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俊:揭開畫皮看本質,富士康真的很慷慨嗎?
剛剛看到來源:栩然說公眾號的《從馬克思到馬斯克資本主義或將迎來一場腥風血雨》一文,很是憤怒。該文不僅僅混淆視聽,還公然鼓吹資本剝削有理。難道我們今天的生活都是源于外國資本家對我們的剝削嗎?
先說說文中的富士康。
文中說:
實際上,在今天我國的多種發展下,我國的工人待遇已經比當初提升太多了。
就說現在被大家關注的鄭州富士康吧,中上等的工程師,年薪可以有20萬人民幣左右。
普通工人工資也上升了很多,根據11月7日“富士康iDPBG鄭州招募”的預招工公告顯示,工人具體入職模式是以小時計算,每小時工資為人民幣30元,工期至2023年2月15日,入職不滿7天離職者,按照同工同酬薪資發放。
一個小時30人民幣,如果干八小時一天240元,一個月就是7200元。同時鄭州富士康還出臺防疫護產激勵新政策,出勤補貼提升至400元/天,11月出滿勤最高可拿15000+!
由于該文使用的截圖太過模糊,我直接在網上找到鄭州富士康的這幾則招聘及激勵新政圖片及新聞。文字內容如下:
11月1日,富士康為了激勵留下員工生產,繼續在獎勵政策上“加碼”∶上午10點左右,最新的“激勵政策”發布∶在這一版本中,11月全月每天的出勤補貼從100元增加到了400元,全勤獎勵也加碼到了3000元一5000元,當月最高的全勤獎勵為1.5萬元。
為了讓大家輕松看看這些招聘的內容,我把鄭州富士康2022年11月1日至30日新激勵政策原文作成word版。請看:
現將11月份激勵新政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iDPBG鄭州廠區正常出勤之全體員工
適用時段:2022/11/1~2022/11/30
項目 |
現標準 |
新政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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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補貼 |
100元/天 |
4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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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勵 |
10/26~11/11期間累計出勤符合條件,可享有全勤獎勵,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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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終止原全勤獎勵政策,10/26~10/31期間出勤按天折算(120元/天,上限600元) ②11/1~11/30按以下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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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出滿勤·總獎金可拿15.000+
發放條件
(1)出勤補貼需滿足無請假/曠工/調休/遲到早退>30分鐘且日出勤時數不低于8H
(哺乳期依班別正常出勤)
(2)全勤獎勵需在滿足上述出勤條件基礎上·累計出勤達到對應天數享有
(3)以上隨當月薪資發放且發放時須在職
iDPBG鄭州防疫小組宣
從這個激勵新政,可以看到,這并不是富士康的工人工資水平,而是僅僅因為疫情嚴重狀態下,鄭州富士康大量工人逃離,造成員工緊缺,完不成生產任務的臨時措施,僅適用于2022年11月1日至30日。怎么能夠把這個政策看成是提高工人待遇?完全是混淆視聽。
從激勵新政的發放條件可以看到:所謂滿勤是指“無請假/曠工/調休/遲到早退>30分鐘且日出勤時數不低于8H”。也就是月不能多于30分鐘不在崗,且每日至少工作8小時。30分鐘不在崗的原因不考慮,因為已經包括了請假(事假、病假)、曠工,甚至調休也不行。這一點在疫情嚴重的富士康廠,恐怕員工很難出滿勤。出臺一個員工根本達不到的獎勵,只不過是給自己涂脂抹粉而已。糊弄鬼那?
再看獎金標準:15≤天數<20為3000元。20≤天數<25為4000元。天數≥25為5000元。
我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常的全日制員工平均月工作為20.83天,此外均為加班加點。這個激勵標準,正常出勤,也只能達到3000元而已。想達到4000或者5000元,只能是加班加點。
這些還僅僅是在疫情及其嚴重的狀態下的臨時1個月的舉措。
怎么能得出“我國的工人待遇已經比當初提升太多了”的結論?
再看11月7日“富士康iDPBG鄭州招募”的預招工公告。
文字內容如下:
鄭州富士康iDPBG事業群
預招工公告
疫情擾亂了我們的工作與生活,在政府統一部署下,公司當前各項防疫措施已取得階段性成效,園區生產與生活秩序陸續經恢復正常,相信不久之后必將迎來勝利的曙光。
為保障各位同仁健康安全,公司從防疫措施、住宿環境、園區消殺、員工關愛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的加強與改善。因公司業務需要,現計劃啟動預招工,具體招工政策如下∶
入職模式
以小時模式入職
薪資核算
小時工價30元/時,工期至2023/2/15,入職不滿7天離職者,按照同工同酬薪資發放。
每月7日發放上月同工同酬薪資,遇法定節假日,發薪日期順延。每月25日發放上月差價補貼,發放差價補貼時無需在職。
關愛補貼
公司為鼓勵老員工返廠,10/10-11/5期間離職返鄉人員,入職后將給予一次性關愛補貼500元,隨當月薪資發放。
看到了嗎?預公告招聘的是小時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時工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按勞社部發[2003]12號文《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說了這么多,核心幾點:
1,聘用小時工不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小時工以小時計酬。
3,小時工日工作時間不超4小時,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24小時。
4,用人單位不用給小時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由小時工自己繳納。
5,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就終止勞動合同,無需理由,且沒有經濟補償。
6,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比這個法律規定,再看富士康的招聘預公告:
招聘的是小時工,每小時30元。每日以4小時計算,每日120元,每周720元。每月四周只有2880元。沒有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
《從馬克思到馬斯克資本主義或將迎來一場腥風血雨》的作者怎么算出7200元?
按照該文作者計算,“一個小時30人民幣,如果干八小時一天240元,一個月就是7200元。”這還是小時工嗎?作者的意思是富士康公司在違法用工嗎?
招聘預公告中明確:每月7日發放上月同工同酬薪資,遇法定節假日,發薪日期順延。這是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小時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事實上,即使按照全日制工計算,每小時30元,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平均20.83天,月工資也不過4999.2元,何來的7200元?
事實上,這還僅僅是疫情嚴重的情況下的臨時措施。臨時到2023年2月15日,三個月而已。干三個月,每月依法只能拿到2880元,沒有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沒有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你覺得富士康真的很慷慨嗎?
那么實際上正常狀態下,鄭州富士康工人工資水平是多少呢?我沒有認真統計調查,但是不妨提供以下網上的一則信息給大家參考:
富士康的員工真實工資(一個鄭州富士康女員工的自白)
來源未知 熱度193
10月29日,鄭州富士康因大量員工步行回家,引發社會關注。
普工,不轉正的話一個月才1900元,轉正后基本工資2100元,有社保。
鄭州富士康工資的主要來源其實是“加班”,淡季的時候加班少一點,普工綜合月收入在3000多塊。到了旺季,訂單多了加班的時間自然也水漲船高,普工綜合月收入有5000多元。
最極端的時候,一些富士康工人一天能上班14個小時,上夜班且周末不休,工資達到7000元左右。
大家不要會錯意,我的意思不是富士康這工資給的少,相反我是想說,富士康這工資已經讓部分鄭州工人感到很滿意了,用時間換金錢,這本身就是打工人的現狀,多勞多得。
可問題是對比呀,之前給的這么少,財報上富士康還是良心工資,現在一下子刷出來這種天價式獎勵機制,富士康必然是咬牙支出,20萬人每個增加1.5萬支出的話,富士康這波絕對是用自身血虧的方式,也要留住工人。
效果是有的,但并不明顯。可見打工人即便在這種利益誘惑面前,還是猶豫了,平時張口閉口的“大型感冒”呢喊躺平的那些人呢快去富士康薅羊毛啊
快蘭斯24小時財經直播
實時播報【富士康大招工,深圳廠區補位,鄭州廠區高薪留人】面對鄭州廠區遭遇產能受限,富士康此前對外稱,計劃以其他廠區補位,如今深圳廠區已有動作。11月4日凌晨,微信公眾號“富工聯觀瀾招聘”發布消息稱,深圳觀瀾富士康IDPBG事業群招聘高價小時工,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31日,工資為21元/小時 展開全文√
知乎@叫我靖哥哥
30分鐘前 來自 微博 weibo.com
我們必須揭開資本家的畫皮,看到其最大限度剝削工人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不要被花言巧語所迷惑。
說明:本來有些使用了截圖,但是試過幾次在投稿中截圖粘貼后,提交時變成頁面無法訪問,只能全部改成文字版。誒大減價閱讀帶來不便,請諒解。
附: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附勞社部發[2003]12號文《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0.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1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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