“調整各國之間商品、技術、服務的交換關系以及與這種關系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與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國際公約、國際商業慣例以及各國有關對外貿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與規定”。施米托夫在其《國際貿易法律與實踐》一書的開頭這樣寫道:“國際貿易涉及貨物與服務從一個國家出口到另一個國家。這種交易通常被稱為出口交易,并且被劃分為兩種類型,即基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交易和向別國提供服務的交易,例如工程的建設與安裝”。從這些定義看,國際貿易法調整的對象是兩個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貨物交易和服務貿易中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國際貿易法是由眾多技術性條款組成,相對而言,其政治意識形態的色彩較淡些。因此,在各個國家之間也就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在這種共識的基礎上產生了眾多調整國際貿易規范的國際條約。也就是說,實際上不存在一個公認的標準,而是眾多各種條約的集合體。
世界貿易法則是因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而逐漸發展形成的,還處于不斷發展階段,目前,尚未形成一個廣為接受的有關世界貿易法的定義和調整范圍。第一種觀點是將世界貿易法納入到國際貿易法中,作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種觀點是將世界貿易法列為一個獨立的體系。世界貿易法是建立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上,但是不僅僅局限于世界貿易組織所制定的協定。世界貿易法是指所有調整政府部門管理進出口貿易的法律規范總和。具體講,它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各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管理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涉及到商品進出口管理制度,海關監管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品檢驗制度,以及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等方面的國際立法。在這些條約中,既有世貿組織制定的,也有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國際條約有別于統一私法國際協會(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簡稱Unidroit),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簡稱UNCITRAL)以及一些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條約,因為這些條約更多的是調整國際貿易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規范,不涉及到政府部門的行為規范,不少這樣的條約所包含的內容往往是供當事雙方任意選擇的,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商事仲裁條例。第二,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例如主權獨立原則,國家平等原則。這些國際法基本原則一般是作為調整各國之間關系,包括經貿關系的指導原則,同時也是各個國際組織內部制定條約的法律基礎。第三,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在各國之間的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它也是現代國際法的淵源之一。許多國際條約就是在一些國際習慣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從廣義上講,國際貿易法中的貿易術語也是屬于國際習慣。國際習慣并不是一塵不變的,它將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除此之外,一些法學家的學說和爭端解決機構所作的裁決也可以列入世界貿易法的范疇。但是,它們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法律地位也不如國際條約,國際原則和國際習慣。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國際條約以及以此為基礎的法律,都是各國依據自身利益選擇是否加入,都是沒有強制約束力的。美國尤其如此,以氣候問題為例,美國的克林頓和奧巴馬支持美國加入,而小布什和特朗普當局則反對美國加入,實際上美國很少認真執行氣候方面的國際協定,基本上將氣候方面的國際協定當廢紙。即使如此,美國卻常在主流媒體上宣傳,將不遵守國際協定國家抹黑為邪惡國家。中國人均排放溫室氣體只有美國三分之一左右,十年前只有美國四分之一,卻被美國媒體塑造為氣候惡化的主要根源。然而,國內主流媒體卻鸚鵡學舌,在國內宣傳美國這套謊言,如央視主持人柴靜在其制作的央視面對面節目中,按照美國的邏輯要求中國減排。
相反,美國則牽頭組織自己的盟國,建立自己控制的同盟組織,號稱“國際組織“,例如,1944年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初只有3個國家承諾協定條款,直到1961年初,仍然只有9個國家接受協定[1],后來還因美國取消承諾美元可兌換黃金,欺騙其西方盟友,賴賬數百億美元而崩潰,卻最終讓世界100多個國家自愿繳納會費和資金,由美國人控制和審批才能借貸使用,從而方便美國推行新自由主義,掠奪各國。然而,后來美國影響力下降,在很多國際組織內發言權下降,難以控制國際條約的解釋權,無法再借用一些國際組織和條約牟利,更不愿受它們約束而承擔責任,于是美國退出了很多重要國際組織和條約,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合國國際法庭等。自美國總統特朗普上任以來,包括巴黎協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伊核協議等在內,已有眾多條約被美國撕毀。可以說,美國精英從不接受與國際接軌。
答案參見:
https://www.talkcc.net/article/4463565
http://www.xilu.com/20200121/1000010001119444.html
作者: 黃衛東博士,從事研究工作.作者保留在傳統媒體發表本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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