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系列中以往的其他文章中,我已經用掉相當的筆墨,討論過美國政治與金錢的關系。美國法律關于政治捐款除了有重重數量上的所謂“限制”之外,還有“公開”(disclosure)的要求。也即是說要求向選民公開這些金錢的來源。讓公眾知道誰是相關的金主。對于不了解美國民主金錢運作的人,這兩點很動人。但是這兩點其實都不是真實的。我尤其說明過,美國政治當中那些明文規定的對政治捐款的種種限制,由于PAC的金錢數目是不受限制的,而所謂“獨立花銷”也是不受限制,所以從本質上講,一切所謂的限制,實際上是形同虛設。尤其是在2008年最高法在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CitizensUnitedv.FederalElectionCommission)的判決之后,這些所謂的限制,就更加成了掩人耳目的擺設了。請參見《金錢來自何處,又去向何方?》一文和這個系列中的其他相關文章看更多的細節。在接下來的幾篇文章中,我會集中用幾個具體的事例,來看看資本大佬可以怎樣通過“暗錢”的方式,無限度地而且隱秘地運用金錢來影響政治和選舉結果。
“暗錢(DarkMoney)”或“影子錢(ShadowMoney)”,并非是我的杜撰。老美一直就這樣叫。我沒有給它翻譯成“黑錢”,算是客氣的。
所謂“暗錢”,就是指的是那些無需disclose金主的,用于影響選舉的金錢。而且這些金錢在數量上也沒有限制。這種暗錢當然不是沒有代價的。捐款人花錢的時候,自然期待某種回報。比方說政府合同,某個關鍵職位,采礦或者漁業權利,甚或某項捐款人希望支持的政策(governmentcontracts,appointmentstochoicepositions,permits,mineralandfishingrights,orpolicyfavorabletoastrongbeliefheldbythedonor.)這種金錢用于影響選舉,由于數額巨大,而且選民不知道真相,所以選舉總是會達成這些金主想要的結果。對于政客而言,接受這些金錢的資助,就形成一種IOU(我欠你的IOweYou)的關系。雙方心照不宣。當選之后自然要還。
我已經講過,政治行動委員會(PAC:PoliticalActCommittee)以及在2008年最高法判決使政治獻金的數量限制形同虛設。但是那兩個有意留下的漏洞還不能讓政治獻金的大金主隱身。而”暗錢“的魔術(magic)則可以進一步達到隱身的目的。有了這一手,美國統治階級對民主的掌控才可稱得上是完美。在這個魔術當中,最關鍵的一個東西,就是被稱之為”非牟利機構“的東西。現在讓我們來一步一步揭開這個魔術的手法。
首先,如果你想在華盛頓的政治游戲中玩把大的,你需要組織一家非牟利性質的公司,或者團體,或者機構。為什么呢?在美國政治中,有兩類團體可以籌集政治捐款。一個就是我們講的PAC。PAC是由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FEC)規定的,所以公開原則在那里很重要。因為據說公開和有限是杜絕操縱選舉的根本。所以雖然如今大家已經可以通過高法的判例無限度的出錢了。但是要想隱身,還得另外想辦法。這時候,你就需要利用非牟利組織了。非牟利組織(nonprofitorganization.)是由IRS來規定和管理的。而在IRS那里,保密是根本原則和普遍做法。國稅局法規501(c)(InternalRevenueCode(26U.S.C.§501(c)))規定,29類非謀利的組織和機構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其中有兩個關鍵的類別,一個是預算很大的慈善機構(charity),每年可以合法地花費100萬美元甚至更多用于游說活動。另外501(c)(4)規定:公民聯盟、致力于提高社會福利組織(have“socialwelfare”astheirprimarymission)或限定于某個公司或某個地域的,凈收入專門用于慈善、教育或娛樂目的的雇員協會或地方協會。游說立法機關、參與政治運動和選舉等方面不受限制。賓各!這真是美妙的設計。有意思的是,這些組織的成立和運行,幾乎是無需通過IRS的審查。他們只要自我聲明是一個這樣的組織或者公司,就可以立即籌錢和花錢了。
接下來,利用非牟利機構的暗錢來操縱選舉需要明白以下一些關鍵:
第一,利用關于政治用款的不同定義
美國聯邦選務局(FEC)關于政治用款和國稅局有不同的定義。FEC關心的是公開。但是IRS說沒有權力公開納稅人的個人資料。(lackstheauthorityto“formallycoordinatewiththeFEConmattersrelatedto501(c)(4)organizations”becauseitisprohibitedunderSection6103oftheUSCodetodisclose“informationaboutspecifictaxpayersunlessthedisclosureisauthorizedbysomeprovisionoftheInternalRevenueCode,”)所以兩家完全沒有辦法交談。
由于FEC和IRS既無法交談,而且兩家也說不同的語言。“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politicalexpenditure)在FEC是一回事,在IRS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情。所以同一家501(c)機構,在向FEC匯報的“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數額,可能與匯報給IRS的大不一樣。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可以有很大的操作空間,以滿足兩個機構的不同要求而不必觸及任何法律的禁忌。比方說,由于這個少數原則,匯報給IRS的“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的數目一般會比匯報給FEC的同樣花銷要小。由于兩個監管部門既不通氣,又使用不同標準,所以這些非牟利機構完全不用操心自己的把戲露餡。
在怎樣匯報自己的“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上也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間。比方說,FEC有一些硬性的規定,你的廣告里邊用了還是沒有哪個詞語就算是“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否則就不是。你的“用于政治目的的金錢”只有在選舉之前的那個時間段使用的才需要匯報,等等等等。而IRS的規定又不一樣,據說完全是根據個案(casebycase)來審定。有的501(c)機構一年就可以高達2000到3000個個案。goodluck,你就去一個一個地審定具體的廣告的內容吧。事實上,IRS根本沒有足夠的人手來處理這樣的事情。IRS既沒有能力,也根本就不問這些暗錢機構和組織怎樣使用他們的politicalexpenditures。具體怎樣匯報,也就是全憑這些機構和組織,或者公司隨便報就是了。既然我們的民主體制已經這么美好,誰還會來關心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呢?更進一步的問題是,IRS并不要求這些非牟利組織立即匯報他們的金錢使用情況。像一般的報稅一樣。他們報稅也是一年一次。自動等到來年的五月,然后可以延期三月,通常的要十一個月以后,才必須報送這些材料。而那個時候,選舉早已經是明日黃花,早成定局。2012年選舉,奧巴馬已經做了一年多總統,當年的這些爛賬至今都還沒有報上去。所以事實上這些背后的金主完全不用擔心申報的后果。
第二,分享就是關照(SharingisCaring)
IRS確實有規定,就是這些可以501(c)(4)不受限制從事政治活動的非牟利的組織在相關方面花錢的時候要遵循一個少數原則。只能使用其所有開支的49.9%從事政治活動。但是其他的錢,卻可以作為贈款(grant)給予其它社會團體。所以這些所謂的501(c)非牟利組織只需要找到一家,或者干脆自己組織一家同樣性質(501(c)),有同樣政治目的(likeminded)的公司接受這樣的贈款就可以了。游戲就可以這樣玩下去了。成百上千萬美金就這樣在這些組織之間轉來轉去。根據不完全,有可能大大縮小了的數字統計(具體比較準確的數字要到2013年底2014年初才可能得到),2012年選舉年,這些組織或非牟利的公司花掉了超過三億美金($300million)。他們使用這些“黑錢”“暗錢”或“影子錢”去購買攻擊或者支持某一候選人的廣告。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要這些活動沒有直接由某位候選人主持或聯系,就完全不受數量的限制。現在,由于這些錢是黑的,暗的,選民也無從知道這些錢來自何方。由何人操縱。但是海量的信息轟炸,選民不受影響也難。
第三,政客的態度
雖然這些501(c)(4)的社團、組織和公司必須是要致力于提高社會福利(have“socialwelfare”astheirprimarymission)。但是政治活動,尤其是干預選舉和從事游說其實是他們的全部和唯一的活動。所有統計表明,這些組織或者公司在非選舉年的活動非常有限,但是在選舉年他們的活動會突然上升。從幾百萬一下子上升到幾千萬上億的開銷。這樣的變化清楚地表明金錢影響政治的軌跡。
也不是沒有人看到其中的問題。也有人試圖探明究竟,并要求相關的組織或者機構作出解釋。或者對這種情形加以控制。每每這樣的事情發生,都會受到來自政客,尤其是共和黨政客的立即而堅決的強有力的抵制和反擊。最常見的反駁是說這種調查是在搞黨派政治(partisan)。比方說,2011年,IRS要求幾個501(c)(4)的非牟利組織后面的大金主解釋大筆贈款(grant/gift)的情況,立即招致猶他州共和黨參議員哈奇(OrrinHatch)和亞利桑那州共和黨參議員克爾(JohnKyl)的迅速和強制性的(swiftandforceful)反應,要調查IRS是否在搞黨派政治。
這樣的例子還不少。總之代表大資本的政客很明白這個機制的用處。他們自然要保護這個機制按照他們的需要“理想”地運行。
在本文的前面兩部分,講清楚了美國政治中這個“暗錢”或“影子錢”的基本秘密之后,現在,我們可以用一個現實中的例子來具體地看看美國的資本大佬們如何玩這個民主選舉的游戲。
比方說,某一個大佬在政治決策中對某一事物有巨大的利益,希望某候選人當選,或者希望某項法律得以通過,準備了一個上千億的巨大預算,要在美國民主政治的博弈場上玩一把大的,首先,他和他的伙伴們需要成立一家501(c)(4)這樣的組織。或者公司。通常公司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公司可以享受有限責任這個資本主義的核心福利。此外,第一位的當然是要為這個公司什么的取一個最模糊的名字,比如說力量和安全公民組織(CitizensforStrengthandSecurity)或者愛國者多數(PatriotMajority.)或者TC4信托(TC4Trust),自由合伙人(FreedomPartners),或者就叫保護病人權利中心(CenterforProtectingPatientRights),爭取繁榮美國人(AmericansforProsperity),或者就叫做60加協會(60PlusAssn)等等。反正發揮自己的想象力,這些令人眼花繚亂的公司或者組織的名字后面,其實都是有一個人或者幾個人在操縱。這些公司不斷地分分合合,一會兒成立了,一會兒解散掉。在世的時候,無不花掉成千萬甚至上億的美金,然后又分出一大部分資金給另外一件不同明目的501(c)(4)組織,或者一個或幾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這種設計的目的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IRS的49.9%的少數法則,一方面更是要亂人耳目。一般選民根本無從知道各種政治力量后面的金主是誰。反而有一個民主多元的假象。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錢還在PAC之間轉移。因為獨立PAC的花銷的數量是不受限制的。如果PAC的金錢可以來自于501(c)(4)這樣的組織或者公司,其金錢的來源也就擺脫了公開的原則。這樣,美國民主選舉的金錢需要公開和受限這兩條就完全成為一個謊言。
這里有一個這種花樣的具體的事例。兩個組織TC4信托(501(c)(4)組織)和自由合伙人(501(c)(6))背后的金主就是美國第二大的未上市的私人企業,主要經營造紙、石油、化學、纖維、聚脂、礦務、化肥、商品交易等行業的科氏工業集團(KochIndustry)的老板查爾斯·科赫和大衛·科赫(CharlesandDavidKoch)兩兄弟。根據CRP(CenterforResponsivePolitics)的研究揭示,自由合伙人在2012年送出(Grant)兩萬萬三千六百萬美金($236million)。TC4信托在2011和2012兩年送出兩千八百萬($28million)給圖中標明的這些(501(c)(4)的責任有限公司用于政治活動。注意這些公司的名字都很有意思,什么第十一版責任有限公司,角落桌子責任有限公司,等等,他們實際上有都是一家,叫做什么保護病人權利中心。看起來風馬牛不相及,卻原來是由兩弟兄控制和資助的專門用來操縱和影響民主選舉進程的“合法”而且免稅的組織。更進一步的分析發現,這些非牟利組織,基金會,公司等等的發起人,要么就是科赫兄弟本人,或者科氏集團的重要人物,或者他們的代理人。
就是這個所謂的保護病人權利中心(CPPR)在2012年選舉年,他們在加利福尼的運作被抓住了馬腳。這個故事可以說明他們是怎樣在暗中運作金錢,影響選舉結果的。當年加州有兩項競爭激烈,旗鼓相當的全民公決的議題。一項是議案30(Proposition30),另一項是議案32(Proposition32)。前者如果獲得通過,將會增加富人的稅負。而后者如果通過,則將會限制工會籌集資金影響政治的能力。資本方的代理人和籌資人(fundraiser)托尼羅素(TonyRusso)告訴科赫,他要么直接捐錢給加州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那么就需要公開自己的金主身份。要么就匿名捐資給一家維吉尼亞的叫做“為了工作安全的美國人”(AmericansforJobSecurity)的501(c)(4)非牟利機構。在一份加州調查機構獲得的電郵(見下圖)中,他們是這樣說的:32號議案如果得以通過,這“在加州是個大事件。但是同樣具有全國性的影響。”所以他們要籌集六千五百萬金錢來打敗這個議案。(這個議案最終以56對44最終由資方勝出)。從這個電郵可以看出這些人出手真是大方。一個人一下就是七百萬美金的政治獻金。
托尼羅素到2012年十月,總共為加州議案30和32,籌集了兩千九百萬美金。這些資金先是進入501(c)(4)非牟利機構“為了工作安全的美國人”(AJS:AmericansforJobSecurity)。然后又分三次轉入兩千五百萬美金給另一家501(c)(4)非牟利機構,科赫的保衛病人權益中心(CPPR:CentertoProtectPatientsRights)。然后再由CPPR分幾批轉入另外一家501(c)(4)非牟利機構美國未來基金(AmericanFutureFund),再由它轉入另外一家501(c)(4)非牟利機構叫做加利福尼亞自由市場未來基金(CaliforniaFutureFundforFreeMarkets),最終用于運作反對議案30,和推動支持議案32。這里,基金會的名目和資金的轉移令人眼花繚亂。目的不外就是掩人耳目,令外人不明白資金的來路。但目的只有一個,為了資本的利益而操弄選舉和操縱政治。
這個事情調查的最終結果,是兩家501(c)(4)非牟利機構“病人權益保衛中心”(CentertoProtectPatientsRights)和“美國人支持負責任的領袖”(AmericansforResponsibleLeadership)承認這一系列手法違犯了加利福尼亞的法律,最后以對這兩個機構罰款一百萬,對其他幾個接受了相關獻金的機構罰款一千五百零八萬了事。雖然人人都知道這個大金主就是科赫兄弟,卻最終不能坐實具體的在暗中拿錢的金主個人。所以沒有個人為此負責。當然對于這些大富豪而言,區區罰款,自然是小事一樁。
我這里只是舉出一個實例而已。它不過是美國選舉政治的冰山一角。美國民主政治和所謂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其本質從這個故事應該可以看得很清楚了。現在再回頭想一想,那些表面上對普通大眾每個人捐款超過200元就必須要申報,公開的規定,是不是顯得非常可笑呢?讀過我這個美國民主系列的讀者們在讀了這幾篇文章之后,應當對美國民主的本質有個更加清楚的認識了。
再談“暗錢”:美國左派民主黨是人民的政黨嗎?
在上面的文章中,我給大家厘清了美國民主政治中的”黑錢“或者”暗錢“(darkmoney),又稱”影子錢“規則,怎樣被美國大資本用來操縱美國的民主政治和民主選舉。其中舉的例子,科赫(Koch)兄弟,是科赫工業集團的大老板。而他們這些”黑錢“使用的情況,幾乎全都是用來攻擊民主黨候選人,支持共和黨的候選人和政策。這一點合乎一般人關于共和黨是富人黨的印象。似乎從反面證明了民主黨是窮人的政黨的觀念。最新資料表明,每$4塊錢的暗錢,就有一塊錢與科赫兄弟有關系(見左圖)。事實上,民主黨人一直以來有強烈的呼聲對此表達不滿。并且一直在推動這方面的調查。2010年一月,奧巴馬就在他的國情咨文中批評聯合公民組織(citizenunited。在聯合公民組織訴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中,最高法推翻了過去幾乎所有關于選舉獻金的限制)。二月11號,參議員恰克斯伽門Sen.ChuckSchumer(D.,N.Y.)又提出要訂立《公開法》(DisclosureAct)限制501(c)(4)的“暗錢”。三月份,奧巴馬批評說影子錢使得公司控制我們的民主體制(“shadowygroupswithharmlesssoundingnames”anda“corporatetakeoverofourdemocracy.”)等等,等等。
在這個背景之下,IRS對此進行了一些調查。但是這個調查受到共和黨的強烈反彈。不幸的是,IRS的一些做法被共和黨人抓住了把柄。在IRS進行調查的過程當中,他們開列了一個“黑名單”對那些非牟利機構名字當中含有“茶黨(TeaParty)”,”愛國者(Patriots)”“以色列(Israel)”,”進步(progressive)”或者”占領(occupy)”等字樣的組織展開調查。同時給這類組織的申請設置障礙,但是卻批準了很多自由派的同類組織的申請。被指為對保守派和自由派采用雙重標準。因此被稱為“丑聞”(PoliticalTargetingScandal)。在國會參議院的強大壓力下,IRS的重量級官員執行首長(ActingCommissioneroftheIRS)史蒂文米勒(StevenT.Miller)被解職,IRS免稅部的負責人路易斯棱內(LoisLerner)被迫退休。
直到2月28日的新聞,民主黨人的一些參議員(以Sens.CharlesSchumer,D-N.Y.,SheldonWhitehouse,D-R.I為首的15人)提出要求奧巴馬總統發布行政命令,將國稅局將那些通過所謂非牟利機構輸送金錢,操縱選舉和政治,同時逃避公開(disclosure)的金錢限制在這些機構的總預算的5%到15%的范圍之內(現在的限制是少數原則。具體執行中只要是49.99%都不過限。而那另外的50.1%可以通過grant的方式組建另一家同類型的公司再將這個游戲重復地玩下去)。在這場兩黨博弈中,傳統意義上的富人政黨共和黨力量強大,稍勝一籌。據說全美商會(theU.S.ChamberofCommerce)公開要求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撤銷這個根本不健康的(”fundamentallyunsound”)的規定,因為它代表行政當局想要在某些免稅團體中設定一個“無言區”(”nospeechzone”)。這從根本上違法憲法第一修正案。IRS既無權力也沒有相關的專才來規定政治言論(Thisunworkableproposaldemonstratestheobvious:theIRShasneithertheexpertisenortheauthoritytoregulateFirstAmendmentpoliticalspeech,andshouldnotbeusedbytheadministrationforpoliticalends。)有意思的是,這位代表美國富人的商會發言人,資深高級副總裁姓胡(LilyFuClaffee),是一位廣東華人的后裔。她本人就曾經擔任過美國商務部(DeptofCommerce)、財政部(TreasuryDepartment),司法部(DeptofJustice)的高管,法官,管理超過2000名政府的律師。然后又在游說公司MayerBrownLLP做合伙人。而美國商會正是美國頂尖的游說公司之一。僅僅是2013年一年,美國商會花在游說上的金錢就高達七千四百四十七萬美金($74,470,000)。LilyHuClaffee是一名典型的通過政府機關,說客,私人企業旋轉門的美國民主政治精英。
LilyHuClaffee,這位嫁給洋人的廣東移民后裔,是一名典型的通過政府機關,說客,私人企業旋轉門的美國民主政治精英。堪稱美國華人的典范。華人要在美國搞政治,都應該向她學習。
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民主黨其實不折不扣也是富人的政黨。他們后面也同樣是富人的錢袋在撐腰。darkmoney并非只是共和黨才玩的把戲。這一點你相信嗎?民主黨通過對IRS行政權的掌控,排除共和黨人利用501(c)暗錢來操控政治,其目的正是為了自己的黨派能夠在暗錢的使用上勝過對手。在民主政治下,不這樣做才是傻瓜。
美國的民主政治,玩的就是選舉的游戲。所以政客從上任的第一天開始就要為下一屆的連任做準備。而這個準備的重中之重就是金錢。2012年的選舉剛剛過去,現在中期選舉已經如火如荼。各家各派已經紛紛登場造勢。根據2013年11月的統計,美國的超級PAC和那些非牟利組織已經花掉兩千多萬美金,比上一輪同期增長三倍以上。其中暗錢的增長則比兩年前同比增長了4倍還多。其中民主黨左派的501(c)暗錢達到170萬。超過保守派一倍多,達70%:
暗錢在美國民主政治中的影響會越來越明顯。雖然選舉還在初始階段,現在的趨勢已經非常明顯。隨著選戰接近投票期,這種爭奪會愈趨激烈。相信民主黨使用暗錢的數量會繼續上升,共和黨當然不會甘于落后。再等幾個月,我們就會看到它的效果了。美國民主政治中的暗錢或影子錢,充分說明了這個選舉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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