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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 |||||||||||||
第二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祖國光復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斗爭中形成的光輝傳統的革命的國家。 | |||||||||||||
第三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把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為實現人民群眾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主體思想、先軍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方針。 | |||||||||||||
第四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于工人、農民、軍人、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 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會議行使權力。 | |||||||||||||
第五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并進行活動。 | |||||||||||||
第六條 | 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 |||||||||||||
第七條 |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系,并對選民負責。 議員失職,選舉他的選民可隨時予以罷免。 | |||||||||||||
第八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勞動人民群眾做一切的主人,社會的一切都為勞動人民群眾服務的以人為中心的社會制度。 國家維護從剝削和壓迫下獲得解放、做了國家和社會主人的工人、農民、軍人、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 | |||||||||||||
第九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祖國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而奮斗;并為按照自主、和平統一、民族大團結的原則實現祖國的統一而斗爭。 | |||||||||||||
第十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國人民政治思想的統一之上。 國家加強思想革命,實現社會所有成員的革命化和工人階級化,使全社會變成一個同志式地結合在一起的集體。 | |||||||||||||
第十一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 |||||||||||||
第十二條 | 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 | |||||||||||||
第十三條 | 國家堅持群眾路線,在一切工作中貫徹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級幫助下級,深入群眾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使政治工作、人的工作先行,以激發群眾的積極性。 | |||||||||||||
第十四條 | 國家大力開展爭獲三大革命紅旗等群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 |||||||||||||
第十五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旅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益。 | |||||||||||||
第十六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合法權益。 | |||||||||||||
第十七條 | 自主、和平、友誼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根本理念和對外活動的原則。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一切友好對待我國的國家建立國家關系或政治、經濟、文化關系。 國家同維護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強團結,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對他國內政的干涉,積極支持和聲援各國人民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實現民族與階級的解放而進行的斗爭。 | |||||||||||||
第十八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現,是管理國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是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的義務。 國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
第二章 經 濟 | |
第十九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自立民族經濟基礎之上。 |
第二十條 |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由國家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占有生產資料。 |
第二十一條 |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國家所有的范圍不受限制。 國家的一切自然資源、鐵路、航空運輸、郵電和重要工礦企業、港口、銀行只歸國家所有。 國家優先保護和發展在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所有制。 |
第二十二條 | 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是加入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 土地、農業機械、船舶和中小型企業可以歸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 |
第二十三條 | 國家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文化水平,按照加強全民所有制對集體所有制領導作用的方向,有機地結合兩種所有制,改進對集體經濟的領導和管理,以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制度;根據社會團體與合作社全體成員的意愿,逐步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轉變為全民所有制。 |
第二十四條 | 屬于公民個人的、以個人消費為目的的物品歸個人所有。 個人所有,由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和國家、社會提供的福利待遇構成。 由宅旁園地和居民個人經營的副業所生產的產品以及通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也歸個人所有。 國家保護個人所有,并依照法律保障其繼承權。 |
第二十五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及文化生活水平作為自己活動的最高原則。 在已廢除了租稅的我國,不斷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完全用來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國家為所有勞動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條件。 |
第二十六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的自立民族經濟,是人民社會主義幸福生活和祖國繁榮富強的牢固基礎。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自立民族經濟建設路線,促進國民經濟主體化、現代化和科學化,為把國民經濟發展成為高度發達的主體經濟,奠定與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奮斗。 |
第二十七條 | 技術革命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關鍵。 國家進行一切經濟活動時始終把技術發展問題放在首位,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大力開展群眾性技術革新運動,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勞動者,逐步縮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之間的差別。 |
第二十八條 | 國家為消滅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而促進農業技術革命,實現農業的工業化和現代化,并增強郡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和幫助。 國家用國有資金為合作農場建設生產設施和農村新式住宅。 |
第二十九條 | 社會主義是依靠勞動人民的創造性勞動建設的。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勞動是從剝削和壓迫中獲得解放的勞動者自主的和創造性的勞動。 國家使不知失業為何物的我國勞動者的勞動變成更加愉快的為社會、集體和自身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豪邁勞動。 |
第三十條 | 勞動者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國家根據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況,酌情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家做好勞動組織工作,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勞動者充分利用工作時間。 |
第三十一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開始參加勞動的年齡是十六歲。 國家禁止不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
第三十二條 | 國家在領導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中,堅持政治領導同經濟技術指導密切結合、國家的統一領導同各個單位的創造性密切結合、統一指揮同民主密切結合、政治道德鼓勵同物質獎勵密切結合的原則。 |
第三十三條 | 國家運用依靠生產者群眾的集體力量科學地合理地管理經濟的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形式———大安工作體系和以企業式方法領導農業的農業領導體系,領導和管理經濟。 國家在經濟管理中,按照大安工作體系的要求實施經濟核算制,正確利用成本、價格、贏利等經濟杠桿。 |
第三十四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劃經濟。 國家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訂并執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以保證積累和消費的適當比例,促進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強國防力量。 國家實行計劃的一元化和細部化,以保證生產的高速度增長和國民經濟的按比例發展。 |
第三十五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 國家在所有領域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嚴格實行財政監督,有計劃地增加國家積累,擴大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制。 |
第三十六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對外貿易由國家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合作社進行。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
第三十七條 | 國家鼓勵我國的機關、企業、團體同外國的法人或個人進行企業合營和合作,并鼓勵在經濟特區創辦各種企業。 |
第三十八條 | 國家為了保護自立民族經濟,實行關稅政策。 |
第三章 文 化 | |
第三十九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文化,為提高勞動者的創造能力、滿足其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
第四十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為具有淵博的自然與社會知識和高度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建設者,以實現全社會的知識分子化。 |
第四十一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設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中,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復古主義傾向,保護并根據社會主義現實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 |
第四十二條 |
國家在一切領域清除舊社會的生活方式,全面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
第四十三條 |
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理,把后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而奮斗的堅定的革命者、智德體兼備的主體型新人。 |
第四十四條 |
國家保證人民教育事業和干部培訓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與技術教育、教育與生產勞動密切結合。 |
第四十五條 |
國家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現實需要,在高水平上發展包括為期一年的學前義務教育在內的普遍的十一年制義務教育。 |
第四十六條 |
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體系和各種形式的邊工作邊學習的教育體系,提高技術教育、社會科學教育、基礎科學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以培養得力的技術人才和專家。 |
第四十七條 |
國家對所有學生實行免費教育,在大學和專科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 |
第四十八條 |
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所有勞動者創造各種學習條件。 |
第四十九條 |
國家用國家和社會的資金在托兒所和幼兒園撫育學齡前兒童。 |
第五十條 |
國家在科學研究工作中樹立主體,積極吸收先進科學技術,開拓新的科學技術領域,把國家的科學技術提高到世界水平。 |
第五十一條 |
國家建立正確制訂并切實完成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的秩序,加強科學工作者、技術人員和生產者的創造性合作。 |
第五十二條 |
國家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社會主義內容的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 國家鼓勵創作人員、藝術工作者大量創作思想性強、藝術性高的作品;鼓勵廣大群眾參加文藝活動。 |
第五十三條 | 國家根據人們要在精神上不斷發展和不斷增強體質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化文化設施,使所有勞動者充分享受社會主義文化生活。 |
第五十四條 |
國家保護我們的語言不受任何形式的扼殺民族語言的陰謀活動的影響,并根據時代的要求加以發展。 |
第五十五條 |
國家實行體育大眾化和生活化,使全體人民為從事勞動和獻身國防做好準備,并根據我國國情和現代體育技術發展趨勢發展體育技術。 |
第五十六條 |
國家鞏固和發展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度,加強醫生分區負責制和預防醫療制度,保護人的生命,增進勞動者的健康。 |
第五十七條 |
國家使環境保護措施先行于生產,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為人民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勞動條件。 |
第四章 國 防 | |
第五十八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行全民全國防衛體系。 |
第五十九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貫徹先軍革命路線,以保衛革命首腦部,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和革命勝利果實,捍衛祖國的自由、獨立與和平,使之免受外來侵略。 |
第六十條 |
國家在從政治思想上武裝軍人和人民的基礎上,貫徹以全軍干部化、全軍現代化、全民武裝化和全國要塞化為內容的自衛軍事路線。 |
第六十一條 |
國家在軍隊內確立革命的領軍體系和軍風;加強軍事紀律和群眾紀律,高度發揚官兵一致、軍政配合、軍民一致的崇高的傳統風尚。 |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
第六十二條 |
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條件依照國籍法規定。 公民無論居住何地,都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護。 |
第六十三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
第六十四條 |
國家切實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不斷擴大。 |
第六十五條 |
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
第六十六條 |
十七歲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文化程度、所屬政黨、政見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軍隊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法院判決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六十七條 |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 國家提供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
第六十八條 |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設施、舉行宗教儀式等來保障。 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
第六十九條 |
公民可以請愿和提出申訴、控告。 國家對請愿、申訴和控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公正地進行審理。 |
第七十條 |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選擇職業,由國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 公民各盡所能地工作,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報酬。 |
第七十一條 |
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工作時間制度、公休日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和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保證。 |
第七十二條 |
公民有享受免費醫療的權利;因年老、疾病或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無人照顧的老人、兒童,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免費醫療制度、不斷增加的醫院和療養所等醫療設施、國家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證。 |
第七十三條 |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國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來保證。 |
第七十四條 |
公民有從事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發明家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者予以特別關懷。 著作權、發明權和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
第七十五條 |
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
第七十六條 |
革命老戰士、革命烈士和愛國烈士的家屬、人民軍軍人家屬、榮譽軍人,受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
第七十七條 |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后休假,縮短多子女母親的工作時間,建設和不斷擴充婦產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網以及其他各種措施,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 國家為婦女創造參加工作的一切條件。 |
第七十八條 |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對于社會的基層生活單位———家庭的鞏固,予以深切的關注。 |
第七十九條 |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護。 不通過法律程序,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其住宅。 |
第八十條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因進行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與社會主義,以及爭取科學文化活動自由的斗爭而被迫逃亡到我國的外國人,給予保護。 |
第八十一條 |
公民必須堅決維護全國人民政治思想上的統一與團結。 公民必須珍視組織和集體,高度發揚為社會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風。 |
第八十二條 |
公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生活規范,維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榮譽和尊嚴。 |
第八十三條 |
勞動是公民的神圣義務和榮譽。 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
第八十四條 |
公民必須愛護國家財產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財產,同一切貪污、浪費現象作斗爭,以主人翁的態度管理好國家經濟生活。 國家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
第八十五條 |
公民要始終提高革命警惕,為國家的安全忘我斗爭。 |
第八十六條 |
保衛祖國是公民最神圣的義務和最大的光榮。 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服兵役。 |
第六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最高人民會議 | |
第八十七條 |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
第八十八條 |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
第八十九條 |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
第九十條 |
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
第九十一條 |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并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并補充部門法; 三,批準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一,任免最高檢察院院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準或廢除。 |
第九十二條 |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
第九十三條 |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
第九十四條 |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
第九十五條 |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
第九十六條 |
每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
第九十七條 |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令和決議。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修改并補充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進行。 |
第九十八條 |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等必要的專門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定或審查國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
第九十九條 |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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