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信托正成為信托的創新品種。
10月中旬,某信托發布公告,中國首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托計劃已于正式成立,目標土地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的土地,首期產品涉及的流轉土地面積達5400畝。據悉該信托計劃通過分層設計將農民、地方政府以及服務商的利益進行統籌和協調,在不改變農村土地用地性質的情況下,解決了農村土地流轉過程的利益和權益分配的難題。
根據公告,該計劃的信托期限為12 年,信托計劃的A 類委托人為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信托計劃成立時發行A類信托單位5400 萬份。信托計劃中的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作為該計劃的受托人,將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產,審慎處理本計劃的各項事務。
對此創新,信托業界歡欣鼓舞。“從象征意義來說,首單土地流轉信托產品推出的意義可以用偉大來形容。”上海某信托公司研發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位人士指出,土地流轉信托產品的推出意味著目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的瓶頸得以突破,這對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和利用,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經營產業化、現代化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不過,筆者卻對此次創新懷有疑慮。原因很簡單,如果負責任誠信到底地經營,不知道此信托相關的幾方如何賺錢?或者說,這塊土地的價值增值空間在哪里?如何滿足信托投資人、信托公司、農業經營公司、地方政府和農民等五方利益,讓各方皆大歡喜。它會不會演變成一個“擊鼓傳花”的陷阱,或者說演變成一個“旁氏騙局”?
有此疑慮的邏輯很簡單,農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種糧或者說種經濟作物,其成本是最低的,因為不需要租地成本,不需要支付勞動力成本。盡管如此,由于現在農產品收購價過低,耕種土地的利潤非常菲薄。
而如果采取土地流轉信托的方式,由信托公司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由地方政府向農民征收整合土地資源,交給專門的農業公司經營。這其中成本立刻大大增加:1,須每年向投資人支付8-10%或更高的投資回報,否則很難讓投資人甘心掏錢冒險;2,信托公司不是白求恩,它在其中也是要成本收益的,每年大約需要融資額的2%;3,農民轉讓土地承包權也是要費用的,即使是分12年支付租金,農民索要的年租金應當不會低于原來每年收益的10%;4,地方政府幫助信托公司落實整合土地,也是要成本收益的,估計也要分到信托總資金的2-3%,甚至因遇到“農地釘子戶”會更高;5,最后農業經營公司當然也是為了謀取利益的,它要雇技術員和農民,也支付大筆的工資,其綜合運營成本,保守估計要超過年收獲的20%以上,而且如果沒有5%的凈收益,那個公司會辛辛苦苦去種12年的地呢?
簡言之,從一開始,土地流轉信托在還不知新增收益從哪里來的情況下,一年的農業成本和支出已經增加了約50%。那么,新增產量或經營效益足以增長50%以上嗎?這是難以想象的。
正常的提高效益的出路無非如下幾條:1,降低成本。這相當難,農藥、化肥、種子這些都是剛性成本,以前農民耕種自己的土地是不算成本的,如今要雇農種地,成本只會增加;2,利用現代機械化耕種提高效率。其實,現在農村早已實現了機械化耕種,特別是收割時,基本都是外來的專業機械化收割隊來收割,已經基本沒有農民手工收割了,即所謂機械化集約農業的空間早已被大大壓縮;3,在作物品種上做文章,進行有機品種或者經濟作物的耕種,可以提高一些效益,但這對向城市高端人群的銷售渠道的要求特別高,并非什么農業經營公司都能做到的。而且擅自改變糧食耕種為經濟作物,在戰略全局上不具備推廣性,如果大家都來種經濟作物,誰來種糧食,如何實現習總書記要求的“飯碗里主要要裝自己生產的糧食”呢?而且大家一窩蜂地增加經濟作物,供大于求,經濟作物的價格必定下來,即糧價與經濟作物價格本身有一個市場平衡機制的。
那么,參與的各方如何賺錢呢?特別是作為推動的主要三方:信托公司、地方政府和農業公司的積極性從何而來呢?本人疑慮的是,如果通過早期一兩年的試驗發現,按照常規正當的方式進行運營,很難轉到錢,甚至會虧損,其代理人會不會走到投機,甚至透支信譽毀滅價值的道路上去呢?
這個信托方案中可能存在的最大誘惑,或者是最大漏洞是:信托公司從投資人手中是一次性收取資金,收的是100%(主要由信托公司、地方政府、農業公司等掌握),而給予農民的租金是12年分期分批的,即每年是8%。這中間有92%的差額部分。這時候,運營三方的代理人將面臨一個選擇:A,是以后每運營一年信托資金消耗掉10%,而同時要向信托人支付8-10%的投資回報呢?還是……B,乘募集的大部分資金還在,也不要未來辛苦12年,可能還要賠錢,干脆把這92%的差額現金跑冒滴漏掉,個人裝滿了口袋呢?甚至直接分掉,而后跑路呢?
要是你,你會做什么選擇?這就要看B者會不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懲罰力度高于其投機成本。這很難做到,如果只是跑冒滴漏,你很難追究其經營責任,更難對其進行刑事懲罰;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本身就是有風險的,投資人進行法律追究也難以追回其本金。更不要說跑路的了,連人都不是在本國法律管轄范圍,怎么追懲!
那么,這個信托就一破了之了,代理人就一跑了之了,就無人承擔其惡果了嗎?非也!國家政府將最后承受所有的惡果,因為土地流轉是國家政策,信托公司是合法的,大多數是國有的,是用國家信譽來背書的;另一端,地方政府征收整合農地,是地方政府信用來擔保的。換言之,如果這一信托失敗,那么投資人將會找城市政府索要投資,農民將會按合同向農村地方政府索要租金,這可能將會釀成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土地流轉信托還隱藏著另外一個重大隱患,那就是強行征地風險,如果有農民不愿意土地流轉,而農地公司要求必須整合集約土地,基層官員不達目的誓不罷休,那么就會出現類似城市拆遷“釘子戶”般的激烈沖突,在更加偏遠,信息閉塞的農村,操作者是素質可能比城里干部更低的鄉鎮干部,不排除激化出尖銳矛盾的可能性。此外,倘若農地公司違約不再生產,或因沖突激化而不再耕種,而農民失去了土地耕種權,土地出現了一兩年的撂荒,將對糧食生產產生重大沖擊。
故此,在上述可能存在的隱患未能有效排除之前,土地流轉信托少數試點探索可以,但不應該大規模推廣,否則后患無窮,甚至可能摧毀農村的執政基礎。(作者為中華元智庫創辦人,僅代表個人觀點,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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