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資產轉讓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
國務院國資委產權局昨日發布了《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企業資產對外轉讓,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產轉讓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通知》指出,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準。
《通知》要求,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高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產轉讓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資產轉讓成交后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記者 劉麗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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