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陷阱之“收入不公”
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 李毅
平洋彼岸,有一塊神奇的土地。在這片土地上,曾經有過非常了不起的三大歷史文明(瑪雅文明、阿茲特克文明、印加文明);在這片土地上,似乎每一個男人都能踢一腳好球,更不用說貝利和馬拉多納這樣的男人了;在這片土地上,獨特的水土和氣候奉獻出享譽世界的高品質咖啡,產生了最多的世界小姐,還有美麗動人的探戈舞、桑巴舞。這片土地,就是太平洋彼岸的拉丁美洲。
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
但遺憾的是,這些美麗的光環背后,卻掩蓋不住世界上最嚴重的收入和分配不公。亞當.斯密在1776年曾說過:“沒有哪個社會是絕對的繁榮和幸福,其中總有相當大一部分人處于貧困和悲慘的境地。”美洲開發銀行的研究報告《經濟發展與社會公正》指出,拉美的收入分配差距非常之大。例如:上個世紀90年代世界各國的平均基尼系數為0.4,而在拉美,除牙買加(0.38)以外,其他拉美國家均高于世界平均數,其中11個拉美國家高達0.5。在拉美,占總人口30%的窮人僅獲得國民總收入的7.5%。這一比重在世界上是最低的(其他地區平均為10%)。而在拉美收入分配的另一端,占總人口5%的富人獲得了國民總收入的25%,占總人口10%的富人占有國民總收入的40%。這樣的收入分配不公情況只有在人均收入水平只及拉美一半的若干個非洲國家才會出現。
與上述枯燥數據所不同的是,去過拉美的人很可能都曾直觀地觀察到貧困現象的普遍存在。在拉美很多大城市,街道旁、教堂外、廣場內,隨處都可以見到乞丐。有的倒臥街頭,有的睡在立交橋下,甚至在市政大廳前的廣場上安營扎寨。通常在市郊都可以發現污水橫流、垃圾遍布、偷搶隨時發生的貧民窟,與市區內高大、雄偉、壯觀的高樓大廈極不協調。在巴西最大的城市圣保羅,兩條景象迥異的風景線并存:數以萬計流落街頭的乞丐,連片的貧民窟,同時在一棟又一棟高大建筑樓房屋頂上是寬敞的停機坪,城市上空往來穿梭的是富人乘坐的直升飛機,僅圣保羅,就有私人直升飛機2000多架。
收入分配不公的危害
收入分配不公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使拉美國家固有的貧困化問題變得更為嚴重。據估計,上個世紀50到80年代,拉美地區窮人人數的增長率基本等同于人口的增長率。另據聯合國拉美經委會對19個主要拉美國家的統計,在1980到1990年期間,處于貧困和極端貧困中的家庭和個人都有較大幅度的增加。這一增加固然與80年代的經濟危機有關,但最為直接的原因無疑是收入分配不公。拉美經委會還指出,收入分配越是不公正的國家,如玻利維亞、巴西、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和秘魯,貧困問題越是嚴重。1989年,這些國家的貧困人口比重都在40%以上,其中危地馬拉和玻利維亞分別高達67%和54%。相比之下,收入分配較為公正的國家,如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巴拉圭和烏拉圭等國,貧困化問題也較輕。1989年,這四個國家的貧困人口相當于總人口的比重分別為8%,3.4%、7.6%和5.3%。
其次,收入分配不公還能導致政局不穩和社會動蕩。在任何情況下,不公正程度本身都能帶來不穩定的政府,因為收入上的差距在不同的經濟利益集團中制造成了鴻溝,而這些利益集團難以在民主中求得妥協。大多數人會用一種充滿敵意的眼光注視著僅僅有利于某一個特權社會團體的經濟政策。如果經濟政策變得有利于大多數人,這一特權社會團體也會用一種充滿敵意的眼光注視這種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政府就難以制定出前后連貫的或達成共識的政策。收入分配不公導致政局不穩和社會動蕩的事例在拉美不勝枚舉。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就是墨西哥恰巴斯州農民起義。位于墨西哥東南部的恰巴斯州以種植玉米、咖啡和甘蔗等作物為主。該地區不僅經濟基礎比較薄弱,而且收人分配不公的狀況也很嚴重。例如,90%的咖啡生產者是小農,每戶擁有的土地面積平均不足5公頃(在阿爾托斯等地只有2公頃),而6個大種植園主卻擁有咖啡種植面積的12%。1994年元旦,數千農民組成的“帕塔民族解放軍”襲擊并占領了該州的一些城鎮,扣押了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薩帕塔民族解放軍”提出的口號就是要爭取“工作機會、土地、住房、衛生保健、教育、獨立、自由、民主、公正以及和平”。墨西哥政府緊急調集軍隊進行鎮壓,戰斗中雙方都有人員傷亡,此事在國內外掀起了巨大的震動。雖然恰巴斯州農民起義不像過去出現在許多拉美國家的游擊隊或秘魯的“光輝道路”組織(被稱為恐怖主義組織的秘魯“光輝道路”,其問世同樣與秘魯社會中的諸多不公正現象有關。組織的大部分成員來自貧困階層,因而對其首領提出的種種激進的口號頗為響應)那樣經常訴諸暴力或恐怖活動,但也對墨西哥政局的打擊非常大。
事實上,收入分配不公也是拉美的毒品生產久盛不衰的原因之一。面對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困,許多窮人將毒品植物視為“窮人的命根子”。他們或被迫種植收益較高的大麻、古柯和罌粟,或鋌而走險地從事毒品的生產和走私活動。據估計,在哥倫比亞、秘魯和玻利維亞,約有150萬人種植毒品植物、販運半成品和提煉制成品。有些分析家甚至認為,由于毒品生產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可卡因較之傳統的出口作物(如咖啡、煙草、甘蔗和香蕉)對改善收入分配產生了更大的積極影響。
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
對于拉美地區如此嚴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學者們總結了很多原因。首要的因素是教育。世界銀行認為,拉美收入不公有1/4是由教育因素造成的。據統計,在20%最低收入者當中,56%的人沒接受過任何正規教育,僅接受過初級教育的占27%。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僅影響勞動力素質,而且還影響其工資收入。在絕大多數拉美國家,工資收入是普通勞動者的主要收入來源,一般占全部收入的80%。在任何一個國家,由于勞動者所掌握的技能不同以及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不同,其工資收入有明顯的差距。例如,具有一技之長的工人或管理人員總比那些文化水平低或無技術的體力勞動者獲得較高的工資,如在墨西哥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約為非技術工人工資的10倍。因此,拉美工資收入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該地區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之一。拉美的工資收入差距不僅存在于技術工人與非技術工人之間,而且還體現在城鄉之間以及正規部門與非正規部門之間。例如,有關研究表明,在拉美,農村勞動者比城市勞動者的工狡驕28%,有些國家(如墨西哥和巴西)的差距在40%以上。而正規部門中的勞動者不僅比非正規部門中的勞動者得到較高的收入,而且還能享受更為穩定的工作保障和多方面的優惠或福利。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發展教育事業的過程中,必須重視教育的公平分配。既然教育是絕大多數人依賴的主要生產資源,那么,這種資源就應該得到公平的分配。換言之,教育資源分配的不公平,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收入分配不公。在拉美,教育資源的分配非常不公。最富有的10%的人口與最窮的30%的人口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在墨西哥、巴西、巴拿馬和薩爾瓦多等國相差8~9年。當然,不同社會階層中的人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在學校教育的最初幾年并不明顯,此后這一差距不斷擴大。例如,在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和秘魯,94%的貧困階層子女完成了小學一年級的教育(高收入階層為99%);在危地馬拉、海地和多米尼加,這一比重為76% (高收入階層為96%)。到小學5年級,上述兩組國家的窮人子女入學率明顯下降,分別為63%和32%;在受教育的第9年,又進一步下降到15%和6%。在富人階層,分別有93%和83%的子女接受了5年教育, 58%和49%的子女完成了9年教育。
拉美地區的政府對收入分配問題重視程度不夠。在相當長的時期,多數拉美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問題上存在不全面的認識,或者認為兩者有此消彼長的關系,或者認為成功的經濟增長是收入公平分配的前提,甚至默認了要取得經濟增長可以在一定時期忽視收入分配不公的說教。連聯合國拉美經委會也一度認為,“社會不公將會在發展的強大動力中逐步消除”。在這種理論指導下,不少拉美國家沒有制定完整的社會發展政策,其內容基本包含在經濟發展戰略中。在實踐中,實行了先經濟增長再收入分配的政策,忽視歷史遺留下來的分配不公現象,忽視了合理分配機制的建立。即使在國家干預經濟的年代,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拉美國家涉及收入分配的政策有兩類。一是從法律上確立了勞動者應享受的最低工資標準、基本的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福利。在實踐中,這些福利只局限于城市正規部門的勞動者,基本上沒有擴展到廣闊的非正規部門和農村地區,這本身就造成勞動者之間收入和福利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實施一些面向社會中下階層的社會救助性質的措施(包括農村地區的土地改革和城市地區的社會救助),這些計劃或虎頭蛇尾,或不了了之,未有成功之先例。目前,拉美國家政府仍然缺乏改善收入分配和實行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在經濟改革過程中,拉美國家的社會救濟措施不力。經濟改革與收入分配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在經濟改革進程中拉美國家處理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問題的一些做法,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拉美國家經濟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減少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并將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革減輕了國家的經濟負擔,促進了經濟的恢復,但也使一部分職業和收入一直相對穩定的原國有企業職工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失業,其原來所享有的優越于其他階層的福利也隨之喪失。許多國家出現了中間階層貧困化、貧困階層赤貧化的局面,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的速度加快,兩極分化現象更加明顯。世界銀行認為,拉美地區80年代的收入分配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其結果是貧困程度進一步加深。為降低經濟改革的社會代價和推進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許多拉美國家從80年代起陸續推出以社會救濟為核心的扶貧和社會發展計劃,但預期目標遠沒有實現,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收入分配嚴重不公的現象,甚至還不足以抵消經濟改革對社會中下層的沖擊。
稅收歷來被視作較為有效的收入分配工具。它屬于社會再生產總過程中的分配范疇,是社會再生產統一體中分配環節上的一種不可缺少的分配形式。然而,有些稅收負擔是可以轉嫁的,即納稅人能在經濟活動中將其轉移到他人身上。而稅收負擔最終由誰來承擔,則取決于包括收入分配政策在內的具體的社會價值關系。根據稅收是否在形式上具有轉嫁的可能性這一特點,稅收的種類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種。前者是指稅負不能轉移的稅種(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后者是指稅負能轉移的稅種(如銷售稅、消費稅和關稅等)。雖然間接稅比較容易征收,但常常具有累退的性質,這就使低收入者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大多數拉美國家的稅收結構是以間接稅為基礎的。而財產稅所占比重則十分有限。這充分說明,拉美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占人口大多數的廣大勞動群眾,而不是來自富人階層。東亞的稅收雖然也是以間接稅為主,但間接稅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低于拉美。除上述因素以外,拉美稅收制度中還存在著以下三個欠合理的因素,從而使稅收無法發揮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一,在許多拉美國家,由于稅收征收體系不完善,偷稅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如在70年代初的秘魯,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比率不超過總人口的2%。而富人階層的偷稅漏稅現象更為嚴重。第二,迫于中產階級或高收入階層的壓力,許多拉美國家的政府常常將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最低起征線定得很高。例如,巴西的最低起征線為人均收入的3倍多,洪都拉斯為6倍,厄瓜多爾、尼加拉瓜和危地馬拉接近10倍。這無疑使許多高收入者被排除在交納個人所得稅行列之外。第三,在一些拉美國家,盡管稅收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累進性,但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不僅被定得很低,而且僅適用于收入非常高的少數人。如在厄瓜多爾,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只有25%,而且適用的對象僅僅是那些收入水平相當于人均收入45倍的富人。危地馬拉和秘魯的最高稅率均為30%,適用的對象也是那些收入水平很高的人(其收入分別為人均收入的32倍和24倍)。在1998年稅制改革以前,洪都拉斯的最高稅率僅適用于收入水平超過人均收入水平100倍的大富翁。毫無疑問,稅收制度的這種累進性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是極為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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