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后李斯特主義”還是依附型模式?
一兼論“中國模式”話語對未來經濟發展的誤導
賈根良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自美圍掌者雷默提出“北京共識”并引發海外“中國模式”話題的熱議之后,兩位英國學者近年來又將其解讀為“李斯特主義說”、“后:斯特主義說”。但是,這兩種解讀祇是看到了事物的表象,并未能把握“李斯特主義模式”的實質,沒有研究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結構的重大變化。“中國模式”實質上是一種在“新國際分工”條件下有別于舊國際分工時代依附型模式的新類型,是“中國崛起”之前將新自由主義的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與“東亞模式”中“國家主導作用”融合而成的一種暫時性過渡式模式。由于放棄了作為“東亞模式”之基礎的“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對外貿易保護,對內自由貿易,自由競爭)的基本要素, “中國模式”存在著結構性缺陷。“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揭示了落后大國經濟崛起規律的主導因素,“中國模式”的話語體系假定了一種中國可以違背這種歷史規律而實現國家崛起的“中國例外論”。但中國經濟所面臨的挑戰說明,這種“中國例外論”是不成立的。祇有經歷一場新李斯特主義的革命,即在繼續保持政府主導良性作用的基礎上,將“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的要素引入到中國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之中,“中國模式”纔有可能推動中國經濟的最終崛起。缺乏歷史感是“中國模式”話語體系的致命缺陷,它遮蔽政府決策層對中國經濟真實面相的認知,造成對發展方向的誤導,遲滯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
[關鍵詞]李斯特主義 中國模式話語發展型國家新國際分工
[作者簡介]賈根良(1962-),男,河北省蠡縣人;1 9 95年畢業于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99年破格晉升為南開大學經濟學系教授,2001年被聘為博士生導師;2005年作為引進人才,調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經濟思想史學科責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思想史、演化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比較經濟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演化經濟學的綜合:第三種經濟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勞動分工、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演化經濟學:經濟學革命的策源地》、《東亞模式的新格局》(合著)、《“經濟學改革國際運動”研究》(合著);主編和合作主編的叢書有“演化經濟學譯叢”、“經濟思想史研究叢書”、“中國演化與創新經濟學叢書”、“經濟史與國富策譯叢”等。
自2004年5月美國學者喬舒亞·庫珀·雷默(Joshua Cooper Ramo)發表《北京共識:提供新模式》以來,海內外學術界掀起了討論“中國模式”、“中國崛起”的熱潮,并產生了一套有關“中國模式”的論說和話語體系。有趣的是,當中國經濟學界對1 9世紀德國著名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zt,1789-1846)的經濟學已感隔膜和生疏之時,有兩位英國學者——肖恩·布雷斯林(Shaun Breslin)和杰勒德·斯特蘭奇(Gerard Strange)卻將李斯特與“中國模式”聯系在了一起——前者把“中國模式”看作是“中國特色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后者則將“中國崛起”稱作是超越激進全球化理論和新自由主義霸權的后李斯特主義崛起。這兩位學者有關“中國模式”的“李斯特主義說”、“后李斯特主義說”是否正確:)本文擬在概述他們觀點的同時,運用一個簡化的四要素模式(對外貿易、外國直接投資、貨幣金融體系、統一國內市場)討論歷史上的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究竟是怎樣的:在此基礎上,通過比較研究,概括“中國模式”與“李斯特主義模式”相去甚遠的基本特征,繼而對他們的觀點提出質疑。雖然“中國模式”既不是“李斯特主義”的,也不是“后李斯特主義”的,但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中國經濟之所以能夠高速增長,說明“中國模式”自有其合理基礎:然而,這些合理成分無法彌補“中國模式”反李斯特主義的結構性缺陷,并受到了“中國模式”話語體系的誤導。目前的中國經濟急需一種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的革命,纔能擺脫“中等收入陷阱”,為中國崛起奠定新的基礎。
一、中國模式的“李斯特主義說”和“后李斯特主義說”
在確認“中國模式”是由哪些要素構成時,布雷斯林指出,雖然學者們探討了“中國模式”展現出的多樣性,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對“中國模式”唯一并且最為重要特征的概括:“對大多數觀察者而言,在保持政治穩定的同時,促進增長的實驗與非意識形態承諾是中國治理模式的關鍵特征。”在他看來,強政府與穩定性是形成“中國模式”許多特征的政治基礎。布雷斯林認為,中國經驗無疑是非常獨特的。例如,與韓國相比,最突出之處就是作為國家發展主義的代理機構,中國地方政府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樣,中央的權力較之以前相對減少。但是,布雷斯林又問:“中國模式”難道真正具有獨特性嗎:)在他看來,強勢國家通過與全球經濟不對稱的融合來實現出口導向的增長,這種思想或許并不陌生,特別是對亞洲其他地區而言。
在對美國、德國、日本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進行簡單說明后,布雷斯林認為,李斯特的發展型國家表明了“中國模式”、以前亞洲的國家發展主義模式與更早的歐洲和美國的國家主導型發展體制之間的連續性。在這種背景下,把“中國模式”說成是代表對正常模式的偏離是非歷史的做法;毋寧說,“中國模式”是許多地區多年以來相當成功的工業化模式的一個例證。在這個方面,不是從“中國模式”的角度來思考,而是討論中國特色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或許是更正確的做法。從這種角度來看,中國的經驗似乎并不是特別驚人的。但為什么世界上對中國非常關注呢:)因為從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的角度來看,它為國家主導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提供了最新和最成功的持續例證,使人們注意到它是對新自由主義的成功替代。
但是,布雷斯林也承認,“中國模式”是“中國特色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這一看法是不會被中國政府及其官方學者所認可的。因為,中國政府積極地宣傳中國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不會因襲歷史上一國崛起將造成對其他國家威脅的老路。按照這種理解,“中國模式”必須是一種獨特的現象;就其本質而言,它是反常和異常的,不僅不同于新自由主義的“華盛頓共識”,而且也在根本上不同于在它之前的任何發展型國家——是一種完全獨立的、迄今為止不曾存在的國家和經濟。布雷斯林將這種看法稱為“中國例外論”。他指出,在國際關系研究領域,一些中國學者正在創立一種有助于解釋中國崛起為什么是和平的而不會重蹈德國等西方大國覆轍的“中國學派”,其立論基礎是:中國是具有與西方不同價值觀的不同類型的國家,中國的價值觀建立在不同的文化和哲學傳統之上,而不同的文化和哲學傳統將會塑造中國作為大國的行為。
然而,在布雷斯林看來,建構中國的形象——即不同類型的國家和國際經濟體系中不同類型的行動者——的嘗試,部分地來源于脆弱感。中國從一開始就嘗試緩和其他國家對中國崛起成為世界大國的擔憂,并強調中國是和平的、和諧的、負責任的大國。雖然這種宣傳尚未被西方國家認可,但中國政府的這種觀點得到了以喬瓦尼·阿里吉( GiovanniArrighi)為代表的一些激進學者的贊同。這些學者借鑒“發展型國家”模式的論說,把中國的崛起視為國家主導的“現代化”過程,這個過程有意無意地挑戰了西方在世界體系中的結構性優勢。在這些學者中,阿里吉的觀點是有代表性的。他認為,“中國的挑戰”在本質上是良性的,因為它本質上是和平性的:由于“中國模式”是建立在根植于社會的市場經濟這一共識性模式基礎之上的,因此,這是亞當·斯密(A. Smith,1723-1790)利伯維爾場經濟理論的勝利,為此阿里吉撰寫了《亞當·斯密在中國:21世紀的譜系》的專著。雖然阿里吉也認為,中國模式借鑒了中國革命和國家權力集中化的歷史經驗。
但是,正如斯特蘭奇指出的,由于阿里吉等把“新自由主義的全球化”當成“正常資本主義”的起始前提,把“后福特主義”的資本主義當成當代世界秩序中的生產方式,這種國家主導的發展主義一直受到許多激進學者的質疑。這些學者對中國內部和外部的經濟實力表示懷疑,認為由外國直接投資驅動而不是由獨立的國內力量驅動的現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牢靠的,中國對低工資競爭力的依賴也證明了這一點:受全球新憲政主義和美國貨幣霸主地位的制約,中國展現自己力量的能力有限而且日益在減少。例如,在貨幣領域,雖然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但這些儲備主要是美元資產,這是中國的弱點和依賴美國的明證。因此,這些學者對中國未來和世界秩序未來的預測都很悲觀。斯特蘭奇在其文章中把這種質疑和悲觀主義的評價稱作“激進全球化理論”。
斯特蘭奇的“中國模式的后李斯特主義說”就是通過對這種以新葛蘭西學派馬克思主義學者斯蒂芬,吉爾( Stephen Gill)為代表的激進全球化理論的批判提出的。吉爾發展了羅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關于資本主義生產國際化以及強調跨國社會力量是超越國家的重要力量配置的思想,認為由全球新自由主義霸權所支配的“新憲政主義”對獨立民族國家的自主能力構成了“憲政化的”嚴重限制,使其遠離國家導向的需求管理或國家發展主義的目標,排除了那些與新自由主義全球化根本不一致的體制,例如,嚴重保護主義的發展體制以及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去商品化的勞工和福利制度。按照這種理論分析框架,激進全球化理論認為,自中國在200 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全球新自由主義霸權所支配的“新憲政主義”制度迫使中國遵守而不是挑戰國際組織的新自由主義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崛起是不大可能的。
斯特蘭奇對上述激進全球化理論進行了批判。在他看來,按照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結構化理論,新憲政主義的決定論分析框架以及有關中國發展的悲觀主義分析可能在根本上是誤導性的。因為,結構與行為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動關系,它包含著結構化的社會條件、歷史構成和競爭行動的靈活辯證法,而不是結構決定了行為者行為的線性關系。在斯特蘭奇看來,曾被劍橋大學韓裔經濟學家張夏準( Ha-JoonChang)看作“邪惡的三位一體”的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具有超越階級和國家的獨立性,它可以促進反對力量和戰略行動并使之憲政化,從而發生改變。中國已經借助這些國際組織憲政化的全球治理展現了自己日益增長的力量,從而推動了新自由主義霸權的瓦解而不是進一步鞏固了新自由主義霸權。
根據上述論述,斯特蘭奇將中國定義為“后李斯特主義的發展型國家”。所謂李斯特主義發展戰略,其出發點是國家主權或獨立自主,其核心是具有“運作獨立住”的“行動能力”,防御性的保護主義是其基本保證。但是,全球化意味著對獨立自主的限制,創造了一個剝奪發展型國家運作獨立性的“后李斯特主義”世界。在斯特蘭奇看來,在這種國家獨立自主的能力受到嚴重限制的“后李斯特主義”世界中,“影響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所謂“影響力”,就是利用對外部他者的“杠桿作用”,“塑造事件或結果的能力”。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發展中大國可以運用全球影響力積極地展現其力量,通過“影響力”恢復嚴重受損的自主能力。因此,與保護主義的李斯特主義發展型國家不同,“后李斯特主義模式”可以使發展中國家在自由貿易和自由投資的情況下,通過“影響力”實現國家崛起。中國就是這樣一個“后李斯特主義的發展型國家”,它代表著一種改變現存世界并使之超越新自由主義烏托邦的一種可行戰略。
二、歷史上的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究竟是怎樣的?
在布雷斯林、斯特蘭奇的文章中,他們都把“中國模式”看作是與李斯特有關的模式,看作是對新自由主義模式的成功替代,所不同的是,斯特蘭奇將“中國模式”定義為與布雷斯林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相當不同、甚至存在某種沖突的“后李斯特主義發展型國家”。要想對他們的觀點作出評判,首先需要弄清歷史上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究竟是怎樣的:)布雷斯林在其文章中指出:“美國是第一個‘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恰如美國制度( AmericanSystems)有力地促進了美國的發展,秉承李斯特思想的俾斯麥計劃也推動德國進入了歐洲的核心。這些都成功地影響了大久保利通的思想。”筆者曾對美國學派的“美國制度”做過研究,也深知“美國制度”對日本明治維新成功的決定性影響,因此贊同布雷斯林關于1 9世紀的美國是一個發展型國家的觀點,所以,這里就先從“美國制度”談起,對“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進行探討。
美國著名政治家亨利·克萊(H. Clay,1777-1852)在1824年提出的“美國制度”包括三大要素:關稅保護,內部改善,國家銀行。內部改善最初是指改善國內交通運輸,在擴展的意義上是指統一國內市場問題,因此,筆者使用的“統一國內市場”概念將涵蓋這兩方面的內容。李斯特于1825-1832年(除了一年外)在美國期間成為“美國制度”的堅定擁護者,參加了1828年美國新關稅法通過之前的貿易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論戰,1827年出版了《美國政治經濟學大綱》,成為第一代美國保護主義的整理者。在克萊和李斯特的時代并一直到19世紀70年代以資本輸出為特征的帝國主義時代來臨之前,很少存在外國直接投資,因此,“美國制度”沒有涉及這個問題。但自19世紀70年代以后,如何對待外國直接投資問題就成為了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模式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對于觀察以美國、德國、日本為代表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來說,外國直接投資問題就與對外貿易、國內市場開發、貨幣金融體系一樣,成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首先,對外貿易。李斯特從英國崛起及其工業革命的歷史經驗中總結出了欠發達國家工業化和國家崛起的基本原則:進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這一原則對國家的命運是決定性的,因為“殖民地”在經濟學上的經典定義就是宗主國的原材料來源地和工業制成品的銷售市場。李斯特經濟學提出了一個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當英國成為第一個工業化國家后,世界各國如何纔能經受得住生產力更強、效率更高的英國經濟所發起的‘排擠性競爭’,避免淪為工業革命領先者的邊緣性附庸:)”答案是:保護幼稚工業。這是由第一任美國財政部長漢米爾頓(A. Hamilton,1757-1804)在其1791年的《制造業報告》中提出并由李斯特發揚光大的學說。因此,貿易保護就成為“美國制度”的第一個關鍵性要素。從19世紀20年代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美國實行了世所罕見的高關稅保護主義政策,正如麥格勞(Thomas K.McGraw)寫到的:“在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時間里……美國國會中那些旨在保護美國新興產業、成長期工業以及弱小工業的政治勢力常常獲得勝利。因此,美國經濟是在30%進口關稅的銅墻鐵壁的保護中步入成年期的。……這一政策大大保護了美國國內市場的發展,與德國在經濟發展期(1879-1914)的政策以及日本在創造經濟奇跡時期(1951-1973)的政策很相似。”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的第一個突出特征,就是只有在其工業和技術達到國際領先地位之后纔能實行自由貿易。
其次,外國直接投資。美國、日本在崛起前都嚴格限制外國直接投資,甚至采取了拒絕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經濟史學家利普西(Robert Lipsey)指出:“美國在19世紀許多行業技術落后于歐洲國家,令人驚訝的是,這些行業中基本沒有直接投資,而直接投資是開發優勢技術的天然渠道。”原因何在呢:)美國總統威爾遜(T.W.Wilson,1856-1924)在1913年對此做了解釋:“曾有人說拉丁美洲給外國資本以特許權,但從未有聽人說美國給外國資本以特許權……這是因為,我們不給他們這種權利”,因為“投資于某個國家的資本會占有并且統治該國”。而在日本,正如麥格勞指出的,“在大多數重要的制造業中,日本政府極力保護國內市場,以保護本國制造商的利益。與其他主要的工業化強國相比,日本政府更多地限制跨國公司的活動……日本政府堅持回絕了美國和歐洲的一些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日本、韓國對外資限制的態度是眾所周知的,在20世紀90年代末購并高潮之前的十五年內(1981-1995),就外國直接投資占總固定資本形成的比例來看,發達國家的平均數為3.5%,而在1971-1990年期間,這個比例在日本只有0.1%:1971-1995年,韓國的外國直接投資在總固定資本形成中的比例小于1%,而發展中國家在1981-1995年的平均值是4.3%。筆者雖然沒有找到有關德國在這方面的資料,但德國在其崛起的關鍵時期(1879-1914)實施的“對外關稅保護,對內建立卡特爾”的制度無疑限制了外國直接投資的進入。
再次,統一國內市場。重商主義、美國學派、李斯特經濟學,是分別指導英國、美國、德國崛起的國家經濟學說,它們都把市場劃分為世界市場與國內市場,在世界市場上強調貿易保護和對國際市場的各種干預,而在國內市場上強調自由貿易與自由競爭。作為后發崛起的國家,美國、德國、日本的現代民族國家建設在統一國內市場上面臨著三大歷史重任:其一,在對外經濟關系方面,保護本國幼稚工業。對欠發達國家來說,與發達國家的自由貿易將破壞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保護本國幼稚工業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內市場,這是統一國內市場的基本條件。其二,建立中央集權的國家治理體制,目的是為了實現工業發展的規模經濟,把地方性的、行會支配的區域市場轉變為高度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本塞爾(Richard Franklin Bensel)認為,由國家建構的、不受約束的和高效率的國內統一市場是美國崛起的關鍵性因素之一;在日本學者依田熹家看來,導致日本明治維新成功和中國洋務運動失敗的關鍵性因素就是有沒有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體制和統一的國內市場;德國在1834年建立的關稅同盟和1871年的統一對德國統一國內市場無疑是決定性的事件。其三,發揮基礎設施建設對統一國內市場的巨大推動力作用。作為德國“國家鐵路體系之父”,李斯特所謂“關稅同盟和鐵路系統是聯體雙胎”的思想強調了關稅保護之下基礎設施建設在統一國內市場上的關鍵性作用。這種思想得到了歷史的驗證:在美國,“交通革命”所導致的國內市場擴張并不亞于技術創新對美國工業化的影響;在德國,1850-1870年掀起的鐵路建設熱潮為德國在1871年統一后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礎。
最后,貨幣金融體系。國家銀行是“美國制度”的第三大支柱,它是由漢米爾頓1790年向國會提交的報告中提出的。李斯特在其著作中,論述了國家建立完整的和獨立自主的貨幣和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并強調信貸體系必須受到保護,避免外國的破壞。國家銀行制度的核心是中央政府擁有唯一的貨幣發行權,它為國內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充足的國家主權信貸支持。美國的國家銀行制度先后通過美利堅第一銀行、美利堅第二銀行和財政部在內戰期間的“綠背紙幣”發行執行其職能,最后通過1863年的《國家銀行法案》,終于建立起發行紙幣和擴張信貸的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國家銀行制度,這對擺脫歐洲金融資本的控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正是在日本天皇顧問、第二代美國學派經濟學的綜合者帕申·史密斯(E.P.Smith,1814-1882)的力促與伊藤博文(1841-1909)對美國財政金融制度考察的建議之下,日本完全按照美國國家銀行制度,在1872年頒布國家銀行條例并在1882年建立日本中央銀行。日本國家銀行制度的建立排除了西方列強對日本財政金融體系的控制和支配,為日本的工業化提供了關鍵性的國家支持,一直影響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日本經濟奇跡。在德國,國家銀行制度采取了對銀行業信貸進行協調乃至集中管理的模式,主權信貸在其崛起中起到了比美國更成功的作用。
三、“中國模式”的歷史性透視
布雷斯林和斯特蘭奇的文章都強調了“中國模式”與歷史上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之間的歷史聯系,布雷斯林甚至認為中國是“李斯特式的發展型國家”。那么,與歷史上相當成功的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相比較,“中國模式”具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處呢?在按照發展模式的四要素對“中國模式”的基本特征迸行概括之前需要說明的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結構發生了兩個重大變化——全球價值鏈分工的興起和美元霸權的出現,從而導致了欠發達國家經濟追趕的國際環境發生了重大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如果仍然要取得歷史上類似的成功,它也必須相應地做出創新。
首先,對外貿易。“進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是歷史上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一直遵循的國家致富的基本原則。在當時,與報酬遞減和完全競爭的原材料生產不同,制造業則因具有熊彼特(J. A. Schumpeter,1883-1950)所說的“歷史性報酬遞增”(技術創新加規模報酬遞增)和不完全競爭的特點,從而成為富國裕民的基礎。在全球價值鏈興起之前,由于整個制造業的價值鏈基本上是局限于一國之內的,所以,一國只要抓住了制造業,也就抓住了高創新率、高附加值、高工資、高就業的高質量經濟活動,這是英、美、德、日、韓為什么在其制造業落后時對其幼稚工業及其國內市場實施保護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這種保護,這些國家的工業是不可能取得國際領先地位的。
但是,在全球價值鏈分工興起之后,李斯特的上述原則基本上已不再成立。因為,當全球價值鏈在國家之間進行分解之后,原先只有制造業纔具有的歷史性報酬遞增和不完全競爭之特征在原材料、農業、服務業的高端環節也出現了,并都集中在了發達國家,而過去三十年間在發展中國家得到迅猛發展的制造業絕大部分集中在了幾乎沒有創新機會視窗、很少有報酬遞增和進入壁壘很低的價值鏈低端環節。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制成品出口飛速增長,它也無法實現國家致富的戰略目標。因此,在所謂全球價值鏈分工的新時代,李斯特主義的國家致富原則就應該修正為“進口低端產品并出口高端產品”,欠發達國家只有通過建立并保護自己的價值鏈高端,纔能實現國家崛起。
按照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原則,在全球價值鏈分工的時代,李斯特主義必然要遵循“進口低端產品并出口高端產品”這種國家致富的新原則;如果一國的進出口結構與之相反,那么,該國就應該采取新李斯特主義的保護政策。顯而易見,“中國模式”不僅是建立在“進口高端產品并出口低端產品”這種對外貿易結構之上的,而且也是以信奉自由貿易信條為基礎的。它從根本上來說,是與李斯特主義國家致富原則相連背的。由于中國遵循比較優勢和自由貿易原則,通過引進外資和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迎接發達國家產業轉移”,從價值鏈低端融入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全球價值鏈,導致了核心和關鍵技術長期依賴外國,不少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陷入“高端產業低端化”的陷阱之中,并在相當多的開放產業中陷入了“高端失守,低端混亂”的狀況,阻礙了中國的經濟趕超,這顯然是與“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背道而馳的。
其次,貨幣金融主權。在目前各國實行國家信用本位制下,一國可以隨著經濟增長和生產規模的擴大,自主地增加基礎貨幣供應暈,只要基礎貨幣供應量的增加不超過生產規模擴大的程度,就不會發生通貨膨脹:而這些每年新增加的貨幣供應量幾乎是沒有成本的,也是不需要收回的,作為“鑄幣稅”,它構成了國家財政“免費午餐”式的巨額財源,國家可以將其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或用于公共福利開支。因此,一國財政部通過向央行發行國債作為增加基礎貨幣供給的途徑是最公平的貨幣發行辦法,因為這種鑄幣稅收入可以通過政府的公共財政開支被全體國民所分享。美聯儲資產負債表清楚地表明,國債是美國基礎貨幣發行的主要途徑。但是,中國在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的第二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卻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這項法律雖然禁止了政府因為超發貨幣有可能導致通貨膨脹的行為,但也阻斷了財政部通過向央行發行國債增加基礎貨幣供給的途徑,在大力引進外國直接投資、出口導向型經濟形成大:量貿易順差、熱錢流入和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等諸多政策體制下,這項法律在事實上開啟了中國通過外匯占款實現基礎貨幣發行的機制(參見下表)。
從表中可以看出,從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開始,外匯占款占基礎貨幣發行的比例以每年30%的速率高速增長;特別是到2005年以后,由于匯率機制改革,大量熱錢流入中國,導致了所謂的“流動性過剩”。為了避免通貨膨脹,央行不得不通過提高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和發行央票等措施回收過去通過主權信貸發行的基礎貨幣,這纔使得2005年以后流通中的基礎貨幣小于外匯占款產生的基礎貨幣(參看上表)。這說明,從2005年開始,中國的貨幣發行是以流入的美元為基礎發行的,形成了事實上的“美元本位制”,中國財政、貨幣和金融制度的性質發生了改變:美元本位制構成了中國貨幣金融制度的核心。這顯然也是與“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國家銀行和主權信貸制度背道而馳的。
再次,外國直接投資。在李斯特時代,很少有跨國公司母國控制的在東道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所以,李斯特的保護幼稚工業理論不可能涉及這一問題。保護幼稚工業理論的實質,是通過將外國工業品擋在國門之外,使本國民族企業獨占國內市場。按照這個理論,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很少引進外資,甚至排斥外國直接投資。因為,當外國直接投資繞過關稅壁壘,在欠發達國家內部直接控制了其產業的情況下,運用關稅保護民族產業的政策初衷不僅將完全失效,而且這種關稅保護反而會成為跨國公司攫取巨額利潤并壟斷欠發達國家市場的工具。阿根廷經濟學家普雷維什(R.Prebisch,1901-1986)倡導的“發展主義”并不明白這個道理:他在給拉丁美洲提供了通過關稅保護推行進口替代工業化戰略的同時,卻又將積極地引進外國直接投資作為進口替代工業化的基本手段。這完全是自相矛盾和自我毀滅的,結果必然是導致戰后拉丁美洲國家保護主義進口替代工業化的失敗。
從理論上來說,與發達國家通過對欠發達國家商品銷售來摧毀其工業相比較,在外國直接投資的情況下,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會更加輕而易舉地摧垮發展中國家的新興工業和價值鏈高端。原因在于,即使是在自由貿易的情況下,發達國家的企業也不得不使用成本高昂的本國勞動力進行生產并與發展中國家低勞動力成本的產品進行競爭,這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其產品的競爭力。但在直接投資的情況下,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可以直接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與發展中國家的本土企業展開短兵相接的直接競爭,發展中國家民族企業僅有的一點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優勢就蕩然無存了,其絕大部分高端產業在沒有走出國門之前在本土上就被發達國家直接剿滅了,所以,只能在全球價值鏈分工中被永遠地固化在價值鏈低端“擔水劈柴”的地位上。
與“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嚴格限制、排斥外國直接投資不同,除少數“敏感”產業外,中國在產業政策上對外資采取了稅收優惠、廉價出讓土地、壓低勞動報酬、降低環保要求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等一系列政策,大力引進外資,從而在二十余年里形成了依賴外國直接投資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出口導向型發展模式。其結果是,截至2005年底,外資企業進出口占中國進出口總額已超過55%,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占比更接近90%。當跨國公司在中國國內控制和壟斷了有利可圖的價值鏈高端之后,從2005年開始,中國大量資金因無利可圖從勞動密集型出口產業中游離出來后,不得不投資于可以在短期內就能產生回報的產業,因而造成鋼鐵、水泥、煤炭、輕工、建材等產業的大量產能過剩:或者轉向股市和房地產等投機活動,特別是在前者的產能過剩日趨明顯的情況下,無形中又加劇了房地產的投機活動。由于跨國公司大量的利潤轉移和民營企業的不景氣,中國地方政府從實業上征收的稅賦入不敷出,因此紛紛靠賣地增加財政收入,從而不斷推高房價,更加助長了房地產業的投機活動,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說,中國無限制地大量引進外國直接投資與“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更是背道而馳的。
最后,國內市場。高度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是工業化成功的重要基礎,但中國過早的不分階段的全面對外開放、“GDP”作為地方政府官員考核指標的弊端以及貨幣發行權的喪失等因素交織在一起,使得中國“地方發展型國家”造成的市場分割比對外開放前有增無減,使中央政府統一實施產業振興政策越來越困難。雖然地方政府的競爭曾是中國高速增長的強大推動力,但“地方發展型國家”的制度后遺癥已顯示其得不償失——不僅阻礙了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而且也是導致中國深陷“美元陷阱”的重要因素。“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實質是建設高度統一的民族國家,而中國“地方發展型國家”卻使國內市場走上了四分五裂的道路,它在經濟方面的弊端至少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在加入世貿組織前,中國的市場分割、各省之間產業結構雷同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就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片面強調“用開放倒逼改革”,忽視了統一國內市場問題,這包括高昂的社會物流成本(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比發達國家高一倍)和流通渠道嚴重不暢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使國內企業在開發國內市場潛力上知難而退,紛紛通過加入跨國公司控制的全球價值鏈,被迫走上出口導向型經濟的道路。因此,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跨國公司就把中國各省廉價勞動力和廉價自然資源迅速地納入其全球產業價值鏈之中,其結果是中國各省的國際一體化程度大幅度增加,而國內市場的一體化程度卻進一步被弱化了。這種狀況導致了外國產品和外資在中國暢通無阻,而國內市場的分割卻有增無減。這是導致中國制造業企業不僅在進出口而且在國內市場上均沒有渠道控制權和價格定價權的重要原因。
其二,經濟區、開發區在改革開放初期曾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在“GDP”掛帥的思想指導下,包括從省、市到縣的各級地方政府長期以來所熱衷建設的各種經濟區、開發區現在已演變為全國統一市場形成和國內經濟一體化程度提高的阻礙因素。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權體制和“GDP”作為考核地方政府官員考核指標的巨大刺激之下,地方政府競爭導致了“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地方政府的逐利行為使其競相通過開辦這種畫地為牢的經濟區和開發區,以各種不計生態成本和損害其他地區的優惠政策招商引資,并在一有所謂新的產業機會就聞風而動,一哄而上,遍地開花,加劇了地方政府的各自為政和市場分割。這是中國長期以來無法解決各地重復建設、產業結構雷同的主要原因,使得中央政府統一實施產業振興的難度越來越大。
其三,外國直接投資導致和加劇了國內市場分割,嚴重阻礙了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在外匯占款成為人民幣發行和信貸的基本途徑之后,地方政府只有搞到美元,纔會有發展的資金;而搞不到美元,該地區將因缺乏資金而無法發展,所以,驅動著地方政府大力引進外國直接投資。外資在哪里建廠,哪里就有了發展的資金,有稅收,有就業,因此,跨國公司就利用地方政府的競爭,利用地方市場分割,哪里越不要求技術轉移、給的市場越多,就在哪里投資建廠。合資企業曾被看做是發展中國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重要途徑,但合資模式在中國卻培養了中方利益集團,地方政府與外資企業、中方利益集團在利益上是一致的,當合資企業遇到真正的自主企業競爭時,中方利益集團和地方政府反而保護外資的利益,因為保護外資的利益就是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對中方利益集團來說,引進技術后自主研發費時費力,利用廉價勞動力和資源從事低端產品生產并壟斷國內市場立竿見影,何必再去自主創新?這不僅是導致“市場換技術”失敗的基本原因,也是外國直接投資利用“地方發展型國家”對中國市場分而治之、阻礙國內統一市場形成的重要根源。
四、對布雷斯林和斯特蘭奇觀點的質疑
布雷斯林之所以把中國模式附會為“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國發展是由國家主導的。確實,這是導致中國相對于20世紀80年代以來其他發展中國家出現良好經濟增長記錄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國家主導都是好的,有的甚至是非常有害的。如果國家主導背離了李斯特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它還是“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嗎?首先,布雷斯林認為,中國經驗是非常獨特的,理由之一就是中國出現了“地方發展型國家”,并把這種“地方發展型國家”看作是對“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創新。這種觀點從根本來說是站不住腳的。在歷史上,中央政府作為國家發展主義唯一代理機構是“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成功崛起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使是像美國這種具有典型地方分權的聯邦制國家,在其崛起過程中,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也是由中央集權的司法體系為其提供基本的政治結構并最終完成的。時至今日,美國聯邦政府仍是統一對外實施有關外資進入等產業政策,這就是為什么中國企業“華為”并購美國一家200萬美元的小企業還被美國聯邦政府否決的原因。
但是,“中國模式”卻與中央政府作為國家發展主義唯一代理機構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背道而馳,出現了在中國經濟學界備受爭議的所謂具有發展型國家特征的“地方發展型國家”模式。這種“地方發展型國家”的嚴重缺陷也是布雷斯林自己所承認的:中國行政、財政分權化導致地方政府繞開中央政府吸納外資,以及地區間的競爭,都使得中央的發展政策在地方執行的過程中被扭曲乃至被抵制,使得中央統一的產業政策無法實施,難以實施全國性的經濟協調。既然布雷斯林曾批評那種把“中國模式”說成是代表對正常模式的偏離是非歷史的做法,難道中國這種“地方發展型國家”不是對“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嚴重背離嗎?
其次,在經濟發展模式的一般特征上,布雷斯林之所以把“中國模式”確認為“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原因就在于中國的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與東亞“四小龍”的模式特征存在著高度一致性。但問題是,在某種經濟體或某種歷史條件下成功的某種具體模式,在另一種經濟體或新的歷史條件下是否還能成功:)因為,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并非都是“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例如,19世紀下半葉拉丁美洲的初級產品出口導向型經濟:而“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也并非都是出口導向型經濟,例如,布雷斯林所承認的第一個發展型國家——美國——在其崛起時期和目前都不是這種模式。實際上,筆者早在2002年就已指出,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從根本上來說并不適合中國國情。
更為重要的是,布雷斯林從沒有注意到,自20世紀70年代特別是80年代以來,美元霸權的出現已徹底顛覆了導致英國、戰后日本和東亞“四小龍”成功發展的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的性質:美國生產不被任何實物支撐、只由美國軍事力量和地緣政治支持的美元紙幣,而世界上某些國家生產美元紙幣可以購買的產品。按照美元霸權的邏輯,只有在這些國家通過出口導向型經濟對美國貿易存在著持續出超的情況下,美國纔能通過印刷美元紙幣不勞而獲地坐享這些國家的勞動成果。布雷斯林對此不察,仍把這種“中國模式”概括為“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相信如果李斯特地下有知,無疑會聲稱自己決不是“李斯特主義者”。最后,布雷斯林對“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以偏概全的認識有誤導世界輿論和阻止中國做出新選擇之嫌。在布雷斯林看來,中國政府及其官方學者不承認“中國模式”是“中國特色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原因就在于“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并不代表著“和平發展”的道路。究竟“中國政府及其官方學者”是否這樣認為,這里姑且不論,但布雷斯林自己在行文中無疑已將“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視作是一國崛起必將造成對其他國家威脅的老路了。歷史果然如此嗎?確實,英國、德國、日本的崛起都是通過武力侵略別國并建立殖民地實現的。然而,顯而易見的事實是:美國在1894年就崛起了,雖然美國在崛起過程中也伴隨著擴張,但它并沒有像德國、日本那樣對世界和平造成威脅;相反,美國奉行的“孤立主義”政策卻使其在崛起后并沒有做好從英國手中接管世界領導權的思想準備。如果有人拒不承認20世紀初的美國是和平崛起,那么,戰后韓國的崛起難道不是一種并未對他國造成威脅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嗎?布雷斯林既然對“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深有研究,不可能不知道這些基本的歷史事實,但他卻對此不加以澄清,這無疑誤導了世界輿論——大國崛起必然會侵略別國,并且鼓勵了中國學者構建一種對現實錯誤認知的所謂“中國學派”。這個“學派”并不知道,和平崛起并不是以其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和平崛起必須是以打退膽敢阻礙其和平崛起的力量為前提的:這個學派也不知道,文化從來就不是一種經濟發展模式的決定性因素。
既然中國模式不是李斯特主義的,那么,它是否就是斯特蘭奇所說的“后李斯特主義”模式呢?也不是的。首先,斯特蘭奇的立論基礎不成立。他在文章中寫道:全球化“創造了一個剝奪了發展型國家運作獨立性的后李斯特主義世界”。難道真的如此嗎?假如久遠的世界歷史可以忽略不計的話,那么,從1850-1914年的世界經濟可以稱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一次全球化時代。但就在這次全球化中,由英國推動的全球化仍不能剝奪美國和德國獨立自主的選擇:在英國大力推行自由貿易的世界秩序的同時,美國一直采取高關稅保護的李斯特主義戰略,而德國在1879年也采取了類似的政策。同樣,在20世紀的第二次全球化中,美國所主導的全球化也不可能剝奪中國的自主選擇。
其次,斯特蘭奇對結構與能動性之間辯證關系的認識是有缺陷的。斯特蘭奇指出,結構與能動性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動關系,它包含著結構化的社會條件、歷史構成和競爭行動的靈活辯證法,而不是結構決定了能動性的線性關系。斯特蘭奇的這種認識在一般原則上說無疑是正確的,正因為如此,斯特蘭奇對斯蒂芬·吉爾過分強調全球新自由主義霸權這種結構性因素對民族國家自主能力的決定性制約提出了批評。按結構與能動性之間的辯證法,在既有的國際經濟秩序中,民族國家的能動性就在于通過有利于本民族國家的制度性構建,旨在于改變這種結構性制約,但斯特蘭奇并不是著眼于改變這種結構性制約,而是企圖在完全受這種結構性制約支配的條件下,再通過所謂的“影響力”改變這種結構性制約。這不僅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斯特蘭奇對民族國家能動性的認識是錯誤的,他有關結構與能動性之間辯證關系的認識是有缺陷的。
斯特蘭奇之所以發生這種認識論上的錯誤,是他沒有認識到,雖然民族國家的能動性與國際經濟秩序(結構)相互構成,但這兩者又是相當不同的事物,使這兩種相當不同的事物發生接觸的正是國際經濟關系,只有這種國際經濟關系纔能說明不同的民族國家如何因其自身原因采取能動性的行動,從而改變既有的國際經濟秩序(結構)。舉例來說,在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美國、德國的李斯特主義者認識到,英國推行的自由主義世界經濟秩序實際上就是一種使其他國家淪為英國工業原材料來源地和制成品銷售市場的經濟殖民地的國際經濟關系,為了改變這種結構性制約,美國、德國對國內市場采取關稅保護的制度性建構,到20世紀初,這種能動性作用終于使美國、德國在工業實力上雙雙超過了英國。而如果美國、德國完全認可英國推行的自由貿易的世界經濟秩序,那么,即使它們再有影響力,也無法改變與英國舊有的國際經濟關系。最后,斯特蘭奇在將結構與能動性之間的辯證關系運用于對中國與新自由主義世界秩序之間關系上的分析是誤入歧途的。很明顯,針對中國目前的“出口低端產品,進口高端產品”的國際經濟關系,國家能動性的關鍵作用就在于通過貿易保護、嚴格限制外國直接投資和主權信貸等制度建設扶植高端產品,占據全球價值鏈高端,而不能像斯特蘭奇所建議的那樣,在遵循(美國從不遵循的)自由貿易、自由投資和金融自由化的新自由主義規則下,通過“影響力”實現國家崛起。斯特蘭奇的建議實在是無稽之談:英國在18世紀下半葉的“影響力”可以說是史無前例的,它都已經通過軍事占領把其紡織品最大的競爭對手——印度次大陸——變成了其殖民地,但它當時為什么不對印度次大陸棉紡織品實行自由貿易制度,反而對其采取了禁止性的關稅保護政策?如果沒有這種保護主義制度,英國工業革命還會發生嗎?如果沒有這種保護主義制度,它又怎能通過工業革命最終打垮在國際上處于領先地位的印度次大陸的棉紡織手工業?
總結以上討論,可以說,全球化并沒有像斯特蘭奇所主張的那樣:創造了一個剝奪了發展型國家運作獨立性的后李斯特主義世界。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大國的能動性作用就在于立足于獨立自主,從結構性制約入手,通過國家干預,保護、扶植和壯大自身的高端產業,再通過國際“影響力”逐漸改變在世界經濟秩序中的地位;而不應該像斯特蘭奇所建議的那樣,放棄獨立自主,從價值鏈低端自愿納入到發達國家控制的全球價值鏈之中,再通過所謂的全球“影響力”恢復其嚴重受損的自主能力,因為這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可能實現的。歷史經驗表明,自由貿易和自由投資是一種“扶強抑弱”的高效率市場機制,這是市場經濟的規律使然,發展中國家如果不從阻斷這種機制入手,為民族產業的生存和壯大創造戰略性空間,反而任由自由貿易和自由投資支配本國經濟,該國能有多大的“影響力”膽敢與客觀規律相對抗?
簡言之,發展中國家如果不從旨在于改變結構性制約的能動性作用入手,再大的“影響力”也無助于改變其在世界經濟中所處的依附地位。實際上,斯特蘭奇所謂的“一個剝奪了發展型國家運作獨立性的后李斯特主義世界”只能是一個新自由主義世界,但這種新自由主義世界已經不屬于任何意義上的李斯特主義世界。將一個自愿放棄獨立自主、與李斯特主義對立的世界稱作“后李斯特主義世界”,無疑是對李斯特主義的歪曲和曲解。斯特蘭奇給中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指出的所謂“后李斯特主義發展型國家”的前途,實際上只不過是一種虛無縹緲的烏托邦而已。
五、“中國模式”的性質及其李斯特主義革新的必要性
既然“中國模式”既非“李斯特主義”的,也非“后李斯特主義”的,那么應該如何認識所謂“中國模式”的特質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這里仍需以世界經濟史的廣闊歷史背景作為坐標系進行探討。首先引入一個“非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失敗案例——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的“阿根廷模式”——作為切入點,再轉入對20世紀下半葉以來造就中國模式的特定時空背景的討論。
在1 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的三十多年里,從當時的歷史情況看,阿根廷經濟的高速增長并不亞于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的中國。根據安格斯·麥迪遜(A.Maddison,1926-2010)的計算,1870-1913年阿根廷國民生產總值的年均增長率為6.02%;阿瑟·劉易斯(W.A. Lewis,1915-1991)曾對此評論說,如此高的經濟增長率,“使得阿根廷能與日本競爭1880年到1913年間世界上增長最快國家的稱號”。因此,這一時期被歷史學家們譽為阿根廷現代化進程中的“美好時代”。高速經濟增長曾使阿根廷在歷史上一度成為世界上的富裕國家:按照科林·克拉克(C. Clark,1905-1989)的資料,直到20世紀20年代,阿根廷的人均收入仍高居世界第五位。在當時,由于都是資源豐富和出口導向型經濟,阿根廷與人均收入位居世界第六位的澳大利亞具有很強的可比性,但到了1977年,前者卻只是后者的1/4.5: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數據,在2013年世界各國“人均GDP”排名中,澳大利亞為64863美元,而阿根廷卻為11766美元;前者從20世紀20年代的世界第六位躍居第五位,而后者則從第五位下滑至世界第58位,“人均GDP”也下降到前者的1/5.5,成了名副其實的“失敗型國家”。
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一個曾經高速增長并在20世紀20年代已是世界富裕國家之一的阿根廷在隨后的歷史進程中逐漸衰落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長期不能自拔呢?為什么具有高度可比性的澳大利亞與阿根廷經濟發展績效的差距如此之大?國際學術界對這個“阿根廷之謎”一直予以關注。固然,阿根廷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復雜的,但董國輝在對各種解釋進行比較后認為,阿根廷“衰敗”的主要原因在于過度依賴初級產品出口部門的發展,而忽視了對國內工業部門的扶持,使其經濟具有嚴重的對外依附性。這是一種利用人口和資源“紅利”、依靠外國資本和外部市場需求實現高速增長的依附型的“阿根廷模式”。森哈斯(Dieter Senghaas)在對阿根廷與澳大利亞的經濟進行比較后,得出結論說,導致兩國命運截然不同的關鍵性因素就在于是否在20世紀10-20年代通過保護主義政策建立起獨立自主的資本品工業,從而實現經濟結構的轉型。導致澳大利亞成為高收入國家并與阿根廷產生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就是該國對國內市場的保護并致力于以本國高端產業為核心的國內經濟一體化。
阿根廷“美好時代”曇花一現從反面再次證明,李斯特主義國家致富原則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前的世界經濟中的正確性——“進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世界經濟史無一例外地說明,那些沒有通過保護主義政策這種國家能動性作用改變其“出口原材料并進口制成品”的落后國家都沒有能夠逃脫依附型經濟的命運,即使是像阿根廷這樣曾幾何時的“增長明星”也不例外。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的阿根廷經濟之所以高速增長,原因就在于西歐各國(某種程度上也包括美國)迅猛的工業化導致了對原材料等初級產品的大量需求,拉丁美洲各國就通過大量接收移民和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卷入到了歐美資本主義的國際分工體系之中,成為其主要的原材料來源地和工業制成品的銷售地,阿根廷“美好時代”的高速增長雖然輝煌一時,但也使其深陷歐美國家經濟殖民地的地位,這無疑為其后來長期深陷“中等收入陷阱”埋下了伏筆。
舊殖民主義體系是以工業制造業與(原材料等)初級產品之間的產業間分工為特征的舊國際分工體系為基礎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舊殖民主義體系的瓦解,國際分工體系出現了新的變化,先是出現產業內貿易,后來又出現了產品內分工,“新國際分工”逐漸賦形。其基本特征是:發達國家從事包括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在內的所有產業的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制成品和服務的生產,欠發達國家則從事與之相對應產業的勞動密集以及資源密集的低技術含量、低附加值制成品和服務的生產。特別是到了20世紀八九十年代,由信息革命所催生的模塊化生產在所有產業都導致了國際分工的關鍵性變化:由于模組化生產具有核心功能集成化、整體功能模塊化的特點,因此,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歸核化”戰略把勞動密集以及資源密集的非關鍵性環節外包或轉移給發展中國家,從而催生了由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所掌控的全球價值鏈分工的迅猛擴張。
實際上,全球價值鏈分工并非全新的現象。早在19世紀,發達國家就已經建立了控制和剝削拉丁美洲國家的咖啡全球價值鏈;舊殖民主義時代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的工業制成品與原材料之間的垂直分工就是最早形態的全球價值鏈分工。但與舊國際分工不同,“新國際分工”產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現象,這包括國際分工范圍的空前擴大,如服務業以加速度方式卷入到新國際分工體系之中,大量的工業制成品日益“農產品化”(以舊國際分工體系下包括原材料生產在內的農產品生產的特征命名的,完全競爭、不存在進入壁壘,當然也不具有國家致富的機會窗口),原材料和農業生產中高附加值和高進入壁壘產品的出現,以及“新國際分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工資套利”等等。這是導致筆者提出李斯特主義國家致富原則在“新國際分工”條件下必須加以修正的原因。
在這種“新國際分工”的透視下,人們不難發現,舊殖民主義體系之下的工業制成品供應者與原材料供應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較簡單和范圍狹窄的主導與依附關系:而“新國際分工”使發達國家與欠發達國家之間的主導與依附關系,全面擴展到了目前發達國家各產業的價值鏈高端與發展中國家價值鏈低端之間的交換關系。從本質上來說,“新國際分工”是舊殖民主義體系瓦解后,在生產力新發展水平下,發達國家支配和剝削發展中國家新的國際分工形態。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積累率危機的驅使下,跨國公司紛紛將其價值鏈中勞動密集的生產和服務活動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大幅度提高利潤率空間。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就是通過接受發達國家的這種產業轉移,卷入到發達資本主義新國際分工體系之中的,從而成為了跨國公司全球低端工業制成品的加工和組裝基地。
正是緣于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在上述廣闊的歷史背景之下發生的,因此,為了理解“中國模式”的性質以及它為何需要一種李斯特主義的革新,就必須回答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為什么在過去三十多年中,當廣大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經濟長期處于低迷狀態的情況下,中國經濟卻一枝獨秀?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由哪些客觀原因導致的?相對于其他發展中國家,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最重要的因素是:在信息革命的條件下,由于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推行“新國際分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工資套利”,所以它對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的要素需求已不再是第一、第二次工業革命時對欠發達國家原材料等初級產品的需求,而是對高素質、守紀律的廉價勞動力及其高制造能力的需求。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及其之后高水平的教育體系,儒家文化和社會主義制度造就的勤勞和守紀律的產業大軍,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前中國工業體系所奠定的制造能力,孕育了中國融入全球化之后的高速增長,而這些因素是廣大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所不具備的。此外,中國大量低收入水平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在轉移到工業領域后,不僅導致了總和要素生產率的大幅度提高和“GDP”的高速增長,而且也迅速縮小了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已達到中等工業化水平的諸如拉丁美洲各國勞動者之間的收入水平。
第二,國家主導是導致“中國模式”與“華盛頓共識”產生重大差別的原因,如何認識其作用?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離不開制度和政策因素,對這些因素需要作出科學的階段性劃分。有些制度和政策在高速增長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未來將有可能成為進一步發展的桎梏,如國家主導方面的“地方發展型國家”、“強勢國家通過與全球經濟不對稱的融合來實現出口導向的增長”和大量引進外國直接投資等,長期堅持下去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而有些在過去三十年推動高速增長的國家主導作用,在中國真正崛起之前仍將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這包括:沒有實施全面的私有化,而是積極改進和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重要作用;拒絕開放資本項目并拒絕金融自由化確保了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嚴重受損的主權信貸對國民經濟的危害:政府在高鐵等基礎設施方面的大規模投資對國內統一市場形成上的作用毫不遜色于歷史上“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的作用;政府采取補貼、資金支持和信貸優惠等措施直接干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最近十年來重建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勞動者權益和報酬等等建設和諧社會的種種政策措施,都構成了抵制新自由主義改革的重要支柱。這是“中國模式”有別于“華盛頓共識”的主要因素。
第三,“中國模式”與“美好時代”的“阿根廷模式”具有哪些類似性?為什么說“中國模式”存在著結構性缺陷?李斯特主義革新的理由何在?雖然“中國模式”與“阿根廷模式”是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產生的,但人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高度的結構同構性。這就是,它們都是通過自由貿易、依靠外資和按照比較優勢原則自愿卷入到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支配的國際分工體系之中的,也都是通過中國學者津津樂道的“人口紅利”實現粗放式高速增長的,雖然阿根廷是通過大量吸引移民而中國則主要是通過轉移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實現的。當然,由于新舊國際分工對欠發達國家的要素需求不同,阿根廷主要是通過資源要素而中國則主要是通過勞動力要素卷入到發達資本主義國際分工體系之中的,但這種差別并不影響“中國模式”與“阿根廷模式”的同構性。這種同構性說明,與“阿根廷模式”相類似,“中國模式”也是一種依附型的發展模式,在技術、貿易、資本、金融等方面都存在著對發達資本主義的依附,雖然這種依附程度低于“阿根廷模式”。“中國模式”的這種依附性質潛在地具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險:如果不進行結構性調整,中國至少是不可能再像歷史上的英、美、德、日那樣崛起為世界技術經濟大國了。因此,它迫切需要一種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的革命來彌補結構性缺陷。
第四,“中國模式”為什么又不同于“阿根廷模式”,這對目前中國經濟的轉型具有何種意義?“中國模式”與“阿根廷模式”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雖然出口導向型經濟是過去二十多年內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但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超大規模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出口對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貢獻遠小于內需的作用。其二,中國的中低端制造業出口對發達國家的依附是一個嶄新的現象,國際學術界目前對此幾乎沒有進行過深入細致的研究:根據目前的初步觀察,由于制造業的分工程度、創新機會窗口、產業集聚效應和提高收入水平的可能性等都大于原材料生產,因此,中國經濟轉型的難度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程度可能都要小于“阿根廷模式”。其三,有利于長期發展的國家主導作用也是“阿根廷模式”所不具備的。“中國模式”不同于“阿根廷模式”的這三個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國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風險,對中國經濟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第五,與東亞“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相比較,中國模式變革的方向是什么?布雷斯林之所以將中國模式附會于“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原因就在于他主要根據的就是“東亞模式”的經驗。然而,“東亞模式”是在繼承英、美、德“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基礎上有所創新而形成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所謂“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是一種“對外貿易保護、對內自由貿易和自由競爭”的模式。英、美、德就是在這種模式基礎上崛起的,它并沒有實行后來日本、韓國在發展過程中以產業政策為特征的“國家主導作用”。但“中國模式”是把新自由主義的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與“東亞模式”中“國家主導作用”結合而成的模式,它拋棄了作為“東亞模式”之基礎的“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的要素,因此,它存在著結構性缺陷。迄今為止,包括韓國在內的發達國家無一不是通過保護國內市場、嚴格限制乃至排斥外國直接投資并拒絕從價值鏈低端加入領先國主導的全球價值鏈而實現崛起的。這是一種客觀的歷史規律,也是李斯特主義模式的精髓。“中國模式”變革的方向就是在繼續保持政府主導良性作用的基礎上,將“原始李斯特主義模式”的要素引入到中國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之中。
第六,如何認識“中國模式”的歷史性質?由于“中國模式”是在“新國際分工”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最早誕生的一種有別于舊國際分工時代依附型模式的類似模式,同時又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發生的,因此,它在世界歷史上是一種相當獨特的發展模式。由于它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國家崛起進行探索的一種模式,所以,所謂的“中國模式”只不過是一種暫時的過渡模式,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從成功崛起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它實際上只不過是類似于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崛起過程中通過保護主義從低端產品出口導向經濟轉向“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之前的一種臨時模式。因此,目前的“中國模式”正處在十字路口,要么轉向李斯特主義模式,要么通過資本項目開放、金融自由化、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和國企私有化等新自由主義政策,趨同于新自由主義模式。中國社會究竟如何對此作出選擇,關鍵性因素在于如何認識“中國模式”。如果中國社會要選擇李斯特主義模式,就必須深入研究并借鑒世界經濟史中相關的歷史經驗和教訓。
但是,在過去十年中,有關“中國模式”連篇累牘的文章鮮有對中國經濟所面臨的嚴峻挑戰進行討論者,大部分文章停留在對“中國模式”意義的放大和美好理想的憧憬上,這就遮蔽了政府決策層對中國經濟真實面相的認知,阻礙了選擇李斯特主義模式的可能性。造成這種狀況的最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中國模式”話語體系缺乏歷史感,這是它的致命缺陷。熊彼特指出:“如果一個人不掌握歷史事實,不具備適當的歷史感或所謂歷史經驗,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時代(包括當前)的經濟現象。”在“中國模式”的話語體系中,像布雷斯林和斯特蘭奇這樣涉及歷史經驗的文章是極少見的。然而,即使他們涉及了歷史上的李斯特主義模式,也由于只是停留在表面現象,仍不免發生認識上的嚴重錯誤,何況那些從不在世界經濟史的視野中討論“中國模式”的文章呢!
布雷斯林有見地地指出:“對一些中國學學者而言,這種正在形成的話語和關于中國模式的思想不僅相互強化,而且幫助加強了中國的現狀。關鍵是,那些擁護中國模式的外國學者被認為推動了這一‘規劃’……‘中國模式’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言語行為——以特殊的方式對其進行談論和定義,使它變得真實,并賦予其真實的力量。”但問題是,“中國模式”怎樣“說明加強了中國的現狀”,并被賦予了什么樣的“真實力量”?由于“中國模式”話語體系嚴重地缺乏歷史感,其“真實力量”除了在很大程度上遲滯了對中國經濟轉型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外,還導致了如下雨方面的弊端。
其一,學術依附。正如布雷斯林指出的,“正是外國人對中國式替代的極為獨特的確認,纔在實際上開啟了中國模式話語的議程”;目前,中國許多學者也承認,直到今天,這種話語體系仍操縱在外國人手中。“中國模式”話語起始于雷默在2004年提出的“北京共識”概念,這時實際上也是中國過去發展積累的許多矛盾開始暴露之時;特別是,美元外匯儲備的迅速增加導致中國陷入了對中國國民經濟造成危害的“美元陷阱”,但雷默在概括“北京共識”的突出特征時卻將之視作中國積聚不對稱力量的工具:再加上雷默作為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的高足和美國高盛公司高級顧問的身份,難免不使人對雷默提出“北京共識”這一理念的動機產生懷疑——陶醉于表面繁榮,而不是去反思,進而找到一種“強國富民”的經濟發展新模式。因此,“中國模式”話語體系本身仍是依附文化的一種表現,在中國學術史上有可能成為“學術依附”的一個典型案例。
其二,“中國模式”話語體系的陷阱造成了對經濟發展的方向性誤導。自2004年“北京共識”概念提出后,“中國模式”連帶“中國崛起”的論說風靡全球,“中國是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成為國際社會和中國精英階層的高度共識。他們堅信,更大規模地開放國內市場和金融自由化是中國崛起的必然選擇。這種選擇,毫無疑問是新自由主義的,但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原本作為新自由主義對立面的“中國模式”的話語體系對這種選擇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然而,一旦人們認識到“中國模式”所具有的依附性質,就必然會對這種新自由主義的選擇重新思考。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筆者無意否認“中國模式”的歷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初面臨著諸如農村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等困難,能夠取得現在的巨大成就實屬不易。但承認成就并不意味著回避問題和缺陷,只有批判性地討論“中國模式”的缺陷,纔能取得更大和真正的輝煌。當初阿根廷人對“美好時代”的“阿根廷模式”的自豪不亞于當代中國人,但卻沒有人也不可能有人警告阿根廷人,他們的國家未來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之虞。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經歷過類似于阿根廷“美好時代”依附型高速增長的國家必然會走向衰敗。從世界經濟史來看,在舊國際分工時代,其他一些國家也經歷過從具有依附性特征的初級產品出口導向型發展模式起步的階段,如美國、澳大利亞、丹麥、芬蘭、瑞典、挪威等,但這些國家與阿根廷等拉丁美洲諸國不同的是,它們最終都通過面向“基礎寬廣的發展”和“國內市場開發”的經濟轉型走上了獨立自主發展的道路:其中,美國是典型的“李斯特式發展型國家”,其他國家也具有不同程度的李斯特主義發展模式的某種要素。這一歷史經驗告訴人們,由于“中國模式”的依附性質,它迫切需要一場新李斯特主義的革命;只有通過這種革命,它纔有可能最終實現中國經濟的崛起。
[作者注: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外國經濟思想史學科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研究”( 14ZDB122)的階段性成果;原為筆者主持的“紀念李斯特經濟學傳入中國90周年”計劃中的第三個專欄《將新李斯特學派的視角引入中國模式的研究》所撰寫,現應《南國學術》編輯部之邀,特在此刊發。前兩個專欄請見《學習與探索》2015年第1期和《教學與研究》2015年第3期,新的第三個專欄請見《管理學刊》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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