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央企“分紅權”激勵與“全民平均分紅”的實質辨析
丁冰
去年11月國資委宣布在13家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近年來社會上又興起一股要求全民均分國企資產和紅利的思潮。二者涉及的利益對象都是國企,但其實質利弊如何、可行性怎樣是值得認真分析、謹慎決策的,千萬不能貿然草率從事。
如何評價央企“分紅權”激勵試點
據媒體報道,2010年11月23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在位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國資委直轄13家高新技術和院所轉制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將企業不高于凈利潤總額15%的部分用于激勵為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和管理骨干,以進一步促進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和企業核心競爭力不斷增強。筆者認為,這是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
胡錦濤同志2006年1月9日在全國科技大會上響亮地提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道路,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奮斗”的號召。這是我國面對世界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的迅猛發展和正孕育著新一輪創新高潮的新形勢,為趕超世界先進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不能不做出的十分正確的選擇。一般來說,中央大企業,由于具有規模大、資金雄厚、人才集中、技術力量強等特殊優勢,在承擔技術創新、增強國際競爭力方面,責無傍貸地負有引領示范責任。特別是在當前,為與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的地位相適應,必須進一步更多地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的企業”,大大提高國際競爭力,而不能僅僅滿足于我國已有30家央企進入世界500強行列的水平。為此國資委新領導正確提出央企要做到“四強四優”,首先是要做到自主創新能力強,人才隊伍強。
如何才能做到這一點呢?關鍵是要充分調動企業科技人員的社會主義積極性。這除了首先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外,最主要的就是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按照他們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的價值,給予他們應得的勞動報酬。改革開放前國企實行八級工資制,基本上貫徹了按勞分配原則,但卻存在對于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勞動遠未得到他們應有的物質鼓勵的重大缺陷。改革開放后,私企實行了期股、期權帶按資分配性質的激勵約束機制,對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穩定人才隊伍起了相當作用。但這一般只限于,也只宜于在私企中實行,對于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從理論上講推行那種期股、期權激勵約束機制并不是最好的辦法。那么在央企里怎樣才能使科技人員的物質鼓勵的原則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呢?看來,國資委最近提出的企業分紅權激勵試點就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探索,這是因為:
第一,分紅權激勵試點的選擇標準和范圍很嚴格,即只限于注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國資委所屬高新技術企業和院所轉制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創新企業。上市公司及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除外,或暫不參加分紅權試點。具體說來,只限于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等13家央企,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激勵對象的素質,并避免了重復激勵現象的發生。
第二,激勵的對象很明確,即只限于企業中從事科技創新的科技人員和組織科技攻關的骨干,不包括企業的負責人,如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而且同一激勵對象還不得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進行重復激勵,并強調對被激勵者進行嚴格考核。這就避免了有可能出現激勵對象過寬、過濫的弊病,而能把有限的激勵資源真正用到對科技創新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身上。
第三,明確規定激勵資金來源于被激勵者的勞動成果,即從其所在企業利潤或項目收益中扣除。這就能使科技人員更自覺地把自己的辛勤勞動與收益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更有效地促進科技創新發展。
第四,明確規定了激勵金額的上限,即規定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權的總額不得高于當年企業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個人崗位分紅權所得不高于其薪酬額水平與崗位分紅之和的40%。按此計算,一個人一年的分紅所得最高不超過其年薪的2/3,這就把獎額限定在相對合理的水平。有人或許認為這個獎額太高,其實對于在科技創新上有突出貢獻者給予如此重獎并不為過,因為重獎實質是對一項科技新成果在市場經濟中所獲得超額價值的獎勵,但該項科研成果將會在其后生產中長期發揮作用,其超額價值也將在其后若干年內繼續產生,直到該項新成果因競爭而成為社會一般技術水平時為止,而創新者所得的獎勵卻只不過是剛創新時所產生的超額價值的一部分而已。在實踐上,此前不少企業也有對項目以收益的30%~70%以上的幅度進行獎勵,全國科技頭獎高達500萬元,也能為人們普遍認可。
可見,分紅權激勵試點是央企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體現黨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創新管理骨干從物質上關懷和鼓勵的一個新的嘗試和探索。當然其具體辦法還可能也需要在試點實踐中不斷修補完善。比如對“管理骨干”的概念應有明確嚴格的界定,即應指主要從事科技創新工作的管理骨干,而非主要從事行政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為宜。
央企“分紅權”激勵的實質分析
央企分紅權激勵辦法之所以說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對科技骨干有效激勵的舉措,除上述4個原因外,還因為它的激勵資金雖然在形式上是出自企業利潤,但實際上卻是由科技人員突出的超額復雜勞動所創造的超額價值,因此,其所得紅利獎金的實質是按勞分配的收入,與企業一般職工工資一樣,在企業會計科目上應屬工資成本,而非利潤的一部分。據說,只是由于受有關企業預算法規的約束才未列入工資總額之中。因此,國資委使獎金出自利潤不妨說是權宜之計。如果將來在實踐中能逐步使這分紅權與其它相關法規相協調,能將用于分紅權激勵的資金列入工資總額,從而使內容與形式相統一,實質與表象相一致,就更能順理成章,因而更能有效地鼓勵科技骨干發揮創造性的勞動積極性。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一些私營企業對科技骨干逐漸推行了期股、期權制的激勵辦法,這與央企分紅權激勵措施好像類似,但實際上二者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在央企,創新的科技人員所得的獎勵是作為企業主人所獲得的按勞分配的收入;而在私企,他們作為雇傭勞動者將自己的勞動力當作商品出賣給企業主(資本家)獲得一般的雇傭勞動工資的同時,又將自己的(腦力)勞動力當作所謂的“人力資本”入股而成為企業的股東進行分紅,這是瓜分企業職工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因而具有明顯的剝削性質,是屬于按資分配的范疇。而且由于股權分紅只與企業的盈虧有關而沒有上限的約束,以致在量上與央企個人的分紅權收入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央企分紅權與私企中的期股、期權制相比,不僅在質上具有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差別,而且在量上也不會存在過高的不合理性。
如何看待全民均分國企資產和紅利的主張
近年來,一些新自由主義者力主國有企業的資產和紅利應平均分配具體落實到全國每一個人身上,其理由是“在理論上和法律上,國有企業本來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政府是受托方,是代理公民在管理這些企業和國有資產。差別在于,以前沒有把‘全民所有制’中的所有者的名字具體落實,所有者是虛的、缺位的,通過設立公民權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個人手中,也就是把所有者具體落實?!边@里需要強調的是,國企“所有者是虛的、缺位的”的說法,不過是上世紀90年代新自由主義者攻擊、誣蔑國企“產權模糊”、“主體缺位”的老調重彈。按憲法規定我們的國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它受托于全國人民來管理人民的企業,國企的產權就十分明確,即屬于全民所有,而不存在任何產權“模糊”或“虛的、缺位的”問題。眾所周知,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廣大勞動者共同平等地占有生產資料,從而任何人都不能以生產資料為手段來謀取和占有特殊的利益”。因此,它的產權只能由其公有群體的代表機構,如國企產權只能由國家掌管,而不能具體落實到每一個人身上。如果這樣,就違反了“共同平等地占有”的原則,如新自由主義者們所說的那樣把國有資產均分到“公民個人手中”,實際就是要變國有即全民所有制為個人私有制。俄羅斯的教訓就證明了這一點。上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后,俄羅斯向全體公民無償發放國企股權證劵,使國企的“所有者具體落實”到了每一個人,實際也就是把國企私有化了。在市場化運作中,廣大公民所獲得的私有化證劵很快便集中到少數善于投機鉆營的壟斷寡頭手中,使社會主義的國企復辟為地地道道的私人資本主義企業。盡管現在新自由主義者所提出的具體作法與俄羅斯稍有不同,即不是像俄羅斯那樣向全體公民發放私有化證券而是“通過設立公民權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個人手中”,但這基金的終極所有者依然是各個分散的個人,即股權為個人私有,而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最終難免轉移集中到少數基金大戶之手,從而破壞“共同平等地占有生產資料”這個公有制的基本特征,而成為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梢?,新自由主義者們的主意與俄羅斯的證劵私有化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
新自由主義者們按其公民平分國企股的私有化思路,進一步提出要把國企的紅利平分給全民,即主張實行全民直接平均分紅,并且煞有介事地以美國阿拉斯加州40萬居民每年分到政府所建立經營石油和天然氣企業的紅利1000美元為例,吹捧“將國有企業通過股票形式量化給個人,資本主義美國又走在了社會主義中國的前面”。必須指出,論者的論據即使屬實,但與其所提出的論點也是牛頭不對馬嘴。首先分紅收益的主體只是阿拉斯加州的40萬居民,在美國2億多人口中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區區小數,根本說不上全民分紅。這絕不是對數字的斤斤計較,而是涉及什么是全民公平分配問題。譬如我國,如果把國企的紅利只平分給某個縣市的幾十萬居民能公平嗎?其次,在操作技術上,即使阿拉斯加政府可以成功地把它的企業紅利平分給40萬居民,我國國企的紅利又怎能順利地平分給超過阿拉斯加居民3000多倍的13億居民;何況,論者絞盡腦汁只找出阿拉斯加州的那樣一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能源企業的特殊事例,怎么能證明國企可以直接全民平均分紅呢?須知能源企業主要是依靠天賦自然資源而建立的企業,當地居民承受環境污染、耕地減少等損失,政府為了調節與當地居民利益的關系,從企業紅利中給予適當補償看來是可行的經驗,但這與論者所說的“全民平均分紅”的概念絕不是一回事,因為如果把國企紅利必須直接平分給每一個人作為一個原則確定下來,那就不僅是國有的能源企業,其它所有國有企業的紅利,都應如此,那又如何操作呢?
這里要強調說明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它的紅利,當然應合理地分配給全民,由全民共享,但卻不能直接平分給全民,實行所謂的具體落實“全民平均分紅”的辦法。這不僅是因為操作技術上極其復雜,代價很高,很難作到真正公平的平均分配。特別在目前腐敗盛行的情況下可以說其可行性為零,而且更重要的是分配本身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問題。我國人民事實上是已區分為各種不同的利益人群,貧富懸殊十分嚴重。如果全民平分紅利,只會造成新的不合理,增加社會新的矛盾。因此,正確的作法是國企的稅后紅利只能在黨和政府的正確政策指導和嚴格監管下,扣除一部分留作企業積累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技術水平而外應全部上繳國庫,由國家按照社會主義國家政策統一用于國防、行政和提高與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當然在一定特殊條件下,也可把“紅利”直接分配給特定人群,如解決災民重建家園的資金等。據目前媒體報道,新加坡在新的年度預算中,政府拿出66億新元的“紅包”與全民分享,使每個成年人都將獲得100新元至900新元的企業“紅包”,即估計一般家庭都能得到3000元新元的企業紅利收入。但這與新自由主義者們所說的“全民平均分紅”是有所不同的,因為它畢竟是通過國家預算統一安排支付的,而非由企業直接具體落實到每一個公民,所以實質上不過是由政府財政支持的一筆社會福利,當然也有其突出的優點,即通過宣傳使人們更明顯感到自己的收入是由企業的紅利提供的,因而愿意支持企業的發展。這一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但其經驗的實質不過是做好宣傳,使人們認識到經濟增長與自己的福利有密切關系。
必須明確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在改革開放前,全國人民以強大的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為后盾,才取得了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既無“三座大山”之憂,也無下崗、失業之苦。那時雖無國企應“全民平均分紅”之說,但從一定意義上講,那也是全民在分享國企的紅利。因此我們可以說,只要在黨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國有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而不走私有化的邪路,隨著國有經濟的發展壯大,全民也就必然會分享到國企越來越多的“紅利”。據有關數據統計,2005~2010年,央企資產總額由10.5萬億元增至24.3萬億元,年均增長18.2%;營業收入由6.79萬億元增至16.7萬億元,年均增長19.7%;實現凈利潤由4642.7億元增至8489.8億元,年均增長12.8%;上繳稅金由5779.9億增至1.3萬億元,年均增長17.6%。其中央企2010年的利潤總額首次超過一萬億元,達到1.1315萬億,扣除上繳稅金外,歸屬母公司的凈利潤也有5621億元。央企這些實實在在的鮮活的巨大成就,絕不是一小撮“精英”用歪曲、誣蔑的手法所否定得了的。在此基礎上,央企對國家、社會的貢獻也日益增大。據報道,在2002~2009年間,央企除向國家累計上繳稅金5.4萬億元外,2009年還完成向社?;疝D持國有股55.3億股,對應市值為429.68億元,大大充實了社?;稹T谪瀼芈鋵崌液暧^調控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以及扶貧濟困、抗震救災等等公益活動中,國企、央企都起到帶頭表率作用,如近年當西南部分省區冰雪、地震等災害襲來,廣大國企都挺身而出不計成本代價,全力搶修電力、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全力保障救災物資供應,積極承擔災后援建任務等。不言而喻,如果說要全民分享國企的紅利,國企以上對國家、社會所作出的積極貢獻,都無一不是使全民所直接、間接分享到的“紅利”,而且是較公平合理地實實在在取得的“紅利”,只是未直接按股平均分紅到每一個公民而已。不僅如此,央企按國家要求從今年開始還將把凈利潤上繳國家的比例增加5個百分點,即將央企原按5%和10%的兩檔次上繳國家的凈利潤比例,分別提高到按10%和15%的比例上繳,說明央企還在進一步為增加對國家的貢獻和全民的分紅而努力。
當然,為了使人民更明顯地感受到自己享受了國企、央企的紅利之益,國家也可借鑒新加坡的經驗,在國家預算中,指明社會福利的某一部分或金額、比例是由國企提供的,并且加強宣傳,但卻沒有必要、不應該、也不可能把國企紅利直接平均分配給每一個公民。
綜上所說,央企的分紅權激勵與全民平均分紅兩種有某點相似的措施或主張,在實質上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和要求。前者是為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國企更好地發展、是廣大勞動人民夢寐以求的心愿,應于大力支持;后者是為使社會主義國企私有化,摧毀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不得人心,必須堅決反對。這是我們在當前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所不容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
(《環球視野globalview.cn》第428期,摘自國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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