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盛頓郵報》“首都商業”版刊文稱,位于馬里蘭州一家名為“啟蒙首都”(Enlightenment Capital)的公司,因其最近一些大額投資及與美國著名智庫的“親密”關系引起了媒體的注意。該公司初建時,注冊資金只有8000萬美元,但其僅在成立兩年間已在網絡安全、大數據、衛星等高科技領域進行了多項巨額投資。該公司創建者之一德溫·塔爾伯特(Devin Talbott)是目前美國智庫布魯金斯學會主席斯特羅布·塔爾伯特(Strobe Talbott)之子,而另一位創建者曾任職于美國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而該公司的顧問名單更像是一家高級華盛頓智庫的成員名單。
曾在法律中對腐敗有嚴格規定
智庫成員廣泛涉足商業領域引起媒體注意,與“腐敗問題”不無關聯。談到美國式腐敗,最常見的形式莫過于政客與商人間互相勾結,政客保護商人利益,商人通過“游說公司”和“智庫”等咨詢機構影響政策。美國紐約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澤弗·迪巧(Zephyr Teachout)前不久在其新書《美國的腐敗:從本杰明·富蘭克林的鼻煙壺到“聯合公民”》(Corruption in America: From Benjamin Franklin’s Snuff Box to Citizens United)中就提出,需要重新反思美國現存的腐敗問題。
迪巧認為,高昂的選舉成本在美國歷史上并不是一直以來都有的傳統。早在1785年,時任美國駐法大使本杰明·富蘭克林即將離任,當時的法國國王贈與他一個昂貴的鼻煙壺作為臨別禮。然而這件小禮物卻引起了美國民眾的擔憂,擔心富蘭克林因“受賄”而轉變對法國的態度。這種對政治賄賂的廣泛認識,根植于當時美國民眾的思想中,甚至將其注入到美國憲法中,即禁止國家公務人員在沒有得到國會批準的情況下接受任何外國領導人任何形式的贈送。
法律為政治捐贈開綠燈
然而,兩個世紀后,新的問題出現了。人們會質疑,如果半數立法人員都被賄賂,該項法案是否還應該通過?哪種游說活動被定義為賄賂,哪種屬于合法?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始把賄賂的定義變窄,一系列重大改變也隨之引發:2010年,美國法院做出了在美國政治史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決議,大公司能夠合法地花費無上限的財力用以影響政治選舉過程和結果。有人批評這是在美國《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大旗下,為富人直接干預競選打開制度的大門,其直接結果就是富人對選舉的贊助越來越多,選舉成本越來越高。而美國最近舉行的中期選舉更是夸張地耗費了36億美元。
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弗雷斯諾分校政治學教授托馬斯·霍利奧克(Thomas Holyoke)就該問題對記者表示,在美國搞清楚腐敗的分界線是不太容易的,相關法律非常模糊,而最高法院的裁決也是有利于那些大公司往政治選舉中砸錢。他以用于國會的游說活動為例,說明用于政治游說的錢并非用于直接購買政客們的選票,而是試圖營造出一種意識形態的氛圍,讓政客們相信自己所選的是正確的。換句話說,商業集團是花錢讓政客制定、改變相關法律,從而更容易賺大錢。而這一切在美國法律范圍內完全合法,因為最高法院早已裁決這些錢是“言論自由”的象征,并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時他認為,用完全取締游說的方式來杜絕腐敗是不科學的,應當讓游說處于監控之下,且不一定都代表大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代表民眾的利益。
回歸傳統才能對抗“腐敗合法化”
在美國政界,一個人自從政到保住其位置,都與財富有關。在可以無限制地給政黨捐錢的法律保護下,政客們需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拉贊助,商人們也為了獲得利益“大方”贊助。而大公司和大資本家則會利用律師,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把政商勾結買賣做得滴水不漏,從而形成一張“腐敗合法化”的網絡。《華盛頓郵報》評論文章表示,迪巧新書的目的是提醒人們不僅要看到腐敗問題,更要反思美國對腐敗的定義本身是否存有缺陷。文章認為,不論美國人對政治的觀點如何,個人主義的歷史和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永遠會影響追求公平的思想。即便如此,迪巧仍然呼吁要恢復關于腐敗和賄賂的傳統定義,以此展示如何建立和維持政府機構以使民眾抵御最糟糕的逐利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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