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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厲以寧要戳斷國企改革《指導意見》脊梁骨?——國企混改不能搞大規模“抽血療法”

夏小林 · 2017-07-1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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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以寧這種“建言獻策”的實質,就是企圖將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重大決策,演變為 “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私人資本(股權)的危險行動,并再借公司法關于股份制公司“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規則,削弱甚至可能是否定黨和國家,及國資(國有股)對于國企的控制力,以便將國企徹底私有化。

  厲以寧要戳斷國企改革《指導意見》脊梁骨?

  ——國企混改不能搞大規模“抽血療法”

  夏小林

  十九大前夕,2017年6月28日的《人民政協報》發表《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建言獻策——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發言摘登》。其中,北京大學厲以寧教授的“建言獻策”是,國企“改制”要“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由國有企業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30%甚至更低一些”,“才能使國有股……行使有效的控股”,等等 。[1]

  這種國企改制目標應是“為混而混”,及國企混改應是大量減少國資(國有股)的“抽血療法”,在理論上、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荒謬的,甚至有違OECD組織成員國實踐中的“普世價值”,很不專業。另外,其人編造國有股少于30%才能有效控股等說法,刻意隱瞞了根據公司法相關條款,如國企中國有股在30%及以下的比重,私人股東擁有的壓倒性“表決權”優勢,將可能嚴重威脅國資控制力的事實,帶有明顯的欺騙性質。

  如果還有人試圖將這種“混改陷阱”方案,直接揉入十九大文件中,或其后的第X屆全會改革決定中,那就是欲戳斷2015年9月13日發表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脊梁骨,讓國企改革在斯蒂格利茨教授譏諷的那種“傻瓜經濟學”誘導下無障礙的《一路向西》。

  厲以寧這種“建言獻策”的實質,就是企圖將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重大決策,演變為 “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私人資本(股權)的危險行動,并再借公司法關于股份制公司“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規則,削弱甚至可能是否定黨和國家,及國資(國有股)對于國企的控制力,以便將國企徹底私有化。

  本文的主要政策性建議是:(1)國企改革(含混改)要堅持《指導意見》確定的目標,堅決抵制“產權迷信”及各式各樣的理論騙子、改革騙子。(2)國家所有權政策要保證國企中國有股及國有股東表決權的控制力優勢。為此,要制定清晰的政策。混改和股份制國企內部,不能在股權和股東表決權構成方面大搞“國退私進”。國企混改要考慮由國有股權多少決定的利潤分配對誰有利的大問題。(3)“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黨和國家領導機關要對國企混改前途做“多手準備”。要有更長遠戰略規劃和目標。對混改國企的資產、利潤總額,尤其是對其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凈利潤的構成變化、連鎖效應,及可能發生的上、中、下三種情況,要有預測和對策,以利于排除來自內、外部的紛繁干擾,始終牢牢掌控國企改革,尤其是混改的主動權和正確方向。(4)要用正確方法、適度量化的目標來規范擴大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目標。警惕體制內少數黨員干部以擴大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為借口,在混改中搞私人股,尤其是讓其中的私企股“盡可能多”的“高級黑”。

  厲以寧要國企混改“揮刀自宮”是騙人,是邪術,不屬于正常的“建言獻策”。

  當然,從全局上判斷,厲以寧這種政策性建議的真正結果,很可能不外是再次“折戟沉沙”。就如他曾不顧有關事實、法律和政策,建議破除國企“一股獨大”、[2]“行業壟斷”,[3]及主張“競爭性行業積極探討和實行混合所有制,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4]的結果一樣,沒有哪一條曾為黨中央所采納。不過,下面還是有少數干部在積極響應。這是值得警惕的政治現象。

  今天的統一戰線內部,需要完善政治規制,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全國政協的媒體也要守規矩,講一點專業水平。不要盲從他人,跟黨中央的國企改革決策鬧別扭。

  以下,簡析這些問題。

  一、厲以寧的國企改革目標是《一路向西》

  國企改革(含混改),或如厲以寧所說的“國企改制”,其目標是什么?

  在這次全國政協常委會議上,常委厲以寧“建言”曰,“國有企業在體制轉型過程中,......要大膽改制,吸引民間資本進入,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鑒于國企“可以分為兩類企業。一類是特殊行業的企業,另一類是一般行業的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可以暫緩,一般行業的企業可以先改先試行。”[5]

  在這個“建言”中,首先,突出的原則性問題是,他把國企改革“目標”表達為單一的國企吸引私人資本的產權改制,即“大膽改制,吸引民間資本進入,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這是經典的“為混而混”(或曰同義反復的“為股份制而混”“為混而股份制”),也即為美式的“產權迷信”。關于這種認識的偏差問題,國內外的經濟學界已多有深入的分析和批評。

  其次,厲以寧還認為,這種聚焦產權目標的國企 “改制”,“特殊行業的企業可以暫緩,一般行業的企業可以先改先試行。”其意即,混改最終還是要覆蓋全行業絕大部分國企的。而在如其所言的國企“取消壟斷”[6]之后,還可以順理成章地采用解決競爭性國企的混改老辦法,將那小部分原“特殊”壟斷國企混改成“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7]的企業就是了。

  從政策性角度評論,如果我們將這些“建言”與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的國企改革(含混改)“目標”相比較,與混改“不搞全覆蓋”[8]重要決策相比較,就可以看到,它們完全是與其背道而馳的,且屬否定性的“西化”派觀點。如真按厲以寧的這種意見辦,就需廢除《指導意見》關于改革“目標”的決定,及在國企中有選擇進行混改的決策。這終將可能導致該文件全面倒地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如此的“你辦事,我放心”的下嗎?

  全國政協真得琢磨一下如何處理這種問題了。政協領導層里可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常委會或全會里也應如此。歷史的正反經驗早已證明,卓有成效的統一戰線工作,是離不開黨的領導,及批評與自我批評的。

  第一,《指導意見》確定的國企改革(含混改)“目標”,是由多種因素組合成的結構性目標,絕非是“單點對焦”,不計其余,更非是眼神全盯在產權(或說在吸引私人資本)上大做文章。

  在《指導意見》中,對國企改革“主要目標”,及相互聯系的各單項改革(如混改)的“目標”,都是有明確規定的。其表達之清晰,不容置疑。其中,根本沒有“為混而混”或“為股份制而混”的偽目標插足之地。

  以下,我們不妨逐一看來。

  1、關于國企改革“主要目標”

  《指導意見》第一部分中,第三個標題是“主要目標”。該目標的構成元素很豐富,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企業制度、經營機制、資本布局、企業家、競爭力、控制力等。其概括性表達如下:

  “到2020年,在國有企業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經營機制,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更趨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備、善于經營、充滿活力的優秀企業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國有骨干企業,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9]

  在這個融合了多元素的結構性“主要目標”中,并沒有出現國企改革或“改制”,僅以或要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的表達。

  2、關于國企分類改革“目標”。

  《指導意見》第二部分中,分別確定了商業類、公益性兩大類國企改革的差異性目標。其原文表達如下:

  (1)“推進商業類國有企業改革。商業類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

  (2)“推進公益類國有企業改革。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10]

  在這兩個融合了若干元素的結構性國企分類改革 “目標”中,也沒有出現什么“一般的行業”和“特殊行業”國企“改制”,僅以或要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的表達。

  3、關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目標。

  《指導意見》第三部分中,關于“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要實現的目標表達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業內部用人制度改革”。[11]

  在這里,《指導意見》并不認為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或什么“改制”,要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為目標”。

  更何況,公司制改革或所謂“現代企業制度”與股份制改革、股份制企業還是存在差別的。如公司法中的國有獨資公司就不屬于股份制改革的范圍。“現代企業制度”也包括非股權多元化的“獨資”“全資”企業。

  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日程中,混改或股份制只是改革手段、方式之一。豈能夠“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4、關于國企混改“目標”。

  《指導意見》第五部分中,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目標”的表達是:

  “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為目標,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12]

  而在“國企與誰混”的對象選擇上,也絕不僅局限于國企吸收國內私人資本(所謂“民間資本”)。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13]其中,包括“企業員工持股”。國企之間也可以交叉持股。這些內容,在《指導意見》中均有所體現。

  《指導意見》還規定,(1)國企混改 “不搞全覆蓋”。同時,(2)那些“通過實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徑已經實行混合所有制的國有企業,要著力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運行效率上下功夫”,[14]而非是要求它們進一步大幅減持國有股,或大量引入非公資本來壓低國有股權占比。這后面一部分“已混改”國企,在全國國企中的占比已經比較高了。

  根據2015年9月18日國家發改委發表的信息,全國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面已達78%。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改制面在85%以上。要求國企要嚴格區分“已混改”“宜混改”國企,區別對待,不搞“一刀切”。[15]

  在這里,更不允許搞什么“一般行業”“特殊行業”的國企分個先來后到,就可以在不同時間段讓“民間資本”去先后 “一勺燴”了。

  國企吸引外部資本也不是目的。企業間要有產業“節點”(即交匯點),確實能夠“取長補短”,才有可能進一步考慮資本合作,及相關股權配置等問題。

  第二,厲以寧“為混而混”的“建言”是偽改革,真實的價值取向是《一路向西》。

  按照厲以寧“為混而混”的“建言獻策”,《指導意見》確定的國企改革(含混改)結構性“目標”就會被徹底否定。于是,國企改革將舉全力聚焦于貫徹落實美國政府(及科斯)開出的藥方:產權改革(或說大量吸引私人資本)。原本規定的國企改革目標或通通廢除,或陷于“徒有其表”的境況。私人資本趾高氣揚地全方位沖進國企。國企則戰戰兢兢、低眉順眼,揮著五顏六色的小彩旗幟曰:歡迎,歡迎!繼而就跟著資本家的指揮棒轉圈圈,為其充當“超級提款機”。至此,原《指導意見》也就該“徹底崩潰”,改革方向也就徹底的《一路向西》了。

  此時,就更別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什么的了。私營經濟決定的上層建筑,“為什么人服務”可是一清二楚的。舊中國便是如此,再用不著“經濟學家”、媒體再行騙,灌迷魂湯了。

  按美國或歐盟的政策性語言來說,這就是以“產權改革為核心”,確立搞 “部分私有化”和“全部私有化”為國企改革(或改制)目標了。世界銀行的私有化“毒藥”報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也就死灰復燃了。

  中國需要這樣嗎?不需要。

  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是,這些年來,國務院國資委組織力量滿世界搞調查研究,反復比較分析,一次又一次“發現”和“證明”的是,(1)那些直接體現了所謂“普世價值”“歐美模式”的OECD成員國,及在新加坡那里,國企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絕對控股企業出人意料的多,占比在一半以上,業績也不錯;[16](2)“從國際對標比較來看,【中國的】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完全可以與世界一流企業并肩。”[17]而這里面囊括的中國國企,似乎還就是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和獨資企業。這些大型、巨型國企在各方面取得的諸多突出成績,好像并沒有從中國變化不定的“首富”,等而次之的二富、三富、四富......,及絕大多數是“一股獨大”的“民營企業500強”和“三千家族企業”那里,獲得過什么資本、管理、市場、人才和科技等方面的“大力支援”或“關鍵性幫助”。國企抓腐敗分子,靠的是黨組織、中紀委“老王”和廣大群眾,也不是什么資本家二股東、三股東等在做貢獻。行賄者倒多是資本家,其中一些人還真在國企里成了有發言權的股東,有人還成了控股者。

  “產權迷信”非公理,更沒有資格在國企改革中被列“為核心”。美、英等國早有經濟學家著書立說,指出資本主義國家兩權分離的各類企業的實踐證明,所有權和經營業績沒有必然關系。那些國資高度絕對控股的企業,照樣取得了世界一流企業的聲譽。國企中的國有獨資公司,也比比皆是。國企的核心問題存在于合理設計委托-代理關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及其他多種相關條件的配合。其中,國內所知道的著名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就有兩位,美國的赫伯特.西蒙教授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18]國內經濟學界批評“產權迷信”的文章也不少。厲以寧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斯蒂格利茨批評過的“傻瓜經濟學”太美麗動人?

  更何況,從實際情況來評價,中國私營企業的整體實力,包括企業規模、管理、人才和科技開發能力等,實際上是遠不及國企的。其企業平均壽命也才2-3年。另外,由于產業布局不同,它們也缺乏和國企廣泛融合的“產業節點”。[19]“它們錢很多呢!”但在大庭廣眾之下,厲以寧可是一再確認“民營企業得不到貸款”的。[20]得不到貸款,還能夠賺很多錢來投資國企?非假話,即神話。

  二、厲以寧要戳斷國企改革《指導意見》脊梁骨

  國企混改,怎么搞?

  厲以寧在確定單一吸引私人資本的混改為國企改革“偽目標”之后,進一步潛入到國企資本構成(或股權構成)層面的改革,為國企混改“建言獻策”道,混改要大量減少國企中的國資(國有股)比重;國有股比重降到“30%甚至更低一些”,“才能”實現國有股“有效的控股”。

  其原文如下:

  “如果股權分散,由國有企業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只有這樣看待國有股的控制權,才能使國有股繼續對轉型后的企業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21]

  這段話有些語病,邏輯混亂,但其內容也是“刺刀見紅”了,直戳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國企改革《指導意見》“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脊梁骨。

  從語義上判斷,厲以寧憑一句“如果股權分散”,天下的股份制國企,或欲改為股份制的國企,便盡“入吾彀中矣”。因為,凡實行或準備實行股份制的國企,無論是屬于商業類,還是屬于公益類,都可以納入“如果股權分散”這個范圍。而這些國企,現在可能已占全國國企戶數的一大半。到中共20大時,可能就在90%左右了。

  2014年4月,厲以寧在媒體上提出的實質性“建言”更武斷、更極端:“要點是改革后的國有企業一律要按股份制企業模式運行”。“國有企業盡可能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其中又盡可能改制為上市公司。”[22]

  關鍵是,或絕大部分國企,或國企“一律”,或國企“盡可能”“入吾彀中”后,要咋整呢?

  現在,溫文爾雅的厲以寧娓娓道來:

  這些國企“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否定國資可以絕對控股股份制國企。

  “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相對控股時,國有股低于30%更好。

  “只有這樣看待國有股的控制權,才能使國有股繼續對轉型后的企業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國有股在30%后還要“更低”,“才能使國有股...... 行使有效的控股”?國有股多一點,如超過30%、40%或51%,就不行,或就不“利于改變董事會的結構,便于董事決策的合理化、民主化”了?

  憑什么,為什么呢?瞻前顧后,我們看不到他的任何依據公司法、經濟學之科學解釋。

  但是,任何一位稍有政治、法律、經濟學知識,稍微了解一些全球各種性質股份制企業實況,特別是中國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資本(或股權)構成情況的人都可以說,厲以寧這些話是非常主觀、武斷的。

  一方面,厲以寧專門針對國企,要其實行大量減少國資的“抽血療法”;另一方面,他又哄騙公權機構說,這樣做才有利于實現國有股有效控股。

  但是,在事實層面上,人們看到的卻是,在OECD組織成員國中,國企中占有最大比例就是國有獨資企業、絕對控股企業。全球私營企業中,“一股獨大”的家族企業也是絕大多數。難道由于它們股權集中,甚至是獨資經營,就不屬于“現代企業制度”了,就“法人治理結構”或“董事會的結構”不合理,不“便于董事決策的合理化、民主化”和不利于“有效控股”了?它們是“古代企業制度”么?

  更大的挑戰也來了。(1)是不是厲以寧“建言獻策”中的“現代企業制度”、“董事會機制”“有效控股”方式,壓根兒就不適合今天世界上的絕大多數企業?(2)是不是各國公司法都應該取消關于獨資公司、絕對控股的條款,并規定相對控股要在30%以下,以推行北京大學厲以寧老師的“現代企業制度”?

  這可謂是“唯心所造”,一地雞毛。“抽血療法”毫無事實根據。

  當然,從思想根源看,這也不是厲以寧在政協常委會上的心血來潮之言。因為,他早就主張反國企“一股獨大”,并建議“讓更少的國有股份取得對企業的控制權。”[23]2016年3月10日,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第一個發言的厲以寧常委就建議,“競爭性行業積極探討和實行混合所有制,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24]這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吳敬璉研究員堅持至今的政治謠言,即 “按照1997年中共十五大對國有經濟布局進行戰略性調整的決定﹐實現國有企業從競爭性行業退出” ,或“中共十五大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的決定,主要是通過國有企業從非戰略部門退出......加以落實”[25]有異曲同工之妙。

  而在其他場合,厲以寧又將“抽血療法”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部股份制國企,甚至可能是全部國企(包括所謂“特殊行業”)都要“一律”如此處理了。他的話也是變化無常的,比吳敬璉還真有超越之處。

  從“講政治”角度看,厲以寧壓根兒就沒有把國企改革《指導意見》放在眼里。其依仗的可能是由國家發改委體改司主持完成的《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以下簡稱《混改意見》)。在這個文件發布后,國務院國資委一退休領導干部就先于厲以寧就說過,《混改意見》明確規定“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國企混改國有股不設限”。他并毫無根據地進一步妄稱“這與中央22號文件(即國企改革《指導意見》——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26]“后來者”厲以寧是拾其牙慧,稍加變化而已。

  進一步具體地評論,可以看到厲以寧的這段話,對于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的重要否定如下:

  第一,他主張“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否定了在國資控股的各類股份制企業中,“可以”乃至一定要實行國資“絕對控股”的必要性。這不僅會嚴重削弱國家對于重要國企等的控制力,相應大大增強中、外私人資本對于這些國企的影響力、控制力,并且,還將可能導致在國企層面上,國家大量減資、減收,最終影響到財政支出,使其受到減少的威脅。

  如《指導意見》的以下重要分類改革決策就被厲以寧徹底否定了。

  1、商業類國有企業“可以”或需“保持” “國有資本絕對控股”決策被否定。

  《指導意見》有關決策如下:

  (1)“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 。[27]

  厲以寧憑什么理由要否定這條決策呢?

  (2)“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需要實行國有全資的企業,也要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28]

  這里,關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是沒有單獨提及國資控股的具體形式。但這種公司法式的特殊表達,并不牽扯在此就否定了重要行業國企更需實行國資絕對控股的問題。

  稍微考察一下就可以發現,《指導意見》在這里不過是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特定的表達方式。

  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總則”第二十一條中,就首現了“公司的控股股東”概念,但它卻并沒有進一步區分控股形式。只是在最后的“附則”第二條,它才就“控股股東”做出說明,指出“控股股東”可區分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及持股51%以下的控股股東。[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九條中,關于國有公司資本構成的表達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 [30]這里,該法也沒有去進一步去細分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形式,而是依公司法將其視為都存在于“國有資本控股”的內涵中了。

  所以,在法律意義上理解,“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或國資“控股股東”的內涵,是包括了國有資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兩種控股形式,或絕對控股股東和相對控股股東兩種大股東內容在內的。

  另外,即使從邏輯上推理也可以發現,如果《指導意見》決定“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 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那么,“主業”處于更重要領域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或更需要“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也是不言而喻的。這種客觀存在的邏輯關系,從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改委等就重要行業央企混改發表的政策信息中也可以看出來。

  對此,厲以寧憑什么理由也要否定呢?

  2、在獨資公司形式的公益類國企之外,有些“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益類國企,其實行國資“絕對控股”的必要性,厲以寧也將其否定了。

  《指導意見》指出:

  “推進公益類國有企業改革。公益類國有企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引入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這類企業可以采取國有獨資形式,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

  而按厲以寧的“建言獻策” ,這里的部分“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益類國企,也屬于“股權分散”范圍,那么,它們也是不應該絕對控股的。即使搞相對控股,其“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

  問題是,在公益類國企的股東大會中,當私人股東擁有最多表決權,資本家或代理人也更多地進入了國企董事會和管理層時,他們將不僅拿走國企的最大多數利潤,讓國家減資、減收、減支,“為人民服務”進一步“差錢”。而且,公益類國企經營方向也會受到“利潤最大化”的干擾,其公益性易被私人資本蠶食。在這方面,國內、外的水務、鹽業、鐵路、電力等的“改革開放”中,并不缺少私有化、自由化的相關負面事例。

  綜上所述,在商業類、公益類的國企中,如果大量減持國有股,甚至是下降到30%以下,控制企業的權力機制就非常可能發生質變。此時,國家對于這些國企的控制力會“依法”明顯下降,私人資本影響力會明顯上升,甚至可能會“依法”發揮相當的,甚至是很大的控制力。對于具備公司法常識的人來說,這種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下面詳細分析)。

  實際上,混改中也存在更玄妙變化的可能。一位曾參與世界銀行私有化“毒藥”報告寫作的研究者指出,在股份制國企中,當私人股權占比達到33.4%的“拐點”時,國企內部的權力運行機制就有可能發生“戲劇性的變化”:既有利于私人股東依公司法減弱國有股東權力,也有利于進一步創造條件推進部分國資相對控股的國企蛻變為私人資本控股的私企。雖然,該論者同時承認,“盡管沒有發現過硬的證據,表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業績明顯好于非混合所有制企業”。[31]

  第二,他主張大規模減少股份制國企中國資(國有股)的“抽血療法”,否定了《指導意見》“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決定和相關重要措施。其結果將讓私人股(及股東)在國企股權構成和“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中占據控制地位,讓國企改革成為少數人“謀取暴利的機會”,甚至是可能遭到某些私人股東反噬,徹底“依法”“轉基因”為私企。有關方面要高度警惕厲以寧企圖變“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為 “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的私人資本(股權),進而明顯削弱,甚至可能是否定黨和國家,及國資(國有股)對于國企的控制力。要有制約措施。國企內部不能大搞“國退私進”。

  厲以寧在否定國資絕對控股股份制國企之后,就再抽出了一截“魚腹劍”。他“獻策”道:“由國有企業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32]

  為了推銷這種大規模的國企“抽血療法”,他還像巫婆拿出來一顆誘人的紅蘋果來騙小女孩一樣,信誓旦旦地說:“只有這樣看待國有股的控制權,才能使國有股繼續對轉型后的企業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33]

  國資絕對控股不行!國資相對控股時,國有股最好低于30%,“才能”“行使有效的控股”!

  其實,這是厲氏誤導混改的妄言,及精心設計的國有股“30%陷阱”。

  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此,在改革中,各類國企或“獨資”(“全資”),或“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都是最靠前的基本政策選項。為此,《指導意見》還決定國企中許多的“已混改”企業是“要著力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運行效率上下功夫”,而非在進一步減少國有股上“下功夫”。“參股”則坐到了混改的最后一排。

  因為,如說黨建是國企之魂,居于主導地位的國資(國有股)則是國企的脊梁骨。脊梁骨健全、堅強,撐得起整個肉身和中樞神經系統,魂的寄托之所才堅實可靠。二者之間存在“互為因果”的關系。

  反過來看,如果國資不在國企的資本(股權)構成中占主導、優勢地位,其中的國資(國有股)越來越少,越少越好,那么,這種讓私人資本在股份制國企中占絕對優勢的做法,是“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還是“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的私人資本,并讓私人股東在股份制國企的股東大會表決權方面也占有絕對優勢,以方便一些野心勃勃的私人或資本家反噬國企呢?

  在國內,任由國企中的私人(或私企)小股東坐大,成為原國企的控股股東,從而變變國企為私企的案例并不少。其中,還難免存在一些公務人員、國企經理等的腐敗行為。安邦公司就是這類典型中的翹楚,讓美利堅的商人、媒體都頭疼不已,難以接受。

  看來,厲以寧有時也掛在嘴上的國企可以和“民營企業”一樣的“進”和“贏”(即發展壯大),[34]實際上就是這后一種意思,即他要求深入到國企的資本(股權)構成、“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內部去搞“國退私進”,讓國資總量在表面上日益龐大,——實質上這卻是因為其中的私人資本日益龐大而撐起來的,從而為進一步“和平演變”國企為私企創造重要的內部條件。

  或換句話說,表面上看,混改使國企通過吸引許多私人資本擴大了自身的規模,實際上卻是國企內部的國資及相應的股東表決權等都大幅縮水到了受威脅的程度。

  資本占比多少決定權力大小。如果股份制國企中的私人資本都坐大了,占了絕對優勢、主導地位,那么,一旦私人股東們部分或全體都為了私利聯合起來在股東大會上搞動作,股東大會決議將干擾相關國企經營和方向,甚至是有可能輕而易舉地改變國企的性質。這也是“依法治企”呢。而在“政企分開”下,這也就是某種“依法治國”的體現。

  所以,所謂國有股在30%的線上再“更低一些”,國有股“才能行使有效的控股”根本就是《經濟學的謊言》和厲以寧精心謀劃的“30%陷阱”,有違公司法和公司實踐的基本常識。

  有了這種基本認識,我們再往下細評厲以寧全部股份制國企“不一定要死守51%這條控股線,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國有股“更低”才能“有效控股”的奇葩言論,其人的“特洛伊木馬”之計,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

  因為,如按其辦理,在占國企戶數大部分的股份制國企(或全部國企)中,將在全國人民眼前出現如下的怪異現象:

  一是這些國企的資本(或股權)構成將由私人資本(“民間資本”)占絕對優勢,由私人資本主導。同時,這也可能導致在全國國企的凈資產構成中,將由中、外私人資本占據絕對優勢。如此,在混改中龐大起來的國有資產,將是虛胖而非強壯,類似生產褲子、襪子、帽子等形成的大量GDP,經不起風吹浪打。

  二是這些國企的凈利潤構成與股權構成相應,中、外少數的私人所有者將因其擁有國企的股權絕對優勢而拿走凈利潤中的絕大部分。同時,這也可能導致在全國國企的凈利潤構成中,將由中、外私人資本占據其大部分。政府最終落得的結果是:減資、減收、減支。

  或者說,此時在這些還披著全民所有制外衣的國企中,是國內外資產階級拿大頭,國家拿小頭,工人階級和其他人民群眾拿零頭。說它是“權貴資本主義”,或“權貴資本主義式混改”,未必就言過其實了。

  這里,即使出現了所謂國資及所得利潤“相對比例下降,絕對額有所增長”的現象,那也意味著國內財富、收入兩極分化的“馬太效應”在加劇。

  所以,國企混改必須考慮國企中國資(國有股)及所得利潤的相對占比之合理性,以切實體現“為最大多數人服務”的價值觀,或社會主義、共產黨之根本宗旨。不能夠為了一些難以定量確認的東西,如“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民主決策、監督”等,就稀里糊涂、莫名其妙地大量減少國有股,少拿利潤((不排除少數人這么做是一種預謀)。

  私營性質的民生銀行股權夠分散了,不也是問題叢生嗎?聯想集團創始人還說了,公司存在大股東,有利于“堅持公司長遠的利益”。[35]就是同時反國企、私企“一股獨大”的前證監會主席肖鋼也承認,“其實一個上市公司從公司自身來講,它這個股權是分散一點好,還是集中一點好?本身不是什么大的問題,各有利弊。”[36]所以,還是要相信,股權集中還是分散,并不能決定“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之有效與否。

  在某種意義上說,國內外的經驗表明,這里的實際關系完全是可以反過來的。即合理的公司治理安排,能夠決定股權集中或分散的公司是否有效率。要因企制宜,綜合平衡各種相關因素的作用。國企就是需要國有股有集中優勢,保持有效控制力,利用資本、股東表決權優勢為“全民所有制”中的那個“全民”多掙錢,并站在國家利益最前沿。

  三是這些國企的權力運作機制將發生明顯地,甚至是逆轉性地變化,并使相關國企的前途充滿可能質變的不確定性。國有股的控制力將被極大地削弱,根本不可能達到厲以寧信誓旦旦承諾的,只有這樣“才能使國有股繼續對轉型后的企業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目標。

  必須不客氣地指出,厲以寧在國有股占比和國有股控制力關系上是在故意說謊。

  因為,按照公司法,股東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權力機構”。由于私人股東擁有了國企的絕大部分股權,他們也就可以部分地,或全體地聯合起來,依法利用其表決權優勢,在股東大會按照私人利益來影響或決定國企的一系列重大決策,直至以“法治”“民主”“同股同權”“自由平等”“程序正義”等名義變國企為私企。

  例如,按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37]

  如此一來,首先,如厲以寧所“建言”的,當國企中國資(股權)下降到51%以下,即放棄絕對控股時,在一定的其他條件配合下,私人股東們就可以根據公司法“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的規定,以一定形式聯合起來,在股東大會上,或在部分私人股東自己決定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只需“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上,運用股權優勢和表決權優勢來影響股東大會,按他們的利益和意志來對國企的運作和方向施加一定的控制力。這就是所謂“一股一權,多數通過”,或“一股一權,資本多數決”。

  其次,更為嚴重的是,當國企中的國有股下降到“30%甚至更低一些”,亦即私人股權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時,那么,此時聯合起來的全體或者相當部分私人股東,還可以利用以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規則,或當發生特殊情況,董事會、監事會相繼“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規則,酌情召開股東大會,以利用私人股東們在股權、表決權上極大的絕對優勢,進一步操縱“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公司法規定,這些重大變化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此時,就是變國企為私企,依法民主地“通過”也是可能的。

  此情此景下,這個私人資本 “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與國資 “三分之一以下”的表決權一比較,“依法治國”的黨和國家還“能使國有股繼續對轉型后的企業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嗎?

  另外,在平時的經營活動中,這些國企的動機、行為,能不受到優勢私人資本強力的影響、干預,甚至是操縱嗎?

  厲以寧研究股份制幾十年,本人也參與過政府證券機構的一些工作,其家族中有一定規模的公司也已經營多年了。他是應該相當熟悉公司法和以上這些具體情況的。但他就是要反著說:30%以下國有股不是削弱國有股東控制力,而是這樣“才能”“行使有效的控股”!

  “經濟學教授”的實事求是精神在哪里呢?

  當然,厲以寧“依法構建”的“特洛伊木馬病毒”和謊言很美妙,能夠在莊嚴的全國政協常委會上冠冕堂皇地“建言獻策”也很愜意,但事實也可以很殘酷。

  如果國家有一系列相關的制約性規定存在,或不同企業在資本(股權)合作時根據公司法等有特殊的約定等,那么,入股國企的私人資本的權力和影響力也可以受到一定限制。在OECD組織成員國,在中國,都有這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案例。

  史立新研究員在分析各類企業改制案例后曾指出,股份制公司是“混在股權,融(洽)在治理”。公司治理是關鍵。它搞好了,股東們在即定規則下行動,有激勵和約束,關系融洽,也可以少鬧權利糾紛。公司治理沒有好的設計,股權多元化的公司是很容易出問題的。這種觀點有道理。畢竟,劍橋大學經濟學教授張夏準如實指出,公司股東是“非神圣同盟”。而公司中貫徹“股東價值最大化原則”,就是專業高管獲取回報的多少應當與他們能夠提供給股東的利潤的大小掛鉤,也靠不住,結果往往是“專業高管與股東之間形成的骯臟聯合及其獲取的利益是以犧牲公司其他利益攸關者的利益為代價的”。[38]厲以寧怎么就從來就不在這些方面提出一些真知灼見,及反制措施呢?

  當然,如前所述,即使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股份制國企的經營方向、利潤分配是最有利于國家(或“全民”),還是最有利于少數私人的問題也不能忽視。對此,中國社科院劉國光研究員指出,國企混改要考慮利潤分配對誰有利。但這個重要的分配問題卻往往被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忽視了。事實上,國企混改中存在的生產關系和分配關系同步變化,是不能夠人為切割的。如違反這種規律,就會碰到“馬太效應”的苦果。

  另外,即使公司有了較完善的治理機制,其間也會存在投機取巧的機會和某些不確定性。如有關規定或協議可能在貪官污吏和資本家的合謀下形同虛設,及公司可能面臨“野蠻人”的虎視眈眈等。“利之所在,人必趨勢之”。全國都開展國企混改的日程中,中紀委、國資委等也會面臨眾多“信息不對稱”的天大壓力,會不會“捉襟見肘”難說。在公有制基礎上,“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覺醒的民眾,是反腐斗爭偉力之最深厚的源泉。

  當然,國企是有一些毛病。如此,那就借1980年代王小強、白南風研究員在《富饒的貧困》一書中說的話,不肯輸血、沒血輸也罷,加強“造血”功能就是了。[39]但是,厲以寧卻要因此對國企進行大規模的“抽血療法”,生怕國企中的存量國資“保值增值”了,——這是哪門子功夫呢?

  另外,難道私企、外企就沒有更多的毛病了么?剝削、唯利是圖、腐敗行賄等,是不是其根深蒂固、禍害全國和“革命干部”的毛病?如是,厲以寧是不是主張讓政府對它們也大抽血,讓國資大規模進去呢?厲以寧作為“非公經濟36條”的發動人,怎么就不公開反對國務院在文件中支持非公企業“獨資”經營的決定,以讓其實現“現代企業制度”或什么“董事會民主決策”“制衡機制”呢?

  第三,令人疑竇重生的厲以寧國企改制三部曲: 否定“絕對控股”要“相對控股”比30%“更低一些”要絕大多數國企“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或干脆“不設底線”。

  就混改中國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發表了奇談怪論之后,厲以寧又進而就“有些”股份制國企不需要國有股控制“建言獻策了”。他說:

  “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后,并非任何一家企業都需要國有投資方控股,有些混合所有制企業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一切以行業性質和國有企業原來的經營狀況而定。”[40]

  表面上看,這句話似乎沒有問題。《指導意見》里也有如此這般 “可以參股”的規定等。

  但我們要追問一下,在厲以寧的心中,是哪些“行業”里的混合所有制國企“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在這些“行業”中,是只存在少數國企,還是身居其中的屬于絕大多數國企?

  對這兩個不可以忽視的重要問題,2016年3月10日,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厲以寧就已經給出了明確地回答:

  “競爭性行業積極探討和實行混合所有制,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41]

  “不設底線”和“不需要國有股控制”之間,有什么原則性差別嗎?沒有的。一種觀點的不同表達而已。“一枚銀幣的兩面”。兩句話都包含有否定國資(國有股)控股的意思。

  這里請讀者注意了!中國90%左右的工業行業,含許多公益性領域都是競爭性的,包括金融在內的服務業基本上也屬于競爭性行業。同時,90%以上的國企都在這些競爭性行業中經營。[42]如果在這些國企的混改中,“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或“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那實際上就是允許國家放棄對90%左右國企的控股權,或將其全賣光。

  如是,這種私有化改革的“旁側效應”再覆蓋農村土地等方方面面,其結果肯定是國內、外大資產階級興高采烈,“海天盛宴”;西裝革履的大地主階級“咸魚翻身”,數億的失地難民讓那點點“中東流民”小巫見大巫;各種“獨”乘機揮槍上陣搶地盤,人民共和國四分五裂;美國、日本政府和歐盟等發來賀電:Good。但“人民不高興,后果很嚴重”。

  這與體制內的吳敬璉等違反黨中央決策,主張國企從競爭性領域退出的私有化建議,乃至干脆說“最與市場經濟不相稱的便是國營部門”[43]是一脈相承的。

  至此,綜觀厲以寧于國企混改前前后后、變來變去、自相矛盾、東拉西扯的言論,其始終如一的私有化本心已是“天日昭昭”。

  可以概括地說,在厲以寧關于全部或絕大部分國企都“一律”實現股權分散化的設定下,其主張的國企混改三部曲的主要脈絡如下:

  1、國企放棄國資絕對控股;

  2、國企只允許國資相對控股,且國有股占比一般在“30%”以下最好;

  3、“部分”,實際上是90%以上的國企“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

  厲以寧的國企改制三部曲演奏完畢之后,中國還能夠剩下幾家國企,幾倆真金白銀的國資,幾個銅板的國企利稅呢? 公有制主體,國有經濟主導作用,或者是社會主義憲法還存在嗎?

  有人要說了,不是還有壟斷行業的大國企嗎?那里的資產、利潤可是多多的。

  但是,厲以寧早就反對國企壟斷,并極而言之,要在中國“取消壟斷”了。[44]如此,壟斷國企變身競爭性國企,再演奏一輪國企改制三部曲,于是,《紅樓夢》式的改革大結局就該落幕:白茫茫一片。

  國企沒了。

  此時,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即“國有企業是主力軍、生力軍。攻堅克難、打硬仗還要靠主力軍。國有企業在中國的地位只能加強”, [45]還有實際對象來響應么?

  三、政策性建議

  第一,全國政協要完善統一戰線內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領導,引導各類委員做到“建言獻策”符合國情,有根有據,言之有物。常委會內要提倡批評和自我批評。對于利用全國政協會議平臺向全國發聲的委員之講話稿,尤其是所謂“知名學者”“專家”“常委”的發言,要有切實到位的政治把關、專業把關。不要盲從。

  政協機關的政策研究部門和媒體,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專業鑒別能力和選擇能力。尤其是媒體,不應該時不時就發一點違反事實,和黨中央國企改革決策相異的奇談怪論,為反體制的自由派張目,且未見其組織過反批評的文章。

  第二,黨要加強對國企改革,尤其是對混改的領導。對混改中國企的資本(含股權)構成變化要做到心中有數,有政策底線。混改(或股份制國企)涉及了大部分國企。這些國企在中共20大前夕,其資本構成、凈利潤分配將是什么樣的,并會對全部國企的資本構成、凈利潤分配產生什么重大影響(包括對國企利稅、國資劃撥等的影響),都不可不察。

  要高度警惕厲以寧等人(含個別關鍵崗位上的黨員領導干部[46]),企圖將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重要決定,演變為“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私人資本(股權),并進而明顯削弱甚至可能是否定黨和國家,及國資(國有股)對國企的控制力。國企的資本(股權)構成和“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方面不能大搞“國退私進”。

  1、要在絕大部分國企的股權構成中保證國有股控制地位。要根據公司法等在股份制國企的“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中保證國有股東的表決權優勢。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可借鑒OECD的經驗,制定特殊規則來保證國家及國有股的控制力。這應該成為國家所有權政策的基本原則。在此,不應形而上學地將“政企分開”絕對化。全球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政企關系,都是“有分有合”的辯證關系。[47]

  2、“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要對國企混改做“多手準備”。有更長遠戰略規劃和目標。對這一輪約十年時間段的國企改革發展,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對混改國企的資產、利潤總額,尤其是對其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凈利潤的構成變化、連鎖效應,及可能發生的上、中、下三種情況,要有預測和對策,以利于排除內、外干擾,始終牢牢掌控國企改革,尤其是混改的主動權和正確方向(將另文分析)。

  3、 要用正確方法、適度量化的目標來規范擴大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目標。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證股份制國企中國資(國有股)及所得利潤的相對占比之價值合理性,即要保證其國家所有權及相應利潤分配方面的優勢,及股東大會中相應的表決權優勢。警惕體制內少數黨員干部以擴大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為借口,在混改中搞私人股,尤其是讓其中的私企股“盡可能多”的“高級黑”。要防止《指導意見》在國有股配置比例等關節點上被架空。

  思考題:

  1、厲以寧是北京大學教員。如他將關于國企改革等的錯誤觀點傳授給學生,應該受到國家教材委員會、教育部,及北京大學黨委相關意識形態或政治規則的約束嗎?

  2、在反國企上,吳敬璉與厲以寧是一脈相承的。吳敬璉的《當代中國經濟改革教程》(2010年版、2016年版等),被他自詡為中國經濟改革的“基本教材”。該教材先后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等被作為教科書使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還將其列為EMBA課程 “前所未有”的“唯一教科書”(錢穎一,2016)。在復旦大學也被有的教員評為“理論巨著”(韋森,2016)加以推廣,等等。但是,在吳敬璉這本錯誤顯著、漏洞百出的教材中,除了將改革發展國企污蔑為做大“權貴資本主義”之外,更是持續公開地、系統地使用陰謀手法,全面歪曲、否定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毛澤東等的理論思想,否定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特別是否定新中國前后“兩個30年”的實踐(官方曰“歷史虛無主義”。但有學者一針見血地質疑道,吳敬璉等自由派要否定或主張的內容,都是清清楚楚、實實在在、刀刀見血的,那一點“虛無”了),不遺余力地宣傳 “普世價值”“歐美模式”“憲政改革”“自由的企業制度”“自由市場”等(參見《反吳敬璉論》)。教育部、社科院直屬高校中的這種吳氏教材,如果今天還不受到國家教材委員會、教育部、中國社科院,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黨委等的關注和處理,那么,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做好教材管理有關工作,尤其是審查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國家規劃教材,能在“抓老虎”上做到卓有成效,并取得以點帶面,事半功倍的效果嗎?

  [1]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建言獻策——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發言摘登》, 2017年6月28日《人民政協報》,http://www.cppcc.gov.cn/zxww/2017/06/28/ARTI1498613776727864.shtml

  [2]《黑龍江日報》記者郝建華:《用新理念規劃黑龍江發展戰略:訪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05/08/17/050111366.shtml。

  [3] 《厲以寧:國企改革應破除壟斷依賴性》,file:///C:/Users/dell/Desktop/17-7厲以寧國企評論/17-6厲以寧:國企改革應破除壟斷依賴性_國有企業_國企改革_鳳凰財經.html。

  #FormatStrongID_26#《厲以寧:競爭行業國有資本占股比例應不設底線》,http://news.ifeng.com/a/20160310/47776042_0.shtml。

  #FormatStrongID_27# 同注1。

  [6] 厲以寧:壟斷改革必須分期分批進行》,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101029/08318866239.shtml。

  [7] 同注1。

  [8]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3/c_1116547305.htm。

  [9] 同注6。

  [10] 同注6。

  [11] 同注6。

  [12] 同注6。

  [13]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

  [14]同注6。

  [15]同注6。

  [16]《楚序平:“混改”不能動搖國有資本根基》,http://business.sohu.com/20141028/n405548890.shtml。

  [17]《彭華崗:不該單純用數據評價國企增速放緩》,2016年11月5日第三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之國企改革與發展論壇的演講,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6-11-10/doc-ifxxsmif2635466.shtml。

  [18]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著:《自由市場的墜落》,第175-176頁,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年。

  [19] 夏小林:《國有企業改革:端正方向,摒棄“僵尸”》,《天府新論》2016年5月。夏小林:《評國務院<混改意見>》,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aspx?id=124&articleId=78324。

  [20]網易財經:《厲以寧:錢荒根源在國家投資 貸款過分集中于國企》,http://money.163.com/14/1020/15/A90S7K4T00252G50.html?frp21。

  [21] 同注1。

  [22] 《厲以寧:國有企業改革準確地應該叫“國有資本體制改革”》,《北京日報》2013年8月5日,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805/c49154-22440973.html。

  [23] 《厲以寧:國企改革,重在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http://business.sohu.com/20140320/n396936876.shtml。

  [24] 《厲以寧: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看國企改革》,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0/c_128789701.htm。

  [25] 夏小林:《反吳敬璉論》,《香港傳真》第33-38頁,NO.2012-6;夏小林:《黨中央國企改革決策不容篡改——兼談“十二五”時期競爭行業國企發展》,《香港傳真》NO.2011-15。《吳敬璉:國有經濟改革仍然任重道遠》,http://news.takungpao.com/history/wengu/2013-10/1982893.html;吳敬璉著:《當代中國經濟改革教程》,第190-192頁,上海遠東出版社2016年第二版。

  [26] 周放生:《混合所有制改革劃定政策邊界》,《經濟觀察報》2015年10月10日,http://www.eeo.com.cn/2015/1010/280258.shtml。

  [27] 同注6。

  [28] 同注6。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613/04/12689407_386150306.shtml。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http://www.gov.cn/flfg/2008-10/28/content_1134207.htm。

  [31] 張文魁等著:《混合所有制與現代企業制度——政策分析及中外實例》,第91-95頁,人民出版社2017年。張文魁:《跨越國企股權結構拐點:需引入大宗非國有股份》,http://business.sohu.com/20150913/n421011775.shtml。

  [32]同注1。

  [33]同注1。

  [34] 《厲以寧:國企民企要雙贏 合作與競爭都是必然》,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1112/030017290305.shtml。

  [35] 2014年4月10日和訊網蘇東報道:《中歐企業家舌戰:柳傳志稱歐美公司治理有嚴重缺陷》。據報道,柳傳志指出“企業里一定要有大股東的代表,可以代表著股東,這樣就與那些代表小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一起更好的做好監督的工作,可以堅持公司長遠的利益。” http://copy.hexun.com/163789887.html。

  [36] 《肖鋼:資本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不完善 一股獨大等現象突出》,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3-11-19/113582102.html。

  [37] 同注27。

  [38] 張夏準著:《經濟學的謊言——為什么不能迷信自由市場主義》,第11-22頁,新華出版社2015年。

  [39]王小強、白南風著:《富饒的貧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

  [40] 同注1。

  [41] 同注4。

  [42] 夏小林著:《為誰作嫁?——經濟學、市場和改革》,第三章“3.2競爭性國企全退等于自殺”,大風出版社2008年。

  [43] 《吳敬璉: 國營部門主導資源分配與中國市場經濟最不相稱》,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zjgc/20110704/4223463.shtml。

  [44]厲以寧:壟斷改革必須分期分批進行》,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101029/08318866239.shtml。《厲以寧:國企改革應破除壟斷依賴性》,http://business.sohu.com/20140403/n397681860.shtml。

  [45] 新華網:《十九大前夕,總書記基層聽民聲,問計于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421/c1024-29225587.html

  [46] 夏小林:《東北混改: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違反中央決策 ——兼評劉鶴混改觀與黨中央<指導意見>矛盾》,http://www.juliangmedia.com/Article/jingji/2016/12/374459.html。夏小林:《2017:混改別蛻變為反國企“突破口”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91169.html。

  [47] 夏小林:《政企關系:有分有合 》,《管理學刊》2015年3期,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7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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