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恐怖襲擊后,出現了兩個大游行,西方集團首腦們參加的反恐大游行和穆斯林民眾舉行的反法大游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兩個對抗的標語:“我們都是查理”,“我們都是穆斯林”。這似乎導致“反恐”的話題轉移到了宗教對抗。奇乎、悲乎?是誰導致出這個結果呢?
“我們都是查理”在為自己辯解時拿出一個經典的理由,這次不是用“民主”這用濫的東西,而用的是“自由”這個字眼。他們有權利“自由”地拿世界上所有的人來說事,所有的宗教來說事,而不管這涉及的是那個宗教的先知或者是圣者,也不管這“說事”是冒犯他人還是褻瀆神明。而英國首相卡梅倫公然說,人們有權冒犯他人信仰。這就是說人們可以不尊重別人的信仰。這個“人們”指的是誰?是西方集團還是世界上所有的人?如果大家都互相不尊重,這個世界還能安寧嗎?事實是,世界上其它的國家別說是冒犯西方集團,就是維護自己的權益都會招致西方的武力威脅和武裝侵略!誰能冒犯西方集團的信仰?英國、法國對中國的兩次鴉片戰爭是誰在冒犯誰?八國聯軍是誰在冒犯誰?他們是在冒犯信仰還是在侵略企圖獲得利益?“冒犯信仰”似乎更像是為獲利和侵略尋找的借口。
“人們有權冒犯他人信仰”這種對其它民族和國家的不尊重不過是人權高于民族權、高于國家主權、高于他國人權的變種。只是我們誰都沒有看到西方集團拿自己信奉的上帝來漫畫一番,來冒犯一番!他們能不能允許別人、別的民族、別的國家來冒犯他們的信仰、宗教、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呢?人們疑問,除了西方集團,世界上哪個國家和民族有過這個“自由”冒犯的權利?
眼見的是,他們鼓吹的這個“查理的自由”召致的是受到襲擊之后還受到整個穆斯林世界的批判。這證明一件事,那就是當穆斯林世界也開始這種冒犯時,穆斯林世界以同樣的方式來對待西方信奉的基督教、冒犯信仰基督教時,西方集團就不認為這是冒犯信仰了,也不是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了,反而叫囂穆斯林這是想發動宗教戰爭。可按照西方集團的邏輯,穆斯林任何冒犯西方信仰的行為、甚至鋪天蓋地把西方信仰的形象褻瀆一番,西方集團也得受著,因為這是西方集團贊許和鼓吹的“人們有權冒犯他人信仰”的體現。可事實是,西方集團根本不會允許這種冒犯。從西方集團的這種雙重標準中,我們只能得出兩點結論:一,西方集團就是強盜,自己干什么都可以,而別人就不行。所以,西方集團這個強盜鼓吹的世人根本無需理會;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西方集團就得承認任何自由都不應是無限度的。特別是涉及到其它的民族、國家、信仰時更是如此。把自己的所謂“自由”凌駕到別的民族、國家、信仰之上本身就是限制了他人的自由,對世界來講就是不自由!西方集團必須放棄干涉他人的任何“自由”權利。所以,不允許有恐怖行動的自由,當然也就不能有冒犯他人信仰的自由。
不過,西方集團打著“自由”的旗號冒犯他人信仰是一種歷史的、普遍的現象,是西方集團的一種習慣。西方集團從來就沒有把其它民族、國家當成一回事,對其它民族、國家進行殖民統治就是明證。何況是其它民族、國家的信仰呢。這種冒犯信仰的行徑比起西方集團的“自由”侵略、“自由”屠殺來講,還是小巫見大巫的。想一想,當年他們侵犯美洲卻說是“發現”,侵略中國卻說是維護“自由貿易”,販賣非洲奴隸卻說是“傳播文明”。這告訴世人一個什么道理呢?那就是與西方集團打交道是沒有道理可講的。他們對世界其它民族和國家一直長期存在著“殖民統治的意識”,總是認為自己干什么都是自己的“自由”權利,都是應該的,而別的民族和國家要是反抗那就是妨礙他的“自由”了。如今“查理的自由”就是這種歷史意識的延續和體現。這種“自由”的權利世界能允許嗎?
于是,人們還要問,如果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那么行使這個自由權利的表現形式是什么需要追究嗎?再清楚點論,那就是“恐怖”有自由嗎?搞恐怖活動也有“自由”的權利嗎?西方集團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恐怖活動沒有自由的權利可以為世界所公認,為什么“查理的自由”褻瀆其它宗教先知的權利卻應該受到保護呢?
從歷史上來看,西方集團的所謂“自由”權利完全是排他性的,不是普世性的。“查理”可以自由,別的民族和國家則是不可以自由的。不僅恐怖不行,穆斯林舉行一個反法游行也是不行的。你沒有這個自由。你舉行反法游行那就是要發動宗教戰爭。而“查理”挑起爭端不是在發動宗教戰爭嗎?如果穆斯林群眾都來冒犯基督教呢?也許這個冒犯程度來得更激烈些,范圍來得更大些又會怎樣呢?上升到恐怖襲擊大概是最厲害的冒犯吧?盡管這種冒犯為世人所不恥。但這不是一種冒犯嗎?憑什么你西方說能冒犯信仰就能冒犯呢?說不能冒犯什么就不能冒犯什么呢!
穆斯林世界肯定不需要恐怖的自由權利,但絕對需要更多的“自由”權利。這包括嚴格限制“查理的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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