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志彥 楊群)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眾多改革舉措中,對外商投資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是最大的亮點之一。今天凌晨,這張備受矚目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終于出爐。
負面清單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管理辦法,是一個國家禁止外資進入或限定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在這份清單上,國家明確開列不予外商投資準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領域,清單以外領域則充分開放,并享有準入前國民待遇。據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常務副主任戴海波介紹,此次負面清單的制定,主要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制方法是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來梳理,目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一共是20類,除了社會組織和國際組織,其余是18個門類,89個大類,419個中類,1069個小類。而此次負面清單的制定,特別管理措施具體到小類,一共是190條。也就是說,相對于1069個產業小類來說,約有17.8%的小類有特別管理措施。
190條特別管理措施算不算多呢?專家表示,不能簡單地看清單長短,而是要看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分類級別,比如鋼鐵行業是一個大類,雖然只有一項,但一旦列入負面清單,其子行業都將受禁。而如果是對某種特定煉鋼業有限制,其限制范圍就小得多。“自貿試驗區推出的負面清單按小類劃分,可以看出中國擴大對外開放的誠意。”
負面清單的出爐無疑是重大利好。按照規定,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后,對清單以外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將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將改為備案管理。如此一來,原本一般投資項目承諾29天辦理完結,新規則下企業拿到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等最快只需4天,企業辦事效率將大大提升。
記者了解到,此次出臺的負面清單只是“2013年版”,未來還會做出調整。“負面清單推出后,實踐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很多新問題,也可能會遇到使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與傳統模式有矛盾的地方,這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空間”。戴海波強調,此次負面清單是從制度改革試驗的角度來制定的,不是一個雙邊談判的結果,“所以也請社會各界給我們試驗的機會和時間,用建設性的態度來做好改革試驗。”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出,與之相伴而來的則是監管重心和監管體系的變化,政府職能將從注重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這需要形成綜合監管體系。戴海波表示,對這樣一個綜合監管體系,要從六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企業在試驗區內運作,與之相關的信息都可以在這個平臺上匯集、共享。二是要重視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三要建立綜合執法體系,改變原來部門相對分割的執法格局,形成一個綜合執法的格局。四是要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市場監管。五是要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六是在風險防范上要建立反壟斷和安全審查機制。(解放日報)
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公布 包括18個行業門類
時間: 2013-09-30 08:51:49 來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公布 包括18個行業門類(圖表)
滬府發〔2013〕7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的公告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現予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說明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等為依據,列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的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準入措施。負面清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2011年版)分類編制,包括18個行業門類。S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T國際組織2個行業門類不適用負面清單。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資國家以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限制)的產業,禁止外商投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的項目,禁止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營活動。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資并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并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負面清單將適時進行調整。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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