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民
今年的3月8日,美軍的監測船在海南島120公里處的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海洋監測,遭到中國艦艇驅逐。美國政府就此先行發難,指責中國,并稱將會持續進行監測活動。
從法律的角度,這是一個簡單的刑法學問題。
一、事發地點
事發地點位于海南島120公里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但是中國專屬經濟區。中國根據1996年5月15日批準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并聲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二、事發經過
美軍的監測船在海南島120公里處的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的海洋監測,嚴重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九條“無害通過的意義”的規定和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的聲明。
美軍的監測船在海南島120公里處的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海洋監測的行為,是針對中國國家政權的敵對行為,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國家安全,屬于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美軍的監測船在海南島120公里處的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海洋監測的行為,屬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美軍的監測船上的工作人員,能夠勝任其所從事的工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屬于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況,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紐倫堡審判”中“國家行為不免除個人責任”的原則,即使美軍的監測船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海洋監測的行為,是執行美國政府的命令,美國政府的責任可以依法豁免,而執行命令的個人必須承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刑事責任。
中國艦艇對美軍監測船的驅逐,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的行為。
三、結論
1、美國政府就“美軍的監測船在海南島120公里處的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針對中國海軍進行海洋監測,遭到中國艦艇驅逐”指責中國,并稱將會持續進行監測活動的行為,說明美軍監測船執行的是美國政府的命令,根據“國家行為不免除個人責任”的原則,美軍監測船上執行美國命令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刑事責任。
2、中國艦艇對美軍監測船的驅逐,屬于正當防衛。并且應當在發現此類情形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直接擊毀動力設施,將其拖回進行審判,宣告主權。遇有暴力抵抗,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采取防衛行為。
3、中國艦艇對美軍監測船的驅逐,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則美國政府對此的指責,屬于干涉中國內政的行為。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所列各群島及島嶼的主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1.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2.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任何目的在于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于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他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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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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