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獨立后,長期的大緬主義思潮在政府和軍隊里表現得尤其強烈,由于嚴重的民族不平等,加之緬甸的各民族當時的弱小,錯過了世界上民族解放的最佳時機,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緬甸少數民族被欺壓的狀況在緬甸國內被忽視,在國際社會得不到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從民族平等的角度來支持的外部聲援,少數民族唯有擁武自立,與緬甸政府進行長期的周旋。
雖然這些眾多的民族武裝中不乏有的只是軍閥,有的只是為利益,但也有明確的爭取民族平等的政治主張的民族武裝,事實上,凡是具有明確為爭取民族平等政治綱領的民族武裝,在長達60年的內戰中,越來越強大,如果外界不看到這個事實,只是用對待軍閥的眼光不加區分地看待民地武,或者僅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看待民地武,并出臺相應的對緬政策,是無法把握緬甸內部民族沖突走向的。
果敢同盟軍原為緬共瓦解后余留下來的一支,在與政府和解后,在一切為經濟發展的目標下,放棄了政黨,放棄了爭取民族平等的政治目標,逐漸淪為一盤散沙,到2009年88事變時,倉促應戰,結局可想而知。
在重新組建和長達五年的臥薪嘗膽,果敢同盟軍新領導人終于意識到,一個沒有政治靈魂的武裝,必會墮落為軍閥武裝,為此,最為重要的舉措就是組建緬甸民族正義黨,明確政治目標,堅決實行黨指揮槍,而不是軍閥指揮槍的原則,黨支部建到連級,明確為爭取民族平等和高度自治的政治目標而戰,為保護民族合法經濟利益而戰,為實現黨的政治目標而戰!從而實現了果敢同盟軍向緬甸人民民族軍隊的華麗轉身。
如果不理解果敢同盟軍的目前的性質,就理解不了僅有1000人的武裝在2月9日返回果敢后,在戰局并不利的情況下:在跨過過境線就可以找一份薪水遠遠高于每月100元人民幣津貼、而且還沒有生命危險的工作的果敢各少數民族青年,為什么還有越來越多的要堅決加入果敢同盟軍,使隊伍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里,迅速壯大到5000人,在嚴重缺少槍支彈藥和后勤保障也特別艱難的情況下,會越戰越勇,會讓驕橫的緬軍在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傷亡就達千人以上。
大量的分析文章都分析果敢同盟軍是否得到了外部的有力支援,才使得局面嚴重不利的情況下使戰局出現逆轉,但都沒有注意到,或者是長期的經濟利益至上的眼光,完全忽視了果敢同盟軍背后的強大支持力量,那就是----人民,緬北的各個少數民族人民甚至包括緬族的最底層的百姓的支持,才使果敢同盟軍如魚得水,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堅持作戰到現在并不斷發展壯大!
現在,果敢同盟軍雖然渴望中國介入進行公正調解,早日達成停戰協議,恢復邊境安寧,但理解中國的難處,不給中方添任何政治麻煩。同時,不管國際社會是否不顧果敢人民的最基本的爭取民族平等和高度自治的政治目標,與緬甸大緬主義政府達成犧牲果敢人民基本權利的何種利益交換,也不管緬甸政府換上什么民主標牌,少數民族依然會面臨大緬主義之上的緬甸政府和軍隊的欺壓。
果敢同盟軍是背水一戰,沒有任何退路,如果失敗,不僅果敢的各個少數民族將遭到更加殘忍的報復和屠殺,中緬邊境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也會戰火熊熊燃燒,甚至在緬甸內地會重演1967年的極端反華排華浪潮。
果敢同盟軍唯有鐵的意志,依靠人民,依靠國際國內正義力量,堅持下去!戰斗下去!也唯有勝利,才能是緬軍徹底屈服,才能爭取到民族平等和高度自治的和平協議的簽訂!
附文:緬甸民族正義黨章程
(緬甸民族正義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2013年9月17日通過)
總 綱
緬甸民族正義黨是以關心國家前途和命運,自覺投身民族民主革命事業,全心全意為各族人民服務的優秀分子所組成的政黨,是緬甸民族民主革命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理想和目標是建立民族平等、團結、民主富強的聯邦國家。
緬甸民族正義黨誕生于國家動蕩不安,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政治矛盾錯綜復雜,內戰不斷,民不聊生,各少數民族人權受到嚴重踐踏的非常時期;黨的誕生是緬甸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的選擇,是歷史的必然。造成緬甸獨立60余年來內亂不止、貧窮落后的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緬族上層官僚為維護其自身利益,實行大緬族主義政策的高壓獨裁統治,將其它民族排斥在國家政治體制之外,嚴重剝奪了其它民族的政治權利,損害了包括緬族百姓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消除這種極不平等的現象,就必須有超越狹隘民族主義的政黨來領導人民進行民族民主革命。
緬甸民族正義黨人,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教訓,認為:在緬甸這樣一個多民族、而且軍人掌控政權達半個多世紀的國家里,如果各族人民只是把自己的政治訴求作為一種口號向緬族上層官僚吶喊,那么,良好的愿望只會成為泡影。各族人民永遠也無法擺脫貧困,無法走出受歧視與壓迫的深淵。因此,必須進行民族民主革命,才能廢除獨裁統治的現政策,各族人民共同參與國家事務,主宰民族、國家命運的平等權利才會實現。
緬甸民族正義黨領導的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符合包括廣大受壓迫與迫害的緬族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聯合國有關人權及反對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精神,是一場人民為爭取平等政治權利的革命,是正義的事業,必將得到人民的擁護、支持和參與,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在全國范圍內取得最后的勝利。
緬甸民族民主革命是一項長期艱巨的斗爭。因為,自國家獨立以來,大緬族獨裁統治政策,已是根深蒂固的惡性循環。因此,各族人民必須聯合起來進行長期艱苦的斗爭,才能實現國家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還政于民,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政體。
緬甸民族正義黨的基本路線是:高舉民族團結旗幟,從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發,與其它政黨、民族組織、進步力量一道,開展與現政府進行政治協商、平等對話,促使其修改08憲法,和平解決彼此分歧,盡一切可能避免擴大內戰和無辜流血傷亡。但是,根據歷史的經驗教訓以及軍人集團出爾反爾,失信于民的一貫做法,我們必須堅持斗爭,在全國范圍內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武裝群眾,不排除繼續采取包括以武裝斗爭形式在內的抗爭,直至人民的愿望和政治訴求得以實現。
緬甸民族正義黨的基本方針是:面對著緬甸人民長期遭受緬族上層軍政官僚的高壓獨裁統治,各少數民族遭受軍人控制的執政當局打壓,社會極不平等的現象及人民處在極度貧困的現狀,為實現人民共同愿望與訴求,與一切堅持正義、愛好和平的政黨、政治組織保持緊密地合作,虛心聽取各政治組織、進步人士的建議和意見,絕不將本黨的主張凌駕于其它政黨或組織之上,本著追求共同的目標,求同存異,建立起廣泛的民族統一陣線,謀求民族大團結與發展,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提倡民族文化多元性。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把緬族上層官僚與廣大緬族百姓區別開來,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同全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宗教界人士、工商業者等團結在一起,同各民族黨派、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民族民主革命力量,為實現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與理想而奮斗!
緬甸民族正義黨是新生的政治組織,要使黨不斷地發展、壯大、成熟起來,保證以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和帶領各族人民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勝利,黨就必須加強自身建設,注重對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政治矛盾的研究,找出產生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用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來指導實踐,一切從實際出發,牢牢地把握斗爭主動權。切實抓好黨的組織建設,從中央到地方,從高層到基層,從軍隊到農村,都要建立起黨的各級組織,使之成為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的核心力量;抓好黨的作風建設,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工作作風;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的團結,絕不允許山頭主義、宗派主義、個人英雄主義的存在。絕不允許任何破壞團結和違反黨的紀律的現象存在和發生;認真做好黨員的發展培訓工作,提高黨員隊伍素質,使廣大黨員同志在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中起到骨干和模范作用。
緬甸民族正義黨重視對外聯絡和外交工作的領導,積極與各政黨和民族組織保持聯系與合作,盡可能就共同關心的問題和追求的目標達成共識,取得協調一致的行動,積極與愛好和平、堅持正義的各國政黨保持往來與交流,擴大我黨國際影響力,爭取國際社會認同與支持,認真學習借鑒各國政黨成功的經驗。堅持和平共處原則,發展與周邊國家關系,共同創建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
緬甸民族正義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中心任務是:光復撣邦第一特區,重新奪回撣邦第一特區施政權利,還政于民,實現真正的民族自治,并將第一特區建設成為民族自治的示范區,繼而將民族民主革命引向全國,直至消除民族歧視和壓迫,為實現民族平等、自治、和諧的聯邦國家新秩序而努力!
緬甸民族正義黨堅持對同盟軍及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在執政當局長期實行以武力鎮壓各少數民族進步組織的高壓態勢下,黨必須擁有一支新型人民軍隊。要堅持以戰斗力為標準;堅持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武裝全體官兵頭腦,使黨領導下的人民軍隊一切行動聽黨指揮,確保全軍認真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民族民主革命事業不動搖,擔負起解放人民、保衛人民的神圣使命。
緬甸民族正義黨在取得民族民主革命勝利后,必須認真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借鑒世界各國發展的成功經驗,建立代表各民族利益的政治體制,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立健全司法體制,用法律維護公民權利;保障人民集會、結社、出版、言論之自由權;弘揚民族文化;發展經濟,改變目前貧窮落后的狀況,使人民過上富裕的生活;建立完善的經濟體制,走市場經濟道路,改善投資環境,堅持對外開放;大力發展新型產業,拓寬就業渠道,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要建立完善的財政稅收體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勞動成果共享;抓好教育,提高全民素質;大力發展科技、文化、衛生、交通、通信、能源等產業,打牢經濟基礎;重視農業和農村工作;建立健全因公傷殘人員、軍烈屬、弱勢群體的保障救助體制,完善福利制度,創建和諧社會;要加大禁毒工作力度,鞏固禁毒成果,凈化社會環境;團結和帶領各族人民建設統一、平等、民主、富強的緬甸聯邦新國家。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年滿18歲的緬甸工人、農民、同盟軍軍人、知識分子、旅居海外的緬甸僑民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基層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緬甸民族正義黨。
第二條 緬甸民族正義黨黨員,必須立黨為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工作職權和利益以外,不得謀求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軍事專業知識和其它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甘當公仆、無私奉獻的精神,積極投身于緬甸民族民主革命事業,帶領人民實現黨的目標,完成黨的任務。要艱苦奮斗,不怕流血犧牲。在作戰、訓練、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中,起好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為緬甸民族民主革命事業做出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嚴格保守黨和軍隊的秘密,執行黨的決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積極完成黨賦予的各項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宗派主義,山頭主義,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損害黨的利益以及消極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及時向黨反應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人民的正當利益。
(八)在解放人民、爭取民族平等權利,保護人民利益 的斗爭中,在遇到艱難困苦和危險時刻敢于挺身而出,不惜拋頭顱、灑熱血。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三)向黨組織負責地舉報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反紀律的黨員,要求罷免和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五)在黨組織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并有權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六)對黨的決議若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不同意見,但不得向外宣布,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七)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訴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員,要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填寫入黨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做介紹人,經過黨支部大會通過并經上級黨的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入黨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 經歷和工作表現,向入黨人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向黨組織做出負責的報告。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員,要注意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在審批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專人找申請人談話,做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其提高對黨的認識。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部隊旅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接收黨員。在戰場上作戰勇敢,指揮果斷,要求火線入黨,在特殊地區工作要求入黨的人,黨支部認為合格的可以先批準入黨,事后再補辦相關入黨手續。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內容:我志愿加入緬甸民族正義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實現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主富強的緬甸民主聯邦國家新秩序而奮斗終身,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為6個月。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其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表決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期滿后黨的支部應當討論是否成為正式黨員,如不能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長預備期,但不得超過6個月,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轉為正式黨員和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 格,都應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的組織批準,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組織生活,接受群眾監督,黨的領導干部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不得搞特殊化。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經支部大會討論后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革命意志衰退,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屢教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黨員無特殊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或不服從組織分配就被視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的組織制度基本原則是: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應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討論、個別醞釀、民主集中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有黨 組織充分醞釀討論,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開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上級黨組織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有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黨的各級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決定不符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十四條 黨組織討論問題時,必須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重大問題進行表決,對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必要時可將不同意見報告上級組織,請求裁決。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紀律檢查、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重研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黨的各項工作沿著正確的軌道前進。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六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4年舉行一次,由中央 委員會召集,若有重大問題需提交全黨討論時,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
第十七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聽取或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 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三) 修改黨的章程;
(四) 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對外代表緬甸民族正義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黨的總書記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副總書記、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和決定。黨的中央領導原則上任期4年一屆,可連任二屆;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條 黨中央下屬部門設置:
(一) 中央組織部。負責黨員發展、規劃,黨的干部考察、培訓、推薦、管理工作。
(二) 中央紀檢部。負責制定黨的紀律及規章制度,提交中央討論;負責監督黨的紀律執行情況,根據黨的章程,處理黨的干部違紀、違規案例。
(三) 中央宣傳部。負責宣傳、文化、文藝工作,起草黨的政治工作教材,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四) 中央統戰部。負責對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宣傳, 負責與其它政黨、政治組織、民主人士的聯絡工作。
(五) 中央政策研究中心。負責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軍事戰略、外交、民族政策、經濟政策等研究,為中央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黨的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原則上在營級以上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營以下設立黨的支部或黨的小組。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區設置黨的委員會,根據黨員發展狀況,區、鄉設黨的支部或黨的小組,在目前的特殊情況下,地方黨員發展和黨的組織工作,在不公開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 討論本地區、本單位范圍內涉及政治、軍事及其它重大問題并作出決定;
(三) 選舉黨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分別由上一級黨委決定,采取無記名投票產生,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設書記一名、副書記一至二名、委員數名。
第二十四條 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連隊、區、鄉、自然 村、街道社區,凡是有3名黨員以上的都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組織的建立根據工作需要或黨員人數,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小組。由于目前情況特殊,其負責人暫時由上級黨的組織下派或指定。
第二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基層的戰斗堡壘,他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的決定,發動群眾、武裝群眾、領導人民進行民族民主革命的斗爭。
(二)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和其它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培養、管理工作,提高黨員素質,維護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在民族民主革命斗爭中履行好組織者的職責。
(四)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發現和培養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為黨推薦基層干部。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把積極上進,愿意投身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的積極分子,吸收到黨內來,壯大黨員隊伍。
(六)教育黨員和群眾,維護民族尊嚴,堅決同極少數民族叛徒和損害民族利益的反革命分子作斗爭。
第五章 黨的干部
第二十六條 黨的干部是領導緬甸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的骨干,是決定革命成敗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的公仆。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特別要注重培養、選拔不同民族的干部,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以適應革命斗爭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模范的履行黨員的各項義務,堅持講學習、講政治,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認真調查研究,切實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八條 黨的干部要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持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要善于同黨外干部合作共事,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黨的各級組織,要善于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干部,保證他們有權有職,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共同為民族民主革命事業而奮斗。
第六章 黨的紀律
第二十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民族民主革命事業的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 律,緬甸民族正義黨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條 緬甸民族正義黨黨員,凡是違反黨的章程;違抗命令;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拉山頭、搞宗派、破壞黨和軍隊的團結;惡意攻擊本黨和損害黨的利益;加入其它政黨或政治組織;泄露黨的機密;拒不參加組織生活;不按期交納黨費;欺壓百姓;損害人民利益;損公肥私等行為者均屬違反黨的紀律;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紀律和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二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一年,黨員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三十三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和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報經軍隊旅以 上、地方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作出決定。在戰斗中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先宣布處分決定,事后報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十五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七章 黨旗、黨徽
第三十六條 緬甸民族正義黨黨旗背景為緬甸黃綠紅三色國旗。黃色象征團結,綠色象征和平、安寧以及代表青蔥翠綠的國家,紅色象征勇敢和決心。
黨徽為白色圖案,二支稻穗環繞著一個齒輪。稻穗象征農民,齒輪象征工人,中間為緬甸版圖形狀。代表我黨是由 緬甸全國廣大工農階級各族人民組成。并團結一致,共同追求民族平等、和諧、民主,富強的聯邦新國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緬甸民族正義黨的章程解釋權,屬于黨的代表大會,在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于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緬甸民族正義黨章程的修改權,屬于黨的代表大會。要由黨的百分之二十代表提議。提交黨代表大會討論,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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