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美高院限制少數族裔投票 奧巴馬斥其為“倒退”
美國中文網6月25日援引雅虎新聞報道稱,25日,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長達48年的《投票權法案》中確保少數族裔投票權的一個關鍵部分。美國總統奧巴馬對決議表達了不滿,稱其為“歷史的倒退”。
據報道,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支持4票反對的投票結果廢除了該項法案的第4條。在裁決書上,法官的審判意見寫道,該條例中所規定的投票程序和對于少數族裔的歧視描述已經不適用于當下環境。
對《投票權法案》的審議焦點還集中在法律的第5條。第5條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做出影響投票的改變之前必須得到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許可或事先批準。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歷史上在投票中出現過嚴重的族歧視問題的最南部幾個州和其他一些州制定的。
近些年來,被“投票權法”覆蓋的一些州的保守派組織和政府官員最近提出,這個法律在當今社會已經過時,沒有必要再存在下去。布奇?埃利斯(Butch Ellis)是阿拉巴馬州謝爾比郡檢察官, 其于2001年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經過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2013年2月27日上達聯邦最高法院。
許多民權人士都認為,該項判決將進一步阻礙少數族裔投票權利。作為美國歷史上首位非裔總統,奧巴馬對于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不滿。“今天的決定顯然是一個倒退,但是并不代表我們渴望結束投票歧視的努力將就此結束。”“我呼吁國會能夠通過立法,保證每個美國公民都有投票的平等權利。”
《投票權法案》背景知識:
1965年8月6號,美國總統約翰遜簽署了1965年《投票權法案》,其中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種族和膚色而被剝奪投票權。《投票權法案》把阻礙投票定為非法,并且允許受害者控告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同時還授權聯邦官員在有種族歧視紀錄的管轄區域內密切監督選舉。 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被認為是國會通過的最有效的法律之一。 國會在1870年通過了憲法15條修正案,明確給予有色人種投票權。但是,在最南部諸州,非洲裔美國人因受到讀寫能力測試以及投票稅的歧視,參與投票仍困難重重。(張雅婷 譚利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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