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鐘停止,惡法降世……
2015年4月6日,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的時鐘停留在午夜12時。一項以防范恐怖主義之名行使國家恐怖統治的惡法,于2015年4月7日凌晨2時25分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而降臨人世……
《內安法令》廢除三年后,“無審訊拘留”通過《2015年防范恐怖主義法令》(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縮寫POTA)借尸還魂。納吉的“政治轉型”已經成功將馬來西亞打造成為全球數一數二的警察國。
內政部長阿末扎希于2015年3月30日在國會下議院一口氣提呈7項跟“打擊與防范恐怖主義”相關的法案,兩項是新法案,另外5項是原有法令的修正案。
防恐法為何物?
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政府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所通過的《2015年防范恐怖主義法案》。這項惡法將賦權予警方以“防范恐怖主義”的名義拘留任何“被懷疑是恐怖分子”的嫌犯。警方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將嫌犯拘留長達21天,而推事庭可批準延扣38天,這也意味著有關當局可以無審訊扣留嫌犯長達59天。在防恐法下成立的“防范恐怖主義委員會”有權決定將嫌犯延扣2年,或發出最高5年的限制居留令。扣留期滿2年貨限制居留滿5年后,可再延長扣留或限制居留多2年。
有別于之前已廢除的《內安法令》,內政部長批準延扣令的權力將由最高元首委任的防范恐怖主義委員會所取代。內政部長可委任任何人擔任“調查官”去調查在防恐法下被扣的嫌犯,但調查官不得是警員。防范恐怖主義委員會將根據調查官的報告,決定是否延扣有關嫌犯長達2年,或發出限制居留令。如此的“調查”與“未審先扣”,實際上剝奪了被拘留者接受公開且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
盡管防恐法第4(3)條文闡明說,任何人不得因其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動而在這法令下被逮捕及被扣留。但是,警方無需向法庭出示真憑實據就可以任意逮捕和拘留,而其所犯下的恐怖主義罪行可以是警方說了算,因此這看似保障政治自由的條文到最后可能只是形同虛設。
政府制定這項新的防恐法,讓無審訊拘留借尸還魂,其借口是要打擊國外恐怖主義組織的威脅,但是深受其害的將是我國的民主空間。首相納吉于2014年11月26日發表《邁向對付伊斯蘭國組織威脅》的“反恐”白皮書,為制定防恐法吹起號角。然后,警方聲稱過去一年來有92名馬來西亞公民因跟敘利亞的伊斯蘭國恐怖組織有關聯而被扣留,但是這個數字比起加入伊斯蘭國武裝的歐洲穆斯林人數還要少。
內政部長在下議院提呈《防范恐怖主義法案》一讀后一個星期,就在一天內強行通過二讀三讀,好像遲片刻通過防恐法,政府就完全無法應付所謂恐怖主義的威脅。經過14個小時的馬拉松式辯論,盡管遭到在野黨議員的極力反對,但是防恐法還是于2015年4月7日凌晨2時25分,在79票支持對60票反對下通過。
社會主義黨和豐區國會議員古瑪嘗試在辯論防恐法時動議成立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去研究防恐法,但是卻遭到拒絕。
防恐法中的未審先扣條文,是《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及、《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與擴充)法令》中類似條文的擴充版。隨著防恐法的通過,我國的政治體制日益倒退回《內安法令》惡法籠罩的時期。
惡法前仆后繼
政府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提呈的另一項新法案是《2015年反擊外國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案》。這項新法允許政府指示國人與外國人交出國際護照及其他旅游文件,違反者面對最高2年的監禁。
至于政府最近對《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所進行的“修正”,允許將在社交媒體(如面子書、推特)、短片分享網站(如Youtube)、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話等進行秘密監聽所得到的情報作為呈堂證據。
此外,國會下議院也于2015年4月10日凌晨2點半三讀通過《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案》。在新的修正案下,就算是初犯者,若罪成也將被監禁3年至7年;若任何人發表或準備做出具有煽動傾向的行動,發表煽動言論,刊登、銷售與分發煽動刊物,進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可面對3年至20年監禁。法庭也可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直至案件審結為止,違者可面對最高3年監禁或5000令吉罰款。這個“加固版”的《煽動法令》,一再戮破納吉承諾改革的謊言,納吉最終完成了他在“小開放”上的大U轉。
最近國會通過的種種惡法,加上之前通過的《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與擴充)法令》等,讓馬來西亞邁向納吉口中的“全球最民主國家”有再“邁退”了很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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