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琉球在明朝時期就接受中國的冊封,成為中國的藩屬國,日本對此亦予以默認。1609年“慶長之役”使琉球又成為日本薩摩藩的“屬地”。明治維新后,日本開始有計劃地對外進行領土擴張。與薩摩藩有著藩屬關系的琉球,自然成為第一個領土目標。1871年7月廢藩置縣實施后,琉球的歸屬問題成為必須著手解決的大問題。鹿兒島縣便借機向外務省提交了《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拉開了吞并琉球的大幕。日本在沒有告之琉球政府的情況下,單方面將琉球的外交事務納入外務省,將琉球的“對外獨立權”剝奪;又通過對琉球王一等官的冊封,使琉球王對內最高權也被日本政府所取代。又由于日本早已駐兵琉球,使構成主權三要素之一的自衛權早就喪失。故象征琉球主權獨立國家的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及自衛權都基本喪失,琉球由一個獨立的王國,變成了日本的屬地。
關鍵詞:日本 吞并琉球 計劃 出臺
日本明治維新后,采取多邊交涉或武力入侵的手段,有計劃地對外進行領土擴張。與薩摩藩有著藩屬關系的琉球,自然成為第一個領土目標。但琉球早在明朝就接受中國的冊封,視中國為正朔,日本對此亦予以默認。琉球的兩屬問題,一直困擾著維新后的明治政府。1871年7月“廢藩置縣”的實施,使琉球的歸屬問題,成為必須著手解決的大問題。鹿兒島縣便借機向外務省提交了《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1871年7月),①拉開了吞并琉球的大幕。要使琉球事實上完全歸屬日本,必須斷絕其與中國的關系。于是日本利用當時發生的“山原號難船事件”,②策動了明確琉球歸屬及染指臺灣的“一石二鳥”出兵征討行動。日本在秘密準備出兵臺灣之時,又在沒有告知琉球國王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內部決定,單方面將琉球由一個獨立的王國變成為日本的屬地。本文僅就此過程進行具體研究分析。
一、新井白石與琉球日本屬論的源起及影響
16世紀末,豐臣秀吉統一日本后,于1592年與1597年先后發動兩次入侵朝鮮的戰爭,企圖先占領朝鮮,進而征服中國與印度,建立一個定都北京的大日本帝國。豐臣秀吉的霸業雖沒有實現,但1603年德川家康在江戶開設幕府政權后。依然企圖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國際秩序”。1610年,幕府政治顧問林羅山(1583—1657)起草的致中國皇帝信中,稱:“日本國主源家康業已統一日本,其德化所及,朝鮮入貢,琉球稱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羅、呂宋、西洋、柬埔寨等蠻夷之君主酋長,莫不上表輸貢。”③
林羅山此語與1609年薩摩島津氏出兵入侵琉球,掠走琉球王尚寧至鹿兒島,迫使其出具“誓文”有無關系,目前沒有史料證明。但從其內容來看,已經把琉球看作其附屬子臣。但由于西力東漸,日本內部面臨“域中改號”之威脅,故而實施“鎖國政策”,但染指他國的野心并沒有被封存起來。而新井白石則從地緣、人種、文化等方面,將琉球納入到日本圈內。他還開創了琉球王為日本“朝始祖”之說。他的“異朝琉球—南倭琉球—南藩琉球”的認識,被后世文人所接受,并由前田夏蔭將其發展成為琉球自古為日本“皇國藩屏”之理論。
新井白石(1657—1725),名君美,號白石,日本江戶時代政治家,曾為幕府將軍德川家宣、德川家繼的重要輔臣,著有《西洋紀聞》、《采覽異言》等專著。另外,他通過對北海道、琉球等周邊國家的歷史進行考察,寫成《蝦夷志》、《南島志》。新井白石為日本江戶幕府時代負責外交事務的官員,現被認為是日本研究琉球問題的先驅者。他于1719年(日享保四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所著的《南島志》,被認為是最早有關琉球研究的著作。這部專著以《隋書》、《日本書記》、《唐書》、《山海經》、《海外異記》、《后漢書》、《吳志》、《萬國全圖》、《元史》、《野史》、《皇明世法錄》、《使琉球錄》、《星槎勝覽》、《崐山鄭士若琉球國圖》、《皇明實記》、《廣輿圖》、《閩書》、《續文獻通考》、《島夷志》、《大明會典》、《皇明三大征考試》、《大明一統志》、《續日本書紀》、《中山世譜》、《中山世系圖》、《延喜式》、《保元紀事》、《東鑒》、《宋史》、《世纘圖》、《南浦文集》、《琉球神道記》等作為參考文獻資料,對琉球的歷史文獻淵源進行重新塑造。
從新井白石在《南島志》中所運用的史料來看,基本上都是中國的古籍。但新井卻利用這些中國古籍,將琉球與日本文化聯系起來。《南島志》共分為地理、世系、官職、宮室、官服、禮刑、文藝、風俗、食貨、物產等十項內容對琉球進行論述。“總序”引用了《隋書》、《唐書》、《山海經》、《海外異記》、《后漢書》、《吳志》等中國古籍及日本史料《日本書記》,明確地將琉球歸屬到日本文化圈內。
新井白石在《南島志》“世系”項中,利用《保元紀事》、《東鑒》、《南浦文集》、《琉球神道記》等日本資料,將琉球民族解釋為日本先民,后裔即在日本鐮倉時期的武將源為朝,在保元之亂時逃到琉球,與那里的大里按司之妹結婚,并生育兒女的傳說作為歷史史實,提出琉球國民與日本民族的關系,強調琉球國第一代國王舜天王——浦添按司,就是日本武將源為朝之子,來說明琉球國王與日本有著血緣關系。這也就是說,按照新井白石的說法,琉球國王與日本的足利家族、細川家族、鼻山家族一樣,同屬于源氏一系。
新井白石除了從地緣及血緣上對日本與琉球的關系進行論述外,還從琉球書院建造、官員住宅、民眾房屋等建筑風格,到琉球國樂唱曲、百器制衡、醬醋酒類的釀造、茶室茶具的樣式、茶的泡制方法、語言文字等,與日本相類比,認為在文化淵源上“琉球”與日本也有共同性。
根據何慈毅的研究,新井白石不僅開創了琉球與日本文化淵源上的共同性理論,還因為其身居負責對外關系之官職,將其提倡“南倭”——“琉球王朝為朝始祖”的論說演變成為“南藩”。這樣日本江戶幕府對琉球的認識,經過寶永年和正德年,逐步由江戶初期的明朝中國的冊封體系中“小國”琉球,變為以日本為中心的“南倭”琉球,并進一步向“南藩”琉球轉變。④
新井白石的研究雖將琉球納入到日本文化體系中,但他也認為琉球為一個國家。新井白石在《南島志》的“地理第一”中,講到琉球國的范圍,仍將輿論島、永良部島、德島、大島及鬼界島稱為“北山之地”,介紹大島“在德島東北十八里琉球北界也”,而鬼界島為“琉球國東北極界也”。但在《南島志》“官職第三”中,他卻將薩摩藩主在入侵之后,將琉球的土地鬼界島、德島、大島、永良部島、輿論島,納入到了薩摩之領土,并明確地將琉球的大島和鬼界島,作為琉球與日本的分界線。這種前后矛盾的說法,是否說明新井白石對五島被薩摩藩占據不知情或不認可?
另外,從《南島志》卷上琉球國“地理第一”全文中可發現,在琉球地理境界以內,絕然找不到釣魚嶼、橄欖山(俗名南小島、北小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原本屬于中國之島嶼。而在《南島志》以前,中國圖籍文獻之中,釣魚嶼、橄欖山、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之名早已俯仰皆是。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釣魚島在歷史上的中國所屬。
新井白石將琉球納入日本文化圈的觀點,不僅反映江戶幕府對琉球的認識,而且后來對日本人的琉球認識也有很大的影響。其后的森島中良、伴信友、龍澤馬琴、前田夏蔭及山崎美成等,都繼承了他的琉球王朝為朝始祖之說。而他的關于琉球王朝為朝始祖說的資料,在日后成為“日琉同祖論”者的主要根據。
在森島中良所著的《琉球談》緒論中說:“琉球在薩之南鄙海中,蓋一小島也,慶長中,臣附薩。然在其上世,源鎮西宏垂國統,即其為屬于我也,亦已尚矣。”⑤前田夏蔭在《琉球論》中竭力鼓吹琉球國王的始祖為日本皇室之后裔,連琉球的地域劃分都是按照日本上古制度:“其始祖為皇國神裔,其國人自上古貢奉天朝”,“其古為皇國之藩屏,仕奉如臣國也。證跡灼然”。“其國所謂頭中頭鳩尻即是按吾上古天皇分天下國界之制所建立之縣邑”。“其國自初就恭畏皇朝,甘愿稱藩臣服”。⑥而山崎美成則將琉球看成自古就是日本的一個島嶼:“琉球國為我邦南海一島國也。其國自古即有所聞,是隸屬筑上級筑紫之島也。”⑦另外,龍澤馬琴的小說《鎮西八郎為朝外傳椿說弓張月》,將新井白石的“琉球王朝為朝始祖說”,以小說的形式進行了生動的描述:“鐮倉時期的武將源為朝,在日本保元之亂時逃到大島,又因為遇到臺風而漂流到琉球,與那里的女王結婚,生下一名男兒,取名‘舜天丸’,‘舜天丸’長大后平定了琉球國的內亂自立為王,成為第一代國王。”⑧這部小說關于琉球王與日本有血緣關系的描述,給江戶時代的日本民眾很深的影響。
1785年仙臺藩士林子平(1738—1793)在《三國通覽圖說》中,詳載朝鮮、琉球和蝦夷的地理。這說明琉球的北方五島雖被薩摩藩占領,但琉球還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此時日本已經對琉球有所窺視,林子平著作的目的在于說明“日本勇士率領雄兵入此三國之時”,有所“諳察”及“應變”。⑨
而日本明治維新的先驅者吉田松陰更是直接地明言:“今也,德川氏已同兩虎(俄、美)和親,不能由我絕之,我若絕之,乃是自失信義。為今日計,莫如慎守疆域,嚴行條約,以羈縻兩虜,乘間開墾蝦夷,收琉球,取朝鮮,拉滿洲,壓支那,君臨印度,以張進取之勢,以固退守之基,使神功未遂者得遂,豐國未果者得果。”⑩
從以上內容分析,新井白石不僅將琉球納入到日本圈,他的“異朝琉球—南倭琉球—南藩琉球”的認識,也被后世文人所接受。日本謀取琉球,進而染指大陸的思想一直都沒有間斷。后由前田夏蔭將其發展成為琉球自古為日本“皇國藩屏”之理論,而此理論最后成為明治政府“廢琉球王國立琉球藩”的理論根據。
二、薩摩藩閥與“吞并琉球”計劃的出臺
1868年8月27日,以薩摩藩與長州藩同盟軍為首的倒幕派,擁立日本天皇還政登位,定都江戶,并改江戶為東京,年號由“慶應”改為“明治”,這標志著日本明治新時代的到來。明治登基及新政府成立的消息,是何時、以何種形式傳入到琉球,目前沒有人有過具體的研究。根據何慈毅在《明清時期琉球日本關系史》中的記載,認為“同年的十一月二十一日,明治天皇的改元詔書連同明治政府太政官令一起,也傳達到了琉球”。(11)即在明治天皇登基的三個月后,琉球方面才知道日本改元的消息。
明治天皇改元詔書內容如下:“詔:體太乙登位,膺景命以改元,洵圣代之典型,而萬世之標準也。朕雖否德,幸賴祖宗之靈祗承鴻緒,躬親萬機之政,乃改元,欲與海內億兆更始一新,其改慶應四年為明治元年。自今以后,革易舊制,一世一元,以為永式。主者施行(明治元年九月八日)。”(12)從此份詔書的內容分析來看,主要是日本天皇對日本全境,通告其親政及年號變遷為“明治”之事宜。
筆者以為,明治新政府的詔書并不是由政府直接送達給琉球,而是由薩摩藩轉交過來。薩摩藩向琉球王府送達詔書之意義,表面上沒有其他的內容,只是通知日本天皇親政及年號更改之事宜,但其行文格式卻發現了重大變化,已經不再使用國與國之間的外交行文格式,而是采用了上對下之行文方式,這就有了另外的一層意涵,表明薩摩藩已經開始對琉球有所圖謀,但這并沒有引起琉球方面特別重視。
明治新政府在1869年“版籍奉還”后,西鄉隆盛、大久保利通等人又秘密籌劃明治政府的組織及廢藩事宜,欲將日本推向近代“文明”象征的“郡縣制”。1871年7月14日,天皇敕示廢藩置縣詔書,廢止了原有的261個藩,設置了3府302個縣,縣知事由政府來任命。(13)廢藩置縣推動了“版籍奉還”,并在制度上消滅了封建的形態,使日本具有了近代文明國家的基本架構。
1871年7月29日,明治政府又進行了中央官制大改革,規定天皇親臨“總裁萬機”,并采取由正院、左院、右院組成的太政官三院制。正院是天皇親裁的最高官廳,由太政大臣、納言(后來改稱左、右大臣)、參議組成,下設行政八省。(14)
薩摩、長州等出身的舊藩閥,通過官制改革,將舊公卿、大名從高官中排擠出去,躋身占據新政府內部的要職。其中西鄉隆盛、大久保利通等握有明治新政府實權的人,都出身于舊薩摩藩,這是“琉球處分”出臺的最重要原因。
另外,廢藩置縣將過去的府、藩、縣三治廢除,開拓使和府縣也被統一起來。這樣舊的薩摩藩,就變成明治新行政體系中的鹿兒島縣。鹿兒島縣必須面對過去由舊薩摩藩島津家族控制的琉球歸屬問題。
琉球王國當時對外雖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且與中國保持著藩屬關系,但由于其北方五島被薩摩藩實際占領,且薩摩控制著琉球的經濟貿易。而由薩摩藩更名而來的鹿兒島縣,當然不愿意棄之。而“廢藩置縣”的實施,意味著原由島津家族控制的琉球,未來將有可能歸屬于鹿兒島縣。
明治新政府內部的舊薩摩藩閥本與琉球有著世代的關系,現在其勢力可以左右國家政策。故這些舊藩閥自會借助自己在新政府內部的地位,以國家的行政力量,考慮將琉球納入到其管轄范圍,這是千載難逢的良機。如將琉球納入其下,一方面能穩固鹿兒島縣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明治新國家的領土得以擴張。
在舊薩摩藩閥的設計下,鹿兒島“藩”于新政府廢藩置縣前,向外務省提交《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1871年7月12日),(15)從薩摩藩對琉球實際統治的歷史,來強調琉球自古就是日本之領土,希望明治新政府盡早解決琉球的歸屬問題。
此份意見書藏于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收的《處藩始末·辛未壬申》第1冊中,能夠看到的資料為《辛未七月》(1頁)、《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4頁)這兩個部分,盡管《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標注畫像數為4頁,但不知道是由于館內工作人員操作失誤,還是有意將其中部分內容隱匿起來,在JCAHR上只能看到第1頁內容,其與《辛未七月》的內容完全一致。所幸筆者在下村富士男所編的《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中查到了原文。《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原文為:
琉球國從上古時代就被稱為沖繩島,屬南海十二島嶼之內,古史就記載屬于日本皇國。文治二年(1186),島津家祖豐后守忠久,受封薩摩、大隅、日向之際,補任南海十二島之地頭以來,世襲舊封,置為附庸。但因兵亂,治理難及海外之地。明洪武五年,我應安五年(1372),該國服從于彼,接受王號,衣冠等等變為明制,且改國號為琉球,但亦并未與我中斷。應永年間(1394—1428)足利將軍時代,有遣送使節、書翰往復等事。嘉吉元年(1441),九代陸奧守忠國,領受將軍恩賞,再加封琉球國。其后,該國遣送使節貢船,至永正、天正年間(1504—1521、1573—1592),無復中斷來聘。但因征伐朝鮮之役,雖就貢納緩急之事,通聘相勸,但該國不從。慶長十四年(1609),十八代中納言家久,遣兵征討,遂謝罪降服。繼之,國內諸島悉行檢地,計入藩內領有數額,相傳領有。至嘉永年間(1848—1853),無復中絕。該國對舊幕入貢,雖是成規,但因其為貧弱小國,既使名義不當,若不謂皇國中國為父母之國,成為兩屬,則難以存立。因其不得已之國情,故而依照舊例處置。然而,正保年間(1644—1648),改朝為清國之際,或將傳令剃發、更換衣冠,屆時如何處理,是亦難測。明歷元年(1655),十九代大隅守光久,就此向幕府咨詢,老中傳令曰:若遣送使節,應彼之意,雖非難事,但內國事務,大隅守可據謀處置。慶長降服以來,以至于今,鹿兒島公開派遣士官從事政務,琉球也在鹿兒島建有館舍,派遣官員,交替滯留,且每年送納租稅,對中國則是隔年派出派遣貢船。特此呈報。(16)
從《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的內容分析看,鹿兒島“藩”向明治新政府闡述了琉球從文治二年(1186)歸屬島津家族,到永正、天正年間納貢日本的歷史,以薩摩藩對琉球國的控制管理情況,強調薩摩藩對琉球具有實效統治,希望明治新政府能在一新之時,將琉球正式納入版圖,成為即將成立的“鹿兒島縣”的一部分。
根據米慶余教授的研究,此份調查報告似為日本明治新政權后首次對日琉關系的陳述。但內容存在著諸多疑點。即所謂的日本文治二年島津忠久受封薩摩、大隅、日向等,沒有任何歷史根據,根據《大日本古文書·家別第十六·島津家文書之一》的記載,日本文治二年的島津忠久,只是被當時尚未建立鐮倉幕府的豪族源賴朝,任命為“從行莊務”,成為信濃國(今長野縣)鹽田莊的小頭目,并無其他任命。而島津家被任命為越前國(今福島縣東部)守護、島津莊內薩摩方地頭守護兼十二島地頭職,乃是日本鐮倉幕府第四代將軍在任期間,時為嘉祿三年(1227),受命者也不是所謂“島津家祖”忠久,而是第二代島津忠時(忠義)。此外,從任命書的內容上看,內中所謂十二島,并無具體名稱,難以說明琉球也在其中。故而,也無從談起琉球自古便被日本“置為附庸”。(17)
另外,所謂“嘉吉元年(1441),九代陸奧守忠國,領受將軍恩賞,再加封琉球國”之事,也沒有查到相關的歷史史料根據,連日本學者大城立裕氏都表示懷疑。而持“不能否定”的小葉田淳氏則認為,這“具體地講,是把(對琉)通交通商壟斷權給予薩摩”。(18)
《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雖然在歷史史實上存在著大量牽強附會之處,但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就是它承認琉球對中國的所屬關系,言“若不謂皇國中國為父母之國,成為兩屬,則難以存立”。這說明薩摩藩承認琉球將中國視為“父母之國”,如果離開“中國”將“難以存立”。但報告書認為這是不得已國情,并以琉球每年給薩摩藩送納租稅,對中國則是隔年派遣貢船之事實,強調薩摩藩對琉球的“實效統治”及重要性,要求新政府考慮解決琉球的歸屬問題。
此份“意見書”究竟怎樣謀劃出來,沒有具體資料可以證明,但提出者是由“薩摩藩”轉變而來的“鹿兒島縣”,故筆者推斷其與新政府內部的薩摩藩閥脫不了干系。
由于薩摩藩對琉球的控制,其自然成為日本的第一個領土目標。而日本政府內部,早就不滿琉球的兩屬關系,特別是薩摩藩鹿兒島出身的武士們,不愿意失去對琉球既有的特權,開始策動結束琉球兩屬關系的所謂“琉球處分”——斷絕琉球與中國的藩屬關系,迫使琉球接受天皇的正朔,使琉球成為日本的一部分。故“意見書”的提出,可能是由薩摩藩閥自上而下的指示,再由鹿兒島縣自下而上提出具體的請求,以便使明治新政府對琉球提出具體的政策,故此份意見書是日本“吞并琉球”計劃的發端與重要理論根據。
三、“吞并琉球”計劃出臺前琉球與鹿兒島縣的博弈
1871年7月,鹿兒島縣向外務省提出《鹿兒島藩琉球國事調查報告處理意見書》后,日本政府如何告知琉球,目前沒有資料證明,但從《尚泰侯實錄》的記載來看,琉球方面已經開始有所覺悟。琉球駐日本鹿兒島縣琉球館的工作人員對廢藩置縣之改革非常重視,頻繁地向琉球國輸送有關情報,并告之政府,這次日本變革極有可能波及琉球國。
1871年9月,琉球國對日本廢藩置縣對其自身的影響,進行了評估,提出五項具體措施:
第一,如果日本新政府提出要將琉球劃歸為其直轄的話,琉球方面要求仍依舊制,為薩摩附庸。
第二,如果以上請求不被允許,仍為新政府直轄的話,退而求其次,請求劃入薩摩藩之下,聽從薩摩指揮,而琉球向新政府派遣常駐人員。
第三,按照江戶幕府時期的舊例,每年年初琉球向薩摩派出使者,再與薩摩官吏一同上京,其它吉兇慶殯等事發時,也遵照先例臨時派遣使者。
第四,如新政府間及五島(輿論島、永良部島、德島、大島及鬼界島)和琉球石高事宜,諸事先與薩摩商談后再作決定。因為有可能薩摩沒有向新政府報告有關五島割讓及琉球土地丈量等。
第五,如五島專屬于朝廷,即向其說明實情要求歸還。(19)
從琉球的五項措施來看,琉球既不愿意接受日本明治新政府的直接管轄,也不愿意從薩摩藩中脫離出來,期待著仍按幕府時期的舊制,保持與薩摩藩的附庸關系。琉球之所以產生這樣的想法,一方面,可能對明治維新后日本政府的政治結構變化并不清楚,在封閉的條件下,沒有現代國家觀念,故不能了解薩摩藩變成“鹿兒島縣”后地方與中央行政的從屬關系;另一方面,也許是不愿意改變由舊薩摩藩控制后所形成的既有范式,或迫于薩摩藩長期以來的威力,不愿意改變現狀。另外,從琉球天真地認為薩摩藩可能沒有向新政府報告五島的割讓及土地丈量等事宜的情況看,琉球似乎對日本明治維新中薩摩藩所起的作用,及薩摩藩閥在新政府中所據有的地位及影響力,并不十分了解。
1871年(明治四年十月十五日),首里王府向鹿兒島在藩的琉球官員發出如下“訓令書”:
關于日本的變革,好像將有命令下達讓本地接受朝廷的支配。本地在進入薩摩藩之幕下以來,常常蒙受其藩之恩惠,亦為除此藩外,尚無鄰國之不自由小邦,所以本地之必要費用,都依賴于薩摩藩,而且在海路上與薩摩藩接壤,無論如何,當地不可離開薩摩藩。關于天下一新,因為不好議定,倘若只靠此處得到的消息,則難以明了一新之詳細內容,萬一出現意外之事,則不知變化如何,因而要受可靠之處之照顧,與此悄悄配合,但在表面上卻懇求薩摩藩發出指示。雖亦應當如此,但必須全面盡心注意,一定安排周全。即使不由薩摩鎮臺從四位(從幾位凡指地位)與從三位批下指示,而自外縣之人得到通知,如上所述,本地從薩摩藩易于籌辦開支,亦海路最近之處,今后薩琉海路,仍不分路,一律保持,須聽從彼鎮臺指示盡忠朝廷,因此,暫時因時制宜,不論出何事,盡力聯絡溝通。(20)
從琉球政府的“訓令書”內容分析來看,琉球王府已經意識到日本新政府欲將琉球納入其管轄之內,但琉球王府似乎對日本國內的維新變革還不甚了解,究竟做出怎樣的回應,還在考慮之中。同時“訓令書”也透露出,琉球認為自己為“不自由之小邦”,似乎對薩摩藩十分依賴,并將之作為唯一的鄰國,不愿意脫離藩屬,但意識到遲早將被日本新政府所“議定”,因此,表示不論出現任何狀況,盡力與薩摩藩聯絡溝通。
琉球對薩摩藩的依賴,是借口還是反映琉球與薩摩的真實關系,無可考證。但筆者認為,這可能出自于“國家”某些權力被薩摩藩強奪后所形成的經濟政治模式。也就是說,琉球王國雖對外為一個獨立國家,但其內部行政的一部分已經被薩摩藩長期把持,并形成習慣及依賴性,而正是這個長期形成的依賴慣性模式,使薩摩藩自覺其對琉球國擁有主導權。而這種主導權,在西方近代國家體系被明治新政府構建后,媾變成舊薩摩藩閥思想中對琉球擁有主權性的意識;而“鹿兒島縣”只是將這種主權性意識提高到國家行政意識層面的具體實施者。
要將琉球正式納入日本版圖,必須改造琉球現行行政體系,接納日本明治新政府的各項行政措施,這是琉球成為日本領土的第一步。
1872年初(明治五年正月五日),日本政府派奈良原幸五郎和伊地知貞馨(外務省七等出仕)兩位官員出使琉球,向琉球說明日本的情況。兩人正月十五日到達琉球那霸,“琉官當時狐疑甚至感到恐怖”。(21)二人召集琉球的攝政三司官,向其遞交了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的書信,向其具體說明了明治維新后日本的內政改革:
時值變革之今日,朝廷對琉球的待遇,不會比以前差,反而會受到更好的撫育。但如缺乏原有實施之關系,難于保證不發生問題。幸而琉球原屬鹿兒島管轄,即使有什么差錯,也可放心。實際上我們多次收到關于琉球使節的訪問及國政等的調查報告。參事們反復進行細致的討論,認為從三位閣下父子,從來都遵奉朝廷宗旨,且琉球從來與薩摩保持著上下級關系。在各國往來日益緊密之今日,然仍然墨守舊習,如島津家世代(對琉球的)指揮難以再滲透,琉球發生違背朝廷之意,恐將來會釀成大災。參考到過往(薩摩對琉球的)照顧,經過反復熟慮及討論,最終決定將改變舊制之問題委任給我們……時勢之變遷,如同人之新陳代謝,人力完全無法控制,只能隨之。如果沒有提前準備,將發生不可防之大害。中日之間雖有一段距離,但琉球也可從中借鑒。中國之人所稱皇帝,畢竟也是滿洲人種,這也是孔孟之道所不能允許之事情。尤其,最近西方各國紛紛進入其國內,他們與英國等國家也發生了糾紛,以后出現怎樣之格局,不得而知。現在世界處于變遷之時期,請(琉球)好好斟酌。以后根據朝廷的指示,無需再派他人,我們共同商議,形成一定的規則,就不會出現任何麻煩。首先實現我們所奉之命令,共同商議之事情,再委婉地傳給達中山王,通過大臣仔細討論,最終結果如何請告之。(22)
此信以世界變化大勢,并以中國朝代變遷,異族登基皇位為例,曉諭琉球如果歸于新政府,其待遇將比以前更加優越,并以琉球與薩摩的舊有關系,告之島津家勢已經中落,改變舊制問題已經由鹿兒島縣來承擔,如果琉球不能認清形勢,將有可能釀成大災。另外還傳達希望與琉球共同商議,形成一定的規則,以避免出現問題。
鹿兒島縣希望與琉球商議的事件為何事,根據資料的記載,伊地知貞馨、奈原幸五郎兩人早就秘密議定將琉球官制,改革為與日本內地同樣的“三部二”。筆者推斷,二人在與琉球攝政三司官會面時,就正式提出了此議。故資料記載琉球王尚泰召集各重要官員進行評議,接受了二人提出的改革意見,同時議定將島津時代的五萬元負債轉成琉球改革之經費。(23)
這次日本對琉球的改革,歷時三個多月,遇到層層阻力。伊地知貞馨認為,琉球上下“僻陋頑固之風,凝結于人人心肝,一時難以使之釋然”。(24)但經過這次改革,琉球在行政體系上與日本內地達成一致,為正式并入日本奠定了行政基礎。這次琉球的官制改革,并不是由明治新政府來主導,而是由鹿兒島縣屬官員主導進行,如要實現領土上的圖謀,必須由日本政府來具體實施。
四、井上馨吞并琉球的建議及左院的意見
1872年舊歷五月三十日,大藏大輔井上馨,向正院正式提出將琉球國收入日本版圖的建議書。建議書內容如下:
慶長年間,島津義久征討琉球,擒獲中山王尚寧,使之服從皇國以來,該國被視為薩摩附庸,諸事委與薩摩,延至今日。查其版圖離合之概略,姑且不論其中興始祖舜天,乃源為朝后裔之說。就其服從以來,參見修禮,獻納幣帛,恭順表誠而言,歷世代不懈。且語言、風俗、官制、地名之相類,概為披中我光,不泄一證。察其地理形勢,與我薩摩之南岬,相距僅數十里,與無人之伊豆八太島、北海之薩哈林等接近內地之比較,基本相當也。故而,彼國為我國山之余脈,起伏于南海之中,乃一方要沖,皇國之翰屏,猶如手足之于頭目,盡運作之職,可供捍護之用,此事無需喋喋贅論。然彼從前奉中國正朔,接受冊封,我未匡其攜貳之罪,上下曖昧相蒙,以致數百年,甚為不妥。就君臣大體而言,我雖涵容,但彼則應恪守人臣之節,不能稍有悖戾之行。況且,現今百度維新,終究不可置之不理,宜肅清從前曖昧之陋轍,采取措施,擴張皇國規模。但不可挾持威力,行侵奪之舉,當接近彼之酋長,招至闕下,譴責其不臣之罪,且列舉前述慶長大捷后之情況,詳述順逆之大義,土地之形勢,以及其他傳記、典章、待遇、交涉上之證據,使彼悔過謝罪,知曉茅土不可私有,然后速收其入版籍,明確歸我所轄,扶正制度,使之國郡制置、租稅調貢等,悉如內地一軌,一視同仁,以洽浹皇化,是之所望,尚乞廟議,特此具陳。(25)
從井上馨建議書的內容分析來看,他認為琉球“自古為皇國屬島”,并將慶長十四年(1609)以后薩摩對琉球王國的控制作為日本已經擁有琉球的前提與基礎,以“問攜貳之罪”,無視琉球國的政治主權獨立性,更無視中琉的臣屬關系,也不顧琉球國王的意愿,企圖單方面采取措施,將琉球據為己有。
1872年舊歷六月二日,正院綜合井上馨的意見,向左院提出審議吞并琉球的建議:“琉球從來附屬于薩摩藩,謹修覲禮,恭獻幣帛,但其又奉支那為正朔,受其封冊,其循數百年之久,故我方未問攜貳之罪,今方之時,明確其歸屬,弛張我綱紀,使其結束此種曖昧關系,如何運作處理,請求審議。”(26)同月,左院就此事詳進行細致的討論,議定內容共分九個部分,具體結論如下:
第一,琉球國兩屬于我國與中國,乃是從前由形勢使然,無需再論。
第二,琉球國從明朝開始,直至清朝,一直接受中國的冊封,奉其為正朔,但實質上是被島津氏世代支配,不僅派遣士官鎮撫其國,而且使之率使臣來朝,是為舊幕府之制。因此觀之,琉球依賴于我方更勝于清國。是故服從清國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上是歸從于我國。
第三,琉球的兩屬,乃名義之不正,但現在如若匡正使其歸屬于我一方,則將與清朝發生沖突,即使不發生爭端,其手續也將復雜,而歸于無益,因名乃為虛文,而實為要務,接受清之冊封、奉中國正朔,乃虛文之名義,而島津氏派遣士官,鎮撫其國,乃要務之實。我得其要務之實,而予清以虛文名義,故可不必糾正之。
第四,如大藏省別紙所述,接待琉球使者的禮儀,不再使用如西洋各國的使節方式,這無需再論,但也不可與國內地方官之朝集相同。維新之后,這次使者初次來朝,其事件遠比國內地方官朝集重大,故由熟悉各國接待且官員齊備之外務省處理此事,較大藏省更為方便。
第五,外務省僅限于接待琉球使者時,應使用國內事務的處理方式,與接待歐美各國使節加以區別,不用對等之國禮,當按屬國待之。
第六,外務省提出的處理琉球三條中,停止其與外國的私交,較為可行,但將其列入華族及冊封為琉球藩王,則存在著異議。列入華族,與國內人類族群沿革不符。人有種族之別,確定皇族、華族與士族之稱,乃是基于國內之人種,不得不自然設立之。如果將其列入華族,就必須將琉球人看為國內的同種人種,實不相宜,故可以琉球王或中山王冊封之。而在國內廢藩置縣的情況下,以琉球藩王之藩號授予,就名義而言,與前令不符。且琉球兵力單薄,不堪為皇國之藩屏,世所知之。故以實際而論,也有不授藩號之理,故可刪去藩號,宣布為琉球王。
第七,皇國作為東西方盡知的帝國,其下有王國、屬國乃正常之事。冊封琉球,將其作為下屬國王或屬國,盡在我之所欲。所以,不妨廢除其藩號,冊封為琉球王,使其歸屬于我帝國。
第八,如上,我方冊封之為琉球王,也可準其接受中國之冊封,可視之為兩屬。
第九,援引歷來由島津氏派遣士官鎮撫之例,由九州鎮臺派出番兵駐守。與我同盟的東西方各國,依我信義與其交往,如果毀其信義,就屬犯我之土地。番兵不為抵御外寇,而在鎮撫琉球國內,故無需大量駐軍。(27)
左院的議事資料顯示證明,日本政府非常清楚中琉間長期的宗藩關系,但由于薩摩藩對其國進行實際的統治,便主觀地認為琉球更依賴于日本,是故琉球的兩屬關系乃屬名義上的不正,但如若明目張膽地將其納入日本領土,恐與清朝發生正面的沖突,故采取了“實為要務”的吞并策略,先將琉球事務由國外事務轉向國內事務,再冊封其為王,使琉球正式成為其屬國,派駐軍隊駐守,進行實效統治,從而否定琉球與清朝的冊封關系,事實上領有琉球。日本對琉球的領土圖謀,是學習帝國主義擴張理論后的第一次親自實踐,故其不能在人種上接納琉球人,這主要是受長期以來形成的社會等級觀念及華族優秀論的影響所致。另外還議定冊封琉球王,并不因接受中國冊封而視其為兩屬關系,由九州鎮臺派出番兵駐守。
五、日本加緊吞并琉球的步伐
日本左院就琉球事務所作的議決,開啟了近代日本對外領土擴張的第一步,也是吞并琉球所謂“琉球處分”的正式出臺。吞并琉球,事實上的控制當然重要,但與其宗主國中國脫離關系是其中最關鍵的,也是明治新政府當務之急。正當日本朝野無計可施之時,恰巧發生了琉球“山原號難船事件”。這使日本抓到了救命稻草,找到了實現“吞并琉球”的突破口。他們利用左院議定的“與我同盟的東西方各國,依我信義與其交往,如果毀其信義,即屬于侵犯我之土地”。(28)借口“山原號難船事件”,出兵中國臺灣,借以厘清琉球與中國的關系,同時在國內加緊了吞并琉球的步伐。
1872年6月1日,日本政府派出禮儀官右松五助與今藤宏到那霸,要求琉球國王派遣使節到東京朝賀日本天皇親掌大政,(29)以便實施強制性的吞并行為。6月22日,鹿兒島縣的官員到琉球國,要求盡快派遣王子和三司官出使日本。6月25日,琉球王府宜野灣親方(琉球國官名)和龜川親方等,向尚泰王報告,國王立刻決定指派伊江王子和宜野灣親方二人為正、副使者。
日本為確保慶賀使早日到達,7月1日,派出鹿兒島縣廳典事官右松佑永、大屬官今藤宏兩人作為日方使者,乘坐豐瑞丸號進入那霸港,迎接琉球方面的慶賀使。兩人在首里城晉見了琉球國王,并將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的信交給琉球王尚泰。此信內容如下:
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謹致書于琉球國中山王座下:
琉球自先王以來,世服屬于我,想當年德川氏之宰天下,先王每遣王子從藩候如江戶,朝見于政府,略如藩臣之禮。前年德川氏謀不道,自取禍敗,于是王室始中興,天子躬總攬乾綱,振舉百度,以欲與宇內強國對立。乃更察時變,懲積弊,遂廢藩置縣,四海同軌,政令劃一,國勢浸浸日進于文明之域,海內翕然靡不向化矣。夫琉球在幕府僭竊之時,猶且行朝見,而況當今王室中興之時,闕焉不修朝賀之禮?甚非所宜,在我亦無辭于朝廷。琉球素貴禮教,自先王事我,具盡恭順,我之待琉球亦不為不厚。今當此國勢一變之時,欲使王更能纘前緒,以不失我之歡心,保境安發以傳福祚于無窮,此其事莫急于入朝者矣。故今特命權典事右松佑永,權大屬今藤宏為使夾書以往布以腹心。然是非專出于綱良私意,其實有所受朝旨,義不容暫緩,王亦焉能得暈然而自之呼哉?書至之日王其亟命王子與兩使俱共來。抑昔時王子之來,其儀仗甚盛,貢獻極豐,其費用蓋不貲。今也朝廷庶事皆從簡省,四方從者不得過一人。凡此皆非自輕其位,乃所以寬民力,養國本也。故今王子之來亦宜悉改前規,扈從重臣限以三四名,其他從者止足給事。幾百事簡之又簡,不至耗財用,煩民力,此亦王所以示承朝廷之化也。俟王子到此,即命有司護送至東京,往回俱中此。愿王察綱良之誠,速發遣王子,勿遲疑以自貽悔焉。(30)
大山綱良的信內容充滿了威逼的味道,并以“簡省”為借口,要求琉球使節人數從簡,以便實施其吞并計劃。
日本還有目的地利用此次琉球使者上京的機會,將琉球事務由外國事務轉并到日本國內事務。根據外務省的記錄,正院于8月13日就下令給外務省:“這次琉球人上京之時,其旅舍及待遇,與國內人相等同。”15日,外務省回復正院曰:“就近日琉球人上京一事的接待之儀已知,不再將其作為外國人,而使用國內人士的客禮。”外務省還將此通報給了與琉球人一同前來的鹿兒島縣官員。鹿兒島縣在18日給外務省回復說:“當縣管轄之琉球國攝政三司官三人及其它隨員二十七八人已經從縣府出發,近日到達。”19日告之“琉球人的接待方式通知書已經收悉。”(31)
日本將琉球人的接待禮儀,從以前的使用對外國的禮儀,轉變為國內禮儀,并不僅是單純的禮儀之解釋,而是將其并入日本的一項措施。
9月14日,日本政府下詔將尚泰封為“琉球王”,列為華族。(32)在同年6月,左院對外務省提出的“琉球處分”三條中,曾經認為將琉球列入華族與日本國內族群沿革不符,如果將其列入華族,就必須將琉球人看為國內的同種人種。(33)但到此時,日本已經不顧這些,將“琉球王”直接列入了華族,將琉球人種納入到日本的人種之中。對日本歷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這是1869年“版籍奉還”、1871年“廢藩置縣”政策實施以來的唯一例外。這不僅是琉球人種被納入到日本民族,更是將琉球國變成日本屬地的重要步驟。
9月15日,副島又擬定了《琉球國藩屬體制建議》,提出了吞并琉球的具體計劃。在這份建議書中,“此次代琉球使臣尚泰謹領冊封詔書”的說法,暴露出日本單方面決定了琉球的歸屬。“建議書”所提出的吞并琉球具體建議有五個方面:
一,琉球藩從來就與清國有著關系,現在也與福州府商民來往,另外也曾接待外國人的來航,屬邊陲要地,故本省官員必須駐勤;
二,我政治制度漸次宣布,合適與否根據將來的目的而定,為體察該藩租稅、民族及一般風俗,財務省官員要與本省官員一同前往駐在;
三,賜琉球王一等官銜;
四,將尚泰列為華族,其待遇要豐厚,但其歸向之志堅定,重要的是,在東京府下,賜給豪宅庭院;
五,賜給琉球藩王相應衣冠裝束及用品。(34)
從建議書的內容分析,日本明確要厘清琉球與中國的藩屬關系,將其列為自己的邊陲要地,同時,將琉球的外交權移交至日本外務省,由外務省派遣官員在勤,同時大藏省也派遣駐琉官員,將日本的政治制度漸次頒布于琉球,使之租稅民政與日本一體化,并將尚泰任命為日本政府官員。
由于日本政府代琉球國王領受了1872年9月14日日本政府的詔書,琉球國王被動地從一國之君,變成了日本政府的一等官。9月27日,日本政府的外務及大藏兩省向琉球派出了政府官員。(35)9月28日,太政官向外務省及琉球藩同時提出:“將以前琉球與其它國家締結的臨時條約,及以后的交涉事務,交由外務省掌理。”(36)
其后,太政官又向正院、外務卿副島種臣及琉球藩提出相同的通達。這些通達沒有標日期。但其內容明確將琉球的外交事務,歸并日本外務省。這意味著具有琉球國家主權象征的對外獨立權,至此消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份資料中,還附有美國公使德朗寫給外務卿副島種臣及副島種臣給德朗的回復書信。而所謂琉球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主要是指1854年7月11日美國與琉球間于那霸所定的條約,涉及自由通商、船舶補給、人員安全等事項。德朗在信中寫到知悉日本合并了琉球使其成為日本一部分,并提醒其注意美琉間在1854年7月11日簽訂的“規約”。副島在回信中,明確表示日本政府將繼續維持尊行此“規約”。(37)
從此份歷史記錄來看,當時美國已經明確知道日本欲吞并琉球,但并沒有提出異議,并提醒日本維持其與琉球的條約,這不能不說美國在日本吞并琉球事件上持一種認可或默許的態度。這也是理解為什么美國駐日公使德朗明確知悉日本政府有意利用“山原號難船事件”出兵臺灣,還積極幫助介紹美國人臺灣通李仙得的一個視角。
1872年9月29日,太政官發布第294號令,任命琉球王尚泰為一等官,并賜予東京府飯田町楠木坂宅第一處。(38)
這樣由日本政府單方面的決定,琉球國王尚泰,從具有獨立王權及領土疆域的國家之王,而變成日本政府內部僅具有一定權力的一等官員,其國家主權象征中的“對內最高權”,也被日本政府剝奪。
1872年10月10日,大藏省向正院提出申請,免除了琉球債務二十萬日元。(39)
1872年10月12日,日本以琉球內部流通貨幣為“寬永能寶”為由,下賜三萬元大小貨幣,以在琉球流通。(40)
1872年10月15日,琉球伊江王子尚健率領王室成員,赴東京祝賀明治天皇親政。明治天皇給予特別的禮遇,冊封尚泰琉球王,列位與日本舊藩主相等的華族地位。(41)
結語
綜上所述,日本于1871年廢藩置縣后,開始著手出臺吞并琉球的具體計劃,即所謂明確琉球歸屬問題的“琉球處分”開始出臺。日本在沒有告知琉球國王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內部決定,單方面將琉球的外交事務納入外務省,將琉球的對外獨立權剝奪;又通過對琉球王一等官的冊封,使琉球王對內最高權也被日本政府所取代。又由于日本在琉球擁有駐兵,使構成主權三要素之一的“自衛權”早已喪失。故日本通過單方面的“吞并琉球”計劃的實施,剝奪了象征琉球主權獨立國家的“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及自衛權”,使琉球由一個獨立的王國,變成了日本的屬地。
注釋:
①參見《鹿児島藩琉球國事由取?{書》,日本公文書館藏檔(簡稱JCAHR)JCAHR: A03030094900。
②一般研究者認為該遇難船名為“山原號”,但都沒有具體的出處。根據筆者查閱資料,“山原”本是運輸船的一種,琉球國在明朝時曾賜予舟工三十六戶,據以建造所謂之“山原船”,進行海上貿易事業,故是否誤將“山原船”稱為“山原號”還有待于進一步考證。
③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周啟乾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2年,第10頁。
④參見何慈毅:《明清時期琉球日本關系史》,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32—133頁。
⑤森島中良:《琉球談》,見《江戶期琉球物資料集覽》第4卷,東京:本邦書籍株式會社,1981年,第30頁。
⑥前田夏蔭:《琉球論》,見《江戶期琉球物資料集覽》第4卷,第372、376頁。
⑦山崎美成:《琉球人貢紀略》,見《江戶期琉球物資料集覽》第4卷,第130頁。
⑧何慈毅:《明清時期琉球日本關系史》,第135頁。
⑨米慶余:《日本近現代外交史》,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年,第9頁。
⑩渡邊幾治郎:《日本戰時外交史話》,東京:千倉書房,1937年,第8頁。
(11)何慈毅:《明清時期琉球日本關系史》,第141頁。
(12)日本內閣官報局:《法令全書》第1卷,東京:原書房,1974年,第289頁。
(13)(14)參見安崗昭男:《日本近代史》,林和生、李心純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159、161—162頁。
(15)參見《鹿児島藩琉球國事由取?{書》,JCAHR: A03030094900。
(16)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東京:風間書房,1962年,第7頁;《鹿児島藩琉球國事由取?{書》,JCAHR: A03030094900。
(17)米慶余:《琉球歷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頁。
(18)大城立裕:《沖繩歷史散步》,第65—66頁,轉引自米慶余:《琉球歷史研究》,第109頁。
(19)參見《尚泰侯實錄》,第175—177頁,轉引自何慈毅:《明清時期琉球日本關系史》,第141頁。
(20)參見《尚泰侯實錄》,第177—178頁,轉引自金城正篤:《琉球處分論》,那霸:沖縄タィムス社,1978年,第240頁。
(21)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第6頁。
(22)《尚泰侯實錄》,第185—186頁,轉引自金城正篤:《琉球處分論》,第240頁。
(23)參見《琉球使臣來朝ニニ関スル件》,《日本外交文書》第5卷(明治5年/1872年),東京:日本國際協會,昭和14年,第374頁。
(24)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第6頁。
(25)《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國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6)參見《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國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7)參見《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國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8)《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國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9)《大日本外交文書》第5卷,第374—375頁。
(30)那霸市總務部市史編集室編:《那霸市史》資料編第2卷中4《史料本稿》,那霸市,1969年,第370頁。
(31)參見《琉球國使來朝接待ノ儀》,JCAHR: A03030095400。
(32)參見《琉球國使參朝上表貢獻ニ付島主ヲ藩主ニ付シ華族ニ列スルノ勅旨並貨物下賜ノ儀》,JCAHR: A03030095600。
(33)參見《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國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34)《副島外務卿琉球國藩屬體制建議》,JCAHR: A03030095800。
(35)參見《外務大蔵而省官員琉球派出達》,JCAHR: A03030096100。
(36)《琉球藩於テ各國取結條約自今外務省管轄並小笠原島同藩所轄達付副島外務卿米國公使往復書》,JCAHR: A03030096000。
(37)《琉球藩於テ各國取結條約自今外務省管轄並小笠原島同藩所轄達付副島外務卿米國公使往復書》,JCAHR: A03030096000。
(38)參見《琉球藩王一等官取扱並邸宅下賜ノ儀》,JCAHR: A03030096200。
(39)參見《琉球藩負債消卻ノ儀》,JCAHR: A03030096500。
(40)參見《琉球ヘ新貨幣及紙幣下賜ァラセラレ度旨上申ノ件及ニ之ニ對スル太政官決裁》,《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卷,第377—378頁。
(41)戴寶村:《帝國的入侵:牡丹社事件》,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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