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清晰曾經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目標,而這個改革目標的提出本身就隱含對國有產權“產權不清”的指責。在一些信奉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專家學者那里,“產權不清晰”幾乎成了包括國有產權在內的公有產權的“原罪”,他們認為,私有產權是“清晰”的,國有企業只有“私有化”,產權才能“清晰”起來。在中央堅持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情況下,私有化的鼓噪雖然不再響起,但是關于包括國有產權在內的公共產權“產權不清”,只有私有產權才是清晰的謬論并未得到清算。為了更好地提高我們對國有產權的認識,提高發展國有經濟的自覺性,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有關謬誤進行認真的討論和批判。
在單一公有制的基礎上,在計劃經濟的條件下,沒有產權交易的說法,因而也就不存在產權是清晰還是模糊的問題。但隨著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格局的形成,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產權的清晰或模糊就成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在產權交易的實踐中,交易雙方都要面臨這樣的問題,就是與自己交易的人是否真的具有交易主體的資格,以及交易對方對交易客體到底有何種權利,他的權利究竟有多大等。如果這些問題清楚明白、確定無疑,交易才有成功的可能,交易者也就不可能上當受騙。如果這些問題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交易就難以進行,勉強交易,勢必有損自身的利益。
產權清晰是產權主體在產權交易中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同時,產權模糊同樣是產權主體在產權交易中出于爭取更多利益的需要。“利潤最大化”是私人所有者從事產權交易的目的,而清晰的產權必然束縛交易者獲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會有意模糊各自的權利邊界,以壓縮對方的權利界區和擴大自己的權利界區。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一項產權交易,賣者要價5萬元,買者出價3萬元。最后經過“討價還價”的談判,以4萬元的價格成交。在這筆交易中,5萬元是賣者期望的最大利益所在,而買者期望的最大利益則是3萬元(成本最小化),顯然3-5萬元之間是買賣雙方都想爭取的利益交集,在“討價還價”之初,雙方的權利邊界是不清晰的。在“討價還價”取得共識,以4萬元成交后,雙方的權利界區才算真正明確,清晰起來。類似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而且不只是權利邊界問題的模糊,甚至還有對產權主體的身份的存疑。譬如,借住他人房屋者不經所有者同意即將借住來的房屋出租漁利,甚至還有把不是自己所有的房屋私下出售的事,就是模糊了交易主體,或者說模糊了交易主體的權利。這樣的案例在媒體上就曾有過披露。
正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產權(私有產權)常常被有意無意地弄模糊,所以在交易時就需要進行產權界定。反過來說,也正是因為產權常常是不清晰的,所以才需要進行產權界定,以明晰產權。20世紀30年代后新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費用經濟學的三個流派,即法經濟學,所有權學派和公共選擇學派的共同之處,就是都不承認完全競爭下的均衡的現實性,即不承認產權問題完全明確的假定存在的現實性,而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考察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不完善的產權結構以及不明確的產權界限是如何影響交易活動的有效性這種問題上;同時,都以交易、契約關系的考察作為出發點,由此解釋產權界限明確的必要性。(參見劉凡 劉允斌《產權經濟學》,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頁)后來,1960年,就有了把“定義清晰的所有權關系”與“資源配置有效性”問題緊密聯系起來的“科斯定理”。
清晰產權是為了所有者的利益,模糊產權同樣是為了所有者的利益,產權清晰和產權模糊是基于所有者利益的一個悖論。產權交易是從產權清晰開始,到產權模糊,再到產權清晰的過程。所以,清晰或者模糊是產權在不同時點的狀態,而不是產權的固有特征。私有產權既有清晰的時候,也有模糊的時候,清晰不是私有產權的專利,吹捧私有產權清晰,指責國有產權模糊,是沒有根據的,是典型的意識形態的偏見。
當然,上升到制度層面,私有產權制度要比國有產權制度健全、完善,或者說私有產權制度要比國有產權制度清晰,這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我們知道,作為生產關系,私有制早已存在,但是作為私有產權制度,據說最早出現在十六、七世紀的歐洲,應該說經過四、五百年的演變,如今已經相當完備。而公有制雖說也早已出現,但公有產權制度的產生應當更晚。國有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公有產權制度,不談1871年巴黎公社所進行的嘗試,即便從上世紀初蘇聯十月革命后的兩年就頒布將全部工業收歸國有的法令算起,至今也不過一百多年。社會主義國有產權制度在我們中國的出現,更不足百年,其不完善,不健全,也就不奇怪了。
何況在計劃經濟時代,國有產權不存在交易的需要,不必擔心國有產權會在交易中流失,產權清晰不是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同時也不需要通過產權交易謀取利益,沒必要有意模糊產權。也就是說,在單一公有制的基礎上,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國有產權的交易,所以國有產權的清晰或模糊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國有產權制度不適應產權交易需要的矛盾凸顯出來,改革國有產權制度迫不及待,勢在必行。
私有產權制度在完善、健全的發展中,曾經出現過相當混亂的時期,那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從“兩權合一”到“兩權分離”的過程。我們不難想象,在“兩權分離”的過程中,哪些屬于經營權應該交給職業經理,哪些屬于所有權必須掌握在所有者手中,人們開始都不可能十分清晰,只有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磨合才有可能形成共識。美國經濟學家阿道夫•A.伯利和律師加德納.C.米恩斯在寫于1930年代的《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就說:“在近代法制史上,現代公司的融化過程持久而且混亂。之所以持久……是由于經營權的逐漸授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各種權利授予的結合,形成了今天控制者(通常是通過經營者)所主張的幾乎是絕對的權力,之所以混亂,是由于多種權力的積極成,部分出現于一個多世紀以來法律的修正;部分出現于意在宣布一般法令的判決;部分出現于意在承認或宣布一般法令的立法;部分出現于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的條款;部分出現于僅為法學家和經營者所采用,并逐漸成為傳統而容入制度的權力。”(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39頁)
私有產權制度的混亂主要發生在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過程中,無獨有偶,國有產權制度的模糊也是在開始進行“兩權分離”的時候。例如,“企業經營者”到底是企業,還是企業廠長;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時,企業究竟是承包主體,還是被承包的對象,有關法律法規本身就沒有講清楚。還有,對照1992年7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轉換機制條例》)和2003年5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條例》)就不難發現,一些屬于所有權范疇的權利,在《轉換機制條例》中被作為經營權交給了企業的負責人(廠長),例如資產處置權,企業高管的人事任免權等等,而在《監督管理條例》中,這些權利就由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收了回去。不僅如此,《轉換機制條例》在把生產經營權、甚至一些資產經營權都放給企業的同時,對國家所有權的維護,卻顯得空乏無力,處于一種說起來個個部門負責,實際上卻沒有哪一個部門能夠真正負責的狀態。一度時期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不能不說與我們的國有產權制度在“兩權分離”中對相關問題認識不清,把握不準,有著極大的關系。(限于篇幅,這里不能詳細敘述,只能點到為止。)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對相關各方的責權予以明確。可以這樣說,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匹配的社會主義國有產權制度,到這個時候才真正建立起來,國有產權在制度上的清晰問題基本解決。不過,如果說社會主義的國有產權現在也已經相當完備,無須繼續深化改革加以健全和完善,那就未必了。只是筆者以為這個問題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說清楚,還需要深入研究探討,這里以為只能順帶提提。
總而言之,私有產權并非天然清晰,出于利益的考慮,有時會強調清晰,有時會故意模糊。社會主義國有產權在交易中也會有模糊的情況,但這只是交易中的策略,而不說明它本質上模糊,和私有產權一樣,清晰才是國有產權應有的正常狀態。國有產權是目前我國最大的一塊“唐僧肉”,各種非國有產權主體誰都想在與國有產權的交易中多得“一瓢羹”,“國有產權模糊,私有產權清晰”議論出籠,適應了瓦解公有制,推行私有化的需要。因此,在私有產權環伺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有產權的主體——人民群眾的利益,我們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有產權制度,并堅持保證國有產權始終處于清晰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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