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在這之前,誰能想到,就涼拌個黃瓜都成了商業機密,離職后從事同類的工作還要被原東家告上法庭,索賠10萬。
2022年5月,劉某從某餐飲公司離職,后來先后入職兩家酒店從事配菜及冷菜廚師工作。2023年4月,該餐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賠償損失9.1萬余元。
同樣離譜的是,在劉某離職后,該餐飲公司并未向其支付過任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這不就是白嫖嗎?
但凡這樣的競業協議生效,普通勞動者都不能挪窩了,但凡從事原行業,都得給原公司上貢?
對于普通人而言,廚師大概率換工作還會干廚師,實在不行了可能回去干快遞、外賣之類的,反之,亦然。即工作的選擇維度并不大,這樣的競業協議,簡直就是要將人給鎖死!
這餐飲公司的理所應當、理直氣壯究竟從何而來?
然而,這并不是個例,上海高院上個月發布了一則案例:
何某某于2020年9月入職Y公司,從事電信運營商L公司的家庭寬帶裝運維工作并擔任組長一職。
2021年12月,何某某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2022年1月,何某某申請離職,當月月底Y公司向何某某轉賬“2月競業限制補償金”2590元。
2022年2月,何某某辦理離職手續后,將上述補償金予以退還,并入職L公司新的合作方M公司。
隨后,Y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何某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55400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仲裁裁決支持了Y公司的全部請求。
何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何某某主張其系寬帶裝運維一線操作工,工作技術含量不高,業務也來源于L公司的派單,并不涉及Y公司的商業秘密。
吊軌的是,最初的仲裁,竟然支持了Y公司的全部請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月下旬發布了一起涉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在這則案例中,雙方約定了24個月競業限制期,違約須賠償100萬元;員工在職期間工資每月4.5萬元,補償金卻僅有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590元,約為離職前工資的5.8%。
如果企業勝訴,這競業協議對企業而言,簡直就是穩賺不賠、一本萬利的生意!
所幸,以上三則案例,雖有反復,最終都做出了有利于勞動者的判決。
然而,現實卻遠沒有這么樂觀:
有學者梳理了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得到的結果是:
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79%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諸如產品銷售、一線工人、保安等,87%的裁判確認或默認競業協議有效。
原本的競業協議是針對高管和涉密人員的,并且在競業限制期間,原東家還需要支付老員工原薪酬一定比例的資金。
這些事離譜的地方就在于,怎么現在是個行業、是個人都能被競業了?怎么被競業后原企業還不需要支付費用了?怎么去仲裁還往往能默認協議有效了?
對于競業協議的另外一種濫用,則是那所謂的高科技企業對應屆員工的直接鎖死。
比如,前幾天強制員工896幸福奮斗100天而外籍員工隨意,在同行業全球遙遙領先的寧德時代,去年12月下旬有這么一個報道:
一位拿到寧德時代offer的應屆畢業生表示十分擔憂,“應屆生到了寧德時代,要簽競業協議,不簽不給入職。”
在這個應屆畢業生展示的一份長達13頁的競業協議中,寧德時代列出了50家競業限制企業的名單,包括:比亞迪、億緯鋰能、中航鋰電、長城汽車等多家知名企業。
業內知情人士稱,這個名單是去年的版本,今年的版本已經增加到了100家,而且范圍不限于這個名單。
競業協議中指出,違約金為離職前12個月稅前總收入的5倍或100萬元,兩者取金額高者。
這就意味著,只要從寧德時代離職,因為競業限制被索賠的話,至少是100萬元起。
這簡直就是要把人鎖死在這個公司,不敢離職、不敢請假、不敢不按公司要求做,否則被開了,都還得遵守競業協議!
再配合上“896”工作制,這主意簡直絕了!
今年2月,也有多家媒體報道了并夕夕疑似濫用競業協議一事。
底層員工,被競業了整個互聯網行業,好一個鎖死!
這些公司的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