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種族滅絕罪
人們可能會認為,你必須殺害整個國家的所有人才算種族滅絕。嗯,其實不是這樣的。你不必費這么大勁。你可以更容易地獲得種族滅絕者的稱號。
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創造了“種族滅絕”一詞,他不知疲倦地努力使其在國際法上被認定為犯罪,并獲得特殊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他的努力,一項國際公約被起草了;旨在打擊種族滅絕罪行,并懲罰其肇事者及其教唆者。該公約還包括一份清單,一個國家或人群如果犯下清單上的罪行,就會被視為種族滅絕的肇事者。
作者:B.Michael
譯者:鄭蘇戡
編輯:阿K
公約第2條列出了符合種族滅絕定義的5種行為。為了確定以色列是否在進行種族滅絕,有必要檢查所有5個標準,看看以色列在加沙地帶犯下了多少種族滅絕罪行。就是下面這些條款,一字不差:
第1種:“殺害群體成員。”沒有問題。我們(以色列人)很容易滿足這方面的標準。雖然公約沒有具體規定死亡多少人(才能算作種族滅絕),但43000人肯定夠多了。你可以在這條上面打個勾。
第2種:“對群體成員造成嚴重身體或者精神傷害。”誰會否認我們(以色列人)也成功地滿足了這一條的要求呢?我們日夜轟炸(加沙);數以百計的(巴勒斯坦)人被截肢;我們毀了成千上萬孩子和他們父母的生活;我們用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傷害撕裂了他們。這條也一定要打個勾。
11月12日,以色列在加沙地帶北部的拜特拉希亞(Beit Lahia)發動襲擊后,巴勒斯坦人坐在親人的尸體旁,看著他們化為廢墟的家園(來源:國土報引法新社)
第3種:“故意使該群體處于某種(惡劣的)生活狀態,目的是使其全部或部分肉體毀滅。”(以色列制造的)饑餓和干渴,延誤人道主義援助,無休止的酷刑,(將巴勒斯坦人)從一個地方驅逐到另一個地方,系統性地破壞居民區、祈禱所、學校,將成千上萬的人埋在瓦礫下,雇用拆除承包商將拉法市夷為平地……以上只是罪行的一小部分,就足以滿足第3節的要求。我很“自豪”地核對了這些勾當。
第4種:“實施旨在防止群體內生育的措施。”摧毀加沙幾乎所有的醫院,包括產房、急診室、新生兒和產科病房,阻止運送醫療設備,殺害醫務人員……毫無疑問,以色列會對加沙地帶巴勒斯坦人口出生率的下降持樂觀態度。打上“榮譽”的勾。
第5種:“強行將兒童從一個群體中轉移到另一個群體中。”終于有一件惡事以色列還沒來得及做。真遺憾。也許把一些孩子從我們為他們制造的地獄里轉移出來就能救他們的命。但這一項不能勾選。
在種族滅絕的5項標準中,我們(以色列人)已經模范地達到了4項標準。這是個好分數。特別是當5個部分中的1個被執行時,不管是哪1個,執行者都足以被認定是犯罪者。這值得“歡呼”!
11月上旬,加沙北部被摧毀的街道(來源:國土報引路透社)
常言道:假裝無辜不能作為辯護。沒有人會相信我們這么做是出于善意,或者純粹是出于自衛。這一次,公開展示痛苦和哭泣也無濟于事。最重要的是,像我們那樣援引(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大屠殺作為辯護是拙劣的。這可能會引起(納粹大屠殺和以色列當下的屠殺之間的)比較。
順便說一下,該公約也提到了那些煽動種族滅絕和共謀實施種族滅絕的人,并規定他們將受到懲罰。換句話說,(以色列)所有的部長和聯合政府的成員都應該被懲處。在我看來,對所有這些人發出國際逮捕令就足夠了。由于極有可能受到逮捕的威脅,他們不得不暫時停止使用公費在國外游玩,這將是比死亡更痛苦的懲罰。這樣該多好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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