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精神”的成長史
1821年,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中用詩一般的語言寫道:“各種具體理念,即各種民族精神,在絕對的普遍性這一具體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們的真理和規定;它們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圍,作為它的現實化的執行者和它莊嚴的見證和飾物出現。”黑格爾寄希望于民族精神的承擔者——民族國家通過在世界舞臺上持續不斷的爭斗和自我展現來豐富世界精神的內涵,詮釋世界精神的內蘊,推動人類歷史向絕對精神的光輝頂點邁進。然而,20世紀后半葉以降,洶涌澎湃的經濟全球化浪潮正在以出人意料的方式改變著人類對于世界歷史的理解。
如今“世界精神王座”周圍的侍立者正在悄然改變,經濟全球化時代舞臺的主角既不是號稱“新羅馬帝國”的美國,也未必是任何一個正待崛起的大國——“大國崛起”的政治傳奇正悄然被“資本瘋狂的邏輯”取代!跨國金融集團的圓桌會議與聯合國巨大的議事廳究竟哪個在主宰著世界,這是頗費躊躇的選擇;而資本曼陀羅上的舞者跨國公司更是長袖善舞,它們以驚人的資源調配能力,巨大的資本運作和全新的塑造認同的機制重新書寫著歷史。
跨國公司的歷史可以遠溯到中世紀在佛羅倫薩設立的像佩魯齊(Peruzzi)這樣的“超級公司”。這類公司遍及歐洲,它不僅從事貿易,而且還將從佛蘭德進口的布料在佛羅倫薩制成成品。其內部組織體現為合作伙伴分散在歐洲主要城市,并維持一個遍及各地的通信網。然而,這種“超級公司”不論在規模上還是在組織形式上都無法與現代跨國公司媲美,只能算作跨國公司的萌芽形態。隨著世界經濟體系的逐步形成,在16~18世紀形成了一系列跨洲的大貿易公司,著名的是設立在歐亞之間的東印度公司、北美和哈德遜灣公司及大英皇家非洲公司。這些公司是受到國家資助,具有半政府、半商業性的特許股份公司,它們從國家那里獲得特定地域和特定領域的經營特許權,在商業運營的同時承擔起行政管理甚至軍事征服的職能。“一邊是歐洲使用和控制暴力的先進技術,一邊是當地人力資源的大規模利用,公司把這兩者結合在了一起”。荷蘭、英國與法國的特許股份公司之間曠日持久的爭斗,是世界經濟體系形成初期諸國為爭取進入核心區進行斗爭的一個歷史縮影。但是,與國家主義相伴生的這種公司模式也帶來了資源過度利用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種種問題,“仗劍經商”者往往依靠“仗劍”的特權來加重自身的腐敗,結果“勝利和獲取勝利的手段都成為煩惱的源泉”,這導致特許股份公司體系最終被自由貿易體系所取代。
在19世紀,代替特許股份公司體系而興起的是家族商業體系,它們以“利潤”和“生計”關系的轉換為基礎,逐步擺脫國家權力對商業運作的控制,轉而借助社會權力基礎來維持商業的大規模擴張。但英國式的家族商業體系很快便面臨激烈的競爭,“需求的真空被不斷地填滿,資本主義企業最終暴露在競爭的寒風中”。1873~1896年的大蕭條成為企業間關系的轉折點,它使19世紀的家族資本主義向三個截然不同的方向發展。第一個方向是受自由貿易理念影響的英國式的家族資本主義,這種家族資本主義為了適應世界經濟體系所帶來的激烈競爭,逐步轉向為縱向合并、官僚化管理的多國公司體系。但既有經營模式的限制以及國家力量的消長,使這種企業轉型很快為德美所超越;第二個方向是德國以橫向合并為主要方式的法人資本主義,即通過聯合或兼并企業進行聚變,用同樣的投入來為同樣的市場制造同樣的產出,這種組織模式的好處在于能夠克服市場競爭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提高公司本身的規模和組織能力,但壞處是一方面造成巨大的行業壟斷,窒息行業內部的競爭,一方面推行橫向合并不容易,尤其是在跨國交易上;第三個方向是美國以縱向一體為主要方式的法人資本主義,即企業運作與其供應者和消費者的聚變,以便確保“上游”的初級產品供應和“下游”最終消費品的出口,這意味著在全球形成緊密的勞動分工和巨大的生產鏈條,它克服了橫向合并所帶來的巨大阻力和組織負擔,而是將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整合進入了一個有秩序的公司網絡之中,在資源的移動中削減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風險,消除交易不確定性。這種巨大的優勢使美國式的法人資本主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迅速興起,而現代跨國公司的時代也就到來了。
現代跨國公司是功能分化社會的產物,它與歐洲中世紀晚期的“超級公司”、16~18世紀的特許股份公司、19世紀英國式的家族資本主義企業、20世紀德國橫向合并的法人資本主義企業模式有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在于它既不像歐洲中世紀晚期的“超級公司”那樣建立在商人行會作為身份紐帶的基礎上,也不像16~18世紀的特許股份公司那樣與國家權力緊密結合在一起;它與19世紀英國式的家族資本主義企業的差別在于,19世紀的家族資本主義企業,親屬關系是商業的基礎,而跨國公司則是建立在一系列的股權關系基礎之上;它與20世紀那種橫向兼并的企業模式也有所區別,其區別在于這種橫向合并旨在培育一個壟斷的、巨型的商業主體,而現代跨國公司則在于將自己轉變為由多個公司組成的巨大商業網絡。現代跨國公司的興起本身便是現代性趨勢的重要隱喻——去政治化、去中心化和去主體化,而它正是與現代大型社會功能分化的現實結合在一起的。
跨國公司的兩種描述
在對現代跨國公司現象進行分析的諸多理論中,有兩個理論最具代表性,一個是公司的經濟理論,一個是私人政府的政治理論。經濟理論傾向于以一種資源持有者的契約系列連結(contractual nexus)的觀點看待公司,并且使公司管理的參與依賴于交易成本的考慮。這種經濟學視野下的跨國公司理論,彰顯了跨國公司不同于民族國家的運行機理。經濟學家科斯即認為,公司的形成是因為“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個權威(一個‘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而且由于“有管制力量的政府或其他機構常常對市場交易和在企業內部組織同樣的交易區別對待”,故而,公司必然產生以降低政府或其他機構管制所造成的附加成本的內部安排。從科斯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公司這種現象的產生本身便是經濟系統自身運作的結果,這種運作與政治系統的邏輯是彼此分化的。但公司的經濟理論將跨國公司的存在理解為一系列的契約安排抑或背后的股權結構,則忽略了跨國公司內部運作的復雜性,將跨國公司的組織看得過于分散了,它難以解釋為什么跨國公司內部要發展出穩定期待的規則體系——如果公司內部復雜網絡的運作本身要維持在穩定的水平上,就必然要發展出這樣的規則體系。
與公司的經濟理論不同,關于私人政府的政治理論,則聚焦到經濟組織中的權力關系上。它認為跨國公司可以被解釋為一種經濟權力的現象,“在內部,他們似乎運用公司法建構工業帝國內的特大等級制。在外部,他們似乎構筑市場中和政治角力場中的權力”。在這種理論看來,同樣作為權力結構,公司與政府沒有本質性的差別,它將跨國公司類比成“私人政府”,將跨國公司的支配力類比成所謂的“工業主權”。但這種分析過分夸大了政治權力運作與經濟權力運作之間的相似性,忽略了二者之間的根本差異:同樣作為權力形式,政治權力是可以民主化的,而經濟權力卻不可能民主化,政治權力可以填充入交往理性的內涵,而經濟權力則是徹底的目的理性。德國社會學家托依布納也認為,貨幣與權力畢竟屬于不同的媒介,在經濟系統內部,貨幣而不是權力扮演著溝通媒介的角色。但是,私人政府理論為公司的研究提供了一種社會學的分析方式,將其看作社會組織的一種,并以組織理論為視角來觀察公司組織的權力結構——這使我們能夠轉換視角,將跨國公司看作法律的創制者。
托依布納看到兩種代表性的公司理論各自的長短之處。他認為,不妨將跨國公司看作是一個“獨立、自治的行動系統”,跨國公司組織和那些鋪設在全球網絡中的各種契約交易都是這個系統的某種外化而已。這就好比物理學中關于光的波粒二象性,從一個視角看來,光是粒子的構成物,從另一個視角看來,光卻是一種能量波。但從最晚近的弦論看來,二者是完全可以統一的,新的理論范式可以同時解釋兩種看似背反的描述。依照這樣的類比,我們可以這樣說,契約和股權之網是跨國公司“波”的形式,它處于不斷的變動和分化整合過程中;而組織和權力金字塔是跨國公司“粒子”的形式,它凝結成固定的結構和穩定的支配,從而能夠實現全球范圍內的指令和資源調配。
這種跨國公司的“波粒二象性”使它具有無與倫比的優勢。從經濟上講,契約和股權之網將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小人物聯合在一起,使他們在不知不覺間將原本分隔的世界聯合在一起,當全球股市出現漲落的時候,全世界的人類像仰望海上明月一樣關注著跨國公司的數字抽象物;契約和股權似乎抹除了一切的身份差別,創造了迄今為止最有說服力的“普適性”,而這種普適性的代言人既不是奧巴馬,也不是獲得諾獎的利比里亞女總統瑟利夫,而是喬布斯和索羅斯。它因特別符合英國法學家梅因的那句福音:“從身份到契約”,從而迎合了現代法律的偏好,從而在各個國家暢通無阻。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所能識別的,只不過是一條一條契約和股權的網絡所編制起來的經緯線,而每條經緯都閃爍著契約自由的神圣光彩。而且,民族國家法律所能夠照亮的,僅僅是這條熠熠生輝的契約和股權之網的一小部分。而另一方面,從權力的角度看,跨國公司龐大的權力結構在國家法律框架之內幾乎是隱身的。由于受到自身管轄權和力量的限制,任何一個民族國家法律都無法一窺這個龐然大物的全貌,它只能看到跨國公司駐在本地的分公司、子公司、連鎖店中的分店,或者代工廠等。而即使對于母公司所在地的國家而言,擒賊擒王式的監管也是效果不佳,因為資本、信息和知識以極快的速度在公司的帝國內部流動,來無影去無蹤。這就造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即這個龐然大物隱藏在與民族國家世界截然不同的另一個維度。我們知道它的存在,卻看不到它,不了解它,管不了它。
跨國公司的三個特點
當我們依照托依布納式的分析,將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獨立的、自治的行動系統”,用一種升級版本的公司理論來審視這個新世界精神,它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便呼之欲出,這些特征折射出我們所身處其中的這個時代的種種離奇詭異的特點。
首先,跨國公司具有“去政治化”的特征。熟悉近代公司歷史的學者,往往有著克勞塞維茨式的論述,認為經濟與軍事一樣,是政治的延伸,商戰從某種程度上說便是大國之爭。如果說,在國家統制主義興盛的時代,事實確實如此的話,那么現在情勢有著很大的不同,我們很難識別某跨國公司是為哪個國家的利益服務的。如法國的家樂福公司,我們便很難確認它是為法國的國家利益服務的經濟組織。它是一個巨大的銷售網絡,將來自世界各地的資本和資源整合在一起,它有著自己的利益考量,有著自己的運作機理,而不能夠與國家權力的運作邏輯混為一談。現代跨國公司的這種去政治化的特征,也使它具有了在全球范圍內操縱、控制、駕馭甚至摧毀主權國家政治控制的能力。即使在發達國家如美國,大財團和跨國公司通過各種方式來影響甚至操縱民主的政治過程,美國總統拉瑟福德·海斯(Rutherford B. Hayes, 1822-1893)甚至提出警告:“這不再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體,而是一個為公司所有、公司所治、公司所享的政體!”在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憑借其資本力量左右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決策,爭取有利于本公司發展的環境和條件更是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跨國公司業務擴張的早期,它們甚至會扶植反政府武裝,收買貪官污吏,培養“御用”學術團體,資助院外集團為本公司獲取巨額利潤鋪路。
以此言之,跨國公司不是任何民族國家主權的附庸,它們或許會出于現實考慮蔭蔽在強大國家的羽翼之下,或許在特定時期借助國家的政治和軍事實力為資本擴張提供支持,但跨國公司不會唯國家馬首是瞻。在支離破碎的地表之下是暗潮涌動的河流,當我們以國民經濟學的陳舊眼光來打量跨國公司,會驚愕于跨國公司整合資源和穿透民族國家壁壘的巨大能力,而將跨國公司現象放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來觀察,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興起一目了然。它不過是經濟系統自身全球化的一個表現而已。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時代的新“利維坦”,其支配力的增長,來自于資本邏輯在全世界的伸展,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說,來自于目的理性對現代社會的主宰。當然,有不少學者認為,至少在現代世界體系的中心,美國與多數跨國公司是綁定在一起的,公司的跨國化是全球法律美國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講,美國式的跨國公司不過是美國世界性霸權的一個環節。美國左翼全球化理論家麥克爾·哈特與安東尼奧·奈格里就認為,隨著新一輪全球化的到來,主權與資本之間的張力得到了空前的和解,雙方在全球的層面上形成了共生的關系,這促使美國政府與大型跨國公司同時處于帝國支配體系的頂端。對此,筆者認為,主權國家與資本之間的共生關系并不意味著,按照資本邏輯運行的跨國公司屈從于特定主權國家的全球性霸權,很多時候屈從是另一種形式的利用。
其次,跨國公司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現代跨國公司“是由多個自主的、綜合運營的部門和一個總辦公室構成的”結構,總辦公室“從整體上對各部門和各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定和計劃”,這種全新的治理結構,使整個跨國公司成為巨大的商業網絡。私人政府理論傾向于將跨國公司理解為一個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母公司處于決策的中心,引領和支配著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這種理解過分夸大了公司組織內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在一個市場變化快速、競爭壓力增大和政府管制體制弱化或失靈的時代中,顯得刻板、集權主義和不靈活,而“通過契約安排的權力分散和增加靈活性是新的箴言”。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激烈競爭,迫使跨國公司將自己視為“管理的”和“網絡的”集團,它本身是去中心化的。 如果說過去的跨國公司可以比喻成一個家,或者一座金字塔,那么今天的跨國公司可以比喻成一張網,網上的每個結點都是某種意義上的決策中心、知識生產和應用中心、資本匯聚的中心,而從這張網的整體看來,卻沒有什么中心。如果說,傳統的特許貿易公司其領域的擴張依賴于國家武力的后盾,而它的業務也終結于帝國的武力邊界;如果說傳統的家族企業其領域的擴展受制于家族內部的傳承與親屬紐帶,一旦脫離這種紐帶便難以免除分崩離析的厄運,則現代跨國公司由于這種網狀結構擺脫了地域和自身組織的限制,從而能夠像候鳥一樣,游走于世界各國,而且這種看似獨立而又緊密聯系的安排,使各國的公司法都難以全面地掌控巨大而靈活的跨國公司。
最后,跨國公司具有“去主體化”的特征。私人政府理論試圖從公司內部的支配結構中尋找到具體的支配者與被支配者。支配者處于跨國公司權力結構的頂端,扮演著“工業主權”承擔者的角色,他們或者是跨國資本家階層,或者是某些隱匿的金融家族,或者是某個先知式的人物,比如比爾·蓋茨或者喬布斯。第一種論調吸收了馬克思批判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階級理論,并將其運用到跨國公司的分析之中,后兩種觀點則將現代世界的金融秩序描繪成一個有趣的傳奇故事。但必須看到的是,在跨國公司內部,我們很難落實具體的主權者,其頂部是由獨特的股權結構所組成的,而股東大會只不過是眾多股份持有者的代表,經理人階層充當了代理和執行者的角色。盡管跨國資本家階層確然存在,但至少在跨國公司內部,其權力被有效地分散在了股權結構的網絡里,這樣,不是資本家控制了人們,而是人人都變成了資本家。那么是否存在一個所謂的類似于羅斯柴爾德家族的金融家族呢?也許在世界經濟體系形成的歷史過程中,某些家族確然起到過重大的作用,發揮過巨大的影響力,但即使依賴家族內部的近親繁殖,也不足以在高度流動和復雜化的現代社會通過血緣關系來維持經濟紐帶。
同時,私人政府理論提出了跨國公司內部的實質合法化的問題,即如何能夠通過企業民主的各種方式,如組織工會,成立婦女權益保護組織,允許工人進行訴愿等方式來加強公司內部組織的合法性,緩解公司支配結構所造成的壓迫。但是,正如前面所論述的,作為經濟系統的組成部分,跨國公司奉行的是資本邏輯,這促使跨國公司不可能在不受外部環境刺激的條件下,內生出一套自我合法化的機制。只要條件允許,它便無視人權,忽視環境保護,破壞初民社會的文化傳統,它只是在利潤的指引下,將資本邏輯擴展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去。在經濟系統的內部,是無所謂主體,無所謂個體的生命、尊嚴與健康的,除非外部環境所帶來的壓力和刺激能夠促使跨國公司出于自身維持和運作的考慮來對人權、環境等問題“多加考慮”。從這個意義上說,跨國公司本身是“去主體化”的,或者說得絕對一點,是沒有人性的。晚近興起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引起廣泛關注,很多學者認為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在跨國公司內部培育起“企業社會責任”的機制,但必須看到的是,這種努力未免一廂情愿——從跨國公司的特點和運作機理觀之,公司本身無所謂“社會責任”,更沒有什么“道德的血液”。否則,我們將無法解釋跨國公司對熱帶雨林的砍伐,在發展中國家構建的一個又一個血汗工廠,對石油和其他能源的掠奪;無法解釋跨國金融集團以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造成的金融危機,跨國專利海盜對專利的全球掠取和訛詐;無法解釋大型跨國制藥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病患的見死不救;也無法解釋“戰爭之王”——大型跨國武器制造公司的存在。
法律上的隱身人
從理論上講,只有通過外部立法所進行的管制,才能夠促使跨國公司就人權、環境等問題采取某種積極的態度。但就目前情況來看,以民族國家為中心的法律體系對管制跨國公司而言是非常無力的,或者說,在這樣的法律體系面前,跨國公司是隱身人。
民族國家法認為,一切法律都是為主權國家所制定或者認可的規則體系,除此之外的其他規則體系都不能夠被識別為法律。跨國公司一方面作為一個整體的經濟現象存在,但一方面也被納入各國民商法體系中的“法人”概念予以界定,“法人”概念似乎能夠把握和監控跨國公司復雜的運作;即使跨國公司全世界游走的特征給民族國家的法律監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在國際層面,通過國家之間以及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的廣泛合作,訴諸全球治理的協調機制,可望能夠妥善地解決跨國公司法律監管的問題。
這種觀點固守其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將法律牢牢栓定在現代民族國家的主權之上。殊不知,國家與法律都是社會演化的產物,法律與民族國家格局之間的聯系是歷史性的。跨國公司不是在民族國家版圖上畫地為牢的行動者,而是無視主權邊界的行動者。跨國公司內部靈活的安排以及資本四處游走的特征為民族國家公司法的監管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它不是一個“法人”,而是散布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諸多“法人”,這些“法人”一方面保持它們在“法律”上的獨立性,一方面在經濟上又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更令人驚訝的是,跨國公司內部也孕育出塑造認同的機制,將公司的員工培育成與主權國家公民相對的“公司人”——他們認同公司的文化,崇奉公司的理念,以公司為榮,以公司為家,從而形成新的共同體。這種塑造認同的機制暗藏著消解民族國家政治認同的風險,而這是目前民族國家的政治和法律體系都尚未充分意識到的。
鑒于現代跨國公司興起所帶來的種種政治風險和法律挑戰,有識之士試圖通過一系列國際安排,從“全球治理”的角度來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監管,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76年通過《關于國際投資和多國企業宣言》及附屬的《多國企業的行動指導方針》;1965年在世界銀行倡導下制定的《華盛頓公約》、1974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198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擬定的《跨國公司行動守則》都屬于類似的努力。但是“對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管制,從理論上講是最有效的,但在實踐上卻困難重重”。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定《跨國公司行動守則》,1982年提交了有關草案的最后報告,但此后為修訂守則草案進行了為期10年的談判。從1993年起,有關跨國公司的事項移交給聯合國貿發會議處理,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對跨國公司進行有效國際管制的法律。這種現實說明,從民族國家格局的視角來駕馭跨國公司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是非常困難的。而隨著新一輪金融危機的到來,全球治理之謎也遭到了進一步的揭秘,那些關于全球治理的偉大構想,或者是民族國家結構的擴大和微調,或者干脆就是跨國公司的政治翻版。不論怎樣,都是對跨國公司有利的。
而跨國公司不僅是民族國家法上的“隱身人”,它還是另外一個維度法律的主宰,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創制者。跨國公司正在通過標準合同的方式來創造屬于自己的法律,這種法律規定自己的效力,設定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擁有自己的保障實施的措施。隨著國際商事合同的發展,效力自賦的合同已經成了熱門話題;國際商事仲裁也成了研究的焦點;大型跨國律師事務所精心構筑和研究的是標準合同,是國際仲裁法院的案例,他們將這樣的法律稱為“新商人法”。面對這樣的法,民族國家的法律精英們既吃驚又困惑,而這種吃驚和困惑與對跨國公司的那種無能為力的情緒彼此交織在一起。早在16世紀,當海上的馬車夫們將一些必要的條款寫在提單背面的時候,當英國勞合咖啡館的商人們把擬議的條款寫在桌面備好的便簽紙上的時候,或者更早一些,當威尼斯的商人們為了五磅肉而爭訟不休的時候,商人法的根苗就已經頗為茁壯,而當時民族國家法又在哪里呢?當然,時代不同了,海上馬車夫們不再是只有三五條破船,勞合咖啡館也變成了大型保險集團,威尼斯的商人們搖身一變統統成了跨國公司。在民族國家法律精英的眼里,他們的法是“硬法”,跨國公司的法頂多算是“軟法”——但是,在資本的世界,是“硬法”更硬些呢,還是“軟法”更硬些呢?
據統計,到2000年,全球已經有6萬家跨國公司、82萬家子公司,其全球產品和服務的銷售量達15.6萬億美元,所雇傭的勞動力是1990年的兩倍。跨國公司所提供的生產和服務至少占有全球生產的25%,世界貿易的70%,其銷售額幾乎相當于世界GDP的50% 。它們覆蓋全球經濟的每個部門——從原材料到金融,再到制造業——使世界主要經濟區的活動實現一體化和重新整頓。在1990年代期間,接管和合并外國公司的高漲加強了世界主要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的工業、金融和電信活動等重大領域的控制。在金融部門,跨國銀行是全球金融市場尤為重要的力量,在全球經濟的貨幣和借貸管理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跨國公司這一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的新“利維坦”,正在悄然超越越來越多的民族國家,成為一個個富可敵國的存在。
當我們回想,黑格爾在自信滿滿地為人類的未來描繪精神現象學圖譜的時候,當康德在為人類的永久和平擬定基本條款的時候,他們是否想到過跨國公司和它的帝國呢?當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祈望全世界無產階級大聯合的時候,他們是否想到過結局竟然是資產階級的大聯合?也許,跨國公司是新時代所提出的新問題,我們能夠從先賢中汲取的智慧終究是有限的。現在看來,一個看似絕無可能而實際上別無選擇的方案,是打破民族國家的政治和法律框架,讓政治生活在全球的維度重新組織起來,這樣以一種世界內政來導控全球的資本。然而,這種程度的聯合似乎比絕對精神還更加縹緲,比永久和平還更加科幻。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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