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在Utility Air Regulatory Group v. EPA一案中為美國環境保護署的碳排放監管權帶上了緊箍咒,使其喪失了根據“清潔空氣法案”靈活制定碳排放監管措施的能力。遲至2007,美國環境保護署獲得了監管汽車尾氣排放等流動污染源的權力,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被列入“清潔空氣法案”所定義的空氣污染物。然而在2011年,當環境保護署通過新規,想對固定污染源如電廠,煉油廠和水泥廠進行碳排放監管時,馬上遇到來自上述工廠和美國商會的阻撓。雖然最高法院最后裁定,環境保護署可以對大型固定污染源進行碳排放監管,但其在具體措施制定上的自由裁量權卻同時受到極大地限制。除非國會明確修改現行的“清潔空氣法案”,否則環境保護署在進行碳排放監管時還是會動輒得咎。由于最高法院的判詞為反對監管方發起進一步的法律訴訟留出了后門,未來曠日持久的官司戰將極大延緩美國的減排努力。
美國國內以共和黨為代表的政治勢力一直不相信溫室氣體排放和全球氣候暖化存在因果聯系,因此也一直反對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因為這將大大提高美國現行結構下的經濟運行成本。自從共和黨2010年控制眾議院,在國會層面通過修改1960年代制定的“清潔空氣法案”來應對全球暖化就一直是水中月、鏡中花。奧巴馬政府無奈之下只得通過行政手段,由環境保護署出面來推動國內碳排放監管。其實在這個案子中,環境保護署通過自己對現行法案的靈活解讀,已經放棄了對年排放量在10萬噸以下的工礦企業及機構的監管。換言之,美國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并沒有受到影響,依舊可以延續昨天的故事。可就是這樣,最高法院也沒有接受,反而將環保署的釋法權全面壓縮,導致美國的減排努力走進了死胡同。雖然表面上看,這次的判決讓環保署的監管面擴大到了全國83%的碳排放量,但因為在具體制定監管措施上自由裁量權有限,需要等待國會明確授權,只要共和黨繼續把持眾議院,在修法上拖延,美國的減排也就將一直拖下去。
應對全球暖化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作為人均碳排放量最高的國家在這方面卻乏善可陳,動作遲緩。國內政治的掣肘導致美國在去年華沙氣候大會期間就表現得缺乏兌現減排目標的意愿。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減排問題上可謂前進小半步,后退一大步。表面上最強調政策中立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在三權分立的幌子下做出了對全球減排最具政策性影響的判決。如果該判決的負面影響在將來得不到扭轉,美國的全球領導力將受到極大侵蝕。當然對中國等國家而言,這反而是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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