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美國斷然撤軍阿富汗以及塔利班迅速獲得軍事勝利的消息令全球驚詫,而美國共和黨參議員約翰·科寧在社交媒體上用過時的烏龍數據宣稱“臺灣駐有30000名美軍”,更令輿論嘩然。在看似荒誕的政情變化和輿情動蕩之外,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憂慮:一種是擔憂美國從阿富汗抽身將加重中國的戰略競爭壓力,尤其是加劇東線的臺海緊張局勢;另一種則是我國臺灣省一些人士擔憂“今日阿富汗,明日臺灣”,即“美國棄臺論”。
但從歷史上看,“昨日臺灣,今日阿富汗”才是正解。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美國就曾組織了一場從臺灣全面撤軍的行動。本文選錄近年來解密的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司令1979年度歷史文件,揭示了美國如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人員撤離、財產處置,并終止聯合軍事行動。作者分析,這場撤軍行動看似堅決完成了撤軍計劃,維護了美國當時的外交政策調整目標,卻又暗中保持了同臺灣當局的實質性軍事關系,給今日的臺海問題留下后遺癥。撤軍完成后,太平洋司令部實際上在臺灣維持了一種“撤而不離”的狀態,重新塑造了美臺新型非正式軍事關系。重新解讀這些文件,作者發現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扮演了重要角色,體現了戰區司令部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對我們進一步思考,誰在兩岸關系及地區安全事務中發揮關鍵作用,提供了重要啟發。
文章原載《軍事歷史研究》2020年第4期,原標題為《美國太平洋司令部歷史文件:1979年“臺灣撤軍概述”(選錄)》,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參考。
美國太平洋司令部歷史文件:
1979年“臺灣撤軍概述”(選錄)
自1950年6月美國第七艦隊開入臺灣海峽,到1979年4月30日,美國一直在我國臺灣地區保持軍事存在。特別是1954年《美臺共同防御條約》簽訂后,美國在臺灣成立“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使美國在臺灣擁有了成體系的作戰指揮力量。直到1972年中美關系正常化進程開啟后,美國才逐漸削減駐臺部隊,并隨著中美正式建交而啟動最終的撤軍計劃。那么,美國是如何在4個月時間內基本完成人員撤離的?又是怎樣處置美軍資產的?美國在撤軍時又有哪些政治、軍事考慮,并留下了哪些后遺癥?這些問題在美臺軍事關系有可能升溫的當下,深具追問意義。
然而,由于中美建交過程中撤軍問題本身并非兩國核心議題,國內外學界更關注兩國圍繞撤軍完成后美臺軍事關系的新形態而進行的博弈,特別是美國對臺灣的防衛承諾與軍售政策,而對美國從臺灣撤軍的過程缺乏應有的重視,語焉不詳。另一方面,負責組織協調撤軍行動的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其決策資料一向較少解密,以致外界也很難通過原始材料來系統梳理美國從臺灣撤軍全貌。
本文選錄了近年來解密的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司令1979年度指揮歷史文件附件“臺灣撤軍概述”。該附件由參加撤軍組織協調工作的美國海軍中校理查德·沃塞納(Richard Worsena)負責編寫,所涉及材料均為太平洋司令部與參聯會、各軍種部門、“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美國在臺協會”等機構進行協調的原始文獻。該附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涵蓋1978年12月15日到1979年4月30日;第二部分涵蓋1979年5月1日到12月31日。每一部分都包含規劃、行動、人員、機構、后勤、安全援助、軍事行動等章節,全文約46000字。
本文選錄其中關于規劃、人員、后勤、軍事行動部分的內容,意在還原美國如何在有限時間內完成人員撤離和資產處置,在中美建交的同時重塑美臺軍事關系。由于國內學界對上述史料尚未開展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得以首次從戰區司令部層面系統展示美國從臺灣撤軍過程中的決策、協調、執行過程,揭示美國軍隊如何在中美建交時期重塑美臺軍事關系,并展現美國戰區司令部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以饗讀者。
▍一、1979年美國從臺灣撤軍概況
美國從臺灣撤軍的方案———OPLAN 506X號作戰計劃,由“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司令詹姆斯·林德(James B.Linder)少將負責起草,并得到太平洋司令部和參聯會的批準。林德少將作為島內行動的協調和管理者,太平洋司令部司令莫里斯·維斯納爾上將(Maurice Weisner)負責總體協調。根據OPLAN 506X號作戰計劃的安排,美國從臺灣撤離人員和處置資產的過程持續了一年時間,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79年1月1日到1979年4月30日,主要任務是撤離美國在臺灣的軍事人員及其家屬,以滿足卡特總統在中美建交聲明中提出的政治要求,并完成對美國在臺不動產、戰爭儲備物資等其他資產的初步處置;第二階段是從1979年5月1日到1979年12月31日,主要解決第一階段中未完成的任務,實現對余下資產的產權移交或物資轉移工作。前一個階段主要由“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等美國軍事人員直接同臺灣方面進行交涉,在后一個階段,由于美軍業已撤離,主要由“美國在臺協會”負責同臺灣方面完成合同簽署、產權移交等工作,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扮演了重要的決策指導與協調職能。
就過程而言,美國撤軍計劃的實施是順利的,基本按照既定時間節點完成了人員撤離與資產處置等工作。就效果而言,太平洋司令部所組織協調的這場撤軍行動,既滿足了中美關系正常化的大局要求,使美國中斷了同臺灣的正式軍事關系,又盡可能地照顧了臺灣當局的利益需求,并為保持同臺灣當局的實質性軍事關系奠定了基礎。
▍二、“臺灣撤軍概述”選錄
第一部分 1978年12月15日—1979年4月30日
第一章 規劃
第一節 計劃
撤軍計劃
1972年《上海聯合公報》的發表,宣告了美國開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關系正常化的進程,美國也開始逐漸削減駐扎在臺灣的軍事單位和人員。在1978年10月初,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司令林德少將,要求他的參謀制定一份和平狀態下從臺灣撤出部隊的計劃。考慮到政治敏感性,這一計劃的制定者僅限于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的參謀人員;其他美國軍事單位未被建議參與計劃制定。林德少將批準計劃草案后,將其傳送給在臺灣的其他美國軍事單位進行研究和修訂。該計劃的代號是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506X號作戰計劃,隨后被命名為“火炮裝甲”行動(Battery Plate)。雖然被視為作戰計劃,實際上這項計劃只是一個用于撤出在臺灣的美國人力和物資的行政管理計劃。林德少將為這一計劃確定的開始日期為1978年12月; 太平洋司令部司令莫里斯·維斯納爾上將和參聯會審閱后,將撤軍完成日期定為1979年3月15日。
該計劃的起草建立在兩個假設條件基礎上: 一是撤軍計劃將在總體和平環境下實施; 二是臺灣當局不會對撤軍施加障礙或不恰當的限制。當卡特總統在1978年12月15日宣布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并且將在1979年1月1日中斷同臺灣的正式外交關系時,506X號作戰計劃正在制定過程中。卡特總統宣布所有美國駐臺部隊將在1979年4月30日前撤離臺灣;而506X號作戰計劃為美國提供了兩個政策選項:一個是在90天或更少時間內進行“倉促撤離”,另一個是在180天時間內實現“有序撤離”。
計劃的演變
當卡特總統發表聲明時,506X號計劃正處在起草過程之中,準備提交給林德少將并向其他在臺灣的美國軍事單位傳閱。當時,這些軍事單位的重要人員已經知曉了該計劃的存在。到1978年12月17日,林德將軍已經和所有在臺灣的美國軍事單位指揮官就初始方案進行了協調。
由于卡特總統的聲明為撤軍計劃確立了120天的期限,因此最終的時間節點得到了確定,但是初始方案卻始終保持在需要得到進一步指導的狀態。林德少將把修訂后的方案提交給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供他研究、評論和修改,并由其提交給參聯會做最后的批準。維斯納爾上將做出的修改是,將新的120天期限重新命名為“有序撤離”選項,將121—180天期限命名為“延期撤離”選項,90天以內的“倉促撤離”選項得以保留。如在本年度指揮歷史中其他部分討論的那樣,維斯納爾上將刪去了任命林德將軍為對所有美國在臺部隊實施作戰/行政控制的駐島指揮官(ADCON)的內容。作為代替選項,維斯納爾上將在1978年12月20日的一項單獨指令中指派林德少將為唯一協調和管理撤離行動的駐島指揮官。維斯納爾上將在12月27日將撤軍計劃提交給參聯會,參聯會于12月30日批準執行該計劃。
第二章 人員
第一節 從臺灣撤離
506X號計劃要求按照既定時間節點從臺灣撤出軍事人員及其家屬。林德少將提交的計劃草案建議每30天增加一個時間節點。(D-90,D-60,D-30)參聯會和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對草案的時間節點進行了修改,506X號計劃最終的時間節點如下所示:
表1 506X號計劃任務時間節點與目標
軍事人員
林德少將提議506X號計劃將他作為對所有在臺美國部隊實施作戰/行政控制的駐島指揮官。按照這一授權,林德少將能夠對人事行動進行統一管理,并有權對在臺灣的所有軍事單位的人事行動進行協調。然而,各個軍種司令部司令以及維斯納爾上將并不認為有必要賦予他這一授權,只是指派林德少將為唯一協調和管理撤離行動的駐島指揮官。
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的人力部門并不負責管理在臺灣的所有26個軍事單位的人事行動。按計劃,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的人力部門將得到這些單位人員的補充,以提供人力支援功能。(代表海軍單位的臺北支援司令部、代表陸軍單位的美國駐臺灣陸軍通訊司令部、代表空軍單位的第6217空軍基地中隊,分別向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派駐了人力官員。)在沒有得到作戰/行政控制授權的情況下,在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和上述三個軍種單位以及在島外的軍種人力中心之間建立密切的協調關系變得勢在必行。作為第一步,林德少將要求軍種人力中心暫停一切向臺灣的人員調配。
林德少將預測他將獲得對美國部隊(不包含美國駐臺灣大使館武官處)的作戰指揮授權,便把在臺灣的所有人事管理置于作戰控制之下,直到為支援撤離行動而對授權進行的審查否決了他的要求。雖然位于田納西蘭多夫空軍基地的空軍軍事人力中心(AFMPC),是與海軍人力辦公室、陸軍軍事人力中心相對應的人事管理機構,但是卻不是發布駐臺空軍人事命令的關鍵節點。在臺灣的大部分空軍人員隸屬于太平洋空軍。太平洋空軍受空軍軍事人力中心指派,作為在臺灣的所有美國空軍單位的人事管理核心,并首先按照太平洋空軍的戰區需求調走駐臺空軍人員。余下的人員由空軍軍事人力中心進行安置。然而,太平洋空軍將發起人事協調的權限委派給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的第三戰斗支援團,由該機構負責向在臺灣的空軍人員提供正常的人力支援服務。由于這種碎片化的控制體系,空軍人力協調變得極為困難。關于空軍相關人員的撤離問題,在《美國臺灣協防司令部司令指揮歷史終結》中有詳細的描述。
擔保人的撤離大體上滿足了506X號計劃的時間要求(見表2、表3)。大量的擔保人集中在撤離期限的后半段離開臺灣,但并沒有造成重大問題;然而在最后階段,協調撤離航班進出港需求時又產生了額外的管理問題。
表2 OPLAN 506X號計劃撤軍時間節點
表3 美國軍事人員及家屬數量變化
截止到1979年4月30日,仍有3名美軍人員滯留臺灣。其中兩人處于監禁狀態,一人到1979年5月底才被釋放。第3名美軍人員是得到軍種部門的批準,在臺中的駐外軍官語言學校進行學習。
第二節 臺灣旅行
卡特總統發表從臺灣撤軍聲明后的三天內,太平洋司令部總部確定了一系列與軍事撤離行動相關的事宜,并著手制定未來關于臺灣的政策。其中之一是,在所有國防部人員于1979年4月30日撤離臺灣后,是否允許國防部人員再次返回臺灣。
1月初,參聯會把國防部最初的政策事務指導轉達給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關于1979年4月30日以后國防部人員在臺灣的存在,參聯會通知不允許任何國防部人員以任何理由出現在臺灣,包括執行臨時任務。太平洋司令部總部申請對這一問題進行復議,指出尚存在數個不確定的領域,可能要求國防部專家以臨時任務形式赴臺灣進行指導,并且需要有人監督在臺灣的合同,以保證合同效率并維護國防部的利益。這些領域包括為支援《美臺共同防御條約》而進行的策劃工作、對外軍售工作、程序化基地級維護(PDM)合同監督工作,以及國防財產處置行動(DPDO)等。
正式訪問
參聯會向國防部長辦公室提交的復議導致了美國政府官員赴臺灣旅行的政策發生了一些變化。參聯會和國防部長對軍職和文職人員訪問臺灣提供了詳細的政策指導。
1979年4月30日之后,將不再有現役軍人正式訪問臺灣。
在1979年及以后,將按照個案批準的原則,允許有限數量的國防部文職人員以臨時任務形式訪問臺灣。這些人的職能包括:為先前提供的美國裝備排除故障;監督程序化基地級維護設施的合同運作;管理戰爭儲備物資合同;從事財產處置和設施移交工作。這類個案申請可以使用兩種程序。在臺灣持續停留超過179天的國防部文職人員,將被從他們的政府服務體系中脫離出來,納入到美國在臺灣的機構的人員編制中。但是有7名被批準繼續監督程序化基地級維護設施合同的人員得到了豁免,未申請這一程序。在臺灣持續停留少于180天的國防部文職人員,或臨時訪問臺灣的文職人員,將由他們的所在機構將其設定為臨時任務狀態。
非正式訪問
國防部的軍職和文職人員,在度假或過境情況下,可以前往臺灣。但要求身著便服。開展正式活動或以官方身份與當局進行接觸都是不被批準的。
第四章 后勤
第一節 工程設施
處置不動產
《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第四條對處置不動產,做了下列說明:
一、當地面和設施不再是必需品時,美國政府應當將其還給中華民國政府;
二、美國政府沒有將設施恢復到獲得時狀態的義務;
三、當《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終止時,對于美軍自費安裝的設施或對設施進行的改善,如果臺灣當局業已或擬出售或準備加以使用時,那么臺灣當局應當就這些設施或進行的改善的殘余價值,包括廢料價值,對美國進行補償。此項殘余價值應當由美國部隊和臺灣相關部門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
雖然上述第四條規定實際上讓不動產處置變得相對簡單明了,但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還是建議林德少將,在決定將飛機和設備撤出即將歸還臺灣的基地時,有必要把政治、軍事方面的考慮綜合起來。撤離特定的飛機或裝備系統可能會導致整個基地對臺灣民眾沒有什么用處。各個軍種從臺灣基地中撤出設備雖然可以滿足其自身需求,但是考慮到從臺灣撤軍在更高層面產生的廣泛政治影響,這種做法可能不一定恰當。
1979年1月10日,根據506X號計劃,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被指定為代表,協調向臺灣歸還地面和設施的行動,并就美國政府自費對這些設施進行的改善向臺灣索要賠償。在等待參聯會指導時,林德少將在太平洋司令部撤軍援助組的協助下,著手考慮哪些設施和裝備(不包括電子通訊設備,戰爭儲備物資和燃料資產)將繼續留在臺灣;確定未來可能涉及到的設施殘余價值;與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簽訂一份諒解備忘錄,在1979年12月31日前向其出售全部美國在臺設施;與臺灣當局簽署諒解備忘錄,使其在1980年1月1日之后獲取對全部美國設施的所有權。所有這些行動,只有在得到許可時才能同臺灣當局展開協商。1979年1月19日,參聯會授權林德少將同臺灣當局討論不動產移交和撤出美國設備的事宜。
與此同時,林德少將收到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FASD)的請求,要求協助他們遵照臺灣國防部的指令,完整地接收美軍現有不必要的設施,且不提供任何補償。
1979年1月21日,參聯會要求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就美國在臺設施的殘余價值補償問題提供指導方針,維斯納爾上將的立場是,在制定指導意見時,應在考慮與臺灣民眾保持最佳關系的同時,努力獲得切實的投資回報。過去的經驗表明,為美軍使用而開發的設施,極少被臺灣當局用于其初始用途。因此,即使在計算折舊時增加大量補貼的情況下,“殘余價值”也可能遠低于購買或替換成本。關于殘余價值,維斯納爾上將提出了的四種選擇:
一、放棄《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第四條,不索取補償;
二、索要一些殘余價值,并在適當情況下,將設施的現有營業額作為對未來運營狀況的考慮因素;
三、嚴格商定殘余價值;
四、以后再對殘余價值進行談判,允許美國在臺協會作為“準產權人”,將某些設施出租給美國商業企業,直到美國在改進設施上的投資得到償還。
總體上看,維斯納爾上將建議采用第2種選項,第1種選項只適用于那些臺灣當局感興趣但不可能支付補償的設施。
1979年2月初,林德少將提交了一份提案,將這些設施分為三類:
第一類:在1979年4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間使用的,用于支持《美臺共同防御條約》的設施;
第二類:1979年4月30日以后使用的,用于存放及妥善保管準備撤離的剩余資產的設施;
第三類:非用于支持《美臺共同防御條約》,可以在1979年4月30日前移交給臺灣當局的設施。
1979年2月中旬,維斯納爾上將向參聯會提交了林德少將擬議的將美國在臺灣的不動產分為三類并分別進行處置的建議。維斯納爾上將表示,林德少將提出的對第一類不動產進行“委托保管”的概念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委托保管”一詞可以包括位于臺灣當局地產上美國出資興建的建筑物和設施,這些建筑物和設施的所有權將于1979年12月31日《美臺共同防御條約》終止時,根據《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移交給臺灣當局。如果沒有其他指示,維斯納爾上將打算開始與臺灣當局就1979年12月31前繼續使用的第一類設施的委托保管協議進行談判,目的是在1979年12月31日,由美國在臺協會將設施的所有權根據《美國部隊地位協定》條款移交給臺灣當局。維斯納爾上將還提交了一份委托保管協議草案。1979年2月28日,參聯會大體上同意草案的行動方針,認為至少在開始階段,談判的直接目的是獲得公平的投資回報,并避免那些在1979年4月30日以后仍留在臺灣的美國財產發生額外費用或產生維護、安全費用。
因此,談判將以《美國部隊地位協定》條款為基礎,根據雙方商定的殘余價值進行設施轉讓。轉讓設施的初始估價將由林德少將和太平洋司令部援助小組確定,并在必要時由維斯納爾上將進行調整。美國在臺協會將對所有未移交給臺灣或未包含在委托保管協議中的不動產負責。這項工作是在1979年4月26日完成的。
委托保管協議(第一類不動產)
1979年3月7日,美國和臺灣軍事代表舉行了討論委托保管協議的首次會議。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的費里爾上校(Col Ferrier)作為美方代表,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處長曾少將(MAJ Tseng)作為臺灣當局代表。會議雙方對委托保管協議進行了逐段審查。曾少將要求對“受托人”一詞做出解釋。費里爾上校回答說,受托人是指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占有了這些設施,且雙方都使用了這些設施并使其保持良好狀態。一名臺灣國防部代表詢問臺灣國防部是否會因保護受托管的建筑物而得到補償。美方的答復是,建筑的委托管理相當簡單,維修相對較少,而且一些建筑所附帶的綜合標準倉庫應該可以抵消掉補償費用。關于受委托保管建筑物最終的殘余價值,美國的立場是,不應在此時處理這個問題,而應根據《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第4條處理。另一方面,臺灣方面的看法是,殘余價值可以通過臺灣在《美臺共同防御條約》有效期間對設施的維護來分攤抵消。雙方同意,美國在臺協會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17將分別作為委托人和受托人簽署協議。委托保管所討論的建筑包括1979年2月6日由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確定的建筑物,以及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在臺南空軍基地使用的,用來安置美國空軍消防車和支持飛行試驗作業的飛機跑道圍欄維修車的建筑。
1979年4月14日,參聯會對維斯納爾上將在2月16日提交的委托保管協議草案做出了回應,該草案通過了機構間審查,并得到了修改,以推動完成美國在臺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之間的移交工作。然而在那時,在臺灣舉行的談判已經對委托保管協議進行了四次修訂,參聯會修改的委托保管協議與當時正在談判中的協議內容并不相同。維斯納爾上將要求林德少將解決參聯會重寫的協議與林德少將談判修訂的協議之間的分歧。林德少將對參聯會重寫的協議提出了修改建議。參聯會批準了這些建議,但指出需要變更某些措辭。參聯會還規定,除英文版本外,協議的中文版本也需要進行額外的審查。1979年4月17日,林德少將向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提交了委托保管協議的第五版草案,其中包含了參聯會授權的修改,以及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在談判中同意做出的修訂。臺灣國防部代表在1979年4月18日的一次會議上要求刪除協議中的一段內容。參聯會同意該要求后,協議的最終版本被發送給臺灣國防部。1979年4月26日,美國在臺協會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簽署了協議。
國防財產處置行動(DPDO)相關的設施(第二類不動產)
太平洋地區國防財產處置局(DPDR-PAC)要求在1979年剩余時間內預留若干設施,或供在臺北的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使用,或用于擴展存儲空間,以加快財產移交速度和將財產運輸成本最小化。這些設施雖然不在委托管理協議中,但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的協議確定了美國在臺協會在整個協議期間可以保留并使用這些設施。協議終止后,或當美國在臺協會不再需要這些設施時(實際上,這些設施將被臨時承擔國防財產處置任務的文職人員使用),這些設施將移交給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轉讓協議(第三類不動產)
在最初計劃將不動產轉讓給臺灣當局時,林德少將預估這些不動產的初始建設成本超過3,200萬美元,并預計軍種對這些設施提供的殘余價值在購置成本的5%至10%之間。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援助小組中的太平洋空軍代表,向太平洋空軍總部建議,以往美國空軍在向臺灣轉讓不動產時所使用的殘余價值估算系數應該可以被再次使用。這些體現為不動產價值百分比的殘余價值估算系數如下所示:
繼1979年1月15日發出要求接收美軍設施的信函之后,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于2月19日再次通知林德少將,國防部已指示他們開始就接收美國在臺灣的設施進行談判,預計設施的移交將以贈與方式進行,由臺灣當局代表美國政府保管,或以象征性方式出售給臺灣當局。此前象征性售價被定為1美元。
1979年2月,林德少將發布的臺灣撤軍情況報告稱,已完成對不動產殘余價值的初步計算。1979年2月6日,林德少將同臺灣國防部后勤參謀次長舉行了首次磋商,臺灣方面同意了美國提出的構想。1979年3月6日,林德少將向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提供了指定的三類設施清單,并要求在第二天召開會議,討論處置行動。
1979年3月上旬,林德少將收到了在臺灣的美國空軍代表和海軍代表的正式文件,提供了根據《美國部隊地位協定》第4條進行轉讓的不動產的初始價值和殘余價值。這些信息隨后被轉達給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空軍提供的不動產數據是:初始價值16,912,796美元、殘余價值401,586美元,海軍提供的不動產數據是:初始價值3,350,048美元、殘余價值97,685美元。陸軍已經在1977年下半年將設施移交給了海軍,因此在臺灣沒有不動產。
維斯納爾上將通知參聯會,轉讓協議已經在臺灣當局內部審議了幾個星期,目前正逐步推動協議向前發展。因此,太平洋司令部后勤與安全援助部部長阿瑟·莫勞(Arthur Moreau)少將要求林德少將以個人身份約見臺灣國防部參謀總長宋長志上將和新任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處長,以加快談判進程。在戰爭儲備物資———燃料談判期間,這種方法是有效的。在商談這項協定的同時,因為那些設施正處在空置狀態,臺灣當局已經開始接收保管這類設施。
1979年4月9日,林德少將向維斯納爾上將提交了一封來自臺灣國防部的信件,該信件將要被送往臺灣外交部北美外交事務部,信中稱臺灣國防部將要求美軍以無償或象征性補償的方式向臺灣移交設施。林德少將要求維斯納爾上將提供指導,如果臺灣不提供任何補償或僅提供象征性補償,他將在談判中持何種立場。維斯納爾上將答復說,有關這方面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設施的談判事項將在莫勞少將訪問臺灣期間進行討論。然而,林德少將與臺灣聯勤總部外事服務處關于轉讓協議的正式討論陷入僵局,并被提升到《美國部隊地位協定》委員會層面。宋長志上將在外交次長和后勤參謀次長助理、后勤參謀次長在場的情況下表示,協議沒有什么重大問題,只是由于漢譯英存在一些困難,需要做些微小改動。
美國和臺灣軍事人員之間最后一次關于設施轉讓的談判于1979年4月23日進行。后勤參謀次長助理屠少將(MAJ Tu)代表臺灣軍方,已成為美國空軍人事/后勤參謀長助理費里爾上校代表美國政府。會議開始時,美國代表提出的設施殘余價值為499,271美元。扣除掉需要拆除的設施、清單上的重復統計和已經遺失的設備的費用后,殘余價值總額減至448,716美元。屠少將仍試圖僅僅象征性的支付初始價值百分之一的補償,但最終還是接受了費里爾上校提出的448,000美元的要求。然而屠少將表示,付款將推遲到1980年1月1日,屆時所有殘余價值的支付將由美國在臺協會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來解決。1979年4月26日,美國在臺協會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簽署了轉讓協議。
第六章 軍事行動
第一節 演習
在1978年,太平洋司令部與臺灣進行了15次聯合演習。其中5次為有重要意義的聯合/合成訓練,10次為常規訓練。這些演習為臺灣軍事人員提供了一個訓練場所。
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的立場是,在《美臺共同防御條約》的有效期內,有必要繼續安排演習,以在模擬作戰條件下訓練和評估臺灣當局的指揮和控制能力。因此,他向參聯會提出了三種政策選項,內容涵蓋從取消整個演習計劃到在1979年繼續進行預定演習。他的建議是修改現有的演習計劃,使之與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的撤退時間表相稱。
演習安排
受中美關系正常化聲明影響的第一批演習是定于1979年1月舉行的“獵鯊”(SHARKHUNT)演習、“打撈與營救”(SALVEX)演習和“鷹/云雀”(EAGLE/LARK)演習。美國駐臺北大使館支持舉行這些演習,并表示這些演習不僅具有政治價值,表明在《美臺共同防御條約》剩余的有效期內,我們的安全承諾依然是有效的。參聯會通知說演習將會被取消。
在1979年2月到4月間,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試圖批準“鷹”/“云雀”/“藍天”演習。在1979年的頭4個月里,總共計劃、協調并最終取消了6次演習。由于國務院認為它們可能會對美國在該地區的意圖造成誤解,所以每次都取消了演習計劃。最后,在1979年5月初,參聯會通知太平洋司令部,國防部長已經表示不會再與臺灣進行聯合軍事演習。
第二節 艦艇訪問
太平洋司令部計劃在1978年圣誕節期間對臺灣進行4次艦艇訪問,計劃在隨后的新年期間進行5次艦艇訪問。1979年第1季度計劃再進行20次訪問。現有的選擇包括:繼續按計劃進行艦艇訪問;取消所有艦艇訪問;或者根據臺灣當局的態度和安全局勢,繼續進行較為迫切的艦艇訪問(主要是假日期間的訪問安排),并減少隨后的訪問,直至政治局勢趨于穩定。參聯會協商一致的意見是繼續進行圣誕節期間的艦艇訪問,但取消新年期間的訪問,因為這段時期正好包括美國與臺灣斷交之日。(1979年1月1日)
1979年1月初,維斯納爾上將通知參聯會主席戴維德·瓊斯將軍(David Jones),他已經修改了其在1978年12月底提出的建議。當時他建議繼續進行艦艇訪問,至少根據第1季度預定部署完成1979年1月份的訪問安排。維斯納爾上將的新建議是全年持續進行艦艇訪問,但節奏會逐漸放緩,到第4季度時可能還會對中國大陸進行訪問。具體來說,1月份的訪問量將減少50%,未來幾個月直到第4季度的訪問量將進一步減少。參聯會答復說,上級機關正試圖對指導意見進行審查,在收到他們對指導意見的修改之前,不會進行任何艦艇訪問。維斯納爾上將的反應是取消1979年1月17日之前的艦艇訪問,暫緩1979年1月剩余的3次訪問,以等待對現有指導方針的審查結果。
由于到1979年2月中旬仍未收到對指導意見的變更指示,導致更多的艦艇訪問被取消,維斯納爾上將便暫緩所有艦艇訪問,直到上級機關制定出艦艇訪問政策。參聯會被要求協助加快艦艇訪問政策決策過程。與此同時,太平洋艦隊司令提議的在恢復艦艇訪問時所使用的臺灣港口訪問指導,得到了批準。
1979年3月23日,參聯會通知維斯納爾上將,從該月開始到1979年底,總共獲準進行34次艦艇訪問。多達6艘艦船可以在一個月(1979年10月)內訪問臺灣。維斯納爾上將被要求將3月份的訪問計劃上報給參聯會,并為隨后的季度制定訪問計劃,供參聯會審查和批準。近期有2艘艦艇訪問了臺灣。(1979年3月28日) 1979年第2季度的6次艦艇訪問安排,于1979年4月3日提交給參聯會。參聯會在1979年4月10日批準了4月和5月的3次艦艇訪問。
第三節 飛機過境權
在所有美軍開始撤離臺灣之前,由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第13航空隊第1分遣隊負責美國飛機在臺灣的飛行許可/過境事務。在美軍撤離過程中,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司令林德少將在克拉克基地分遣隊的技術協助下承擔了該項責任。1979年5月初,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的太平洋司令部司令聯絡官承擔了主要責任,太平洋司令部臨時規劃辦公室監督了這一活動,并根據需要提供了幫助。
飛機著陸權
1979年1月,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向參聯會提交了保留在臺灣的飛機著陸權的理由。維斯納爾上將指出,前往臺灣的美國軍事飛行是必要的,可以支持緊急狀態下的飛行、醫療、搜索和救援活動;支援程序化基地級維修行動;以及保持飛行靈活性,遭遇惡劣天氣時可以備降臺灣機場。由于這一問題在1979年3月中旬仍未得到解決,維斯納爾上將再次向參聯會主席瓊斯將軍強調了它的重要性。太平洋司令部認為,臨時的飛機著陸權對于支持菲律賓和東北亞之間的直升機和戰術飛機部署是必要的。即使是在有限條件下,在臺灣著陸的能力也為這些軍事部署和軍事空運司令部(MAC)的支援活動提供必要的靈活性,并作為緊急備降機場和惡劣天氣疏散基地為美國飛機提供了安全保障。參聯會主席的答復是,唯一可以保留的政策選項是緊急著陸權。任何可以強化這一選項的其他理由都是受歡迎的。維斯納爾上將于1979年4月初提交了相關理由。根據這一信息,參聯會向國防部長辦公室提交了一份備忘錄,強調保留在臺灣的飛機著陸權對作戰行動和人道主義行動都具有影響。
到1979年4月底美軍全部撤出時,著陸權的問題仍在華盛頓層面進行審議。為了安全起見,維斯納爾上將為美國飛機在臺灣緊急著陸頒布了一項臨時政策。這一臨時政策首要的考慮是機組人員和飛機的安全。
第二部分 1979年5月1日—1979年12月31日
第四章后勤
第一節工程設施
不動產處置
與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相關的設施
處置與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相關的設施,包括位于汐止的松山空軍基地以及青川港空軍基地的倉庫,估計需要四個月時間。由于要求盡快完成處置,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要求其華盛頓總部盡快就把這些設施交給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進行托管發表意見。1979年6月中旬,太平洋地區國防財產處置局告知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財產處置行動已按計劃進行,所有財產都將在1979年6月底前進行處置。1979年8月初,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告知其華盛頓總部,臺灣國防部私下表示,如果美國不再需要這些設施,那么臺灣對這些移交給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的設施會產生興趣;進而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要求華盛頓總部提供何時以及如何轉移這些設施的指示。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知道這些設施的殘余價值被計算為47,701美元,但根據以往經驗,他們懷疑(臺灣)是否會全額支付這筆費用。維斯納爾上將與太平洋司令部其他在這些設施上擁有共同利益的軍種部門進行了協調,表示美國對這些設施沒有進一步的需求,并支持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發起移交行動的請求。
美國在臺協會華盛頓總部的答復是,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應尋求對委托管理協議進行修訂,以將國防財產處置處的財產移交給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進行委托管理。此外,修訂后的委托管理協議還應包括一項協定,即臺灣當局在協議期結束時向美國支付設施殘余價值(47,701美元)的90%。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認為,這種要求是不現實的,因為根據委托管理協議移交的設施都是美國在臺協會和臺灣武裝部隊所不需要的;臺灣空軍希望在松山空軍基地建造軍營,如果進行托管,那么還必須將設施保持原樣。此外,盡早移交將會獲得經驗積累,從而有助于推動在今年晚些時候進行的移交行動。維斯納爾上將支持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提出的反駁意見,并進一步指出,所有剩余財產/設施的轉讓談判不應遲于1979年10月1日開始。維斯納爾上將還澄清,上面提到的殘余價值的90%只是一個巧合,(初始的殘余價值減去臺灣當局不需要的那部分設施的殘余價值)不應在今后的談判中使用。維斯納爾上將還表示愿意協助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的工作,包括起草轉讓協議草案。
財產轉讓協議
與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相關的設施的轉讓工作,很快被讓位給轉讓美國在臺灣的所有財產(不包括石油產品和儲存設施)的工作。美國在臺協會華盛頓總部要求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就財產處置事務的各個方面起草一份全面的信息草案。該草案于1979年10月16日被提交給美國在臺協會,其中包含對于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在1979年12月15日之前進行談判并完成行動的具體指示。這條信息草案從未被發布;但是,它為參與不動產轉讓談判的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工作人員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
美國空軍是美國在臺灣的剩余軍事資產的主要所有者。除了對財產的周轉感興趣外,他們還對轉移選定的戰略儲備物資/補給品/裝備項目(如三聯彈射炸彈掛架、箔條等)的可行性給予了高度關注。在參聯會正式頒布關于在臺灣的財產處置指導意見之前,太平洋空軍就開始制定一項稱為“火炮裝甲概述”(BATTERY PLATE Wrap-up)的計劃,除了其他事項,還包括將不動產/建筑物轉讓給臺灣當局。
1979年11月17日,參聯會通知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朗上將,28國防部有關部門正在為下屬機構制定指導在臺灣財產的最終處置方針。就不動產而言,將于1980年1月1日在美國在臺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之間實現轉讓,包括根據托管協議的規定由臺灣托管的所有財產。通信設備(統一聯合通信系統)和戰爭儲備物資彈藥維修協議設施,以及與《美臺共同防御條約》有關的托管設施和與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有關的設施,都被囊括在移交范圍內。這些設施內未被轉移出臺灣的私人財產也將被一起移交。1979年10月29日卡特總統簽署的《1979年國際安全援助法》(第96—92號法令)授權在總統認為適當的條款和條件下,將戰爭儲備物資和非戰爭儲備物資移交給臺灣。對于這些不動產移交,殘余價值將是談判的一個重要因素。1979年11月20日,參聯會通過電話通知朗上將,希望能為私人財產獲得資金(補償),但主要重點應放在不動產本身上。
在參聯會發布指導方針的同時,美國國務卿賽魯斯·萬斯(Cyrus Vance)建議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協助即將進行的財產轉移行動,并授權其與國防部機構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進行直接聯系,以處置國防部財產。12月4日,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會見了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和臺灣軍方的代表。臺灣代表認為,由于大部分軍品設施較為陳舊,所以美國的殘余價值定得太高,而且,1979年4月移交的設施殘余價值約為成本的2%。他們表示,美國在臺灣的通信系統可能不會被再次使用,但將通過談判確定設施的殘余價值。一般設施的殘余價值(與《美臺共同防御條約》/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相關的設施)也被認為定價過高。下一次會議定于1979年12月11日舉行。
在那次會議之前,朗上將向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發送了一份信息,回顧了以前的指導方針,并對1979年12月4日會議上的問題和討論進行了答復。朗上將重申,必須就殘余價值進行談判,但臺灣當局將來不打算繼續使用的設施可以被排除在外。在對需排除在外的設施進行任何調整之前,以討價還價的立場確定的殘余價值為: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財產———47,701美元;《美臺共同防御條約》托管財產———180,062美元;彈藥協議———137,249美元;通信設施———227,947美元。未被美國軍種部門轉移走的個人財產將被視為無殘余價值,相當于得到軍種/參聯會的批準可以免費轉讓。朗上將還進一步建議,應充分利用個人財產,在將要轉移出臺灣的財產的打包、裝箱、搬運和運輸等領域,通過公平的談判,從臺灣當局獲取這些設施和財產的殘余價值。
在1979年12月11日的會議上,臺灣代表提出了對所有設施的殘余價值報價: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財產———17,102美元;《美臺共同防御條約》財產———48,725美元;彈藥協議———48,176美元;通信設施———44,261美元。他們希望受托管建筑物內的設備/財產是免費的。臺灣提出的殘余價值略高于初始成本的2%,而美國提出的殘余價值約為初始成本的6%。臺灣希望將最后的協議付款時間推遲到1981年1月1日,因為這筆費用目前不在他們的預算中。在對臺灣的提議做出評論之前,朗上將告知參聯會,他不知道國防部長辦公室對涉及財產處置的所有事務向軍種部門做出了任何正式指示。隨著1979年12月31日最后期限的臨近,有必要就待處置財產的價值做出詳細的規定,并向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的談判者提供適當指導。因此,朗上將建議,除非另有指示,否則由他代表國防部的利益,并擁有做出最終決定的權力。朗上將建議將仍保留在設施中的個人財產和所有不被臺灣國防部用于可接受意圖的設施的殘余價值設為零。朗上將還提議,臺灣政府對剩余設施的任何出價,只要高于美國出價的25%,都可予以接受。以下是美國和臺灣對所有設施的出價比較:
表5 美臺雙方對設施殘余價值的報價對比
朗上將并不支持臺灣方面的立場,臺灣的立場是以所有財產的2%作為殘余價值,1979年4月美國和臺灣代表曾就此達成一致。當時雙方約定的第三類財產的剩余價值為44,8000美元,只是湊巧約為2%。此外,目前正在談判的財產應享有比以前轉讓的財產更高的殘余價值。如果無法獲得預估殘余價值的全部,朗上將建議首先尋求獲得大約50%的殘余價值(一般設施———87,000美元,通訊設施———65,000美元,彈藥設施———68,000美元,國防財產處置辦公室設施———21,000美元,總計———241,000美元),低于預估殘余價值的50%但高于臺灣當局第一次報價的任何數字都可以作為備選。臺灣方面推遲到1981年1月1日付款的要求得到了朗上將的支持。
在第三次會議上,雙方商定最后的設施殘余價值是20萬美元,但須經上級批準。這一數字不是按設施類別確定,而是包括所有相關設備和個人財產,以及少量未被其他轉讓協定涵蓋到的通信設備。朗上將同意這一協商結果。參聯會對朗上將同意以20萬美元價格同臺灣當局達成協議的建議進行了答復,希望能以盡可能好的價格處置在臺灣的財產。然而,無論價格如何,除了燃料財產或產品,在1980年1月1日之后,美國將不在臺灣保留國防部財產。朗上將的談判策略符合這一要求。
1979年12月26日,美國國務卿萬斯指示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按照先前的協議安排,以20萬美元的殘余價值完成美國在臺資產轉讓。1979年12月31日美國在臺協會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的代表簽署了轉讓文件。
第六章 軍事行動
第一節 演習
“新面貌”演習
1979年最后的8個月唯一舉行的美臺聯合軍事演習是“新面貌”(Fresh Look)演習,這是于7月31日至8月2日進行的司令部演習(CPX)。演習分為兩個階段。第二階段是室內司令部演習,對第一階段演習預案的發展做出應對。
搜救
臺灣國防部通過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臺北辦事處,請求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向其華盛頓總部發出邀請,以便美國軍用飛機在1979年9月25日和26日,參加嘉義空軍基地舉行的聯合搜救演習。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朗上將告知參聯會,這次搜救演習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因為它不同于其他聯合軍事行動或演習,而是屬于人道主義性質行動。如果能得到華盛頓方面的批準,朗上將準備支持這項工作。參聯會通知維斯納爾上將,美國國防部長發布的限制與臺灣進行聯合軍事演習的規定仍然有效。在現有協議、程序約束下保持同臺灣的聯合搜救能力訓練是可以考慮的,但由于距離演習計劃開始的時間較短,可能無法獲得批準。
參聯會要求在考慮未來演習安排時,應當給華盛頓層面的人員留出足夠的決策時間。
第二節 艦艇訪問
隨著美軍全部撤出臺灣,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承擔起協調美國海軍艦艇對臺灣進行訪問的責任,1979年5月22日至24日,“莫納克亞”號(USS MAUNA KEA)補給艦訪問臺灣,是該機構協調的第一起艦艇訪問。
1979年5月31日,參聯會批準了6月份對臺灣進行兩次艦艇訪問,并提出如果用一艘水面艦艇代替預定訪臺的“格雷貝克”號潛艇(USS GRAYBACK,SS-574),還將批準進行第三次訪問。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維斯納爾上將于6月初完成了艦艇替代方案,并得到參聯會的批準。
美國海軍艦艇在1979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對臺灣的訪問被認為是極其重要的。出于這一考慮,維斯納爾上將于1979年9月又提交了第四季度的訪問安排。參聯會主席瓊斯上將在1979年10月11日的答復是,當時的國家政策將不允許艦艇訪問臺灣。當美國對大陸和臺灣的政策變得更加明確時,參聯會將擇機再次提出這個問題。繼任太平洋司令部司令的朗上將認識到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參聯會的大力支持;但此時如果再進一步,結果就會適得其反。不過,為了在短時間內準備好艦艇訪問安排,朗上將要求太平洋艦隊繼續提交季度艦艇訪問時間表。
第三節 飛機著陸權
1979年間太平洋司令部沒有收到允許飛機在臺灣著陸的指令。除了美國國會代表團乘坐的美國軍機和兩架提供醫療服務的美國軍機,其他美國軍機被禁止出于作戰考慮在臺灣機場降落。
▍三、結論
1979年中美建交之際美國從臺灣撤軍的行動,用時任太平洋司令部“后勤與安全援助部”副部長瓦格納上校的話說,是“美國在其歷史上的外交敏感時期所成功采取的軍事與外交行動”。之所以敏感,是因為自1972年中美關系正常化進程正式啟動以來,美國在兩岸政策上一直存在政治與軍事之間的張力:一方面要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 另一方面又堅持對臺灣的防衛承諾。為了推動兩國關系正常化進程,從尼克松政府到卡特政府,美國對中方提出的“斷交、撤軍”原則并無根本異議,但同時又不愿意放棄對臺灣當局的防衛承諾。卡特總統甚至曾強調,除非中國允許美國繼續向臺灣當局出售武器,并發表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聲明,否則他寧可不推動中美關系正常化。正是美國政府長期“腳踏兩只船,不肯丟棄所謂老朋友”,才使中美關系正常化進程一波三折。
美國政府在兩岸問題上的政策張力,在太平洋司令部組織從臺灣撤軍的過程中充分體現出來。首先,太平洋司令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徹底實現美臺正式軍事關系的“清零”,以滿足中美建交要求。太平洋司令部及其附屬司令部“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遵守政策底線,制定了較為嚴密的撤軍計劃并順利實施,保證了美軍在1979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人員撤離,并在年底前完成資產處置。太平洋司令部同臺灣的聯合軍事演習、對臺灣港口的艦艇訪問也被陸續削減和終止,從而中斷了美臺正式軍事接觸。盡管臺灣當局試圖對美軍加以挽留,如“參謀總長”宋長志提出以某種低調方式在臺灣保留現役美軍人員,但仍遭到太平洋司令部的拒絕。正如美國國防部長哈羅德·布朗(Harold Brown)強調的: “美國在管理撤軍方面沒有不可克服的問題,撤軍是必須要完成的。”因此太平洋司令部在組織撤軍時政策貫徹得比較堅決。
其次,太平洋司令部在進行撤軍的同時,又盡量維系美臺之間的實質性軍事關系。在關于美軍人員重返臺灣地區的政策上,維斯納爾上將堅持向國防部提出申訴。盡管卡特政府最終無論如何都會如其宣稱的那樣,繼續與臺灣地區保持“商業、文化與其他關系”,并建立實質性軍事關系。但維斯納爾上將為美國軍事人員重返臺灣所開列的理由,為美國政府及時“順勢而為”提供了有力的依據。1979年1月24日,美國國家安全事務副特別助理大衛·亞倫(David Aaron)主持召開“特別協調委員會中國特設小組”會議,充分考慮了維斯納爾上將的申述,決定自1979年4月30日以后,在絕對必要的前提下,允許美國國防部文職人員繼續前往臺灣。由于美軍文職人員一直在臺灣地區從事軍售、維修等活動,因此盡管雙方正式軍事關系已經中斷,但美臺之間實質性軍事關系未受根本影響。
總的看,太平洋司令部組織的撤軍行動,在維護美國外交政策目標與保持同臺灣實質性軍事關系之間,基本上實現了二者兼顧。一方面實現完全撤軍以滿足中美建交要求;另一方面又成功維系了與臺灣當局的實質性軍事關系,因此瓦格納上校才認為這是一場成功的“軍事與外交行動”。但是對兩岸關系而言,由于美國沒有徹底斬斷太平洋司令部同臺灣的實質性軍事聯系,太平洋司令部組織的撤軍,實際上形成了“撤而不離”的狀態,美軍并未真正離開臺灣,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國防部文職人員前往臺灣,美臺形成穩定的、具有實際內涵的新型非正式軍事關系。而美國與臺灣地區的這種軍事關系,始終是影響中國國家統一的重要因素,這一隱患在中美建交、美軍撤離臺灣之時便已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考察史料可以發現,在美臺新型非正式軍事關系的形塑過程中,太平洋司令部司令扮演了重要角色,反映了其對美臺關系的重視,體現了戰區司令部司令對美國外交政策的有力影響。1978年9月,美國負責東亞和太平洋地區國際安全事務的助理副國防部長邁克·阿爾馬科斯特(Michael A Armacost)甚至曾向國防部長布朗抱怨,太平洋司令部在與臺灣當局開展軍事交往方面過于積極,可能會對中美關系正常化造成干擾。盡管布朗此后要求戰區司令部對美國對華政策有正確的理解,支持中美關系正常化進程,但太平洋司令部在維持美臺軍事關系方面仍然十分活躍。維斯納爾上將與繼任的朗上將在整個撤軍過程中曾多次強調要充分考慮“與臺灣民眾的友好關系”,無論是為美軍文職人員重返臺灣留出“門路”上,抑或資產移交上,都做出了有利于臺灣方面的建議。
有鑒于此,冷戰時期歷任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在臺灣問題上的影響,是值得我們深入梳理的; 而目前和未來的美國印太司令部(原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在臺灣問題以及其他周邊安全領域將扮演何種角色,更是值得我們系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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