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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青講座: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法治理念的區別

楊曉青 · 2006-08-16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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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青講座: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法治理念的區別

    烏有之鄉周六講座  更新時間:2006-8-16
    主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主講人:楊曉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時間:2006年8月5日星期六下午3:00
    地點:北大資源賓館三層1308號
    主辦:烏有之鄉書社    電話:010-62760856
    網址:http://www.wyzxsx.com  電郵:[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內容簡介:

    今年“新西山會議”后,我國政法機關部門開始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學習活動。面對社會矛盾叢生的現實,各種思潮跌蕩起伏,如何認識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堅持社會主義,解決現實問題,都是人們關心的問題。我們邀請楊老師做本次講座,介紹有關情況,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歡迎大家參加。

    下面是根據現場錄音整理的文稿,已經主講人審閱。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參加今天的講座,我們的主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我們請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楊曉青老師來給我們做講座。

    大家知道,我國國家這么二三十年來的情況,就我們的感受來看,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問題。尤其是和上訪人群接觸比較多的朋友,感受更強烈一些,比如很多冤假錯案。這種情況和我們國家在司法實踐中背離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有很大的關系,那么面對這樣的現實,究竟是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是拋棄社會主義選擇另一種理念?

    在思想界、知識界有很多的爭論,各方有不同的認識。我們主流知識界提得比較多的是學習西方的三權分立和各種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忽略了經濟基礎對法律的根本決定作用,空想成分很大。我們要求的公平正義、執法為民、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應該有什么樣的制度安排?大家越來越陌生了。針對這種情況我們今天特別請楊老師來介紹這方面的知識。

    楊曉青:我做這個講座,也就是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吧,和大家交流。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我在法院系統也做過講座,和大家有一些交流。今天上午我們法學院的一些學生跟我說關于我的講座的內容已經上網了。對外的講座我還沒有做過,今天算是探討吧。

    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個問題提出的背景

    這么多年來,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共識,形成了主流的理念,大多數人認為,馬克思主義的法的理論是所謂傳統的法的理論,西方的法的理論倒成了現代的了,總的來說是要向西方學習。雖然這種理論趨勢在法學界已經成為主流,但是在社會上,或者別的學術界接觸得還比較少。

    今年3月4日在香山杏林山莊的所謂的“西山會議”,賀衛方在會上點出了他們的一些理念,說他們有一些話亮不出來,是圖窮匕首現,說我們國家將來“一定要走上這樣一個道路,比如說多黨制度,比如說新聞自由,比如說這個國家的真正的民主,真正的個人的自由,整個國家的權利建立在保障每個人的自由的基礎之上,比如說臺灣現在的模式,我們現在想中國應該朝這個方向走,但是現在說不得。”他說“我們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體”,他明確地“希望共產黨形成兩派,希望軍隊國家化”。他說“希望解決大是大非的問題,比如說新聞自由,“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機構,不斷的行使媒體的生殺與奪之大權”。這個機構他指的是黨的宣傳機構中宣部。他說“按《憲法》說的,任何的活動都是在憲法的基礎上活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中宣部、團中央、中組部,我們整個黨沒有注冊登記。一個民主的國家,最基本的要求,團體要有一個資格,才在法律上有被起訴和起訴的權利資格,我們沒有,我們(他指的是“我”)參加了這個組織,我在這個組織20多年,但是它沒有注冊登記,這是很麻煩的事情,那他行使的權利是什么權利?是法外權利。這是嚴重的違法,依法治國怎么說?胡錦濤同志說,我們要嚴格糾正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都要嚴格的糾正各種違憲的行為,但是他本身就是一個法律之外的機構,怎么違憲呢?無從談起。”點胡錦濤的名,說他是違法的法外機構。

    接下來講權力架構。他說我們的權力架構總的是“嚴重混亂,不是法制的、憲政的模式。比如說黨和議會之間的關系,黨和司法之間的關系,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這個問題到了必須要解決的時候了。”“整個權力架構的反憲政。”“人大本身的反議會性質。它不是一個議會,我們的人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party(聚會)。”“政治性的權利普遍得不到實現,比如說結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自由”,基本上實現不了。”“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我們的司法體系現在正在穩步的下降,司法的地位穩步的下降。現在周永康同志到最高法院視察工作,肖揚向周永康同志匯報工作,全世界講法制的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敢叫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向警察頭子匯報工作,怎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最近黨對司法的干預不斷地強化,而不是弱化。”

    在他們頭腦中完全沒有黨的領導的概念,周永康同志是黨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就司法體制改革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肖揚同志匯報工作有什么不可以?完全把矛頭指向黨的領導。“西山會議”的主持人說“我們今天是內部的座談會,討論一些很難討論的問題。”他們開會的態度還是很明確的,就是“將來要走到多黨制、軍隊國家化,實行真正的司法獨立”;“整個國家權力建成臺灣現在的模式”我認為,他們的矛頭直接指向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指向黨的領導地位,否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企圖推翻黨對政府、軍隊和司法機關的領導。他們在會上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模式,就必然徹底改變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用西方所謂的“法制的、憲政的模式”取而代之。西方的“法制的、憲政的模式”實際上就是指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這些東西,因此我們要慎提“憲政”。

    毛澤東同志在四十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前,曾經有過一篇論文論述憲政問題。但是新中國成立以后就再也沒有提及過,因為他提憲政是針對國民黨政府提出的,是指在國民黨的統治下搞憲政。新中國成立以后實行的是新民主主義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下無產階級實質的人民民主專政,因此就不再提憲政了。法學界現在有很多人提“憲政”,包括以賀衛方為首的主流法學家。現在恐怕主流不了了,但是那個時候他還是主流呢。

    在“西山會議”召開以后,他們引起了中央的重視。對于法學界和政法工作里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就需要我們正本清源。解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問題,是確保政法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中央把這個問題提上來了。所以用正確的法治理念和價值取向統一全體政法干警的執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領域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主導權,這是堅定不移地堅持我國政法工作的社會主義政治方向的問題。現在在全國司法機關,公、檢、法、司機關都在扎扎實實地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因此很多法院請我們去做演講,配合他們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
    第二個問題,經濟基礎決定一個國家的民主與法制。

    我們講法的問題是絕對不能離開經濟基礎的。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建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上的,法是由社會的物質條件和經濟基礎決定的,而不是懸空的。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存在決定意識。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既不是統治階級頭腦中固有的,也不是憑空產生的。它們的價值理念以及由此決定的法律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不是任意的。沒有經濟作基礎,法律能任意地規定義務和權利嗎?沒有物質基礎,規定了權利和義務也是實現不了的。所以馬克思說:“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馬克思對于法和經濟之間的關系論述得非常清楚。比如說在封建社會,君主的意志是“朕即法律”、“金口玉言”,但他也不能說“月亮是我的”,能說嗎?就是現在科學技術沒有發達到人可以隨便到月球旅行的情況下,也不能制定類似這樣的法律。因此說經濟基礎是法律的根據。馬克思說:“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組織自己的力量以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這些占統治地位的個人的共同利益所表現出來的共同意志。

    馬克思恩格斯對于物質統治和精神統治也有一段精彩的論述,他們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精神生產資料。因此那些沒有精神生產資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說是受統治階級支配的。”  很清楚嘛,掌握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也掌握著精神生產的資料。像美國這種國家,它的物質生產資料掌握在資產階級手里,那好萊塢掌握精神生產資料的就向全世界宣傳他們的價值觀;一般的美國民眾就是受他們左右,他們放什么新聞民眾就知道什么新聞,他們說伊拉克怎么該打,一般群眾也覺得伊拉克該打。當然也有很少的一些人有覺悟,馬克思恩格斯在資本主義社會生活,他們有覺悟。但是一般地來說,那些沒有精神生產資料的人的思想是受統治階級左右的,包括對法的認識也一樣。

    馬克思恩格斯把唯心主義法學觀稱作“法學家的幻想”。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典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現在我手里拿著的這本拿破侖法典并沒有創立現代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于十八世紀并在十九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現。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系,它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 拿破侖法典是影響多么深遠的一部法典,但是這部法典造就了資本主義社會嗎?不是,是資本主義社會關系在這部法典當中反映出來了。一旦這部法典不再適應社會需要,它就不過是博物館里的一件文物而已。但是只要它適應這個社會,能反映這個社會的話,它就是有用的。

    馬克思說:“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他們認為不是經濟創造了法意識,而是法意識和法創造了經濟關系。”法學家為什么覺得他憑著先驗原理來活動?因為他看到法律都是先驗的,是已經制定好的,或者是前人的經驗,或者是判例。法學家是按照法律活動,所以認為是法律創造了經濟關系。比如有了婚姻法,兩口子結婚才合法;有了合同法,做生意才依法訂立合同。所以在法學家的眼里,整個歷史是一部一部法律發展的歷史。但實際的歷史發展并不是這樣。在沒有婚姻法以前人類社會早已出現了比較穩定的對偶制家庭;在沒有合同法以前人類社會也早已出現了商品交換。

    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為了對抗封建階級的神學世界觀,資產階級提出了法學世界觀,也就是民主(人民主權、三權分立)、自由(契約自由、政治自由)、人權(民主權、自由權、財產權、幸福權、安全權)、法治(法律至上、司法獨立、無罪推定、法無明文不為罪)等等的這一套法學世界觀。

    法學世界觀當然是當時資產階級為了對抗封建階級的神學世界觀而提出來的。原來是神、上帝決定法律,資產階級革命后變成人(資產階級)決定法律。這是很大的進步。比如說人民主權,我們現在就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是人民主權的表現。比如說保障人權,也已經進了我們的憲法。但是民主、自由、財產、幸福、安全這些人權概念在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里都是有資產階級特定的含義的。比如民主是資產階級的競選、分權、制衡;自由是資產階級的契約自由、政治自由;財產(這里指的是生產資料,不是生活資料)當然是資產階級的財產,勞動人民沒有多少財產;幸福呢,在資產階級看來沒有財產就沒有幸福,還有性解放;安全,指的是他們的財產不被革命人民沒收了,不要被“打土豪分田地”了。這是他們的人權。“法治”的內容我們已經吸收了后兩條,《刑法》就認為“法無明文不為罪”;“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一條在《刑法》和《刑訴法》都有,但是在這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中,中央政法委已經對這個理念提出了質疑。“劉涌案”遼寧高院就是按照“疑罪從無”給他判了死緩,但是全國人民群情激憤,最后最高法院還是給判回了死刑,維持一審判決。當然這兩條還可以討論吧。但是法學世界觀有“法律至上”、“司法獨立”這兩條我們恐怕不能照搬。

    我認為以賀衛方為代表的西方法治思想之所以給我們的法制觀念帶來消極的影響,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現在到了關鍵的時刻,社會上各種利益要求日益分化,社會各種矛盾激化這個大背景的反映。目前出現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公有制經濟基礎受到了嚴重的動搖,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的現象。少數人先富起來了,卻沒有出現先富帶動后富,全國人民共同致富的景象。小平同志當時提出希望一小部分人先富裕起來,然后先富帶動后富,然后全國人民共同致富,分三個階段實現。但是有些問題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讓那些先富起來的人拿出一點錢去做一點慈善他們尚且不愿意,更不用說先富帶動后富了;他們把工人的工資壓得這么低,中央說了要提高工資他們也不聽。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嘛,他們先富了卻不肯帶動后富。

    這些先富起來的人和他們掌握的財富已經形成資產階級了。如果誰說我們國家還沒形成資產階級,我就覺得他沒長眼,就連一般的本科學生都認為有資產階級了,更不用說我們這些做研究的人掌握這么大量的事實。我們可以從財富的數量,新生私營企業主的人數,以及他們雇傭的企業的工人的人數等各種數字來證明這一點。現在的資產階級已經比我們五十年代社會主義改造以前的民族資產階級力量要強大多了,那時候我們認為民族資產階級它是一個階級,現在掌握著那么大量的財產,剝削這么多工人的一個階級還說不是資產階級,那就完全不實事求是。這個階級主要由經濟、政治、文化的精英組成。2004年有一本書是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的陸學藝先生寫的《中國社會各階層分析》,他把私營企業主作為一個階層,說這個階層占就業人口的0.6%,人數很少。但是我認為私營企業主只是資產階級的一部分,除了經濟上的精英,還有政治和文化上的精英,這些人手里的財富也不少。

    在私營企業有了一定力量以后,他們必然要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只不過是政治要求的一種表現,其他的要求還多著呢。比如民主的要求,就是他們要執政;自由的要求,比如新聞自由、文化自由、各種政治自由,亂說亂動欺壓人民的自由,而且還不許司法機關去追究他們;人權的要求,就是要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私有財產權是最大的人權;幸福的要求,你看他們現在都驕奢淫逸到什么地步了,他們的幸福觀已經是一般人民群眾不能接受的了,他們還覺得不夠幸福呢;安全的要求,現在是他們的首要要求,首先要有富人區,私人花園似的,一般人不經過業主的同意不準進,我們過去工人農民的住宅區哪有這種要求啊?他們害怕。當然這個安全不只是住房的安全,還包括對他們個人財產和人身的保護。現在富人雇保鏢有一雇就是好幾十人前呼后擁的,但是他們不雇保鏢的話確實是隨時都有人想去殺他們。這些要求都屬于政治要求,他們有了經濟上的利益了才會提出政治上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不過是政治要求的一種表現。他們要把這些要求用法律固定下來。

    在這些資產階級的精英眼里,這些所謂的自由、民主、人權、幸福、安全只適用于富人,那些為了生存而掙扎的貧苦的勞動者是沒有資格提這些要求的。他們說:你有什么資格提這些要求,你就是笨,天生地沒有能耐,所以才過這種苦日子。網上就有這種言論嘛。因此被上訪群眾控告的這些人都覺得群眾沒有資格追求這些權利。這些理念都是經濟基礎決定的,是我們國家貧富分化,社會矛盾有激化的趨勢,經濟上的私有化、自由化、分化導致了各種政治理念上的分歧。我記得改革開放以前,官員和人民,或者人民之間的分歧都是比較少的,因為社會上經濟是比較公平的。我當時在工廠里,三年學徒工,第一年16元,第二年18元,第三年21元;然后一級工35元,二級工41元,那時候沒覺得心里不平衡啊,沒覺得生活艱難。

    這是第二個問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     

    第三個問題,就是一個國家的民主和法治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這個命題有這么幾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就是民主與法治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全社會的意志。想想我們國家現在誰是統治階級?賀衛方他們心里非常明白這個含義。但是資產階級的法律觀念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用法律上的、表面的平等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盡管他們掩蓋,但是法律畢竟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全社會的意志。只要這個社會有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差別,法律就只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

    第二層含義就是民主與法治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而不是個人的任性。這個整體意志是通過統治階級內部的激烈斗爭,有取有舍,才制定出法律。我們過去人民代表大會在通過法律時一般都是全票通過,內部的斗爭比較少。現在每部法律都有很大的分歧,從《物權法》就可以看得出來。這說明統治階級內部在形成整體意志的過程中只要有權利的都要表達他們的要求,因此民主和法律既不是反映統治階級內部個人的任性,也不是反映少數集團的意志,而是反映整體的意志。就是封建社會的法律,在“朕即法律”的情況下,它都不是君主的個人任性。皇帝為了他的江山社稷還要開會和大臣們商量。如果這個君主任意地立法,那么這個朝代也就快到頭了。所以說法律反映的是統治階級整體的意志。

    第三個含義就是民主和法治只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有的同學就問,老師你說得太絕對了吧,就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都還有八小時工作制,還保護工人階級勞動的權利,還有一些對工人階級有利的東西呢。這是理解法律最關鍵的地方,不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在一個階級社會中,被統治階級盡管沒有發言權,但他們肯定要發出自己的聲音,提出自己的要求。這種要求在提出以后的斗爭過程中,統治階級能夠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不能接受另一部分。能被接受的這部分有可能被制定到法律當中,那么這部分要求在被制定成法律的時候還是被統治階級的要求嗎?不是,它已經轉化成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了。這個轉化很重要,被統治階級的要求的一部分只有轉化成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以后,才以統治階級的要求制定到法律中。

    以八小時工作制為例,過去讓工人農民干十幾個小時,那是因為生產力水平太低。隨著工人階級的斗爭和生產力的發展,八小時工作制就能被接受了;如果不接受的話,工人階級造反把他們推翻了,他們衡量衡量就可以接受了。現在別說八小時,就是四小時也能接受;現在很多公司不用上班,在家里通過網絡完成工作,這也能接受,能保證資本家獲得利潤。

    而被統治階級的要求里還有一部分是統治階級無法接受的,比如說,交出政權的要求,那是十惡不赦的大罪。這種要求永遠不會被統治階級接受,因此永遠不會被制定到法律當中,甚至有可能遭到無情的鎮壓。所以,民主和法治只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但是統治階級在接受了被統治階級的一部分要求,把它轉化為自己的意志制定到法律中以后,卻聲稱自己是民主的,反過來對工人階級進行說教。

    第四個含義是民主與法治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而不是一般的意志。不是發表社論,不是寫通訊報道,是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把它制定成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判例等)然后讓全體公民遵守,這樣統治階級的意志就有了合法性。所以民主與法治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我批判賀衛方的“整個黨沒有注冊登記,是非法的”,指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不是靠登記得來的,也不是憲政賦予的,而是共產黨領導下的無數革命前輩流血犧牲奮斗來的。”有的網友跟帖說,“我只聽說過槍桿子里出政權,沒有聽說過槍桿子里出民主”。說明他們根本不清楚什么是民主。民主僅僅是準許說話嗎?民主是國家形態,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什么是民主?民主是政權,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那什么是非民主呢?是少數人專制,那也是國家。民主和專制都是國家。只不過民主在統治階級內部是少數服從多數。沒有資產階級大革命奪取政權,哪有資產階級法治?所以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確認和保障。先要有政權,然后才談得上法治。新中國不奪取政權,怎么可能制定憲法?怎么可能制定和實施法律?法治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才能維護。

    所以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不是靠登記得來的,也不是憲政賦予的,而是共產黨領導下的無數革命前輩流血犧牲奮斗來的。有的人說,那是你們前輩奮斗得來的,你們現在沒有權利再掌握這個政權了。我認為,如何掌握政權,如何更好的實現人民民主可以探索,但是不管怎么說,當初我們這個政權是怎么得來的,是我們共產黨到國民黨那里登記得來的嗎?是經過國民黨的憲政得來的嗎?那時國民黨政權稱共產黨是“共匪”。毛澤東在1940年寫《新民主主義憲政》的時候還說在國民黨的統治下,我們可以加入它的憲政,即“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并從中掌握領導權,最后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但是根本就是實現不了,最后還得靠解放戰爭打出來。所以沒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作基礎,就談不上社會主義法治,就談不上所謂“合法性”。這個民主與法治的關系是不可顛倒的。不是先有法治后有民主,而是先有民主(政權)后有法治,法律對民主進行確認,給它以保證。具體來說,我們沒有一部法律規定共產黨需要登記的。不要說共產黨,就是參政的民主黨派和工、青、婦這些組織都不需要登記,就是一般社會團體需要登記。

    賀衛方他們這些法學精英用“登記”和“執政的合法性”來反對共產黨執政,企圖搞多黨輪流執政,我認為也是“精英法學家的幻想”。除非他們掌權了,這個幻想才能變成現實。他們沒掌權,那就只是一個幻想而已,所以我的文章說他是“企圖”推翻共產黨的領導,算不算有行動尚可推敲。法律不制裁“意圖”,只制裁“行為”。但是賀衛方作為“法學精英”,賴在自認為“非法的”共產黨里不肯退出,政治上真是太虛偽了。只能理解為他是一個貪圖共產黨的權勢,而沒有共產主義理念的偽君子。

    同樣,貧苦勞動者階級如果失去了自己階級的政權,失去了自己階級的經濟基礎,單純想依靠法治來維持自己的權利,那也是一種可悲的幻想。沒有政權了依靠什么法治。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如果勞動人民是統治階級的話,法律就能保護勞動人民。如果政權不是勞動人民的,勞動人民要靠法治保護自己也是不容易的,也不太可能,首先付不起高額的法律費用。像美國這么法治的國家,打一個離婚的官司至少需要兩萬美元,所以窮人不敢離婚,寧愿離家出走;相比之下我們國家離婚可以不用請律師,算是很便宜的制度。當然,馬克思恩格斯也并不反對在現有的法制內盡量地爭取勞動者自己的權利,例如有一個原則叫“法不禁止的就是可行的”,法律沒有禁止罷工啊。盡管憲法上沒有寫公民權利里有罷工權,但是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罷工。所以現在很多工廠的工人都罷工,罷工了就可以談判。現在私營企業主這么多,他們可以有各種欺壓工人的措施,工人們為什么不能罷工?罷工不違法,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它也不應該做這種規定。

    我記得毛主席去世以后不久,廠里傳達粉碎“四人幫”的文件說,毛主席提議要寫罷工權,中央政治局開會有人反對說,所有的企業都是國營企業,工人有什么意見可以通過組織的程序向上匯報,由黨委解決就行了,罷工就是對國家罷工,沒有必要。但毛主席堅持把罷工權寫進憲法。那個時候沒什么法律,但是也沒有什么糾紛,有事就找領導,領導一拍板就給解決了。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多如牛毛,社會主義國家也要走到這條道上來嗎?文化大革命以前哪有什么律師,那有什么法律啊?但人民群眾不也過得挺平靜的嗎?有點小事情找領導就解決了。當然那個時候人也不那么自由,得聽領導的,但干群關系比現在要好得多。我認為毛主席之所以在當時沒什么必要罷工的情況下堅持把罷工權寫進憲法,就是因為毛主席認定罷工權是工人階級的基本權利。

    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所謂的“弱勢群體”——工人農民是不是弱勢群體?我認為根本不是弱勢群體。工人農民的力量是那些資產階級精英所不能認識的,他們現在認為工人農民是弱勢群體,就是因為他們錢少,經濟地位低——現在還可以在現有的法治下爭取自己的權利,進行合法的斗爭,這還是可行的。當然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法治是會失靈的。恩格斯說:“如果政治權力在經濟上是無能為力的,那么我們又為什么要為無產階級的政治專政而斗爭呢?暴力也是一種經濟力量。”  暴力當然是經濟力量,在一個國家內的專政,掌握政權,這就是一種暴力。掌握了政權,就掌握了經濟權。在國際上也是這樣。美國出兵打伊拉克難道不是為了經濟的利益嗎?有政治利益也有經濟利益。它控制了伊拉克石油的生產,也就控制了全世界的經濟。所以暴力也是一種經濟力量。因此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說:“每一個力圖統治的階級都必須奪取政權,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普遍的利益。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  所以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的領導權對經濟基礎有巨大的反作用。

    法治對于民主(政權)來說不是萬能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來制定和執行的。領導人對法治的重視程度以及他利用法治來進行統治的程度就決定了法律有效無效。有了政權可以不提法治,毛主席那個時候不提法治不是也照樣統治嗎?有政策,有軍隊,有黨,有人民群眾的支持,也一樣能統治。現在我們黨換了治國的方法了,不完全用政策統治,而要依法執政,一樣。所以說統治者用不用法治是法治的一個局限性。

    第二個局限性,法治只是調整對于統治階級至關重要的社會關系。因此它對人的行為、思想的調整作用是有限度的。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有很多,如男人和女人的關系,有朋友之間、戀人之間、同學之間、師生之間、上下級之間等等。被法律調整的只有婚姻家庭關系,它是社會的基礎,很重要,所以國家才制定《婚姻法》。為什么不制定“戀愛法”、“朋友法”、“同學法”,因為這些關系對于統治階級而言不是至關重要的社會關系。因此法治對人的行為、思想的調整作用是有限度的。有的人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只要不殺人不犯法就可以任意而為了,當然沒有人說這種人是好人,但是如果把人的道德標準降低到不殺人不犯法就成了,那人的素質得有多低。因此法律提供的道德標準是很低的,所以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不要過于迷信法律,以為大事小情都可以立法,有了法律就什么問題都可以解決了。社會的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要認清法治作用的局限性。


    第四個問題是兩種不同的法治理念:

    (一)法制和法治的概念

    法制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是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這些概念是對應的。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家直接有關系,只要有國家就有法律制度。奴隸制國家有奴隸制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國家有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資本主義國家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

    而法治指的是一種統治、治理國家的方式,它要求確認法律在實現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依法辦事。它和治國方式的禮治、德治、人治是相對的。它的特點就是和民主政治制度相聯系。法制和國家是同時產生的,但是有國家不一定有民主制度。也只有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國家,才有法治,才有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的權威。法治可以分為資本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法治。

    其實在奴隸社會也有奴隸制民主,封建社會也有封建制民主。我們知道古希臘是民主制的,羅馬的執政官是奴隸主選舉產生的。所以民主制不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專利,但在資本主義以前民主制是少數情況,多數還是專制的。

    (二)資本主義法治

    資本主義法治在自由資本主義建立的時期有它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基礎,在資本主義的這些基礎上產生了一些準則,如人民主權、契約自由、分權制衡、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等等。這些原則奠定了資本主義法治發展的基礎。

    三權分立是我們關注政治的很多同志所研究的課題,很多人認為三權分立好,它可以做到既分權又制衡,是一種民主的表現,是一種很好的制度設計。就連六四事件以前中國社科院政治學所的所長嚴家其,他是政治學的專家,讀的馬列比我們多得多了,但是最后卻認為還是要三權分立,沿著這條路走向了自由化,跟著方勵之他們鬧起來了,六四以后逃到美國去體會“民主”去了。這說明三權分立把很多人都引入了歧途。現在六四的動亂精英在美國混不下去了,很多人都申請回來,當然中國使館都拒簽了。那些人到了美國連飯都吃不好,要整天低著頭刷盤子,二等公民都當不成。到美國第一個月還能發表評論感慨感慨,第二個月話就少多了,過了半年就說不上幾句了,過了一年就什么也說不出來了,只能為生活而奔波了。

    三權分立的產生是在王權、貴族和資產階級爭奪統治地位的時候提出來的,后來因為這種原則符合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政治的關系,資產階級在取得政權以后才采納。

    從經濟方面看,三權分立的經濟基礎在于它適合資產階級不同利益集團爭奪和分享統治權力的需要,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它是通過“假設的”社會契約論闡述國家的產生和國家的目的,通過國家機關表面上的分權制衡來掩蓋國家的階級實質。社會契約論說國家和公民簽訂了契約,公民放棄了一部分權力給國家,讓國家來行使,多好聽啊?但是公民怎么就跟國家簽契約了,什么時候怎么簽的契約,公民怎么在這個契約中把權力交給國家了?社會契約論就說不清了。資本主義一兩百年了,誰和國家鑒定契約了?國家需要和公民簽訂契約嗎?不,國家就是統治階級的統治機構。所以說它是“假設的社會契約論”。

    從政治方面看,政治制度是由階級關系和政治力量對比決定的。資產階級國家之所以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是因為資本主義社會存在著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矛盾和對立,資產階級內部又存在著強大的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和對立。這些矛盾和對立是我們所難以想象的,它們是互不相容的。我們看美國的總統選舉,美國是兩黨制。共和黨是布什集團,代表石油和軍火集團(切尼、拉姆斯菲爾德)的利益。拉姆斯菲爾德自告奮勇當國防部長,主張打伊拉克,現在又主張打伊朗。民主黨的候選人克里是什么人呢?在競選民主黨的候選人之前誰聽說過克里啊?他為什么能過五關斬六將把民主黨內那么多著名的政治家給打敗,脫穎而出成了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我們上網一查才知道,他的夫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沃爾瑪的董事局主席。這么大的利益集團之間爭奪國家的統治權。

    資產階級內部是有著巨大的不同利益的,他們不允許其中任何利益集團獨享國家權力,所以他們天然地要求分享統治權。他們不僅要求三權分立(其實還有軍事權等等,但是軍事權往往被劃歸給行政權),而且要求行政權下的各個部門之間都要相對獨立,它要求盡量地分權,這樣才能滿足資產階級民主的需要。

    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通過兩黨制、多黨制或一黨多派實現。日本是一黨多派,臺灣的民進黨也有多派,而賀衛方也提出要共產黨分成多個派,因為他感覺到沒有一個政黨能和共產黨抗衡。資產階級不管幾個黨,它們都要維護資本主義的根本利益。所以多黨制只是權力制衡的一種形式,并且還不是唯一的形式。多黨制是不是就不產生腐敗呢?事實已經證明不是這樣,多黨制照樣產生腐敗和專制,我們看看美國總統。現在三權分立已經發展,慢慢向行政權專制轉化了。廣大群眾在這種三權分立中的影響是無足輕重的。你想,一個消費者和沃爾瑪談民主,談推舉總統候選人?力量實在是太不對稱了。

    資產階級國家的競選活動是資產階級統治的一部分,選民只能在資產階級推舉的幾個候選人之中稍作選擇,并不能影響國家的政策,而且帶有很大的欺騙性,其中的鬧劇和丑聞已經被我們所熟知了。資本主義國家的選民對此也不是沒有認識,所以很多人都拒絕參加這種活動。另外資本主義國家的競選要耗資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個億,克里和布什的競選已經達到兩億美元了,這有利于掌握巨大財富的資產階級利用各種渠道來控制選舉,這是資本主義統治穩固的根本原因。美國工人階級的力量大不大?相當大,但是參與不到選舉中去,工人根本不可能籌集到這么大量的財富來參與競選,連個聲音都沒有。有的人說美國的選舉怎么也沒有動搖資本主義的統治,我們為什么不能用這種方法來鞏固共產黨的統治呢?其實美國的選舉只是形式,真正使他們的統治穩固的是資產階級的經濟力量。我們現在基層的選舉也出現這個問題,用糧食和酒席來賄選,誰有錢誰擺的酒席多。我們的民主建設這樣搞下去,那最后還不是有錢人的民主。臺灣的陳水扁,他集會一下子能邀集有一百多萬人,那都是用錢發動起來的,然后還每個人給盒飯,用汽車拉過去。所以在有階級分化的社會里搞這種民主是有危險的,是要好好考慮的。當然這種制度對于穩固資產階級的統治有直接的意義。

    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后,資本主義的法治出現了新的特征,法治的原則從三個角度被動搖了。第一個角度是法西斯化,出現了希特勒的法治。第二個是議會的立法權弱化。第三個角度就是社會化。第一個角度我就不展開了。

    第二個角度是議會的立法權弱化。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憲法按說是三權分立,但是現在美國的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三軍統帥,管理國家的一切行政機構和事務并享有行政立法權。在現實當中越來越不能實現三權分立了,總統的行政立法權、行政執法權趨于膨脹,司法部作為一個行政機關,享有對各種案件的調查和起訴權(相當于我們國家的檢察院),行使司法權。而法院通過判例享有立法權,所以法官既有司法權又有立法權。美國聯邦的九名法官實行終身制,但州法院的法官是由州議會任命或者選舉產生的,常為兼職,年年更換,沒有什么獨立性。有些法官不拿薪酬,本來就是大資本家,他有興趣當法官就可以申請到法院當法官。這種制度是英國人傳下來的,英國有一種治安法官,就是地方的開明紳士自愿到法院當法官,完全不拿薪水。當然,美國的法治還有無處不在的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私人偵探和大規模的黑社會如影相隨,隨時行使法外的“權力”。所以大家不要以為真的有三權分立。

    雖然有的學者鼓吹立法權是主權權威的具體體現,但在“三權分立”體制中,立法權必須受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制約,立法機關擁有的只能是一種殘缺不全的主權,甚至在整個國家中找不到主權權威。所以,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民主權”原則。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才有真正的人民主權,就是所有的國家權力都歸人民代表大會,所有的國家機關都從人民代表大會創立出來,包括法院、檢察院和國務院,都受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個角度就是社會化。公法私法分不清了,在主要發達國家內,國家壟斷和國有企業也都建立了。基于環境保護、反壟斷、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社會保障等要求,各國制定了大量的既不屬公法也不屬私法的社會法。美國的國有企業比我們發達得多,美國國有資產的數量比我們多得多,但是這個總數量有多少,出于意識形態考慮,這絕對是美國國家最高機密。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美國“911”被炸掉的世貿大廈,那是100%的國有資產,爆炸案發生以后所有賠償是全部由國家支付。社會生產力發展到這個程度了,必須實行國有化和社會化,這是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所以馬克思說社會主義終將戰勝資本主義。我們現在還國退民進,這是開歷史的倒車。

    (三)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

    下面我們來看中國的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中國的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的依法治國,是共產黨改變了對國家管理的形式,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可以概括為五點: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個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是黨中央提出來的。

    第一點是依法治國理念。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

    政法工作必須反映和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過去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們是依政策治國,現在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了,因此轉變成依法治國。這里的依法治國應當理解成共產黨在的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依法治國,而不是別的依法治國。有的人把依法治國理解成法律至上,這是不對的。我剛剛說了法律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所以它不能至上。對于這種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只能是由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實現共產黨依法執政、依法治國。過去是依政策執政,現在是依法執政,都是對共產黨來說的。

    在依法執政上,有一個大的問題是要反特權。黨中央和中央政法委都提出來了,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約束,而另一部分人是法外之民。在現實中,確實有這種差別,這是封建等級制度的殘余。認為法律只管他人,不管自己,這是在現實生活當中非常常見的特權思想,因此在司法機關的法治理念教育中這是一個重點。

    改革開放二十年多的實踐證明,建設法治國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是我們現在還是有進展,二十年前我們有多少律師、法官、法院?那時法院破破爛爛的,公安局的汽車追不上搶匪的汽車。現在我們政法機關的裝備提高了,法律系的學生和律師也這么多,普法教育也進行了。現在的重點問題是依法辦事,特權思想這么重,還做不到依法辦事。

    第二點是執法為民理念。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

    政法工作必須體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我們國家按照憲法的規定,還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問題是“執法為民”的“民”指的是什么。人民是一個歷史范疇。毛主席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就說,人民這個概念是不斷變化的。原來是人民的現在不是人民了,原來不是人民的現在是人民了。原來地富反壞都不是人民,現在資本家都成了人民,他們與工人、農民的矛盾當然是人民內部矛盾。新農村建設有一個動向,就是讓農民出來打工,讓城里的房地產開發商到農村去開發,小崗村就是這么搞。原來小崗村一直不能致富,還指望他們覺悟提高后真正走集體化道路致富,現在卻“覺悟”成按七十年把土地使用權全部轉租給上海的房地產開發商了,村民都出去打工,而且實際上永遠回不了家鄉了。這跟當年的“羊吃人”差不多,把農民趕進城市以解決“民工荒”。問題是農民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障水平這么低,能解決他們致富的問題嗎?

    我們在分析“執法為民”時一定要分析“民”指的是什么,是指有錢的“民”,還是廣大人民,而不能簡單提“執法為民”。我在法院作報告就向政法干部強調說執法機關不要嫌貧愛富,對有錢人的案子認真辦,對窮苦群眾的案子則能拖則拖,潦草應付。

    執法為民還有一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制的問題。選舉制度也是民主制的一部分,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的時候提出來,巴黎公社實行的是普選。因此有人說我們不實行普選是不民主,但是我認為我國目前的選舉制度是符合我們的經濟基礎的,符合我們的國情。馬克思提的是一個城市可以實行普選,我們這么一個13億人口的國家現在能做到基層普選已經很不錯了,而且還出了這么多的問題,像賄選、買選票。這說明民主建設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鄧小平同志說“中國不能照搬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說我們要搞社會主義民主;說中國要是稿多黨競選、三權鼎立那一套肯定要動亂,還有什么精力搞建設呢;說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制度益處很大。”

    建立、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是共產黨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追求的目標。我指的是共產黨里的絕大多數,少數腐敗分子不能代表共產黨,我們黨有能力的話要把他們清除出去。但是人民民主專政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實踐,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這些偉人都沒有也不可能為我們提供現成的答案。它是需要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群眾不斷地探索的。在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走彎路,就有可能失敗,甚至有可能付出犧牲。但是不管有多少困難,我們共產黨都不怕,都要堅持追求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關鍵是共產黨要政策正確,方向正確,要有堅強的領導。共產黨要是方向不正確,走了資本主義道路,那就什么也不用說了。

    我想在民主政治的問題上,人民民主專政的民主制度應該好于資本主義的民主制。資本主義的民主制是資產階級專政,它使資產階級的統治非常穩固,工人階級想推翻他們非常難。如果我們國家建成了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這樣的資本主義民主制,工人階級要翻身那就極難了,像美國這么強大的工人階級都還做不到。我們知道二戰勝利以后,擁有140萬軍隊的法國共產黨參加了資產階級的民主選舉,進入了資產階級的政府,最后法共代表才得到一個副總理的位置,資產階級絕對不會讓共產黨掌權的。所以說不要迷信三權分立,我認為還是人民民主專政比較好,適合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執政。關鍵是共產黨要政策正確,方向正確。人民群眾總是要在無產階級專政和資產階級專政之間選擇。

    第三點是公平正義理念。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目標。

    從法律上講,公平正義是有歷史性和階級性的。前幾年春節聯歡會上范偉有一個表現現代債權人債務人關系小品,范偉在臺上一會兒當楊白勞一會兒當黃世仁。作者完全沒有搞明白黃世仁和楊白勞的關系,他們是簡單的債券債務關系嗎?債權債務是法律關系,想說明這個關系,舉什么例子都不能用楊白勞黃世仁。

    我們可以提一個問題來討論:黃世仁向楊白勞討債合理嗎,合法嗎?不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就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法律,什么叫公平正義。首先來討論它合法嗎?(聽眾:在當時歷史環境下是對的。)對,黃世仁向楊白勞討債是合法的,合的是當時封建地主階級的法。楊白勞肯定沒有法嘛,他是被統治階級,他這一方不存在法的問題。而且他還不起債,黃世仁把喜兒搶走也不違法。有的同學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說黃世仁太不人道了,可以用和平的方法,不要搶喜兒嘛。其實他有什么不可以的。因為封建法律就明確規定,還不了債可以用勞役抵債。他可以讓楊白勞當長工,他也可以讓喜兒去給他的老媽當丫頭。用勞役抵債,完全合法。所以楊白勞只能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只能是自己喝鹵水自殺了。但是我們要反過來問,它合理嗎? 它合的是誰的理?它合的是黃世仁的理。它合不合楊白勞的理?它合不了楊白勞的理。楊白勞不能去打官司告狀,他沒有地方講理去,因為他在賣身契上按了手印了,賣身契是法律文書,他打官司也是輸。楊白勞怎能認為這是合理啊?合理的話怎么要死啊?在當時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歷史條件下,黃世仁占有土地,楊白勞是上無片瓦,下無寸土。這種社會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它保護了已經沒落的生產關系,就是從生產力發展的角度它也是不合理的,在楊白勞看來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喜兒的未婚夫王大春是怎么處理這個問題的?他參加了八路軍,跟著共產黨鬧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奪取政權翻身做主人。什么叫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就是搶土豪的財產分給農民,分田地就是燒掉地主的地契然后分田地給農民。合法嗎?公平嗎?合理嗎?對封建地主土豪劣紳來說,這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合理。但對于共產黨、八路軍領導的工人農民來說,既公平,又合理。如果這個理都否定的話,那我們共產黨不是從一開始就不能革命嗎?就是“匪”嗎?國民黨叫我們“共匪”,很對嘛。我們叫蔣介石他們“蔣匪幫”,也很對。所以說法律、公平、公正本身有階級性和歷史性。泛泛地、抽象地解釋歷史的人,說明他們缺乏起碼的政治知識,沒有最起碼的法律理念。欠債還錢怎么叫天經地義啊?欠的是什么債?是階級債。我們在現實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欠債不還依據現在的法律處理,不是楊白勞黃世仁那個歷史年代和社會制度的法律了。了解了這一點,就不能那樣隨便舉例子,不能因為楊白勞黃世仁的故事家喻戶曉,就可以任意炒作。

    公平正義對于立法和適用法有不同的要求。

    對于立法來說,公平公正指的是要符合社會主義生產力現有發展水平和反映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公平公正的要求,不能超出一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另外立法還要反映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比如說我們現在社會生產力這么低,如果非要在法律上規定“各盡所能,按需分配”,那就不公平不公正了。所以在現實條件下,公有制基礎上的按勞分配是比較公正的。按資分配,那就是資本主義剝削關系。我國在現有生產力條件下,不能完全消除剝削,應允許私有企業發展。但是應以公有制為主體。現在所謂的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有剝削的成分在里邊,這個剝削到底公正不公正?符合不符合我們現在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承認有剝削,但是剝削的力度,剝削的量有多大是允許的?這就存在公平公正的問題了。國家完全可以立法規定最低工資是多少,必須按時足額發工資,企業必須提供什么樣的勞動條件。這完全可以做到。這才叫立法為民嘛。要是看著現在的血汗工廠對工人進行殘酷剝削,國家完全不管的話,那叫什么公平公正?那就等于讓資本家任意剝削。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平公正都不能認可的立法,那就沒有公平公正。

    所以統治階級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到底是什么?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立法進行道德和倫理的論證。統治階級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產生共同的理性。胡錦濤總書記提出“八榮八恥”就是道德理念的重建。整個社會對于共同價值能不能達成一個共識,這個共識怎么才能在法律上反映出來?這是現在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現在黨中央提倡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在立法的時候公開草案,讓全國人民討論,例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的討論,數萬群眾發表了意見,這在過去是很少見的。這就是要通過民主的途徑尋求在對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立法。我認為這是在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民主立法的偉大探索,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我們還應該更勇敢、更公開地進行這種民主立法的探索,還應動員更多的人民群眾參加到這種民主立法活動中來。

    另外“效率第一,兼顧公平”的原則不適用于法律領域,公平正義應該是法的首要價值,它對一切其他的法價值都具有優先性,也就是說像“秩序”這樣的基礎性法價值,也是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才有合理性。

    對于法的適用來說,公平公正是指法的適用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正合理的要求,符合適用法的目的。一般來說,合法也即是合理,就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正要求。但是有些法律特別原則。我們國家的法律很多就是這樣的,一個案子辦下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法律規定一般為法的適用留有一定余地,使執法、司法機關能根據案件的情況處理得更加合理公正。比如對于殺人,刑法就規定了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么大的幅度就給司法留下了余地。民事法律更不用說了,只要不違法,就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政法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案件處理的結果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輕重幅度應當相當。例如定罪量刑,就要“罪刑相適應”,不能輕罪重判,重罪輕判。而且對于同樣的案情要同樣地處理,否則就是濫用自由裁量權。

    第四點是服務大局理念。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

    有人說服務大局怎么成了法治理念了?政法工作是要考慮大局的。司法機關要有大局意識,不能只考慮本部門利益和只從本部門利益出發。

    首先,政法工作要解決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要用法律的手段重點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在法院講課的時候也一再地說,法律要重點保護勞動人民。為什么?因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收入分配和富裕程度有一定程度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這時候勞動者處于不利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特別需要政法機關加以保障。《勞動法》、《社會保障法》都對勞動人民有直接的重要意義。國家機關對那些違反勞動法而以超經濟手段殘酷剝削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取締。不能說為了招商引資就要置勞動人民于水深火熱之中,這考慮大局了嗎?最后矛盾要激化了。今天上午我有幾個學生返校看我,說廣東那邊三千農民圍攻政府。我的學生在公安廳工作,說他們公安廳很緊張。我認為不解決勞動人民的實際問題,最后激化了矛盾,那就是沒有大局意識。當然問題主要不在公安機關,他們只不過是派到第一線去了,主要的問題還在于政府行政部門沒有合理解決像拆遷占地、劃分土地不合理,拖欠工資、工傷醫療費等問題。我認為政法工作照顧大局就是要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

    其次,就是要反對司法是社會公正最后屏障的觀點。司法是政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更不是社會公正的最后屏障。社會兩極分化、分配不公的矛盾僅靠司法能解決嗎?司法機關不過就是國家機關的一部分,它與其他國家機關只是分工的關系。必須要所有國家機關配合起來,在黨的領導下積極的為人民服務,共同解決社會矛盾,才能為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局服務。

    再次,顧全大局要求執法工作還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現在要糾正法院的冤假錯案非常難,所以很多案件是打了官司還要上訪(涉訴上訪)。由于眾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法的適用可能會出現錯誤,造成錯案。不僅在錯誤傾向干擾和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會出現錯案,就是在路線、方針正確,法制比較健全的情況下,也很難完全避免錯案的發生。

    一切冤、假、錯案不管在什么條件下發生,適用法的人員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有錯必糾,立即糾正,不糾正就是繼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要反對以“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為借口,而拒絕糾正冤、假、錯案的觀念和做法。只有認真糾正一切冤、假、錯案,才能取得人民的諒解,取得人民的支持,否則就會損害黨和國家的威望,失信于民。我國的一切國家機關,都應當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應當為人民的利益堅持正確的,為人民的利益改正錯誤的,這是對人民負責的表現,是服務大局的重要表現。

    第五個是黨的領導理念。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共產黨執政,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法治本來就是共產黨執政的一種方式。所以共產黨領導立法,共產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當然就是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共產黨要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本來法律就是黨的政策的一種表現,黨的政策首先試行,試行成熟取得一定經驗以后就制定成法律。法律的靈魂就是黨的政策。所以賀衛方他們提司法獨立,就是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共產黨要求獨立,我的文章說他是“企圖奪取國家的司法權”,就是企圖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共產黨“奪取國家的司法權”。當然賀衛方說得挺清楚的,說共產黨應該從學校撤出去,從司法機關,從軍隊撤出去。以后他們還會要求共產黨從政府撤出去,也就是完全取消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

    我們法律規定的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不是司法獨立,是人民代表大會將審判權交給法院行使,把檢察權交給檢察院行使,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司法權,也無權干涉。但是沒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干涉。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監督、檢查,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匯報工作。其實連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是不叫匯報,叫聽證會。美國議會經常開聽證會。議員對哪個官員或哪個事件有疑問了,就可以組織聽證會。國家的治理模式都有相通之處的。所以資產階級自由派宣揚司法獨立實質就是主張政法機關擺脫黨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恰恰就是強調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指黨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黨領導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權,嚴格依法辦事。這實質上就是忠實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因此堅持黨的領導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原則上是一致的。這對改善黨的領導方式,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都是有重大意義的。堅持黨的領導是政法干警必須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則。政法干警必須切實增強黨的觀念,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決不能動搖。因為只有共產黨才能領導人民走社會主義主義道路。

    總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完整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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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眾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3.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4.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5. 何滌宙:一位長征功臣的歷史湮沒之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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