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我又從網絡上學會一個新名詞“共享員工”。顧名思義,就是企業之間可以員工共享。
比如說,疫情期間,有的行業經常停擺,導致這個行業里的企業員工富余,而有的行業則因為疫情而蓬勃發展,這些行業里就很缺人。怎么辦呢?可以通過共享員工的方式,臨時地從富余企業里打包一部分人員去缺人的企業里工作一段時間,但勞動合同依然是和富余企業簽訂的。
如今,“共享用工”模式已經在浙江、廣東等工廠林立地方大范圍實行。據說這種用工模式是各企業為了減少疫情影響而想出來的點子,也確實幫助一些企業渡過了疫情中的艱難時期,對維護經濟穩定發揮了一些作用?! ?/p>
因此,珠海地方部門前兩天還專門下發了《關于開展企業共享用工工作的通知》,以便于更好地推行“共享用工”模式,保障地方企業的經濟穩定。
如此看來,“共享員工”確實有效地保障了各個企業的利益,但這是否能保障員工的利益呢?恐怕有待商榷。
對于“共享員工”,也有很多網友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和吐槽。
有的網友說:“共享員工”,就像是臨時工,你就像后媽養的孩子,啥臟活、苦活、累活,你都得干,而且是隨叫隨到。如果對你的工作不滿意,那你立刻就得走人。
還有網友說:現在的“共享員工”,一般都是計時、計件員工,彼此互相調配,但這中間也有好多問題,錢哪有那么輕松賺的?
更有網友指出:我感覺“共享員工”,就是“勞務派遣工”又改了個名。“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差別可太大了,因為你不是該公司的員工,工作中處處受氣,這日子可真不好過啊。
是啊,網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我看來,“共享員工”只是“勞務派遣工”的變種,工人不僅在工作中處處受氣,更加令人憂慮的是,工人在被老板打包轉賣給其他老板的過程中,自身的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例如:
一、社保繳納問題:因社保賬戶具有唯一性,“共享員工”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社保繳納主體只能為甲方。如“共享員工”與乙方企業之間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依照《社會保險法》五十八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除工傷保險應由共享企業繳納外,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繳納主體《社會保險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任何一種用工形式下,均存在乙方企業無法通過社會保障部門另行為“共享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風險。
二、工傷問題處理復雜:如乙方未為“共享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即使甲方已為“共享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共享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勞動保障部門以繳納社保主體與用工主體不一致而駁回工傷認定的風險仍然很大。
這還只是基于法律條文的分析,事實上,現實中工人的處境則更為艱難。
其一,Z本向來是以利潤為導向,在被共享之前,工人只是被一個老板壓.榨,而在被共享之后,壓.榨他的老板就成為了兩個,要想獲取更多利潤,不得壓.榨的更狠些才行。
其二,因為對于Z本來講,“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
只要能夠獲取利潤,他們會盡可能的壓.榨勞動者,時常會違反法律條例或者尋找法律漏洞,而靈活用工的新模式——“共享員工”的三方關系正好給了他們更多推諉、踢皮球的空間。
作為一名打工人,我看到“共享員工”的第一反應是:企業家和人力資源專家們真會玩兒,總能變著法地擴大靈活用工的方式。我也時常感嘆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以至于每年都會有很多新的詞匯和概念產生,人民富豪、靈活用工、勞務派遣、專送騎手、眾包騎手、共享員工等等。
一個又一個新的概念和模式推出來,往往說的花里胡哨,但核心不過是“既要馬兒擠奶又不給馬兒吃草”罷了,同時,人家還要做慈善家、人民富豪呢!
正所謂“現在市場不好,就沒有活,‘共享員工’等于多了一個工作機會,員工的收入也有了保障,如果沒班上,掙不著錢,那怎么養家糊口啊。”
人力資源專家們(Z本的乏走G)自以為很聰明,想出了很多壞點子,但其實打工人早就看穿了。正如知乎上的一位網友對于“共享員工”的評價:
比如夜店的小姐們吧
1、從屬:她們不屬于任何一個夜店,哪個夜店富豪多,就到哪個夜店,甚至也可以上門服務;
2、專業:憑借自己的專業——青春靚麗,為愿意付錢的人服務,不限用戶的美丑態度,誰都可以請她們來滿足自己的需求;
3、按時付費:按小時計算,也可以按夜計算。
老百姓的大實話有時聽著糙些,但卻十分真誠也說透了理兒;Z本家的話往往聽起來很舒服,但總是透著壞心思,讓人飽受磨難。
要我說,“共享員工”還是有些低級,應該叫“共享人力資源”。
嗨,我說,你們少TM忽悠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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