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為人們構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自我表達的自由空間。然而,在享有越來越多網絡自由的同時,也有人對網絡管理提出質疑,認為自媒體上的言論不應受到管制,并稱西方國家的網民在Facebook、Twitter等自媒體上是“想說什么就說什么”,那樣的“絕對自由”真真令人向往。事實果真如此嗎?
一、西方國家從未放松對本國自媒體的管制,所謂的“網絡自由”只是對外輸出的政治圖謀
2010年1月14日,一些中國網民自發前往谷歌在北京的辦公大樓,獻上了白色的鮮花。這家著名的美國網絡企業自稱無法忍受中國政府的審查以及黑客的攻擊,正在考慮退出中國。“谷歌是一家永不作惡的公司。”“對于我們來說,總是在討論如何能夠爭取更多在網絡上的公開和自由。”谷歌創始人之一的謝爾蓋•布林的這番宣言,大義凜然,讓不少網民感動萬分。據說,那會兒還健在的喬布斯,對谷歌這番所謂“不作惡”言論的評價是:“完全扯淡”。其實網民們并不知道,當時谷歌已經參與“棱鏡”近一年之久,幫助美國政府監控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的網民。這一情況直到很多年之后,因為斯諾登的爆料才為世人皆知。
長期以來,在西方話語霸權下,西方國家在互聯網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在全球化的語境下有意引導人們忽略自媒體的公共屬性,極力把中國在互聯網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妖魔化。事實上,只要我們認真地審視和梳理一下西方國家的互聯網政策,就可以發現,西方國家自身對包括自媒體在內的網絡平臺進行管制是一種普遍的做法,而且,西方各國對自媒體實行的管制遠比中國嚴格、嚴密、嚴厲的多。
迄今為止,美國已通過包括《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電腦犯罪法》、《通訊正當行為法》等在內的130多項法律法規,用以規制網絡傳播內容。德國不僅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規范互聯網傳播的法律《多媒體法》,而且于2007年通過新反恐法案以加強網絡監管,允許警察使用“木馬”病毒來監控嫌疑人。2014年7月,英國議會通過了旨在加強網絡監控的《緊急通訊與互聯網數據保留法案》,該法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有保存客戶通訊數據的義務,并允許警察及安全部門通過網絡搜集公民信息。
“911”事件后,美國通過的《愛國者法》和《國土安全法》,授權政府或執法機構監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國家安全”的互聯網內容,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調查機關要求下,有義務向美國政府提供用戶的有關信息和背景,當局無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監視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上的其他相關信息。據美國媒體報道,美國國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揮中心開始執行“社交網絡/媒體能力”項目,對網上論壇、博客、留言板等進行常規監控,Facebook、My space等知名社交平臺以及眾多熱門博客平臺均在監控名單之列。
西方互聯網行業自律最著名的范例莫過于英國的“網絡觀察基金會”。為了鼓勵從業者自律,該組織與由50余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組成的聯盟組織、倫敦網協、英國城市警察署和內政部等共同簽署了《“安全網絡:分級、檢舉、責任”協議》,并以此為基礎制定了網絡從業人員行為守則,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有責任確保內容的合法性”等條例。澳大利亞網絡服務提供商與政府傳播和媒體管理局簽署謠言管制協議,保證不傳播謠言和垃圾郵件。Facebook一直積極強制執行實名制政策。Facebook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認為擁有多個身份是“缺乏誠信”的表現。谷歌于2011年推出Google+,要求用戶使用真實姓名。
通過法律約束、政府管控和行業自律,西方國家逐步引導公民理性對待網絡自由,為自己在網上發表的言論負責。在西方,在自媒體上發表不負責言論的代價非常之高。哪怕是在“自己的地盤”說錯了話,也有可能傾家蕩產、丟官削職、甚至是鋃鐺入獄。2011年12月,美國俄勒岡州一位名叫克麗絲特爾•考克斯的女子因在其博客上聲稱一投資公司在處理破產案時存在稅務欺詐等不當行為,被法院以誹謗罪判處250萬美元的罰款。2012年4月,美國海軍陸戰隊中士加里•斯坦因在Facebook上發表針對總統奧巴馬的“輕蔑”言論而被開除出軍隊。2010年12月,賓夕法尼亞州男子伊隆尼斯因在Facebook發表威脅要殺害妻子的言論被當地法院判處44個月有期徒刑。
可見,西方國家非但沒有對自媒體放任不管,而且比中國的管制要完備和嚴格得多。
二、事實證明,自媒體上的絕對自由危害極大
羅曼•羅蘭曾經說過:“一個人的絕對自由是瘋狂,一個國家的絕對自由是混亂。”當過度的自由危及到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公民正常生活,以及法律、道德等其他重要價值時,就有必要對個人自由進行限制。向來崇尚“網絡自由”的西方國家之所以會對自媒體進行嚴格管控,就是因為,自媒體本身所具有的零門檻、用戶虛擬性、信息無限復制性、傳播零成本、缺少糾錯機制等諸種特征,很容易導致不負責任的信息發布和傳播。如果不加以管控,就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對此,歐美國家本身也有過深刻的經驗教訓。
2013年9月10日,美國佛羅里達州12歲的初中女生麗貝卡•塞德威克登上學校附近一座廢棄工廠的頂層縱身跳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名少女在生前長達一年的時間里遭受著“網絡暴力”的折磨。“沒人喜歡你”、“你應該喝漂白劑去死”、 “你應該自殺”……麗貝卡社交網站的個人頁面上充斥著這樣惡意攻擊的留言,大多數留言來自她的同學。同年8月,英國《太陽報》也報道了一名叫漢娜•史密斯的14歲中學生因不堪數月的網絡言論攻擊在家上吊身亡的消息。據美國媒體報道稱,在美國有超過1/4的未成年人曾遭受過類似的“網絡暴力”。在一起類似事件發生后,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的總裁扎克伯格表示,為了規范用戶的網絡行為,將大力推行實名制。
在2011年8月驚動全球的“倫敦騷亂”中,激進分子在Twitter、Facebook等自媒體平臺上發布大量情緒性、煽動性的言論和圖片,甚至發起和組織“打砸搶”及襲擊警察的活動。騷亂發生后,英國警方對幾大自媒體平臺實施嚴密監控,以辨認煽動暴力的消息來源;英國首相卡梅倫則敦促Twitter和Facebook刪除與騷亂相關的信息、照片和視頻,并考慮在騷亂期間關閉社交網站,以阻止騷亂者利用它們串聯。卡梅倫表示,當網絡媒介為暴力所利用時,必須予以制止。無獨有偶,同年9月,美國紐約爆發“占領華爾街”運動?;顒诱咄ㄟ^Twitter、Facebook組織游行和通報信息,這引起了美國國土安全部門的高度重視,美國國土安全部立即起草監控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網站的政策。
上述種種事件表明,網絡自由一旦被濫用,就會對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造成傷害。我國自媒體上也發生過多起“網絡暴力”、造謠傳謠、網絡泄密、丑化和污名化等惡性事件。2013年,花季少女琪琪不堪網絡“人肉搜索”壓力而自殺;日本福島核泄漏后的“海鹽污染”、“碘鹽防輻射”等謠言引發全國“搶鹽風波”;深圳“月光論壇”軍事愛好者因標注地圖造成國家軍事和地理信息泄密,等等。這些事件反復向我們證明,缺乏監管的所謂網絡自由危害極大。
三、互聯網管理從來不是為了限制網絡自由,而是為了保障網絡自由
自媒體需不需要管理,這取決于自媒體到底姓“公”還是姓“自”。毫無疑問,博客、微博、微信不是個人的日記本,發布在這些地方的言論也不同于私人日記。雖說是個人平臺,但其載體卻是開放、公共的互聯網。互聯網的特性能讓一條發在自媒體上的信息瞬間傳遍全球。這些信息一經發出,就可能產生社會影響,因此自媒體上的言論絕非“一個人自己的事”。因此,當人們在微博、微信等地方發布不負責任的言論,對他人的權利、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造成現實的危害時,必然要受到政府的管制和法律的制裁。
其實,政府管理網絡言論,不是不讓人們批評政府,而是保障社會的基本秩序。2013年5月,哈佛大學的一個研究團隊在《美國政治科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有關中國網絡管理的論文。他們通過跟蹤分析近1400個中國社交媒體和論壇中的1100萬個帖子后指出,中國政府刪帖的目的并不是阻止民眾批評政府,而是為了遏制可能發生的集體行動。他們認為,中央政府并沒有遏制批評信息的傳播;只有當集體行動的隱患出現時,相關網絡信息才真正被視為危險。這一研究在美國政治學協會年會成為一個焦點。盡管他們研究的樣本有限,未必全面,但是大致反映了中國政府對待網絡言論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是有著堅實的民意基礎的。網絡給中國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論空間和訴求平臺。但是網上言論,泥沙俱下,甚至出現暴力傾向,這成為社會的共同擔憂。澳大利亞學者詹姆斯?雷柏德研究表明,在中國,84%的調查對象認為網絡應該被管理,85%認為政府應該是網絡的管理者。這些研究從一定程度上說明,面對網絡這樣一個新生的、充滿不確定性的事物,人們更加希望政府有所作為,確立規范,促進網絡健康發展。
自律越多,管制越少。網絡自由的推進,需要網民自律意識的提高。自由的最高境界是自律的自由。自由不是為所欲為,而是可以做到“有所不為”。沉迷于游戲的青少年看似享有不受約束的自由,實際為游戲所控制,這種隨心所欲恰恰是最大的不自由。缺乏自律精神,像“網絡水軍”那樣受利益集團驅使,或者像“腦殘粉”一樣非理性地參與“罵戰”,人們所擁有的言論自由也會被綁架、被異化、被自己的不當行為所踐踏。每個網民只有懂得網絡自由的邊界,即不違背國家利益、不違背法律和道德、不侵害他人權益,才能做到“從心所欲不逾矩”,才能真正理解和享有網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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