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Institution)為基礎的經濟學(包括舊制度主義Old Institutionalism和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在其長達一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始終未能有效地成為主流經濟學(即一般所謂的后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al Economics)理論的競爭對手,盡管其“制度因素確實起作用”(institution does matter)的理念以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代理風險(Agent Risk)等形式被部分納入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架構中去,但立足于達爾文主義(Darwinism)的,由凡勃倫(T. Veblen)提出的組織演進和制度變遷思想卻始終受到來自主流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的合力排斥,以至于在二戰前后,一度影響了整個西方思想界的達爾文主義就此銷聲匿跡,而雖然破碎不成體系但仍充滿啟示和智慧的凡勃倫思想(Veblenism)更幾乎被排斥在經濟學學科范圍之外,而這二者恰恰是制度范式的核心所在。不能想象排斥掉演化原因和機制理論的制度經濟學能是自足且能自圓其說的學術體系,就如不能想象抽離萬有引力定理的牛頓力學能夠自成體系。
一、達爾文主義
區分制度經濟學理論同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它們對社會經濟變遷的不同刻畫。在新古典理論里,一切變化均產生于既定的社會結構中,因而該理論“在本質上是機械式的或牛頓式的”[1]。如布瓦索(Boisot)概括的,新古典經濟學建立在三條基本假設之上:(1)自然界拒絕不連續性(馬歇爾,Marshall),(2)自然界拒絕非凸(薩繆爾森,Samuelson),(3)供求規律[2]。以此為基礎,新古典經濟學家構建起一個建立在一般經濟均衡理論基礎上的完全競爭市場范式,并發展出一套嚴密完整的理論體系。這一牛頓式的宏偉建筑如斯蒂格利茨所說的,“是一個精巧地建立起來的結構;(然而)當中心構件之一被那走后(完善信息設想),這個結構就崩潰”[3]。與之相反,制度經濟學在理論淵源上與達爾文的進化思想一脈相承,在這一基本前提下,“所有的變化都是作為某一不斷變化著的社會結構之結果出現的”[4]。
與一般認為的相反,社會達爾文主義(Social Darwinism)并未包含“適者生存”(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的提法[5],由達爾文的論述中也推導不出“演變必然帶來最優”(evolution always leads to optimization)。達爾文主義的理論根基是“緣由解釋”(Causal Explanation)方法,“緣由”被認為是一切物質和能量轉換過程中必然牽涉到的機制;達爾文主義者認為,一切事件或現象都由其緣由,“每一緣由則產生一個結果”[6]。運用在社會科學領域,達爾文主義者認為:一切組織和復雜系統的演化都必然牽涉到變異(variation)機制、承襲(inheritance)機制和選擇(selection)機制。在這些機制共同作用下,當一個“復制體”(Replicating Entity)未能成功完全復制其自身時,達爾文進化(Darwinian Evolution)發生了。這一提法包含了三方面內容:(1)進化主體總是受承襲機制影響,其發展演變是以對自身的承襲為基礎和立足點的;(2)受初始條件區別影響,完全復制自身是不可能的,變異不可避免;(3)在承襲和變異機制共同作用的基礎上,選擇機制決定了最終的演變方向,換言之,不同方向的變異體(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群體)其存活的幾率并不一樣。這一作用過程適用于任何開放、演進系統(open and evolving system)。
達爾文本人曾經論證過擁有共同利益傾向的部落群體會在自然選擇中獲益,從而說明自然選擇效應不僅作用于個體,而且同樣作用于群體?,F代達爾文主義生物學家則進一步將自然選擇的效應進行擴展,提出該效應發生在任何層面上:微至基因,宏至群體和物種。正是這一拓展為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開辟了可供進入的通道,一些敏銳的思想家探討了將達爾文的進化機制引入社會、文化乃至思想領域的可能性。貝奇霍(W. Bagehot, 1872)探討了承襲和自然選擇機制在社會學領域的運用及人類知識和科學發展的自然選擇效應;亞利山大和基德(S. Alexander & B. Kidd, 1892)探討了倫理原則的自然選擇效應;瑞奇(D. Ritchie, 1896)則將思想、習俗和制度的自然選擇效應同個人和種群的自然選擇效應做了區分[7]。而在經濟學疆域內引入達爾文思想,從而建立起整體演進范式的,則是凡勃倫。
二、達爾文-凡勃倫范式
將達爾文的進化機制和原理引入經濟學的鼻祖是凡勃倫,在此基礎上他建立起一個基于累積因果的經濟制度演進范式,為行文方便,我們將之稱為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盡管凡勃倫本人從不曾聲稱自己是一個達爾文主義者(Darwinist)。
首先,凡勃倫接受了達爾文的緣由解釋方法,他認為這一方法不僅是生物學的準則,而且是哲學準則。凡勃倫(1919)指出,“任何演化科學都是……自足的理論,是過程的、關于緣由累積持續進程的理論?!@些非個人的緣由累積和效應將因其累積性特征而在愜當理論的構建過程中大行其道[8]。”“現代科學將(因達爾文緣由解釋方法的引進而)成為一門關于持續演化的學問,呈現出自我持續、自我繁殖及無終極的特點[9]”。在經濟學領域,凡勃倫同樣強調用緣由(而不是目的)來解釋有序不斷的變遷,并不求對終期或結局作任何推測的研究,他強調“從發生學的角度把握正在展開的過程,把制度演化當作‘累積因果’的過程來進行分析”[10]。
在此基礎上,凡勃倫將達爾文關于自然選擇的三種機制具體到社會學和經濟學領域:(1)變異機制:持續性變異廣泛存在于一個群體的不同成員之間。(2)承襲機制:存在一些遺傳性或延續性準則,以保證盡管不同后代個體盡管不盡相似,但他們都在某些方面與其前代相似。(3)自然選擇機制通過如下兩種途徑作用:更適機體后代數量增長,變異或基因整合幫助機體獲得存活優勢[11]。以下試就凡勃倫原文分別予以闡釋。
變異機制
凡勃倫(1919)在談及達爾文思想引入經濟學時論及“制度的起源、發展、延續和變異”[12],他認為,“文化的發展是一個承襲性累積的進程”,但“每一新的進展都創造了新的條件,這些新條件的出現使總體的承襲過程必然包含變異”,并且“這些新條件本身就是變異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們既是以前變異因素產生的結果,又是將來新變異產生的原因”[13]。當不斷追本溯源到哲學層面上時,凡勃倫認為人類“天生的好奇心”(Instinctive Curiosity)是產生一切變異的本源[14]。凡勃倫在將變異了的條件因素置于累積因果進程中的思想開啟了路徑倚賴和路徑歧異分析的大門,但其對變異本源的闡釋筆者認為相形之下較能令人信服。——并且在凡勃倫自己的理論框架下也難以自圓其說:凡勃倫曾涉及與漸變相對的全變(Mutation),如果說人類的好心心能夠解釋漸變的話,那么制度的全變則是根本無法解釋的。——平心而論,所謂人類天生的好奇心確實對制度的歧異性變遷有很大影響[15],但它遠非主要決定因素,路徑歧異的產生關鍵在于不同路徑間的信息交流和沖撞以及自然選擇的共同作用,關于此點我們留待后文詳細論證。
承襲機制
承襲機制描繪的是制度相對穩定和跨時持續的特性。凡勃倫(1899)認為,“制度是過往進程的產物,它與以往的客觀條件相適應,因此總是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的要求?!虼?,制度——包括思維習慣、具體觀點和處事態度——(在演進過程中)總是相對保守的因素,這是社會惰性、思維惰性和保守主義的根源”[16]。在社會經濟學領域內,制度的這種相對穩定性和延續性成為演進的最主要障礙。在凡勃倫的理論里,變異機制代表了制度演進的促進因素,而承襲機制則是演進的主要障礙,制度的演進體現的是變異機制對承襲機制的克服。這一論點雖然描述出兩機制的一些特征,但卻很難稱為是深刻有洞見的。事實上,承襲機制的存在正是變異機制存在的基礎。如霍奇森(Hodgson)正確指出的,“制度的持續性使個體對他人的行為得以形成穩定預期。制度使人類行為規范化和持續化,造就了合規性思維、預期及行為……在制度與個人的正反饋作用下,制度的維持不僅需個人在制度框架下的行為實現,并且制度本身塑造了個體的行為”[17]。正是這種穩定預期才使個體的“天生好奇心”獲得現實的實現基礎,離開制度規范下的穩定預期,個體的天生好奇心只能流于空想或妄想,而不可能成為促進制度變異的動力(之一)。達爾文-凡勃倫的制度變遷承襲機制后來被諾斯發展成為路徑依賴思想,是達爾文-凡勃倫范式里罕見地為當代經濟學家承繼并發展了的理論之一。關于承襲機制對變異機制乃至整體制度變遷的作用,就信息角度可以得到更加深入和透辟的論證,我們留待后面的章節來重拾這一話題。
選擇機制
凡勃倫將達爾文的自然選擇機制運用到社會經濟領域,但與斯賓塞[18]不同,凡勃倫對自然選擇理論的引用更多立足于社會科學特點,他反對將達爾文的選擇機制理解為先驗的(Predestined)或有一定對錯規范的(Normal)“自然”選擇[19],反對將經濟演化與生物進化進行簡單類比。凡勃倫認為,“許多微小變化這么匯聚——或正在匯聚——的結果,這是環境的改變而不是理性設計所帶來的結果,這里甚至也許根本不存在主要行為者對效果的任何預見”[20]。他一方面認為,“無論以何種方式產生,任何習俗、慣例與行為方式都受選擇機制影響;而與(變化了的環境)要求相一致的程度則是檢驗其存活適應性的標準”[21];另一方面又認為“習俗、慣例的累積性發展是對傳統的選擇性適應的結果”[22]。這顯然是其“緣由累積進程”(cumulative sequence of causations)的又一種表達方式。誠如盧瑟福(Rutherford, 1994)準確概括的,在凡勃倫的理論里,“與其說是先有制度變化,然后再由外生性決定的環境來作選擇的問題,不如說是新的環境條件本身通過習慣的形成,帶來可能最終取代既往慣例和規范的新的更恰當的思想和行為方式的問題”[23]。值得指出的是,凡勃倫并沒有提出最適者生存的選擇原則,在凡勃倫的理論體系里,可以有多種不同程度的適應性,它們都將獲得生存的空間。
以上形成演化經濟理論的達爾文-凡勃倫范式,概而言之,這是一個強調整體演進(而非個體反應)、緣由累積(而非理性設計)、過程導向(而非目的導向)和移動均衡(而非穩定均衡)的經濟學分析架構,它與新古典主義的牛頓式經典理論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隨著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基本假設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達爾文-凡勃倫范式將可能是新的經濟學架構的基礎,盡管這一范式本身仍需經過大量的系統化整理。然而,遺憾的是,在凡勃倫之后,達爾文-凡勃倫范式基本上被經濟學界拋棄了,甚至被同樣重視制度因素的學者們所拋棄,從而使這一學術傳統倏然中斷。
三、舊制度主義與達爾文-凡勃倫范式
舊制度主義(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IE)一般說來包括了凡勃倫、康芒斯(J. Commons)、克拉克(J. Clark)、米契爾(W. Mitchell)、艾瑞斯(C. Ayres)等二戰前美國制度學派學者以及繆爾達爾(G. Myrdal)、加爾布雷斯(J. Galbraith)、格魯奇(A. Gruchy)、漢密爾頓(D. Hamilton)等二戰后有別與主流經濟學研究的制度主義學者[24]。這些學者并未建立起嚴密的理論體系或研究范式,但他們有共同的思想傾向,即認為制度是決定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經濟成就是制度的一個函數。盡管如此,在這些學者里,達爾文-凡勃倫范式也遭到普遍的排斥。誠如霍門(P. Homan)預言的:“凡勃倫將經濟學構筑成一門演進科學的努力幾乎未能得到任何其他經濟學家的推進”[25]。
康芒斯堅持認為達爾文主義并不適用于社會-經濟演變,他強調,“經濟現象……是人為選擇(Artificial Selection)而非自然選擇的結果”[26]。在康芒斯看來,自然選擇和人為選擇是互相排斥的,在涉及到人類意愿及由此導致的制度變遷(這通常并不罕見,許多制度正是人類意志的產物,包括國家、法院、法律、行政管理等上層建筑)研究中,達爾文-凡勃倫范式就無法著手;而在實際制度變遷過程中,人類意志及目的是十分重要的,這需要得到有效解釋;既然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無法對這一現象進行解釋,則其不適用性就顯而易見了。盡管康芒斯對“人為選擇”的重視和人類意志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的強調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對達爾文主義的理解偏差導致他作出了錯誤的論斷。事實上,達爾文本人并沒有將人為選擇排斥在自然選擇的范圍之外,相反,人為選擇是被作為自然選擇的支柱之一被包括在其中的,也只有包含了人為選擇的自然選擇理論才能有效解釋人類意志導致的制度變遷。相反,單只強調人為選擇在層層追本溯源的情況下將無法自圓其說,如寇坡蘭(Copeland, 1936)所評述的[27]:康芒斯的制度人為選擇理論依賴更早的自然選擇,以便確立起倫理或其他準則作為人為選擇過程的標準[28],對人為選擇標準演化解釋的需要使康芒斯的論斷陷入困境:他的人為選擇理論不可能解釋人們動機、行為及選擇的根源[29]。
米契爾在早期的論著(1910)中部分贊同達爾文-凡勃倫范式,認為“制度系統可能包含相互沖突的因素,這些因素又可以對有關共同體進一步產生新的預見不到的結果”[30],他在對金錢概念和現代商業系統的討論中隱含了個體理性和人為選擇無法決定制度最終走向的論斷。但在后期(1936)他也放棄了達爾文-凡勃倫范式,不贊成將達爾文的進化理論引入制度變遷過程,他宣稱“達爾文的(進化)觀點必將讓位于人類理性:直覺-習慣心理學必將為人類習性的其他方面代替”[31]。如果說米契爾的這一論斷是針對凡勃倫變異機制的根源分析而言,則應該說是恰當的,但顯然不能因凡勃倫在這一論題上的謬誤而就此否定其整體思想。事實是,米契爾的指責是對整個范式而言的,他強調人類理性(而非無主體的緣由累積)決定了制度變遷的方向,這其實與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大同小異,而與他的早期論斷截然對立。
在所有制度主義者里,或許艾瑞斯是最忠誠的凡勃倫信徒,但他對由凡勃倫建立的范式也并不以為然。艾瑞斯曾經以不屑的口氣談起達爾文的進化理論:“在本世紀初,……達爾文的特有觀點,——包括變異、適者生存、自然選擇、性別選擇及其他,——全都被推翻了。達爾文幾乎——如果不說完全的話——與拉馬克一樣的過時”[32]。在艾瑞斯眼里,達爾文主義的唯一價值在于它挑戰了創世紀(Genesis)理論,“進化思想(對社會思潮的)滲透導致了道德、政治和宗教的革命”[33],但就該理論本身而言,則僅止于“有趣”,只是“過了時的經典”[34]。誠如瓊斯(L. Jones, 1995)正確指出的,艾瑞斯“根本就沒有正確理解達爾文的理論”[35]。在他眼里,達爾文主義只是論證“人是從猿進化而來的”這一論點而已,他無視達爾文進化理論與適者生存規則的重大區別、并基本忽視了達爾文自然選擇機制的存在,于是就無法了解達爾文主義及在此基礎上的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豐富蘊涵。艾瑞斯在其后期的研究里(1961)部分糾正了自己的偏見(主要歸因于其他學者對他的批評),承認“工具進步是累積和加速的,但又或多或少是自足的過程”[36];但他更側重于技術進步的研究,認為制度變遷從根本上看是“帶來制度變化的知識進步或‘技術連續統一體’的進步問題”,而技術進步則主要“依賴社會或集體選擇的審慎過程”[37];換言之,制度變遷的方向和速度可以、也主要由、社會或集體的理性最終決定,在這點上,艾瑞斯與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正是筋脈相連的,它們共同構成對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反動。明乎此,則作為凡勃倫忠實信徒的艾瑞斯,其后繼者反而十分厭惡“制度主義”或“演進主義”的看似悖論的奇怪現象就不難理解了。
在所有舊制度主義者里,真正支持達爾文-凡勃倫范式、并為之作出貢獻的或許只有漢密爾頓,他第一次把達爾文置于制度主義者的行列中,并將此一范式與古典范式相提并論并進行類比:“古典主義起源于十八世紀的牛頓主義,制度主義則是十九世紀達爾文革命的產物”[38]。漢密爾頓強調“經濟學是關于過程的研究”,制度經濟學的特色就是其對演變的極端重視:“在牛頓主義理論框架下,正式的社會結構被視為宇宙中恒定不變的東西;但在達爾文主義影響下的學者則將社會結構視為累積變遷的結果,并且正在發生著進一步的變遷”[39];“牛頓主義的變遷概念……基本上是理性的[40]和技術性的;……而達爾文式的變遷則是非技術的過程,是累積性的進展?!幢貙蛘_或美好的結局”[41]。漢密爾頓的貢獻不僅體現在他對達爾文-凡勃倫傳統的復歸,還還體現在他對這一范式的修補上。他將達爾文-凡勃倫范式與行為主義(behaviorism)哲學相結合,從而既糾正了凡勃倫將制度變遷根源歸結于人類“天生好奇心”的“直覺心理學”(instinct-habit psychology)謬誤,又質疑了康芒斯的“唯意志心理學”(volitional psychology)謬誤;盡管他承認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和對人類意志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的強調不無道理[42]。如上文分析的,將人類的天生好奇心置于一切制度變遷的源頭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相反,行為主義的思想與研究過程、重視因果積累的制度主義范式更相契合。盡管如此,漢密爾頓在文本上從未將制度主義和達爾文主義相提并論,也沒能繼凡勃倫之后繼續探討將二者完全溝通的更大可能性,這固然是令人遺憾的,卻也主要是受當時社會環境的影響所致[43]。
相比二戰前的制度主義學者,戰后的制度主義者(通常被統稱為后制度主義者,Neo-institutionalists)在制度變遷及演進經濟學方面(以及在其他理論建設方面)乏善足陳。繆爾達爾主張“通過明確所有的、或實質上是所有的而且肯定是有效的價值前提,并且通過由此產生的評價,來避免不作價值判斷的經濟學的假象”[44],他強調的是對經濟現象的人為評價問題;然而由經濟學家設定的評價標準顯然不可能對制度變遷的方向產生任何重大影響[45]。加爾布雷斯是制度主義者里聲望最高的,但其在基礎理論的構筑上——尤其是制度變遷和演進經濟學方面——堪稱無所建樹[46]。
四、新制度主義與達爾文-凡勃倫范式
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NIE)起源于科斯(R. Coase)1937年的經典文獻《企業的性質》[47],經過三十多年的沉寂,在1970年代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至1990年代,以兩位經濟學家(科斯,1991和諾斯,1993)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為標志,新制度經濟學蔚然成一學派[48]。諸多研究范疇各不相同的學者被籠統地歸入這個學派中,粗略說來包括:1、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理論[49];2、產權(Property Right)理論;3、法律的經濟學解釋(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0];4、公共產品(Public Goods)研究;5、組織(Organization)考察[51];6、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理論;7、奧地利學派傾向的其他制度主義學者[52]。這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理論總括,但因其對制度的重視及其共同的“新古典內核”(New-classical Core)而被歸并到一起。在此我們將只涉及與制度變遷有關的理論和學者,集中討論其與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背離。
一般說來,新制度主義是建立在新古典主義的內核之上的,他們認為個體理性是經濟學建立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的最大化追求是解釋一切經濟現象(也包括制度變遷)的依據,制度變遷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制度潛在利潤和制度變遷成本之間的簡單數字對比選擇,制度變遷如果不說總是、至少大體上是朝向減少交易費用、增加交易利潤、提高群體經濟效益的良性方向進行的。方法論和立足點的歧異決定了達爾文-凡勃倫范式在新制度主義者里幾乎找不到贊同的聲音。
舒爾茨(T. Schultz, 1968)認為:“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產生了對制度的新的需求”,而制度變遷則“是為適應新的需求所進行的滯后調整”[53];德姆塞茨(1967)也有類似的看法,他在研究產權問題是聲稱他的命題是:“當內部化的收益大于內部化的成本時,產權就建立起來將外部性內部化”[54]。這些先導性的研究預示了新制度主義將制度變遷建立在供給-需求、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下的方向。拉坦(A. Rutten, 1978)在此基礎上構建起一個制度變遷的理論模型,他認為制度變遷是“由對與經濟增長相聯系的更為有效的制度績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是關于社會與經濟行為、組織與變遷的知識供給進步的結果”[55] ,以此為出發點,拉坦分析了制度變遷的需求、供給和均衡,從而得出如下結論:“科學與技術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技術變遷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會科學及有關專業的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在解決沖突時的技能的提高)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56],成本的下降導致制度變遷潛在利潤的提高,從而現實的制度變遷得以實現。拉坦的制度變遷供給-需求分析其實直接上承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并且把康芒斯的理論建構在理性假設和自發且精確的成本-收益計算之上,按此框架,則變異機制和承襲機制都將無立足之地,一旦變遷主體計算出變遷收益將大于成本(并且這計算永不會出錯,因為個體具有完全理性),制度變遷即得以實現,而整體的制度變遷歷史將成為不斷的成本-收益計算過程;于是達爾文-凡勃倫一再強調的過程、漸進和動態均衡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突變的、靜態和穩定的均衡。
諾思和托馬斯(1973)在考察西歐經濟發展史的研究中主要也是運用了成本-收益分析和需求-供給分析[57];戴維斯和諾思(1979)更構建了一個理論模型來形式化他們的理論[58],其分析框架與拉坦并無本質區別,但戴維斯和諾思克服了拉坦的一個顯然的錯謬:他們用變遷時滯來取代拉坦理論中制度變遷的靜態-突變機制,從而使D-N模型具有了一定的漸變特性。D-N模型劃分了四種時滯:(1)認知與組織時滯:從辯識外部利潤到組織初次行動團體所需要的時間;(2)發明時滯:發明新技術或新制度以便將外部利潤內部化;(3)菜單選擇時滯:搜尋已知的可替換的單子和從中選定一個滿足初次行動團體利潤最大化的安排的時間;(4)啟動時滯:可選擇的最佳安排和開始旨在獲取外部利潤的實際經營之間存在著的時滯[59]。不僅如此,D-N模型還就行動團體在時滯存在的條件下的制度變遷利潤計算了現值,并勾勒出一個制度變遷的標準流程圖[60]。這樣,D-N模型就把制度變遷完全、徹底的新古典主義化了,制度變遷成為與營銷策略變更、生產工具改進或投資策略決定[61]一樣的完全可計算的商業程序,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累積因果、承襲變異和自然選擇,被完全理性的“人為選擇”替代,制度變遷被納入可完全預期和精密規劃的牛頓經濟學范式中。單就理論的純粹性而言,D-N模型是十分成功的:它把制度變遷這一因素成功地放置到了既有的經濟學理論體系中,實現了制度研究的主流化;但遺憾的是這一成功僅僅是理論上的一次幻覺,D-M模型的不切實際,即便其創立者諾斯在創立之時就不得不承認,“現存制度現實地制約著制度進一步變遷的速度和方向”,因此他與他的合作者在實際考察制度變遷時“在許多方面不得不放棄效率解釋并考慮現存制度的保守性”[62],于是“一有必要就訴諸這一保守原則去解釋一套既定的預期”,這一持續不斷的干擾使他提出的模型“被弄得支離破碎”[63],從而使模型逐漸淪為理論上的空中樓閣。
制度博弈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值得關注但常常被忽視了的一個分支。博弈論者聲稱,“他們能夠解釋為什么傳統上認為不利于合作的環境也會出現自利個人的合作行為”[64],從而消除制度變遷的反個體理性特點障礙,將之包含在博弈論的分析框架下。斯考特(Schotter,1981)以制度的自然狀態為背景,分析合作如何出現,他試圖證明,在博弈進行次數無限(或不確定)的條件下,參與者在下次合作可能受到懲罰這一激勵下將可能進入相互合作局面,用自己的合作來回報對方的合作,從而使制度變遷克服個體的囚徒困境障礙得以實現[65]。嗣后,阿克斯羅德(Axelrod,1984)通過計算機模擬和實驗模擬的方式證實了“合作進化”(Evolution of Cooperation)的可能性,并探討了使一個合作策略獲得初始成活性、魯棒性和穩定性的條件[66]。阿克斯羅德的證據十分有力,以至布魯納(1989)宣稱,制度博弈將“有望成為新個人主義社會科學的基礎”[67]。制度博弈論者的合作博弈-制度演化初看類似于達爾文主義者的群體選擇理論,但它們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制度博弈論者的立論依據仍舊是個體理性(在多次博弈中不斷修正自己的占優策略,從而實現長期最優而非短期的納什均衡),它基本不涉及群體的研究;盡管他在個體行為修正方面的分析是精密可信的,但在個體理性向整體演變的推演過程論證方面則付諸闕如,這就使得制度博弈論者的群體行為只是個體理性的簡單加總,——這一暗含的設定的不切實性可由奧爾森的研究里[68]得到論證。不僅如此,制度博弈論者與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一樣,在追本溯源的邏輯拷問下也難以自圓其說:他們“實際上仍然需要具體規定某些外生給定的規則、制度或基本行為規范” [69]以作為進行博弈的初試規則(即充當“自然”這一角色),這就使得制度博弈論者盡管在具體制度安排的變遷上能振振有辭,但卻無法實現制度向更廣泛范圍的推廣。
綜觀新制度學派關于制度變遷的各種理論,不難看出其都是建立在新古典主義的內核之上的,是個體主義和完全理性假設的產物,是目的導向和穩定均衡的,這與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緣由導向、移動均衡和演進主義特點正好背道而馳。
諾思在1980年代以后的研究中開始逐漸脫離新古典范式,轉而向達爾文-凡勃倫傳統靠攏。在1981年的一部過渡性著作中諾思指出新古典模型在考察經濟史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并認為“歷史的變遷與穩定要求有一種意識形態理論來說明……這種偏離”[70]。嗣后,他(1990)更為明確地提出“有必要廢除作為(新古典)經濟理論基礎的理性假設”[71],同時指出,“信仰體系之演變,是共同體集體學習的過程,因而是一種文化適應的累積過程”,而信仰體系及其演變則“通過制度而表達”[72]。在此基礎上,諾斯和其他一些對以既有的制度變遷模型不滿的經濟學者共同提出了“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的概念,從而實現了向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部分復歸。對制度變遷“高度延續性”和個體行為空間限制性的認識意味著諾斯對達爾文-凡勃倫范式中承襲機制和自然選擇(而非人為選擇)機制的事實認同,盡管諾斯仍未能將緣由解釋方法和因果累積過程包含在他對路徑依賴的闡述中,但其在理論上對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復歸是比較明顯的。但也因此其對達爾文-凡勃倫傳統的復歸也只能局限在對“承襲機制”的更一般化描述上,關于變異機制和選擇機制則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因此我們稱路徑依賴理論學者對達爾文傳統的復歸是“部分復歸”。
五、結語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到,作為與牛頓式主流經濟學相抗衡的達爾文主義經濟學在經濟學理論發展中倍受冷落和非議,可以說,即使在以制度為基石的經濟學說里,凡勃倫以及他所持有的達爾文主義思想也是一個異數。而如我們所知,在一個由社會群體共同構成的經濟機體里,群體的演進規律如果不說比個體理性更重要,至少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方面,它可能為許多在新古典框架下無法解釋的經濟現象(尤其是難以以成本-收益框架分析的實際制度變遷案例)提供理論支持。因此,對經濟學中達爾文主義的關注和深入發掘不僅可能成為制度經濟學重新定位自己發展方向從而實現復興的一個契機,而且可能預示著取代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在經濟理論界主導地位的新的理論體系的誕生。
主要參考文獻:
Wolfe, A. “Func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rend of Economics, edited by R. Tugwell, PP443-PP482,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24。
Ayres, Clarence E. Huxley. New York, Norton, 1932.
Ayres, Clarence E. Toward A Reasonable Society: The Value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uste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61?! ?/p>
Coase, Ronald H.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November 1937).
Commons, John R. 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Macmillan, 1924.
David, P. A. “Why are Institutions the ‘Carriers of History’?: Path Dependence and the Evolution of Conventions,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 Vol.5, No.2. 1994.
Field, Alexander “The Problem with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 Critiqu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North/Thomas Model of Pre-1500 Europe”. Explan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18(April), 1981.
Hamilton, David B., Newtonian Classicism and Darwinian Institutionalism,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53?! ?/p>
Hodgson, Geoffrey (2003), “Darwin, Veblen and the Problem of Causality in Economics”,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the Life Sciences, coming out in press.
Hodgson, Geoffrey,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Hodgson, Geoffrey, “Darwinism in Economics: From Analogy to Ontology”,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June, 2002。
Hodgson, “The Hidden Persuaders: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s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27, 2003.
Homan, Paul T. “An Apprais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22, no1.
Jones, Lamar B. “C. E. Ayres’s Reliance on T. H. Huxley: Did Darwin’s Bulldog Bit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54, no4(October 1995)
Magnusson, L. & Ottosson J. (ed.) Evolutionary Economics and Path Dependence, Introduction, Chippenham, Edward Elgar, 1999.
Mitchell, Wesley C. (ed.) What Veblen Taught. New York, Viking, 1936.
Nelson, R and Winter, S,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Economic Chan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82.
Veblen, Thorstein B., 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 and the State of the Industrial Arts. New York, Macmillan, 1914。
Veblen, Thorstein B.,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uebsch, 1919.
Veblen, Thorstein B.,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Macmillan, 1899?! ?/p>
阿克斯羅德(1986)《對策中的制勝之道》(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p>
奧爾森(1982)《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波斯納(1992),《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布瓦索(1995)《信息空間——認識組織、制度和文化的一種框架》,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
理查德.H.戴等著《混沌經濟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 ?/p>
盧瑟福(1994)《經濟學中的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p>
諾思(1981)《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諾斯(1991)《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
諾思和托馬斯(1973)《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89。
《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1] 參見拉齊斯基《制度動力學、決定論的混沌及自組織系統》,收于戴等著《混沌經濟學》一書,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將新古典經濟學與牛頓經典力學進行對比并非僅是一種文學飾詞,而有其實在的理論淵源和方法論基礎。誠如米羅斯基(Mirowski)所說,“人們越是深入地挖掘,就愈益明白新古典經濟學模仿物理學不是隨意的或表面的,它的模式大都是逐個術語逐個符號地仿照物理學的說法”。新古典經濟學的完全理性假定、非凸設定等基本假定無不投射出牛頓經典物理學的影子;而其獲得主流的地位則部分歸因于其與能量物理學概念相粘合而取得的“科學”的地位。新古典經濟學與經典物理學之所以聯系緊密,關鍵在其方法論上的一致;而其表現則主要在對“穩定均衡”的持續不懈的追求,關于這一課題,或許需要數十萬字的論述才能深入闡釋,因與研究主體不直接相關,在此從略。在此課題最主要的論著是Hamilton, David B. (1953), Newtonian Classicism and Darwinian Institutionalism,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53;一個簡單的介紹參見布瓦索(1995)《信息空間——認識組織、制度和文化的一種框架》,PP5-PP16,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
[2] 參見布瓦索《信息空間——認識組織、制度和文化的一種框架》,PP7。
[3] 其所以至今仍未崩潰,部分歸因于經濟學解釋現象功能對比物理學顯得無足輕重并難以證偽,更主要則在于新的體系(如物理學中熱力學、量子力學、廣義相對論及統一力學理論)“尚未產生出可行的可供選擇的范式”。參見布瓦索《信息空間——認識組織、制度和文化的一種框架》,PP8-PP9。
[4] 參見拉齊斯基《制度動力學、決定論的混沌及自組織系統》。
[5] 適者生存法則由斯賓塞(Spencer)首先提出,它在二戰期間被納粹用于侵略掠奪他國的理論依據,因此在戰后的社會科學領域臭名昭著,社會達爾文主義之所以在二戰后理論道統中斷,也主要是因為受了這一拖累。但正如Hodgson(2003)指出的,達爾文主義與適者生存法則不僅不是一致的,而且是根本對立的。參見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6] 參見A. Wolfe, “Func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rend of Economics, edited by R. Tugwell, PP443-PP482,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24。緣由解釋方法并不等同于決定論(Determinism),其間的區別參見Hodgson (2002), “Darwin, Veblen and the Problem of Causality in Economics”,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the Life Sciences, coming out in press.
[7] 轉引自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8] Veblen, Thorstein B.,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uebsch, 1919, PP58-PP61.
[9] 同上注,PP37。
[10] 參見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12,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11] 這是Hodgson對達爾文-凡勃倫范式的歸納,凡勃倫本人并未明確列舉出這三個機制。參見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12] Veblen,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PP265.
[13] 同上注,PP241。
[14] 參見Veblen, 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 and the State of the Industrial Arts. New York, Macmillan, 1914, PP87。
[15] 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甚至改變了歷史進程的事例并不罕見,譬如馬可波羅在亞洲的游歷及其游記的出版改變了歐洲對東方的看法,煽動起對東方的向往情緒,后來的一系列事件從根本上改變了世界經濟政治史;而馬可波羅本人的行為則純粹出于“人類天生的好奇心”驅使。
[16]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Macmillan, 1899, PP191.
[17] Hodgson, “The Hidden Persuaders: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s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27, 2003.
[18] 斯賓塞代表了社會科學對達爾文理論引入的一個流派,即簡單地將社會演進和生物進化相類比,于是得出社會演變乃至國家發展都應符合“適者生存”原則這一結論,從而成為二戰時納粹德國瘋狂侵略其他國家、屠殺平民的理論依據。二戰后,適者生存的社會學理論理所當然地遭到全世界的共同唾棄,但卻連累達爾文主義甚至包括與斯賓塞風牛馬不相關的凡勃倫社會演進思想也一起遭受池魚之殃。事實上,斯賓塞的理論是膚淺、牽強附會、機械的語意類比,它并未觸及達爾文主義的精髓。參見Hodgson, “Darwinism in Economics: From Analogy to Ontology”,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June, 2002; 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19] 反映在凡勃倫的論著里,他甚至避免使用Natural Selection這一術語,而只使用Selection或Selection Process。
[20] Veblen, Absentee Ownership. New York, Augustus M. Kelly, 1923;轉引自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117,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1]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PP166.
[22]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PP208.
[23]盧瑟?!督洕鷮W中的制度》,PP117。
[24] 一般說來,凡勃倫也被包含在舊制度經濟學家里,盡管他與康芒斯在絕大多數問題上看法乃至立足點都大相徑庭,但他們有一共同的立場:承認實際經濟成就主要是技術和制度的一個函數。凡勃倫及其后繼者艾瑞斯集中于注意技術的進步作用和制度的制約作用,康芒斯及其后繼者則將制度及其變遷視為集體行動的方式和變更。參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制度經濟學”條,PP931-PP932。但在制度演化這一論題上,凡勃倫可謂游離于制度經濟學之外,即便他的忠實追隨者艾瑞斯也不以他為然。
[25] Homan, Paul T. “An Apprais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2, no1.霍門的這一評論作于1932年,是針對凡勃倫提出其范式后的二十年間的情況而言的,遺憾的是這一評論在今天看來幾乎一樣適用。
[26] Commons, John R. 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Macmillan, 1924.
[27] 轉引自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28] 這包含了層層追本溯源的過程,如果說康芒斯的人為選擇理論可以解釋這一標準的話(有前代人的人為選擇產生),那么前一代人的標準呢?更前一代呢?人為選擇循環論證的矛盾在此顯露無遺。Hodgson做了一個有趣的類比:即使康芒斯能夠解釋畜群的一切現象(由飼者人為選擇決定),他怎么能解釋隱藏在飼者人為選擇之后的緣由機制呢?參見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29] 與康芒斯人為選擇理論神髓相似的是現代制度博弈理論,他們宣稱一切制度都可由參與者不斷博弈加以解釋,但他們忽視了博弈規則的確定仍需獲得解釋,于是陷入與康芒斯相似的根源匱乏困境。就康芒斯的方法論而言,他或許更接近于實用主義的理性假定,這也是康芒斯被視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不祧之祖的原因。
[30] 轉引自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119。
[31] Mitchell, Wesley C. ed. What Veblen Taught. New York, Viking, 1936.
[32] Ayres, Clarence E. Huxley. New York, Norton, 1932. PP95.
[33] 同上注,PP96。
[34] 同上注。PP96-PP97。
[35] Jones, Lamar B. “C. E. Ayres’s Reliance on T. H. Huxley: Did Darwin’s Bulldog Bit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54, no.4(October 1995), PP413-PP420.
[36] Ayres, Clarence E. Toward A Reasonable Society: The Value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uste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61。轉引自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119。
[37] 同上注。
[38] Hamilton, David B. Newtonian Classicism and Darwinian Institutionalism.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53. PP14.
[39] 同上注,PP35。
[40] 在此漢密爾頓用的是Animistic這個字,其本意是“萬物有靈論的”,也即強調變遷是在其變遷個體的理性規劃下進行的。
[41] 同上注,PP38。
[42] 參見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43] 漢密爾頓著作的撰寫和出版恰值二戰前后,當時的“社會達爾文主義”(Social Darwinism)因其成為納粹侵略屠殺的理論借口而受到來自自由世界的廣泛而猛烈的攻擊(其最著名者是R. Hofstadter的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在這樣的背景下,漢密爾頓自然不可能將自己的論述與聲名狼藉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掛起鉤來。
[44] 參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制度經濟學”條,PP931-PP932。
[45] 雖然也有極少數的例外。譬如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經濟現象的評價,對其后的經濟社會變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這影響并不能直接歸因于評價體系本身,而是評價體系被付諸實施的程度;——換言之,人為選擇是一個比評價體系涉及廣得多、挖掘深得多的概念,因此繆爾達爾的觀點只是康芒斯觀點的一個很小的部分??得⑺沟闹囌`參照上文。
[46] 加爾布雷斯主要探索以下課題:實業體系的合作性質和計劃模式,以及他認為是技術上必須履行的責任的沖擊;支持需求函數的個人偏好在社會上的形成;經濟的公司核心和國家之間持續的相互作用以及權力;影響公共部門的觀點和政策形成的因素和力量。參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制度經濟學”條,PP931-PP932。
[47] Coase, Ronald H.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November 1937). 在該文科斯首揭“交易費用”概念,并強調它在組織選擇和制度選擇中的重要性,以及市場和企業替代的邊界衡量。
[48] 也正是在此時,這一學派走向衰落。——有趣的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授予經常并不意味著該門理論在學界取得廣泛認可,相反,經常倒是該學派走向衰落的標志。因為諾貝爾獎只授予“經過了時間檢驗”的理論,要經歷一段時期的發展并受到較多的認可,這才授予;而一種理論通常只在諸多大師做出各自貢獻后才有可能達到這一高度,并且這一高度將是很難再被后人所超越的,因此,獲獎后的理論體系往往很難再有進一步的發展,從而使諾貝爾獎成為理論發展中衰的標志。
[49] 關于交易費用經濟學及其主要學者和貢獻,一個粗略的介紹參見《企業制度與市場組織——交易費用經濟學文選》“編者的話”,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0] 主要著作是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1992),中譯本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1997。
[51] 主要是有詹森和麥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發展起來的代理理論。代理理論后來被置于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框架下考察,從而使之成為新制度經濟學和信息經濟學的一個交集。
[52] 一般來說并不把這些學者歸入新制度經濟學里,因為他們所持的觀點乃至方法論都與新制度主義的“新古典內核”格格不入,但同樣不能將之歸入舊制度主義,因為奧地利傳統同樣與凡勃倫傳統或康芒斯傳統格格不入。鑒于時代較近關系,我們權且把他們歸入新制度學派。這一流派主要包括朗魯瓦(R. Langlois)、哈耶克(F. Hayek)、尼爾森和溫特(R. Nelson & S. Winter)等學者。
[53] 見舒爾茨(1968)“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收于《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
[54] 轉引自盧瑟?!督洕鷮W中的制度》,PP52-PP53。
[55] 參見拉坦“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收于《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
[56] 同上注。
[57] 參見諾思和托馬斯(1973)《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89。
[58] 參見戴維斯和諾思(1979)“制度創新理論:描述、類推與說明”,收于《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
[59] 同上注。
[60] 此圖參見《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PP322。
[61] D-N模型借用的正是投資理論中計算投資項目現值折現的方法。
[62] 參見盧瑟?!督洕鷮W中的制度》,PP55。
[63] Field, Alexander “The Problem with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 Critiqu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North/Thomas Model of Pre-1500 Europe”. Explan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18(April), 1981.
[64] 參見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56。
[65] 參見Schotter, Andrew,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轉引自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PP57。
[66] 參見阿克斯羅德《對策中的制勝之道》(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PP21-PP53,中譯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7] 轉引自盧瑟?!督洕鷮W中的制度》,PP57。
[68] 奧爾森正確地指出,在排他性集體利益存在(而這總是存在的)的前提下,分利集團之間的零和博弈不可避免,因此,在一個比較大的范疇內,個體理性的加總遠不能就此構成集體理性;集體理性不能成立的另一個原因是公共產品外部性的特點,它使個體無法對之進行有效收費,由此產生的不可避免的搭便車現象使個體在理性基礎上失去進行公共產品發明、生產和推廣的激勵,從而個體理性的存在導致集體的瓦解(公共產品的稀缺必然導致集體的名存實亡)。相對其對集體行為邏輯的分析,奧爾森提出的利用“有選擇的激勵”機制克服集體非理性的解決方法在理論上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因為“有選擇的激勵”機制在本質上還是公共產品,它仍受制于個體理性及由此產生的搭便車傾向的威脅,從而無法有效實現。奧爾森遇到的這一困難其實正是新古典內核的一切理論在涉及到群體演變分析中所必然會碰到的最終困難:新古典內核的個體主義和理性主義基石使它不可能推演出邏輯上有效的群體演變理論來。參見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9] 參見盧瑟?!督洕鷮W中的制度》,PP57。
[70] 參見諾思(1981)《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71] 參見諾斯(1991)《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
[72] 同上注。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