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自衛權
俞力工
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時,國際社會為防止悲劇重演,擬議了《聯合國憲章》,其最大特點便是禁止使用武力。《憲章》除了規定經安理會授權的對侵略者進行的武力制裁外,還在第51條規定一個國家受到武裝攻擊情況下所進行的自衛權利。
半個世紀以來,國際上武裝沖突甚多,援引“自衛權”的例子也同樣之多。然而,對“武裝攻擊”最具權威性與指導性的判例,便屬1986年聯合國國際法院對“尼加拉瓜事件”的判決。當時,由于美國在洪都拉斯培訓、武裝尼加拉瓜的叛軍,洪都拉斯當局也參與縱容該武裝力量以推翻尼加拉瓜政府為目的,長期、大規模對尼加拉瓜進行軍事攻擊,因此,國際法院將其判定為“武裝攻擊”事件。
至于兩國間的小規模邊境沖突,由于不威脅到任何一方的生存權以及國家安全,則國際法領域皆以“小規模武裝沖突”(small violence,kleine Gewalt)視之。換言之,處于迫切情況下的小規模反擊行動屬于法律允許范圍。但如果任何一方有意進行大規模自衛反擊,則應當依法向安理會提出充分理由并聽從安理會的裁決。以此次以色列的武裝進攻加沙地帶的非緊急性事件而言,正當的途徑應當是尋求外交、法律途徑,爭取國際社會派駐維和部隊保障邊區民眾的安全,而不是大張旗鼓地進行軍事進犯,并因此導致大量平民的死傷。
值得順便一提的事件是,1976年以色列政府為解救一架受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劫持的以色列航空公司的民用機,而派遣特種部隊秘密前往烏干達。國際法雖然沒有對此類案例做出任何指導性規定,但國際社會卻幾無例外地支持以色列政府的行動。原因即在于該事件具有迫切性,同時該軍事行動的目標明確,規模對稱。因此,從法律角度審視,也屬于“小規模武裝沖突”范圍。現下許多人聽到批評以色列的聲音,便抬出“反猶太主義”的帽子。其實,不適時勸阻以色列的“反恐戰爭”(英、美都已決定放棄),不只是會使得以色列在國際上更加孤立,甚至還糟蹋了經受兩千年苦難遭遇的猶太民族的“道德優勢”與國際同情。
當前以色列一方不時提到反恐策略的“投鼠忌器”困擾,和傷及無辜的不可避免性。就這方面,本人以為應當慮及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是,以方該努力的是,通過法律途徑促使安理會成立國際反恐機制,而后采取集體辦法,在全球范圍將恐怖分子一網打盡。這么做,在布什在位期間,恐不容易獲得其認同。如今,奧巴馬即將上任,法律手段應當是他展現才華的最佳平臺與時機;一是,單憑自己的力量繼續進行“反恐戰爭”,而結果卻可能是恐怖分子殺不勝殺。這時,反映的問題便不是以方的被動與無辜,而是事件本質涉及以方的非法占領和巴方的自衛反擊。果真如此,選擇性似乎也只有兩個:要么終止殖民活動,給于巴勒斯坦人民一塊足以安身立命的土地;要么,不計后果地繼續嘗試瓦解巴方軍民意志,而這么做,處于21世紀的今天,成功的機會等于零。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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