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在企業軍轉干部原告第二次集體到法院催促依法辦案
繼2024年3月7日洛陽市400多名在企業軍轉干部原告到澗西區人民法院催促依法辦案之后,2024年6月6日,500多名軍轉干部原告再次到法院催促依法辦案。
從2021年開始,洛陽退役軍人事務局公然違反中央以“職工平均工資”和省以“省轄市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解困標準的規定,在解困文件中明確載明以含“勞務派遣”的平均工資作為對在企業軍轉干部的解困標準。原告認為,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不僅違反了中央和省的解困政策規定,而且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不得把退役軍人以勞務派遣人員對待”的法律規定,同時還違反了國家有關部門“政府不得購買勞務派遣服務”的規定,對廣大在企業軍轉干部構成了違法侵權。
洛陽市在企業軍轉干部代表在與退役軍人事務局8個月溝通無果,事務局無視軍轉干部請求意見,無視中共洛陽市委江凌書記“弄清政策,做好工作”的批示意見,無視洛陽市復查復核委員會撤銷其《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信訪事項復查處理意見,傲慢堅持其違法侵權行為的情況下,2023年10月16日,原告代表向澗西區人民法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澗西區人民法院在接收訴狀后,不能按照法律規定辦案,在長達數月的時間里,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書。原告一次次打電話、發快遞信,催促法院依法辦案,法院都不能正確回應原告請求,他們總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不履行法律職責。從2024年3月7日原告第一次集體請求到6月6日三個月時間,法院仍然不能依法立案審理,激發了原告強烈的不滿情緒。原告認為,管轄法院不管以什么樣的原因,都不能成為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理由。于是就發生了再次500多名原告到法院討說法的集體請求行動。
6月6日原告代表向法院提出3條要求:1、依法立案,依法審理;2、駁回原告起訴,要載明不立案的理由;3、法院如果想調解,可以由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在場情況下,由被告方做出書面保證,加蓋法院和被告方公章,載明糾正錯誤,以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不含勞務派遣)平均工資水平為標準發文,把錯誤糾正過來,并補發少發的補助費。
這次原告到法院要求依法辦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轄法院的重視。他們表示,由法院出面,向市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請求盡快拿出處理意見。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