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自衛還是侵略?
俞力工
2001年911事件以來,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2006年的以色列攻擊黎巴嫩南部與加沙地帶事件,以及10天前以色列對加沙地帶所發動的大規模攻擊,多多少少,直接或間接,均是以“自衛”為“法理依據”。
除了2003年對“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指控太過荒誕不經而引起德國、法國為首的“道德聯盟”的反對之外,其他幾次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批準的武力行動都一度獲得主要發達國家,尤其是主流媒體的廣泛支持。而且,每次武力行動結束后,均毫無例外地讓國際社會派遣維和部隊替攻擊方收拾殘局。往后,再次勞師動眾向加沙地帶調遣國際維和部隊,應當屬于意料之中。
就法律角度,確切地說,就《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際戰爭法,以及聯合國國際法院多年來的一系列判決案例,早已對“自衛權”作了詳細的規定。大體說來,自衛,固然是任何主權國家都可行使的自然權利,但必須是在受到敵方具有持續性、大規模、危及國家安全的武裝攻擊下所采取的緊急自救措施。自衛的目的應當限于擊退攻擊者,而不是消滅攻擊者;自衛的規模必須限制在必要、對稱范圍,而不得以此為借口,對攻擊方進行占領、對其提出政治變革要求,更不得對平民進行攻擊或趁機大肆破壞民用設施。自衛方一旦采取反擊行動,必須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并聽從安理會是否對攻擊方進行集體制裁的裁決,其中也包括,如何采取其他辦法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的裁決。
比照上述國際法規定,911事件顯然不屬“持續性、大規模的武裝進攻”,其攻擊方(恐怖分子)又多已死亡。甚至于多年后,美國國會也作出“不能證明阿富汗塔利班政權曾涉嫌參與911事件”的調查結論。因此,阿富汗戰爭非但不曾獲得安理會授權,甚至構成侵略戰爭的事實。非僅如此,如今塔利班的反抗活動反倒是名正言順、具有充分法理依據的自衛戰爭。
就伊拉克戰爭而論,美國情報、軍事當局至今提不出任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證據,更舉不出伊拉克薩達姆當局與阿富汗基地恐怖主義組織之間有任何勾結的證據。另外,從“造成50多萬人口死亡,400多萬難民,大規模破壞民用設施”、“對伊拉克進行軍事占領、對其強加政治變革”等等嚴重結果看來,伊拉克戰爭實際上也屬不折不扣的侵略戰爭。同理,伊拉克民眾對占領當局的任何反擊行為,均屬合情、合法的自衛行為。
2006年以色列同時對黎巴嫩和加沙地帶進行的大規模軍事行動,以及當前對加沙地帶進行的大規模攻擊,均是以“受到火箭攻擊”或“若干軍人在邊境遭綁架”為理由。就法理角度分析,一方面黎巴嫩真主黨與加沙地帶所擁有的火箭殺傷力極為有限,遠不及以色列一方炮火的威懾力與破壞力;二方面其10公里上下的射程也遠遠達不到“構成以色列國家安全威脅”的地步;三方面這種局部性的邊境沖突雙方都有責任。鑒于此,構成侵略方、武裝攻擊、戰爭罪的并非阿拉伯人,而是以色列當局。
令人扼腕的是,2006年加沙地帶受到以色列一方出動7000架次血腥攻擊,造成1100人死亡、4000多人受傷時,國際媒體竟然對該事件完全忽略。如今,幸好沒有同時發生黎巴嫩受攻擊事件,媒體受眾受到“自衛戰爭論”洗腦之余,至少還能夠知道加沙地帶的人民處于戰火蹂躪中。
今天接受某電視臺采訪時,筆者對“以色列的戰略目標為何?”做了如下回答:“對許多國家而言,維持絕對優勢就是戰略目標。只要能夠使敵方或假想敵倒退50年,便完成了戰略目標。”至于這次的大規模軍事進犯是否符合以色列即將進行的選戰需要,筆者能夠說的是,自從以色列發動打擊以來,其現任政府要員的民眾支持率大為提升。除此之外,我們也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即國際上許多極端分子迫不及待地要趕在奧巴馬站穩腳跟之前,在軍事、金融、企業等等領域,占領盡多的戰略高地。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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