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界的許多人,比如李莊、賀衛方、陳有西等人對所謂的“程序正義”十分津津樂道,他們認為如果程序不正義,那么實體(即結果)就一定不會正義,即“有毒之樹所結之果一定有毒”。于是,李莊們在接受了重慶黑幫的巨額金錢后就開始用放大鏡緊盯重慶在打黑中的所謂程序上的瑕疵,并且抓其一點攻擊其余,最后全盤否定!最近,李莊們又在緊鑼密鼓的大肆活動,妄圖翻案,他們所持有的“王牌”不外乎就是重慶在打黑中在程序上似乎是有那么一些不足之處?,F在已經有眾多網友寫文章批判了李莊們,揭露了李莊們用所謂的“程序正義”究竟想掩蓋他們的什么真實目的。而李莊們所向往的,所崇拜的美國就真的是法治國家嗎?就真的是所謂的“程序正義”的理想國度嗎?就真的是人人都享有公平正義嗎?就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嗎?讓我們先來看看美國最著名的律師所總結的美國法庭審判的“潛規則”吧。
德肖微茨規則
艾倫·德肖微茨,美國哈佛大學刑法學教授,全美出類拔萃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轟動全球的美國橄欖球明星、影視明星辛普森殺人案辯護團首席律師。以下是德肖微茨教授總結的美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訴訟審判制度的弊病和深刻內涵。
第一條: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都是有罪的;
第二條:所有刑事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規則;
第三條: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比在憲法允許范圍內通過審判認定要容易;在某些情況下,不違反憲法就根本無法認定有罪的被告;
第四條:幾乎所有的警察在問到他們為了認定有罪的被告是否會違反憲法時都不說真話;
第五條:所有的檢察官、法官和被告的辯護律師都知道第四條;
第六條:很多檢察官在警察被問到是否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時都暗示默許他們去撒謊;
第七條: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第六條;
第八條:大部分一審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謊,還相信他們的證詞;
第九條:所有的上訴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條,但許多人卻硬要維持那些明知警察撒謊還相信他們證詞的一審法官的結論;
第十條:即使被告申訴他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屬實,大部分法官也會對此置若罔聞;
第十一條:大部分法官和檢察官不會有意認定一個自己都不相信有罪(或與犯罪有緊密關系)的被告;
第十二條:第十一條對地下黑社會犯罪組織成員、販毒者、職業殺手或潛在告密者不適用。
第十三條:沒有一個人當真需要正義。
德肖微茨說的多好啊!“沒有一個人當真需要正義”。這里的人當然就是指律師、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既然沒有一個人需要正義,那他們都需要什么呢?德肖微茨沒有明說,但大家都明白需要的是錢!需要的是更多的錢!德肖微茨們僅僅是為辛普森擺脫牢獄之苦和電椅之災就掙到了上千萬的美元!而在這場所謂的“世紀審判”中德肖微茨們所采取的策略就是攻擊警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在程序上的瑕疵,和證人(警察)在人品上的某些欠缺。律師們就是揮舞著“程序正義”的大棒贏得了勝利,不僅是一場世紀審判官司的勝利,一場極大地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的勝利,更是收入上千萬美元的,賺得盆滿缽溢的勝利!我們可以假設,假如辛普森不是一個富翁,而是一個普通的人,是一個窮人,德肖微茨們還會去給他當辯護人嗎?還會費盡心機地去為辛普森開脫嗎?當然不會!就像德肖微茨自己所總結的那樣“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比在憲法允許范圍內通過審判認定要容易;在某些情況下,不違反憲法就根本無法認定有罪的被告”
我們再來看看,再仔細分析一下德肖微茨所總結的美國法庭的“潛規則”。他在“潛規則”里所指的刑事案件被告當然不會是辛普森這樣的富翁,他們絕大多數只能是沒有錢的窮人。有錢人在犯了刑事案件后自然是會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務的,因為在美國百分之80的律師是在為百分之20的人服務,這些富人在犯事之后當然是有律師,甚至是著名的大律師為其服務,這些律師會千方百計地鉆法律的漏洞來維護有錢人的利益,有錢人逃脫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當然會比窮人大得多!而窮人則不同,他們沒有錢請律師,當然更沒有錢請大律師,他們的憲法權利于是便被警察、檢察官、法官甚至被告人自己的律師肆意侵犯,德肖微茨所總結的“潛規則”的第五條就已經明白地告訴了我們:“所有的檢察官、法官和被告的辯護律師都知道第四條”。
既然如“潛規則”所說的那樣:“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比在憲法允許范圍內通過審判認定要容易;在某些情況下,不違反憲法就根本無法認定有罪的被告”,也就是說,在李莊們所向往的美國,在他們所認為的已經實現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的國度都實際上存在大量違反憲法,侵犯公民(當然只是普通的老百姓)的合法權利,實際上存在著大量違反程序的做法!但李莊們為什么會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呢?反而對美國的司法制度贊賞有加,頂禮膜拜,這一切其實就是因為在美國律師可以在為富人的服務中得到大量的金錢,律師還可以極大的影響美國的政治生活,并在這種影響中獲得更大更多的利益!而在中國則不然,在中國的某些地方和某些時候則不然,李莊們當然也可以在為富人服務的過程中得到大量的金錢,也能在很多時候用金錢幫助富人擺脫麻煩,他們運用嫻熟的武器之一當然也與德肖微茨們為美國的富人擺脫麻煩所用的一樣,那就是高舉“程序正義”的大旗,當然更有用的還有所謂的中國特色“金錢公關”!他們敢說他們沒有這樣干嗎?!這就是為什么李莊們熱衷于“撈人”、“撈富人”的原因!這就是為什么李佳、鄧玉嬌、馬加爵們不見李莊們為其辯護的原因!李莊們的所謂“程序正義”大旗的背后其實掩蓋著的就是這樣一個骯臟的嘴臉!
其實,中國的法治建設需不需要改進,在程序上還有沒有值得改進,值得商榷的地方,當然有!比如中國的法律規定凡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都應該有獲得律師幫助其辯護的機會,但在司法實踐中,那些沒有錢的被告人往往請不起律師,而法院則往往是在開庭前一兩天才要求司法局為無錢的被告人指定一個辯護律師,并且一般只有區區300元的報酬!而這個被指定當辯護人的律師根本就來不及閱卷和會見被告人,而300元的補助當然也不會使那些“大律師”心動,于是乎,沒有人重視這個可憐的并且也多半可恨的被告人,被告人的權利多半也得不到應該有的保障,當然,沒有錢的被告人在表面上得到了辯護,至于辯護的效果怎么樣?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再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婦女被強奸后是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我們知道,在強奸案中婦女所受到的最主要就是精神損害!假如婦女在強奸案中沒有受傷或者財務損害,那么她可能一分錢的賠償都得不到!這也就造成了那些有錢人或者有權人在強奸婦女后會理直氣壯地扔一點錢給被害人了事,并且還告訴被害人說“你去告吧,告不倒我不說,你還一分錢都得不到!”而被害人往往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吞。這些明顯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我們從來沒有見到李莊們對其指出、批判!反而在打黑時對那些有錢的黑幫出謀劃策,用放大鏡尋找其中的所謂“程序”上的瑕疵,千方百計地為那些黑幫、富人開脫,這是什么?這就是德肖微茨所總結的“沒有一個人當真需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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